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分析论文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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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分析论文 篇1:

企业工会地位边缘化的思考

【摘要】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市场化进程中,原有建制的企业工会作用越来越弱小。工会在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文章运用现代企业选择机制理论,分析了工会地位边缘化形成的原因,并参照国外工会的经验,提出了完善工会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工会;工会地位;边缘化;原因;建议

目前,在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人数只占职工总数的四分之一,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远远超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人数,另外还有近一亿进城务工人员,侵犯他们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企业管理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劳动者关心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出现劳动关系矛盾很正常。工会作为联系政府、企业和职工重要纽带和桥梁,是调整劳动关系、稳定社会不可替代的力量。2001年10月修改的《工会法》第六条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益,明确了工会是职业利益的代表者。但随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弱小,其地位也向边缘化发展。

一、各类企业工会状况

(一)外资企业成立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的问题日益成为一些地方工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外资企业拒绝建立工会的原因比较复杂,一些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要么以“在全球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为由抵制建立工会,要么以“是否成立工会,决定权在员工”或“职工没有成立工会的要求”为由公开拒绝组建工会,以致引起政府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广泛关注。经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政府的努力,如今,中国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达到了40%左右。

沃尔玛成立工会可以凸现工会在外企的地位和作用。2006年7月29日,拥有5000多家门店,雇员人数超过180万人的全球零售巨头美国的沃尔玛,在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店成立工会。10天之内,沃尔玛其他分店也相继成立分店,2006年8月9日,沃尔玛表示将在中国的所有商场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对于沃尔玛全球第一个工会在中国诞生,全国总工会予以高度评价,并宣布“这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建会工作的一次重大突破”。但与全国总工会如此评价相反,沃尔玛对此采取了回避态度,不仅成立第一个工会当天无一该公司领导出席成立仪式,随后也向媒体高挂“免战牌”。沃尔玛在中国境内30个城市设立了62个分店,有职工3万多人,但参加工会的职工却不过只有200人,200人与3万多人相比其影响力有多大显而易见。由此看来,沃尔玛工会在当下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未来沃尔玛工会能运行多久,能为员工争取到多少利益,能为企业发展贡献多少力量,能对其他外资企业成立工会起到多少示范作用,实际并不明确。个人认为,这是沃尔玛对中国工会制度的实质有了更深入认识的结果,不是沃尔玛觉悟高,而是沃尔玛逐渐明白,我们的工会不是他们国家意义上的工会。我们有关方面甚至已经表态,工会的成立,不会妨碍企业经营,只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的工会,很难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沃尔玛工会的地位如此,其他外资企业的工会的地位亦是如此。

(二)国有企业工会状况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即工会。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主席进入领导班子,这意味着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工会受党委或董事会、经理的领导,工会的经费也来自上级。因此,工会的作用也受到制约。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中心研究员彭兴庭在《中国青年报》〔1〕上尖锐指出——“工会刚性”不在,“权益刚性”何在?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要反映职工的心声,工会主席就不可避免地要跟公司领导“硬碰硬”,这就是需要工会的刚性,但这种刚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工会得接受公司的领导,这种处境如何能够维护职工的权益?

国有企业工会之所以出现软弱涣散的状况,是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有关。用什么机制可以使最有才能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是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根据“经营者应当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这一现代企业理论原则,在西方典型的大股份公司中,其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公司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他们通过契约控制权的授权过程,将“决策控制权”授予了所有者的代表——公司董事会。使其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中,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经营者选拔机制——行政委任制〔2〕,它将本应属于企业自身完成的行为强制交由非企业主体——上级行政部门来执行,即企业的经理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择和委托,即使存在董事会任命的方式,也不能脱离政府最终确认的程序〔2〕。这样的企业,通常工会主席只是公司党委成员之一,而且根本没有多少权力可言,更谈不上维护职工的权益〔3〕。

(三)民营企业工会状况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里的“职工”,当然应该包括民工在内。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没有工会,有的甚至连员工基本保障都没有。目前民企的职工权益,很多要看企业老板的良心。近年来,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擅自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拒不为工人缴纳“三险”等现象司空见惯,对工人搜身、体罚、非法关押也屡见报端。《南风窗》〔4〕曾报道一名新华社记者一份专门针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调查结果。调查显示:在北京、浙江、安徽等地随机抽查的80位民工中,有72.5%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

