不动产办理流程及资料

2024-06-29

不动产办理流程及资料(精选7篇)

不动产办理流程及资料 第1篇

新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基本流程

一、先进行权籍调查;

二、完成权籍调查后,报住建局、国土管理部门审核,按住建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报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到交易所依据权籍报告修改实测面积(楼盘表中将暂测面积修改为实测面积);

四、到交易中心按件完成交易监管审批表;

五、将办证资料及统计表电子版提交交易所:

1、已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二份(老楼盘可报一份);

2、购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

3、购房发票;

4、委托书(一式二份);

5、不动产申请表;

6、分户图、宗地图(一式二份);

六、交易所初审;

七、完成税、费缴纳,交易所审核完报送房管科审核、推送;

八、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自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证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3、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JPG格式光盘;

4、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规划验收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5、档案合同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6、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不动产办理流程及资料 第2篇

一、创业评审:时间不确定

二、到银行补存自有资金:补贴足够高,也可能多存了资金

三、财政拨款:微企办电话通知,多观察群组中的信息

四、事务所验资:按以下准备资料

1、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定(1人)

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预留银行的私人印章

7、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复印件

8、财政补助金银行到款回单复印件:未领取的,讯证时银行提供

9、银行对账单:讯证时银行提供

10、银行询证函:讯证时事务所提供

五、在行政大厅办理营业执照:预计3个工作日,具体电话咨询

六、领取执照后刻章(微企340元)、办代码证、办税务登记证:一定要告知是微型企业,在3号并联窗口办理,预计3个工作日

八、在原开户银行申请设立基本账户:私章、公章、财务章,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名通知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九、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取得开户许可证):预计3个工作日,到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

微型企业登记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1.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

2.核名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6份(自已留存5份)(A4纸);

3.身份证复印件6份(自已留存5份)(双面,A4纸);

4.拟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并复印6份(自已留存5份);

5.租房合同(复印6份、自已留存5份)、房屋产权证(全部复印6份、自已留存5份),经营者提供的是购房合同就必须找开发商提供(竣工证明和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提供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盖章的《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6.指定银行开户的自有资金银行进行单(全体股东)复印4份。

不动产办理流程及资料 第3篇

非移民签证办理流程办理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护照→确定所适用的签证类型→准备→张数码照片→填写在线申请表→打印好在线签证确认页→支付申请费→通过签证信息话务中心预约面谈时间→面谈准备及面谈→被告知通过或拒绝

解析一:签证类型

B短期赴美商务、论坛、展会、旅游、探亲、医学治疗

C1在美国过境

C1/D机组人员/船员

D海员

F1学生

M1非学术/职业培训、飞行学校

F2学生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子女

M2非学术/职业培训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子女

J1交流学者

J2交流学者的配偶及子女

H短期工作(H1b、培训者(H3)

H4短期工作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

L公司内部调任工作者(L1、Blanket L-1)

L2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及子女

0在科研、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等领域的杰出人才

P运动员、艺术家、专业演员

Q国际文化交流学者

I记者和媒体代表

解析二:如何填写在线申请表

自2010年3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都需填写新的在线非移民签证申请表,即“DS-160”表。请仔细留意新申请程序的变化和要求。领事处不接受任何不完整或是不正确的申请。

在完成在线申请填写前,请准备以下材料

1您的张可以用于在线申请时上传的数码照片。

2您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护照。

3清楚您需要申请什么类型的签证。

4访美期间您联系的个人/公司/机构的姓名、电话和地址。

5您的访问行程。

需要重申的是:请格外注意如何完整并正确回答申请表上的问题。尤其是护照信息、生日、性别、签证类型(在填写“赴美目的”须选择)。

当您开始填写申请时,您会首先看到含有正式说明的“非移民签证申请”界面。申请表有英文版,还有其他翻译成中文和其他文字的版本。如须选择一个在线申请的翻译版本,请在界面右上角的“SelectTooItip Language(选择提示语言)”栏中选择适用的语言。一旦选定后,当您的电脑光标移至选择文本上时,英文文本的翻译文字就会出现。请将鼠标移至下面的图表(一)上,您可以通过这个例子看到实际操作如何进行。

解析三:DS一160非移民签证在线申请系统常见问题

1.在哪里可以找到DS-160表?

