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39号

2022-08-18

第一篇:财税201239号

财税〔2008〕72号,财税〔2008〕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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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税〔2008〕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3 字体: 【大】 【中】 【小】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国成功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现将《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2.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

3.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报表

4.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建筑材料类)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5.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

2 附件l: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的有关货物给予增值税退税。有关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如下:

一、境外官方参展者直接为各自展馆的建设、安装、拆除,以及维持展馆运营而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详见附件2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列名货物),退还增值税。非列名货物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的列名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上述境外官方参展者是指参加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境外官方参展者应指定下属专门机构(或专人)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退税认定、退税申报及其他相关税务事宜。退税受理截止期为撤展后的四个月内。

三、列名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税款退还增值税。对列名货物设立起退金额,即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大于(含等于)2000元人民币以上方可申请退税。境外官方参展者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名货物,或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货物名称不具体,无法判定是否属列名货物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对列名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退税

(一)在中国境内购买合理用量的建筑材料运入上海世博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持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上海世博局核定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建筑材料类)》(详见附件4)等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若已办理退税的建筑材料未经使用运出园区的,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及时报告上海世博局和主管 3 税务机关,并全额补交已退税款。

(二)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入园区后,先凭《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详见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待撤展后根据货物的不同去向按以下办法进行税收处理:

1.对随同场馆一并拆毁、消耗以及无偿赠送给组织者或使领馆的设备和办公用品,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上海世博局核销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对报关离境的上述设备和办公用品,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对除上述第l、2项规定以外的设备和办公用品,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五、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进出园区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并与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名货物名称、单位、数量一一对应。上海世博局对境外官方参展者填报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内容及进出园区情况进行核定。

六、《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分建筑材料类和设备、办公用品类。建筑材料类一式三联,由境外官方参展者将列名的建筑材料运入园区时向上海世博局申报填写。经上海世博局核定后,一联上海世博局留存,两联退境外官方参展者,其中一联作为境外官方参展者办理退税的申报凭据。设备和办公用品类一式五联,由境外官方参展者将列名的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入园区时向上海世博局申报填写。经上海世博局核定后,一联上海世博局留存,四联退境外官方参展者。境外官方参展者将其中一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待撤展后,境外官方参展者将原已报上海世博局核定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设备、办公用品)》其余三联,填写列名货物的不同去向后,再报上海世博局予以核销。经核销后,一联上海世博局留存,两联退境外官方参展者,其中一联作 4 为申请办理退税的凭据。

七、若展馆建设安装采用承包方式的,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退税申请表》,并持承建企业为展馆建设采购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委托购买货物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展馆的货物明细表、《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境外官方参展者做好办理列名货物退税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办理境外官方参展者的退税申请。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场馆建立退税明细账册,并实施监管。对境外官方参展者报送的《上海世博会场馆列名货物清单》,应依据《准予退税产品类别目录》进行审核,必要时对列名货物的使用和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对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

十、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将享受退税的商品-9其他不享受退税的商品分别登记管理。境外官方参展者未如实申报列名货物具体使用情况,或故意将不属于"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的货物作为列名货物申报退税,或违反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境外官方参展者准予退税产品目录

第一大类:建筑材料

1 钢材

2 有色金属型材、板材

3 水泥及水泥制品

4 木材,竹及其制品

5 砖、瓦、灰、砂、石、土

6 塑料及橡胶制品

7 焊接材料

8 耐火材料

9 防火材料

10 油脂及化工原料

11 建筑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2 暖、热器材

13 板材/木制成品

14 金属饰材

15 装饰石材

16 陶瓷及其制品

17 玻璃及其制品

18 天花板、地板

19 石膏水泥装饰制品

20 金属制品及五金

21 织物饰材

22 油漆涂料化工制品

23 门窗及其小五金

24 保温、吸声材料及石棉制品

25 轻质墙体材料

26 防水材料

27 幕墙及配件

28 五金

29 副料/工具

30 油漆/涂料

31 地暖/空调

32 橱柜

33 楼梯

34 龙头/水槽

35 门窗/移门

第二大类:设备

1 电梯及配件

2 液体输送管材料及管件、阀门

3 卫浴洁具及水暖器材/管件

4 泵及其控制系统设备

5 电线、电缆、电气配管、配线材料

6 配电箱、配电柜(屏)

