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处理论文范文

2023-09-16

财税处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所谓的政府补助, 是指由政府所派发, 由企业接收的, 来自于政府的无偿性的货币性资产, 或者是非货币性援助资产, 但是在这部分补助当中, 如果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 那政府投入的资本则不算在内。无偿性以及直接取得资产属于市政府补助的最直观特点, 所以政府可以依靠其企业所有者的身份, 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但是投资必须要有回报, 并不是无偿进行的。所以严格来讲政府补助不属于补助准则范畴之内的事项。在进行实际的政府补助工作进行中, 政府补助所采取的形式, 主要可以分为财政拨款、贴息以及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二、财税处理工作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 财税处理工作现状

在现今我国政府补助财税处理工作方面, 现状如下:

第一, 在国家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中, 对于政府补助处理具有如下规定: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与资产有关以及与收益有关两种。所谓的与资产有关就是指企业获得来自政府所提供的相关补助资金, 而这部分补助资金将用在购建, 或者是进行其他长期投资。因为这部分补助资金不能够立即产生效益, 所以在后续进行当期损益确认工作时, 该部分政府补助资金应当作为递延收益进行使用。只有在这部分资产已经能够使用并且产生收益时, 才可以对其进行合理分配, 然后将其与各期营业外收入进行结合。如果在其使用期限之内, 出现了出售以及转让和毁损等状况, 那么除开已经使用的一部分资金之外, 剩余的部分需要投入到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之中。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 所代表的是剔除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内容, 该部分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来进行补偿, 所以当企业获得这部分补偿时, 就将其作为递延收益进行使用。同时还在对相关费用进行确认时, 需要纳入到当期损益当中进行确认。如果企业已经进行相关费用使用或者损失, 那么这部分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在我国税法中, 对于来自政府补助的财税规定有如下介绍, 企业所获得的多种形式的财政性资金, 由国家所进行的相关投资以及资金使用, 在过后需要进行本金的归还, 同时也要将这部分获得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纳入到企业收入总额中。如果企业所获得的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其来源属于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用来进行专项专用的财政性补贴资金, 那么可以在进行税收计算时不纳入征税范围, 在进行实际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 需要将其从总额中进行剔除。同时还在财税相关文件当中,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资金, 除了可以不纳入到征税范围之内, 还有如下补充内容, 如果该部分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所发放的, 如果企业拥有完善的资金拨付文件, 且在该文件中, 该部分资金使用的用途有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政府财务部门对于该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或者是管理的制度完善以及企业在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使用时进行了专项核算, 那么在进行当年所得税额计算时, 可以将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从总额中剔除, 不需要进行税收缴纳。

(二)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财税处理标准不统一。在上文现状论述中, 政府补助纳入到当期损益过程中, 使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该原则基于会计准则来进行。而基于税法则需要, 对这部分补助中的征税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进行合理的划分。如果属于征税收入, 那么在当期应缴纳税额当中, 需要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来进行。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 可以从总体的缴纳额度当中进行清除。但是同时在税法当中有相关条文规定, 对不征税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纳税额计算过程当中, 需要进行剔除。所以通过对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中, 对政府补助才是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 可以知道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在进行相关的财务支出以及核算工作时, 需要进行数据的备份以及记录, 方便后续纳税工作出现调整, 可以依靠准确的数据来避免出现误缴或者是多缴少缴的现象。使企业核算工作量大大增加

三、政府补助财税工作改善建议

(一) 对现行财税处理标准进行统一

在进行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过程中, 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标准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 所以尽量地将两者进行统一来进行工作的开展。比如企业得到了来自政府的和收益有关的补助, 会计处理, 将其纳为营业外收入, 所以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过程中, 直接将其作为可营业外收入进行计算, 不进行纳税的条件工作。同样, 在当期或者是后期产生的核政府补助有关联的成本费用以及折旧摊销, 也不将其纳入到纳税调整范围之内, 在税前就将其进行剔除。如果企业所获得的是和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 并且在获得后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 那么需要分年份摊销, 然后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在对所得额进行纳税计算工作过程中, 对于企业所得税缴纳, 需要在全额纳税的基础上来进行, 而其他由后期或者是当期所造成的折旧和摊销, 将不会出现纳税调减。在年底进行会计处理工作时将其结算, 并且转到营业外收入部分进行纳税调减就可以。通过上述的处理方法, 可以使在进行税务处理工作时, 各冗杂环节大大降低, 将不必要的税款差异减少, 从而使纳税以及缴税过程中, 出现的误差降低。

(二) 对财税政策及变化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因为现行的政府补助形式以及类目繁多, 并且与这些政府补助因为时代的发展促使着财政税收工作产生急速变化, 因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中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以及掌握, 同时还需要对与行业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 对财务税收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处理方法进行熟练掌握, 以此来降低财税处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工作误差。

(三) 采用分摊比例法对共同费用进行分配

因为在进行政府补助的资金应用时, 虽然进行了单独的核算工作, 但是有部分资金系用于应税收入, 又用于不征税收入, 对这部分支出, 不能够进行明确划分时可以使用分摊比例法, 对全部收入中的不征税收入进行计算, 同时分配比例, 然后再对不征税收入中的各支出项目进行科学分摊, 通过这样的方式, 将不征税收入所产生的成本和额外费用等进行全面剔除, 保证共同费用的分配合理, 利于进行财税核算工作。

四、结语

进行政府补助工作中的财税处理, 需要对会计制度以及税法制度中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规定进行明确, 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地降低, 以此来进行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 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尽量消除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差异, 使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形成和谐关系, 使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汇算时, 能够更加方便, 更加便捷。

摘要:在会计工作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工作时, 如果遇到政府补助补贴资金, 在现如今的情况下工作难度将会大大增加。同普通的财税处理工作相比, 政府补助, 财税处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需要结合会计以及税法的相关要求, 对政府补助财税处理工作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全面分析。主要是为了能够在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下, 使税法以及会计制度之间巨大的差异降低, 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不协调关系进行处理降低纳税调整事项, 并且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 更加便利。在本文中, 笔者就将对其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政府补助,财税,处理

参考文献

[1] 陈玲娣, 周星梅.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差异分析[J].会计之友, 2010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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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瑾.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及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 2011 (11) .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2008.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2009.

