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毕业论文范文

2023-09-17

畜牧兽医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能够为我国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性的人才,而当前我国畜牧业正朝着转型升级的方向发展,因此这也意味着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在人才培养方式、培养目标等方面应当进行改革或调整。主要对比中职与高职畜牧兽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式、培养目标,并就中高职之间方式和目标存在的联系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衔接途径,以期为该专业发展以及我国畜牧业发展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

[关 键 词] 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区别;联系

我国畜牧兽医人才主要是由各中高等院校来培养,而由于畜牧与兽医之间的联系或相关性比较强,这方面的人才培养以及专业学习当中畜牧及兽医是并行的。而畜牧兽医专业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我国畜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现今时代,畜牧业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农业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志。因此,该专业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的区别

(一)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区别

1.中职的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

在中等职业院校当中,畜牧兽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式可以从其课程及专业发展方向设置,以及校企合作两大方面具体分析。

首先,中职针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式是依据学生的专业发展方向而定的,在专业设置方面分为长线和短线培养。长线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式中,学生可以选择更为具体的专业,如动物饲养、动物医学、动物卫生检疫等,学生通常是初中阶段的知识水平,在专业学习上为3年,当然由于專业不同学生的岗位目标也有所不同。中职短线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式当中,涉及的专业为奶牛饲养、宠物护理、乳品加工等,学时在1~2年之间,学生的水平为初中及其以上。另外,中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中的课程目前主要以理论课程为主,实践课程相对较少。

其次,中职学校针对畜牧兽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式当中,校企合作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为实现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许多中职学校在人才培养方式上已经开启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方式。该人才培养方式之下,学生能够在学校和企业或相关农场、养殖场等充分学习和深化畜牧兽医专业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总之,中职学校在人才培养方式上主要为专业课程(长线与短线培养)、校企合作两大方面进行,这两种人才培养方式具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当然在其中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2.高职的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

高职的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当中,也主要是以专业课程方式进行培养。但是,高职在专业课程当中的具体安排及培养方式与中职的人才培养方式有着极大的不同。首先,在畜牧兽医专业课程安排当中,包括了基本素质课、职业技术课及职业实训课,在这些课程体系之下具体又分为必修课、选修课、第二课堂及实践实训。另外,学生学习的课程类型也比较多,其主干课程包括动物外产科、动物疫病等9门,主干的实训课程共5门。高职畜牧兽医专业的理论与实践课程比例更加平衡,其比例为5.5∶4.5。

在校企合作方面,高职能够聘请该专业的专家参与学生的实践培训,学生实践平台更为广阔。

综上对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人才培养方式对比分析,中高职在培养方式的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学生知识水平基础不同,以及中高职办学要求不同,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具体则有极大的区别,当然中高职培养方式获得的效果和成果也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认为高职比中职人才培养方式更好或层次更高。

(二)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区别

根据对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上进行的对比和分析,中高职该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必然是不同的,中高职该专业人物目标具体的阐述和分析:

1.中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在中等职业教育当中,畜牧兽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具体有以下三点:

(1)依据中职办学性质和现阶段招生的实际情况,首先中职招收初中毕业生和适龄社会青年,而后对这些学生进行1~3年的专业教育和培训,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动物饲养、动物医学等)以及基本的实践技能。

(2)依据畜牧兽医专业的市场及岗位需求,中职设置相应的专业如畜禽养殖、畜禽疫病防治等专业课程,有条件的学校还开设宠物疫病防治、宠物护理等课程,培养具有基本或初级技术的实用型人才。

(3)依据生产岗位单方面的人才需求、岗位需求,进行针对性的培养,由此帮助学生能够更好适应岗位和职业需要。

根据以上中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来看,实际上中职更多的是依据我国中职教育的要求、市场和岗位需求来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的。因此,中职人才培养目标重在培养学生的职业生存技能,而这一目标具有的方向性和指导性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学生的全面发展得不到相应的保证。

2.高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出台的相关意见,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在大的方向上是:培养基础理论知识够用,实践操作技术能力强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例如,高职毕业生能够面向禽养殖企业、饲料企业等相关专业企业,从事和担任相应的工作。

依据高职该专业课程安排,其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也有以下几点:

(1)在基本素质课程当中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政治理论素养、相应的法律知识等。

(2)在职业技术课程当中培养学生与该专业相关的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创新思维能力等。

(3)在实训实践课程当中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较强的生存生活能力等。

总而言之,高职在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具有更高的要求,它不仅仅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在身体和心理素质方面、其他相关知识(法律知识、政治理论等)方面,同样需要学生一定程度的了解。据此,高职在人才培养方式方法、课程教育等方面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因为达到以上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培养方式培养目标之间的联系

根据对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培养方式以及培养目标的区别分析,可以看出他们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尤其是在培养方式、目标的大体方向上具有共同点。另外,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意见: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技能型人才,发挥基础性作用;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发挥引领作用。因此,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的人才培养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高职该专业的人才培养则起着引领作用,二者是承上启下、相互联系的。培养方式与培养目标的联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实行学分制且中高职互认