可以在Consular Electronlc Applicatlon Center网站或者是从U.S.Embassy or Consufate网站上的链接访问DS-160表。

2.能用本国语言回答问题吗’

不能。所有的申请问题,除了特殊说明的,必须使用英文,并只能用英文回答。递交用英文以外文字填写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而你将会被要求递交一份新的申请。

3.DS-160表上的所有项目都必须填写吗?

DS-160表上大部分的项目是必填的。注有“可选择”的项目你可以空着。有些项目也提供了“不适用”的选项。如果有些项目不适用于你,你可以在“不适用”字样旁打勾。其余所有的项目都必须填写,如果有任一必填项目是空白的话,系统将不允许你递交这份表格。在此情况下,屏幕显示“错误”信息提示,你只有将空白项目填写完整后才能继续申请。如果你对适用的问题未作出回答,你的表格也可能会被拒绝。

4.如果在输入信息时中途走开,会发生什么?

申请闲置20分钟之后,DS-160表就会“中断”。“中断”是为了保护你的隐私而设计。如果申请被中断,所有已经输入的信息都将丢失。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中断”,你应该在填写申请过程的正常间断时进行保存。保存申请,单击在页面中下部的“保存”键。

要永久地保存你的申请,请选择“保存申请到文件”按键。然后,单击文件下载窗口中的“保存”键。在你的电脑上指定一个地方保存申请文件,浏览那个地方,并在另存为窗口中单击“保存”键。系统会将你的申请下载到指定的地方。一旦下载完成,你可以单击“关司”并返回到申请中。

你可以使用在“开始”页面上的“导入申请日期”的选项来上传你已经输入的信息。

5.在确认页上搁照片的地方有个“×”,这是什么意思?

这说明照片上传失败。因此,你需要在递交DS-160表确认页的同时附上张打印好的、符合要求的照片。请和受理你申请的使领馆具体确认如何将你的照片附在确认页上。在Nonimmigrant Photograph Requirements中可以找到打印照片的格式。如果确认页中包含了照片,那么照片上传功能就成功了,无需额外打印照片。

6.为什么在浏览页面的“编辑”链接下的修改不能保存?

为了保存在浏览页面上修改的信息,你必须使用每个页面下方的按键进行导航,不要使用浏览器中的“前进”或“后退”按键,也不要使用屏幕左方的按键。

7.在我递交申请之前我应该保存吗?

是的!如果可以,你应该在递交你的申请之前将其本地保存(保存在你计算机的硬盘上或是光盘上)。把数据本地保存有两个好处。首先,如果你的申请因为不完整而被使领馆拒绝时,例如你的申请含有所答非所问的内容,或者你没回答个关键的问题,你可以访问你保存好的申请信息,更正所答非所问的内容,或不完整的回答,无需再次填写一份新的申请就可以再次递交正确的申请。其次,如果你是个频繁的签证申请人,下次申请时你可以更新你保存好的申请,然后就可以递交更新过的申请了。你无需再次输入那些自上次申请之后没有发生改变的信息,这将节省你的时间。

8.面谈时需要带整套申请表,还是只需带张确认页?

不需要带整套申请表。唯一需要带的就是确认页以供读取你的申请信息。在整个申请过程中你始终需要带着这张确认页。没有这个,可能导致因无法访问你的申请而无法处理你的签证申请。

9.和家人或是个团队一起旅游,能创建一个家庭或团组申请吗?

是的。在“谢谢”页面上有一个创建家庭或团组申请的选项。当你选择这个选项时,你申请中的部分信息,例如:目的地将自动输入并显示在新的申请中。请注意如果你使用这个选项,你需要为与你同行的每一位家庭成员或团组中的每位团员创建各自的申请。

10.如果使用了“谢谢”页面上的“创建家庭或团组申请”选项,我可以修改由系统自动填充的信息吗?

