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核心论文范文

2023-09-16

畜牧兽医核心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实施 法律 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73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种情形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只能比较概括和原则。比较具体的规定,则需要由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作出具体化的或补充的规定,但不能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

根据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有直接对应性关系,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是对《产品质量法》直接对应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此类对应性地方性法规比较普遍。再如,《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制定)是直接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属于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受篇幅所限,本文对此不再展开分析,另文讨论。

第二类是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直接对应性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这部地方性法规直接对应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这在第1条也作了列举。该条在1999年制定时未将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作为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但在2008年修正的条文中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5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据此,《条例》也是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上位法依据。但很显然,《条例》不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依据,只能属于非直接对应的行政法规。所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对于《人民防空法》,其属于直接实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条例》,其属于实施非直接对应性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为“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

多数地方性法规既有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也有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从实际情况看,前者实施的情况较好,后者实施情况不理想。本文只讨论后一种情形,即地方性法规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主要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下文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为上位法,对非直接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建筑法》(1997年制定,2011年修正)《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2009年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建筑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以下具体举例展示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条例》的实施和细化的情况,并进行评析。

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第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情况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的情况及其问题

某一领域专业性地方性法规通常只关注对本专业性直接对应的上位法进行实施细化,对于非本专业的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不足。以下以涉及人民防空(或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例说明,分析表明,不少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直接对应《人民防空法》的地方性法规,但很少在此类专业性地方性法规中提及非直接对应性的《建筑法》《条例》等依据。《建筑法》尤其是《条例》对建设工程治理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设定了大量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的责任。照理地方性法规有必要根据其规定,将人防或者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纳入其中,为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1.涉及民防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没有提及《条例》

这是目前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情形。多数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防空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名称有三种形式:第一,“XXX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条例”,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这是国内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主要情形。第二,“XXX省(市、自治区)民防条例”,这种情况很少,目前主要是《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XXX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由于《人民防空法》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定较简单,该法律和《上海市民防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行政处罚较少,主要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人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简单,处罚责任少。

无论《人民防空法》还是直接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很少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提出要求,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按说省级地方性法规应该根据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并根据《条例》规定增加法律责任,但上述地方性法规多数没有作出规定。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都没有此类规定。这给民防行政部门涉及人民防空或者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处罚带来不便。

2.涉及民防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未依据《条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条例》(200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修正)是目前唯一一部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涉及民防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其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从这部地方性法规调整的对象和目的来看,本应该以《人民防空法》《建筑法》《条例》作为其上位法。从该法规名称来说:“人民防空”对应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而“工程建设”对应的上位法应该是《建筑法》《条例》,但是很遗憾,该地方性法规未以《建筑法》《条例》作为上位法,所以其设定的行政措施、处罚与《建筑法》和《条例》不同。如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这个规定与《条例》设定的处罚明显不同。《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的《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情形。

查阅2008年5月14日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永明在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可见,《建筑法》和《条例》根本未进入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依据的视野之中。

这就提出了以下问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除了依据《人民防空法》以外,是否还要依据《建筑法》和《条例》?如果必须依据后两部法律法规,那么前述处罚的条文应当与《条例》第64条一致。如果没有将两部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依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建筑法》《条例》不应该是《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吗?从理论上说,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遵循《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虽然该地方性法规第1条所标示了依据《人民防空法》,但这个依据只是一个泛化的依据。因为《人民防空法》中并没有对前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任何规定。可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如何对待非专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是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我国现实中,有很多一般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在很多专业领域予以实施,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对于上位法的实施就会出现很大的缺位。

3.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及《条例》

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到《条例》。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该条虽然在1999年制定时未将《条例》作为明确的依据,但在2008年修正的条文中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5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这条文出现在2008年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29条。而省人防办主任张永康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都未提到国务院《条例》。这说明该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时,对其中重要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时,还缺乏“说明理由”的意识。按说在地方性法规修正时,增加了依据一部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处罚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调整变动,理应有相应的说明,同时也应当在法规的第1条“立法依据”中将《条例》明确列举为上位法依据。虽然这部地方性法规还有不足,但其确认了国务院《条例》作为行政机关执法处罚依据,这是前两种情形没有的,这是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它说明,该省人大常委会意识到要将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任务。

该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个不足是,未明确“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的具体职权职责权限分工。比如,建设行政部门、人民防空或者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每一种处罚都可以行使不得而知。

也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明确了专业行政机关与一般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分工。如《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第48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据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没有处罚权。第49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据此第1款规定,对相对人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人民防空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只能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则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根据第2款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则没有处罚权。这一规定在明确处罚权限上对上位法即《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了明确的责任分工,但这种分工是否科学,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将涉及人民防空一些主要的处罚权不授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不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因为一般建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人民防空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执法能力未必能胜任。

