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范文

2023-09-23

制度创新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制度涵义 制度功能 制度创新 技术创新 经济发展 经济增长

文献标识码:A

很多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发展主要依赖结构转换、技术创新、资本投入等要素,恰恰忽视了一个与经济增长更为密切的关系——制度创新。保罗·萨缪尔森就说: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必定安装在四个相同的轮子上,这四个轮子或者说增长的要素就是:人力资源L、自然资源R、资本K和技术A,总生产函数的数学表达式是:Q=AF(K,L,R)。其中Q=产出,F是生产函数。然而,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在对日本、荷兰两个国家的研究中发现,它们虽然拥有较少的资源,但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原因是它们都进行了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人还是那些人,地还是那些地,设备还是那些设备,体制机制变了,效率与效益就会大幅增加,这份多出来的活力与创造,就是人们常说的制度红利、创新硕果。

一、制度的涵义及其功能

所谓制度是什么,角度不同,释义颇多。诺斯的定义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和激励,它们类似于一个竞争性运动队中的游戏规则,是一系列正式规则(如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规定办法)与非正式规则(如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的互动络。正式规则作为人们有意识创造的原则,通常体现了国家、政府和利益集团的意志,并不是完全依靠效率原则发展的。非正式规则是随时间演进的“历史文化积淀”,具有正式规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正式规则没有定义的地方,非正式规则起着约束人们相互关系的作用。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信念体系,是决定制度效率或节约交易费用、降低制度变迁成本的最重要的非正式规则。诺斯认为:即便在发达经济体,制度的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人们行为选择总体约束中的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空间是由制度的非正式规则约束的。需要强调的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制度变迁就是人们不断降低成本的过程。

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加关注制度安排不同,马克思则更加关注经济增长与制度结构变迁的关系。马克思认为,制度是包括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在内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社会经济制度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反过来,制度又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制度既能促进经济发展,也能阻碍经济发展。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现存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发展的桎梏。那时,社会变革的时代就到来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缪尔达尔认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健康发展,就不能只是搞经济建设,而是要首先实行社会改良。只有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条件具备了,才会使经济发生质的变化,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联合国第三个十年发展战略吸纳了他的此项研究成果。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不发达和不完善不仅体现在生产力方面,还体现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制度创新不仅局限于交易规则的制度安排层面,还必然涉及资源配置方式乃至社会制度等制度结构方面的变革。对于正处于制度转型期,不仅各种制度安排不健全、不成熟、不协调,而且整个制度结构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制度创新就更具现实意义。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对我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社会制度的变迁更是提出了巨大挑战。

二、制度创新与经济发展的七大关系探究

1968年诺斯开拓性的把制度因素内生于生产体系,把制度看成是经济增长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甚至比资本和技术更为重要。保罗克鲁曼认为:在制度有保证的条件下,技术跨越才是有可能的。吴敬琏也认为,制度重于技术,决定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高新技术发展状况的最主要因素不是物质资本的数量,而是人力资本的发挥、相关的经济组织结构和文化传统等社会因素。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讲到:每个人不过是一只拴在树上的狗,制度就是拴着狗的绳子的长度,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的活动范围一样,制度决定了人的活动在操作层面的选择集。在既定的制度下,具有自利本性的人的行为选择总会达到制度允许的最大边界范围,打“擦边球”甚至越界闯红灯,追求个人或经济组织利益的最大化。

笔者认为,我们应积极推进制度安排创新,稳妥推进制度结构创新,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改革“牛鼻子”牵(推)动其他各项改革进程,大力探索实践制度创新与经济发展的以下几方面关系:

1.完备的法治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诺斯在1990年对为什么一些国家富裕而一些国家贫困进行分析时,得出了“由于缺乏进入有法律约束和其它制度化社会的机会,造成了发展中国家长期停滞不前”。缺乏法律保障,就会陷入“霍布斯丛林”,遭遇“流动性匪帮”,经济组织行为难以走入良性轨道。研究发现,法律环境、个人财产、资源配置与市场相结合的开放社会的经济增长率是限制和剥夺自由的封闭社会的3倍,效率是后者的2.5倍。为此,洛伊在1985年向国际开发署提出建立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前提:法律和秩序。法律即“固定性匪帮”通过对财产权的保证,能够形成一种对人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对称的制度安排。

人没有约束,经济就会出轨;人没有激励,经济增长就没有动力。活力与秩序是经济增长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条件,缺少制度保障,经济增长或许不可能,或许极其可怕。例如,美国未来学家在《高科技、高思维》中警示人们,高科技会挽救人类也会毁灭人类。电脑出错,飞机有可能掉下,导弹将胡乱发射,核武器和克隆更是不可想象。市场经济只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内在逻辑的市场制度才是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市场经济的成功依赖于大量长期建立起来的制度,而不仅仅取决于一个抽象的市场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天然存在的“人的自利本性”驱使下,大家普遍认为的我国民营私营企业家“原罪”问题,正是由于制度不健全、法律缺失造成的。还有,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但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高压线”必须通上“高压电”,不能让制度成为“夏天的冰棒”。

2.制度创新与遵循内生变迁规律的关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伟大成就,同时也承担着由于制度缺陷带来的种种结构失衡、产能过剩、高消耗高污染以及贫富分化、效率低下、腐化堕落等众多经济社会困境,制度创新成为了迫切而现实的问题。十八大之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的颁布,可以说都是以问题为导向、由问题倒逼的结果。“历史无法选择,现在可以把握,未来可以开创”。我国百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历程说明,有效的制度创新基本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避免脱离现实的过于超前或者过于滞后的颠覆性错误。否则,有可能成为无效甚至是负效的制度创新,引起经济与社会的动荡,甚至发生以冲突暴力来满足人(集团)的自利本性。

学者认为,经济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与稳定性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一个社会稳定性大,那么它的代价就是复杂性或者说发展的机会;如果要发展得快一点,那么牺牲的就是稳定性。传统中国社会的优越性就是比西欧社会稳定,因为它是个自给自足(或称封闭)的自然经济的简单系统,但其代价就是牺牲了工业革命的机会。中国好多发明都会失传,好多发明重复发生,就因为中国古代社会不是一个能够连续积累知识的复杂系统。然而,如果环境涨落非常大(如政治动荡、冲突暴力或战争),系统的复杂性就会瓦解,使本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系统被打断而回归简单系统(因为简单系统的稳定性较高),一切又重新起步、从“零”开始。所以,物理经济学家陈平认为,陈胜、吴广起义虽然因逼迫而发生,但绝不是社会发展的创造力。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否则,这个社会就会往另外的方向演化。

3.政府制度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改革已由“帕累托改进”转变为“卡尔多改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将面临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皆大欢喜已非可能,改革任务复杂艰巨。政府是最大的制度供给者,政府制度尤为重要,应成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力量,引导内生制度自身演化和变迁。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主要设计者和建设者,甚至可以说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特定历史阶段内,具有其它经济主体无法胜任和无法替代的作用,它本身的制度创新尤为迫切。不越位、别错位、补好位,有所为有所不为,高效率、有担当、抗侵蚀,应成为政府制度建设的重点。

还有,鲁迅先生曾经说:向来是曾经阔气的要复古,正在阔气的要维持现状,未曾阔气的要革新。在“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的今天,不妨少算旧账,多算新账,以GDP增量做好利益调整补偿,以预期改善凝聚改革共识,以存量优化摈除改革阻力,跳出“精兵简政”的利益博弈,涉过险滩,突破藩篱。所以说,我国经济发展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必要条件,发展仍是我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和第一要务。存量博弈,必定束缚羁绊,甚至引发动荡。

