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处理范文

2023-09-20

财税处理范文第1篇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所谓的政府补助, 是指由政府所派发, 由企业接收的, 来自于政府的无偿性的货币性资产, 或者是非货币性援助资产, 但是在这部分补助当中, 如果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 那政府投入的资本则不算在内。无偿性以及直接取得资产属于市政府补助的最直观特点, 所以政府可以依靠其企业所有者的身份, 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但是投资必须要有回报, 并不是无偿进行的。所以严格来讲政府补助不属于补助准则范畴之内的事项。在进行实际的政府补助工作进行中, 政府补助所采取的形式, 主要可以分为财政拨款、贴息以及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二、财税处理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 财税处理工作现状

在现今我国政府补助财税处理工作方面, 现状如下:

第一, 在国家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中, 对于政府补助处理具有如下规定: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与资产有关以及与收益有关两种。所谓的与资产有关就是指企业获得来自政府所提供的相关补助资金, 而这部分补助资金将用在购建, 或者是进行其他长期投资。因为这部分补助资金不能够立即产生效益, 所以在后续进行当期损益确认工作时, 该部分政府补助资金应当作为递延收益进行使用。只有在这部分资产已经能够使用并且产生收益时, 才可以对其进行合理分配, 然后将其与各期营业外收入进行结合。如果在其使用期限之内, 出现了出售以及转让和毁损等状况, 那么除开已经使用的一部分资金之外, 剩余的部分需要投入到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之中。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 所代表的是剔除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内容, 该部分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来进行补偿, 所以当企业获得这部分补偿时, 就将其作为递延收益进行使用。同时还在对相关费用进行确认时, 需要纳入到当期损益当中进行确认。如果企业已经进行相关费用使用或者损失, 那么这部分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在我国税法中, 对于来自政府补助的财税规定有如下介绍, 企业所获得的多种形式的财政性资金, 由国家所进行的相关投资以及资金使用, 在过后需要进行本金的归还, 同时也要将这部分获得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到企业收入总额中。如果企业所获得的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其来源属于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用来进行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补贴资金, 那么可以在进行税收计算时不纳入征税范围, 在进行实际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 需要将其从总额中进行剔除。同时还在财税相关文件当中,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资金, 除了可以不纳入到征税范围之内, 还有如下补充内容, 如果该部分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所发放的, 如果企业拥有完善的资金拨付文件, 且在该文件中, 该部分资金使用的用途有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政府财务部门对于该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或者是管理的制度完善以及企业在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使用时进行了专项核算, 那么在进行当年所得税额计算时, 可以将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从总额中剔除, 不需要进行税收缴纳。

(二)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财税处理标准不统一。在上文现状论述中, 政府补助纳入到当期损益过程中, 使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该原则基于会计准则来进行。而基于税法则需要, 对这部分补助中的征税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进行合理的划分。如果属于征税收入, 那么在当期应缴纳税额当中, 需要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来进行。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 可以从总体的缴纳额度当中进行清除。但是同时在税法当中有相关条文规定, 对不征税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纳税额计算过程当中, 需要进行剔除。所以通过对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中, 对政府补助才是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 可以知道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在进行相关的财务支出以及核算工作时, 需要进行数据的备份以及记录, 方便后续纳税工作出现调整, 可以依靠准确的数据来避免出现误缴或者是多缴少缴的现象。使企业核算工作量大大增加

三、政府补助财税工作改善建议

(一) 对现行财税处理标准进行统一

在进行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过程中, 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标准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 所以尽量地将两者进行统一来进行工作的开展。比如企业得到了来自政府的和收益有关的补助, 会计处理, 将其纳为营业外收入, 所以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过程中, 直接将其作为可营业外收入进行计算, 不进行纳税的条件工作。同样, 在当期或者是后期产生的核政府补助有关联的成本费用以及折旧摊销, 也不将其纳入到纳税调整范围之内, 在税前就将其进行剔除。如果企业所获得的是和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 并且在获得后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 那么需要分年份摊销, 然后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在对所得额进行纳税计算工作过程中, 对于企业所得税缴纳, 需要在全额纳税的基础上来进行, 而其他由后期或者是当期所造成的折旧和摊销, 将不会出现纳税调减。在年底进行会计处理工作时将其结算, 并且转到营业外收入部分进行纳税调减就可以。通过上述的处理方法, 可以使在进行税务处理工作时, 各冗杂环节大大降低, 将不必要的税款差异减少, 从而使纳税以及缴税过程中, 出现的误差降低。