采取学分制,规定中高职阶段的总学分、课程学分标准,且课程学分在这两方都可认可,中职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即可获取中职学历文凭直接就业或直升高职,在高职院校就可以不必再去重修之前已学的课程;采要学分制的管理方法可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中高职系统高效的培养人才,减少不必要的教学资源重置浪费,而且对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学分制的互认必须要有教育主管部门的顶层设计。

(二)构建中高职课程体系一体化

第一,明确中高职阶段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目标。中高职培养目标是培养两个不同层次的技能型人才,但属性相同。第二,整合相关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整合不同学校的理论课程,提高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第三,融入职业资格证书,衔接好课堂大纲、较次同职业资格标准。第四,开设拓展课程,让学生尽可能通过课程的选择满足自己的爱好和愿望,并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在进行课程设计时,要以岗位所需职业能力为核心,重组与整合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对接岗位需求。中职阶段主要是使学生掌握基础的专业技能,而高职阶段以拓展学生专业面和实训学习为主。

三、现阶段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衔接途径

(一)中高职五年一贯制

中高职五年一贯制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高职独办,五年一贯,一体化运行”。具体为:首先,课程上,设计五年课程体系,实现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整体化,避免中等和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内容重复。其次,招生上,以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基础,统一学习基础。再次,五年制时间优势明显,可以减少课程重复导致的衔接损耗,在较短时间内可安排较多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用于培养职业能力,缩短学习年限。总的来说,五年制高职更具快捷性。

(二)“3+2”模式

中高职联合办学,完成三年制中职的课程之后学生可以不需要再进行高考,而是直接参加高职入学考试,合格者可给予专科类高职毕业证书。

以“3+2”模式为代表的中高职贯通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两校合作,三二分段,免试‘直通车’”

(三)高职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衔接模式

实施对口招生,考试内容:语数英及专业课;考试形式:笔试+面试或模拟操作等。这种对口招生的模式使得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当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得以提升。比如,广西各高职院校通过对口招生,在最近几年中主要面向各中职学校,此招生形式的特点是“升学导向,考试选拔,广泛适用”,无论从可操作性还是从中职学校长远发展等方面,此模式应是今后中高职衔接的主要发展方向。

(四)重视学生的继续教育发展

现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对就业者的年龄、学历等是有一定要求的,而中职学生在技能以及文化知识的程度还是远远不足,并且畜牧兽医专业涉及的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无论在专业技能还是在文化知识上,中高职必须重视学生的继续教育及发展。

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培养方式培养目标存在区别,同时也存在较强的联系,而中高职畜牧兽医专业要实现较好的培养效果,重点在于明确培养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衔接联系渠道。

参考文献:

[1]周春宝,王利刚,刘海霞,等.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以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畜牧兽医专业为例[J].中国市场,2016(10):197-198.

[2]陈晓华,陈滨,时广明.畜牧兽医专业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途径的探索[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4(16):139-140.

[3]毕玉霞,梁学勇.高职高专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模式[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96-97.

[4]吴云,龚云登,向大育,等.高职畜牧兽医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J].职业教育研究,2008(11):157-158.

[5]娜楠.中職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学周刊,2015(29):54.

[6]毕玉霞,梁学勇.高职高专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模式[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96-97.

畜牧兽医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常见问题;解决策略

引言

畜牧兽医队伍是连接畜牧生产与市场的中间纽带,是乡村振兴、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动物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动物疫病防控面临更巨大挑战。人畜共患疫病除会严重危害畜牧养殖产业健康发展外,还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因此构建一支水平较高的专业化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对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加快现代牧业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规模化养殖模式得到大力普及,做好疫病防控是关键,而任何动物养殖期间都会出现动物疫病问题,其中部分疫病可自行消退,对养殖效益影响不大,还有部分疫病破坏性强,不及时防治将导致饲料转化率下降,死亡率增加,由此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面对当前疫病多样化、传染性强、耐药性强的特点,畜牧兽医必须在疫病防控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疫病带来的破坏性,也就是通过多种途径避免病原扩散,保证当地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能保障人们饮食安全,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畜牧兽医管理机制落后

目前,虽然人们对于畜牧养殖行业的认识程度有所提高,也有越来越多的兽医能够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畜牧养殖中,同时各部门对于资源的利用率也有所提高。但是畜牧兽医管理机制仍然落后。首先,相关条款落实、监督管理的力度较低。其次,部分乡镇的基层兽医中心,自身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工作缺乏科学化手段,在疫情发生时期时常出现手忙脚乱的现象。

2.2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国家的改革、社会经济的发展,规范了乡镇畜牧业的发展模式,部分乡镇地域的养殖户已经建立了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这在增加乡镇兽医站工作难度的同时,也为兽医站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部分乡镇地区的兽医站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利于提高乡镇兽医站的专业水平。而且,很多专业人才在毕业后都不想回到乡镇地区就职,专业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兽医站的发展。

