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生态补偿政策论文范文

2024-05-18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中国经济发展已出现社会生产过剩,人们的有效需求却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供需错位”阻挡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供给侧改革迫在眉睫。目前河南省产业结构面临第一产业结构安排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第二产业产品竞争力不强,缺乏高附加值的产品;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优化产业结构的财税政策主要依靠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将财产税作为河南地方主体税种;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尽快加征环境保护税。

关键词:河南省;产业结构;财税政策;供给侧改革

1引言

近年来,面对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双重困难背景下,河南坚持完善新思路、谋划新举措、寻求新突破。但是,在河南经济总量上升的同时,河南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呈现出不相符的特征,税收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产业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此,将税收政策与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研究不仅是可行的更是必须的。

2015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供给侧改革”一词, 具体来说,供给侧改革就是把经济运行中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因素去除,把优化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作为实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方法,并以此获得经济可持续高速增长。通过上述分析,加快河南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已势在必行,本文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探讨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对促进河南省的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大意义。

2河南省产业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河南省产业结构现状

河南地处中原,处于承东启西、联南通北的重要枢纽,交通地位重要。中原地区又是连接我国东西部的重要经济区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全球经济发展处于下行,国内外政治环境日益复杂,而河南省经济发展却稳速增长见图1所示。

由图2可以看出,河南省产业结构调整稳定推进,工业主导地位明显,带动作用不断增强。第三产业稳步增长,意味着河南省经济在向服务化的方向推进,产业结构在升级。

2.2河南省产业结构存在问题

从三次产业对河南省GDP影响的角度分析。一般情况下,三次产业结构与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的路径大致上是趋同的。从图中可以看出三次产业结构不协调,河南省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长期主要依靠第二产业来完成,只有在近两年的发展中,第三产业对GDP的拉动才与第二产业持平。第一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影响一直处于较低,这从侧面反映当前关于农业方面的技术发展仍待加强。

第一产业对GDP的增长贡献较低,发展效率低下;第二产业在三次产业中所占比重最高,但是多数产业竞争力不强,缺乏高附加值产品,这都映射在行业不集中、技术水平发展落后、企业规模结构不合理等因素上;第三产业发展较为滞后,没有达到现代经济发展需求的高度。解决对策,应将产业结构优化的重心挪到第三产业上,而不是依赖第二产业,让第三产业逐渐成为拉动经济前进的重大力量。

3税收政策对河南省产业结构的影响

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源于税收政策能对一国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会影响到产业结构,这种传导机制最终到达了税收政策引导产业结构朝向高级化、合理化方向发展。因此,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进行有意识调节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3.1影响服务业发展因素之一,税收的减负

税收负担是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这一举措对服务业的生存环境具有较大的改善,这主要体现在税负减轻上。服务行业在“营改增”之前都是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只需要按增值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营业额中已经交过税的部分还要继续征税的弊端;由营业税该征增值税对企业最大的优惠是,当企业发生购买行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可以抵扣的,每个企业环环相扣,都处在这个产业链条当中即是买家也是卖家,从而达到减轻了整个产业链的税收负担。由此可以提高第三产业的发展进度。

3.2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催化剂

服务业的发达程度被看作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结构是否合理、城市新兴化程度高低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总要标志之一。实行“营改增”改革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就打通了,极大地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企业将一些生产服务业务转向外包,继续把核心产业向高端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非核心服务外包,则给现代服务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对河南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4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建议

4.1无法真正享受“营改增”带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地方财政支持

一些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在改革过渡期,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反常现象。为了使改革红利普及到每个企业,调动企业发展自身的积极性,应对“营改增”过程中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地方财政需据实予以过渡性扶持。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在缴纳税款时有税负增加现象的企业,可以向财政专项资金据实申请。财政部門依据实况予以分析,酌情拨付专项资金。

4.2将财产税作为河南地方主体税种

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属于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税源广、税基稳定等特征。由于近几年,河南省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不断提高,所以把财产税作为河南省的主体税种是势在必行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财产税改革。

(1)开征房产税。我国房地产经济长期以来泡沫化严重,这与缺乏合适的税收调控政策有很大关系。因此,应把房产税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来培育,把开征房产税提上财税改革的重要日程。房产税不仅能增加地方税的税基,而且对社会公平和房地产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调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增值部分征税,可以通过调整税率、改进土地增值税税率计算方式、改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以此来加强国家对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防止土地投机行为。