(二) 对财税政策及变化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因为现行的政府补助形式以及类目繁多, 并且与这些政府补助因为时代的发展促使着财政税收工作产生急速变化, 因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中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以及掌握, 同时还需要对与行业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 对财务税收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处理方法进行熟练掌握, 以此来降低财税处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工作误差。

(三) 采用分摊比例法对共同费用进行分配

因为在进行政府补助的资金应用时, 虽然进行了单独的核算工作, 但是有部分资金系用于应税收入, 又用于不征税收入, 对这部分支出, 不能够进行明确划分时可以使用分摊比例法, 对全部收入中的不征税收入进行计算, 同时分配比例, 然后再对不征税收入中的各支出项目进行科学分摊, 通过这样的方式, 将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和额外费用等进行全面剔除, 保证共同费用的分配合理, 利于进行财税核算工作。

四、结语

进行政府补助工作中的财税处理, 需要对会计制度以及税法制度中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规定进行明确, 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地降低, 以此来进行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 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尽量消除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使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形成和谐关系, 使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汇算时, 能够更加方便, 更加便捷。

摘要:在会计工作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工作时, 如果遇到政府补助补贴资金, 在现如今的情况下工作难度将会大大增加。同普通的财税处理工作相比, 政府补助, 财税处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需要结合会计以及税法的相关要求, 对政府补助财税处理工作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全面分析。主要是为了能够在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下, 使税法以及会计制度之间巨大的差异降低, 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不协调关系进行处理降低纳税调整事项, 并且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 更加便利。在本文中, 笔者就将对其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政府补助,财税,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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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瑾.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及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 2011 (11) .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2008.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2009.

财税处理范文第2篇

从“十二五”到“十三五”, “营改增”一直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为解决重复纳税, 自“营改增”实施以来, 因可抵扣范围变化, 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和原增值税企业共降低税负5736亿元。因建筑行业的特殊性, 税制的改革给行业运行带来了一系列大范围的影响, 那么, 在新税制下, 建筑业从提升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寻找一条符合自身特色的财税处理方法, 已成为炙手可热、亟待解决的全新问题。

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财税影响

2.1“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 会计核算项目改变。建筑业在“营改增”前, 一直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过程只包含计提和缴纳两个环节, 涉及有关税费的科目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但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受增值税特殊性影响, 企业在采购材料、购入固定资产、分包工程等环节都要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因此, 建筑业需根据相关业务改变并增加会计核算科目, 例如启用新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并在该科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改革后, 由于增值税纳税项目的具体化, 会计核算工作逐渐复杂, 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也大大增加。

(2) 会计处理方法改变。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时, 只需对计提和缴纳两个环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建筑业缴纳增值税后, 受各环节都要进行涉税处理的影响, 与税改前对比, 除了结转和缴纳增值税与计提和缴纳营业税这两个环节相似外, 其他与税费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均发生了改变, 以采购原材料 (已入库) 为例, 在营业税制下, 采购成本包含了相关税费, 账务处理时借方科目为“原材料”, 在增值税制下, 采购成本虽然包含了相关税费, 但增值税进项税额除外, 账务处理时借方科目为“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因增值税涉税环节多, 及每个环节的会计处理均发生变化, 那么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也应随之提高。

2.2“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 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资产负债表直接体现一家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等都要借助这一报表来展现。税改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建筑业在采购过程中, 供应商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 那么进项税额将从采购成本中分离出来, 采购成本减少, 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减少, 因此, 当负债金额不变时, 流动比率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 建筑业的整体偿债能力减弱, 资产结构发生的变化终将影响建筑业的竞争力。

(2) 建筑企业经营成果的变化。利润表直接反映一家企业的经营状况, 报表中的数值可直接体现一家企业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 从中可以判断出该企业经营的好坏。“营改增”后, 销项税额将脱离销售收入, 单独核算, 建筑业的整体营业收入会降低。同时, 采购环节进项税额难抵扣、存量资产无法抵扣、人工成本比重大却无法抵扣等问题的出现, 导致建筑业的成本费用增加, 所以利润也有所降低。利润减少成本增加使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下降, 该指标越低, 表明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越大, 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建筑业是以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展开的行业, 建筑业的自身产品开发周期长, 项目开发都是分段结算, 项目建设之初, 收取预收款。“营改增”实施以来, 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企业在预收款后的一段时间内未发生采购业务, 无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纳税期限内, 建筑业应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全额缴纳增值税, 货币资金的流出给企业造成了资金压力, 不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给企业的短期发展带来了挑战。