可以的。如果陪同家属,举例说有不同的姓或是国籍,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前可以修改信息。

11.如果使用DS-160表申请非移民签证,还需要其

它的表格吗?

不需要,但是有一个例外。当你在那些使用新在线非移民签证申请表DS-160的使领馆申请时,你只需要使用一张表格。对于那些已经转成新受理模式的使领馆而言,DS-160表已经替代了以下所有表格,DS-156、DS-156K、DS-157、DS-158和DS-3032,这些表格则不再需要。

注意:例外的是条约贸易商/条约贸易投资者类的签证申请,这个会在第十二个问题中进行解释。重要的是查询受理你非移民签证的使领馆网站,了解那里签证申请的信息。全球所有的使领馆将逐一转到DS-160表。因此,那些还没有转到新的在线DS-160表的使领馆依然需要所有的申请表。

12.正在申请条约贸易商/条约贸易投资者的E类签证,需要填写DS-160表和DS-156E表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你是E类中的主投资人(E-2)签证申请人,你只需要填写DS-160表。如果你是条约贸易商(E-1)或是执行官/经理/主要雇员,你需要填写DS-160表,且你或你的雇主需要填写DS-156E表。(明年的某个时间,将会使用一种新的E类签证商务信息表格DS-161。这个表格允许你或是你的雇主在线填表并在线将表格递交到美国国务院。在此之前所有E类的条约贸易商、执行官、经理和主要雇员将被要求填写和递交DS-156E表。)

请注意:如果您的护照从您面谈日期起将在一年内过期,或您的护照有损坏,或没有完整的空白页码,请在面试之前获得新的护照。

解析四:支付申请费

所有申请人必须在指定的中信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此费用不予退款。中信银行开具的两联收据须和其它申请材料起递交。提请注意:无论签证是否颁发,签证申请费用都不予退款。已经交纳了申请费用,但在一年之内没有递交申请的人也不能办理退款。但请在您申请签证前先了解下新的签证费用信息,以防费用有变。申请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若事先未支付相应的签证费将无法进入等候室进行签证面试。种类及费用:无须从美国开始申请的签证种类,如B1/B2(旅游、商务),学生(F1)或交流访问人员(J1)140美元(人民币938元),

须从美国首先申请的签证如H(工作)、L(公司内调遣)、0(特殊才能)、P(演艺人员)、Q(文化交流)及R(宗教工作者)1 50美元(人民币1005元),

未婚夫妻签证(K)350美元(人民币2345元)。

重要提示: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签证当天呈交支付了所申请签证类型要求的正确的、足额的费用收据。

解析五:预约面谈

有些申请人无需为非移民签证面谈预约:那些小于14周岁或大于79周岁的申请人符合美领馆和中信银行的签证“代传递”程序或是“签证续办”。

请注意如果您符合“代传递”或是“签证续办”程序,并且选择预约并在领事处面谈,您的申请将在所有其他首次申请人受理完成之后才被受理。这可能导致您在等候室内等候几个小时。如果符合并使用了“代传递”或是“签证续办”程序,将节省您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所有其他申请人都必须和美国在中国的签证信息服务中心进行签证面谈的预约。父母可以选择在面谈当天递交自己14周岁以下家庭成员的申请。除非签证官员要求,否则14周岁以下儿童无需入馆面谈。

进行预约,先从中信银行买一张密码预付卡或是访问签证信息服务中心网站在线购买密码卡。密码卡有两种:54元人民币12分钟通话或是36元人民币8分钟通话。没有用完的时间可以以后使用或是转移给另外一方。

有了预付卡,您可以致电签证信息服务中心进行面谈预约或是咨询有关签证程序的具体问题。请注意所有签证程序的信息都列在这个网站上。所有长途费用都是由致电者独自承担,并且所有的电话回复通常都短于30秒。

请明确您了解以下信息申请人的全名、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信息、旅行目的、居住地、是否曾经被拒签过等。

面谈的等候时间最长可能需要一个月或更多的时间,因此,您可以尽早申请以确保您在计划的赴美旅行之前收到您的签证。

签证信息服务中心号码:中国境内:4008-872-333-

中国境外:(+86—21)3881-46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7点下午7点,周六,上午8点下午5点

