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审判程序范文

2023-09-23

正当审判程序范文第1篇

(一)书记员准备工作

1、查明人员是否到齐

2、宣布法庭规则

3、请辩护人、公诉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5、转身向审判长报告卡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坐下)

(二)审判长宣布案由,正式开庭

审判长: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今天依法在此公开审理,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涉嫌诈骗一案。

审判长:(敲)现在 开庭,传两被告人到庭。

(三)“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审判员相互沟通。。。。)

审判员1:

被告人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原来职业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这次是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于何时收到?

审判员2:

被告人姓名

出身年月

民族

原来职业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这次是在是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被告人***,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于何时收到?

(四)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

审判长:本案 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依法共同组成合议庭。出庭担任记录的是本院的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娄底市 娄星区检察院指派的检查员***、***、***。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54条,第162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们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证据的权利

3、自行辩护的权利

4、最后陈述的权利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如果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你们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判决,你们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9条、第154条之规定,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利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依法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公民,为你辩护,同时在审理的过程中,你有权拒绝辩护人为你继续辩护,也可以另申请辩护人为你辩护。

现在你们的亲属委托***律师和***律师为***的辩护人,委托***为***的辩护人。 被告人***,你是否同意?

被告人***,你是否同意?

二、法庭调查(审判员之间相互沟通。。。。)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中。。。。)

审判长:现在继续法庭调查,先审***。(被告人,你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调上你必须如实回答对你的所有提问,不要做任何虚假陈述,被告人你是否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被告人马梓淇回答....)

审判长:被告人***,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对本庭进行陈述(被告马梓淇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公诉人询问中。。。)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律师是否有问题询问被告人?

(开始发问。。。)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公诉人向本听举证。 (公诉方举出物证,公诉方向法庭宣读询问被害人的陈述笔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向法庭提请带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首先请你向本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证人你叫什么名字?什么职业?你的家庭住址?你的身份证号码?你与被告人***的关系?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

审判员1: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知道与案件事实情况有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做伪证或隐藏罪证,否则你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明白了没有?

审判员1: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1: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当庭陈述。(证人陈述...)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询问证人?(公诉人询问中。。。)

审判员1:辩护方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辩护人询问中。。。)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提请带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2:证人,首先请你向法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你是做什么的?

你的家庭住址?

你的身份证号码?

你与被告人马梓淇有什么关系?

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情况?

审判员2: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是知道与案件事实请款相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明白了吗? 审判员2: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2: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证人(。。。)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询问证人。(。。。)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本庭举证。(举出书证,物证,提请证人***)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首先请你向法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你是做什么的?

你的家庭住址?

你的身份证号码?

你与被告人马梓淇有什么关系?

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情况?

审判员1: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是知道与案件事实请款相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明白了吗? 审判员1: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1: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证人(。。。)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询问证人。(。。。)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对一号被告人马梓淇的调查到此结束,下面开始二被告人***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上你必须如实回答对你的所有提问,不要做任何的虚假陈述,你知道了吗?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 公诉人 宣读的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 审判长: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对本庭进行陈述。(被告人***陈述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公诉人讯问中)

审判长:下面由***的辩护人对被告发问。(辩护人发问中)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否要对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部分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公诉人向本庭举证。 (公诉方举出物证,公诉方向法庭宣读询问被害人的陈述笔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向法庭提请带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首先请你向本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证人你叫什么名字?什么职业?你的家庭住址?你的身份证号码?你与被告人樊丽的关系?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

审判员1: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知道与案件事实情况有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做伪证或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明白了没有?

审判员1: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1: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当庭陈述。(证人陈述...)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询问证人?(公诉人询问中。。。)

审判员1:辩护方是否有问题向证人询问?(辩护人询问中。。。)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提请带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2:证人,首先请你向法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你是做什么的?

你的家庭住址?

你的身份证号码?

你与被告人樊丽有什么关系?

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情况?