(二)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实施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政对策

如前指出,不少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未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作出规定,也未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民防行政部门是否可以适用《条例》进行执法处罚,这种地方性法规立法情况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为此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有的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加以明确,也有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在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2013年河南省政府令颁布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该条虽然未规定《条例》作为立法依据,但第3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缺点是,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处罚主体是建设行政部门还是人民防空部门。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直到2017年河南省人防办制定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100条才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201 1年湖南省政府公布的《湖南省人防办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湘防办发[2011]74号)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列为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权依据,但此类职权属于“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质量、维护管理、开发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包括行政处罚权,也就是人民防空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

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权87项。其中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确立的行政处罚职权的只有13项,其他74项均依据其他法规。

2.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部门的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0~57、59条,国务院《条例》第54~56、58、60~64、66、73条,《招标投标法》第49、50、53、54、6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0、31、33、35条,《安全生产法》第94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8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1、63~67条,《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2、33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以此弥补《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不足。而上述这些非民防专业类的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采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将其中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拿过来予以适用。

2013年《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将《条例》第56、58、59、63、67条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2015年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序号第19~34,涉及国务院《条例》第54~69、73条的适用。2017年《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再次确认了上述规定,适用国务院《条例》第54~69、73条一共17个条文(序号第10~25)等。2015年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将《条例》第56、58、67、73条作为民防部门适用处罚的依据。

2013年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罚裁量基准》规定:“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的其他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遵照执行。”《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省政府2016年版)将《条例》第54、60、61、63、67、68条作为其权力清单事项,但尚未发现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以具体化。

2011年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但未规定人民防空行政部门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设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设区市在制定文件时尚无立法权。2008年日照市政府颁布的《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32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高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作了类似规定。但其处罚主体不明确。

4.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规定

2011年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将《条例》第56、58、59、63、64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2013年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郑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将《条例》第54、56~59、63~67、69、73条作为民防部门处罚的依据。

2016年《广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表》将《条例》第54、56、63~67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并且规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此外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55、56、57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还规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此外还规定:“其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得的行政处罚权,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其他依据《人民防空法》取得的行政处罚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并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城管[2016]197号)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上述行政对策的不足分析

虽然上述行政处理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是仍然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全国只有少数一些地方采取这些方法解决问题,还有不少地方没有明确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门是否能适用国务院《条例》。凡是在没有明确的地方,其民防或者人防行政执法依据就会遇到麻烦,或者这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往往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人可能质疑,难道建设行政部门不依法对人防或者民防领域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吗?

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似乎不存在,因为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民防或者人防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但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地方的建设行政部门没有在此领域进行执法或者处罚。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建设行政部门不作为,而是要考虑建设行政部门执行能力和可能性,就其专业知识和能力来说,建设行政部门很难胜任这个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执法工作,因为该领域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建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来说,一般缺乏人防或者民防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应的执法能力。立法者在立法配置权力时要遵循权力自身运行的规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法》第6条对科学立法作了要求。“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将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去胜任的相关主体予以执行。这是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要求。这个在学理上被称为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

第二,地方性法规不明确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使得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在本地得到有效的实施,不符合宪法的精神。我国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定地方性法规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正是地方性法规最重要的任务。现实中需要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没有根据上位法精神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性法规应有的功能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第三,政府规章、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足。前述表明,一些地方通过制定规章、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明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本地区适用与否。换言之,将行政机关一些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好处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毕竟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加上其合法性和其他质量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实不妥。

第四,从上述行政对策的办法可以看出,即使明确了《条例》可以为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门予以适用,但各地情况差距很大。比如有的规定,民防或者人防部门只能适用《条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但不能处罚;有的规定能够适用的条文很少,而有的地方則能适用《条例》甚至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较多。同样的法律、行政法规能否为民防或者人防部门适用,全国差距如此之大。这一点由行政机关来处理显然正当性不足,至少要有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可能更妥。

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

(一)实施不足的两种情况

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不足的另一种情形是,一般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很少为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关联性依据。如《产品质量法》作为产品质量方面的一般法律,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对应的一般性地方性法规,各地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这部上位法时,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当性都有很大成绩。但此类一般性地方性法规对其他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关顾较少或者不足,很少为地方性法规实施非对应性的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关联性依据。

如《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在对上述两个条文进行实施细化,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科学原则,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兼顾专业性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如《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为专业行政部门通过地方性法规执行专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提供依据。但从地方性法规实际情况来看,没有做好此项工作。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应当明确建设行政行为与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中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职责界限,但没有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说这是中央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