签证信息录音全年全天有效。更多有关预约的程序,团组预约程序以及未用完的付费卡退款,请见签证信息服务中心网站。

解析六:面谈所需材料及面谈

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都设有美国签证办事处。请于面谈时间前30分钟到达签证处排队。准备通过安全检查一些电子设备,如手提电话是不允许携带的。还有背包、手提箱、公文包、婴儿车也是不允许携带的。

申请人只应携带有关签证申请的文件+

在线签证申请确认页护照有效期至少1年以上,如果签证官需要,请;隹备好您以前的护照,51毫米×51毫米照片,由中信银行出具的签证费收据。

F&M签证申请人请携带由学校给出的“1-20”表格以及SEVIS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J签证申请人请携带由赞助方给出的“DS-2019”表格以及SEVlS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H、L、O、P和Q簦证申请人:请携带您的“1-797”或者国土安全局批准您此次签证类别的有关文件。

申请与家属随行签证的配偶以及/或者儿童:请携带与主签证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教育、研究、工作背景的申请人在面试时还必须提供以下文件:(1)美方邀请函以及/或者组织者/机构/大学的赞助信;(2)一份最新的简历,包括您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您目前工作的职责、专业知识和研究领域,(3)出版物清单;(4)一份完整的美国旅行行程,(5)对于商务旅行者,携带有关公司的产品和公司服务的信息,这有助于面谈:(6)对于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研究人员,您必须提供网址和您导师的基本信息。以上这些文件必须提供英文版本。由于您的申请可能会受到额外的行政处理,所以建议所有申请人,尤其是那些参与科学或技术领域工作的申请人在确定行程后尽快申请,最好提前至少60天以确保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充分的时间来处理您的申请,这也有助您能有充分时问准备您的旅行。请注意,签证办事处无法加快我们的行政处理程序。而且您的签证有可能会受到额外的处理,这额外的处理不会被认为是为给予加急预约的目的而作为紧急处理的。

签证官在面试过程中也许会要求您出示更多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在美国的延期证明和美国亲属的关系证明,过去的境外旅游证明和在美国旅游或求学的资产证明。

当您到达领馆后,首先需要填写一份中国邮政的快递单,如果通过面试后,用于邮寄回您的护照,此项服务为付费服务,每份邮递费用为50元人民币。

不动产证办理流程 第4篇

一、前往房管所窗口缴纳-公共维修资金,前往不动产中心

窗口开具-首套房证明(带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卡前往金森大厦二楼行政中心)。

二、前往上河国际财务室上传电子购房发票(需产权所有人本人前往)。

三、前往将乐县地税局(水南大圆圈)缴纳购房契税(带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首套房证明,银行卡)。

不动产证办理流程 第5篇

①旧证书仍然有效

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②不会强制换新证

只要房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不需要特意去更换成不动产证。

③新证办理只多一道工序

办理不动产证的手续和原房产证的手续一样,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唯一区别,在于办理房产证过户只需要将图纸直接复印即可,而不动产证需到测绘院重新出具一份带编码的图纸。

④小产权房不发证

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

⑤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

业界普遍认为不动产权证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深圳中原董事郑叔伦指出,不动产登记其实是此前物权法的延伸,增强对房产的保障作用,但对于房价,暂时并没有直接影响。深圳房地产研究主任王锋认为,国内目前也有很多房产在出租,征收的房产固定税收中也包括房地产税,所以说业主不一定会因征税制度的改革急于抛售房产,导致房价下跌。

⑥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功能

一是明晰和保护产权

二是便利和保障交易。

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第6篇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遗嘱公证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委托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赠与公证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赠与公证的形式: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出生公证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死亡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当时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证明的活动。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死者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火化证、墓地证、注销户口证明等);

3、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

5、死者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若有);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死亡公证的事实必须真实、无误;

2、申请人提供的死亡人的身份资料及死亡时间和地点的资料应当详细;

3、申请人应当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

4、本死亡公证书不能直接用于继承遗产;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死亡公证。

监护公证

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监护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监护公证。