财税处理论文范文第2篇

从“十二五”到“十三五”, “营改增”一直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为解决重复纳税, 自“营改增”实施以来, 因可抵扣范围变化, 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和原增值税企业共降低税负5736亿元。因建筑行业的特殊性, 税制的改革给行业运行带来了一系列大范围的影响, 那么, 在新税制下, 建筑业从提升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寻找一条符合自身特色的财税处理方法, 已成为炙手可热、亟待解决的全新问题。

2“营改增”对建筑业的财税影响

2.1“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 会计核算项目改变。建筑业在“营改增”前, 一直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过程只包含计提和缴纳两个环节, 涉及有关税费的科目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但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 受增值税特殊性影响, 企业在采购材料、购入固定资产、分包工程等环节都要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因此, 建筑业需根据相关业务改变并增加会计核算科目, 例如启用新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并在该科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三级科目。改革后, 由于增值税纳税项目的具体化, 会计核算工作逐渐复杂, 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也大大增加。

(2) 会计处理方法改变。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时, 只需对计提和缴纳两个环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建筑业缴纳增值税后, 受各环节都要进行涉税处理的影响, 与税改前对比, 除了结转和缴纳增值税与计提和缴纳营业税这两个环节相似外, 其他与税费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均发生了改变, 以采购原材料 (已入库) 为例, 在营业税制下, 采购成本包含了相关税费, 账务处理时借方科目为“原材料”, 在增值税制下, 采购成本虽然包含了相关税费, 但增值税进项税额除外, 账务处理时借方科目为“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因增值税涉税环节多, 及每个环节的会计处理均发生变化, 那么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也应随之提高。

2.2“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 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资产负债表直接体现一家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等都要借助这一报表来展现。税改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建筑业在采购过程中, 供应商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 那么进项税额将从采购成本中分离出来, 采购成本减少, 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减少, 因此, 当负债金额不变时, 流动比率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 建筑业的整体偿债能力减弱, 资产结构发生的变化终将影响建筑业的竞争力。

(2) 建筑企业经营成果的变化。利润表直接反映一家企业的经营状况, 报表中的数值可直接体现一家企业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 从中可以判断出该企业经营的好坏。“营改增”后, 销项税额将脱离销售收入, 单独核算, 建筑业的整体营业收入会降低。同时, 采购环节进项税额难抵扣、存量资产无法抵扣、人工成本比重大却无法抵扣等问题的出现, 导致建筑业的成本费用增加, 所以利润也有所降低。利润减少成本增加使企业的成本费用利润下降, 该指标越低, 表明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越大, 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化。建筑业是以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展开的行业, 建筑业的自身产品开发周期长, 项目开发都是分段结算, 项目建设之初, 收取预收款。“营改增”实施以来, 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企业在预收款后的一段时间内未发生采购业务, 无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纳税期限内, 建筑业应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全额缴纳增值税, 货币资金的流出给企业造成了资金压力, 不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给企业的短期发展带来了挑战。

2.3“营改增”对建筑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1) 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是以理论政策为依据实施开展的, 在“营改增”后, 进项税额以见票抵扣的方式作为抵扣原则, 只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才抵消相关进项税额。结合建筑业收入支出复杂以及从业人员广等实际情况, 现以人工成本为例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建筑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三成, 即30%, 其中, 90%的建筑工人是从社会零散劳动力中聘用, 难以取得可抵扣发票, 可抵扣税费无法抵扣。除此之外, 建筑业施工过程中, 所需材料的品种多而杂, 相当一部分材料可以就地取材, 无法获得抵扣发票抵扣相关税费。改革后, 建筑业增值税率远远高于其营业税率, 税负处于增加状态。

(2) 对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 建筑业的纳税地点及扣缴义务人均发生变化, 在营业税时代, 纳税人发生建筑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建筑业在营业额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时代, 建筑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而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申报对象, 按期纳税。建筑业有分包、挂靠业务的, 税改前, 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改后, 承包方及分包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 总承包方不再为扣缴义务人。

(3) 对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一方面是购进“三类资产”的税务风险。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并用于简易计税工程的,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三类资产”后期改变用途, 不再用于简易计税工程, 其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果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对政策理解不透彻, 在简易计税下取得“三类资产”, 会忽略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限内不认证发票, 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待“三类资产”用于非简易计税工程时, 如认证期限已过, 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 将给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成本费用带来的税务风险。建筑业在施工前要对客户

做工程报价, 施工前建筑业难以预测本次施工中成本费用能获取多少增值税可抵扣额。因此, “营改增”后, 建筑业初期难以准确判断工程报价, 加大了销售人员与客户间的沟通难度。

3“营改增”后建筑业应对财税影响的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筑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中应体现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联性, 多方“抱团”主动学习以及掌握新税制。财务人员应及时了解新政策, 认真解读新政策, 根据新政策做好有关的财务分析活动, 使企业其他部门早日掌握新政策的精髓, 使之适应税改的发展、市场的需求。采购人员以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分析为基础, 主动投身于税务成本的管理工作当中, 积极正确的开拓采购市场, 选择实力强、规模化的企业为采购对象, 给建筑业带入更多的进项税额。销售人员根据采购部预测的成本费用及可抵扣税额, 积极对接财务部, 综合考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结合建筑业的行业特点, 准确的估量工程报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促进企业内部之间的合作, 有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 能促进建筑业平稳的渡过税改的关键期。

3.2 加强财务管理, 积极做好纳税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程度远大于其他行业。其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模式、财税管理等多方面均发生重大改变。建筑业要适应变革要求, 首先应借鉴同行业的“营改增”经验, 定期评估企业的财务指标及税务风险, 并提出解决措施, 其次, 积极关注税改的新变化, 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 增设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税务会计岗位, 培养税收管理人才, 提前做好纳税筹划规避财税风险, 最后, 充分利用“营改增”后的财税政策, 做好建设项目的税收演练, 及时拓展纳税筹划空间, 切实降低企业税负, 提高企业盈利水平与持续发展能力。

4 结语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同时也对建筑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带来了重大改变, 本文就“营改增”对建筑业这三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在未来的工作, 需要建筑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应更科学的措施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十二五”期间, “营改增”试点行业由“1+6” (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 陆续增加到“3+7”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 。“十三五”的开局之年,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自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实施“营改增”起, 受自身产品周期长、产品计价方式复杂、管理环境复杂等自身行业特点影响, 建筑业的财税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 本文就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三个方面分析“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 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务管理

参考文献

[1] 范雪冬.“营改增”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分析[J].纳税, 2018 (2) .

[2] 孙关荣.“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财税处理[J].财会学习, 2018 (4) .

[3] 胡静.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及防范[J].现代营销, 2017 (12) .

财税处理论文范文第3篇

油田装备企业采购原材料套管生产加工后将产成品销售给油田采油厂, 期间由于原材料质量异议以及因此导致的产成品质量异议, 涉及原材料采购入库、出库生产领用以至产成品销售等购产销各个环节, 结合质量异议处理方式如退货、换货、补货或赔货、赔偿损失等, 因此引起的财务核算及涉税处理。

2 原材料出库前退换货

原材料入库前由技术质量部门判定后质量异议进行退货或换货, 由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处理后按实际数量正常采购入库程序财务处理, 借:原材料进项税 (发票到) 贷:预付 (正式挂账) 或应付账款 (暂估) 。采购仓储部门做好供应链的到货验收环节, 尤其批次管理, 因为同一货物一年之内有多次招投标, 有多个中标合同价格, 以便防止后续质量异议退货的高进低退或低进高退现象, 由此可能造成增值税进项转出或高或低, 以及库存物资原材料及产成品核算不准, 乃至影响后续销售出库结转销售成本, 进而影响损益及所得税核算。