2.3“营改增”对建筑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1)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是以理论政策为依据实施开展的, 在“营改增”后, 进项税额以见票抵扣的方式作为抵扣原则, 只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才抵消相关进项税额。结合建筑业收入支出复杂以及从业人员广等实际情况, 现以人工成本为例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建筑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三成, 即30%, 其中, 90%的建筑工人是从社会零散劳动力中聘用, 难以取得可抵扣发票, 可抵扣税费无法抵扣。除此之外, 建筑业施工过程中, 所需材料的品种多而杂, 相当一部分材料可以就地取材, 无法获得抵扣发票抵扣相关税费。改革后, 建筑业增值税率远远高于其营业税率, 税负处于增加状态。

(2) 对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 建筑业的纳税地点及扣缴义务人均发生变化, 在营业税时代, 纳税人发生建筑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建筑业在营业额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时代, 建筑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而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申报对象, 按期纳税。建筑业有分包、挂靠业务的, 税改前, 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改后, 承包方及分包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 总承包方不再为扣缴义务人。

(3) 对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一方面是购进“三类资产”的税务风险。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并用于简易计税工程的,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三类资产”后期改变用途, 不再用于简易计税工程, 其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果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对政策理解不透彻, 在简易计税下取得“三类资产”, 会忽略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限内不认证发票, 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待“三类资产”用于非简易计税工程时, 如认证期限已过, 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 将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成本费用带来的税务风险。建筑业在施工前要对客户

做工程报价, 施工前建筑业难以预测本次施工中成本费用能获取多少增值税可抵扣额。因此, “营改增”后, 建筑业初期难以准确判断工程报价, 加大了销售人员与客户间的沟通难度。

3“营改增”后建筑业应对财税影响的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筑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中应体现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联性, 多方“抱团”主动学习以及掌握新税制。财务人员应及时了解新政策, 认真解读新政策, 根据新政策做好有关的财务分析活动, 使企业其他部门早日掌握新政策的精髓, 使之适应税改的发展、市场的需求。采购人员以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分析为基础, 主动投身于税务成本的管理工作当中, 积极正确的开拓采购市场, 选择实力强、规模化的企业为采购对象, 给建筑业带入更多的进项税额。销售人员根据采购部预测的成本费用及可抵扣税额, 积极对接财务部, 综合考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结合建筑业的行业特点, 准确的估量工程报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促进企业内部之间的合作, 有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 能促进建筑业平稳的渡过税改的关键期。

3.2 加强财务管理, 积极做好纳税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程度远大于其他行业。其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模式、财税管理等多方面均发生重大改变。建筑业要适应变革要求, 首先应借鉴同行业的“营改增”经验, 定期评估企业的财务指标及税务风险, 并提出解决措施, 其次, 积极关注税改的新变化, 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 增设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税务会计岗位, 培养税收管理人才, 提前做好纳税筹划规避财税风险, 最后, 充分利用“营改增”后的财税政策, 做好建设项目的税收演练, 及时拓展纳税筹划空间, 切实降低企业税负, 提高企业盈利水平与持续发展能力。

4 结语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同时也对建筑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带来了重大改变, 本文就“营改增”对建筑业这三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在未来的工作, 需要建筑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应更科学的措施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十二五”期间, “营改增”试点行业由“1+6” (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 陆续增加到“3+7”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 。“十三五”的开局之年,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实施“营改增”起, 受自身产品周期长、产品计价方式复杂、管理环境复杂等自身行业特点影响, 建筑业的财税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 本文就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三个方面分析“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

参考文献

[1] 范雪冬.“营改增”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分析[J].纳税, 2018 (2) .

[2] 孙关荣.“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财税处理[J].财会学习, 2018 (4) .

[3] 胡静.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及防范[J].现代营销, 2017 (12) .