4.优秀传统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文化(非正式规则)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人们将它视为文化力、软环境。事实已经证明,缺少文化含量和附加值的经济发展不会形成后发优势,相反会进入“锁定效应”而停滞不前或昙花一现。现代工业文明创造的辉煌是从未有过的,它带来的生态危机、道德危机和社会危机也是从未有过的,人类传统的发展观和文明观正面临严峻挑战。在当代科技与人文严重对立的情势下,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主义情怀对于化解科技主义给人带来的伤害与困惑无疑是一剂良药,对克服现代人的人格分裂和精神危机同样具有重要启示。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克服“现代工业文明”带来的种种负价值、负效应,纷纷转向“孔子学院”、转向“东方文化”寻求解决之道,这都说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和价值创造不容低估。

东亚一些国家比较成功地利用了我国儒家文化抑制个人主义,化解了资本主义发展中的负面消极因素,形成了一个有力经济发展的良好文化道德氛围,在东亚经济起飞中显示出良好作用。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在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同时,也要避免夜郎自大,孤芳自赏,应包容兼蓄,海纳百川,积极学习借鉴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和优秀文化,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的美好软环境和强大软实力。“囚徒困境”原理说明,根源于信任的“责任感”或“信誉”机制的产生,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当“负责任”和“守信”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道德基础时,制度成本最低,制度效率最高。

5.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三者关系。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蕴含着不同的价值追求。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手段和基础,没有一定的经济增长就谈不上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经济增长的目标,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经济发展。如果说经济增长是一个单纯的量的概念,经济发展就是比较复杂的质的概念。经济增长关心的重点是物质方面的进步、生活水准的提高,而经济发展不仅关心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更关心结构的改变以及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价值判断、意识形态的变革。规模大、总量大,只能代表经济增长,并不一定代表经济发展。比如,高消耗、低效率的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若没有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值钱,没有创造附加价值或附加价值较低,还不如直接售卖生产要素。

我国经济“现行版”是“经济增长型”。目前,我国单位GDP所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6倍;上海城市用地单位产出率只相当于纽约的1/29、中国香港的1/14;我国每个就业者创造的GDP仅为美国的21%;我国GDP每增长1美元,大约需要5美元的投资,比日本和韩国高40%;我国科技的对外依存度在50%以上,远高于日本和美国的5%以下,关键核心部件和材料长期依赖进口;我国煤炭的采收和利用总效率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一半左右。按照索罗余值的经济增长模型,我国经济增长中只有30%依靠技术,更多依赖的是要素数量扩张,而美国经济增长中60%-70%依靠技术拉动。所以,辩证来看,我国由“经济增长型”向“经济发展型”转变迫在眉睫,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大有潜力、大有可为。

6.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三者关系。科技创新是生产力的重要变革,制度创新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经济发展函数的表达式概括为:G=F(I,T),其中:G=经济发展,I=制度,T=科技,F=生产函数。以科技为核心的生产力决定制度,制度对科技具有反作用。制度既能促进科技创新,也能阻碍科技创新。经济增长与其说是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的结果,不如说是制度创新更为准确。制度创新不仅能使科技创新潜能尽可能充分发挥,甚至可能诱导出新的科技创新。

CDM机制的实施,就意味着在WTO原有游戏规则失灵的情况下,“世界政府”不得不进行“制度安排”创新,重新构建一个“人为市场”,将金融手段直接嵌入人类遏制气候变化的活动之中,从而诱导出大量的低碳能源技术的创新活动。入世十年,我国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水平由于“引狼入室、与狼共舞”求生存,倒逼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升级而获得了大幅提升。同时,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带来的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必然牵(推)动交易规则、资源配置方式乃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方面的制度创新。

7.制度安排创新、制度结构创新与经济发展三者关系。制度结构(制度环境)创新是指一个社会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社会基础性的规则),制度安排创新是指某一具体的交易方式的变革(支配具体交易的规则)。制度结构创新是带有全局性的创新,是制度安排创新的总和,能从根本上决定制度安排创新的方向和进程;制度安排创新的不断积累也能引起制度结构的创新。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证明,当一个社会基本制度比较成熟,能增进社会福利时,其创新基本是制度安排的创新;当一个社会处于变革之中,基本制度不稳定时,就会发生制度结构的创新。所以,我们既要积极进行制度安排创新,更要与时俱进地稳妥推进制度结构创新,避免成为生产力的桎酷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引发社会环境的大涨大落而打断重来。

从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从市场经济姓资还是姓社、市场经济不是不要计划、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国有民营经济、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私有经济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允许适当发展、有益补充、重要支柱、重要组成部分到依法得到保护;从温州方兴钱庄夭折、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银行理财产品到余额宝、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利率即将市场化,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今天的决定性作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就是制度安排、制度结构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不断融合创新的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不断丰富、不断矫正、不断求真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追求真理、永远保持先进性的光荣本色。

总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制度必将处于不断发展演变之中,理想的制度形态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和谐互促”的“纳什均衡”,是各经济主体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创新潜能被充分释放、竞相迸发、充分涌流的制度。因此,制度变迁就是制度为了更好地促进创新而不断调整的过程,是一个无限趋近“纳什均衡”的过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制度运行环境变化,制度创新绩效呈衰减之势无法避免,唯有启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方能保持已有的领先优势。另外,制度经济学家视制度为一种公共物品,它的建立、维持与实施,如同其它公共物品一样具有供给过程,需要成本代价,因此它需要公共供给,同时公共消费。全社会人都在为制度创新努力并消费它时,这个国家的制度比较优势一定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定会发生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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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M].中文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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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保安.中国经济升级版应如何打造[J].求是,2014(1)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 辽宁沈阳 110136)(责编:吕尚)

制度创新范文第2篇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就诊报销过程中其审查、核算、复核、审批等工作要有专人、主管领导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参合患者在县级医院住院报销5000元,乡镇级3000元以上时,工作站报告县合管办,并由监管人员查对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转、外诊患者报销由县合管办综合科专人对转(外)诊人员资格、转(外)诊病种、转往医院等转外诊过程进行登记。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者,移交审核科,由审核人员再次核对有关情况并按报销标准计算应报销金额,逐级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在农村信用联社领取补助资金。

五、县域内就诊报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参合患者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门诊必须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村级定点卫生室就诊,方可动用门诊家庭账户进行报销。

六、符合大病二次补助范围的参合患者,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其住院医药费用后,填写大病二次补助登记表。年末(11月1日——11月15日),根据具体大病二次补助实施方案,办理补助手续。

七、慢病患者由具备诊断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开具诊断书,建立慢病门诊病志并到县合管办审核备案。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由诊治医生详细记载病程记录,治疗方案等内容,将每次就诊治疗相应的报告单、处方、正规收据粘贴在慢病门诊病志的相应位置,病志交给患者自己保存(如有丢失,患者自行负责),每半年患者携带病志到诊疗单位审核报销一次(上半年6月1日—6月5日;下半年12月1日—12月5日)。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在垫付完补助资金后,汇总慢病参合患者报销登记表,将诊断书、门诊处方(第二联)、门诊正规收据、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慢病报销凭证等装订成册,一同报县合管办审核,县合管办将审核后将应拨付补助资金报财政局复核,由信用联社将慢病补助款项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县合管办审核、备案的慢病参合人员,其发生的医药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单位发生的合作医疗报销相关票据及报表,其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谎报、漏报。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柳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报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少报或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制度创新范文第3篇

章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省市自主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区域“城市化、数字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以增加财政引导投入为重点,加快建立多元化的创新投入体系

1、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确保区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高于本级财政支出的增长比例。设立*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从20*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000万元,一定三年。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优秀科技人才,为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区设立投资机构,经批准成立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公司,投资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项目的资金,三年内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的,所得税的区留存部分全额补贴创业投资机构(暂定三年)。