审判员2: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是知道与案件事实请款相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明白了吗? 审判员2: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2: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证人(。。。)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询问证人。(。。。)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本庭举证。(举出书证,物证,先请求提请证人***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首先请你向法庭出示你的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你是做什么的?

你的家庭住址?

你的身份证号码?

你与被告人樊丽有什么关系?

你是否知道本案的情况?

审判员1: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56条之规定,凡是知道与案件事实请款相关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今天在法庭上请你如实提供证言,不要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藏罪证,否则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听明白了吗? 审判员2: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审判员2:证人***,现在就你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询问证人。(。。。)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证人(。。。)

审判长:带证人***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对二号被告人***的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三、法庭辩论(审判员之间相互沟通…)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下面由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 公诉人综合答辩。

审判长:刚才控诉双方进行了第一轮辩论,控辩双方各自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本庭对你们的意见听明白了,并且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

本庭认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是否对被告人***诈骗村民的事情知情,其主观方面是否为故意隐瞒帮助被告人***欺骗村民,是否与被告人***构成共同诈骗。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四.最后陈述(审判员相互沟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现在你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现在你作最后陈述。

.....

下面请书记员将法庭调查、辩论笔录分别交给被告人、证人、辩护人签字核实。

五、休庭合议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暂押被告人退庭。(敲缒)

六、公开宣判

审判长:(敲锤)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正当审判程序范文第2篇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

在西方, 正当程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在行政的过程中要尊重对方的看法, 这是基于每个人都拥有自我辩护权和自我防卫权的原则, 这也是保证行政公平的最低条件; 第二种是无论是谁都没有做自己的主审官的权力, 这是为了保证行政过程中的公正, 也是最必要的一项原则。为了能够更好的实践这一原则, 在行政过程中往往要求行政决策者回避, 这也是对该原则的最好的体现。

二、正当程序的内容

( 一) 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决策者在行政的过程中, 需要将行政中的每一步骤、结果向社会大众和每一个行政参与者公开, 让行政参与者与社会大众对行政的合法性进行判断。行政公开这一原则的实行主要有两个好处, 第一: 保证了公民可以合法行使自身的知情权、行政参与权、行政监督权;第二: 可以在政府与社会大众之间建立起一座交流的桥梁, 促进了双方的合作与信任。

( 二) 主持者中立

主持者中立原则, 又称为避免偏私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决策者在行政过程中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现偏私的情况, 应当始终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决策者不得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来处理问题, 拥有自己的主见, 在不带有任何私人感情的前提下做出最公平的裁定或判决。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要求: 一: 行政决策者与所审理的案件不得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决策者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绝对的中立; 二: 行政决策者及每一个行政参与者不得因自身利益而做出有失中立的行为; 三: 行政决策者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 不得因为自身对参与行政的其中一方存在歧视或偏见, 而影响自身的中立原则。简单来说, 就是要求行政决策者在行政的过程中避免偏私。

( 三) 行政参与

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在行政的过程中, 公民、当事人等具有合法参与行政过程的资格。具体包括: 在行政过程中阐述自己的想法、对行政决策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行政的最终结果施加影响等。该原则要求行政决策者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 必须听取各方的意见, 不能私自剥夺任何一方的合法参与行政的权力。该过程是公民高度参与行政过程的最直接的体现。

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

根据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和研究不难发现, 近几年我国的行政水平日益进步, 带动了正当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从1989 年开始, 我国相继通过或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行政程序相关的法律条文, 这充分的表明了我国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的日益融合, 近几十年来, 为了响应上述法令, 许多国家机关都积极的制定了与行政程序有关的规定, 不难看出, 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发展,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早已呈现出勃勃生机; 另外, 在2008 年时, 湖南省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法令, 在行政法界首开先河, 制定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这是我国首部正式、规范的关于行政正当原则的规定,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 但由于该规定是由地方出台, 因而其局域性较强。