(3)调整车船税税率。近年来,河南省城镇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对汽车的需求量加大,这就造成城市交通拥堵以及环境污染等不良现象,这些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如果可以提高车船税的税收收入,把这部分收入用于交通和环境治理,这就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车船税的税率比较低,没有起到抑制不良现象的作用。

4.3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尽快加征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在实施全面“营改增”后将变成地方政府的主导税种。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变课税依据,提高税率,以此达到提高资源开发的门槛,这样就可以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进而提高有效供给的目的。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加剧,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但是现行的制度中对污染环境多是采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这种手段,相对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比较差。因此,要发展绿色经济,就要加开环境保护税,既能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又能借助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对污染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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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生态补偿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2014年的《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了苏北淮安(淮)、盐城(盐)、宿迁(宿)3市中的主要区(县)以及徐州(徐)、连云港(连)2市中的少数区(县)作为农产品主产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其目的是引导农业发展思路向“生产、生活、生态共赢”上拓展;而在全省推广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商品有机肥补贴等已初具农业生态补偿雏形,其有效实施能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国内对农业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苏北实施的多项农业生态补偿项目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对政府财政依赖过重、补偿资金总量不足、多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未建立起长期运行保障机制等问题。因此,重点从财税角度提出破解这些问题的对策,如健全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机制、改进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税费政策、规范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税费优惠等。

关键词:苏北;农产品主产区;农业生态补偿;财税政策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逐步启动了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初步尝试;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站在中央政策高度,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在此基础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启动草原、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此后,广东、浙江、湖北、河南、福建、陕西等多个省份开始积极探索适合各区域实际流域、耕地和森林特点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2010年12月,国务院适时颁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简称“全国规划”),按照开发方式对国土空间进行划分,并将其中的限制开发区确定为2类,即农产品主产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2014年2月,江苏省依据“全國规划”和自身近年来的规划纲要,发布了《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简称“江苏规划”),将苏北的大部分地区划入了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但近年来,苏北不断扩张的工业化进程和不断加快的城镇化步伐导致其环境资源消耗过度,环境约束日益严峻,如何在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打造区域和地方生态农业特色的同时,不断优化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尤其是财税政策,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1国内农业生态补偿观的演进及其财税政策研究述评

总体来看,国内对农业生态补偿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关农业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专门研究很少,而与限制功能区结合起来的农业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

1.1国内农业生态补偿观的演进

通过查阅国内外生态补偿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不难发现学界在生态补偿概念演进中先后出现的4种主流观点,即生态自然补偿说[1-2]、生态损害赔偿说[3-6]、生态受益补偿说[7-10]与生态双向受益补偿说[11-13]。农业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具体种类之一,与其他生态补偿本质基本一致,只是口径缩小、针对性强。因此,在农业生态补偿领域,相应地也先后产生了农业生态自然补偿观、农业生态损害赔偿观、农业生态受益补偿观与农业生态双向受益补偿观[14]。其中,第1种观点重点强调农业生态系统补偿的内部性;第2种观点的突破在于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思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以促进病态生态要素的恢复;第3种观点则是从“谁受益、谁承担”的角度出发,要求农业生态服务受益者向农业生态环境守、建者付费,以使生态系统的正外部性内部化;第4种观点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在强调损害者惩罚赔偿的同时要求受益者付费补偿,这种观点实质上将农业生态损害赔偿观与受益补偿观统筹了起来[15]。

1.2国内农业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已经有学者开始尝试分析农业生态补偿问题,但真正形成研究气候的时间并不长。目前,国内专门研究农业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较少,相关成果主要散见于一些对农业生态补偿政策进行总体分析的研究中[16]。王亚俊提出,可结合本国国情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绿色增值税改革经验,通过税率杠杆切实加强功能区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17]。为发挥财税政策有效导向作用,邓远建等探讨了“益贫式”生态补偿机制,建议采取财税补贴、金融支持、区域人口发展等“益贫式”农业生态补偿政策[18]。针对国内农业生态补偿现状,刘玲建议通过完善财税政策体系保障农业生态补偿正常运行[19];刘尊梅认为部分地区农业补贴暗箱操作严重,完善农业生态补偿财税政策迫在眉睫[20];刘某承等分析了欧盟农业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优势,认为我国低碳农业财税支持政策应与时俱进[21]。