二、以促进产学研合作为重点,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或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委托开发),合作的项目经认定后,可按照所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内留存部分,财政给予50%的补贴(暂定三年)。

4、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省级研发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

5、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区建立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租用研发用房的,其租金三年内给予20%-30%的财政补贴;对购买土地自建研发用房的,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格供给,并给予土地出让价格20%-30%的补贴。以上补贴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三、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

6、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核后重新获得的不再奖励)。

7、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实施产业化,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设立区创新型企业奖,对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和重点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9、鼓励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实施企业创品牌引导工程,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技术领先的行业小巨人,实行创品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江苏著名商标和江苏名牌产品的企业,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对经国家权威机构发布认定为“全国500强”和“行业百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江苏省百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以完善人才激励政策为重点,广泛吸纳优秀人才来区创新创业

11、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企业每建立一家博士后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补助经费20万元。

12、加大对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力度,每两年区组织评选10名“突出贡献奖”和10名“技术创新奖”,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

13、鼓励企业的科技人员积极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颁发科技进步奖的主要成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14、努力提高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净所得”。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个人在本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汽车,可享受财政专项补助。在区科技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等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个人应交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以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自主创新服务体系

15、加快建设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载体的功能,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落实、成果转化、投融资、申报科技计划等多项优质服务,采取举办培训、讲座、信息发布会、网络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与企业间信息的无缝对接。

16、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优惠的创业条件和良好的创业服务;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进入孵化器创办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20万元的创业资助,创业企业所开发的项目可优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六、有关说明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ww w.

5 Y k j.CoM文

制度创新范文第4篇

摘要:在教育制度创新方面,中国地方政府从未停止探索的步伐,但对这些创新的主体、动因、领域、外部参与和绩效,则缺乏足够的研究。本文以“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为基础,运用文本研究的方法,对近三届159个创新案例进行了整理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应景”式的一窝蜂现象,创新具有被动和倒逼的特征;教育制度创新的地域分布和内容分布不够均衡;社会公众、政府自身和非营利性组织在促进制度创新中作用不大;创新的外部参与和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对此,应从现行教育制度的解释权、政府对公众需要的回应性、教育改革的“硬骨头”和制度创新的绩效分析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教育制度;创新;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文本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从本质上就应当是因地制宜,从各地的实际需要出发。自下而上的地方教育改革实践和探索,往往能够真正解决问题,具有生命力。因此,地方政府的教育创新具有十分特殊的作用。”近年来,在教育制度创新方面,中国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取得了较多的成功经验。各种创新典范,也常常见诸报端。

学界对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也给予了一定关注。曲正伟从宪法秩序的变化、分权改革的实践、改革路径的依赖三个方面论述了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并以创新内容和创新过程为载体,指出了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理论特征;从春侠通过学理和实践的梳理,揭示出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具有多元化的结构特征,而绝非仅仅为了“获利”;还有学者针对地方教育行政体制的创新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从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规制型政府四个角度凝练了当前我国地方教育行政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向。当然,也有学者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提炼出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若干特点。比如董圣足通过对温州民办教育的考察,总结出了所谓的“温州模式”。

总体而言,我国学界对于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得出了一些较有思想深度的结论。然而,客观地说,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理论研究及其结论大多基于逻辑推演和经验观察,缺乏扎实的实证数据支撑。比如上述学者关于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与基本路向的研究因缺乏大样本的统计数据,其信度和学术价值就会降低。

从学科发展和知识积累的角度看,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应该并行不悖,相互促进。过于注重理论研究,可能会将科学研究转变为思辨研究甚至走向“玄学”,进而降低研究的解释力。在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方面,在已有一定理论成果的背景下进行实证研究,提供经验数据,不仅可以检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更有助于推进该领域的持续研究。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可能较有基础意义,也是本文着力关注的问题: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到底进行了哪些类型的教育制度创新?哪些地方政府更热衷于创新实践?这些创新的动力从何而来?在创新实践中,是地方政府“孤军奋战”,还是有“外部援军”?这些制度创新的绩效怎样?

二、研究设计与展开

(一)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本文选取“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作为资料来源。该奖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等机构发起,自2008年以来,已连续举办3次。该活动的评选对象是“省、市、县地方政府或地方教育部门制订、实行的制度性变革和政策调整”。组委会始终坚持“非营利、独立、公正、参与”的原则,经过案例搜集、实地调研、网络投票等环节,三届评奖共产生了160个创新案例。根据评选要求,每项申报案例中都包含“创新背景”、“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等三个部分。

为了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对这些申报材料进行组织分析,得出富有本土特征的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结论,本研究决定采取文本分析法。它是一种将文件中的文字及图像内容从零碎和定性形式转化为系统和定量形式的一种研究方法。按照巴比的分类,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内容分析法。该方法本质上是一种通过编码将原始材料(书籍、布告、网页等)转换成为标准化形式材料的过程,转化的关键环节是变量抽取和属性归类。笔者认为,只要能从“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申报材料中获取教育制度创新的相关变量信息,并将其合理归类,就可以描绘出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基本面貌,进而发现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分析框架

戈夫曼首先赋予“框架”一词以理论意义,并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认识和解释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认知结构,它“能够使它的使用者定位、感知、确定和命名那些看似无穷多的具体事实”。以“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申报案例为基础,笔者设置了教育制度创新的五要素分析框架,模型如图1所示。

模型构建的逻辑如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实践的不断推进,教育领域内逐步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某些群体将其归因为教育制度问题,并通过各种途径作用于地方政府,希望它们进行制度创新,这样就产生了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身条件和对问题的理解,设计、实施相关制度创新并对其进行范围设定。在此过程中,在政府的主导下,某些外部群体也会参与其中并发挥相应功能。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制度创新引发各群体的变化,产生不同方面的绩效。

1.创新的领域。即要了解创新回应了哪些教育领域的问题,哪些领域比较受地方政府重视,哪些又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分析创新的领域,可以了解地方政府对于当地教育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可据此判断该地区教育问题的集中点、教育工作的着力点和教育发展的大致水平。

出于对文本研究方法的尊重,我们依据并整合了三届创新奖的“评选类别”,共设定了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改革、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创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发展职业教育的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改革、素质教育的制度改革、考试制度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其他教育制度创新等11个创新领域。

2.创新的动因。政府创新常常是组织内外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创新的动因既存在于客观的制度环境之内,也存在于主观的内在需求之中。因此,分析创新的动因,就可以据此了解该地区教育制度创新的促发者、制度创新的现实逻辑、教育改革的基本类型和教育改革的主动程度。

我们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与教育制度创新有紧密关系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360。的全方位的审视。很显然,涉及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主要包括学生及家长、各级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以及各类非盈利性组织(NG0)。这些主体出于自身所受的激励、约束、利益、价值和认知,会采取引诱、强制与谈判等措施提出创新要求。据此,笔者分别设立了上级政府压力、社会公众需要、组织发展需要、管理对象触动、NGO促动等5个创新动因类别。

3.创新的主体。即要了解是谁发起并实施创新制度,它们属于哪个层级、哪个区域。分析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实际上是要了解教育制度创新的“外扩度”,也即实施创新的行政地域范围。不同层级的政府对教育承担的责任和自身的行政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分析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有助于理解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问题。而分析创新主体的所属区域,是想探究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制度创新间的相关性。

根据《宪法》对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乡四个层级,而在现实中,这种划分又不是绝对的,比如计划单列市就属于副省级行政建制。考虑到行政层级在我国具有复杂的政治经济意义,笔者将地方政府的行政层级细分为省市区、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普通地级市、市级区、县市、乡镇等7个类别③。对于创新主体的所属区域,本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分类,将全国32个省级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4个部分。