3 原材料出库领用后退换货折让

原材料出库经车间领用后于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异议, 做退换货或销售折让处理, 如: (1) 发票未开, 车间做红字出库单退库财务冲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负数) 贷:原材料 (负数) , 采购库管做红字入库单退货财务做冲暂估, 借:原材料 (负数) 贷:应付账款 (负数) ; (2) 发票已开, 购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销方依此向购方开具红字发票退货或折让。相应购方在提出《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当月做进项转出, 并非在收到红字发票做红字进项, 其余账务处理同上。退货后车间归集的其余生产成本由后续产成品或转产产品承担, 相应摊厚产成品单位生产成本。如停产则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中的停工损失。一般短期计划内的停工损失计入制造费用—停工损失, 长期计划外的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停工损失, 如计入管理费用则引起所得税核算变化。

4 原材料出库领用后实物补偿

原材料出库经车间领用后于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异议, 做实物折扣处理, 俗称补货实质就是实物进行折扣销售。供应商正常开票, 购方正常抵扣, 只是数量变大, 单价变小, 总金额不变。账务处理依据发票金额正常程序同前述处理不再赘述。如供应商只赔货或补货, 不开增值税发票, 只有库管员的入库单, 则违反会计法和税法, 账务难以处理容易造成账外资产, 以至于账实不符不利于资产监管和税法上销售方有偷漏税嫌疑, 且对质量异议业务处理难以形成账面记录不便于进行追踪。或者好多企业对于收到对方不开进项票的赔货用名义金额1元入账, 如此处理也极为不妥, 因为这明显不属于捐赠。更何况对于后续的成本核算以及资产管理都将产生极其混乱的影响, 违反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因此会计的职业判断显得相当重要, 应本着业务事实的原则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5 产成品销售出库后损失赔偿

产成品销售后赔付油田采油厂退换货并经质量追溯至原材料供应商即赔偿追溯, 销售给采油厂质量异议退换货同上述处理, 此处不再赘述。销售产成品赔付给采油厂的直接损失大多采用退换货处理, 间接损失作赔付款处理, 借:销售费用—售后赔付款, 贷:其他应付款—赔付款—客户, 追溯至供应商原材料的赔款冲抵给客户的赔付款, 借:销售费用—售后赔付款 (红字) 。借: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供应商, 冲抵后的销售费用作为销售方真正承担的售后质量赔付金, 影响损益从而影响所得税核算, 但此处赔付款绝不同于违约金, 不属于价外费用, 不用开增值税票, 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赔付协议核算间接损失赔付款。

6 购销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经司法诉讼程序依据判决和执行结果进行处理

如判决胜诉, 让对方退换货实物补偿或折让, 处理同前。如判决败诉, 大多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处理。当然必须符合相应的适用情况和取得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证据材料及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 否则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依据不充足, 且税前损失视为违规处理, 由此带来涉税风险降低税法遵从度。适用情况如供应商有以下情况之一: (1) 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但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 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 (3) 债务人三年以上未对债务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 经司法机构依法宣告关闭、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者被工商机关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清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清算费用和破产债权的; (5) 虽然双方已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但是无法对债务追偿的; (6) 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应的处理依据有: (1)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 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 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4) 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如诉讼之前有, 但反悔拒不履行) ; (5) 双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及差旅费办公费等计入管理费用, 存在质量问题的库存物资做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账面剩余的预付账款做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 如此都将影响损益, 进而引起所得税核算变化。

7 结语

综上所述, 质量异议处理涉及采购生产销售多环节以及灵活多变的各种方式, 且涉及的环节与处理方式之间错综复杂交叉。因此, 厘清头绪进行职业判断, 本着业务实质进行正确的账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尤其重要。

摘要:通过相关研究可知, 引起质量异议时间节点:原材料出库前;原材料出库领用后生产过程中;产成品销售后。质量异议处理方式:换货处理;退货处理;实物补偿;销售折让;损失赔偿 (直接、间接损失) ;司法诉讼程序对方胜诉不用赔或特殊情况不能赔。对此, 本文对上述质量异议时间节点及处理方式的财务账务处理以及相关增值税及所得税处理进行研究。

财税处理论文范文第4篇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作为计税依据并向国家缴纳税赋。土地增值税的开征, 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一般而言, 土地增值税采用查账征收法, 特殊情况也采用核定征收法。本文结合实际案例, 探讨了房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财税处理方法。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

房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主要采用查账征收, 可将其分为预征、清算两个环节。项目转让取得收入若不符合清算条件, 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待项目完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再次清算, 实行多退少补。如此处理, 是因为项目竣工前的成本难以准确计算, 由于缺少结算依据, 会影响结算的准确性。项目完工后, 如果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就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条例, 计算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申请表, 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资料, 结算应纳税税额。

3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处理

3.1 前期准备工作

房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目的是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调节, 避免房价快速增长, 促使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如果清算工作时间充足, 应该合理选择清算方法, 准备原始资料并进行审查, 获取相关凭证和发票, 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3.2 划分清算项目

划分清算项目, 能保证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 也是理清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依据。目前, 清算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第二, 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应分别开展清算;第三, 按照不同用途开发建设的项目, 按照用途的不同作为单项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进行清算。此外, 房产企业开发建设的产品中, 其中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过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 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 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对此, 在清算截止期限以内, 应该了解房源的数量和分布, 为清算工作打下基础。

3.3 清算项目成本

成本的清算和审核相对复杂, 要求工作人员严谨细致, 避免出现疏漏。其中, 清算收入时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货物等, 还包括附属建筑物收入, 均属于清算项目范畴。结合以往经验, 清算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 看拆迁合同、承包合同、批复文件、签字花名册等是否真实; (2) 计算成本时, 看发票证明是否完整; (3) 预售证评估费用、交易费用, 也要列入开发成本中, 避免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3.4 确定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确定流程如下:第一步, 确定项目应税收入。结合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商品房销售 (预售) 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步, 确定扣除项目。房产企业对新建房屋建筑进行转让时, 扣除项目有5项: (1) 获取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 (2) 房产开发成本; (3) 房产建设开发费用; (4) 房产转让产生的税金; (5) 获取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第三步, 计算增值额, 计算方法是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第四步, 确定税率。首先计算增值率, 计算方法是: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税率计算采用超率累计税率, 以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表为准。第五步, 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3.5 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方法:第一, 以核算项目为准, 先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然后确定税率, 最后根据房产面积大小计算增值额。第二, 按照房产面积划分项目, 先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然后确定税率, 最后计算增值税。对于税务机构而言, 应该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审核清算项目时, 要满足规定和格式, 生成审核报告, 确保内容齐全、流程规范。

3.6 申请清算

清算形式分为两种:一是自行清算, 二是要求清算。前者指的是纳税人准备信息资料、提供鉴证报告, 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开展清算工作;后者指的是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 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清算工作。

4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会计处理

4.1 预缴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 以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和预收款为准, 和预收率相乘后即可得到土地增值税, 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征率。其中, 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对应的预缴税款, 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预收账款增加对应的预缴税款, 记为“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 ”账户。

4.2 清算会计处理

项目竣工后, 符合清算条件实行多退少补,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如果预缴税额高于应缴税额, 则申请退税。其中, 计提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实际向税务机关补缴时, 借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记为“银行存款”。申请退税, 借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退还税款收到后, 借记为“银行存款”, 贷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 结语

综上所述, 房产开发企业在运营发展中, 应该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合理选择清算方法。在税务处理上, 应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流程是划分清算项目、确定应税收入、清算项目成本、确定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处理上, 主要包括预缴、清算两种形式。希望为相关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促进房产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摘要:对房产开发企业而言, 土地增值税是主要税种之一, 如何科学准确地开展清算工作, 成为会计人员的关注重点。本文首先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 然后分别阐述了清算涉及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曹宏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研究[J].商, 2013 (18) .