四、结语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西方, 也发展于西方, 自从其被我国学习借鉴以后, 就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行政法界, 这不仅促进了其自身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发展, 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行政参与者在行政过程中的行为起到了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会日趋完善, 公民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将真正做到权力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民的生活一定更加幸福美好。

摘要:正当程序这一理念最先由英国提出, 之后在美国得到了发展, 现在, 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盛行开来,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是指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保证主持者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行政公开。近几年来, 正当程序原则得到了我国行政法界的认可。本文对正当程序的内涵和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 并对该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参考文献

[1] 李珺.论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J].经营管理者, 2011, 04:318-319.

[2] 吕新建.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J].河北法学, 2011, 11:165-171.

[3] 段晶晶.浅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 (中旬) , 2011, 11:236+238.

[4] 曹建飞.浅析行政法中正当程序原则——以A单位与B单位等交通行政许可纠纷案为例[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4, 07:130+129.

[5] 原永忠.行政法治原则内涵及其适应性演进[J].人民论坛, 2015, 35:104-106.

正当审判程序范文第3篇

一、正当法律程序概述

正当法律程序旨在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以及刑事活动主体的合法权利, 主要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 最早的法律渊源出现在英国《1215 年大宪章》中, 该文件第39 条规定: “凡自由民除经其同等之人依法判决或遵照法律之外, 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障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 18 世纪时正当程序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美国在1791 年通过的《权利法案》中大量规定了关于联邦刑事司法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条款, 被视为是正当法律程序在该国的宪法性基础。接着在1868 年, 美国的宪法第14 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了“……无论何州, 不得制定或实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其豁免的法律;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管辖范围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2) 并要求在各州执行, 使之影响力扩大到全国范围。

二战后, 联合国也吸收了正当法律程序, 并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将其确立, 在全世界范围内拓展了其适用。联合国大会1948 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规定了刑事诉讼中有关人权保障的许多条款; 1966 年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有关内容; 2003 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承认了诉讼程序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必须具有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原则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知晓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由合格法庭审理、被告人出庭和辩护权利、诉讼迅速和公开审判权利、与证人对质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刑罚等, 以上权利贯穿于诉讼活动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之中。

二、正当法律程序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 一) “新《刑诉法》”前的正当法律程序构建情况

中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 年7 月1 日通过实施, 经过两次修改, 第一次在1996 年3 月17 日通过修正并实施, 此处视为“旧《刑诉法》”。而第二次在2012 年3 月14 日通过修正并实施, 此处视为“新《刑诉法》”, “旧《刑诉法》”与“新《刑诉法》”相比在正当法律程序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 尤其与国际通常认可的做法不一致。

“旧《刑诉法》”在正当法律程序方面主要欠缺以下几点: ( 1) 刑事诉讼活动原则方面并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 ( 2) 在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程序中, 缺乏严格的限制和有效的审查机制, 尤其缺少法院的审查环节, 容易造成侦查机关滥用权利; ( 3) 缺乏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律师的其他合法权利的保障, 例如并未规定在讯问时应告知其理由以及允许律师在场, 辩护律师阅卷权不足以及欠缺司法援助的有关规定等等; ( 4) 并未合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且在证人出庭方面规定不完善等, 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亦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5) 司法独立制度不牢固, 无法提供一个完全中立、独立、无偏无倚的法庭以及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以上不足不仅与当前国际通常做法不相符, 尤其违背了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更加会阻碍我国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体系的建立, 状况亟待改善。