财税处理范文第3篇

油田装备企业采购原材料套管生产加工后将产成品销售给油田采油厂, 期间由于原材料质量异议以及因此导致的产成品质量异议, 涉及原材料采购入库、出库生产领用以至产成品销售等购产销各个环节, 结合质量异议处理方式如退货、换货、补货或赔货、赔偿损失等, 因此引起的财务核算及涉税处理。

2 原材料出库前退换货

原材料入库前由技术质量部门判定后质量异议进行退货或换货, 由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处理后按实际数量正常采购入库程序财务处理, 借:原材料进项税 (发票到) 贷:预付 (正式挂账) 或应付账款 (暂估) 。采购仓储部门做好供应链的到货验收环节, 尤其批次管理, 因为同一货物一年之内有多次招投标, 有多个中标合同价格, 以便防止后续质量异议退货的高进低退或低进高退现象, 由此可能造成增值税进项转出或高或低, 以及库存物资原材料及产成品核算不准, 乃至影响后续销售出库结转销售成本, 进而影响损益及所得税核算。

3 原材料出库领用后退换货折让

原材料出库经车间领用后于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异议, 做退换货或销售折让处理, 如: (1) 发票未开, 车间做红字出库单退库财务冲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负数) 贷:原材料 (负数) , 采购库管做红字入库单退货财务做冲暂估, 借:原材料 (负数) 贷:应付账款 (负数) ; (2) 发票已开, 购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销方依此向购方开具红字发票退货或折让。相应购方在提出《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当月做进项转出, 并非在收到红字发票做红字进项, 其余账务处理同上。退货后车间归集的其余生产成本由后续产成品或转产产品承担, 相应摊厚产成品单位生产成本。如停产则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中的停工损失。一般短期计划内的停工损失计入制造费用—停工损失, 长期计划外的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停工损失, 如计入管理费用则引起所得税核算变化。

4 原材料出库领用后实物补偿

原材料出库经车间领用后于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异议, 做实物折扣处理, 俗称补货实质就是实物进行折扣销售。供应商正常开票, 购方正常抵扣, 只是数量变大, 单价变小, 总金额不变。账务处理依据发票金额正常程序同前述处理不再赘述。如供应商只赔货或补货, 不开增值税发票, 只有库管员的入库单, 则违反会计法和税法, 账务难以处理容易造成账外资产, 以至于账实不符不利于资产监管和税法上销售方有偷漏税嫌疑, 且对质量异议业务处理难以形成账面记录不便于进行追踪。或者好多企业对于收到对方不开进项票的赔货用名义金额1元入账, 如此处理也极为不妥, 因为这明显不属于捐赠。更何况对于后续的成本核算以及资产管理都将产生极其混乱的影响, 违反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因此会计的职业判断显得相当重要, 应本着业务事实的原则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5 产成品销售出库后损失赔偿

产成品销售后赔付油田采油厂退换货并经质量追溯至原材料供应商即赔偿追溯, 销售给采油厂质量异议退换货同上述处理, 此处不再赘述。销售产成品赔付给采油厂的直接损失大多采用退换货处理, 间接损失作赔付款处理, 借:销售费用—售后赔付款, 贷:其他应付款—赔付款—客户, 追溯至供应商原材料的赔款冲抵给客户的赔付款, 借:销售费用—售后赔付款 (红字) 。借: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供应商, 冲抵后的销售费用作为销售方真正承担的售后质量赔付金, 影响损益从而影响所得税核算, 但此处赔付款绝不同于违约金, 不属于价外费用, 不用开增值税票, 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赔付协议核算间接损失赔付款。

6 购销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经司法诉讼程序依据判决和执行结果进行处理

如判决胜诉, 让对方退换货实物补偿或折让, 处理同前。如判决败诉, 大多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处理。当然必须符合相应的适用情况和取得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证据材料及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 否则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不充足, 且税前损失视为违规处理, 由此带来涉税风险降低税法遵从度。适用情况如供应商有以下情况之一: (1) 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但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 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 (3) 债务人三年以上未对债务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 经司法机构依法宣告关闭、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者被工商机关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清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清算费用和破产债权的; (5) 虽然双方已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但是无法对债务追偿的; (6) 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应的处理依据有: (1)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 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 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4) 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如诉讼之前有, 但反悔拒不履行) ; (5) 双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及差旅费办公费等计入管理费用, 存在质量问题的库存物资做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账面剩余的预付账款做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 如此都将影响损益, 进而引起所得税核算变化。

7 结语

综上所述, 质量异议处理涉及采购生产销售多环节以及灵活多变的各种方式, 且涉及的环节与处理方式之间错综复杂交叉。因此, 厘清头绪进行职业判断, 本着业务实质进行正确的账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尤其重要。