但这种理解未必是唯一正确的理解。因为从功能最适当原则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处罚方面未必能更胜任,建设行政部门可能更能胜任对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对此作出过解释,这就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可以确定建设行政部门有权对涉及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这样规定符合《立法法》的科学原则。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实施性地方性法规时,应该根据本省的情况,确定建设行政部门是否对此类产品具有监督检查和处罚权。但从地方性法规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见,在产品质量领域,一般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根本没有提到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类产品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权等等。这说明这部一般性地方性法规虽然对《产品质量法》作了比较好的实施,但对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筑法》《条例》关注不足,没有考虑到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科学性原则、功能最适当原则。

2.应当明确其他专业行政部门具体所指但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技术监督部门是该法律的主管部门,其他专业部门到底指哪些?它们的职权职责如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比如,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门对人防或者民防方面“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罚是否适用这部法律?地方性法规本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这方面内容也是地方性法规最能作出科学性、适当性、具体性立法的领域,但是很多地方性法规往往在此方面无所贡献。

如前所说,《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中的“有关部门”到底指哪些并不明确。按说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规中明确,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或者民防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依据此规定作为执法的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增加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责,而没有对《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还包括其他哪些部门予以具体明确。其实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向和具体职责正是地方性法规应该规定的内容。这说明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没有关顾到《人民防空法》这一专业法律的相关精神,同时也没有注意到与《上海市民防条例》之间的衔接,科学性明显不足;也没有给上海市民防行政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对涉及民防方面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权提供依据。

(二)行政对策

在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关顾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也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如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全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各级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人防设备产品质量问题,由人防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屡次整改仍有质量问题的,建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取消其生产安装资格;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就是说,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三家的理解,民防行政部门有监督检查权,有责令期限整改权,但没有处罚权。对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产品的,只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部分问题,但由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作这种协商处理,法定依据并不充分。我们认为,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才是合法的做法。笔者认为,从功能最适当原则来说,民防行政部门承担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生产、销售的执法检查和处罚,不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且也是其职责所在。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于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生产、销售,无论在检查监督还是在认定和处罚方面,明显存在專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即使勉强执法,也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执法效率和质量。

2014年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对部分涉及民防产品生产不合格作出了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很乏力。而且根本未提到《产品质量法》。换言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本未意识到民防领域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

三、改进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质量的建议

前文分析表明,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很不理想。在地方性法规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落实上位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性措施弥补了地方性法规的不足,但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对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很少予以实施性的规定有很多原因,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没有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解释,地方性法规担心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实施性规定可能会越权。但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可以通过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方式解决。

更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性法规大多由政府某个主管部门起草,每个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时,往往着眼于本部门对应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他非对应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则可能不太熟悉,也不愿多关注。而负责其他非对应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也不愿在不属于自己主管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中去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纳入其中。

要克服地方性法规由某个部门单独起草带来的这种局限性,除了加大大部制改革行政机关外,还要政府特别是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尽可能改变这种状况,要关注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中的实施问题。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也要打破行政机关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所带来的这种局限性,要从地方性法规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去审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当性。不仅要关注直接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的实施,还要关注非直接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的贯彻实施。

地方性法规对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不足是影响我国地方性法规质量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这也是未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特别是在审议时要克服的缺陷。

如何改变非直接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质量不高的情形,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1.在制定一般性地方性法规时,要兼顾专业法律、行政法规,要设置相关条文为其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制度设计留下相应的余地。以前述地方立法为例,具体说,有两条路径,第一,在《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将民防行政部门纳入《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之中。对于产品质量监管来说,这是一般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将“民防行政部门”纳入《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之中,不仅将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予以具体化,还将《人民防空法》等相关专业法律等予以具体化。第二,未来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时,将民防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予以执法和处罚的具体内容细化。具体说,《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上海市民防条例》中增加规定:本市民防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负责民防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如此,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才符合《立法法》第6条“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2.在制定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时,要兼顾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义务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中将一般性和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纳入地方性法规之中,并根据本地情况予以细化。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其中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67条规定,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上述这些条文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主管部门。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会在“XXX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上述条文中“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等也需要各地在制定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时予以具体落实。有些地方性法规立法有所落实。如《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问题”中指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整个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只有在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监督管理之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条例(草案)》按照我国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的‘三定’方案的内容,规定环保部门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林业和渔业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农业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拟定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整治方案,组织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依法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条例(草案)》同时还规定国土、水利、地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该地方性法规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或者工商行政部門、环境保护部门等处罚分工。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本例中,《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一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在设计相关内容时,将一般的综合l生法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具体化,作了责任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我国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了多部门的管理监督职权,通常确立一个综合性的主管部门,此外还笼统规定其他一些专业性行政机关负有相关责任。地方性法规应当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这方面的职责职权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地方性法规才符合《立法法》要求,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才能切实提升,也只有如此,才能为地方依法行政提高充分的依据。