收养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收养的法律效力:

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除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2、居(村)委会和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

4、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重疾病、收养人有无生育能力等 ;

5、弃婴的来源证明(被收养人是弃婴时);

6、送养人与被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收养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关于收养人的条件;

2、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收养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财产受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遗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扶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4.扶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 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抵押贷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4、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5、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6、抵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亲属关系公证

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与关系人有利害关系;

2、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准确,应当使用我国法定的统一称谓,辈分均应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3、公证处证明的亲属关系仅包括血亲、姻亲以及收养行为而产生的与血亲、姻亲相类似的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关系;

4、本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不能直接用于继承遗产;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声明(保证)书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办理声明(保证)书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声明人的声明书;

3、声明书涉及内容的相关依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声明(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声明(保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保证)公证的真实目的;

3、公证机构着重证明的是声明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一般不做核实(如公证员认为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除外),声明书发表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声明人自己承担,但是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声明(保证)书必须是声明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发表,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声明(保证)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保证)书人通常的书写体。

析产协议公证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析产一般发生在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办理析产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析产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产所有权凭证,存折,股权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析产人应当如实陈述当事人本人的婚姻状况;

2、析产协议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析产人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

3、析产人应当如实告知被分割的财产有无设定抵押、留置、担保,是否为出租物或其他限制产权转移的情况;

4、析产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5、分割财产时,如共有人一方出卖自己占有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析产协议不得对抗共同债权人;

7、在办妥析产协议公证后,应及时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婚姻状况公证

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指的是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状况的分类:

1、结婚公证;

2、离婚公证;

3、未婚公证;

4、未再婚公证。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办理结婚公证的,提供《结婚证》、男女双方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4、办理未婚公证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无婚姻状况证明;

5、办理未再婚公证的,提供未再婚证明,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6、如果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

2、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婚姻状况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经公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的,提供(1)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供(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样式;(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

4、如果是共有房屋,需要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转让必须经批准或通过的,须提供经批准或通过的文件;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必须符合当地政策要求;

2、卖方应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

3、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该买卖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4、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该买卖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5、有关批准手续应当齐备,证明材料应当齐全。证据保全公证

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所有具有证据效力的言词和实物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应有利害关系。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提存公证

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想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应提交身份证。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公证

是指招标公证人根据招标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要求,对整个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见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办理招标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 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

2、标的,应提交委托书;

3、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4、通知或公告;

5、文件;

6、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7、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8、定标原则和方法;

9、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0、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11、标底;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1、招标方应当具有规定的招标资格

2、招标程序安排、招标章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应符合法律。注册商标转让公证

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已经取得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对其真实合法性予以审查,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办理商标转让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电子版图案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不动产办理流程及资料 第7篇

一、依不同法律文书作出的登记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列出了登记机构可以直接依几类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办理的登记,此条规定登记机构直接登记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事实上未必非要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只要法律文书生效则物权设定或变更,登记机构当然可以只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此外,法律文书除了有生效的要求外,尚需要对不同文书作进一步细化分析。

1.民商事类司法文书

在此类法律文书中能够直接用于登记而不需要当事人申请的有两类:一类是物权认定、变更等;另一类是物权产生的基础被认定为无效或依法解除的。第一类法律文书会对物权的归属作出认定或改变,这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如夫妻离婚时就财产纠纷法院作出认定不动产归男方所有,则男方凭此生效法律文书可单方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也可直接凭此生效法律文书登记为男方所有。再如因房屋买卖发生民事纠纷,法院判决认定转让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登记,则这判决不属于对物权认定的形成判决,不能依此判决由登记机构直接将买卖房屋登记在买受方名下。第二类是对于已经物权登记的不动产,由于其民事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解除导致原登记的基础丧失,则登记机构也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直接予以撤销或更正。如甲购买乙的房屋共同申请过户登记,当登记在甲名下后,甲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书,一旦此判决书生效,则基于此合同关系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也就应予以撤销,登记机构可凭此生效判决书直接办理撤销登记。虽然《实施细则》中未提及仲裁类民商事法律文书,但仲裁裁决书应与法院裁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应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2.行政类司法文书