2苏北农产品主产区的分布现状与特点

因江苏淮安(淮)、盐城(盐)、宿迁(宿)3市的主要区(县)是全国主要的农产品供应地之一,2014年的“江苏规划”进一步确定了淮、盐、宿的主要区(县)以及徐(徐州)、连(连云港)2市中的部分区(县)作为农产品主产区的主体功能定位。

2.1苏北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分布情况

目前苏北5市的农产品主产区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其中,徐州的贾汪区等6个县(市、区)、连云港的赣榆区等4县(区)、淮安的金湖县等4县、盐城市的东台市等7市(县)、宿迁的沭阳县等3县被列入江苏省农产品主产区。而被列入江苏省农产品主产区的各区(县)内的不同乡镇因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存在较大的资源禀赋及发展程度差异,因此,在江苏省规划中又将苏北5市中列入农产品主产区的24个县(市、区)中的部分乡镇确定为点状重点开发区。

2.2苏北其他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分布情况

在江苏省规划确定的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域中,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要优先开发或重点开发,其中部分乡镇被特别列示出来也作为农产品主产区。为区别于主体功能规划直接确定的农产品主产区,这些也被赋予农产品主产功能的限制开发乡镇称为其他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它们在苏北的具体分布情况见表2。其中作为省级重点开发区的铜山区、淮安区、淮阴区、盐都区、宿城区、宿豫区分别有8、10、8、3、5、7个乡镇被列入江苏省限制开发乡镇(农产品主产区),也发挥着农产品主产区的功能。

2.3苏北农产品主产区总体分布特点

根据上面的分析能够看出,目前苏北农产品主产区主要由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与其他限制开发区的农产品主产区2个部分构成,呈现出的典型特点是被列为限制开发区的农产品主产区内有点状重点开发区,而重点开发区内的部分乡镇又被列为其他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这表明各功能区内的开发或限制开发是相对的,而对农产品主产区的限制开发主要是确保其农业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但并不是只生产农产品。将苏北尤其是宿、淮、盐3市的大部分县(市、区)确定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能更好地顺应该区域的自然资源禀赋,有利于更好地遵从区域农业经济发展规律,大力发展特色鲜明的县(市、区)域生态农业,确护区域农产品供给安全,有效推动苏北区域农业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苏北农产品主产区农業生态补偿实践现状评析

鉴于目前江苏省的农业生态补偿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本研究在剖析苏北农产品主产区(其中其他限制开发区在名称上加“*”号标志)农业生态补偿时,重点分析财税补偿特别是财政补贴情况。

3.1苏北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支持项目实施评析

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0—2015年)中明确提出要对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财政、税收、电价补贴等政策支持或优惠。以2014年为例,包括苏北在内的江苏省该项补贴重点支持秸秆收储中心项目、秸秆规模综合利用项目、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与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省财政分别按 50万元/个、65万元/处、110万元/处给予补助。同时在项目实施中明确地方政府的连带监管责任,对因失责引发问题的扣减省级应补资金,形成的补偿资金缺口由地方财政解决。可见,2014年该类农业生态补偿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导向性较强,但每个县(市、区)允许限报1个项目,申报难度较大。各县(市、区)也积极配合省财政采取行动,有力推动了该区域农业废弃资源的合理利用。据统计,宿迁市2014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已达到97.5%左右,其中秸秆发电率8.5%,农户生活燃料率2.5%,沼气、气化、固化成形和炭化率0.5%,秸秆工业原料化率2%,饲料化率4%,基料化率5%,从而有效改善了宿迁及周边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

3.2苏北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项目实施评析

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是农业生态补偿的常规性项目,2014年苏北地区共获得该项生态补偿资金36 673万元,补贴金额约占全省该项财政下拨资金的71%,具体受益情况如表3所示。其中盐城市该项补贴在苏北地区最高,为10 241万元,其下的农产品主产区受益总额为9 517万元,受益占本区域补贴资金总额的92.93%;而位居其次的是徐州市,共计获得该项补贴7 007万元,但其下农产品主产区在本区域补贴资金中的受益比却在5市中最高,为97.12%。具体到各农产品主产区,因宿迁市的相关指标计算时口径缩小,故不参与比较,其他4市中受益额最高的是连云港市的东海县,受益额为 2 200万元,在连云港农产品主产区的受益比高达4235%;其次是盐城市的射阳县,受益额为2 120万元,在盐城市农产品主产区的受益比达到22.28%;具体农产品主产区受益额最低的则是连云港市的灌云县,受益额仅为926万元,在连云港市农产品主产区的受益比也最低,只有1782%。调研结果显示,各市(县)基本能认真履行监管核查职责,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效果良好,如宿迁市2014年以秸秆还田为主的秸秆肥料化利用率就达到75%左右。