畜牧兽医核心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

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应根据专业技术领域与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核心,以畜牧兽医行业主要岗位的生产流程为主线,以实践教学为主体,将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责任意识教育等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以就业岗位为依据,以生产工作流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

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由于高职教育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又缺乏成熟的课程体系可供借鉴,因此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1)课程体系构建方法不当。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沿袭了本科教育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段式的逻辑设计思路,课程内容也按照学科体系编排,侧重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没有形成清晰、完整的职业能力培养体系,不利于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2)课程内容陈旧与重复交叉。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内容是按照学科体系编排的,每门课程自成一体,具有自身完整的科学体系,注重知识的理论性与系统性,课程间的内容重复交叉严重;课程内容的取舍强调经典、准确无误,新技术、新技能往往无法进入课程,结果必然导致课程内容陈旧。(3)课程名称不能体现职教特色。高职课程的名称也大多数沿袭本科教育的课程名称,具有鲜明的学科体系烙印,如《动物病理学》、《动物药理学》等,又如将本科的《动物营养学》与《饲料学》加以压缩就成了高职教育的《动物营养与饲料》,将本科的《传染病学》、《寄生虫病学》压缩成《动物疫病学》等,课程内容更是如同本科课程的“压缩饼干”,不能体现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高职教育特色。

现代畜牧兽医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对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畜牧业生产正由“零星散养、畜禽混养、人畜混处”的传统方式向高度专业化、规模化的现代生产方式迈进,同时衍生出许多新的职业岗位,如宠物保健员、饲料销售员等。这就要求未来的畜牧兽医行业从业人员分工更精细,职业能力更高超,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也应加以改变。而传统的课程体系只注重畜禽生产与畜禽疾病防治等方面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了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及宠物驯养与保健等方面职业能力的培养,课程设置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能适应现代畜牧业生产的要求,更体现不出“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观。

高职教育的发展为构建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奠定了基础高职教育要培养高技能人才,这一目标定位已被普遍认同,也越来越受到各高职院校的重视。学生的高技能仅通过教师的课堂讲授是培养不出来的,必须在教师指导下通过生产实践,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加以培养。这就要求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的实施需要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学团队,需要有德才兼备的“双师型”教师与校内外教学生产实训实习基地作保证。我国的高职教育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为高职畜牧兽医专业构建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奠定了基础。

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原则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就业是民生之本”。构建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应通过广泛的社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与对人才的规格要求,按照行业、企业需求确定课程目标;根据畜牧兽医专业技术领域与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选择教学内容;依据学生顺利就业的需要安排教学进度;按照职业结构与岗位内容的变化,构建具备一定弹性的课程体系。

坚持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原则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必须以应用为主旨,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相对完整的职业技能培养为目标,使学生懂得怎么做,并且能做、会做。同时,还要注重新技术、新技能的选择与整合,准确把握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突破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通过校企结合等途径,重视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课堂与实习的一体化、教学与职业实践的紧密结合,生产性实习应在整个实践教学环节中占较大比例,学生应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时间,以确保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目标。

坚持按职业岗位(群)能力要求整合课程的原则随着畜牧兽医行业的不断发展,职业岗位(群)及其能力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必须摆脱学科知识系统的束缚,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技能训练为主线,以培养目标实现作为内容取舍与结构组合的标准,按照职业岗位(群)对本专业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整合课程,精简课程门类,避免交叉重复。在课程整合过程中,不求学科体系的完整,但要强调课程内容的应用性、基础性与综合性,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专业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的程序应坚持与实际工作过程相一致。

坚持整体优化的原则实现整体优化,一是要坚持“三面向、一提高”,即面向社会需求、面向学生基础、面向教育规律,提高培养质量。社会需求是出发点,学生基础是前提,教育规律是保障,提高培养质量是目标。二是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统筹考虑知识、能力、素质之间的关系,找到三者之间最佳的结构平衡点,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得到和谐发展。三是不同课程对培养目标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在目标统一的基础上,确定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主次地位与作用,明确综合实训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职业能力拓展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课时分配比例。

