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学论文范文

2023-09-16

财税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税务;差异

一、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性资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外部资金使用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的银行汇款、应收账款、票款、股权投资、内部现金以及债券收益等形成的资产,企业的会计在对金融性资产进行核算的过程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以及交易性金融的最終计量为主要的核算项目,通过合理的分析以及客观的资产分类实现对企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

1.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计量

企业在发展运营的过程中,处于扩大生产或者提高短期收益的资金需要,通过购买、出售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性投资资产,在所获得的利润中减除成本等费用,所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就是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计量。其中的公允价值账面差额以及借贷中处理转账的成本都是企业金融资产取得中扣除的部分,通过计算将企业金融性资产所取得收益进入公司账户,这是企业财务计算和管理的重要工作方式。同样的企业的税务在计算的过程中将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中所有的数额都进行统一计算,扩大了企业的金融资产范围,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基础数额就会大于企业财务所统计的,这也是两者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

2.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

企业的资产信贷和投放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差异和起伏,所以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交易性金融成本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收益都是公允价值变动所导致的结果。公允价值主要是对企业金融资产价值差异的集中体现,通过合理公正的价值基础对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进行评价,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企业投资资产的一部分,代表企业资产的变动,其中当期进账所得的利益和损失通过公允价值的变更体现出来,所以在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过程中,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也是重要的影响。

3.交易性金融的最终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最终计量包括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或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最终实现的收益和损失,通过对整个环节的信贷、收益、损失进行统一的计算,保证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有效管理。会计对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最终的统计管理不仅是实现企业账面金额的有效管理,而且以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更以及处理,将企业的投资以及借方贷方的资金处理进行完善,以成本、手续、交接等环节的费用和产生的差额进行详细的计算,保证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数额的稳定,保证会计资产处理和税务资产处理中产生的资产差异,以回放和弥补的方式实现差额资金的补充,保证企业会计和税务管理的统一性。在最终交易性金融的计算过程中,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按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在最终公允价值变动时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增加或减少其账面价值, 实现企业资产的稳定和发展。

二、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的中,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将资产投资期末的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并以公允价值的变动所产生的损益作为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务处理的税法规定,企业投资资产的成本以及亏损都应该计入企业纳税所得额里面,所以税法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核算中,一般的公允价值和会计处理的公允价值不一样,而且税法所依据的是企业的投资资产的总体资金使用情况,以法律的免税和税收标准为工作的准则,实现对企业资产应缴纳税额的计算。本文主要是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际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金融性资产财税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实现对差异的表现和差异的原因的深入论述。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算主要是对成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的计算,会计和税务不同的计算准则,会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相关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这是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算项目,其中的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的过程中用于购买、发行或者额外的新增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而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交易费用在会计和税务在计算过程中产生差距的重要原因和表现。税法上将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归于投资资产的范围里,将企业对外进行投资和收益以及成本全部归于税率计算的总额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中以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以当时购买的价格作为价款的成本,将以现金方式之外的资金流通方式所取得的投资资产,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成本,这样在税法的计算过程中,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纳税所得额就会比会计计算的数额大,造成两者之间的差异。

例证1:甲公司在2010年3月购入股票的过程中: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万元

投资收益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100万元

计算过程中,会计会将投资收益当成企业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付出的相关费用,将100万元计入当期的损益,没有进入成本的计算,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就会是5000万元,但是税务计算会根据税法上的规定,以企业在投资资产的收入和付出的过程中最初的全部价款作为成本,这样两者之间就会产生100万元的差异,也就是前面分析中的投资收益。一般对于会计和税务计算过程中出现的100万元的差额,会在汇算清缴时作为缴纳税款的调增处理来进行,实现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平衡和统一,较少差额所造成的影响,但是会计和税务处理由于依据的准则不同,在数额上产生差距造成两者之间工作衔接的不适应,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实现两者的统一。

2.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计量

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发生发动的过程中,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通过在公允价值变动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从中研究会计和税务的差异区别。

(1)公允价值上升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

会计计算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由于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所产生的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对于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的利润和账面金额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其中的差额就以账面金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上面理论研究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税法的规定对企业持有资产期间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或者资产减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会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企业所得税基础。这时候会计计算会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所造成的损益相应的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但是税务计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历史成本为基础,保持税率计算的基础不便,造成账面价值和计算基础之间的差异,也造成因公允价值的变动所带来的会计计算以及税务计算的差异。对于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差异,最终以递延所得税的方式呈现出来。

例证2:甲公司2010年7月,股票按公允价值计量:

该股票当日公允价值为500×8=400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万元(5000-4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万元

甲公司在7月份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化,使得企业持有的资产收益增加了1000万元,会计在计算的过程中将1000万元作为企业的当期损益,而税务计算会以最初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就是以5000为基础,这样就形成了1000万元的差额,而对于会计计算时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所带来的损益差额,只有在处理的时期才会使用。企业的应缴纳税款中,在最终的汇算清缴时应作为纳税增调补充出来,也就是增加1000万元的调高税。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最终处置的计量

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最初处理计量中,对于金融资产出售和经营中所产生的损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将其中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当期的资产收益为计算方式。最终处理中会计和财务计算的主要区别就是对待应缴纳所得税的项目的区别。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投资收益(差额或者损失)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初始成本)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持有期间所确认的金额投资收益额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以确认的金额)

贷:投资收益或做反分录

以上就是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最终计量时的主要项目。对于企业会计计算来说,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出售等方式所获得的收益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在最终计算的时候将金融资产中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部分使用起来,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公允价值损益使用。税法的计算中对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产生的变化和损益不计入应缴纳税款的基础,在进行最终结算时,以最终取得的收益价款扣除历史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样最终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会计计算和税务计算就会产生差异。

三、结语

本文主要是通過对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算中,会计计算和税务计算的不同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数据对企业的资产收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通过理论和实例论证的方式说明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对于完善税务管理和会计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在结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融合自己的理解,希望能够为现代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管泽锋.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案例分析[J].商业会计,2009,(8).

[3]张涛,朱学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分析[J].财会通讯,2009,(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5]陈琼.关于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J].商业经济,2011,(1).