财税处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的信息环境已然形成。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等创新技术的发展,给社会的各项管理职能的创新提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思路。“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后,税务机构目前推广应用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通称为金税三期系统),而金税三期的主要功能是更加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和云计算,从而让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几何级倍增,至此我国的财税信息化已经初具规模。财税信息化的形成,在带给企业更加便捷、规范的纳税环境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财税风险。如何有效管控这些财税风险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财税风险和内部控制概述

财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刻意的回避税费缴纳行为或者由于对税务方面的规定不能完全掌握导致企业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财税风险属于非系统性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特别是通过内部控制进行科学合理规避。

内部控制主要是指由企业的管理人员为改善自身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和保证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等目标而共同制定的各种管控程序和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财税信息化下企业面临的主要财税风险分析

随着当前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我国总体的财税信息化环境已经初具规模,因此与之前相比,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十分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带给企业的不仅仅是便捷、良好的纳税环境等优势,同時也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财税风险问题。

在此笔者按照财税风险产生领域的不同,将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划分为交易风险、遵从风险、操作风险、财务会计风险、投资组合风险、管理风险和声誉风险七大类,结合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运营管理实际,企业面临的关键财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因交易而产生的风险显性化

交易风险涵盖了企业与其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的每一个操作环节。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交易风险之所以会被显性化,主要是因为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行业相关性、同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比率相关性等数据均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加以分析,在此情况下一旦企业的交易对象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或者不合规的增值税发票,而企业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了相关的业务处理,则容易给企业带来较高的财税风险和经济损失。

(二)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较高

财税遵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财税工作人员可能因为工作疏忽或者不了解财务方面的相关规定而使得企业违反了税收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人员为满足个人利益需求而违反税收法规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之所以较高,主要是因为在信息化环境下商品品目由商品编码控制、商品数量由单位编码控制,单价、金额本身就是数字,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计算出企业商品增值额,库存存量额以及增值税的留抵,这时企业的整个经营状况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中基本上是透明的,任何不遵从财税法规的涉税行为极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从而使得企业的财税遵从风险会有一定的上升。

(三)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涉税业务操作风险增加

企业在进行涉税行为是也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多缴纳税款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运用财税法规进行完税的过程中就会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涉税业务操作风险会增加,主要是因为当前的财税信息化环境是与“营改增”相辅相成的,“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收政策法规、纳税流程、发票管理和税收筹划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若企业的财税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熟练掌握和适应这些变化,则操作风险就会增加。

四、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企业财税风险管理的对策

从上文分析可以发现,财税信息化环境的形成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财税风险呈现出上升趋势。鉴于此,笔者结合风险管理理论和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认为企业可从以下角度采取对策来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对财税风险的管理:

(一)优化控制环境来为企业的财税风险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控制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同时控制环境也是企业进行财税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要利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财税风险的有效管理,首要环节就是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优化:一是在内部控制环境中融入财税风险管理意识,即通过提高财税业务相关人员的财税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在企业进行财税风险管理过程中能够以风险的视角来评估和衡量各项涉税业务活动;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做好财税信息化的建设,以实现企业与外部财税信息化环境的有效对接,提高外部对企业内部财税业务活动的有效监督,从而为财税风险的管理创造一个完善良好的环境;三是建立财务风险管理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以有效提升财务业务人员参与财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二)结合财税信息化特点找准企业发生财税风险的关键风险点,并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

结合上文分析,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中企业产生财税风险的主要原因,企业增值税的财税风险的关键风险点有:所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真实合法性、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和少缴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的财务风险的关键风险点有:多计或者少计收入的风险、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的风险、资产折旧违规摊销的风险等,在找准这些风险点的基础上,企业应当结合内部控制机制中的风险评估相关理论对这些关键风险点及其产生的风险利用风险清单法、报表分析法和流程图法等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分别明确采用利用财税风险、转移财税风险、减少财税风险和保留财税风险等风险应对策略。

(三)从强化内部控制活动的角度来完善财税风险管理活动

在财税信息化环境下,结合上文所分析的企业面临的主要财税风险,要实现从强化内部控制活动的角度来完善财税风险管理活动,企业可从以下角度采取对策:一是强化成本和收入管理,强化成本和收入管理的主要意义一方面在于确保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防止被大数据分析技术发现企业存在虚假会计信息而产生风险,另一方面则可以确保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不会少缴而被财税信息化系统发现并产生涉税风险;二是增强涉税文件的执行力,之所以要增强企业对涉税文件的执行力,主要是为了合理规避在财税信息化条件下被放大的财税遵从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因此而产生涉税损失的可能性;三是结合“营改增”和财税信息化的相关要求,对企业原有的财税筹划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在税负最低和财税风险最低之间进行合理平衡,做好财税风险管理的筹划决策工作;四是进一步落实企业财税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从提升其对财税法规的掌握水平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等方面来有效规避企业因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五、结语

内部控制机制是企业实现对其面临的运营管理风险进行管控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在财税信息化条件下,企业的交易风险、财税遵从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此背景下企业有必要通过内部控制机制来实现对企业财税风险的有效管控。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企业面临的关键财税风险的基础上,分别从控制环境优化、风险分析与评估和控制活动三个内部控制机制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参考对策,以期能够对企业的财税风险管理有所启示。(作者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财税处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反腐败;财税法;国有企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有企业的反腐败工作作为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各界的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国企的腐败层出不穷,近年来在国内持续高压反腐的态势之下,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一汽集团、南方航空等大型国企,涉案行业广、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位高权重都反映出国企腐败愈演愈烈之势,国企腐败已成为当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加强国有企业的腐败治理,推动国企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势在必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展开,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以腐败的主体——权力为规制重心的反腐力量正在强化。当下,针对国企的监督网越织越密,基本形成了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视机构和企业纪委四股监督合力,但国企腐败案件仍屡有发生。根据2019年第3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的《推动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文,仅在2018年里,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央企纪检监察机构处置问题线索46 576件,初核38 369件,立案9 888件,处分14 283人,移送司法机关100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63 462人次,同比增长42.8%。[1](P22-23)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国企反腐正在进一步深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反映出此前国企腐败预防机制的不健全,防腐机制的缺位导致了腐败案件频发,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一、国企腐败治理的财税法嵌入

(一)国有企业腐败的发生机理及行为模式

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定义,腐败的本质即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个人利益”。阿诺德·A.罗哥和H.D.拉斯维尔认为,个别利益本应当置于公共或公民秩序的共同利益之下,若个别利益超越了其原有的位阶,由此造成了对共同利益的侵犯的行为就是腐败,它违背了对公共或公民秩序体系的责任,并与之不相容。[2](P16-19)在我国,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支柱,从性质来看,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也就意味着对于国有企业资财的管理与使用具有了公共特性,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实际上是公共财产。国有企业的公共财产属性意味着对于国企腐败的研究,应当将其置于企业治理与公权力腐败的双重视角下进行。同私企一样,随着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国企治理同私企治理在诸多方法上存在着共通性,“委托-代理”理论同样适用于国企治理分析,在这一点上,私企的诸多治理经验能够为国企腐败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同时也应当看到,国有企业本质上是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既有企业的特性,更有政治的属性,承担着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使命,承担着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相统一的特殊责任,甚至还扮演了准行政的角色,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治理还应当借鉴和吸收公权力治理的相关经验和做法。