( 二) “新《刑诉法》”前的正当法律程序构建情况

2004 年3 月14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 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 意味着正当法律程序在我国也已具备了宪法性根据, 也对诉讼法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2012 年3 月通过并实施的“新《刑诉法》”中, 修改内容顺应了时代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 在正当法律程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首先, 受到《宪法》修正案的影响,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新《刑诉法》”总则之中, 明确了《刑诉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共存的, 并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体之中, 为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 更加全面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尤其是提升了辩护人、律师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 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到其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四条中提到的法律援助制度, 不仅允许其本人及近亲属可申请法律援助, 更规定了应当指派律师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中关于强制措施使用条件的具体规定, 不得超期羁押, 应及时询问, 并必须告知拘留人家属的义务。同时, 拓宽了辩护人的相关权利, 侧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更加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辨明。第三十三条中, 提前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 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并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允许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只要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或公函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且不能被监听的权利; 在阅卷权方面, 取消了审查起诉阶段对阅卷范围的限制, 把该阶段的阅卷范围与审判阶段统一为“本案的案卷材料”, 且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需移送全部证据材料 (3) 等。

在刑事证据证明方面, 通过第五十条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通过第五十三条, 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尤其指出“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通过第五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具体规定了应该予以排除的证据, 并明确在侦查、起诉、审判任何阶段发现应该排除的证据均应排除。以上规定不仅对查明犯罪事实具有现实意义, 更从侧面遏制了部分刑讯逼供、滥用私刑现象。

与此同时, “新《刑诉法》”还完善了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 规范了技术侦查行为, 明确了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 加强了对特殊对象、特殊案件的特别程序设置等。此外, 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限制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问题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审的次数, 并且明确被告人可以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 以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过长, 这是对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范围的加以明确。 (4) 以上都有利于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三、正当法律程序在《刑诉法》中的不足与完善

虽然“新《刑诉法》”取得了很大进步, 但仍存在一些必须完善的环节, 才能在立足于犯罪事实公正审判的同时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实现刑事司法的质的飞跃。

( 一) 刑事司法职权配置须得到优化

“新《刑诉法》”中已经注意到公、检、法三方权利配置的问题, 但仍未切实实现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现实的司法实务中, 侦查机关掌握着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却得不到有效制约, 难免造成权利滥用; 检察机关具备自侦案件的一些权利, 一定程度也限制了其与法院、侦查机关的配合; 法院方面则一直难以脱离不中立的干预, 这不仅有根源上物质资源分配不独立的原因, 也有上下级之间相互影响的实际隐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要求, 要“完善司法体制,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就要求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公、检、法三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分工, 发现配合脱节的部分予以修复, 消除法律漏洞; 在制度建设方面, 严格审查、批准、决定程序, 要求三方各司其职, 明确职责, 消除不必要的干扰; 惩罚与预防并举, 加强权利监督, 并结合《刑法》及有关行政法律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惩。

( 二) 权利赋予与权利救济应同步

为进一步限制公权力, 加强私权利的保障是现实中实现公平的有效途径。值得推崇的是“新《刑诉法》”中增加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和辩护人合法权利的规定, 但承认权利存在是一方面, 如何保障权利的实施是另一方面, 只有两方面均得以实现才真正保障了人的权利。在权利赋予方面, 虽然一些权利在当前的侦查水平、执法资源、审判模式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完全行使, 但在长远的发展前景中应该逐步得以实现, 例如律师在侦查阶段核实证据的可能性, 又如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等等。在权利救济方面, 对法定的权利遭到不法侵犯时, 实际操作中很可能鉴于个体力量的薄弱不敢伸张救济, 此时非常需要有独立、有强制力的第三方力量介入保障其权利, 这些并未得以实际实现。

( 三) 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关和制度

这不仅是前两点完善措施的内在要求, 更是一直以来司法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同时还影响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监督机关方面, 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力量, 一方面缺乏对必要环节的管控, 例如对侦查机关和法院的行为的全程监督, 另一方面碍于自身监督以外职能的限制不能保持绝对的中立立场。再者, 检察院可利用的资源也受到数量限制, 难以发挥全面的监督作用。鉴于以上问题, 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独立的监督部门, 内设以诉讼程序为依据的一体化运作系统, 实现不重复, 不交叉, 不脱节。同时, 整合检察院人员配置, 形成专项监督队伍, 配合监督部门完成对专项事务的监管。在权利保障方面, 可令该部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 赋予其更权威的权利并排除外界的干扰。当然, 具体是否可实施, 仍应经过试点推行, 循序渐进地实现。