财税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财务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在全球经济发展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中需要面对更多风险。如何在管理信息化背景下不断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科学防控风险是现阶段我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1 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的简介

近年来,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些先进技术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并被很多行业认可。随着信息时代的出现,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巨大的改变。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网络经济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不断扩大信息化应用途径,建立财务信息共享中心。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以网络发展为前提条件,促进重大税制变革[1]。正因如此,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很多概念,如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等。

财税信息化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常见的方法是运用管理软件,将推动财税管理精细化及合理化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在财税信息化管理过程中,构建会计信息系统有利于确保其他工作顺利进行,结合这个前提,很多财务管理工作都倾向于信息化及数字化的趋势。事实上,相对于以往的财务管理而言,财税信息化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侧重于财务信息的实时传递及搜集,还有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等。企业的每个部门都可以充分利用内部互联网共享所有的内部资源及财务信息,这样有利于企业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减少企业的成本,显著提高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水平。

在信息化背景下,企业制度必须包括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方面内容,风险管理主要是指控制企业执行战略目标中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内部控制时结合COSO定义对减少组织结构的管理风险制定控制措施。一般来说,信息化背景下的内部控制具有多个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4点:第一,渐进性。即从原来的财务管理模式过渡到智能化的财务管理模式。第二,动态性。在信息化财务管理模式下结合财务数据信息构建完善的数据库系统。第三,集成性。信息化建设能够使企业迅速获得内部环境及外部环境的信息,促进内部和外部之间的联系,加快企业不同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以实现信息共享。第四,普遍性。现阶段,已经在很多环节都广泛普及信息技术,比如实践及理论方面等,保证系统的全面性。

2 财税信息化背景下企业存在的内控风险

财税信息化不仅影响企业风险管理,而且影响企业内部控制。首先,网络使企业以往的组织结构发生改变,摒弃传统的管理方法,使财务部门更加深远地影响企业投资决策,并且促进执行者和管理层相互之间的联系,促进信息传递,真正实现各个方面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如费用报销及财务会计核算等。其次,信息化管理扩大了财务管理范围,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冲破时空的约束,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大大地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以此为前提,信息化背景下的财务内控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3点。

2.1 会计信息质量风险

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都普遍应用信息化管理模式,多数企业都结合自身业务构建了完善的财税信息化管理系统,但是部分信息系统存在不少缺陷,如集成性差及系统构架不集中,系统间缺乏稳定的运作关系,信息传递效率较低,不利于企业高效开展协同管理控制工作。并且,系统上级和下级数据获得有多元化的来源途径,信息沟通不顺畅导致数据不对称,进而导致财务报表信息錯误。同时,企业没有认真落实会计原始信息管理工作,不仅容易导致会计信息无出处,而且对接下来的风险防范工作影响较大。

2.2 信息化建设投入风险

当前,我国市场上很多企业仍旧存在重视业务忽视管理的问题,没有高度重视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工作,觉得仅在财务管理上构建信息化系统就行,尚未积极开发和维护软件及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硬件和软件的开发管理缺乏统一性,出现发展失衡的情况,导致企业无法稳定运营。此外,信息化建设必须针对内部现有的财务管理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教育,然而许多企业都没有设置财务会计管理部门,或是会计人员缺乏较高的专业素质,这样就容易导致企业存在经营风险。

2.3 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及交互性,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将计算机网络作为载体建构,所以需要重视网络安全性。第一,就特权控制而言,企业构建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只能由财务工作人员登录,登录信息系统必须有相应的身份验证程序[2]。若企业信息系统没有身份验证,保密信息披露,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数据。第二,企业信息系统没有较高的风险等级或者系统长时间没有更新升级,很多不法分子恶意攻击网络防火墙,造成很多重要信息泄露,不利于企业保持正常的经营管理。

3 信息化背景下企业优化内部控制的有效策略

3.1 合理制定风险监管制度

在信息化背景下,企业风险监督和管理必须注意以下3点。

3.1.1 监控信息化

企业应制定不同部门相互之间的联动监督制度,一方面,不断延伸与提升计算机在监管行业中的应用及运用层次,建立良好的数据平台,实现业务和财务及不同风险控制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接与传递,共享与监测财务数据信息[3];另一方面,推动风险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更新有关会计核算分离监管及财务挂历模型,利用数据和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数据化监管模式,发现线索、明确关键点、确定方位,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监控。同时,重点监管企业内部的主要项目,实现部门内外部和下级相结合监管,科学指导和管理每个部门的信息风险检查,将其在检查开展的所有阶段都落实到位,进而显著提高信息检查水平。

3.1.2 人员信息化

在企业风险管理中,人员监管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首先,重视组织领导,结合每个部分的经营管理风险及责任现状,根据中心工作,合理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其落实到每个人身上,保证所有工作顺利进行。作为管理层,必须关注财税部门工作人员的汇报信息,针对严重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特别是监管部门碰到问题,需要迅速解决。其次,将人员违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充分发挥震慑作用,结合落实问责原则,对人员的不同违规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处罚。对行为极度恶劣的违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直接开除,并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规人员,应该要求其限期整改,而且将责任落实到位,避免由操作人员一人承担所有的责任[4]。最后,将经济审计当作人员监管的出发点,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科学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监管制度,对每个部门的监管内容进行深入探究并保证其科学、合理。

3.1.3 风险识别信息化

首先,企业每个部门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抓好重点,准确把握财务和业务的主次之分,加快实现财务和业务一体化,在检查监督主要风险领域的同时,重点展开以内容完整性和期间不间断性为特征的风险识别,全面发挥风险监管的重要作用,尽快找到问题,严格检查监督有关策略的实际执行情况,如流动性风险语境及风险监测等,同时必须科学防范一些流动性风险。其次,将企业业务作为核心主线,体现出主要部门及主要业务,将风险控制作为重要导向,体现出核心环节及主要领域,结合具体情况,针对各个业务类型、级次、工作岗位性质制定对应的评价规范及监管内容,使监管工作更具目的性及针对性。

3.2 优化信息管理系统和科学构建完善的人才体系

在信息化背景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必须致力于科学构建完善的系统体系及人才体系[5]。第一,需要不断进行信息科学技术风险治理,积极组织企业开展信息科学技术风险管理及信息科学技术外包等。每个部门应该将风险作为重要导线,进行突击检查,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预警系统显示的信息,监督检查有风险的业务,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重视风险分析,为高级管理层及业务部门开展风险管控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企业必须重视人才培训,特别是建立完善的后续培训体系,积极鼓励财务工作人员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专业知识,同时引进第三方部门开展风险防范培训工作,不断优化有关操作及运行管理规定,如财税人员税务及财务等[6]。此外,企业必须引进优秀的全面型人才,在人才选聘过程中重点考察税务、财务管理及电脑技术等知识,企业需要针对新员工合理制定相应的培训制度,而且培训制度必须根据工作岗位、部门的不同合理设置。

4 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财税信息化管理已经逐渐成为财税管理的主流趋势,而且我国财政政策变革对财税信息化发展也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企业要想实现稳定发展,务必要积极推动财税信息化发展。通过加强财税信息化管理可以使企业各项预算更加公开透明,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随着财税信息化发展,企业必须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相融合,进而更好地抵御各种风险,大幅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参 考 文 献

[1]罗唐娇.房地产企业财税风险管理问题及应对策略[J].财经界,2020(30):231-232.

[2]杨兆棋.财税信息化下的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J].中国中小企业,2019(7):133-134.

[3]王政.财税信息化下的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J].中国商论,2017(29):72-73.

[4]冯娟.探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财税风险及外签合同对策[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7,7(14):80-81.

[5]聂庆国.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模式的实践应用[J].经贸实践,2016(14):232.