3.3耕地质量监测补助实施评析

江苏省在全省开展耕地质量动态监测,2014年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资金补助总计300万元,苏北此项补助合计150万元,区域占比高达50%,体现出江苏省对苏北耕地质量监测工作的重视。苏北各市该项农业生态补偿情况如表4所示,其中盐城市、徐州市该项补助的受益额最高,占比分别达到28.67%、22.00%。在实施中各市(县)基本上都实行市财政国库代管,在项目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细化的项目合同资金使用方案进行报账,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以宿迁市为例,其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4种类型27个耕地肥力与质量监测点,对耕地的肥力与质量进行长期动态监测;而省财政划拨的监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采样检测、监测、试验材料、培训、信息发布等方面。尽管宿迁市2014年的耕地质量监测补助资金能按计划合理使用,但宿迁市地方

财政在该项目上的投入极少,至今尚未建立市级土壤肥料化验室,严重制约了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和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3.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实施评析

由于农民种田重用轻养,在施肥上存在盲目滥施、不合理偏施现象,为进一步提高耕地综合生产力,江苏省在各农业县(市、区)和农垦农场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到2014年底已建立17个省部级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市、区)。表5中2014年该项农业生态补偿苏北共获得1 295万元,占全省的比例为40.79%。具体到各地级市,盐城市获得补偿最高,为340万元,连云港市最低,为205万元。再具体到各地级市的农产品主产区,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获得的该项补助分别是230万、145万、200万、255万、170万元。其中徐州市的铜山、盐城市的滨海这2个国家示范县各由中央财政提供60万元补助,可获得15万元的补助;连云港市的东海、淮安市的洪泽、宿迁市的宿豫这3个省级示范县分别由中央财政提供45万元、省级财政提供15万元。在该项补偿资金支持下,苏北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如以宿迁市市区该项补偿累计节本增效约732万元。但该补偿项目技术性要求很高,实施中离不开长期稳定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的支撑,其推广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3.5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实施评析

为了通过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来提高耕地质量,推动高效农业和绿色有机农业的发展,江苏省自2006年起在试点地区开展有机肥补贴试验示范项目,并按照“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金额之后的价款将商品有机肥出售给地方农户”的运作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增加对农田商品有机肥的施用量。本项目在推广应用时实行最高零售限价,以2013年为例,苏北商品有机肥的零售价不允许高于520元/t,区域内农户在购买有机肥时的单价是用零售价扣除省财政按150元/t补贴后的金额,即农户所购买的商品有机肥的价格不过超过370元/t。据统计,江苏全省2013年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应用补贴规模29.113 3万t,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推广应用补贴规模3万t;该项目的实施使苏北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等农业有机废弃物得到有效利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项目实施区的肥料施用结构。同时,由此可见,目前的有机肥补贴多采取项目一次性补助方式,未建立相应的长期运行保障机制,对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调动不足。

4苏北农业生态补偿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4.1农业生态补偿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4.1.1农业生态补偿财政投入方面目前,江苏省已将环境财政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框架,不断强化政府的环境财政职能,重点扶持具有明显生态功能的15类生态红线区域,而对其他的非生态红线区域的补偿(如农业生态补偿)主要是利用专项财政资金,对影响农业生态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商品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给予补贴或奖励。各市(县)也配合省财政局、省环保局的工作,在市(县)财政中安排部分资金以确保农业生态安全,确保农产品的生产与供给。尽管各级财政的共同努力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江苏省的农业生态补偿依然主要依赖政府的“外部输血”,补偿资金来源单一,投入资金总额有限,难以满足农业生态保护、建设的大量资金需求。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充分运用财税手段引导农业生态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培育,在拓宽政府投入资金渠道的同时,逐步放开农业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准入,通过设立开放式公众基金引导民间资本等投身农业生态护建工作,不断加强绿色金融信贷对农业生态护建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农业生态资本市场的发展等措施,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农业生态补偿基金制度[5]。