公权力的腐败之产生具有三个重要因素:权力、腐败通道(自由裁量空间和制约监督机制)、公共财产,当这三个因素同时具备时就会触发腐败的发生。国有企业腐败产生的原因是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混乱或权力运行缺乏监督机制,从而腐败的通道得以打开,公共财产受到权力侵蚀,而腐败的后果导致企业价值和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国家作为人民利益的代理人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但是国家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因此由国家中的政府代行所有权,具体而言,由政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国资委并非现代企业制度所规定的真实股东,不能参与国有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设立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诸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委托其经营国有资产,代其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国资委的部分所有者职能要委托授权运营机构去行使。因此,国企高管拥有较大的权力(尤其是财权),而权力本身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这种扩张性蕴含了权力被滥用的风险;同时,由于国企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是国企最鲜明的特点。这也意味着,国企领导人员更经常、更直接地受到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企业外部的法律督导制和内部的公司治理机制都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动态过程中,在制度不健全、权力边界不清晰情况下,国企经营业态的多元性、商业行为的复杂性也使腐败问题易于藏匿,加之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缺位所带来的寻租成本降低,腐败的通道就此打开。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能够拥有更具优势的资源,能得到数额巨大的“政策性贷款”和其他优惠,即使是经营失败的国企也能得到相应的扶持,这也进一步加深了腐败的吸引力。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多起国有企业人员职务腐败犯罪案件来看,涉案罪名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其作案所得大多用于投资营利或个人开支。从涉案环节来看,企业改制,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资产管理,财务、资金管理、融资,人事安排等环节是腐败案件高发环节。参照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包括:(1)人事方面的腐敗,即行为人为获取晋升的机会而进行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2)行政方面的腐败,即企业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通过经营、投资、中介、兼职、受贿、索贿等各种形式谋取私利,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违反决策程序或有关规定,在人事、采购、资产管理和项目安排等方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使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3)财务方面的腐败,即行为人为获得不合法利益,利用所处的职位便利和掌握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财务收支活动的行为。从腐败的演化途径来看,这三种类型的腐败行为最终都演变为财务方面的腐败[3](P35),最终表现为挪用企业资产、收受回扣、收受贿赂、收款不入账、通过内幕交易取得信息租金、利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截留国有资产、不如实申报国有资产、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财务报表造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市场投资等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查处了多名中管企业正职领导,其涉及的具体罪名如表1。

从行为上看,国企的腐败表现为直接对国家公共财产侵吞、通过创设寻租空间间接导致公共财产流失以及铺张浪费等现象;从本质上看,这些行为大致可以归纳为财务腐败、行政腐败以及人事腐败,但这些行为最终都演化为财务腐败。从高发的职位上看,多为掌握着较大自由裁量权的领导职位,其自由裁量权就包括财务上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从财税法的视角去分析探讨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构建国有企业的财税反腐进路,对于从源头预防腐败,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完善我国腐败治理体系,同时呼应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税反腐:国企反腐机制的激活

国有企业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我国财政收入的减少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非税收入制度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公共财产理论认为,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人民,公共财产的管理使用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因此国有企业的腐败是对公共财产的侵犯。从公共财产理论看,国企反腐不仅肩负着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任务,同时也关涉公共财产的保护。这就要求对于国有企业的腐败治理,不仅要对腐败人员加以惩戒,同时还应当构建相应的预防机制,防止国家财产的流失,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纵观整个反腐败体系,除了对于腐败主体进行规制以外,对于腐败的客体,即公共财产的规制稍显薄弱。传统的以“行权者”为规制重心的反腐败体制,在面对人格的不稳定性、隐秘性时稍显不足,单纯通过加强外部监督的方式抑制腐败则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循环,从而带来了腐败治理的周期性、波动性变化;同时,这一种反腐败模式对于公共财产的关注较少,事后的惩治往往并不能有效弥补腐败所带来的国家财产的损失。因此这就要求转变腐败治理的思路,建立预防性的机制,从源头抑制腐败的产生。对腐败进行源头治理的关键并不仅仅在于选人、用人机制上,更在于用制度规范公权力运行的边界,从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

从国企腐败的产生根源、滋生环境和发展轨迹可以看出,腐败问题源于高管权力,尤其是与财权相关的权力过于集中、决策不民主、制度缺失和监督缺位。因此控制财权边界则是控权机制中最为可靠的方式,通过划定财权边界进一步压缩了权力的寻租空间,同时避免了选人、分权等控权机制的主观性、随意性的弊端。因此,探索构建一套以“公共财产规制”为重心的腐败治理机制,即财税反腐机制,对于从源头预防腐败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财税反腐机制是由包括财权配置、财务内控、财产激励、财政监督等一系列财税工具构成的综合性腐败治理机制。财税反腐有助于国有企业完善制度、防范风险,使相关主体的权力得到管束,行为受到监督。这主要得益于财税反腐机制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揭示和事后惩戒的全覆盖。具体而言,一是预防腐败作用。国有企业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能够从根源上对不正之风防患于未然,并能及时查错纠弊,以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教育腐败行为;二是发现揭示作用。腐败问题涉及经济利益,不同程度地在会计报告中有所体现,财税反腐通过审计,以审查账目、实物盘点的工作方法查找纰漏,发现并揭示腐败问题;三是查处惩治作用。国家审计对腐败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处理,严重情形下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履行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使命。

二、中国国有企业反腐内部控制的原理及制度设计

(一)国有企业反腐内部控制的原理

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以包括财权配置为基础、财务内控为核心、财产激励为一体的内部控制框架体系。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的本质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对于国有企业反腐内部控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概念源于现代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公司组织规模扩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衍生出公司组织运作、公司经营者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信息不对称、经营绩效评估与盈余分配等诸多有关公司治理的问题。公司治理的目的是解决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所产生的关于公司财产占有、使用、分配、收益、处分、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而上述的所有问题都指涉公司的财务治理。可以认为,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基于公共财产理论,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结构是委托代理下的多层次链式结构,即“全体人民(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的直接所有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国有企业—企业经营层”,在这种多层代理结构之下,通过财务治理实现对国有企业资财的有效控制,从而抑制腐败发生,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应有之义。

(二)国有企业反腐内部控制的制度设计

1.财权配置:“不敢腐”的控权机制。财权配置是指财权(主要是财务决策权)在企业治理的主体,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的分配,具体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资产分配权以及财务监督权等权力,财权配置的路径决定了企业内部财务治理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要求国有企业的财权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以此实现各个部门的高效运作,同时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从而促进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对财权进行合理配置,要求把握影响财权配置的相关维度,通过对影响权力配置的相关因素进行考量,从中提炼财权配置的均衡点,进而通过该均衡點作为考量的标准来对财权配置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在财权配置方面,当下我国国有企业的财权实际配置同“普适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了重大作用。2016年,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4](P176)此后,国有企业相继修改章程,通过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1“三重一大”决策制度、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突出了党委会在国企治理中的地位。