7 开关、插座及配件

8 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仪表

9 灯光/照明设备

10 邮电通讯器材

11 消防、报警、喷淋设备

12 通风空调设备及配件

13 厨卫电器

14 对讲机

第三大类:办公用品

(一)会展用品及配件

1 白板

7

2 激光笔

3 电子白板

4 投影设备,投影幕

5 绿板

6 挂纸白板

7 告示白板

8 软木板

9 书报架

10 白板架

11 白板附件

12 指挥笔教鞭

13 板擦

(二)办公家具及配件

1 电脑台

2 办公桌椅

3 书架

4 书橱

5 衣柜

6 茶几

7 电视机柜

8 雨伞架

9 衣帽架

10 手推车

11 保险箱/柜

12 沙发

13 保险箱

14 文件柜/铁皮柜

15 钥匙箱

(三)通讯设备/电器及配件

1 无绳电话

2 普通电话机

3 电话配件

4 电话交换机

5 视频会议电话

6 音频会议电话

7 对讲机

8 耳麦电话

9 手机

10 加湿器/空气净化器

11 吸尘器

12 咖啡机

13 榨汁机

14 电视机

15 冰箱

16 录音机/音响设备

17 录像机/录影设备

18 取暖设备

19 各种照明灯具

20 空调设备

(四)电脑/数码产品/配件/耗材

9

1 笔记本电脑

2 台式电脑

3 显示器

4 服务器

5 内存条

6 鼠标/鼠标垫

7 键盘

8 网线

9 转换插头

10 网卡

11 插座

12 移动硬盘

13 UPS电源

14 U盘

15 耳机

16 音箱

17 摄像头

18 刻录机

19 光驱

20 墨盒

21 硒鼓

22 墨粉

23 碳带/印字膜

24 色带框/芯

25 刻录盘

26 软盘

27 磁带类

28 磁盘盒/CD包

29 电脑视保屏

30 油墨

31 清洁布

32 数据线

33 蜡纸

34 名片通

35 手写笔

36 数码相机

37 录音笔

38 绘图板

39 汉王砚鼠

40 扫描仪

41 mp3,mp4

42 Ipod及配件

43 数码摄像机

44 数码伴侣

45 读卡器

46 GPS

47 各种办公软件

(五)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配件/耗材

1 传真机/耗材

2 考勤机/耗材

3 碎纸机/耗材

4 塑封机/耗材

5 打字机/耗材

6 标签机/耗材

7 装订机/耗材

8 打印机/耗材

9 条码机/耗材

10 门禁机

11 复印机

12 一体机

13 巡更机

14 点钞机

15 验钞机

16 支票打印机/耗材

17 印时钟

18 复印纸

19 打印纸

20 传真纸

21 测绘用纸

22 纸质簿本

23 工商记事簿

24 提名册

25 签到册

26 证书/i青柬

27 信封/信纸

28 彩喷纸

29 收银纸

30 标签纸

31 报事贴

32 便条本

33 相片纸

34 描图纸

35 其他纸质用品

36 钢笔

37 水笔

38 圆珠笔

39 铅笔/活动铅笔

40 白板笔

41 记号笔/光盘笔

42 油漆笔

43 绘图笔

44 笔芯

45 墨水/墨汁

46 修正系列

47 荧光笔

48 签字笔

49 电话台笔

50 激光笔

51 指挥笔

52 睃片笔

53 收款机

54 财务装订机

55 支票填印机

56 账册账本

57 凭证/单据

58 财务印章

59 财务耗材

60 手提金库

61 印章箱

62 意见箱等

63 号码机

64 标价机

65 计算器

66 订侈机

67 笔筒

68 打孔机

69 美工刀

70 剪刀

71 起钉器

72 钉书钉

73 回形针/盒

74 大头针

75 图钉/工字钉

76 尺类

77 固体胶/胶水14

78 胶带类

79 胶带座

80 推夹器/夹

81 写字板/书立

82 计数器

83 切割垫

84 便签盒/座

85 夹子

86 切纸刀

87 射钉机

88 开信刀

89 削笔机

90 切纸机

91 塑料文件柜

92 文件栏

93 文件盘

94 挂劳架

95 风琴包/公事包

96 档案盒

97 名片盒/名片册

98 强力夹

99 资料册

100 打孔夹

101 票据夹

102 多孔膜(袋)

103 抽杆夹

104 单页夹

105 报告夹

106 分页索引纸

107 拉链袋

108 钮扣袋

109 档案袋

110 纸板文件夹

111 硬胶套/胸卡

112 相册|影集

113 封箱器

114 电池

115 手电筒

116 打包机/带

117 水杯/纸杯

118 面巾纸/卫生纸

119 手套

120 垃圾袋

121 垃圾桶

122 胶卷

第二篇:国税函〔2008〕607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08〕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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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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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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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 3 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第三篇:财税【2011】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财税【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网企业已接收的用户资产,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财税〔2010〕121号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件

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 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 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1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 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置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70份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第五篇:财税[2008]116号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0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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