4.1.2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在农业生态补偿中央财政、省财政转移支付中,因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牵涉部门较多,导致农业生态补偿部门化现象严重[22];加上大部分地市级政府很少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致使补偿可用资金总额有限,部分补偿项目实施效果不明显。因此,建议苏北各地方政府除了建立健全辖区内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外,还要不断完善区域内农业生态补偿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农业生态补偿工作的相互合作与支持;如果地方财政允许,就应考虑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农业生态护建工作的地方配套政策及资金支持力度,在合理确定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通过纵向转移支付推动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效履行它们对公共支出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考虑在苏北建立区域农产品主產区对区域农业生态保护区、农业生态受益区域对农业生态系统服务提供区域之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农业生态环境要素在区域间的有效互换,实现对农业生态环境供给者的长效激励[23]。在制定横向农业生态补偿标准时,要因地制宜,使制定出的区域补偿标准合乎实情与常理,实施补偿时不妨将横向转移支付纵向化,根据需要采取政策补偿、技术补偿、教育援助等配套补偿方式。

4.2农业生态补偿税费政策及优惠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4.2.1农业生态补偿相关税费政策方面在我国现行税制下,资源税是与生态环境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但其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在实际中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发挥有限,很难合理引导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结合江苏省现阶段农业生态补偿的现状,建议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不妨申请在江苏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和湿地资源税,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的各种税款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主要用于环境保护支出,以防止或避免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恶化。当然,我国在近2年出台的一些财税政策性文件中已有较明显的生态调节与保护倾向,以农业生态补偿与环境保护为例,2014年出台的财税[2014]20号文中明确:占用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而财税[2014]38号文则将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税收政策体现了税收对生态维护与补偿的杠杆调节作用,在执行时应严格落实。

4.2.2农业生态补偿相关优惠政策方面江苏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2014年对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限期整改。这就意味着不少地区的税费优惠口径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可能会对地方部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产生一些暂时性的冲击。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规范并完善与农业生态资源开发补偿、利用补偿和受益补偿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业企业为减少污染而购入的环保节能设备考虑加速折旧,或允许用农业生态护建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投资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额;如果农业企业购买了防污专利技术等,建议允许对此类无形资产进行一次性摊销,对其用于农业生态护建的捐赠考虑与税前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同等待遇;同时建议对农业/农村废弃资源、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或生态修复企业取得的废渣、废水、废气等原材料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合理确定其抵扣比率。因为剧毒农药、劣质农膜等农业生产投入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危害与威胁,建议取消现行规定中对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同时适当降低农业“三品”的销项税率,以引导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的发展。此外,要继续完善农业排污收费制度、强化秸秆焚烧处罚力度,通过奖惩结合,不断提高农业生态环境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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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罗志红,朱青. 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财税政策探析[J]. 华东经济管理,2010,24(3):31-34.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依赖于多种因素,立足于理论基础并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分析生态补偿,进一步探析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路,进而推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这样才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补偿;生态系统服务

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往往会造成环境资源利益和与之相应的经济利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分配。我国构建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调节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平衡利益在各方主体之间的分配,有利于优化资源开发格局、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的恢复与保护,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环境正义理论是关于生态补偿的外部性理论的前提,是国家制定环境生态政策的理论支柱。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补偿,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即一部分地区或一些人拥有着富足的生态环境资源却过着贫瘠的经济生活,而另一部分地区或另一些人在拥有充裕的经济生活的同时,“搭便车”享有经济贫瘠地区所给予的生态环境资源。不仅如此,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补偿所导致的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还容易使生态功能区的居民为了生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改善而破坏、浪费理应保护的生态功能。例如,河南省丹江口地区的居民守着充裕的水资源却维持着贫穷的生活。为了克服贫穷,近年来他们开始发展经济,而这有使水资源状况变差之虞。