坚持服务区域的原则高职的人才培养要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在我国,养殖行业布局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区域特色,如西北部地区以养殖反刍动物为主,中东部地区以养殖猪、禽为主,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宠物养殖业悄然兴起且有方兴未艾之势,各地区对高技能人才能力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必须以本地区养殖业的特点为依据,充分体现区域经济的特色,科学设置课程,合理确定每门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高职教育重在培养生产第一线的高技能人才,课程设置应该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将培养职业技能放在第一位,同时应关注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应突破传统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段式课程体系结构与逻辑设计思路,根据专业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以畜牧兽医行业主要岗位的生产流程为主线,以实践性教学为主体,将理论教学融入实践教学中,将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责任意识教育等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体系。

“以就业岗位为依据,以生产工作流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

“以就业岗位为依据,以生产工作流程为导向”课程体系的构建过程我院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经历了职业领域(就业领域)调研、工作任务分析、课程设置、课程体系确立几个阶段。具体做法是:(1)根据对本专业服务区域的广泛调研及近五年来本专业毕业生的反馈信息可知,本专业职业岗位主要集中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含养猪场、养禽场、养牛场)、大中型饲料公司、饲料(兽药)经营公司、宠物医院等领域,主要有养殖场技术员、宠物医生、宠物护士、饲料(兽药)营销员等具体岗位。据此,我院将畜牧兽医专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设定为畜禽生产、饲料(兽药)营销、宠物保健与美容等三个方向。(2)按照三个不同的专业方向,邀请相关行业企业技术专家与能工巧匠召开座谈会,讨论确定各专业方向的工作项目、工作任务、工作行为以及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任职要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以及学生毕业时应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种类。(3)分析工作项目,遵循教育规律,按照“以畜牧兽医行业企业主要岗位的生产流程为主线,以实践性教学为主体,将理论教学融入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归并、梳理工作项目,确定专业课程设置。专业课程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与专业方向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是以培养专业核心职业能力为目标的课程,以不同专业方向之间的共同职业能力为基础加以设计,避免以“知识”代替“能力”设计课程的倾向。专业方向课程是对专业核心课程的扩充,是对各专业方向对应的工作项目的深化,采取扩充典型工作任务、增加非典型工作任务以及加深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学习等方式,允许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根据个人兴趣与就业岗位的需要进行选择性学习。(4)行业企业不仅关注高职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关注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尤其是合作精神、吃苦耐劳、规范严谨等方面的素质,因此,应设置职业能力拓展课程,主要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指导、礼仪与公关、就业创业教育等课程。能力拓展课程的教学应不定期地邀请行业企业专家与能工巧匠为学生做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5)以培养学生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人生观,增强学生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依据,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课、实用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写作与体育等。

“以就业岗位为依据,以生产工作流程为导向”课程体系的特点(1)从思想上突破了传统畜牧兽医专业课程体系构建逻辑思路的束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对职业岗位群的广泛调查。通过对就业市场的调查与综合分析,紧密跟踪行业企业对畜牧兽医专业高技能人的需求变化,充分发挥、利用行业企业技术专家与能工巧匠的优势,确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格与教学内容,从而奠定了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现实基础。(2)专业课程设置基于工作任务分析,贯彻“以畜牧兽医行业企业主要岗位的生产流程为主线,以实践性教学为主体,将理论教学融入实践教学”的指导思想,既体现了职业技能教学的核心地位,又保证了学生的技能学习与实际工作过程的一致性,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3)通过课程重组避免了课程内容的交叉重复,减少了理论教学时间,保证了实践技能训练时间;设置专业方向课程,并允许学生按照个人兴趣与就业需要进行选择性学习,增强了教学的职业针对性,充分体现了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4)增加了职业能力拓展课程,有利于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

参照文献:

[1]俞瑞钊,高振强.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课程体系构建之实践与探索[J].中国高教研究,2007,(5):41-43.

[2]徐国庆.职业能力的本质及其学习模式[J].职教通讯,2007,(1):24-28.

[3]徐国庆.课程涵义与课程思维[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3):18-20.

[4]胡燕燕.浅谈高职课程体系的构建原则[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1):47-49.