民工们的血汗钱被侵吞、拖欠后,60%的民工选择用反复找老板,直至给老板找麻烦的方式来讨工资;10%的民工表示只能通过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另有15%的民工辛酸地表示,要不到钱就认命了;只有一名民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说明,在民工们的心目中,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可信赖的劳资纠纷协调机制,以至于大多数民工只能采取法律途径之外的、成本高昂的甚至接近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地位边缘化的原因

由于工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不是行政机关,只能依附于企业,因而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方拥有比劳动者个人多得多的社会资源,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上明显掌握主动权,又有“用人自主权”,所以在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很容易形成资方为所欲为、劳动者方孤立无援的局面〔5〕。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尤其突出。

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按《公司法》办事。而《公司法》的根本要求是在公司中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而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规范“委托——代理”机制〔6〕,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实现出资人原始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在这种“三权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作用日益突出。根据“三会一层”的权力安排,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应在董事会,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公司经营策略的拟订和执行权在经理层特别是总经理,经理层要执行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对董事会诚实守信,勤勉负责,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在这种“三权分离”的前提下,工会不可能分出第四个权力来,也就无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国外企业工会状况

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居世界第四位,且看世界GDP前三位国家工会组织的状况〔7〕,对我国的工会有借鉴意义。

美国的工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工会力图形成垄断从而可以为劳动者提高工资。工会利用罢工的威胁,力图限制工会会员的工作机会,相对增加会员的利益。美国工会入会率很低,每年退出工会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目前各类工会成员总数仅占到总就业人数的两成。美国工人对工会的相对冷漠,也许由于法治的完备,普通劳动者依据法律保障,也能索回自己应得的利益,而无须借助团队的力量。沃尔玛在美国本土也没有成立工会。

日本的企业工会是支撑日本企业的第三根支柱。在人员组成上,企业工会的成员仅限于科长以下的职工,一旦晋升为科长,就不再是工会的成员。工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很熟悉,更能保护职工的利益,工作的主动性很强;专职工会委员由本公司负担,兼职工会委员由国家财政负担。企业工会和企业管理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企业工会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起到监督的职能,以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损害职工的利益。在企业处于困难时,企业工会会采取一些方法激励工人为企业尽力。

德国的企业工会,一般纳入企业的监事会,工会对企业的管理、监督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在即将离职时,接受记者采访,曾高度评价工会:“没有工会负有责任感的、以全体人民福利为目标的态度,我们国家今天就不可能这么好地屹立在世界上。没有工会的富有批评的、向前看的合作,我们大家就不可能生活在社会经济、特别是政治方面普遍稳定的联邦德国之中。”

三、对提高工会地位的建议

中国工会面临转型期的挑战,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大多数企业已经是民营化或民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大部分由原来的部、处演变为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这样的环境已经具备了推进工会制度改革的条件。企业工会应成为职工的工会,而不是企业的工会或企业的摆设。为防止企业工会的作用日趋边缘化,提高工会的地位,对改革工会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 建立独立工会,让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不受企业的制约〔8〕。社会上的工会这一主体介于企业和政体之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企业的工会又受企业的牵制太多。建立独立工会有利于发挥工会的基本职能,维护职工的权益。

2. 改革选举制度。选举工会委员会,人数少的应实行员工直选,人数多的可采用代表制度,由代表直选。法律规定工会委员会职责,并且规定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会委员,限定各阶层代表的人数比例,企业不得干预工会工作。员工有权全方位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财务公开,工会费用公开,接受监督。

3. 法律设定专职工会人员人数比例,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提供。工会设独立的财务,由工会委员会直选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向工会委员会负责,由工会委员会聘用,编制独立于企业之外。企业不得干预工会工作,并为工会提供办公场所。

4. 修改《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制订违反《工会法》的相关更详尽的、可行的制裁措施,明确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由财政拨款成立的工会组织作为行政组织有责任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引导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对于不按规定设立工会,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进行制裁。

【参考文献】

[1]彭兴庭.工会的尴尬地位[N].广州日报,2004-09-29.