立足于外部性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的生态补偿机制,旨在解决生态资源提供者与生态资源享有者之间利益分配不公,或者说生态资源成本与生态资源收益之间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生态资源享有者给予生态功能提供者经济或者非经济的利益补偿,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对等,解决了一部分人付出成本却没有得到与之相应的收益,而另一部分人享有收益却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这种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这对解决生态环境外部经济性问题和利益在各方之间公平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按照外部经济性理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方为补偿者,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加效益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一方为受补偿者。主体可以是法人或者自然人,通常包括政府和市场主体这两类。生态补偿的客体有两大类:一是作为资产状态的自然资源客体;二是作为有机状态背景而存在的生态、环境系统,即自然生态客体。生态保护利益的客体,笼统而言指“生态系统”,具体表现为两种形态,即生态系统的功能效益标的和生态系统的功能承载形式标的。

(三)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部门的标准,可将生态补偿划分为生态补偿的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在生态补偿行政合同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围绕民事主体之间在生态补偿上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国外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

(一)相关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国外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有环境税收制度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有石油保护税、废气税、噪声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等。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主要应用于矿区生态保护方面。以美国为例,在矿区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如果没有完成复垦计划,那么押金将被用于由第三方进行的复垦。在采掘的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土地复垦基金,作为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之用,这种制度最大的优点是资金周转到位,核算相对公平。

(二)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互补作用

国外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有政府补偿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政府补偿模式的生态补偿是由政府直接对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补偿。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地役权补偿,对于基于保护目的而划出自己全部或部分土地,从而提供环境服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相对的补偿。政府补偿模式是最普遍的生态补偿模式,该模式的成功例子包括德国易北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政策、英国北约克摩尔斯农业计划和美国的土地修耕保护计划等。市场模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是主体私人之间直接进行的补偿,是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这些补偿通常是自愿的。哥斯达黎加的林业碳汇等是运用这种补偿模式的成功例子。

三、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不但在相关整体立法方面存在缺失,而且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制度、实践问题。我国当前的生态补偿体制与生态文明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第一,生态补偿标准在设计上不够科学。生态补偿标准远小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是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严重弊病。标准过低或者太过笼统无法满足以补偿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要求;当然标准也不能过高,“过度补偿”同样无助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我国目前针对生态补偿采用了“全国一刀切”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与各地区的实际存在差距,实施效果不甚乐观。譬如,在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偿中,只划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很容易走向“过度补偿”和“低补偿”两个极端。

第二,生态补偿方式单一。我国生态补偿高度依赖政府的公共财政投人,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获得的补偿资金绝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上级政府财政向其下级政府地区的纵向转移支付和政府财政向与其平行的政府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生态补偿方式的优势是能够集中财力迅速地解决问题。然而,政府的财政投入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这一方式也容易造成资金的低效率使用和浪费。

第三,管理体制不明确。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出现多重管理机关、多重管理制度并存的情形,以及管理中争执、推诿现象的发生。缺乏统一的体系和协调的制度,严重阻碍了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常运作。管理体制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监督,尤其是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同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

第四,长期政策支持缺席。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都有明确的时限,时限一旦届满,就会出现政策骤然缺席的状况。受偿者因政策届满而失去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扶持,难以找到立足点。长期政策缺乏很容易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态补偿丧失其本身的重要意义。

四、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重构思路

立足国内现状,结合国外的实践,完善和重构我国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是必然的趋势。

(一)有关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完善

立法的缺席是限制和阻碍机制建立的主要原因。仅仅依靠不完备的法律规定和短期的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非长久之计,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政策,使生态补偿机制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而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谁受益谁补偿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通过设立专门的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类似资源型企业应当推行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积极鼓励、引导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是我国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当务之急。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生态补偿的内容,对于我们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明确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方

按照外部性理论,可将生态补偿中的利益相关方划分为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使用者)。提供者或购买者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在政府是提供者的时候,可由政府直接向使用者征收补偿费用。在单位或者自然人尤其是自然人作为提供者时,向使用者征收补偿费用的操作困难很大,使用者搭便车现象严重,这时需要政府或者市场介入,以平衡利益相关方。

(三)设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基础。如果生态补偿标准设置过低,那么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将得不到与付出的成本对等的利益,从而降低提供者维护生态系统服务的积极性,最后导致原本应该保护的生态环境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态补偿形同虚设;反之,如果标准设置过高,使购买使用者的付出超过其享有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益,从而降低使用者购买使用服务的积极性,最终阻碍经济的合理发展,违背了生态补偿平衡各方利益以使人们公平地保护和享有生态系统的目的。