作者简介:

范先超(1968—),男,湖北武穴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生物工程系副教授,课题负责人,研究方向为动物营养、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课程建设。

(本栏责任编辑:王恒)

畜牧兽医核心论文范文第3篇

读者:黄女士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1989年的中学教师职称评审定额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精神,从1986年全国职称改革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明确规定:“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及编制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广西《关于执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桂职改字〔1987〕99号)明确规定:“关于定额问题,各级教师职务有定额。中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以及编制来确定。”同时,根据桂职改字〔1987〕99号文件精神及职称分级管理的模式,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由各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管理由地市负责。因此,您反映的关于1989年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时的定额问题,确有相关政策依据。

(二)关于退休人员能否评定中学一级教师职称问题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评定职称。因此,由于您已经退休多年,不属于评审对象范围,不能参加中学一级教师评审。

畜牧兽医核心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我国的基础产业中,畜牧养殖业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对于我国的农业经济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要想使畜牧养殖业实现更加良好的发展,就需要切实做好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从根本上有效规避疾病感染或者瘟疫等问题出现。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应该探究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和落实相对应的解决对策,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畜牧养殖业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基于此,下面重点分析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内容。

关键词: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问题;对策

0 引言

兽医卫生检验的关键是搞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严格参考国家卫生标准,保持好养殖场等场所的卫生环境,从而及时发现并解决养殖场的卫生问题,保障畜牧和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畜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重视兽医卫生检查,严格分析研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法,逐步提高我国兽医卫生检验水平。

1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畜牧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业务素养欠缺

在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最关键的参与者就是检验人员,他们的专业技能、业务素养以及综合能力如何对于整体工作成效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从具体情况来看,在很多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相关人员往往不具备应有的岗位胜任能力,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无专业的学习背景,由此导致卫生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或者缺陷,相关技能不强,没有经过系统的训练和学习,实战经验欠缺,由此导致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效率比较低下,无法满足既定目标。

1.2 相关的卫生检验器具比较老化落后

要想使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就需要配备高质量的先进的基础检验器具和仪器等等。但从当前卫生检验实际来看,很多地方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卫生检验部门并没有配备高质量的基础检验工具,相关工具比较老化陈旧,不符合新时代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要求,很多检验人员往往只是根据肉眼主观判断,或者利用经验来评估,这对于检验工作的精准性和正確性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卫生检验工作效能缺失。

1.3相关方面并没有高度关注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

从实践情况来看,某些地区并没有高度关注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都缺乏深入的认知,没有足够的检验意识,往往只是急功近利,追求畜牧业的大发展和快产出,没有充分实现精细化的管理,在卫生检验工作中没有加大管理的力度,甚至有些管理部门认为相关的卫生检验工作往往可有可无,没有提高到高度关注的位置。如果畜牧养殖出现一定的问题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对于疫情的传播也不能进行根本上的控制,甚至导致感染的风险和概率进一步增大。除此之外,某些消费者对于畜牧产品也缺乏应有的卫生检验意识,通常情况下认为最安全的方法就是活禽现杀。然而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样的情况恰恰相反,现杀活禽是导致细菌和病毒传播的最重要途径,对于食用者生命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2.1从根本上有效提升相关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要想有效推进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促进兽医行业良性运行,就需要配备高质量的兽医和检验人员,使其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在综合素养方面显著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引进高质量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提升人才的引进标准,确保其具备应有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在实践经验方面也要足够丰富完善,通过这种方式为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在人才的数量、质量方面都进行充分的保障。同时,针对现有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培训的内容更科学可行,更为先进,与当前的卫生检验工作需求充分吻合。同时可以有效采取定级培训和不定期培训有效融合的方式,加大考核的力度,进而确保在职卫生检验人员能够针对旧知识进行不断的巩固和应用,同时也可以学习新理念,新知识和新技能,在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得到切实提升。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取线上和线下互相融合的方式进行相对应的培训和再教育,这样可以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使各类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可以随时随地的学习和增进知识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岗位胜任能力,为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2.2进一步优化和创新相关的卫生检验器具,因地制宜实现现代畜牧业发展

在新时代背景下,畜牧兽医产业也需要针对自身的设施设备进行不断的改进升级,特别是对于检验器具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使其更有效的适应兽医卫生检验工作需求。相关部门和政府单位等等要高度重视现代化设施的配备工作,以此确保检验质量和效率得到显著提升,这样才能为卫生检验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除此之外,要落实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实现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相关方面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现代畜牧业的发展要求,统一规划,切实找出与相关目标相适应的土地,大力推进畜牧养殖小区建设工作,确保畜牧兽医专家能够全程参与小区的规划、选址等相关工作,同时在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相关方面,要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把关、检测等等,从根本上提升畜牧饲养管理水平,为从根本上预防感染疾病、疫病,切实提升畜牧兽医卫生状况和产业良性发展情况而奠定基础。

2.3进一步加大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的宣传力度

针对当前相关部门和畜牧养殖人员并没有高度关注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的相关问题,要深入分析根源,在根本上加大对畜牧卫生检验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对于相关动物疫病知识等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普及,以此从根本上提升养殖户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意识。同时通过思想意识的提升,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而在实践行动上能够有效加强,在各项措施、策略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检验,这样才能为整体工作推进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还要着重做好动物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点宣传和推广,并且下沉和落实到基层,使动物检验检疫更加科学化,合理化,高效化,同时提升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畜牧产品。

3结语

医卫生检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缺陷,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高度重视和探究问题的根源,进而提出和落实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在根本上提升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配备高质量的基础检验工具,在宣传推广方面不断加强,以此促进我国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为我国畜牧产业的良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姜华.我国肉类产品检疫问题分析及对策[J].轻纺工业与技术,2018,47(3):68-72.