2.3畜牧兽医工作条件缺失

管理者的忽视导致兽医的待遇和工作环境都是相当不足的,再由于畜牧兽医站的硬件阻碍兽医更新自身技能,使得畜牧兽医的水平有限,降低畜牧獸医的存在地位,最主要的是阻碍畜牧兽医工作的进行。因为缺乏工作机械的支持,导致检查工作难度增加,甚至影响检查结果的科学性。因此,导致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受到限制,不利于我国的畜牧业发展。

3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促进畜牧发展的措施

3.1优化与调整管理制度

推动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制度化、专业化发展中建立完善运行机制是不可缺少的一环。首先,完善审核机制,基于新媒体发布内容、发布模式、发布渠道等全面审核机制,以保障畜牧兽医知识专业化为基础,确保畜牧兽医知识内容有效性,进而不断完善宣传机制,促使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工作在新媒体渠道发布通畅,健全响应迅速、发布声音权威的相关机构发布畜牧兽医新技术;其次,各级政府应结合农村畜牧兽医技术发展现状,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一套完善的推广方案,帮助广大农民群众有效地学习和掌握畜牧兽医新技术。畜牧部门还应从制度层面加强管理,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合作,明确工作职责,为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奠定坚实的基础。在畜牧兽医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农村实际,制定相应的服务体系,从技术层面对服务质量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畜牧兽医新技术的应用效果。

3.2重视基层兽医人员的培训

推动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队伍建设,优化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是保障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立足新时代的核心要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现阶段应用型、实用型人才层出不穷,农业部门应完善人才吸纳政策,以迎合时代发展为准则,吸纳高素质、高学历的综合型人才,并确保人才具有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的良好觉悟,为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队伍建设作出有效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健全人才培训机制,新媒体时代下,诸多工作都是实现了自动化模式,摒弃传统的“机械化”工作的同时,全面降低宣传工作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奖机制,鼓励队伍自我学习、自我突破,落实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的路径发展,实现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工作全新格局的同时,为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引导兽医对新技术推广的重视,确保新技术能够重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向农民全面讲解新技术的作用和优势。

3.3提高待遇和硬件设施,建立一个与时俱进的畜牧兽医队伍

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只有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科学并且与时俱进的技术以及良好公平的待遇,才能保障人才的留下,为行业发展提供助力。同时也要加强交流设施的建设,提高沟通交流效率,保证兽医的工作是与时代发展一致的。这样有助于我国的畜牧行业的发展,提高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结语

为了提高畜牧兽医工作质量,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当前,畜牧兽医工作中,仍然存在环境差等问题,严重限制着工作质量的提升,以及效率的改善。建议在未来,通过增加基础设施和提高信息化水平的方式优化工作环境。通过健全管理制度,以及优化管理模式的方式,提升管理质量,组织畜牧兽医进行培训,提升其素质,全面改善畜牧兽医工作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海桃.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促进畜牧业发展[J].动物生产2022(02):59-60.

[2]谷波.基层畜牧兽医工作常见问题探讨[J].动物生产2022(02):64.

畜牧兽医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实施 法律 行政法规

《立法法》第73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种情形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制定执行性的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只能比较概括和原则。比较具体的规定,则需要由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这样才有利于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依据作出具体化的或补充的规定,但不能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

根据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有直接对应性关系,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是对《产品质量法》直接对应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此类对应性地方性法规比较普遍。再如,《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制定)是直接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属于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受篇幅所限,本文对此不再展开分析,另文讨论。

第二类是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直接对应性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这部地方性法规直接对应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这在第1条也作了列举。该条在1999年制定时未将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作为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但在2008年修正的条文中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5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据此,《条例》也是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上位法依据。但很显然,《条例》不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依据,只能属于非直接对应的行政法规。所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对于《人民防空法》,其属于直接实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条例》,其属于实施非直接对应性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为“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

多数地方性法规既有直接实施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也有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务。从实际情况看,前者实施的情况较好,后者实施情况不理想。本文只讨论后一种情形,即地方性法规实施非直接对应性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下主要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下文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为上位法,对非直接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建筑法》(1997年制定,2011年修正)《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2009年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建筑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以下具体举例展示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条例》的实施和细化的情况,并进行评析。

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第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一、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情况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的情况及其问题

某一领域专业性地方性法规通常只关注对本专业性直接对应的上位法进行实施细化,对于非本专业的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不足。以下以涉及人民防空(或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例说明,分析表明,不少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直接对应《人民防空法》的地方性法规,但很少在此类专业性地方性法规中提及非直接对应性的《建筑法》《条例》等依据。《建筑法》尤其是《条例》对建设工程治理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设定了大量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的责任。照理地方性法规有必要根据其规定,将人防或者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纳入其中,为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1.涉及民防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没有提及《条例》

这是目前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情形。多数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防空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名称有三种形式:第一,“XXX省(市、自治区)人民防空条例”,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这是国内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的主要情形。第二,“XXX省(市、自治区)民防条例”,这种情况很少,目前主要是《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XXX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由于《人民防空法》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定较简单,该法律和《上海市民防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行政处罚较少,主要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人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简单,处罚责任少。