[2]曾楚宏.国有经营者选拔机制如何突破锁定状态[J].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7).

[3]韩保江.国企攻坚—五战破僵局[J].暸望,2003,(49).

[4]刘利媛.华东地区民工调查报告[J].南风窗,2005,(10).

[5]金玉阶.中小型企业管理误区分析[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

[6]姬斌.如何改革工会制度[J].暸望,2003,(50).

[7]周进山.工会在西方的演变[J].职业时空,2006,(8).

[8]李佩琦.工会的创新—独立工会[J].企业家天地,2006,(6).

【作者简介】黄本新(1963—),湖北武汉人,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商务管理系经贸教研室主任,讲师、经济师,硕士研究生。

作者:黄本新

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分析论文 篇2:

在华世界500强企业建立工会进入“倒计时”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目标,到2009年底,在华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法人公司,必须全部组建工会。

“在建会集中行动期间,全国总工会共推动世界500强总部建会149家、法人公司建会1763家,分支机构建会856家。”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表示,“至此,在华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总部累计建会313家,建会率达83%,法人单位建会率由此前的43%提高到85%。”

2008年12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推进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建会集中行动的成果。推动在华世界500强企业建立工会,是全总近年来的一项重点任务,其标志性事件是2006年促使沃尔玛在华连锁分店陆续建立工会。

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世界500强公司中已有483家在华投资,其中在华设立总部375家,其下属法人公司4484家、分公司数以万计。

同样来源的另一组数据显示,2008年初,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率超过了73%,而其中世界500强企业建会率却不足50%。

“这50%还是最乐观的估计。”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王英处长坦言。

全总此次开展的集中建会行动是从2008年6月初到9月底,为期百余天时间。

“在建会集中行动期间,全国总工会共推动世界500强总部建会149家、法人公司建会1763家,分支机构建会856家。”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表示,“至此,在华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总部累计建会313家,建会率达83%,法人单位建会率由此前的43%提高到85%。”

缘由

据记者了解,在华500强企业的建会率,大大滞后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建会率,是全总开展此次建会集中行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推动世界500强在华跨国公司建立工会,已成为各级工会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只有下大力突破这个重点和难点,才能带动整个组建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郭稳才进一步解释说。

此外,这次集中行动与跨国公司普遍实行的“总部经济”管理模式也有直接的关系。在“总部经济”管理模式下,跨国公司大多会下设生产型和非生产型两大类企业,其中,非生产型企业,如研发、物流、销售等,基本集中在大城市的写字楼,呈放射状分布。

“跨国公司的这种组织体系,与中国工会的属地管理原则是相冲突的。”王英处长表示,由于这些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直接隶属于总部,并以此为理由,抵制公司建立工会和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总工会曾在跨国公司集中的写字楼成立工会联合会,但效果仍不佳,对方给出的理由是“总部不建工会,分公司就不建。”

“在华跨国公司的员工大多集中在下属企业,而其总部规模往往并不大,员工不多,所以,过去各地工会未将其纳入建立工会的视野,建立工会的意义不大。”王英表示。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工会7项权利和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工会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数十家在华跨国公司如LG、索尼、佳能等,纷纷主动找到全总相关部门,有的是咨询组建工会的法律政策,有的则明确表示支持员工组建工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是全总开展集中建会行动的一个重要契机和动力。

阻力

在华500强企业等跨国公司不组建工会,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已组建了“员工福利会”、“职工福利会”、“员工俱乐部”等组织。这些组织是企业内部的福利机构,一般由企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若干个负责人,企业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拨给一定经费,平常搞些文体活动、组织员工旅游或者在员工生日时准备礼物等。

中国工会法的规定表明,企业工会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与企业是相互平等、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

“所谓的员工福利会等组织很显然是不具备企业工会这种法律地位的,充其量也只能是企业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无法像工会那样维护职工权益。”王英说。