[2]殷锦云.畜禽卫生检验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畜禽种业,2018,14(12):22.

[3]车永珍,李翠华.浅谈兽医卫生监、检业务统计报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14,(02):36-37.

[4]莫高明,陈玉兰.当前兽医卫生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14,(03):136-138.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农业服务中心  贵州  安顺  562101)

畜牧兽医核心论文范文第5篇

2、农村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强化分析

3、加强畜牧兽医管理,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探析

4、基层畜牧兽医防疫工作路径研究

5、畜牧兽医动物防疫问题与解决措施

6、畜牧兽医工作动物检疫现状的探微

7、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 促进畜牧兽医事业发展

8、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9、畜牧兽医专业动物学课程思政教育设计

10、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促进畜牧业发展

11、农村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必要性及对策

12、《湖北畜牧兽医》编辑团队参加中国畜牧兽医科技期刊发展论坛

13、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促进现代高效畜牧业的发展

14、论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促进畜牧业发展

15、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措施

16、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分析

17、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提高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水平

18、关于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几点思考

19、探究如何做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

20、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21、农村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探讨①

22、强化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措施

23、畜牧兽医工作中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现状及对策

24、乡镇畜牧兽医队伍发展现状及工作建议

25、加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推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26、做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对策探究

27、畜牧兽医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现状调研及对策研究

28、畜牧兽医工作中动物检疫的现状与优化措施探寻

29、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30、洪维新:农村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探讨

31、浅析基层畜牧兽医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2、新技术在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应用

33、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性探究

34、畜牧兽医工作中动物检疫现状及改进策略

35、探讨中职畜牧兽医专业教育教学的优化措施

36、强化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路径与措施研究

37、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提出构建畜牧业“六大体系”

38、农村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探讨

39、加强农村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措施

40、加强农村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初探

41、基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42、乡镇畜牧兽医站如何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探讨

43、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44、浅析畜牧兽医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5、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

46、加强畜牧兽医管理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47、简析畜牧兽医工作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48、探析如何做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

49、如东县畜牧兽医人员业务水平现状与畜牧兽医人才断层问题的对策

畜牧兽医核心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适合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尤其黑龙江省更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因此兽医行业在我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兽医是我国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牧业科学的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从畜牧兽医行业科学化发展的重要性,根据新的市场环境推动信息化的发展、推动兽医行业产业化发展,形成一条新的产业链,改善兽医行业的薄弱环节,提升自身的应对能力进行阐述兽医行业的科学发展之路,希望为研究兽医行业发展的专家和学者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兽医行业;科学发展;研究

文献标识码:B

doi: 10.3969/j.issn.2096-3637.2018.10.033

0 引言

现在我国大力发展畜牧兽医业,但我国兽医的发展不能满足现代牧业企业的发展需要。在黑龙江省政府大力提倡下,黑龙江的畜牧业得到快速发展,但现在兽医紧缺问题严重。牧业一般都在偏远地区,条件相对比较艰苦,学生都不愿意学兽医专业,毕业后也不愿意去牧场,这给畜牧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问题。畜牧业在农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加快农村建设,必须大力发展畜牧业。兽医行业在我国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因此科学有效的发展兽医行业,符合现代我国建设发展需要。

1 畜牧兽医行业科学化发展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发展畜牧行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方式,兽医是畜牧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兽医行业的科学发展是重要的Ⅲ。现在畜禽是传播疾病的主要途径,比如全世界都重視的禽流感,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人们的生活离不开鸡、肉、蛋,这些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必须严格进行有效的检验保障其安全。兽医在禽流感等疾病上能起到重要作用,兽医必须科学有效的规划发展。畜牧兽医行业是我国的重要行业,在国民经济提升中起到重要作用,尤其对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都起到重要作用。畜牧兽医行业必须在国家科学规划的背景下,科学合理的进行发展,这对提高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同时也对拉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2 根据新的市场环境,推动信息化的发展