[6]郑凯丽.信息化背景下基于風险管理的小微企业财务内控刍议[J].商场现代化,2016(13):167-168.

财税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的信息环境已然形成。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等创新技术的发展,给社会的各项管理职能的创新提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思路。“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后,税务机构目前推广应用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通称为金税三期系统),而金税三期的主要功能是更加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和云计算,从而让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几何级倍增,至此我国的财税信息化已经初具规模。财税信息化的形成,在带给企业更加便捷、规范的纳税环境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财税风险。如何有效管控这些财税风险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财税风险和内部控制概述

财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刻意的回避税费缴纳行为或者由于对税务方面的规定不能完全掌握导致企业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财税风险属于非系统性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特别是通过内部控制进行科学合理规避。

内部控制主要是指由企业的管理人员为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和保证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等目标而共同制定的各种管控程序和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财税信息化下企业面临的主要财税风险分析

随着当前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我国总体的财税信息化环境已经初具规模,因此与之前相比,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十分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便捷、良好的纳税环境等优势,同時也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财税风险问题。

在此笔者按照财税风险产生领域的不同,将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划分为交易风险、遵从风险、操作风险、财务会计风险、投资组合风险、管理风险和声誉风险七大类,结合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运营管理实际,企业面临的关键财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因交易而产生的风险显性化

交易风险涵盖了企业与其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每一个操作环节。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交易风险之所以会被显性化,主要是因为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数据均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加以分析,在此情况下一旦企业的交易对象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或者不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而企业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了相关的业务处理,则容易给企业带来较高的财税风险和经济损失。

(二)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较高

财税遵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财税工作人员可能因为工作疏忽或者不了解财务方面的相关规定而使得企业违反了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人员为满足个人利益需求而违反税收法规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之所以较高,主要是因为在信息化环境下商品品目由商品编码控制、商品数量由单位编码控制,单价、金额本身就是数字,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计算出企业商品增值额,库存存量额以及增值税的留抵,这时企业的整个经营状况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中基本上是透明的,任何不遵从财税法规的涉税行为极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从而使得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会有一定的上升。

(三)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涉税业务操作风险增加

企业在进行涉税行为是也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多缴纳税款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运用财税法规进行完税的过程中就会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涉税业务操作风险会增加,主要是因为当前的财税信息化环境是与“营改增”相辅相成的,“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收政策法规、纳税流程、发票管理和税收筹划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若企业的财税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熟练掌握和适应这些变化,则操作风险就会增加。

四、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企业财税风险管理的对策

从上文分析可以发现,财税信息化环境的形成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财税风险呈现出上升趋势。鉴于此,笔者结合风险管理理论和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认为企业可从以下角度采取对策来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对财税风险的管理:

(一)优化控制环境来为企业的财税风险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控制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同时控制环境也是企业进行财税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要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财税风险的有效管理,首要环节就是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优化:一是在内部控制环境中融入财税风险管理意识,即通过提高财税业务相关人员的财税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在企业进行财税风险管理过程中能够以风险的视角来评估和衡量各项涉税业务活动;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做好财税信息化的建设,以实现企业与外部财税信息化环境的有效对接,提高外部对企业内部财税业务活动的有效监督,从而为财税风险的管理创造一个完善良好的环境;三是建立财务风险管理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以有效提升财务业务人员参与财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二)结合财税信息化特点找准企业发生财税风险的关键风险点,并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

结合上文分析,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中企业产生财税风险的主要原因,企业增值税的财税风险的关键风险点有:所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真实合法性、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少缴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的财务风险的关键风险点有:多计或者少计收入的风险、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的风险、资产折旧违规摊销的风险等,在找准这些风险点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结合内部控制机制中的风险评估相关理论对这些关键风险点及其产生的风险利用风险清单法、报表分析法和流程图法等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分别明确采用利用财税风险、转移财税风险、减少财税风险和保留财税风险等风险应对策略。

(三)从强化内部控制活动的角度来完善财税风险管理活动

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结合上文所分析的企业面临的主要财税风险,要实现从强化内部控制活动的角度来完善财税风险管理活动,企业可从以下角度采取对策:一是强化成本和收入管理,强化成本和收入管理的主要意义一方面在于确保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防止被大数据分析技术发现企业存在虚假会计信息而产生风险,另一方面则可以确保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不会少缴而被财税信息化系统发现并产生涉税风险;二是增强涉税文件的执行力,之所以要增强企业对涉税文件的执行力,主要是为了合理规避在财税信息化条件下被放大的财税遵从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因此而产生涉税损失的可能性;三是结合“营改增”和财税信息化的相关要求,对企业原有的财税筹划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在税负最低和财税风险最低之间进行合理平衡,做好财税风险管理的筹划决策工作;四是进一步落实企业财税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从提升其对财税法规的掌握水平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来有效规避企业因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五、结语

内部控制机制是企业实现对其面临的运营管理风险进行管控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在财税信息化条件下,企业的交易风险、财税遵从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此背景下企业有必要通过内部控制机制来实现对企业财税风险的有效管控。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企业面临的关键财税风险的基础上,分别从控制环境优化、风险分析与评估和控制活动三个内部控制机制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参考对策,以期能够对企业的财税风险管理有所启示。(作者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财税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本次会议顺利完成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召开了2017年学术年会暨第2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法学教育与财税法课程建设”等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研讨一

以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为财税法教育突破点

会议开幕式由杨德敏主持,王乔、任海泉、葛克昌、刘剑文先后致辞。

任海泉在致辞中表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财税法治与国家崛起、政治社会环境息息相关,更事关人民的基本权益,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研究。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立法法》的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通过都表明我国财税法治建设正有条不紊地推进。近年来,财税法学界提出了公共财产法、领域法学等理念,并积极参加相关立法的建言倡议。

葛克昌表示,通过在大陆的三方面观察切身体会到了大陆财税法治的发展进程。一是刘剑文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员做税收法定的报告中,提到了良法善治,纳税人权利救济、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等内容;二是湖南省开展对税务机关公职律师的培训,对于税收法治有重要影响;三是在武汉大学交流期间得知,目前大陆税务复议案件大量增加,对于税法人才的需求供不应求。随后,他作了“补充性原则与地方课税权”的主题演讲,介绍了补充性原则的思想渊源、宪法依据以及对地方治理的意义。

在主题演讲环节,刘剑文就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问题,着重指出了目前法学教育核心课程设置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无法有效回应国家发展、社会发展、学生发展、不同法学院发展特色的需要。他提出应当优化课程体系,以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为突破点。同时阐述了领域法学的重要意义。

德勤税务全国技术中心合伙人张博在研讨环节提出,我国财税法学教育应根据宏观环境变化,顺应供给侧改革的背景进行完善。财税法教育需要整合法学与财税教育资源,加强对税务律师的培养;加强对学生逻辑分析能力的培养,强化实务教学;优化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吕庆明认为,财税法教学是一门具有新兴性与传统性双重属性的法学课程。作为新兴课程,财税法尚不完善、成熟;作为传统课程,财税法应妥善处理与经济法课程之间的关系。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应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推进财税法课程建设、完善理论研究、保障课程内容的体系化,同时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研討二