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了一个“葫芦形”的权力配置体系,党委会掌管企业的决策权,经理层掌控着具体的执行权,董事会呈现出“空壳”状态。这样的权力配置是当下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普遍形态。在国有企业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存在法律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加强国有企业的党的领导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国有企业的财权配置问题并不在于一味地迎合“普适性”的西方企业治理结构,在党委已经掌握了实际的经营决策权的现实前提下,如何实现有效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才是当下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明确指出,应当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通过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等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严格资格认定和考试考察程序,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上述规定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国有企业表现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多层委托代理结构,财权的合理配置成为公司治理的基础,即通过“财权配置—财务治理—公司治理—腐败治理”这一条路径,通过科学合理的权力分配,划定权力边界,从初始阶段压缩企业治理主体的寻租空间,以此来实现对国有企业腐败的抑制。

2.财务内控:“不能腐”的治理机制。在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多层委托代理的结构之下,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内控体系,保障国有企业的业务活动得以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行为,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确保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从而实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软约束”。

财务内控是企业组织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者利用会计及其他方法,对经济业务进行规划、调节和促进,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实现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具体来看,包括会计核算体系、财务预算体系、财务报告体系、考核评价体系、业绩报酬体系以及内部审计体系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安排。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可以保障对于国有企业资产以及相关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符合相应的规范;保证账面资产和实际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确保重要的交易事项的金额准确、及时记载,从而使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这也是从财税角度治理腐败的应有之义。一个完善的财务内控所要实现的目标应当是: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符合法律规范,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保证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促进企业各个部门运作效率的提升。因此,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能够通过制度构建,在让渡企业经营权的前提下,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的权力控制和信息约束,进而实现多层委托代理结构下成本最小化的企业治理目标。

3.财产激励:“不想腐”的促进机制。针对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单纯地通过管控与制约并不能提高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反而会降低企业的经营效率。在构建企业内部的腐败控制机制时,除了需要有“财物内控”远离腐败的“推动力量”之外,还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企业内部的治理主体激励机制的“拉动力量”,实现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的兼容。通过激励机制治理腐败的原理是,财产性的激励能够化解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通过建立多元的激励机制,例如通过股票期权等财产性激励制度等,整合统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本身的利益关系,使得二者在相同财务利益诱因下追求同一企业目标,将廉洁由被动形态转化为主动形态。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發分配〔2006〕175号)对国有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从长期发展来看,股权激励也将成为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重激励机制,能够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主体的岗位职责、岗位权力与岗位权利的协调,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等短期行为减少到最小,促进各层次的管理人员基于财务利益的激励而实现恰当地运用财权有效地履行财责,保证经营决策与企业长期发展利益相一致,使经营者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的同时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中国国有企业反腐外部控制的原理及制度设计

(一)国有企业反腐外部控制的原理

国有企业反腐外部控制是以包括法律规制为基础、财政监督为核心、信息与沟通为一体的外部控制框架体系。对国有企业腐败治理进行外部控制的原理在于,基于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委托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作为所有人在让渡国有资产实际管理经营权的同时,应当确保对于国有资产的控制权,降低代理链条中所存在的“代理风险”与“委托风险”,这种“风险”最为突出的表现即为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腐败治理取得了重要成果,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反腐败斗争也在朝着纵深发展。目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5]从财税法的角度看,在反腐败斗争的新阶段,为了进一步巩固反腐败的成果,除了需要对腐败者进行惩戒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于公共财产的控制。对于公共财产的控制需要通过相应的财税法规约束合力进行,以财税法规作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通过财政监督的手段,从资金来源上压缩腐败空间;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打通外界监督的渠道,从而倒逼相关人员廉洁自律。

(二)国有企业反腐外部控制的制度设计

1.法律规制:构建财税反腐败法规群。腐败问题本身是复杂的,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对于国有企业的腐败而言,除了具有公权力腐败的共同特点之外,同时还带有作为企业的自身特点。它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单位,在对国企腐败治理时,除了遵循公权腐败的治理特点之外,同时也应当使国企腐败治理符合公司治理的内在逻辑。财政反腐败法律制度通过对公权力的财权划定明确的界限,并通过一系列以促进公开为导向的制度设计,使财权“在阳光下运行”,以此来达到对公权力的制约,进而实现对腐败的遏制。构建财税反腐败法规群,分别从人、财、物三个维度强化对财权的监督与管理,能够从源头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从“人”的维度看,即通过实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产公开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动划定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之间的界限,同时,加强外界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增强实行腐败行为的成本与内心压力,达到抑制腐败的作用。另外,该项制度能够与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衔接,对腐败的刑事制裁提供相应的依据。美国颁布的《政府道德法》,法国颁布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也为我国的财产公开制度提供了相关立法借鉴。

从“财”的维度看,将审计监督作为国家财政反腐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点内容进行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就明确要求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强化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相关经济责任的审计。1

从“物”的维度看,通过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在国有企业管理的权力与公共财产之间设立相应的“防火墙”,阻断二者之间的联系。200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是国家进行改革开放的经验成果总结,但是囿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时代局限,立法范围偏窄、立法过于原则化、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缺位等是该法的缺憾之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面临的资产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出资人职责与政府管理职能仍存在较大交叉重叠等问题亟须通过制度加以完善,故应当尽早启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订工作,以规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2.财政监督:强化腐败预防理念。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之下的国有企业,高管多采用资本化的会计政策这种不易觉察的隐性腐败方式获取替代收益,内部监督机制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6](P71),因此需要通过外部监督力量介入。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强化了外部力量对“人”的监督,对于腐败的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腐败治理方式是一种事后型治理,对于国有企业存在的虚假报销、冒领、套取资金,预算收入(包括非税收入)不上缴,挪用预算、公款(包括挤占公款和自行调整公款用途),虚报预算,公款私存(包括账外存款和公款转移)等涉及财政资金等相关问题无法进行规制,因而并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这些问题恰恰是财政监督所规制的范围。以财政监督治理腐败的路径在于,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及时揭露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投资并购、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选人用人、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此促进国有企业完善相应的财务内控制度,从而确保国有企业的财务安全。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强化“腐败预防”这一理念,即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预算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相关漏洞,健全相关机制,以此防范相应的风险。

3.信息披露:畅通外部监督渠道。信息的透明化是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作为公共财产的国有企业,其运行理应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信息不对称性要求必须增强企业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关信息的可及性,强化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信息的披露。增强企业价值信息的透明度,保持财务信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否则容易引起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偏在,进而阻碍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从财政民主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所经营的公共财产属于全体人民,其经营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涉及国有企业的相关信息,理应由人民所知晓。与此同时,在财政没有做到透明的情况下,若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来防治腐败,也必将付出高昂的代價。在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层级委托结构下,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出现了闭环,从而影响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效性。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出现,为了实现对国有企业实际经营者的有效制约,保证其行为选择能够符合委托方的利益,则必须强化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从而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四、当下中国国有企业腐败控制的机制缺陷