兽医的行业发展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市场是经济杠杆,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需要遵循市场规律,这是畜牧行业科学发展的有效保障。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在畜牧兽医行业的应用,为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畜牧兽医行业信息化的发展与建设,对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行业之间的竞争力都起到重要作用。在畜牧兽医行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上都利用信息技术,这对提高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是可行的。

兽医行业近几年发展很快,这也符合我国现代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尤其畜牧兽医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农村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起到保障作用[2]。畜牧兽医行业在信息技术应用的背景下,现在基本是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这对提高信息的共享性起到重要保障作用,比如可以根据管理信息系统查阅疫情的状况,进行特殊病例的诊断与分析,这些数据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这对畜牧兽医行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大型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对科学有效数据的补充,对兽医的实际应用起到促进作用,对各大学与科研机构的学术研究起到重要参考作用。在畜牧兽医行业快速发展时期,必须科学合理的完善畜牧兽医行业,在信息技术作用下,能有效推动畜牧兽医行业的快速发展。

3 推动兽医行业产业化发展,形成一条新的产业链

在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兽医行业也在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这是符合现代兽医行业的发展需要的。兽医行业产业化的意识树立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产业的认识要有超前性,要将以往的兽医行业向形成产业为主进行转变[3]。兽医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但兽医必须根据市场需要,科学合理的发展,这是兽医行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符合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现在动物产品已经不像以前那样缺乏,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仅要吃饱更要吃好,由此对畜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兽医行业也因此有更高的要求[4]。兽医不仅是对牲畜进行疾病诊断和防治,同时需要对一些相应产品进行研究检验,让人们吃上放心的肉,同时必须是绿色健康的肉,兽医是起到重要作用的。以往兽医行业小规模独立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大时代发展的要求,只有建立产业化经营,扩大兽医行业规模,才能提升兽医行业整体的经营素质[5]。现在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兽医行业需要科学的产业化发展,形成一条新的产业链,必须满足现在社会发展需要,让畜牧业快速发展,科学合理的进行兽医行业产业化发展。单打独斗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需求,只有运用集体的力量和智慧,积极进行资源共享,对疫病等问题做到有效防治,只有这样,兽医的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牲畜和人身的安全才能有保障。兽医对牲畜的成长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人的食品安全方面也起到重要保障作用,兽医行业产业化发展是兽医行业发展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对兽医行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4 改善兽医行业的薄弱环节,提升自身能力

4.1 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健全兽医行业的工作体系

现在国家非常重视畜牧业的发展,国家已经把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并入农业农村部,体现了国家对兽医行业发展的科学规划与重视,地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也要非常重视兽医行业的发展,兽医行业发展都有相应行政部门的科学保障,其目标就是提高兽医行业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兽医行业科学发展[6]。

4.2 加大基层防疫机构的建设力度

现在我国农村牲畜进行散养的占有一定比例,但这部分防疫工作做的不好,必须科学有效加强基层防疫机构的建设。兽医行业作为一项性质多样的行业,有人为了盈利提供经营性的服务,有人为了社会公德承担起其公益性角色的职能,我们可以根据这两者分类,积极展开乡镇区域的兽医站改革,从兽医人员到产业经费,包括动物的防疫检疫,技术推广都要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7]。畜牧行业的科学有效发展必须加强畜牧的防疫工作,让畜牧产业可持续发展,符合现代畜牧业发展需要[8]。

4.3 加快兽医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畜牧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建立兽医行业法律法规文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完善,这样兽医行业的违法不规范操作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兽医行业的科学发展才能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9],整个兽医行业的体系才会越来越完善,发展才能越来越辉煌[10]。

参考文献

[1]王梅,大力推进兽医行业信息化建设[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7,33 (5):43-44.

[2]马元龙.浅谈畜牧兽医执法在基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J].畜禽业,2017,28(12):69+73.

[3]毛鹏飞.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重点与存在的问题[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7,33 (12):16.

[4]乔斌.兽医在诊治中容易出现的误区及对策[J].中国畜禽种业,2016,12(11):44.

[5]孙中华.兽医临床学科的现状与发展[J].科技资讯,2016,14(32):154+156.

[6]陈相辉,我国农村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体系研究[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32 (12):30.

[7]王治德,我国兽医人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7 (2):12.

[8]陈伟生.激发动物防疫工作热情创建一流兽医队伍[J].中国畜牧业,2016(24):27.

[9]张院萍.向平凡者喝彩,向奉献者致敬:2016年全国兽医“四个一行动”表彰总结大会在北京成功举行[J].中国畜牧业,2016( 23):11-12.

[10]由光军.兽医诊疗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6(2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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