应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央地权力责任关系

“我们对国家与财政的关系探讨尚不充分,财政具有超越国家的意义,财政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以财政为核心存在一个‘要素群’”。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认为,目前财政学的研究视野、方法以及对象具有单一性,范式不确定,实用性较弱,财政学整体研究相对落后于其他学科。财政学研究应当增强包容性并树立专业自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是任何国家都必然面临的问题,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是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前提。熊文钊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民主政治与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础、遵循的四项原则、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特征、划分标准及其保障机制进行了系统论述。他建议,为了保证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必要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地方自治法》,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并建构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中央与地方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有序行使。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桦宇就“再论‘两个积极性’——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制经验为例”发表了观点。他认为,政策文件中的语义变迁不代表政策变动,仅为使事权等用词更加符合其本质。“两个积极性”在政治治理上确保长治久安、在经济效能上优化资源配置、在社会政策上促进社会公平。法治视野下,中央积极性应体现在立法、税收体制与财政转移支付;地方积极性应体现在建构地方税体系、规范地方债和地方财源拓展。落实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重构支出责任体系,应注意规范化,注意建立法定原则。王桦宇表示,“两个积极性”是我国的长期方略,它既是政策性宣言也是方法论,更是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地方债务扩张为地方提供了财源,但也埋下了隐患,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即根源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天龙表示,强镇扩权是构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的重要路径,并对推进强镇扩权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维真以自费性与公费性婴幼儿疫苗为话题切入点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进行了思考。转移支付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更是以其弥合功能实现央地财政关系法治化,转移支付的规模是检验我国收入、事权与支出责任分配是否明确、合理、规范的试金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路径。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晶以“央地财政关系中的主体性问题”为主题发表演讲。马晶认为,现有研究主要从客体视角出发研究央地财政关系,而从主体性视角分析,地方政府的财政主体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其与我国单一制政体并不冲突。工资合同、定额合同、分成合同与分占所有权合同是四种基本的合同类型,四种不同的合同激励效果不同,四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也对应了四种不同的主体关系,主体间性是确定主体关系的前提,地方政府主体性地位的提升可以减少制度外的弹性分成因素。

研讨三

个税修法要融入公平价值理念

个税改革是近年来常被热议却又悬而未决的话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惠表示,个税改革此次不是小打小闹的改革,而是全方位在价值功能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与安排。他指出,现阶段,个税主要还是承载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目前看,个人申报制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今后家庭申报也将会逐步建立起来,在程序上也应当积极减少重复申报。尤其今后养老政策的转型与二孩政策凸显,应当积极考虑以三代以上家庭进行申报。在此还涉及到了民商法领域中的物权法、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王惠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有必要邀请民商法领域的研究人员加入。此外,还应当考虑到纳税连带义务规则的设置,甚至离异夫妻在一定期间内(主要是财产分割之前)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纳税义务。如今有不少父母已经做好了遗产税避税的准备,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纳税连带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翔解析了个税改革中分类税制综合化的几个基本问题。他提出,要在税制改革基本原理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势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在若干重要国家政策文件中,都强调了要增加直接税的比重。面对财产增量与存量,对于房产税的开征是较为困难的,同时在官员没有实际履行财产公开的前提下,遗产税也不易推行。最终,目光回到了个税改革,其是提升直接税比重的重要一环,一方面注重税收财政收入功能,也要关注其调节的功能。工薪税占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导致工资收入透明度极高的工薪阶层成为了个税征纳的重点人群。同收不同税,高收低税,低收高税成为普遍现象。对于法条的配套完善,需要结合公平价值的融入,在个税法、慈善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领域的立法,都要贯彻社会主义公平价值理念。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认为,个税修法已经提上日程,税前扣除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要素,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平衡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利、平衡不同纳税能力纳税人税负的基本功能。她认为,个税实施以来,除了工资薪金,其他的扣除没有推进,这主要和分类所得税的扣除模式有关,也没有平衡高低收入者之间的税负不公,即使是同样的劳动所得,因为扣除标准不同也出现了不公平问题。如考虑重构,从现有的所得税项目层面上看变动的可能性不大,应细化为一般扣除与专项扣除,一般扣除分为成本费用扣除与家庭生计扣除(分为个人宽免和加计扣除)。对全国一刀切而言,可能是短期的政策和方法,从长期来看不宜一刀切。关于免征额标准的确定,考虑各地经济情况不一致,应采取基本额+浮动额模式,以免因为通胀导致政策不稳定。家庭扣除要考虑到赡养老人的支出、住房问题(贷款利息支出)、商业保险。专项扣除属于特殊费用扣除,体现特定的社会目的,结合现实建议在医疗上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税前扣除,教育培训(子女与就业后的继续教育培训)中的子女教育问题,应以高等教育本科结束作为期限。两孩家庭、慈善捐赠、灾害损失、残疾人收入等也应加以考虑。上述问题尽管细小,但是如果解决好了,我们的税负会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得到降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蒋亚娟介绍,自行申报诞生于加拿大,在我国逐步得到完善,在这十几年期间,我国的自行申报制度最主要的是12万参照标准,目前自行申报制度在资料文献上看,主要存在实施效果上的不如人意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对家庭负担的忽略;二是对东中西发展不均衡的忽略;三是不同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被忽略。蒋亚娟表示,域外经验主要是取自美国、日本与法国,能否放到我们国家来,需要考虑具体制度环境。