无论《人民防空法》还是直接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很少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提出要求,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按说省级地方性法规应该根据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并根据《条例》规定增加法律责任,但上述地方性法规多数没有作出规定。如《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都没有此类规定。这给民防行政部门涉及人民防空或者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处罚带来不便。

2.涉及民防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未依据《条例》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条例》(200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修正)是目前唯一一部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涉及民防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其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从这部地方性法规调整的对象和目的来看,本应该以《人民防空法》《建筑法》《条例》作为其上位法。从该法规名称来说:“人民防空”对应的上位法是《人民防空法》;而“工程建设”对应的上位法应该是《建筑法》《条例》,但是很遗憾,该地方性法规未以《建筑法》《条例》作为上位法,所以其设定的行政措施、处罚与《建筑法》和《条例》不同。如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这个规定与《条例》设定的处罚明显不同。《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的《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情形。

查阅2008年5月14日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永明在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可见,《建筑法》和《条例》根本未进入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依据的视野之中。

这就提出了以下问题: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除了依据《人民防空法》以外,是否还要依据《建筑法》和《条例》?如果必须依据后两部法律法规,那么前述处罚的条文应当与《条例》第64条一致。如果没有将两部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依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建筑法》《条例》不应该是《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吗?从理论上说,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该遵循《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虽然该地方性法规第1条所标示了依据《人民防空法》,但这个依据只是一个泛化的依据。因为《人民防空法》中并没有对前述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任何规定。可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如何对待非专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是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我国现实中,有很多一般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在很多专业领域予以实施,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没有注意到这种情况,对于上位法的实施就会出现很大的缺位。

3.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及《条例》

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提到《条例》。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制定,2004、2008、2017年三次修正)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该条虽然在1999年制定时未将《条例》作为明确的依据,但在2008年修正的条文中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5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这条文出现在2008年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29条。而省人防办主任张永康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所作的“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都未提到国务院《条例》。这说明该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时,对其中重要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时,还缺乏“说明理由”的意识。按说在地方性法规修正时,增加了依据一部行政法规《条例》作为处罚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调整变动,理应有相应的说明,同时也应当在法规的第1条“立法依据”中将《条例》明确列举为上位法依据。虽然这部地方性法规还有不足,但其确认了国务院《条例》作为行政机关执法处罚依据,这是前两种情形没有的,这是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它说明,该省人大常委会意识到要将实施国务院行政法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任务。

该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个不足是,未明确“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的具体职权职责权限分工。比如,建设行政部门、人民防空或者民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每一种处罚都可以行使不得而知。

也有少数地方性法规明确了专业行政机关与一般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分工。如《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第48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承揽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据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没有处罚权。第49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负有相关责任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据此第1款规定,对相对人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将人民防空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只能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则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根据第2款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则没有处罚权。这一规定在明确处罚权限上对上位法即《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了明确的责任分工,但这种分工是否科学,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将涉及人民防空一些主要的处罚权不授予人民防空行政部门,不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因为一般建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人民防空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执法能力未必能胜任。

(二)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实施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政对策

如前指出,不少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未对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作出规定,也未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民防行政部门是否可以适用《条例》进行执法处罚,这种地方性法规立法情况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为此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有的在行政权力清单中加以明确,也有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在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2013年河南省政府令颁布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该条虽然未规定《条例》作为立法依据,但第3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缺点是,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处罚主体是建设行政部门还是人民防空部门。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直到2017年河南省人防办制定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100条才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此,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201 1年湖南省政府公布的《湖南省人防办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湘防办发[2011]74号)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列为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权依据,但此类职权属于“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质量、维护管理、开发利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包括行政处罚权,也就是人民防空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

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权87项。其中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确立的行政处罚职权的只有13项,其他74项均依据其他法规。

2.省级人民防空或者民防部门的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50~57、59条,国务院《条例》第54~56、58、60~64、66、73条,《招标投标法》第49、50、53、54、68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30、31、33、35条,《安全生产法》第94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8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61、63~67条,《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2、33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以此弥补《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不足。而上述这些非民防专业类的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采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将其中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直接拿过来予以适用。

2013年《吉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将《条例》第56、58、59、63、67条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2015年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序号第19~34,涉及国务院《条例》第54~69、73条的适用。2017年《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再次确认了上述规定,适用国务院《条例》第54~69、73条一共17个条文(序号第10~25)等。2015年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安徽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将《条例》第56、58、67、73条作为民防部门适用处罚的依据。

2013年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罚裁量基准》规定:“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的其他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遵照执行。”《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省政府2016年版)将《条例》第54、60、61、63、67、68条作为其权力清单事项,但尚未发现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以具体化。

2011年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但未规定人民防空行政部门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设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设区市在制定文件时尚无立法权。2008年日照市政府颁布的《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32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高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作了类似规定。但其处罚主体不明确。

4.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规定

2011年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将《条例》第56、58、59、63、64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2013年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郑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将《条例》第54、56~59、63~67、69、73条作为民防部门处罚的依据。

2016年《广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表》将《条例》第54、56、63~67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并且规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此外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55、56、57条等作为民防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据。还规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此外还规定:“其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得的行政处罚权,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中相关内容执行。其他依据《人民防空法》取得的行政处罚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并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城管[2016]197号)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5.上述行政对策的不足分析

虽然上述行政处理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是仍然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全国只有少数一些地方采取这些方法解决问题,还有不少地方没有明确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门是否能适用国务院《条例》。凡是在没有明确的地方,其民防或者人防行政执法依据就会遇到麻烦,或者这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往往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人可能质疑,难道建设行政部门不依法对人防或者民防领域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吗?