( 四) 增强刑事诉讼文件的实务指导作用

作为一部程序性法律, “新《刑诉法》”对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旨在为实务中各方的行为提供权威的指导。但现实中, 因为法律条文笼统、模糊, 往往为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 直接导致私权利处于弱势地位, 极不利于控辩双方地位的平衡, 更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 《刑诉法》中大部分为原则性规定, 虽然这样有助于提升法律的稳定性, 但难免出现实务操作中多方博弈, 缺乏权威判断的情况, 实则降低了其指导性。例如该法有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 极易导致律师在实务中受阻而无法伸张合法权益的现象, 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延伸, 当权利被削弱, 难免导致案件无法客观查明, 进而发生冤假错案。合理的审判模式必须立足于建立平等的控辩关系, 为将各方权利落到实处, 即便不能通过一部《刑诉法》直接实现, 也应该在司法解释和其他单行法律中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

四、结语

正当法律程序在中国的发展是刑事司法的必然选择, 是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 也是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的现实保障。然而, 面对固有的司法环境, 全面建立适合当前国情的正当法律程序仍然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新《刑诉法》是一次显著的进步, 但仍存在司法制度建立不完善、各方权利制约不平衡、指导规范不明确等问题, 为接下来的立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 刑事司法的全面发展不是仅凭《刑诉法》就能实现的, 还需要来自国家、社会各方力量的统一助力才能形成长效机制。2015 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其中关于保证公正司法的改革举措就有48 项, 这为接下来的刑事司法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导和政治支持。得益于司法改革的号召, 正当法律程序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将发挥更加踏实、有效的作用, 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也将实现更高的飞跃。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活动公正性必须遵从的规则, 从其在国际社会发展的历程与取得的成果来看, 加快正当法律程序在我国的本土化意义十分重大。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制定以来, 经过多次修改, 循序渐进地引入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有利因素, 有效推动了刑事司法的进程。尤其是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多处体现了向正当法律程序贴近的举措, 但与全面建立我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仍有须努力的空间, 应在将来逐步实现。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参考文献

[1] 杨宇冠.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的正当法律程序体系[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 (5) .

[2] 陈光中, 曾新华.新刑诉法中辩护制度规定之实施问题[N].人民法院报, 2012-7-18 (6) .

正当审判程序范文第4篇

一、正确解读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原则的法律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又称“审判中心主义”。其并非新生事物, 而是素已有之。因为无论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便是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渊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的上述规定, 不难断定,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其实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审判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 且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结局性的作用。其二则指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追诉者定罪量刑。而之前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都是为审判做准备的诉讼活动。而执行则是对审判结果———判决的后续服务, 它也是只有依存审判这个中心才具有自身的实际意义。

二、牢固树立程序正义至上的现代司法理念

在司法改革进程中,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无疑起的是代表和先锋的作用。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进步体现, 早已得到了学界和司法界的认同。

但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这一进步的诉讼原则在之前却始终无力与“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惯性进行抗衡, 以至在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过程中, 也一直未能真正落实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因此, 使部分刑事诉讼活动变成了从公安到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到法院, 给被追诉者定罪的行政审批式的行为。因无法做到公开透明, 而完全失去了诉讼的本质, 以至于出现了司法腐败和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等严重问题, 其代价可谓惨痛。

纵观以往没有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因, 其根本就是重打击、轻保护, 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的司法理念仍在作祟。持有这些观念的执法者对以程序为主的判例法持批评和抵制态度, 认为只重视程序的判例法是形式主义, 虚伪的人权保护则与打击犯罪相抵触。因此压制了对以保护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为主的程序正义的追求。现在, 实践中所纠正的一部分冤假错案证明了, “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是落后的观念, 其指导下的刑事诉讼的结果不但造成了社会利益的失衡, 也一定程度地阻碍了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 我们必须果断地加以摒弃。