研讨四

房地产税宜采用宽税基、低税率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以“房产税:功用、要素设计及中长期改革策略”为主题发表演讲。他认为,房产税从政策探讨到制度应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房产税不能以抑制房价为政策目的。马海涛介绍,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税基较宽,除了为基层政府提供财政收入,还具有改善基层政府治理与矫正公共服务投入和受益不匹配的功能与作用。我国房产税宜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征收模式;在支出方面,房产税的使用政府层次越低越好。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汉霞认为,从房地产税的概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本质属性。房地产税概念蕴含的内容在我国的变迁从小到大有三个口径:房产保有税(零口径);五十年代的房地税分立(小口径);物业税(中口径),但是中口径将个人房产排除在外。现在基本上都认可的房地产税是依据外国经验,藉由房地产评估价值来征收的。刘汉霞表示,我们应当认识到房地产税首先是一种财产税,是对一种特殊物(人们衣食住行的根本)来征税。如果不考虑人们生存的需要而开征房地产税,对于其实效会大打折扣。而房产已经从一种生活的必需品异化为了一种独特的投资品(商品),在征税时应把握好一个度,即是不是需要设立一个起征点。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房地产税具有一定的资源税色彩,原因是土地是一种特殊资源。再者,房地产税应当被视为一种受益税,这种观点来自于亚当·斯密。由此,才能够逐步确立立法目标(提供非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征收原则(十二字原则)、权力分配(征税权上收中央,管税权下放地方)。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柯格钟副教授以“台湾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以臺北市调高房屋税基课征豪宅税为例”发表了观点。他指出,大量资金不是进入实业与服务业,而是进入了不动产行业,国家如果不加以管控的话,将会带来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台湾地区在房屋税里面判断其税基,第一是建材(钢筋混凝土构造导致的建造成本),第二是折旧(经过的年份),第三是地段(房屋位置)。曾有争议土地与房屋联结在一起,对于其所坐落的区段,在土地税与房屋税之中都被考量,存在重复课税的可能。但事实上,台湾地区长期将土地与房屋分开征税,解决问题的本质是将两者放在一起加以观察。税法和民法不一定要用同一个标准加以看待。台北市政府力图予以回应,但是其通过房屋税条例授权台北市制定了课征的自治条例,其中有一个房屋构造标准表、折旧率表、区段表,台北市考虑从这几个技术性的判断标准加以改造,提出了八项客观标准(如景观优美,保全严密),符合则提升其标准纳入税基加以课税。这说明了地方政府通过改变技术性的操作标准就可以回避掉法律修改而影响税基价格计算。房屋建造标准是可查的,只有地段可能提升房地产价值的要素。最重要的部分应当是着眼于对地段率的调整,以确保其正当性。

换届选举

刘剑文再次当选研究会会长

据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熊伟主持。刘剑文作了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关于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的批复》。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相关议题,并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白晓峰等228人当选为研究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由熊伟主持。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投票选举了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和研究会负责人。曹义孙等50人当选为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剑文当选为研究会会长,熊伟当选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贾绍华、刘佐、陈少英、廖益新、张怡、张富强、朱大旗、施正文、刁义俊、马海涛、曹义孙、刘丹冰、杨志勇、蒋悟真等14人当选为研究会副会长,周序中当选为研究会秘书长。会议选举徐爱国、朱为群、滕祥志组成监事会,徐爱国任监事长,朱为群任副监事长。

会议审议通过了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副秘书长人选。研究会决定聘任汤贡亮、徐孟洲、俞光远、赵大光为研究会顾问。

财税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资源破坏加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补偿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生态补偿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财税视角考察生态补偿的路径,应进一步完善生态税收制度;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建立财政补贴、财政投资有机融合的财政补偿机制;完善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建立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生态补偿;财税政策;路径分析

生态补偿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资源税  1 拓宽资源课税范围。(1)应扩大资源课税的课征范围,征税范围除包括自然资源中矿产资源(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盐之外,应开征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2)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3)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4)扩大土地征税范围,将在农村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之中,对于农民居住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平衡城乡之间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负担。

2 建立多层次的资源课税体系。完善的资源课税体系应该涵盖开采者开发资源、生产者耗费资源、消费者消费以资源为原材料而生产的产品及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置的整个过程。可在各个环节,根据各自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税种,形成协调统一、目标一致的资源税体系。(1)在开采阶段,可以设置资源税。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限制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采富弃贫’’的现象。(2)在生产阶段,设置生态税。首先在生产过程中限制使用稀缺资源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对以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征税;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替代品行为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根据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限制生产行为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避免走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走的“先污染,再治理”的弯路。(3)对产品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设置消费税税目,对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进行限制或鼓励,通过引导消费行为,诱导消费方向,间接影响资源品在生产中的运用和资源的开发。这种间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果更好。(4)对废弃物的处置征收环境保护税,使企业产生的外部成本通过税金的形式集中起来,为国家治理环境提供资金保证。通过上述各环节的协调统一,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3 合理设计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可以考虑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主要解决对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即所有权垄断应取得的收益;然后,再按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面上解决相对地租,即经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将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从销售数量改为开采量,使企业积压的资源产品也负担税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从关心本企业微观效益角度合理安排资源的开发,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国家资源,避免过度开采。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使资源课税的税额随着资源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价格杠杆和税收杠杆相互协调,发挥调节作用。

(二)调整消费税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应对现行的消费税进行改革。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天然气、液化气、煤炭等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的能源类产品作为应税消费品;把一些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产品(如电池、杀虫剂、一次性塑料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达到以较低的成本刺激厂商或个人减少污染。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推动汽车燃油元铅化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三)开征环境税  在生态经济建设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税制建设的最佳结合点,环境税收政策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政府的生态环境税大致可分有以下几种:

1 对污染排放物进行课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是利用税收政策限制或禁止某些经济活动。主要税种有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

2 对有污染环境后果和资源消耗较大的产品征税。征收此类税的目的在于通过课税促进企业最大效率地利用能源、燃料和原料,并能回收循环使用,减少废物的遗弃与排放,减轻环保压力,并能节约能源。主要税种有润滑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等。

3 对造成其他社会公害的行为征税。如为了控制噪音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危害,针对飞机和工业交通所产生的噪音,根据噪声水平和噪声特征征收噪音税;为减少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市区环境开征拥挤税。㈨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在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非常必要。目前,我国环境税课征对象可暂定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可以以环境附加税的形式合并到消费税中。在开征环境税的初期,为易于推行,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也不宜太复杂。可考虑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逐步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将各种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内,制定严格的征收标准,加大收缴力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优化生态补偿财政投入政策

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态补偿资金丰腴程度不同,补偿能力差别较大,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

主要手段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

(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几个相关问题

1 转移支付规模。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时,首先应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一方面在总量上要有足够的数量保证,解决生态补偿公共支出责任的纵向不平衡和缓解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各地的基本生态补偿公共支出的均衡;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有上限,如果转移支付规模太大,超出了合理范围,会在资金分配过程中造成交易成本无谓增加和效率损失。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应使财政收支的纵向不平衡达到既能保持上级政府的控制力,又使损失的效率最小化。

2 转移支付对象。中央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在全国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重要支持对象。西部和三江上游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对全国的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应成为国家财政进行生态补偿的重点地区。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本级预算范围内确定辖区内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对象。

3 转移支付结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情况的加剧,在加大财政调控力度的同时,应优化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以科学发展为主线,注重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构建多层次的生态补偿财政分担体系

1 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针对全局性的补偿问题,将全国作为一盘棋,通盘考虑,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和西部生态补偿与生态建设基金。对欠发达县实行税收增量返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 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省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应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向、规模,明确投资重点、分配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等内容。重点是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关注本省欠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的落实。设立环境整治与保护专项资金,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市级各部门明确倾斜性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根据当地排污总量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安排补偿资金的额度,原则上应按上年度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偿资金。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项目设立地方补偿资金,并可在补偿计划上单列出对物权受限人的补偿。设立这种多层次的补偿资金可以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刺激作用,同时形成上下多层的互动机制。

3 建立乡镇财政保障制度。首先,针对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地方乡镇财政收入减少的现状,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足乡镇生态补偿资金缺口。其次,针对部分乡镇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做的牺牲,县财政应将增加生态保护补偿预算资金,列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投人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应根据不同的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制定不同的财政补偿投入政策,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补偿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公共资金。