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似乎不存在,因为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民防或者人防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但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地方的建设行政部门没有在此领域进行执法或者处罚。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建设行政部门不作为,而是要考虑建设行政部门执行能力和可能性,就其专业知识和能力来说,建设行政部门很难胜任这个领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执法工作,因为该领域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于建设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来说,一般缺乏人防或者民防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应的执法能力。立法者在立法配置权力时要遵循权力自身运行的规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法》第6条对科学立法作了要求。“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将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去胜任的相关主体予以执行。这是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要求。这个在学理上被称为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

第二,地方性法规不明确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使得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在本地得到有效的实施,不符合宪法的精神。我国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定地方性法规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正是地方性法规最重要的任务。现实中需要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没有根据上位法精神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性法规应有的功能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第三,政府规章、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不足。前述表明,一些地方通过制定规章、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明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本地区适用与否。换言之,将行政机关一些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这种做法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好处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毕竟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加上其合法性和其他质量都缺乏有效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实不妥。

第四,从上述行政对策的办法可以看出,即使明确了《条例》可以为民防或者人防行政部门予以适用,但各地情况差距很大。比如有的规定,民防或者人防部门只能适用《条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但不能处罚;有的规定能够适用的条文很少,而有的地方則能适用《条例》甚至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较多。同样的法律、行政法规能否为民防或者人防部门适用,全国差距如此之大。这一点由行政机关来处理显然正当性不足,至少要有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可能更妥。

二、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

(一)实施不足的两种情况

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不足的另一种情形是,一般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关顾不足,很少为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关联性依据。如《产品质量法》作为产品质量方面的一般法律,很多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对应的一般性地方性法规,各地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这部上位法时,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当性都有很大成绩。但此类一般性地方性法规对其他特定领域的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关顾较少或者不足,很少为地方性法规实施非对应性的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提供关联性依据。

如《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在对上述两个条文进行实施细化,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科学原则,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兼顾专业性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如《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划分,为专业行政部门通过地方性法规执行专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提供依据。但从地方性法规实际情况来看,没有做好此项工作。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应当明确建设行政行为与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中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职责界限,但没有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说这是中央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

但这种理解未必是唯一正确的理解。因为从功能最适当原则来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处罚方面未必能更胜任,建设行政部门可能更能胜任对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

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对此作出过解释,这就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可以确定建设行政部门有权对涉及此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这样规定符合《立法法》的科学原则。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实施性地方性法规时,应该根据本省的情况,确定建设行政部门是否对此类产品具有监督检查和处罚权。但从地方性法规的实际情况看,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如《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见,在产品质量领域,一般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根本没有提到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类产品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权等等。这说明这部一般性地方性法规虽然对《产品质量法》作了比较好的实施,但对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筑法》《条例》关注不足,没有考虑到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科学性原则、功能最适当原则。

2.应当明确其他专业行政部门具体所指但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技术监督部门是该法律的主管部门,其他专业部门到底指哪些?它们的职权职责如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比如,人防或者民防行政部门对人防或者民防方面“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罚是否适用这部法律?地方性法规本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这方面内容也是地方性法规最能作出科学性、适当性、具体性立法的领域,但是很多地方性法规往往在此方面无所贡献。

如前所说,《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中的“有关部门”到底指哪些并不明确。按说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规中明确,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或者民防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依据此规定作为执法的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4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可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增加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责,而没有对《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还包括其他哪些部门予以具体明确。其实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向和具体职责正是地方性法规应该规定的内容。这说明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时没有关顾到《人民防空法》这一专业法律的相关精神,同时也没有注意到与《上海市民防条例》之间的衔接,科学性明显不足;也没有给上海市民防行政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对涉及民防方面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类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权提供依据。

(二)行政对策

在一般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忽视关顾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也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如2017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全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其中规定:“各级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人防设备产品质量问题,由人防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屡次整改仍有质量问题的,建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取消其生产安装资格;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就是说,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三家的理解,民防行政部门有监督检查权,有责令期限整改权,但没有处罚权。对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产品的,只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部分问题,但由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作这种协商处理,法定依据并不充分。我们认为,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才是合法的做法。笔者认为,从功能最适当原则来说,民防行政部门承担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生产、销售的执法检查和处罚,不仅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且也是其职责所在。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于民防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生产、销售,无论在检查监督还是在认定和处罚方面,明显存在專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即使勉强执法,也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执法效率和质量。

