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调查报告范文

2023-09-18

信托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1、资金类别:上海信托公司资金;

2、贷款要求:位於上海市或杭州市的项目;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

3、抵押物:取得四证的在建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的项目;

4、贷款期限:1年;

5、贷款金额:1亿元;

6、抵押率:资产抵押比例35%-40%;

7、年利息及费用: 15-18%,其中信托费用4%发放资金时付,年息按季度或半年支付;

8、融资服务费:1%(不包括您的佣金);

9、贷款操作时间: 15天;

10、资金方承诺:没有任何前期费用

11、特別说明: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二、操作程序

1、项目方提供用於初审的下列前端资料(有效、清晰的彩色扫描文件):

A、贷款申请书,写明项目概况、贷款金额及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来源,还款计划;

B、项目方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C、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许可证、房产证等),

D、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或预评估资料(可暂不盖印章);;

E、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F、2009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現金流量表,最好是经审计的2009年财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2、资金方初审通过后,项目方与顾问方签署《融资顾问合同》;

3、项目方按《房地产项目抵押贷款所需材料清单》提供全套纸版资料:

4、资金方对项目资料审查通过后,资金方自费前往项目地考察项目进展,抵押物状况等。

5、资金方确定融资方案,募集信托资金;

6、对项目方发放信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信托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家族信托概述

家族信托是信托的一种, 虽然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 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家族财产所有人, 信托财产就是家族财富, 对家族财富进行管理、传承, 并且以保障家族成员生活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受益人一般是本家族现有的成员或者是将来可能出现的成员。家族信托这一财富传承工具因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国际上盛行, 国外很多家族如沃尔玛家族、杜邦家族能够历经几代传承仍“枝繁叶茂根深蒂固”, 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家族信托。国内受益于家族信托并为我们所知悉的应该是龙湖地产掌门人吴亚军离婚一案, 早在龙湖地产上市前, 吴亚军与丈夫蔡奎就通过汇丰国际信托, 分别设立一支家族信托代为持有公司股份, 二人的财产通过信托持有的方式巧妙“分家”, 因而离婚就没有影响企业股权变动, 没有给企业带来灾难。家族信托不可比拟的功能也就凸显出来, “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实现家族财产安全隔离, 保障家族成员权益, “定制化”财富管理, 灵活有序传承家族财富。在我国家族信托是“蓝海”, 要想良好发展, 就需要正视所面临的困境, 并试图突破困境, 稳妥发展。

二、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困境

( 一) 登记制度不健全

信托登记制度是为了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并且防范受托人背信弃义, 保护交易安全, 保证信托财产能够依据委托人的意愿被合理使用。目前我国已经启动的家族信托产品种类都很单一, 基本都是以资金设立的, 很多富人的财产不仅仅是以资金呈现的, 还有很重要的部分是不动产, 关于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 因为还没有健全的相关配套登记制度, 所以现在看来在我国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非常困难的。根据《信托法》规定, 对于信托财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不补办的, 该信托不产生效力。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关于信托登记的补充或者细化的条文规定, 对于登记程序及登记机关的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引, 使我国的信托登记没办法落实。很多时候家族信托的财产有所欠缺, 也就制约家族信托个性定制化的弹性设计空间。我国采用信托登记生效主义, 会导致财产不能全部被吸纳到家族信托中来, 抑制业务良性发展, 没有健全的登记制度, 资产不能实现完全从委托人处独立出去, 也就没有办法实现所有权的转移。

( 二) 税收制度不合理

家族信托的财产形式上归属于受托人, 在设立之初, 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也只是形式上的移转, 也就是非交易过户, 在客观上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 加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就能被有效地隔离保护起来, 这也是财富顺利传承的有力保障。但是在实际中, 我国的信托税制安排尚不明确, 可能会导致重复纳税, 在设立阶段, 财产所有权形式转让给受托人, 以便于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但是这种转让并非交易行为, 没有人因此而获利, 原则上也就不符合纳税行为。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 部分财产的这种移转会被认为是交易行为, 比如房产的移转被视为具有交易性, 要缴纳交易税。并且, 这种缴纳是双向的, 在信托设立时, 因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产生了一次纳税义务, 在信托终止时, 又因信托财产的实质移转产生了另一次纳税义务, 这就导致对同一税源课征两次税。同时, 在整个信托存续期间, 受托人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信托财产所取得的受益也会使受托人负有纳税义务, 但是我们知道,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 并不是受托人自己的财产, 信托收益也归于信托财产而不是受托人的所得利益, 但是受托人却要为这部分收益缴税也不符合税法的精神, 重复征税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此外, 信托也具有一定的阴暗色彩, 如果不被严格规制, 由于设计上的灵活弹性, 很容易规避合理赋税, 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因此防范避税也是我国家族信托税制安排需要考虑的问题。