摘要:通过相关研究可知, 引起质量异议时间节点:原材料出库前;原材料出库领用后生产过程中;产成品销售后。质量异议处理方式:换货处理;退货处理;实物补偿;销售折让;损失赔偿 (直接、间接损失) ;司法诉讼程序对方胜诉不用赔或特殊情况不能赔。对此, 本文对上述质量异议时间节点及处理方式的财务账务处理以及相关增值税及所得税处理进行研究。

财税处理范文第4篇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作为计税依据并向国家缴纳税赋。土地增值税的开征, 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一般而言, 土地增值税采用查账征收法, 特殊情况也采用核定征收法。本文结合实际案例, 探讨了房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财税处理方法。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

房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主要采用查账征收, 可将其分为预征、清算两个环节。项目转让取得收入若不符合清算条件, 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待项目完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再次清算, 实行多退少补。如此处理, 是因为项目竣工前的成本难以准确计算, 由于缺少结算依据, 会影响结算的准确性。项目完工后, 如果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就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条例, 计算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申请表, 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资料, 结算应纳税税额。

3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处理

3.1 前期准备工作

房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目的是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调节, 避免房价快速增长, 促使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如果清算工作时间充足, 应该合理选择清算方法, 准备原始资料并进行审查, 获取相关凭证和发票, 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3.2 划分清算项目

划分清算项目, 能保证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 也是理清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依据。目前, 清算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第二, 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应分别开展清算;第三, 按照不同用途开发建设的项目, 按照用途的不同作为单项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进行清算。此外, 房产企业开发建设的产品中, 其中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过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 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 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对此, 在清算截止期限以内, 应该了解房源的数量和分布, 为清算工作打下基础。

3.3 清算项目成本

成本的清算和审核相对复杂, 要求工作人员严谨细致, 避免出现疏漏。其中, 清算收入时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货物等, 还包括附属建筑物收入, 均属于清算项目范畴。结合以往经验, 清算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 看拆迁合同、承包合同、批复文件、签字花名册等是否真实; (2) 计算成本时, 看发票证明是否完整; (3) 预售证评估费用、交易费用, 也要列入开发成本中, 避免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3.4 确定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确定流程如下:第一步, 确定项目应税收入。结合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商品房销售 (预售) 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步, 确定扣除项目。房产企业对新建房屋建筑进行转让时, 扣除项目有5项: (1) 获取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 (2) 房产开发成本; (3) 房产建设开发费用; (4) 房产转让产生的税金; (5) 获取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第三步, 计算增值额, 计算方法是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第四步, 确定税率。首先计算增值率, 计算方法是: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税率计算采用超率累计税率, 以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表为准。第五步, 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3.5 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方法:第一, 以核算项目为准, 先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然后确定税率, 最后根据房产面积大小计算增值额。第二, 按照房产面积划分项目, 先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然后确定税率, 最后计算增值税。对于税务机构而言, 应该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审核清算项目时, 要满足规定和格式, 生成审核报告, 确保内容齐全、流程规范。

3.6 申请清算

清算形式分为两种:一是自行清算, 二是要求清算。前者指的是纳税人准备信息资料、提供鉴证报告, 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开展清算工作;后者指的是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 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清算工作。

4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会计处理

4.1 预缴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 以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和预收款为准, 和预收率相乘后即可得到土地增值税, 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征率。其中, 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对应的预缴税款, 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预收账款增加对应的预缴税款, 记为“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 ”账户。

4.2 清算会计处理

项目竣工后, 符合清算条件实行多退少补,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如果预缴税额高于应缴税额, 则申请退税。其中, 计提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实际向税务机关补缴时, 借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记为“银行存款”。申请退税, 借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退还税款收到后, 借记为“银行存款”, 贷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 结语

综上所述, 房产开发企业在运营发展中, 应该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合理选择清算方法。在税务处理上, 应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流程是划分清算项目、确定应税收入、清算项目成本、确定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处理上, 主要包括预缴、清算两种形式。希望为相关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促进房产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摘要:对房产开发企业而言, 土地增值税是主要税种之一, 如何科学准确地开展清算工作, 成为会计人员的关注重点。本文首先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 然后分别阐述了清算涉及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曹宏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研究[J].商, 2013 (18) .