2014年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对部分涉及民防产品生产不合格作出了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很乏力。而且根本未提到《产品质量法》。换言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本未意识到民防领域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

三、改进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质量的建议

前文分析表明,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很不理想。在地方性法规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落实上位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性措施弥补了地方性法规的不足,但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对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很少予以实施性的规定有很多原因,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没有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解释,地方性法规担心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实施性规定可能会越权。但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可以通过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方式解决。

更主要的原因是,地方性法规大多由政府某个主管部门起草,每个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时,往往着眼于本部门对应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他非对应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则可能不太熟悉,也不愿多关注。而负责其他非对应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也不愿在不属于自己主管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中去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纳入其中。

要克服地方性法规由某个部门单独起草带来的这种局限性,除了加大大部制改革行政机关外,还要政府特别是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尽可能改变这种状况,要关注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非对应性地方性法规中的实施问题。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也要打破行政机关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所带来的这种局限性,要从地方性法规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高度去审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适当性。不仅要关注直接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的实施,还要关注非直接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的贯彻实施。

地方性法规对非对应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不足是影响我国地方性法规质量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这也是未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特别是在审议时要克服的缺陷。

如何改变非直接对应性地方性法规实施上位法质量不高的情形,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1.在制定一般性地方性法规时,要兼顾专业法律、行政法规,要设置相关条文为其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制度设计留下相应的余地。以前述地方立法为例,具体说,有两条路径,第一,在《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将民防行政部门纳入《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之中。对于产品质量监管来说,这是一般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将“民防行政部门”纳入《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之中,不仅将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予以具体化,还将《人民防空法》等相关专业法律等予以具体化。第二,未来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时,将民防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予以执法和处罚的具体内容细化。具体说,《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上海市民防条例》中增加规定:本市民防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负责民防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如此,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才符合《立法法》第6条“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2.在制定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时,要兼顾一般性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义务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中将一般性和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纳入地方性法规之中,并根据本地情况予以细化。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性综合性法律,其中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67条规定,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上述这些条文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主管部门。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会在“XXX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环境保护法》上述条文中“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等也需要各地在制定专业性地方性法规时予以具体落实。有些地方性法规立法有所落实。如《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该《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问题”中指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整个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只有在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监督管理之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条例(草案)》按照我国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的‘三定’方案的内容,规定环保部门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林业和渔业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农业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拟定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整治方案,组织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依法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条例(草案)》同时还规定国土、水利、地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该地方性法规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其中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或者工商行政部門、环境保护部门等处罚分工。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本例中,《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一部专业性地方性法规,在设计相关内容时,将一般的综合l生法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具体化,作了责任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我国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了多部门的管理监督职权,通常确立一个综合性的主管部门,此外还笼统规定其他一些专业性行政机关负有相关责任。地方性法规应当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这方面的职责职权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地方性法规才符合《立法法》要求,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才能切实提升,也只有如此,才能为地方依法行政提高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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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加强畜牧兽医管理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探析

37、畜牧兽医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及对策分析

38、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探讨

39、如何做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

40、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41、农村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必要性及对策

42、畜牧兽医工作中动物检疫现状与措施

43、探究如何做好基层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

44、强化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提高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水平

45、浅谈传统畜牧兽医与现代畜牧兽医的区别

46、畜牧兽医专业教学现状及改革策略的研究

47、畜牧兽医专业动物学课程思政教育设计

48、浅析基层畜牧兽医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9、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畜牧兽医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

传统专业建设模式存在与产业发展脱节、专业设置重复、竞争力欠缺、就业质量不高、社会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我国经济当前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攻关期,中职畜牧兽医专业实施专业集群化发展既是对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外部要求,也是深化产教融合,专业对接产业、课程内容对接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的内生需求,更是满足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重要举措[1]。

1 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背景

20世纪90年代中期,有学者提出专业群建设思想,针对专业划分过细,学生就业渠道过窄等问题,认为有必要以职业岗位群为参照,构建“基础+模块”的专业群课程休系,提升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启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建设顶目,要求通过组建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的专业群,促进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重点专业的辐射与带动作用,促进高职院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地提升,提高示范院校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2]。10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逐渐成为我国高职院校的研究热点。

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是在高职院校的辐射带动下开展的。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启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基本上是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建设顶目的一些成功经验推广到中等职业教育领域。但考虑到中等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各种文件中明显淡化专业群概念。近几年来,“专业群建设”热点逐渐从高职院校传到中等职业教育领域。2015年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出台《关于推进职业学校现代化专业群建设的通知》(苏教职〔2015〕38号),全面铺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群建设,并把建设重点放在合理组建专业群、系统设计课程体系和课程群、有针对性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群建设信息化水平、加强专业群建设管理等方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和专业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5号)指出:“调整后的每所中等职业学校应重点建设一至两个与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主干专业或专业群。”2018年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广西职业教育第一批专业发展研究基地”名单(桂教职成〔2018〕37号),标志着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群建设正式铺开。