只有准确评估生态服务系统的价值、计算成本和效益间的差额以及使用者得到成本和付出利益之间的差额,才能确定公平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科学化需要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提高补偿的准确性、科学性。生态补偿标准不限于单一的国家标准,由于各个生态系统服务区在环境、经济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地方应制定自己的标准。

(四)政府与市场并举的生态补偿方式

按照运作机制不同,生态补偿方式划分为两种,即政府主导的国家补偿方式和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的市场交易。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包括直接的财政资金物质补偿、通过制定实施政策的补偿、“授人以渔”的科学技术补偿等。政府补偿的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转移支付。根据政府财政情况,从纵向或者横向衡量其财政差距,在财政平衡下实现各地生态系统服务的公平。政府资金的另一来源是环境税、征到的生态补偿费或者社会筹资等。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表明,将市场运作引入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如水权交易等通过市场机制运行的补偿方式。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生态环境成本将被充分地纳入分析和决策过程。

总之,完善和重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生态补偿是涉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者与受益者、经济利益损害者与受损者、流域的上游与下游、居民与政府等多层面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当代与后代之间的和谐发展,是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梦。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税生态补偿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对于国家的经济水平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稳中向好发展, 我国企业的数量不断壮大起来, 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一个企业是否能够做出正确、有效的投资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命脉。但在企业进行实际投资的过程中, 由于受到财税政策的影响, 企业的投资行为也会随之产生变化, 而如何采取适当的财税政策才不会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或者将其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已成为研究的重中之重。

2 完善资本和金融市场

使企业的投资行为得到优化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有完善的资本市场以及金融市场。将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进行完善后, 利用市场利率对金融资源进行配置决定, 进而使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得到促进, 使企业实体经济得到良好发展, 达到降低沉淀成本数量的目的。因此, 相关部门应对行政垄断进行阻断, 同时, 还要防止地区垄断情况的出现, 从根本上使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 提高市场的自由竞争性。此外, 相关部门还要将中性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不再对企业的产权性质加以区分, 采用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 避免差异化对待的现象产生, 真正意义上保证各行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3 降低或减免相关财政税收

随着我国企业队伍的不断壮大, 各企业的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 每个企业的规模、融资情况也有所不同。对于发展状况良好的大规模企业, 财政税收不会影响其投资行为, 而对于小微型企业来说, 高额的财政税收可能会使企业的发展不堪重负, 使原本经济发展能力有限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 不仅会使小微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产生资金短缺的问题, 严重的还会使小微企业面临着倒闭的困局。因此, 有关部门应降低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 特殊的还要减免其财政税收, 以此来给小微企业的自身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财税政策条件。除此之外, 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 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金融服务等, 进而使小微企业有足够的优势去应对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压力, 使其自身发展情况得到改善。小微企业得到健康发展就会不断壮大起来, 具有缴纳财政税款的能力后, 小微企业会缴纳更多税款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解决当地就业问题, 所创造的经济价值要远远超过其所得到的税收优惠。

4 实行折旧补贴政策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的沉淀成本, 相关部门应实行相应的折旧补贴政策。企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 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 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折旧处理。在这一过程中, 企业可以选择折旧进程, 如果采用加速折旧, 则可以选择减少折旧所用年限, 或者采取相应的加速折旧办法。若采取降低折旧年限的方法, 那么最少折旧年限不能低于规定的60%;而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除了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还可以使用年数总和法, 以此来减少企业内部沉淀成本发生的概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还包括人力资本折旧, 通过折旧补贴政策的实行可以使企业由于技术改变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使企业的发展和投资情况得到保证。

5 建立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障

为降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 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 推行转移支付体系等一系列财政税收政策, 还要建立合适的财税法律和财税法规, 并不断提高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性, 进而使企业的沉淀成本和人力资本得到有效降低, 使企业的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得到提高。

6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对企业实体经济发展重视力度的不断加大, 企业的投资行为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企业在进行实际投资的过程中, 财税政策的实施会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 若想使企业得到健康、良好发展, 促进国家经济增长, 相关部门就要对财税政策做出相应的改变, 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从而使企业的投资行为得到优化。