财税处理范文第5篇

一、提升财税管理水平策略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紧密联系有关的最新的政策, 标准化考核和各个环节的流程, 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 还需要加强宣传, 深入调研, 重视基础性工作, 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财税案例库, 健全财税制度。

(一) 紧跟财税政策, 争取优惠政策

政策是公司发展的指向标, 作为财税管理人员, 必须对政策具备敏锐的嗅觉, 做到对财税有关的政策进行收集和梳理, 并认真分析和研究, 不断加深对财税有关政策的熟悉度。对新出台的政策, 要关注创新的地方, 果断判断未来的发展动向或者趋势, 此外, 还需要把理论上的政策灵活运用在现实的生活之中, 提高财税政策的运用水平。

(二) 规范标准和流程, 量化考核指标

财务税收工作主要有规范发票管理、纳税申报、进项抵扣、税金提取等财税业务流程, 针对这些流程, 必须加强管理, 并且按照财税管理标准做好相关的工作。通过标准流程明析各业务所要做的内容, 分工任责。对业务的时间节点进行规范,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概率。此外, 还需要将考核方法纳入到财税管理人才奖励机制上面去, 做到量化管理, 绩效评定的原则。

(三) 开展检查预防风险, 细化财税基础性工作

财税基础性管理工作之一就是开发票, 做报表。为了确保财税零风险, 财务资产部定期到营销部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专项检查。并按照财税的相关管理条例, 对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管,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此外, 积极应用网上电子税务平台对每个月开具的发票进行核对和检查, 看是否存在着假发票、伪造发票的现象。每次检查后都做应好检查记录。

(四) 加强财税宣传, 深入辅导政策

进行财税宣传是十分有必要的, 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光停留在口头上的宣传上去, 还需要保证宣传的质量。财务资产部的负责人可以开展一系列的税务知识大讲堂、培训讲座, 税务知识大比拼、员工税务风采展示、税务服务进基层等一系列活动, 一方面既能丰富职工的生活, 又能对财税税务管理工作做到一个很好的宣传, 是一种双赢的模式。服务进基层等多种方式, 给职工宣传和讲解相关的税收政策, 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专题培训, 进一步提高前端业务人员的财税知识水平, 使前端涉税业务开展得更加规范。此外, 各业务部门在即将发生涉税业务时, 需要及时与财务资产部沟通, 告知有关事项, 才能保证财务资产部给予财税政策的辅导与支持。

(五) 健全财税制度, 完善财税案例库

在执行财税基础工作的同时, 需要不断累积经验, 搭建起合理的、配套完善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多方面搭建起一个制度管理平台, 对财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 及时地进行处理。此外, 还需要加强职工的学习和查阅资料的热情, 并给他们提供设备上的方便。可以在网上建立相应的财税制度库, 并及时更新。对于那些被检查出的问题, 要弄清楚它的来源, 并且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对于有教育意义的问题, 可以报表备案, 对其开展一个专门的教育专题。

(六) 强化责任考核, 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这些流程, 必须加强管理, 并且做好相关的财税管理标准。通过标准流程明析各业务所要做的内容, 分工任责。对业务的时间节点进行规范, 降低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和概率。此外, 还需要将考核方法纳入到财税管理人才奖励机制上面去, 做到量化管理, 绩效评定的原则。多方面搭建起一个制度管理平台, 对财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 及时的按照财税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对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管,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此外, 积极应用网上电子税务平台对每个月开具的发票进行核对和检查, 看是否存在着假发票、伪造发票的现象。此外, 还需要加强职工的学习和查阅资料的热情, 并给他们提供设备上的方便。可以在网上建立相应的财税制度库, 并及时更新。

二、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 对于强化财税基础工作, 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我们还是有迹可循, 有法可依的。主要要做到紧密联系有关的最新的政策, 标准化考核和各个环节的流程, 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 还需要加强宣传, 深入调研, 重视基础性工作, 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财税案例库, 健全财税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司精益化、标准化的发展方向给财税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围绕如何提高财税管理水平提出若干指导意见, 不断强化财税基础性工作, 希望能给相关行内人员提供一点小小的帮助。

关键词:财税基础工作,财税管理,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黄霏雯, 李献立.夯实财税基础规范财税工作防范财税风险助力公司效益提升[J].大科技, 2016 (26) .

财税处理范文第6篇

国税函〔2008〕6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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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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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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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 3 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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