据中国新闻社2008年12月9日报道,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一些企业陷入经济困境面临裁员,2009年将是中国劳动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的一年。而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大部分的劳动纠纷是发生在全国最富裕和工业化最显著的地区,如江苏、上海、廣东和北京,而这些地方恰恰是外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

2007年1月中旬,在沃尔玛成立工会的推动下,位于中国东北地区辽宁省沈阳市的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晨宝马),经过近半年的筹备,依法成立了工会。据参加直选成为工会主席的孙振中介绍,工会成立前,公司已成立了员工俱乐部,他当时就是员工俱乐部的主席。在筹建工会的时候,公司管理层主张只要把员工俱乐部换个牌子就可以了,其他不用做什么。这遭到了员工和当地基层工会的反对。

“员工俱乐部的主要职责是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成员也全部是兼职的,而工会主要是用来维护职工权益的。” 44岁的孙振中如此解释两者的区别。

员工没有提出建立工会的意愿,是在华跨国企业拒建工会的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柯达从不反对成立工会,只要员工有需求,柯达会按照法律规定为成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支持。”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关部经理田耕先生如是说。

对此,王英解释说,这实际是跨国公司对中国法律研究不够透彻所造成的。《中国工会法》规定,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而企业员工要组建工会,只需向当地工会组织提出诉求,并不要求向企业提出申请。

“根据法律,员工组建工会,企业不仅不能反对,而且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提供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及职工名单等。”王英表示。

当然,在华世界500强企业等跨国公司拒绝组建工会,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担心中国工会带有很强的官方背景,进而担心工会成为公司的“对立面”。

孙振中坦言,当初华晨宝马成立工会时,外资方是持谨慎的态度,不反对也不支持,顾虑重重。“这主要是受国外工会的影响,担心如果劳资双方达不成协议,中国工会是否会领着员工闹事,甚至罢工。”

对此,王英也表示,跨国公司存在这样一种心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这是对中国工会职能的误解。

“‘推动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是中国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王英解释说,围绕这个目标,中国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多的是开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活动,例如组织职工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能比赛等,最终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双赢。

“实际上,在当前中国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较多的情况下,跨国公司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组建工会,有利于职工集中表达诉求,也更容易达成一致、解决矛盾,这实际上是更有利于企业节约管理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王英认为。

华晨宝马的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孙振中表示,工会运作两年来,公司领导层和员工对工会的工作都非常满意。截至目前,华晨宝马工会入会率达到了97%,其中一线职工全部参加了工会。

孙振中表示,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职工权益,目前不仅帮助全体职工同资方签订了集体合同,而且积极为个体职工维权达到了近20起。

“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工会还会支持公司生产,对职工进行宣传、文化教育活动。” 孙振中说,工会其实犹如劳资双方之间的一座“桥梁”,“工会开展的一切工作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办事,尽量顾及到双方利益,使双方能够相互沟通,相互理解。”

“工会现已走上正轨。” 孙振中告诉记者,公司管理层不仅为工会提供了办公地点、经费和设施,而且涉及到员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调整,公司管理层现在都会事先征得工会同意。

沟通对话

“全国总工会确定,2009年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建立工会组织。”郭稳才表示。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目标,到2009年底,在华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法人公司,必须全部组建工会。

“剩下的都是难啃的‘骨头’。”王英直言。

据王英透露,目前没有建会的在华世界500强企业及其法人公司的名单,全国总工会已全部掌握了,其中包括微软、惠氏、丸红等,而且,总部位于北京的占了绝大多数。

实际上,推进此项工作的是各级地方工会,他们所接触的大多是跨国公司的中方管理层,例如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经理等。

“通过仔细分析,主要问题不在外方,很大程度上,是这些受雇的中方法律工作人员或者人力资源经理,对相关法律不够理解或者片面理解,从而向外资方传递了错误的信息。” 王英表示。

对此,王英向记者透露,中国工会已考虑改变策略:“我们现在想做的是,直接跟国外总部经营者沟通。”目前,全国总工会已有足够的外语人才,而且,“我们还要不断加大工会干部的培训力度。”

“下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我们仍将采取对话沟通为主的措施。” 王英强调说。

作者:冯建华

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分析论文 篇3:

浅析企业工会地位边缘化的原因与建议

摘 要: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市场化进程中,原有建制的企业工会作用越来越弱小。工会在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文章运用现代企业选择机制理论,分析了工会地位边缘化形成的原因,并参照国外工会的经验,提出了完善工会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工会;工会地位;边缘化;

目前,在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人数只占职工总数的四分之一,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远远超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人数,另外还有近一亿进城务工人员,侵犯他们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企业管理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劳动者关心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出现劳动关系矛盾很正常。工会作为联系政府、企业和职工重要纽带和桥梁,是调整劳动关系、稳定社会不可替代的力量。2001年10月修改的《工会法》第六条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益,明确了工会是职业利益的代表者。但随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弱小,其地位也向边缘化发展。

一、各类企业工会状况

(一)外资企业成立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的问题日益成为一些地方工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外资企业拒绝建立工会的原因比较复杂,一些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要么以“在全球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为由抵制建立工会,要么以“是否成立工会,决定权在员工”或“职工没有成立工会的要求”为由公开拒绝组建工会,以致引起政府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广泛关注。经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政府的努力,如今,中国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达到了40%左右。

(二)國有企业工会状况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即工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主席进入领导班子,这意味着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工会受党委或董事会、经理的领导,工会的经费也来自上级。因此,工会的作用也受到制约。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工会得接受公司的领导,这种处境如何能够维护职工的权益?

国有企业工会之所以出现软弱涣散的状况,是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有关。用什么机制可以使最有才能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是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在我国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经营者选拔机制——行政委任制,它将本应属于企业自身完成的行为强制交由非企业主体——上级行政部门来执行,即企业的经理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择和委托,即使存在董事会任命的方式,也不能脱离政府最终确认的程序。这样的企业,通常工会主席只是公司党委成员之一,没有太多权利,更谈不上维护职工的权益。

(三)工会地位边缘化的原因

由于工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不是行政机关,只能依附于企业,因而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方拥有比劳动者个人多得多的社会资源,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上明显掌握主动权,又有“用人自主权”,所以在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很容易形成资方为所欲为、劳动者方孤立无援的局面。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尤其突出。

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按《公司法》办事。而《公司法》的根本要求是在公司中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而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规范“委托——代理”机制,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实现出资人原始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在这种“三权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作用日益突出。在这种“三权分离”的前提下,工会不可能分出第四个权力来,也就无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国外企业工会状况

美国的工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工会力图形成垄断从而可以为劳动者提高工资。工会利用罢工的威胁,力图限制工会会员的工作机会,相对增加会员的利益。美国工会入会率很低,每年退出工会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目前各类工会成员总数仅占到总就业人数的两成。美国工人对工会的相对冷漠,也许由于法治的完备,普通劳动者依据法律保障,也能索回自己应得的利益,而无须借助团队的力量。沃尔玛在美国本土也没有成立工会。

三、对提高工会地位的建议

中国工会面临转型期的挑战,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大多数企业已经是民营化或民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大部分由原来的部、处演变为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这样的环境已经具备了推进工会制度改革的条件。企业工会应成为职工的工会,而不是企业的工会或企业的摆设。为防止企业工会的作用日趋边缘化,提高工会的地位,对改革工会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独立工会,让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不受企业的制约。社会上的工会这一主体介于企业和政体之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企业的工会又受企业的牵制太多。建立独立工会有利于发挥工会的基本职能,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改革选举制度。选举工会委员会,人数少的应实行员工直选,人数多的可采用代表制度,由代表直选。法律规定工会委员会职责,并且规定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会委员,限定各阶层代表的人数比例,企业不得干预工会工作。员工有权全方位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财务公开,工会费用公开,接受监督。

(三)法律设定专职工会人员人数比例,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提供。工会设独立的财务,由工会委员会直选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向工会委员会负责,由工会委员会聘用,编制独立于企业之外。企业不得干预工会工作,并为工会提供办公场所。

(四)修改《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制订违反《工会法》的相关更详尽的、可行的制裁措施,明确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由财政拨款成立的工会组织作为行政组织有责任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引导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对于不按规定设立工会,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进行制裁。

作者:吕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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