摘要:近年来,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科学技术进步速度不断加快, 国家对企业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增大。企业的实体经济发展情况与国家的财税政策、企业的投资行为有着重要关系, 而财税政策对于企业投资来说, 是具有重要影响的经济变量, 其作用不可忽视。因此, 从财税政策的角度对企业的投资进行研究与探讨已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目标, 不但可以更加贴近企业的投资行为, 还能够为促进企业进行投资提供重要的指导方向与原则, 使企业的经济投资和实体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本文主要对使企业投资行为优化的财税政策措施进行阐述。

关键词:财税政策,企业投资优化,行为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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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生态补偿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平台, 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 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支付的安全风险、物流速度慢等问题, 这些问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不容忽视, 亟待解决。中国应当抓住电子商务这一发展时机, 改革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加强支付安全保障, 让跨境电子商务带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2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财税政策发展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是依托互联网这一平台, 借助信息技术手段, 实现不同国家的人们进行交易的商务活动。简而言之, 跨境电子商务就是由不同关境的主体借助软件展示, 进行沟通, 达成一致协商后, 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支付, 通过物流运达另一方关境的活动。

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出口退税、免税的政策, 我们在进口零售产品实行新税制, 将重点放在跨境电商出口方面, 加强跨境电商中财政税收扶持制度。但是仍有一些问题, 比如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方向不明确等, 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在, 我们应重视跨境电子商务财税政策方面的问题。

3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3.1 跨境电子商务财政支持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财政支持方向存在问题, 还是过去的财政直接支持为主, 财政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项目, 对于需要的配套措施, 比如对于基础设施, 财政一般会进行成本的核算, 根据成本直接给予资金支持。在财政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支持时, 也会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的注册资金规模, 对于注册资金高的商家进行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 但是这样会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跨境电商得不到支持, 不利于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

3.2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是消费者和商家通过软件进行交易, 消费者在虚拟的空间内与商家达成交易, 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但是由于是在虚拟空间进行支付, 而且由于信息验证问题, 交易双方的信息并不完善, 导致我国很难找到纳税人的真实信息, 就会使税收流失。而且也不好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 在现实生活进行交易, 货物、工程、服务、劳务都有迹可循, 但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的有些服务是在虚拟空间内进行提供的, 并且没有通过关境, 因此难以探查到, 所以跨境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3.3 跨境电子商务退税的问题

我国税法规定, 出口退税要提供一定的凭据, 但是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有某些特定因素的影响, 部分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家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因为缺少发票, 所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家也就不能退税, 给这些跨境提供货物、服务等的商家增加了成本。跨境电商商家不能出口退税, 也就没有享受到国家的出口退税免税待遇, 所以降低了跨境电子商家的积极性。

4 促进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财政支持

在财政政策支持方向上, 要加大对正处于发展时期的跨境电子商家的支持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 弥补跨境电子商家的成本,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蓬勃发展。同时, 在财政支出方向, 应增加财政支出用于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我们应当加强对商家信息的监管, 确保商家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要建立商家信息监督机制, 对于跨境电商进行信息认证, 通过审核以后, 才可以在平台上发布信息, 建立诚信良好的跨经电商信息环境。

4.2 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 国家难以对部分商品或服务征税, 造成税款的流失。我们应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规定跨境电商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 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登记在税务部门, 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 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 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体制,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的监督, 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要注意对跨境电商信息及交易情况的审查。纳税人也具有向税务部门主动纳税的义务, 发生应税行为, 要积极主动申报。

4.3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跨境电商出口难以退税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跨境电商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由于无法退税, 很多商家由于成本增加, 也就不再愿意进行跨境电商交易, 我国应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 在商家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 过渡期内增值税免税政策, 还要设立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机制, 便于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申报, 要建立完善的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制度, 实行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一体化管理。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不断发展, 交易数量、数额都在增长, 财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 目前跨境电商财税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财政支持力度小, 而且税务部门难以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跨境电子商务商家出口退税面临问题, 这些问题都制约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此我们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财政支持力度, 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以及全球化的推进, 电子商务逐渐渗透人们的生活, 为人们生活带去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 因此研究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在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 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而财税政策对于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因此我们要利用好财税政策。本文深入研究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财税政策发展现状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给出了促进电子商务财税政策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财税政策,财政支持,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 卢达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深圳大学, 2017.

[2] 李雯.跨境电子商务B2B发展模式分析[D].吉林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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