( 三) 监察人制度空白

信托监察人的功能定位属于信托监督人, 虽然不是信托当事人, 但是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家族信托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高度信赖, 需要对受托人进行约束和监督, 提高委托人对托付财富的安全感和信托目的的实现, 在实践中需要设立监察人。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重视委托人的知情权, 损失救济权, 为信托加一层保护, 另一方面在家族代际传承中, 信托期限很长, 那么委托人在这期间可能离世, 在委托人缺失时, 监督人就可以起到一个接替的作用, 并以此平衡家族信托法律关系。此外, 有的时候委托人缺乏时间和精力行使监督权, 也会考虑设置监察人, 来制约受托人。但是我国《信托法》只规定了在公益信托中设立监察人, 并没有对家族信托做出相关规定, 那么即使在信托文件中设置了监察人, 也会因为监察人这一制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形同虚设, 在实务中得不到实际运用, 监察人的权利也得不到保护, 是否会予以承认也会有质疑。关于监察人制度的空白使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受到一定阻碍, 亟需根据我国实际进行梳理分析完善。

三、建议

家族信托是信托的一种, 是信托业务回归本源业务的重要举措, 我们说家族信托的发展困境其实也就是在说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困境。对于我国来说信托属于“舶来品”, 并没有与我国的法治环境无缝对接, 人们设立信托通常只是为了获取利益, 模糊信托应有之义, 在我国的发展道路越来越窄。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出现以及发展需求都让我们认识到《信托法》不够完善, 对于家族信托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修正: 第一, 建立健全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 扩大信托登记的范围, 通过专门的机关进行信托登记, 我国在上海自贸区成立的全国信托登记中心就为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做好充足的准备, 同时, 也要有相关的登记部门配套协作, 在具体登记操作中对于哪些财产需要登记、哪些财产不需要登记都应该明确规定, 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二, 构建完善的信托税收制度, 如前文所述, 在家族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的不同阶段, 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对于信托财产的非实体层次移转应该避免缴纳重复税费, 借鉴国外的征税方式, 由信托财产或信托所得收益实质上的享有者承担纳税义务, 同时制定反避税规则作为信托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以防范信托避税。第三, 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制度, 在私益信托中引入监察人制度, 代替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关于监察人的监察方式和选任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并体现在信托合同之中, 这样既能加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也能制约受托人的权利。

家族信托这一外来的财富传承工具能否在我国落地生根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完善, 才能突破困境, 真正实现信托的价值。

摘要:家族信托是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的重要举措, 迎合了高净值人群对财富传承的需求, 然而, 尽管在我国对家族信托这一财富管理工具呼吁强烈, 仍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有着无法忽视的困境, 怎样走出困境是亟待解决的。

关键词:家族信托,发展困境,建议

参考文献

[1] 郝琳琳.信托所得课税困境及其应对[J].法学论坛, 2011.9.

[2]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R].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 2015:140.

[3] 霍晴雯.我国家族信托之发展:兴起、困境、因应[D].西北大学, 2015.

[4] 舒伟.家族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5] 孙晨.家族信托的法律定位与法律困境[J].法制博览, 2015.07.

信托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代理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代理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代理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代理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專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代理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明:《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之法理反思及制度设计》,经营管理期刊,2005年出版

[2] 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2年出版

信托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代理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代理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代理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代理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專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代理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明:《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之法理反思及制度设计》,经营管理期刊,2005年出版

[2] 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2年出版

信托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信托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保障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协会成员(以下亦称“会员单位”)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在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战略方针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发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筛选合格投资人,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一) 会员单位采取问卷调查、录音电话、现场访谈等适当方式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合同信息核实、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揭示等。

(二) 会员单位应在信托文件中真实、完整记载委托人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联系电话、住所等,并依法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如实、充分地向委托人揭示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文件、推介材料、信托公司网站、其他媒介信息上,在醒目位置以醒目字体载明信托计划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一定盈利等内容。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监管部门及协会对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参与主体的情况、信托产品详细数据、运行情况等进行调查。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关于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规定,开设相关账户,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除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交开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一资金信托应提供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或专用章。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提供信托合同样本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应当至少包括推介期、信托计划规模等内容)、信托计划成立公告或成立通知书,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或专用章。

3、会员单位应保证信托设立真实有效,承诺不以拆分信托产品或开立“拖拉机账户”等形式,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业务。

(二) 单个证券投资信托成立时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会员单位在符合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通过协会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产品创新设计或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与监管部门工作,组织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和业务宣传,促进行业政策、法规及信用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协会反映市场信息与行业情况,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建立具有权威性、可靠性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统计系统与数据库。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投资顾问型、结构化型及其他类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对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风险控制、费率结构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及时向协会反映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第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单位进行自查,或组织对各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运营情况的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可作为对会员单位进行行业内部评价的依据,并向监管部门建议作为监管评级参考。

第十八条 为维护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对于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的行为,协会可采取内部通报、警示通知、限期整改、同业制裁等措施,协会采取的制裁措施将抄报银监会,作为监管评级的参考。对于涉嫌违规经营或触范法律法规的,协会可向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上一篇: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计划范文下一篇:学校卫生疫情防控工作计划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