(三)建立财政补贴、财政投资有机融合的财政补偿机制

对于外部效应较大的公用设施、能源、交通、农业以及治理大江大河和治理污染等有关国计民生的产业和领域,财政投资应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进行,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对于收益率较低的生态保护项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应采取财政补贴方式,使这些项目的收益率能够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参与生态保护项目的积极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可以直接的补贴方式支付给投资于生态保护和生态维护的项目或投资者,也可以隐蔽的财政贴息的方式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供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建立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各种法律规定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体、对象、范围、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作出总体性规定,而且,现行的生态补偿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政策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策与法律相比缺乏安定性、连续性与强制性。

要解决生态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应该尽早实现在生态补偿领域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补偿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创建和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由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支付生态效益的相应费用,解决无偿享有生态服务或环境效益的问题,并弥补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损失。同时,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由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负外部性或将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罚,提高违法成本。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法律制度作为必不可少的“硬约束”,在生态补偿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建立多层次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除了通过生态税收筹集生态补偿资金外,应使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为生态补偿提供充足的资金。

1 推行绿色金融贷款。合理利用信贷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支持生态补偿项目;有效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筹资手段,动用社会闲置资金进行生态补偿,解决资金缺口问题;考虑发行中长期特种生态建设债券或彩票,筹集一定的资金;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保持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生态项目的建设。

2 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新建或正在开采的矿山,应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在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方式交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3 建立生态补偿与生态保险协调体系。针对生态风险引入生态保险,建立生态风险分散机制,并通过生态保险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险在保护参保双方利益的同时,对由于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并对保障生态安全的措施进行补充拨款。保险机制可以成为使生态环境损失大大降低的风险调节器与管理手段。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机制的应用可以作为对社会与自然相互关系调节的传统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也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得到实施的生态经济手段。生态保险实质上不仅是用来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对投保人来说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预先安排,保证生态损失发生后能够有效消除损失。

(三)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

为加强排污费的管理,应完善排污费的核定、征收、使用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财政、税收、环保三部门联动机制。排污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部门吃排污费的问题,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新机制。

(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社会参与和统一操作平台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民的广泛参与,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和相互监督。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引导、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法律法规的约束、伦理道德的规范,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相对统一的政策运行和协作平台,保障我国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得以有效实施和完善。

四、结论

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思想家既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也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人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好人类生存繁衍的家园。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模式,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中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应根据本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运用财税政策有效进行生态补偿的经验,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财税政策,建立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财税法学论文范文第6篇

就业政策是一国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来说,就业政策的选择和实施,关乎一国的稳定及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就业政策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在2002年后就业政策的目标逐渐清晰,开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就业难的问题依然困扰着政府和普通劳动者。本文认为,就业政策的设置应该满足以下几个目标:扩大就业的同时要实现人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共生、实现就业政策的外延广义式的大一统整合、进一步消除就业不同群体之间的政策差异。

[关键词]就业政策;就业率;奥肯定律;社会公平

薛 华(1985—),女,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宏观经济。(江西南昌 330077)

本文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农村社会保障对农村居民消费影响的理论、作用机制与实证检验——以江西省为例”的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一国的就业政策是一国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最重要的政策内容之一,关乎一国的稳定与否及经济繁荣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从个体角度而言,一个国家的就业政策,是除国防政策之外最重要的政策,就业政策的保障有效性意味着个体能否通过公平劳动获取必要的生存所需的物质基础,进而获取个体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空间。从狭义的角度,就業政策是指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储备培育、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调整的一系列政策安排;从广义的角度,就业政策涵盖了金融、产业、财税和狭义就业自身的一系列制度化约定,是多个领域内相关政策安排的集合。[1]

当前,国际经济前景萧条的预期对我国就业前景带来了消极的预示,在国家多年以来大力发展经济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的努力推动下,就业领域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大学生、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令民众与政府对我国现行就业政策的效用忧心。对我国的就业政策进行回顾、总结、剖析和评价,有助于下一阶段就业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实现整体就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自积极就业政策在瑞典率先实施以来,国外便出现了大量的评价文献。从已有的研究看,关于劳动力市场政策评估的方法大体包括四类:微观经济层面的计量分析、宏观或者总体效果分析、定性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2]而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就业政策内容的讨论上,以政策效果的评价居多。本文认为,就业政策的导向决定了就业政策的效果,进而影响本国的就业形势,因此,我国现行就业政策的困境及未来的导向是本文探索的重点所在。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业政策的沿革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城市劳动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政府推行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以及自谋职业三者的结合(即“三结合”就业方针),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政策。城市劳动制度改革迈出的第二步是突破固定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打破“三铁”(干部制度的铁交椅、分配制度的铁工资、用工制度的铁饭碗),实施优化劳动组合。[3](P493)第一次突破了城市劳动力配置的完全计划化,形成了一个边际意义上的政策调整。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职工大批下岗,城市失业率上升的情况下,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很多措施缓解劳动力市场压力,涉及政府自身、企业和劳动力等不同层面。我国的就业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确立市场就业主体地位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建设工业化基础的初期,发挥过巨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慢慢呈现出了其内在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决定对原有的经济体制进行变革和调整,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厘清,企业用工制度也同步进行了变革。1986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在国有企业实行了以用工制度为中心的四项改革,主要包括在新招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面向社会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赋予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1987年开始的“搞活固定工制度”改革,在要求企业招收新工人时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改革也涉及企业原有职工,原有国有企业的固定工制度慢慢过渡为劳动合同制度。国家统包统配的大一统就业政策慢慢地有了松动,给予了劳动者自主选择就业渠道的初步权利。也就是说,随着国家逐步扩大国有企业的包括劳动用工权在内的各项经营自主权,企业管理者开始具有筛选、解雇职工的合法权,也有权根据企业效益和职工的表现决定和调整工资水平。这个制度条件具备以后,随着企业竞争压力的提高,企业雇佣行为就倾向于市场化,“铁饭碗”就逐渐被打破。这为以后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走市场化就业道路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为了抑制经济过热,我国实行了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再加上同期出现了亚洲金融危机,国有企业面临着极大的生存困境,为了帮促企业走出困境,1997年至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以“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现再就业工程”为主题的国有企业攻坚改革,大量企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中批量化下岗失业,三年间被剥离的国企职工总数高达2300万。为了应对这种突发性的大规模失业下岗问题,国家出台了以“三条保障线”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政策。由于这些政策大部分都是以保障失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收入水平为目的,因而可以归结为被动型、消极的就业政策。此外,这些措施大都是临时性、过渡性的办法。[4]在此阶段,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用于就业再就业,1998-2008年,我国政府为落实就业政策累计支出6169.67亿元,其中用于落实消极就业政策的支出为4144.06亿元,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支出为2 025.61亿元。[2]到2007年左右,基本上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实现的身份就业的平稳过渡,为就业全面走向市场铺平了道路。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我国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三)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到积极就业政策框架的初步形成阶段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就业政策目标日趋清晰。在各级政府报告中,关于就业形势及就业目标的表述比重逐步增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就业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现象开始出现,时至今日已经成了席卷全国的最大的流动就业群体,但在上述划分的第一、第二阶段的就业政策]变过程中,尚未被提高到统筹就业的一大重点的层次来考虑。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后,政府部门在统筹考虑就业政策体系化的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将农民工(转移进城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加上近几年出现的大学生就业三个群体、三种对象纳入了就业政策框架的统一视阈,到2007年,这三大就业群体在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的各项服务上已经基本实现了同一起点、同一待遇。2007年《就业促进法》的出台,更标志着诸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等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实现了向法制化安排的强化。也即在此阶段,促进就业的政策从产生到发展,到不断完善,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5]从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来看,概括来讲,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职业培训、岗位创造、中小企业扶助、公共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就业保障。