(一)国有企业腐败内部控制的机制缺陷

1.财权配置重构与内控监督阙如。现有的机制缺乏对经营层的有效约束,尤其缺乏外部董事的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往往被管理层控制,成为管理层实现目标的工具。而在内部监督权限方面,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及其成员一般由企业内部的党政领导或者高管层担任,这种“同体监督”不但不能使监事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还增大了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合谋的风险。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出台系统的国企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国企内部控制模式缺乏一套统一且可行的指导标准。部分国有企业内部未能构筑相对集中的财务管控体系,下属企业财权过大,导致预算控制不力,资金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业绩考核流于形式,致使整体财务治理目标难以实现。

2.管理动力欠缺与角色定位矛盾。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按照公司制逐步建立起的“三会”制度,未能使国有企业摆脱行政权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问题。这是由于国有企业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其经营目标具有双重属性。国有企业既要追求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同时,作为国家投资设立的一种特殊企业,国有企业还要追求社会效益,通过实施国家相关政策和措施来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尽管民营企业也强调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但仍然是以经济效益为主。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一直处于摇摆的状态,这就带来了企业究竟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还是以实现国家的经济调控政策为目标的角色的矛盾。

这种经营目标和角色定位的模糊性在微观层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进行多元化的投资,盲目地追求规模扩张。同时这种定位不明晰也给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提供了寻租的空间。国有企业经营者追求自身政治利益及职工薪酬福利待遇的目标动力,可能大大高于企业经济效益目标、社会效益目标。企业管理层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最大化作为幌子,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营者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因为“出资者缺位”的原因很难被根治。

同时,在用人机制上,由行政任命的传统用人机制仍然广泛存在,这不仅使经营者一方面以政府作为背景在管理上推卸经营责任、转嫁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多重代理的漫长链条,“近水楼台先得月”而形成事实的“内部人控制”,这使得经营者借助制度缺陷的利己倾向大大增加,具体表现为不合理的在职消费、自定薪酬标准、决策自身效应最大化等行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当现有显性激励下获得的契约报酬不如约束之外的隐性收入时,经营者就最大限度地去追求获取控制权收益,从而产生腐败行为。

3.约束机制依赖与激励机制异化。目前,国有企业的治理仍未摆脱以通过加强对权力的管控来实现对腐败的监督这一思维模式。然而这一进路不仅依赖于监督机制本身的科学性,同时也依赖于监督人员自身的廉洁性。监督者的谋公的积极性弱于追求私利的被监督者肥私的积极性,因而监督者本身也就存在天然的动力不足。一味地强调监督管控,同时也会导致经理者不仅缺乏工作积极性,难以发挥最大工作潜力,而且存在弄虚作假、过度在职消费现象。

即使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建立起激励机制,仍然是行政视角下的绩效考核机制,缺乏现代企业管理视角下的激励机制,经营者真实业绩难以衡量、考核。将国企比照政府机构——工资加奖金模式的标准进行考核和福利配置,缺乏对企业治理层的激励,对成功的经营者无法提供高贡献、高回报的待遇。这样就无法对经营者形成激励效应,经营者转而寻求一些违规、违法的灰色收入。国有企业存在的过度隐性激励隐含的、非制度化的激励方式,表现为不规范的高福利、职务高消费,等等,不仅不能起到提升企业效益的激励作用,相反还会产生经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恶劣影响。

(二)国有企业腐败外部控制的机制缺陷

1.“重打击轻预防”的理念偏差。目前,中国国有企业腐败治理仍然是强调通过事后惩戒来实现的,突出体现在对自然人或单位机构的个别化刑事或行政处罚调整上。而对于通过加强事前预防,进行腐败风险预警的制度建构则比较少见。以刑法等强制性法律对国企腐败的治理主要是通过事后的惩戒来实现对腐败的治理,尽管通过这种事后惩戒也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即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使行为人付出比贪腐所得更大的成本,以此来对潜在的行为人提供一种心理上的强制。这种规制方式在腐败治理的初期的确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该路径以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标准,而“行为”本身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技术尚不能对所有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囊括,当腐败的行为朝着非典型腐败、隐性腐败的方向发展时,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的刑事规制则会出现盲区,而无节制地对法条内容予以扩张、进行类推解释则显然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国企反腐败的实践表明,在反腐司法操作方面,国家积极投入大量治理资源,其中不乏对国企内“苍蝇”与“老虎”的两手抓,刑罚的投入非但没有取得预想的遏制腐败的成果,反而形成反腐运动中“刑罚过饱和”的顽疾[7](P183),腐败在惩治的高压之下进行自我进化出现周期性反弹。面对中国对显性腐败的惩罚力度已大为强化,国有企业中的一些隐性腐败也许并不违法,但却比传统腐败更加复杂,具有系统性、内部操作性和不易被发现的特点,又表现为企业一端漠视民众信任,只谋求自身利益,而民众对内幕一无所知。因此,应该迅速改变国企反腐只侧重“事后惩戒”的制度建设,而忽视结构性反腐所赖以存在和持续开展之层次化治理问题的局面。

2.“重控权轻治财”的重心偏移。传统的反腐败以“权力规制权力”为路径,以“行为”作为评价标准,着力点在于对“权力”的主体,即对行权者的控制,以此来达到治腐的目的。这一种反腐败思路是基于“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的逻辑链条来构建,但是这一逻辑链条并不是完整的,还应当在这一链条前端加上“腐败对象”这一环节[8](P61),而腐败对象往往指向的是公共财产。对于国企而言,以权力规制为重心的腐败治理通常是与事后惩戒联系在一起的,当腐败发生之后,各界所关注的重点仍聚焦在对于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上,而对于公共财产的追赃则稍有欠缺,这一重心的偏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这也意味着对于国有企业的腐败治理应当落脚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上,以财务规制为手段,完善相应的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采购招标制度等,防止侵吞、贪污、利益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的发生。

3.“重管控轻自治”的手段偏离。政企关系未理顺是国有企业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与国家二者之间是统收统支的财政分配关系,国有企业将其全部的生产经营利润上缴国家,而企业的经营费用由财政统一拨付,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强烈的行政控制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断提升,但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依然呈现出较强的依附关系。政府的定位是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消除商品流通的壁垒和障碍,促进公平竞争。这就要求政府应当对国有企业与其他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将国有企业的进退交给市场而非国家,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溺爱。但现实情况是政府为了实现平衡预算和创收等经济目标,有时会通过直接的行政命令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行政手段人为设定相应的市场壁垒以此对国有企业进行扶植;有时会相应弱化对于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但是政府作为外部力量,其管理因缺少专业性而缺乏效率,行政手段的强势干预带来了市场化调节手段的弱化以及各种制度上的衔接不畅,无法真正对国企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正给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寻租腐败带来了制度空间。