4.创新的外部参与。即要了解除了教育系统④之外,还有哪些群体参与到教育制度创新中来。外部参与是教育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也是制度创新的第二动力和制度运行的必要支撑,更是制度绩效的重要保障。设置这一观察点,就是要通过对教育制度创新的分析,检测地方政府究竟有没有执政勇气和智慧解决教育改革封闭性问题。

以利益相关者与合作治理理论为基础,本文设置了7类外部参与主体。从理论上讲,教育活动与教育事业的参与者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学生三类主体外,还应包括社会、市场和学术界。在初步研读了创新奖的申报材料后,结合教育实践,笔者将社会具体化为家长、社区和志愿者三类,将市场细分为企业和社会办学力量。同时,申报材料显示,国外学校也参与到了个别创新案例中,因此笔者也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类别。

5.创新的绩效。即要了解教育制度创新后产生了什么效果和影响。对于绩效的考察,不仅可以拨开制度变革和主体行为的重重迷雾,直达创新目的,更便于从政绩观和教育观的高度审视制度创新,为政策决策者检讨教育行政理念,调整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根据生产理论,从事教育生产活动包含“投入、管理和产出”三个环节。从评估学角度看,三个阶段分别衍生出“投入型”、“过程型”和“产出型”三类绩效指标,用以评价“教育资源的投入能力”、“教育资源的整合利用能力”和“教育活动与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为了从政绩观和教育观的角度分析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笔者又将“产出型绩效”划分为“教育活动产出”和“教育事业产出”两小类。需指出的是,申报材料信息量有限,出于对文本研究的尊重,本文对创新绩效的评估是以定性的方式展开的。

(三)分类逻辑

人类社会具有无限的复杂性,而单个人的认识能力则是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韦伯提出了“理想类型”的概念,即“通过侧重突出一个或数个方面,并将从属于这些方面的大量混乱、孤立、分布极不均匀的个别现象综合为统一的想象图像而取得的形态”㈣。对于教育制度创新而言,其复杂性可能不亚于人类社会复杂性的平均值。为此,笔者采取了“分门别类”的方式对创新案例进行“逐一解构”。

然而,“理想类型”毕竟只停留在指导思想的层面,缺乏实践操作性。在“分析框架”中,创新的主体和创新的外部参与比较容易分类,而创新动因、创新领域和创新绩效则不易把握。这种困难不仅源于申报材料执笔风格的个体差异,也来自教育制度本身及实施过程的社会关联,更来自社会科学中完全互斥和完备的不可能性。为了尽可能减少分类产生的“效度污染”,使归类更加科学,标准更为统一,本研究遵循“只回一个家”、“以‘本’为本”、“以‘人’为本”和“边向前摸,边向后看”四种原则。

(四)文本分析的展开

1.案例搜集。本研究的案例均来自三届“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其中2008年首届53个,2010年第二届45个,2012年第三届62个。在第三届的评选案例中,新疆“教育系统‘微博问政’行政注入社会督导”的案例相关信息是错误的。为了严格遵循文本分析的基本规范,笔者决定不进行资料的二次追补,并删去该案例。因此,本研究分析的案例为159个。

2.数据编码与数据库的建立。确立了创新主体、创新动因、创新领域、外部参与和创新绩效等项目的具体类别之后,笔者严格依据创新奖申报材料,开始了精细的编码工作。为了便于数据的整理、统计和分析,笔者建立了较为庞大的案例数据库。当然,由于在本研究的分类过程中采取了“边向前摸,边向后看”的方法,数据库本身也随着案例编码的进行而不断变化。

3.整合统计结果。数据库建立之后,关键的工作就是整合统计结果。多案例研究强调在多案例甚至广案例的情况下,研究众多案例中的规律性问题,它需要对编码之后的案例、编码项目进行基于案例原始数据的统计分析。这既是一种定量统计,更是一种定性的扩展性统计,它比较重视对案例性质、数据的尊重㈣,尽量从“能看到的问题中看问题”,而非“过度推论”。

三、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和领域

(一)创新的主体

1.创新主体的行政层级

从表1可以看出,县市级政府是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省级层面的制度创新也不在少数,乡镇和校级只有零星分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后,我国基础教育确立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作为基础教育的主要负责者,承担了大量教育行政工作,在思考如何利用现有条件,转变理念,调动资源,更好更快地发展本区教育事业的过程中,做出了相当数量的制度创新。

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在全国29个省会所在市、5个非省会副省级市和69个直辖市所辖区中分别有17、4和11个创新案例,而在274个普通地级市中,却只有29个创新案例。很显然,从创新比例上看,非省会副省级市、省会所在市和直辖市所辖区明显高于普通地级市。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决定的。一般来说,这些“中心城市”具有较高的政治支持,较强的财力支撑和较为显著的改革风尚,较之于普通地级市,教育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和发展条件更加坚实。

另外,笔者还发现,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具有明显的“应景”倾向。在原始数据中,2008年和2010年的省级创新奖分别只有10和5项,而2012年的省级创新突然大大增加,达到25项。一个可能的解释是,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布并着重指出要“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后,各省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开始更多地采取“统筹”措施,从而形成了2012年省级创新“雨后春笋”式的涌现。

2.创新主体的地区分布

从表3可以看出,从绝对值出发,东部地区的“教育制度创新”最多,其频次超过了中、西和东北部之和,中部和西部相差无几,东北最少。若以省均创新数计算,东部最多,中部其次,东北再次,西部最后。图2展示了各个省市区创新的具体分布情况。159个创新案例分布于27个省市区,东部的浙江、山东、江苏包揽“三甲”,其中浙江省更是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而江西、宁夏、西藏、青海和内蒙古没有案例入选。

对于这种“东西规律”的解释,有学者认为,在特定资源禀赋条件下,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而导致领导角色的冲突,并因而引起政府绩效不佳,无暇顾及创新。也有学者以浙江为例,从地域文化的角度,对政府创新进行了解读。本文对上述“资源说”和“文化说”并未深入分析,但从四川、湖北等中西部省份的“优异”表现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并非是教育制度创新的唯一变量。

(二)创新的领域

从表4可以看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领域分布比较广泛。这既体现了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火热场景”,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教育问题的复杂性和形势的严峻性。

第一,从绝对值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义务教育资源分布的“城乡差异”和“身份差异”问题丛生,其中既有管理体制的原因,也有受到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影响的原因。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诸多措施,尽量将这种“差异”不断缩小,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创新案例。

第二,地方教育行政制度改革也是比较“热门”的创新领域。行政制度改革,既是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更是其他创新的动力和保障。从参评的案例数来看,首届13个,后两届各7个,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在教育领域内行政制度改革的步伐并未得到快速推进。当然,这也可能反映出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越往后,改革的阻力越大。

第三,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短板。面对行政化和“钱学森之问”等诸多指责的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创新案例却仅有两个,这就深刻反映了高等教育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这两个创新案例都集中于广东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制度的创新必然是全面的创新。广东作为中国改革的先锋,同时也承担起了高等教育的探路重任。这其实也体现了社会制度的“学习效应”和“传染效应”。

第四,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在2008年的首届评比中,学前教育创新的频次为零,到了第二届,出现了3个创新案例,而在第三届评比中,这一数字升至11,增幅高达266.7%,可称之为“飙升”。这种非正常增速,必然是某种外力强力推动的结果。原来,2000年后,政府决定将学前教育的“接力棒”交给社会力量,而社会力量短时内又无法承担这一任务。于是,学前教育问题日益突显。中央对此高度关切并采取了系列针对性措施,各地也纷纷开始创新学前教育改革。这可能是2012年创新评比中涌现出十余个学前教育改革创新案例的重要原因。当然,在这之前的2010年,也有三个学前教育改革创新的案例,说明有部分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积极回应学前教育问题,体现了“自下而上”的改革特征。

四、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动因、外部参与和绩效

(一)创新的动因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5的统计数据,可以得到以下发现:

第一,创新是倒逼的结果。从数据上看,“管理对象触动”高居所有创新动因之首。在原始申报材料中,谈得最多的就是下辖学校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比如教育资源匮乏、管理自主权不足和办学体制约束等。作为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作出及时的回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形成教育制度创新。这种类型的创新,可将其归类为习近平同志所说的“倒逼”型改革,具有被动型改革特征。

第二,创新是上级压力的结果。从比例上看,四个创新案例中,就有一个创新动力来自于上级政府的压力。从原始材料看,这类创新既有源于“条条”的压力,也有来自“块块”的压力。这既说明了地方政府创新性地开展教育工作以积极回应上级的政策要求,也传递出教育工作在一级政府全盘工作中地位不断上升的积极信号。然而,这种创新动力,也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教育创新的“被动性”特征。

第三,创新并非源于对公众的回应。从统计数据看,“社会公众需求”只有31个频次,占所有创新案例的比例不到20%。一般而言,在现代民主社会,对公众的回应作为基本的政治价值,是政府生产和修正政策的基本动力。在教育问题上,政府对回应性的追求应该更加热切,因为对教育的终极评价者是学生及其家长。他们将自身对教育的理解、意见和不满表达出来,将这些“呼声”传递给政府,让政府意识到公众的教育需求,进而重新审视现行政策,并作出相应的政策回应。这才是我国教育制度创新的应然动因。

第四,创新和“组织发展需要”以及“NGO促动”基本“不搭界”。实际上,地方教育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教育行政部门自身存在的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和定位不清。令人惊讶的是,在申报材料的描述中,即使“行政制度改革”类的创新,也大多是“外部压力”的结果而鲜有“组织发展”的需要。这深刻反映了地方政府教育改革的不自觉性。更令人诧异的是,在159个创新案例中,竟没有一项创新源自于NGO的促动。NGO在创新中所受的冷遇或缺位,确实值得深思。

(二)教育制度创新的外部参与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6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

从数据上看,教育制度创新案例具有明显的“封闭”色彩。在159个分析对象中,只有57个案例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了教育制度中的外部参与主体,且除了4个案例有两个外部主体之外,其他53个创新案例均只有一个外部参与主体。这种“低开放”水平,或者说明外部参与确实寥寥无几,或者说明外部参与不占重要地位,没有明确提及的必要。不论何种原因,教育制度创新中外部参与不足且主体分布不均确是不争的事实。

第一,社会办学力量遥遥领先于其他外部参与主体。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强,而相应的公共教育投入不足,从而在教育领域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二是,社会资本进入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政策支持,以及教育投资的高额预期收益,使得教育成为新兴的充满活力的朝阳产业。因而,如何更好地将社会办学力量引入教育领域,使社会资本更顺利地转化为教育资源,就成为各地行政部门颇为关注的问题,进而也就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第二,企业是另一相对重要的外部参与主体。近年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而产业界对于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却不断上涨,这种反差使得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我国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课程和硬件尚不能满足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特别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足㈣,已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和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瓶颈。意识到这一问题之后,各级行政部门发挥“桥梁”作用并给予政策支持,不断创新机制,激发校企互动,提高学生职业技能。

第三,其他外部参与主体基本上是制度创新的“圈外人”。从数据上看,家长、社区和志愿者等五类主体出现频次之和只有20次,仅占61个总频次的32.8%。从大教育的角度看,家长、社区和志愿者等主体的参与,可能更能体现教育活动的人本性和实践性。然而,从统计结果看,当代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尚未给予这方面以足够重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教育系统”和“教育战线”等计划经济思维水平,还只是“就教育论教育”。

(三)教育制度创新的绩效

结合申报材料和表7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

第一,教育制度创新并不意味资源投入的增多。从统计数据看,投入型指标只获得54个绩效点,说明大部分创新并未带来资源的增长。从投入的低分值可以推测,教育部门在地方政府资源分配中依然处于劣势地位。具体地说,从资源均等到投入增加、规模扩大和资源优化可以看出,“公平”和“效率”是教育资源投入的两大主导价值,且两种价值是基本均衡的,只不过这种均衡是建立在总量较低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另外,从生产过程角度看,投入居于基础地位,没有投入的增加,很难有产出的大幅提高。因此,投入型指标的低分值应引起相当的重视。

第二,教育制度创新提升了多方面的教育管理能力。正如李荣融所指出的,“管理是超级生产力,而中国最缺的恰恰是管理”。同样的资源,经过不同的管理过程,其产出可能大不一样。在“父爱主义”盛行,预算尚未实现硬约束的情况下,提高管理水平尤为重要。从统计数据看,教育制度创新的重要绩效在于提高了行政部门的调控能力和行政效率以及学校的办学能力和外部参与度。笔者认为,管理水平的进步和提高,将为未来中国的教育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

第三,教育制度创新极大促进了教育活动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从数据上看,从平均意义上讲,每个创新案例都促进了教育活动或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这一结果是喜人的。然而,需引起注意的是,这两类产出型指标的得分是不均衡的:针对师生的教育活动产出的绩效点并不高,特别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满意度和学习负担等指标上,结果不令人满意;而指向政策整体的教育事业产出,则有很高的“出镜率”。这就从某种意义上说明,较之于师生,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对部门政绩关注更多,着力更大。

五、结论与展望

从本研究的结果来看,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教育制度创新还存在“应景”式的一窝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创新的“作秀”特征;第二,教育制度创新的地域分布不够均衡,中西部地区缺乏应有的创新实践;第三,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过于稀缺,与其改革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相匹配;第四,教育制度创新不是政府主动为之,而是体现出被动和倒逼的改革特征;第五,外部参与不足,教育制度创新几乎演变为政府和学校的“二人转”;第六,制度创新在“硬指标”方面不硬,集中表现为在投入型指标上得分不高,而在“教育事业发展”等软指标上却“成绩斐然”。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第一,要尊重各地教育的特殊性,不能给地方政府戴“紧箍咒”,要鼓励并支持地方的制度创新,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解释和应用应当更加灵活;第二,要积极回应学生和家长对教育需求的诉求,使他们真正成为创新的动力、主角和裁判;第三,教育制度创新要敢于“啃硬骨头”,不要怕矛盾,不要绕着矛盾走,而应该以解决棘手问题为契机,以点带面,促进教育问题的全面解决;第四,要对教育制度创新进行绩效评估,既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也要进行公共价值分析。

当然,作为一项探索性研究,本文还存在若干不足:首先,由于样本量较大,且受限于“中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笔者不能对159个教育制度创新案例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剖析;其次,对制度创新的持续性问题和后续绩效未予关注,案例研究的纵深性不够。未来的研究也许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将创新的基础条件、阻力因素和公共价值产出引入本文的五要素分析模型之中,进而丰富对教育制度创新的理解;第二,分析某地区教育制度创新会否对其他地区的创新产生引导作用,也即制度创新的扩散效应,如果存在扩散效应,则应具体分析其内在的机理。

制度创新范文第5篇

摘要: 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一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制度创新。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其动力源于制度环境的动态演变,具体指国家区域战略的引导力、区域产业转型的驱动力和职业教育的内生革新动力;其内在机理是以扩大区域整体职业教育规模经济为前提,以实现多元主体博弈均衡为关键、以降低制度创新与实施成本为保障。然而现行的区域宏观管理体制和院校微观的运行规则导致一体化发展困难重重,为此需要加强制度供给,完善一体化发展的配套制度;转变治理模式,建立一体化发展的协调组织;促进多维联动,形成一体化发展的长效格局。