三、我国目前就业政策的导向与困境

赵曼、喻良涛在总结分析我国就业支出特点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就业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6]杨宜勇认为,积极就业政策对中国十分必要,但存在着目标人群的排他性、政策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要树立普惠意识、加强对新增就业人口中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就业扶持。[7]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就业政策存在以下三大导向,但同时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一)以扩大就业为导向,但未形成大一统的综合政策体系

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施政表述中,扩大就业都是我国目前就业政策的关键核心词汇,近几年各地政府部门的政府目标责任书中,均将新增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等目标纳入其中,也切实投入了大量财政支出来保障相关目标的实现。应该说,这一系列的努力,对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和保障社会经济大转型过程中的稳定居功甚伟。从就业者群体的角度来思考,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实际感受中,新成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大学生就业群体的就业变得日益艰难,有资料显示,大学生毕业到入职之间的平均时间间隔接近一年。[8]

但是就业岗位归根结底不能依靠政府来创造。Calmfors,Forslund和HeLmstrom使用瑞典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数据,分析了瑞典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效果,并将之与其他OECD国家同期的数据进行了对比。他们发现,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可能降低了公开失业率,但同时也使得正規就业岗位减少了。[9]

在经济学理论上,完全的人力资源市场化可以实现市场出清(允许存在恰当的自然失业率),但在对就业形势的实际观测中,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就业的几大矛盾:就业总量性矛盾(即岗位供应存在不足)、就业结构性矛盾(人力资源的技能层次分布、地域分布与用人单位的需求存在失衡)使得市场并不能实现短时间内的出清,似乎经济学理论已经失去了指导意义。实际上,我们发现,虽然各级政府部门在努力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力度,但大一统的综合政策体系并未完全成型,再加上政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与调度存在成本,导致整个就业政策体系的保障性产生漏出效应。如教育行政部门在制订学生的培养计划时,由于其行政审批体制的相对严肃和缺乏灵活性,加上其无从预见未来几年人力资源的需求导向,一般而言,并不能即时响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社会第三方的培训机构,却囿于机构自身素质的限制,无法提供充分满足市场需求的培训教育产品。这使得大学生或其他层次的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技能脱节,造成就业结构性矛盾。在就业总量性矛盾上,此症结产生的原因表现得更加明显,自发式的市场经济绝不会自动响应人口自然增加量来调整其产生的岗位数,而政府部门主导的投资计划产生的新增岗位一般而言也不会主动去匹配劳动力资源供应量,要解决这个问题历来是制定经济政策的难题。

(二)以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为导向,但未成功消除城乡二元化结构给就业者形成的多种壁垒

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就业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和导向,其意是指一国的劳动者理应得到平等的就业和发展的权利,这也是国家理应提供给公民的基本就业权利。虽然在我国以往的城市二元制的发展轨迹里,城镇居民与农村劳动者之间在身份属性和就业的起始点上存在先天性的差别,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重新给予并确认了农村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工给我国的工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人口红利与原始积累。在就业政策的实践中,虽然在狭义的就业政策体系里,农民工享受到基本的就业公平,如已经可以享受与城镇劳动力一体化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与相关补贴,可以实现自由的就业迁徙并且农民工工资的地区差异逐渐缩小(虽然根据经济学原理,这种工资趋同是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程度提高的标志),但农民工在真正转化为城市产业工人的进程中,在融入所就业的城市的进程中,仍然困境重重。农民工在医疗卫生、子女求学、政治诉求、住房保障等问题上,在短时期内无法在狭义的就业制度安排上打破痼疾,而反过来这些问题的存在又消弭了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就业政策的正面效果,截至今日,以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为导向的就业政策并未成功消除城乡二元化结构给就业者形成的多种壁垒。目前国家已经在多个省市由公安部门牵头出台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这是在原有户籍管理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我们可以期待其是否能够给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体系施行带来进一步的制度突破。

(三)以职业培训为导向,但未关注到劳动者与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和谐共生

素质就业是稳定就业的先决条件,在目前通行的“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素质就业”的三位一体的表述中,由于现阶段的就业形势现状,当前优先解决的问题应为前面二者,但在可预见的未来,素质就业应为最重要的导向之一。现阶段各级政府投入巨资用于开展各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计划和工程,制定了一系列的宏大目标。在“十二五”期间,政府更提出了要将所有农民工轮训一遍的规划与蓝图,应该说,政策的制定者对劳动者技能的提升已经非常重视,各级政府的实际执行部门与执行者也在切实执行相关培训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目前的问题在于,导向的正确并不天然意味着结果的合理。源于地方政府在任期内发展地方经济的推动力,各地工业园区在招商引资和产业承接转移上高歌猛进,我们注意到,部分地区尤其是内陆不发达地区的工业园区用工陷入了同质反复的用工陷阱。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业园区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企业大量缺少的工人仍是具备基础技能的劳动者。目前招工难的困境是,在资本的候鸟式迁移和资金流出后,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成仅具备简单基础劳动技能的产业工人以满足当前工业园区用工的贪婪与无节制的做法,这将给资本流出地政府带来下一步如何转化这一批劳动力技能的巨大难题。

在整个就业政策的逻辑思路和理论推]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导向的脉络,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绩考核压力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下,倾向于为满足当前用工需求特征而粗放式的经营人力资源的培育与储备,并未把劳动者本身的发展和劳动者与社会经济和产业升级产业发展的和谐共生设置成终极目标,仍然把人当作发展的工具而不是发展目的本身。有学者通过微观数据证实职业培训对村民非农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参加培训者的收益甚至要低于随机挑选出的村民的平均收益[10]Bidani,Goh和O’Leary利用微观数据对武汉和沈阳的再就业培训计划作了就业效果评价,发现培训计划的再就业效应和收入效应均不明显。[11]这也从侧面说明,各级政府应及时调整对人力资源培训和储备的整体政策,以实现劳动者与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和谐共生。