这里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诉讼或复议后,如果裁判书或复议决定就登记行为作出了认定,则登记机构可直接依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予以登记。如甲委托乙购买房屋并申请登记,某登记机构要求其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便提起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在没有提供公证委托书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登记,如果法院认定登记机构应当给予办理登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判决书,在行政判决生效后,则登记机构可直接予以登记。对于复议决定,由于不是终局性法律文书,因此《物权法》并未将其纳入第二十八条物权变动的依据。

3.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

部分行政机关有执法需要,需执行当事人房地产,如税务机关对于拒不缴税人可以依法查封甚至处分房地产,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最为常见的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征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房屋都有国家明文规定的程序和要式文件,征收决定作出并生效时,原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便归于消灭。在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可以凭生效的征收决定注销原不动产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二、其他非依申请登记的类型和注意事项

1.登记机构发现登记错误的

登记簿的错误既可能是权利人自己提出更正,也可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还可能是登记机构自身发现登记簿错误,三种情形都可以启动更正登记。当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时,首先要能确证当初记载是错误的,其次要在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更正。假如甲的房产转让给乙,乙又将房产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转移登记,而登记机构发现甲与乙发生的转移登记存在收件不齐登记有误,但因为丙已在形式上善意取得(登记机构只能从形式上判断丙是否善意取得),登记机构就不能再依职权更正或撤销乙的物权登记。最后如果依职权更正或撤销登记,则要事先履行告知程序,通知权利人更正不动产权证或证明,当然如果权利人不配合,则可在通知的时限届满后直接更正。因此,依职权更正或撤销等登记关键要把握两点:事实确凿、程序正确。

2.应依法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的

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常见于建筑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小区内,由于权利人既是个集合体,也是个不确定人员和人数的团体,而且在共有不动产设立登记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没有合适的权利申请主体。因此,《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由开发建设者一并申请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不动产,这其实是强加给开发者的义务,当开发者不予申请时,登记机构可依职权直接就业主共有不动产进行登记。

3.依法直接转为正式登记的情形

在建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以及预查封是实践中常见的预先登记行为,也往往是正式登记的前奏。首先,在建工程抵押经登记后产生抵押权,与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具有同等效力。只是因为房屋处于在建状态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故在标的物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下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登记,抵押权自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生效,一旦在建工程完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则在建工程抵押自然转为房屋抵押。正因为抵押权没有重新发生,只是因房屋建造状态而顺延,因此无需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由登记机构在所有权登记完成后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屋所有权抵押。其次,预告登记后产生准物权,即因购买或抵押行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经预告登记后产生准物权效力,房屋权利人未经预告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房屋。预告登记也是因为登记的标的物尚不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或者正式登记条件未成就时为顺利取得将来的物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今后取得物权,在因标的物具备物权登记条件的情况下,而且债权合同中双方有约定“当标的物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时预告登记转为物权登记”,则登记机构可以依此约定直接将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最后,根据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执行和协助执行通知》(法发〔2004〕第5号)规定,预查封的情形有两大类:被执行人的可售而未售房屋、被执行人的已购房屋但尚不能办转移登记的房屋。这是因为被执行人房地产未能办理物权登记而采取的预先查封措施,预查封与查封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只要房地产能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可自动转为查封。

4.依法组织开展的涉土权利登记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大规模的统一组织登记,集体土地权利人不会积极主动申请登记,虽然集体土地上各类权利的登记率不高,但集体土地及房屋登记对于新农村建设却是极其重要的基础资料。《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二款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也作了类似规定,而《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此上位法依据,所以《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对于这三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经登记才发生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合同生效则成立。由政府组织这三类权利的登记时,要获取相应的权利来源证明还需要权利人相应的配合,如提供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等。但是由于涉及集体土地权利的政策性极强,而且登记有利于保护现有的权利人,经过登记也能更好地为以后的权利变化提供基础,顺利办理各种权利变更、转让。因此,在权利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组织登记的政府可以凭充分的权利来源材料直接登记为权利人所有。

上一篇:执着记叙文下一篇:2024学年第一学期个人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