关键词: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动力;机理;路径;新制度经济学

随着国内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进程的加速和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高地建设的推进,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议题逐渐引起决策层和学术界的关注。2020年8月习总书记主持召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强调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进行突破,以点带面加快长三角一体化进程[1]。2020年9月习总书记主持召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强调要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育服务区域发展战略的水平[2]。为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教育改革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论述,推进职业教育“提质培优”的改革进程,2020年9月教育部和江苏省政府宣布联合共建苏锡常都市圈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高地,推进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站在两个百年的历史交汇期,面向“十四五”及未来更长一段时期构建职业教育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也是职业教育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动作为。作为由经济领域溢出的一项制度创新,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如何产生的?内在机理是什么?如何有效推进职业教育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明晰职业教育区域创新在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中的发展逻辑,尤其是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在推动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特别之处。新制度经济学则为此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分析工具。

一、文献回顾与理论框架

(一)区域教育一体化的发展

区域一体化概念最早起源于经济领域,本质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通过统一与合作来消除经济有效运动的障碍因素,以此实现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造更加优化的经济结构[3]。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历经30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延伸至政治、交通、教育、生态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教育领域,不同学者对区域教育的一体化发展进行了多样的探讨。比如:区域教育一体化发展需有四大先决条件:地域相邻性、资源互补性、文化相容性和学校能动性[4](P27-28)。其一般发展历程包括萌芽、逐步开展、快速發展、更高质量发展四个阶段,并总体呈现出“协商联合——协同联动——协作联盟——融合联姻”的演进特征[5](P27)。但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通常会面临重重困境,许多宏观层面的策划无法及时转变为中观层面的有效行动和微观层面的操作事实[4](P24),使教育一体化发展趋向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呈现出早期相对滞后和后期适度协同的特征[5](P34)。例如在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长三角三省一市于2018年揭牌成立了4家联合职教集团,虽然已经建立了集团的组织构架,起草了章程,明确了宗旨,但这些集团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推进[6]。究其原因,各行政区域在教育领域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壁垒[7]、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均衡[8]、学校内在自主一体化发展的原动力缺失[5](P33)是主要的阻碍因素。

学界对区域教育一体化发展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关于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研究数量较少。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区域一体化发展,都是基于教育与经济的互动关系,遵循教育服务于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然而由于职业教育管理与运作的复杂性和地方性、人才培养目标的独特性、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的区域性等,都使得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外在表征、运作机制和功能效应等方面与普通高等教育存在差别。而已有关于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欧盟国家的比较借鉴和对国内个别区域案例的经验总结,难以从经济和教育发展环境的变迁历程中探索其发展脉络与内在机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角将能帮我们从制度环境的演进中探究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背景和动力因素,尤其是贯通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中央及地方政府、地方职业院校、企业等多元主体及其之间互动行为的内在机理。

(二)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新制度经济学是当代经济学的一个理论流派,因其代表人物科斯(Ronald H.Coase)、诺斯(Douglass C.North)、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相继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而名声大噪。解释制度创新与变迁、制度与制度主体及其行为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新制度经济学以有限理性、信息不完全、非零交易成本、机会主义倾向、不完全竞争为前提假设,依托交易成本的概念,坚持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创立了成熟有效的制度分析的理论工具与研究范式。

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主要由结构分析范式、均衡分析范式和交易成本分析范式组成。结构分析范式是基于整体主义的视角从宏观层面展现制度环境,强调制度的形成与变迁受到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即使在有着相似生态和技术条件的地区实施相同的制度安排,也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惯例,即所谓的“整体多元效应”[9](P39)。均衡分析范式是基于历史主义的视角来呈现制度变迁的总体逻辑,强调以某段时间序列或某个时间节点为背景来分析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均衡或非均衡状态。非均衡是制度的常态并且不断引发制度的创新与变迁。制度变迁就是一个被某些转折点打断,从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的连续且间断的过程,即所谓的“刻点均衡效应”[9](P41)。交易成本分析范式则着眼于微观层面具体揭示制度创新与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一方面将制度视作因变量,认为需要制度来对人类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将制度作为自变量,注重制度对于个体或组织等“经济人”的行为及其互动关系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其适切性和优势:首先,新制度经济学强调以宏观的、动态演进的制度环境为抓手来研究制度创新,这与职业教育为国家战略服务和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基本职能是相匹配的,有助于剖析面向“十四五”新阶段构建职业教育区域发展新格局的深层动因。其次,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在渐进式变迁中实现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均衡,进而推动制度创新,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改革的基本情况是一致的。我国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非是在突变的激进式变迁中生成,而是在渐进式改革中根据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比较优势对东部地区“提质培优”的创新成果。再次,新制度经济学侧重于分析制度、相关主体及其互动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宏观、中观层面的制度结构和微观层面的制度实施搭建起因果链条。这有助于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职业院校和企业等结合起来,深入分析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各主体之间的行动逻辑,为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理论提供新的研究空间。最后,新制度经济学更加强调主体之间的合作与集体理性,与强调竞争的传统制度经济学相比更符合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目标。

综上,本研究构建了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见图1)。在该框架中,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动力机制可以按照结构分析范式,通过宏观制度环境的演变来反映;其内在机理可以按照交易成本分析范式,通过分析多重主体对于一体化发展“潜在利润”的合作博弈来揭示;其关键路径可以综合均衡分析范式和交易成本分析范式,从制度变迁的整个历程和制度实施的具体过程来明晰。

二、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动力溯源

(一)宏观层面: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引导力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发展环境与发展条件的重大变化,国家顺应经济要素空间流动的发展趋势,以加强经济社会空间分工、空间协调与内外联动的发展思路明确国内各个区域的比较优势,建立了“一轴两翼”的空间战略布局。所谓“一轴”是指将我国东、中、西部联动起来的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经济命脉,其中包括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川渝城市群。所谓“两翼”是指在轴线南北两侧进行的区域战略规划,北侧有京津冀协同发展,南侧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由此,将国内各个区域的发展嵌入到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布局中,不断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开创分工合理、错位竞争、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新格局。区域一体化发展问题在当代国家治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教育领域。职业教育作为区域劳动力支撑的主力军,势必要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做出积极响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战略布局就明确提出要探索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中本贯通”改革试点,将省域间职业教育合作发展作为区域一体化的具体举措[10]。可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对于区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强大的外部引导力,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作为国家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政策工具而被启动,并因此获得合法性地位。

(二)中观层面:区域经济产业转型发展的    驱动力

隨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不断得到调整与优化,并呈现出集群发展的态势,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区域产业集群主要是指某类产业或某些相互关联的产业逐渐在特定的地理位置相对集中而形成的若干企业和机构的集合,其中机构包括大学、科研机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等[11]。正是由于这些主体基于各自优势充分共享资源、同质互强、异质互补,产业集群才能够为区域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和较强的竞争力。职业教育以区域性和适应性为发展根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产业集群化的转型升级,更加要求职业教育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支撑和人才支撑。职业院校如何围绕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集群的形成实现人才链、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融合?如何加强专业群建设,提升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水平?如何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如何根据区域内各省市产业的差异化优势,协同错位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以上都是职业教育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产业转型升级背景下面临的挑战,也为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注入外部驱动力。

(三)微观层面: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的内生革新动力

职业教育是一个融通开放的社会子系统,需要对系统之外的变化保持高度敏感,不断进行自我变革与调整优化。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必然是外部动力与内在动力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缺少职业教育变革的内生动力易导致一体化发展碎片化、浅表化。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先后出台《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方案》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不仅描绘了新时代职业教育大发展的宏伟蓝图,更是着力分解、细化、落实了蓝图目标,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正式进入内涵式发展的奋进实干阶段。为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我国于2020年开启了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项目,先后在山东、江西、甘肃、苏锡常都市圈、温台都市圈进行省部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项目。其中苏锡常都市圈是国内第一个以城市群为依托的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高地,目标是立足苏锡常,服务长三角,通过“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保障—学校自主实施”的协同分工逻辑创新职业教育管理的体制机制,激发地方和职业院校的改革活力,从而探索出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可见,国家区域战略部署和区域经济产业一体化发展不断催生出职业教育子系统“识时通变”的内生革新动力,共同推动职业教育从“点状分割”转向“面状融合”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格局。