四、就业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奥肯定律及其失灵

在经济学理论中,有几大原理指导并影响了国际范围内不同体制的国家就业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支撑,对我国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中,最重要并最能反映劳动力与经济关系的理论——菲利普斯曲线,它说明一国的就业状况与经济增长存在紧密的联系,是由新西兰经济学家A.威廉·菲利普斯在研究失业率与工资增长的关系时得出的,即货币工资变动率与失业率存在比较稳定的此增彼减的关系。通过经验研究发现了英国名义工资变动率和失业之间存在的显著负相关关系,拟合出了所谓的菲利普斯曲线。而后来的学者则在菲利普斯曲线的基础上,将失业和总产出,以及名义工资变动率和通货膨胀率联系起来,用该曲线来描述就业与通胀的关系。其表现形式是:在以失业率为横轴、货币工资变化率为纵轴的坐标图上,由右下方向左上方倾斜的、具有负斜率的一条曲线。它表明失业率与货币工资变化率二者呈反向的对应变动关系,即负相关关系。当失业率上升时,货币工资变化率则下降;当失业率下降时,货币工资变化率则上升。

菲利普斯曲线对就业政策的指导意义在于,就业政策应该更多地关注劳动者个人的发展,要给劳动者提供包括适当的工资收入和增长预期、良好的工作条件、职业的发展空间等。

而美国经济学家奥肯于1962年提出,失业率与经济增长率具有反向的对应变动关系。劳动力需求的水平,在动态意义上主要决定于经济增长。经济增长速度快,对劳动力的需求量相对较大,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水平高,失业率低;经济增长速度慢,对劳动力的需求量相对较少,会直接制约就业岗位的增加,就业水平低,失业率高。失业意味着生产要素的非充分利用,失业率的上升会伴随着实际GDP的下降,描述失业率和GDP之间的这一关系的经验规律称为奥肯定律。

奥肯定律将经济增长率和失业率的变化联系在一起,根据奥肯定律,降低失业率要有高经济增长率与之相配合,也就是说低失业率伴随着经济周期的扩张阶段。奥肯定律在国内外得到普遍的认同。

但近年来,奥肯定律在解释我国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率之间关系的解释力有所削弱。我国经济在近30年得到了高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年平均经济增长率达到9%,但并未如奥肯定律所描述的经济每增加一个点,就带来相应比例的就业增长率。我国1985—1990年,GDP年平均增长率为7.89%,同期就业人口平均增长率为2.61%;1991—1995年,GDP平均增长率为11.56%,同期就业人口年增长率为1.23%;1996—1999年, GDP年平均增长率为8.30%,同期就业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0.96%。数据显示,1991年以来,我国GDP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与前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但是,我们认为,奥肯定律描述的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之间的正相关规律仍然存在。我国现在经济增长对就业拉动性下降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归于技术进步。奥肯定律仍然适用于我国目前的国情,经济增长无疑是就业增长的前提,在下一步就业政策的制定中,政府应致力于大力发展经济特别是发展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产业以创造就业岗位。

五、我国就业政策的未来导向初探

(一)在扩大就业的同时要实现人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共生

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劳动者的需求也从简单的提供劳动获取必备的生存物质基础拓展到了获得尊重和自我实现的机会等方面。

就业岗位的增加依赖于经济的发展,反之扩大就业和合理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配置,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发展经济有着正向促进作用。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人,而不是为了发展本身,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产业升级过程中人的劳动力技能的储备与调整的可能性,有预见性地将产业发展与人的发展同步,摒弃那种将人视为物的经济发展观。实现扩大就业的同时,人的技能得到提升,并能适应不同阶段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产业健康、人的满足和自我实现。在就业政策的发展与下一步的变革上,政府部门应把握当前和长远两种目标的协调度。在中国人口总量大、经济欠发达、提供就业岗位不充分的国情基础上,在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的考量中,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同时,实现人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共生。

(二)实现就业政策的外延广义式的大一统整合

现行的就业政策在实际的制定和施行过程中,往往仅落在单一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肩上,而实质上对整个国家而言,就业是一项民生工程,理应是政府多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并实施。温家宝总理曾说过:“就业涉及民生,是天大的事,不仅关系国家经济发展,也关系个人前途。”①虽然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层面上,我国组建了就业工作协调机构,但此非常设机构的协调机制囿于构成部门众多,相互之间的配合难度与操控难度大,信息交换顺畅程度亦不如单一部门顺畅,其功能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协调有余,落实不足。下一步的就业政策体系,理应涵盖到产业发展、金融财税、教育培训、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使全社会、各政府部门重视就业工作。要建立国家、省两级的人力资源基础数据信息库,在发改委和工信委等部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人力资源支持和下一步发展的需要来进行产业升级与投资;在教育培训部门,要充分考虑现行人力资源市场上供求平衡状况来决定新增储备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内容,减少技能结构性矛盾;在国际贸易与金融财税领域,要充分考虑国际收支平衡、金融财税安全与创造和拉动岗位增长之间的联动性。实现就业政策不仅针对狭义的人力资源本身来设计,而是要形成一个体系完整、互为支持的大一统政策框架体系。

(三)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消除就业不同群体之间的政策差异

自2002年起施行的积极就业政策和2006年起施行的新一轮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已经在努力消弭不同就业群体之间的差別化就业,并取得了相对成效。但从社会现状来看,由于经济改革过程中相辅的机制改革并未完全同步,各类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分化不仅没有缩减,在某些领域甚至还有加剧的趋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民众对差异化的政策仍有微词。各类就业群体之间仍然存在政策覆盖范围接口的参差,像农民工就业、大学生就业、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就业,均从属于各自的特定政策范围的覆盖之下,这对于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一致性的公共就业政策体系,提出了挑战。如何继续加大就业政策的改革,将现行的相对碎片化的针对于不同群体的各类就业法规、条例、规定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稳步过渡到框架统一、保障完善同时具备差异化、弹性的政策体系,是政府部门在“十二五”期间应主动应对的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

在国际范围内,对政府必须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主要责任已经成为不争的共识,就业、再就业的重大政策的实施、重要制度的建设和重要服务体系的建立,政府显然是不可替代的角色,促进就业普遍成为不同政治体制、不同经济体制的国家的施政纲领中的主要内容。[12]我国也早就意识到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并在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中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它包括六个方面: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5]。各级政府应深刻领会并把握法条的精神,并在实际的施政行为中,形成符合地方实际的稳定的、有预见性的各类具体政策与制度安排,最终实现以人为本的全社会充分就业的目标。

注释:

①本处为温家宝总理2009年6月5日—7日在西安调研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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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海港,黄少安,李琴,罗凤金.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村居民非农收入的影响[J].经济研究,2009,(9).

[11]Bidani,B.,C.Goh and C.J.O’Leary,Has Train-ing Helped Employ Xiagang in China? A Tale from Two Cities,World Bank,2002.

[12]苑德宇.公共投资与区域就业变动[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6).

【责任编辑: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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