2 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意义

近十几年来,中职涉农专业招生规模滑坡严重,当前仍保留畜牧兽医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已不多,在校学生规模能达到500人以上的更是屈指可数。开展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研究,有利于借鉴集群发展的思想,紧密结合区域畜牧兽医产业的产业链或相关技术(服务)领域,整合现有专业,组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群,形成集群式专业结构,更好地对接畜牧兽医产业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3 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内容

不同学者对专业群建设的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专业群建设应以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团队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为重点;也有学者认为,专业群建设的主要要素包括专业群结构构建、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专业群管理等[3]。综合不同学者的意见,笔者认为,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系统规划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的具体内容。

3.1 对接畜牧兽医产业链,优化调整专业群结构

广西畜牧兽医产业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并以生态健康养殖、产业融合为发展方向。学校需要通过深入调研掌握区域产业(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和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在此基础上制定专业群结构调整规划,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使专业群结构始终适应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学校要与农作物及饲料生产、养殖、屠宰食品加工等畜禽兽医产业链对接,按照专业基础相通、技术领域相近、职业岗位相关、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畜牧兽医专业群,优化专业群结构。

3.2 分析专业群岗位需求,完善专业群人才培养模式

深入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扬翔股份有限公司等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调研,分析相关职业岗位工作過程,分析相关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联合企业开发制定专业能力标准,优化专业群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群人才方案。完善专业群内的畜牧兽医专业的“课堂+养殖场”、畜禽养殖与疾病防治专业的“职业岗位技能递进”、宠物养护与经营专业的“岗位轮动”等人才培养模式,使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更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及职业岗位需求,既能实现群内资源共建共享,又能体现产业岗位细化的前瞻性,同时提炼出专业群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

3.3 以职业岗位群和岗位能力为依据,构建“三平台”专业群课程体系

重构原有专业课程体系。以“基础模块+专业模块”的形式为基础,构建基础平台、核心平台与拓展平台三个平台课程模块。引入行业企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新设备、新工艺、新成果和技能型人才职业资格标准,动态更新教学内容,将广西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融入专业群教学内容当中。深入开展项目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真正实现“教、学、做”一体化。依据专业教学标准和岗位标准,建设涵盖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教学录像、视频资料、微课等内容的数字化畜牧兽医专业群网络课程资源和校本教材。

3.4 整合现有师资,打造“双师型”专业群教学团队

依据畜牧兽医专业群教学需要,把相关专业的教师进行组合,使不同专业特长、专业背景的教师之间优势互补,并通过校企“互聘、互兼”双向交流机制和教师团队合作机制,有针对性地打造一支具有现代职教理念、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双师型”队伍,提升专业群教师团队的教学能力与创新能力。以核心专业带头人为引领、群内其他专业带头人为骨干,建设一支高水平、專业优势互补的专业群带头人队伍和专业群骨干教师队伍。

3.5 对接职业资格标准和岗位要求,构建“理实一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

与职业资格标准和岗位要求对接,整合校内实践教学资源。专业核心技能的训练项目都有对应的生产性实训基地,专业技能训练项目都有对应的真实或仿真实训室,核心课程全面开展“理实一体化”的实训教学。为了强化技能教学,设置技能考核周,每门专业课都在期末开展统一的技能考核。每年都开展全校性的技能比赛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的各种技能大赛,激发学生参加技能训练的内生动力。

3.6 紧密对接产业(行业)发展,建立专业群长效发展机制

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要主动适应产业需求,紧跟区域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趋势,实时跟踪职业岗位的技术技能发展变化,始终保持专业群与产业协调发展。完善专业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顶岗实习管理、实习责任保险等校企合作制度,推动校企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共建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健全专业群建设和管理相关制度,形成专业群长效发展机制。

3.7 对标国内一流畜牧兽医专业群,打造高水平示范特色专业群

与国内一流的中职或高职畜牧兽医专业群对标,聚焦专业群动态调整机制、课程体系、实训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加大建设力度,扬优补短,突出发展重点,打造高水平示范特色专业群,形成学校核心竞争力。

4 小结

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建设就是要以畜牧兽医专业为核心,围绕广西畜牧兽医行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整合学校现有资源,增强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与广西畜牧兽医行业发展的匹配度,建立中职畜牧兽医专业群长效发展机制,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为广西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参考文献:

[1] 杨 洁.高职院校专业群建设的研究现状与展望[J].职业技术教育,2016(2):21-24.

[2] 杨永年.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现状、特点及其发展趋势[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2):65-69.

[3] 沈 萍.欠发达地区中职学校信息技术专业群建设的研究[J].现代职业教育,2017(36):249.