三、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内在机理

(一)基本前提:扩大区域整体职业教育的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是指在技术条件没有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生产或销售某种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因规模扩大而降低,从而使利润水平得到提高的一种经济效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职业教育也可以被视为一种产业,因其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政府便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最大投资者。一方面,政府预期的社会效益决定了政府举办职业院校的数量规模,另一方面,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影响了职业院校自身实际的办学规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院校数量一直高速增长,同时伴随地方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建设职业本科大学、高职扩招等国家政策的支持,职业院校不断扩招与合并,规模加速壮大,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以及院校独立发掘自身潜力的边际效益已接近极限。根据空间经济学原理,规模经济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劳动分工的扩大而不是一味地扩大规模。规模经济、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的形成取决于区域市场规模的总体水平而不是单纯生产单元的地理集中[12]。因此,将区域分工的发展策略引入职业教育区域改革,能够产生在当前职业教育区域独立式发展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达到的“潜在利润”,即一体化产生的规模经济。

扩大规模经济的前提是分工,分工的前提是有足够大的规模。以长三角地区为例,截至2019年底,三省一市共有高职院校238所,占全国高职院校总数的16.73%,其中高水平高职院校15所,占全国总量的26.79%;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26所,占全国总量的18.44%;高水平专业群56个,占全国总量的22.13%;高职院校在校生人数超过240万人,2019年毕业生约76万人(见表1)①。可见,长三角地区职业教育资源规模足够且质量优异。但与此同时,长三角高职院校存在专业重复设置、过度竞争、人才培养标准不一等问题,导致师资、设备、经费等资源严重浪费,职业院校特色不强、趋同发展[13]。若区域内各省/市都仅局限于本地区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会导致院校间的非合作博弈,极化效应愈加凸显,省域间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不均衡,最终长三角区域整体的职业教育优势与实力也难以得到提升。因此,一体化发展要在更大的区域空间范围内整合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与资源,对职业教育的结构、层次、专业、设备设施、人才培养标准等进行合理布局与错位分工,从而完善区域职业教育的“供应链”和“产业链”,扩大规模经济,实现总体规模与内部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全面提升。

(二)关键内核:实现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

制度就是在市场交换中约束个体行为相互作用的规则,以此减少交易的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制度能够得以实施的前提是符合纳什均衡,即协调好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使各方都愿意接受制度分配的合作剩余,不随意改变策略来增加效用。正如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所说:“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14]从该视角看,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核心是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区域内不同行政区划和不同隶属关系的职业教育合作博弈和利益共享。然而,职业教育关涉“政、校、行、企”四大主体,不同主体在不同层面有着不同的合作内容和博弈策略。宏观层面的政府合作以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或发展研讨会为代表,重点在于共同签订战略协议和制定政策;中观层面的合作以区域性职教集团为代表,重点推进有着相似专业的校与校之间的实训、培训等资源整合,以及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证书互通、就业互融等;微观层面的合作则体现在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如招生、课程、教学、师资等方面的合作。

目前,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之所以还没有实质性开展,主要原因在于还没有达成多元主体的博弈均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从宏观层面看,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以省级政府为主管,是一种地方分权下的区域承包责任制,地方政府既是所辖行政区内职业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监督者,也是主要的利益享有者。由于晋升锦标赛的激励作用,各个地方政府采取非合作博弈策略,各自为政,相互竞争,不断强化自己的利益范围。但一体化背景之下的“区域”是要超越传统行政区划、地理屏障甚至是社会制度的有限开放系统。可见传统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与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初衷是相悖的。(2)从中观层面看,区域性职教集团尽管是由地方政府联合推动而成,也包含了不同行政区划和不同隶属关系的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成员单位,但它仅是一种松散联合的非独立法人的组织机构。区域性职教集团成员单位的性质、管理体制、经济核算、人事关系和岗位身份等未发生相应改变,且由于成员之间平行的关系身份和零约束、零考核的管理机制,成员单位的内生动力、积极性和责任感都较为缺乏,也难以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均衡。(3)从微观层面看,项目制管理已经成为职业教育治理的一种主流模式,在实践中影响着职业院校的资源获取、利益分配、地位区隔[15]。在统一的项目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下,为了获得项目资格,职业院校往往会在专业结构、组织管理、行为偏好等各方面进行同质性改革,不利于院校间的互动合作[16]。

(三)重要保障:降低制度创新及其实施的成本费用

任何制度的設计与实施都需要成本费用,制度创新就是使存在于既有制度安排外的潜在利润最大化和内部化,同时使制度创新成本最小化的过程。一般来说,制度创新成本由四部分组成: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成本、清除旧制度的成本、消除变革阻力的成本、制度变革产生的机会成本[9](P84)。在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无论是政府、院校、区域性职教集团还是行业、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有着不同的效用函数。对于政府来说,希望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减少实施成本和改革阻力成本,从宏观上获取经济、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的最大效益。对于职教集团、院校和行业企业来说,希望一体化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界定合作主体的权力空间和责任义务,以此减少摩擦成本,避免利益冲突。如果职教集团、院校和企业获得的私人收益少于其付出的成本,就可能导致一体化改革难以实质性落地。

因此,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由政府主导,其优势如下:首先,可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由于合作的外部性问题普遍存在,职业院校缺乏积极性来创新一体化跨区域合作的制度安排。若以政府为主导,则可以在衡量一体化改革总收益和总成本的基础上强制受益者分摊成本,完善制度供给,推动制度创新。其次,可以加速一体化改革进程。由于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等个体的有限理性以及对风险和压力的天然回避,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的实践还停留在个别院校浅表化的协商交流阶段。若由政府主导,就可以发挥强制性变迁优势,缩短制度创新的时滞,加速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进程。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理应由政府提供。而且,跨行政区划的职业教育合作十分复杂,为共享合作剩余而生的制度也更加复杂,成本费用更高,因此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第三方实施机构来降低合作主体的交易成本,使复杂的合作博弈变得可以预见。

四、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加强制度供给,完善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配套制度

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关涉中央及地方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甚至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等多种主体,利益关系千头万绪,盘根错节。要实现如此复杂的合作博弈,必然需要正式制度予以规范和约束、协调与激励,从而拓展相关行动主体的有限理性,增强主体行为的可信赖性,保障多元利益相关者追求利益的有序性和长久性。

目前,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更多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系教育区域合作发展中的一种公认的发展理念。尽管2020年教育部和江苏省政府联合出台了以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为目标的政策文件,在宏观层面对苏锡常都市圈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给予了发展目标和思路设计的方向性引导,但在中观层面的空间分工合作与微观层面的具体行动上还存在细化完善的空间。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正式制度的供给,尤其是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首先,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系统性、创新性地思考职业教育的区域发展模式,从职业教育多主体合作、职业教育资源要素整合、区域职业教育内外联动发展、单行政区划教育管理体制的协同改革入手,以整体化思路统筹协定一体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其次,要注重制度供给的刚性与柔性。对于不同主体在空间范围上的分工侧重、人才培养标准、成本分摊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做出刚性要求,在具体的资源流动与共享、人才共育、校企合作等方面给予不同主体一定的弹性空间。最后,以动态决策、灵活调控的战略思维及时提供不同发展阶段所需的配套制度,如利益协调与补偿制度、区域考核制度,甚至包括学分互认、教师互聘等制度。

