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律师简介范文第1篇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