五、中国国有企业腐败行为控制机制的优化

(一)从“事后惩戒”到“事前预防”理念之转换

针对腐败治理,多强调通过打击腐败犯罪来进行腐败规制。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用严厉的治理手段来规制腐败,更多地只能对“已然之腐败”进行规制,对于“未然之腐败”并不能進行有效预防。同时,针对一些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不合理使用公共资财的行为仍缺乏有效的规制,这些行为一旦由量变演化为质变之后,所造成的损失则难以挽回,而通过降低刑事制裁的标准,通过刑法进行“硬约束”的方式进行规制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对此,“执行金字塔”的规制模式能够有效弥补这种缺陷,该模式由学者埃尔斯(Ian Ayres)和布雷思韦特(John Braithwaite)提出,即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首先应当采用相应的预防性的柔性机制来进行处理,只有当这些机制无法实现合规之时,才逐级提升措施的严厉性。[9]“当规制者有能力并且会逐级施加更为严厉的执行措施时,严厉程度较低的制裁措施或许足以使被规制者纠正行为”。[9]针对国有企业腐败发生的制度根源和司法实践,国有企业反腐败的控制系统应当重视在腐败发生之前,以构建正当程序作为基础,通过柔性的制度约束和引导,抑制腐败增量。

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实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监督与约束的关键。首先,国有企业应当解决国有企业财权配置的问题,限制内部控制人的财权,优化董事会决策机制,提高董事会会议的科学性。同时对企业高管、中层管理者等关键岗位人员加强管理力度,对岗位权限进行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关键岗位人员经营关系网,为职务犯罪创造条件。其次,应当加强对于掌管稀缺物资和有权支配巨额财产的具有腐败风险的部门、岗位和流程的控制与预警。对关键岗位的办事程序、步骤、环节、审批权限、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暗箱操作。第三,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在重大问题决策、工程招投标、劳务分包、设备材料采购和资金使用等权力集中、资源密集的施工建设重点环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把预防的关口前移。同时在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阳光操作,推行透明决策、采购、管理和监督,同时对相关的负责人、材料招投标管理和采购人员都实行定期交流制度。

在国有企业的外部控制方面,从财政收入监督为主转变为财政收入与支出监督并重的全口径监督,落实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健全内外并重的全范围监督,从合法性监督为主转变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的绩效型监督。尽管国有企业的财会人员是企业财务制度的监督者,但是由于财务人员对于企业的隶属关系以及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之间的职务上的从属关系,这种同体监督在财务制度的具体运行上,容易出现合谋的风险,会计监督的规定基本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解决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存在的矛盾,因此建议对会计实行行业化管理,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选派财会人员,摆脱财务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依附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财务监督。

(二)从“权力规制”到“财产规制”重心之协调

腐败与权力相伴而生,腐败的本质是通过权力谋取私利,因此规制公权力是腐败治理的根本措施。传统的腐败治理仍然主张通过分权机制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但是不当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则会带来权力运行的低效。“公共选择”理论代表、美国经济学家J.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曾指出:“当人们的政治行为被认为一如他们其他方面行为一样是追求私利之时,宪制上的挑战就成为这样一种挑战: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制度和规章。”[10](P39)布坎南借用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对人的政治行为进行分析,指明制度设计的方向并不在于限制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在于限制其以剥削(掠夺、以权谋私)的手段和方式来追求个人利益,并提供一种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机制,这一论述为从“财产规制”来治理腐败提供了理论依据。不正当的财产性利益获得是腐败行为的本质,权力的滥用只是获取不正当的财产性利益的手段,因此腐败的治本之策应当从“权力规制”向“财产规制”回归。

针对国有企业的反腐,“财产规制”既是目的,同时也是手段,即利用财产控制的方式,切断权力与腐败对象(公共财产)之间的联系,从源头抑制腐败的产生,同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财产规制”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涉及人、财、物三者的财产规制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预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章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九条1对国有资本预算的范围进行了较为粗线条的规定,而预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因此对于国有企业预算,应当将预算法中对于国有资本经营的预算支出加以落实,重点反映资金的具体流向。申言之,应当以更加详尽的方式反映国有企业预算中的工资福利、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资本注入、政策补贴等内容,从而规范国有资本的支出行为。

二是完善审计反腐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强调要强化审计的监督作用,“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审计机关应当将国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审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具体而言,审计内容应当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完整性、国有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资产转移或者隐瞒、薪酬福利发放的真实性、预算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从而减少国有企业的利润规避行为。

三是建立国有企业预算制度和国企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事项公开披露制度。将国有企业的相关的年终审查报告、审计报告、年终报告等涉及支出行为细目的信息置于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之下,实现正式监督与非正式监督的耦合,真正落实所有权人的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的经营走上公开、公正、公平的规范化进程。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国企经营者实行国企经营、管理者(只限重点岗位的管理者)家庭财产申报制,要求将上任、离任、任期内的家庭收支情况进行如实申报,并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对他们的财产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三)从“各自为政”到“合力反腐”模式之形成

在同一个规制空间内,规制资源分散在不同的组织内,这些资源不限于由立法或者合同演化出的正式的国家权力,还包括公共财富、信息节点和组织方面的能力,传统的科层式的规制在实效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良好的制度设计或许要尝试利用并发展这些分散化的资源,来支持规制制度中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11](P29-58)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分散的反腐败资源显然无法满足腐败治理的要求,形成反腐败合力已经成了共识。反腐败合力的形成有赖于各种反腐败力量的有机整合,从而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力量的互补,优化反腐败资源配置,提升反腐败的实效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指出,要“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针对国有企业的“腐败治理”的一元目标,通过整合“多元主体”的反腐败力量,有利于实现专业互补、信息共享、案例共研、优势共鉴,使资源优化配置,有效节约腐败治理成本,并降低协同主体自身风险。

首先是形成财税反腐败力量与监察反腐败力量的合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党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和检察监督进行了根本性变革与整合,将原来分散的国家监督职能模式打造成集中统一的监督模式,设立监察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加强财税反腐力量与财权之间的信息和资源的协同,打破腐败治理系统内部彼此之间的边界壁垒,实现线索迅速移送、成果及时转移,将有利于节约治理的成本,提高监督效率。

其次是形成财税反腐败系统内部的合力。现阶段,我国在财税反腐败方面还存在财政系统、审计系统和人大系统三分的局面,财政系统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具体组织,审计系统侧重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人大系统负责预决算审批和总体监督。就当下实践来看,财政系统虽然拥有财政监督的职责,但是具体的监督责任不甚明确,甚至会出现自身违规的情况;审计部门仅仅是对于执行情况的过程性的一种监督,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处置性权力,其对于相关不合规行为只能移送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因此,在财政民主的原则下,理应强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2017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國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则从制度层面上为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奠定了基础。通过“人大主导监督—规范国有企业财政权—规范国有企业事权—减少寻租机会—消解国有企业腐败动力—抑制腐败”这样一条路径,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主导预算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全口径、全覆盖各类国有资产报告管理制度,强化国有企业预算的硬性约束机制。

六、结 语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有企业的良好运行有赖于清正廉洁的企业氛围。从财税法的角度看,以“治财”作为核心,以预防为导向,加强国有企业的内外部控制,以此截断腐败寻租的源头。加强腐败治理的顶层设计与微观治理的机制耦合,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财税反腐败必然要在国家整体背景之下同监察反腐协同推进,形成反腐败合力,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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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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