畜牧兽医毕业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在我国的基础产业中,畜牧养殖业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对于我国的农业经济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要想使畜牧养殖业实现更加良好的发展,就需要切实做好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从根本上有效规避疾病感染或者瘟疫等问题出现。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应该探究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和落实相对应的解决对策,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畜牧养殖业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基于此,下面重点分析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内容。

关键词: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问题;对策

0 引言

兽医卫生检验的关键是搞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严格参考国家卫生标准,保持好养殖场等场所的卫生环境,从而及时发现并解决养殖场的卫生问题,保障畜牧和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畜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重视兽医卫生检查,严格分析研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法,逐步提高我国兽医卫生检验水平。

1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畜牧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业务素养欠缺

在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最关键的参与者就是检验人员,他们的专业技能、业务素养以及综合能力如何对于整体工作成效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从具体情况来看,在很多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相关人员往往不具备应有的岗位胜任能力,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无专业的学习背景,由此导致卫生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或者缺陷,相关技能不强,没有经过系统的训练和学习,实战经验欠缺,由此导致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效率比较低下,无法满足既定目标。

1.2 相关的卫生检验器具比较老化落后

要想使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就需要配备高质量的先进的基础检验器具和仪器等等。但从当前卫生检验实际来看,很多地方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卫生检验部门并没有配备高质量的基础检验工具,相关工具比较老化陈旧,不符合新时代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要求,很多检验人员往往只是根据肉眼主观判断,或者利用经验来评估,这对于检验工作的精准性和正確性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卫生检验工作效能缺失。

1.3相关方面并没有高度关注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

从实践情况来看,某些地区并没有高度关注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都缺乏深入的认知,没有足够的检验意识,往往只是急功近利,追求畜牧业的大发展和快产出,没有充分实现精细化的管理,在卫生检验工作中没有加大管理的力度,甚至有些管理部门认为相关的卫生检验工作往往可有可无,没有提高到高度关注的位置。如果畜牧养殖出现一定的问题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对于疫情的传播也不能进行根本上的控制,甚至导致感染的风险和概率进一步增大。除此之外,某些消费者对于畜牧产品也缺乏应有的卫生检验意识,通常情况下认为最安全的方法就是活禽现杀。然而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样的情况恰恰相反,现杀活禽是导致细菌和病毒传播的最重要途径,对于食用者生命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2.1从根本上有效提升相关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要想有效推进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促进兽医行业良性运行,就需要配备高质量的兽医和检验人员,使其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在综合素养方面显著提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引进高质量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提升人才的引进标准,确保其具备应有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在实践经验方面也要足够丰富完善,通过这种方式为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在人才的数量、质量方面都进行充分的保障。同时,针对现有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培训的内容更科学可行,更为先进,与当前的卫生检验工作需求充分吻合。同时可以有效采取定级培训和不定期培训有效融合的方式,加大考核的力度,进而确保在职卫生检验人员能够针对旧知识进行不断的巩固和应用,同时也可以学习新理念,新知识和新技能,在实践能力,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得到切实提升。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取线上和线下互相融合的方式进行相对应的培训和再教育,这样可以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使各类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可以随时随地的学习和增进知识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岗位胜任能力,为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2.2进一步优化和创新相关的卫生检验器具,因地制宜实现现代畜牧业发展

在新时代背景下,畜牧兽医产业也需要针对自身的设施设备进行不断的改进升级,特别是对于检验器具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使其更有效的适应兽医卫生检验工作需求。相关部门和政府单位等等要高度重视现代化设施的配备工作,以此确保检验质量和效率得到显著提升,这样才能为卫生检验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除此之外,要落实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实现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相关方面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现代畜牧业的发展要求,统一规划,切实找出与相关目标相适应的土地,大力推进畜牧养殖小区建设工作,确保畜牧兽医专家能够全程参与小区的规划、选址等相关工作,同时在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相关方面,要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把关、检测等等,从根本上提升畜牧饲养管理水平,为从根本上预防感染疾病、疫病,切实提升畜牧兽医卫生状况和产业良性发展情况而奠定基础。

2.3进一步加大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的宣传力度

针对当前相关部门和畜牧养殖人员并没有高度关注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的相关问题,要深入分析根源,在根本上加大对畜牧卫生检验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对于相关动物疫病知识等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普及,以此从根本上提升养殖户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意识。同时通过思想意识的提升,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而在实践行动上能够有效加强,在各项措施、策略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检验,这样才能为整体工作推进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还要着重做好动物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点宣传和推广,并且下沉和落实到基层,使动物检验检疫更加科学化,合理化,高效化,同时提升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畜牧产品。

3结语

医卫生检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缺陷,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高度重视和探究问题的根源,进而提出和落实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在根本上提升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配备高质量的基础检验工具,在宣传推广方面不断加强,以此促进我国的畜牧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为我国畜牧产业的良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姜华.我国肉类产品检疫问题分析及对策[J].轻纺工业与技术,2018,47(3):68-72.

[2]殷锦云.畜禽卫生检验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畜禽种业,2018,14(12):22.

[3]车永珍,李翠华.浅谈兽医卫生监、检业务统计报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14,(02):36-37.

[4]莫高明,陈玉兰.当前兽医卫生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14,(03):136-138.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农业服务中心  贵州  安顺  5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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