追求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正确价值观。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 更是强调刑事诉讼要重法则、重证据、重辩论、重公开、重保护, 这些既是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 也是追求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作为检察人员, 我们应该理直气壮的倡导程序正义至上的新观念,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履行好检察职责。

三、做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活动的证据代言人

(一) 摆正自己在控、辩、审三角结构中的位置

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解决社会冲突。而社会冲突的解决过程既包括依赖国家权力惩罚犯罪, 又包含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因此, 解决社会冲突的过程, 也就是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合理平衡的过程。这一平衡过程包括真实发现、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在内的各方面的利益主张, 并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均衡。而实现这种平衡构造最佳结构便是以审判为中心, 由平等对抗的冲突双方和中立的裁判者所组成的正三角形构造。

因此, 作为代表国家利益行使控诉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 检察机关既不是为侦查机关传递定罪案卷的中间人, 更不是定罪案卷的行政审批机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活动中, 检察人员必须要运用证据向审判人员阐明、论证自己所指控犯罪的事实主张, 以使其相信该事实主张是真实并且合法的。而要想达到公平解决社会冲突, 藉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结构的诉讼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控、辩、审三方都是不可缺失的主角。检察机关应平视并尊重辩护方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的要求。让辩护方以充分的言辞与证据之争在庭审过程中形成控、辩有效对抗, 是解决庭审虚化问题, 追求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程序要素。

(二) 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决定》还提到,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侦查的核心任务就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以公权力的手段, 强制收集被追诉人有罪证据的行为, 具有封闭性、非诉讼性、专权性, 并且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推行以及与公民权利保障等现代司法观念相悖。因此, 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均显得格外重要。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更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 以防滥用。但仍然没有规定强制刑事侦查的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因此, 检察机关高标准地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至关重要。

以无罪推定为原则, 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非法取证为重点, 检察机关必须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一, 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审查。包括形式违法的证据, 如自创证据、混合形证据、擅自改变原始状态的证据;构成要素不全的证据;第二, 证据的主体合法性审查。包括作证的主体和搜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格;第三, 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包括超越诉讼程序获取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第四, 取得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审查。包括以刑讯逼供、诱供、欺骗手段获取的口供、证言等证据和非法使用技术监督措施获取的证据。

(三) 做庭审实质化的主角

《决定》指出,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而以审判为中心便是程序正义要求的体现, 庭审实质化则是实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的必由之路。庭审实质化是指经过正当庭审程序确定的符合客观真相的事实, 才是法律事实。以确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依法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应坚决抵制不符合程序规定的非法干预、不公开透明、行政审批式定罪量刑等虚化的审理方式, 旗帜鲜明地践行“程序正义至上”理念。

为保证庭审实质化, 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机关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转变观念。

第一,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应当以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为基础, 未经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 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在法庭上需要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问题展开充分辩论, 以此作为定罪的重要论证依据;第三, 裁判结果形成于审判之后。任何形式的庭前裁决都是要被否定;第四, 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论证据是否客观真实, 是否具有证明力, 只要属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就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结语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控、辩、审三角结构不可缺失的主角之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要求我们检察人员必须摒弃“诉讼就是定罪的行政审批程序”的旧观念。而像追求自己的理想一样去追求“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正义, 扎实地做好行使法律监督职的基础性工作。依照程序规定审查证据, 运用证据, 论证证据, 通过证据说服审判人员, 完成法律所赋予我们的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肩负的检察职责。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涉及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一诉讼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进步体现, 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无疑起着代表和先锋的作用。审判中心要求牢固树立程序正义至上的现代司法理念, 公诉部门需要摆正自己在控、辩、审三角结构中的位置, 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确保证据的形式及内容合法, 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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