(二)转变治理模式,建立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协调组织

组织是制度的载体,但目前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的“省域行政分割”治理模式未被打破,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的合作组织明显体现出“松散关联”的形态特点。无论是协调领导小组还是区域性职教集团,都是介于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之间的“中间组织”,没有绝对的权威性和专门性,导致合作边界模糊、合作关系松散、合作行為随意。因此,有必要转变传统区域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建立一个由国家教育部直接领导的、地方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协调组织,实行多中心、多层级治理。

我国是政府主导型国家,在涉及跨行政区域公共教育事务的资源配置与利益协调时更需要政府的行政力量来打破省际界限,消解各个地方政府的自利化倾向。因此,首先要建立一个由教育部直接领导的,具有权威性的跨省/市的区域协调组织,强化宏观层面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和方向性引导,统一管理区域内职教行政事务。但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必然是一个由多层级和多元主体之间集体性行动所构成的复杂场域。为避免民国时期大学区制“单中心治理体制”产生的官僚化弊端,需要融入新的区域治理理念,多中心和多层级治理理念就可以给我们提供启发。多中心治理更强调权力向度的多中心,即多个行动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权力分散的。多层级治理则更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层次性,即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等级制,其功能划分随着政策任务的不同而随时进行动态调整。二者的具体目标是通过为地方职教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创建平等协商的对话机制,在交流中构建政策网络体系,制定集体规则,从而实现中观层面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空间划分和任务细化。这就要求协调组织在教育部的权威领导下充分调动各省/市职教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同与合作,通过横向的治理网络形成一个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跨部门协作的管理机构,尊重各级地方职教管理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处理事物的独立性和决策权,同时又明确其权责配置是协调各地方职教管理部门之间的跨区域横向合作和政务联动。这种治理模式在宏观层面能够统筹全局,明确制度框架;在中观层面能够有效落实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的分工与合作;在微观层面能够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充分保障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同时,它还能够理顺区域内职业教育相关主体的横纵关系,从而为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可能空间。

(三)促进多维联动,形成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长效格局

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既是一种融合发展的状态,也是一个层层递进的长期动态过程,必然要经历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的实践过程。行动主体应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以点带面的发展逻辑,在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的变革潮流中寻找契机,在战略上实施多维联动的改革,逐渐弥合“个体分散化”现状与“一体融合化”愿景之间的鸿沟。教育资源是教育生态系统进行物质、信息、能量交换的基本内容[17],也是职业教育区域联动的基本内容。由职业院校组成的“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创新的具体实施者,鉴于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比基础性地位更强、流动性更弱,职业教育区域的联动发展应以高职院校为主力。纵然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存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院校,但任何一所院校都可能拥有其他院校不具有的异质性资源和比较优势,无论是“中特高”“国示范”“国骨干”,还是“职业技术本科”“普通高职高专”,只要存在资源优势互补的潜在关系,就可以尝试进行合作。

从更广阔的空间维度来看,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是一个从部分到整体的具有“点—线—面—体”演变特征的发展过程[4](P30)。“点”维度就是充分发挥最早具备合作条件的高职院校或者城市的示范作用,先做试点,为其他高职院校或城市做出典范。“线”维度就是扩大区域内高职院校与产教融合企业之间在跨省统一招生、学分互认、跨校选课、毕业互通等方面的合作内容,由点到线加强区域内的合作联系。“面”维度就是从试点城市或院校扩大到更大区域范围的经济圈,更加关注地方政府和区域内整体院校之间的合作与联动。“体”维度则将职业教育的一体化与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一体化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实现经济圈的整体飞跃。总之,我国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发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普遍经验。从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内部的多层级主体间的联动逐步过渡到体系外部更高意义上和更大空间范围上的多元化主体联动,可以使职业教育区域合作更具多样性与丰富性,形成一体化发展的长效格局,推动职业教育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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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范文第6篇

2001年到2003年,是株洲市城市发展突飞猛进、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的三年。轨道交通、汽车、航空、服饰等重大产业集群项目不断发展壮大,神农城、跨江大桥、湘江风光带、长株潭城铁等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及民生工程项目都让老百姓真真切切的享受着城市发展的成果。这三年,也是株洲征地拆迁极为艰难的三年。一来新政策出台实施,需要磨合并保持平稳过渡;二来征地拆迁量从过去的每年几千亩发展到现在的每年近2万亩,任务十分繁重;三来制约征地拆迁的因素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征拆形势的严峻确实导致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出现过一段时间的举步维艰,但从三年的整体时效来看,全市征拆交地量反而年年递增,交地面积从2010年的6162亩,增长到2011年的8319亩,再递增到今年的12424亩,稳固保障城市发展用地。在如此艰难的形势下,为何还能在两年内实现了交地量翻番?究其原因,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寒暑坚持是其一,更重要的是株洲市在对形势进行科学研判后的大胆创新,形成了“政府主导、事权下放、职责明确、监管严格”为特点的株洲模式,引领株洲征地拆迁走出困境、打开局面、实现跨越。

好的模式是一张网,能涵盖各个层面

解决难题,需要合力,解决征地拆迁这种影响横纵面广的问题,非一己之力可以达成目标,需要举全市之力。这也成为创建“株洲模式”的基本理念。征地拆迁“株洲模式”,概况起来就是十六个字,“政府主导、事权下放、职责明确、监管严格”,既有高度,也有广度,就是编制成一张网,全市与此工作有关的各级部门就是网上的一个点,既各负其责,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一是政府主导,不包办不走形式。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宣传和协调保障。主导层面上升至政府一级,即可确保征拆政策、程序能够统一执行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也能严格补偿资金管理,确保项目不因资金问题而受影响;还可以将征地拆迁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严格奖惩兑现。新模式创建以来,市政府重落实,推出了一套强有力的“组合拳”:召开全市高规格征地拆迁工作会议,提振信心;举办基层党组织服务征拆工作培训班,强化意识;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媒体座谈会,引导舆论;建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保障;市领导频繁调研和现场办公,及时指导。营造出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氛围。

二是事权下放,不留权不争利益。突出各区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将征地拆迁事务管理权下放至区政府,统一责、权、利机制。引导协调各区推行“重心下移、权责对等、严格考核、奖罚兌现”的做法,将征地拆迁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办事处,明确乡(镇)、办事处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进一步发挥了基层工作积极性。创新管理,如天元区征管办通过建立系统软件,规范和完善了全区已征拆人员、安置人员以及农村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创新方法,开展征地拆迁“村为主”试点,,让农民成为征地拆迁的实施者,既调动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也化解了征地过程中政府、开发商与农民的矛盾冲突,形成了政府和群众双赢的局面,征拆工作进度明显加快。

三是职责明确,不推诿不惧强势。明确各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单位,区政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地位得到提高,作用得到加强,责任得到明确,从而对征地拆迁工作更加积极主动,相继成立了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二级机构土地征用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从而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基本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健全司法拆除联席会议制度,市区两级法院提前介入征拆项目,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对于项目中影响极大又极坏的被拆迁对象,不管对方有何背景,果断地采取司法强拆措施,在全市营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征拆坏境。

四是严格监管,不专断不避问题。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目标管理责任状,各区政府成立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各征地拆迁所的管理指导,完善纪检、审计等专项监察,并加大各级政府、媒体、司法机关以及广大被拆迁户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计划管理征拆项目,目标责任状明确各区交地量,年度考核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客观公正督查考核年度征拆计划执行情况,奖惩分明并严格兑现。针对未批先征、边批边征、以租代征和突击拆迁等现实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征拆全程依法、规范、有序。加强了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严格督查项目资金到位,规范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严格执行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项目不因资金问题而受影响。

好的模式是一杆秤,能平衡各个方面

征地拆迁之难,难在它既可能因为交不了地而影响发展进度,也可能因过程不公而影响政府形象,更可能因为没能平衡百姓利益而影响社会稳定。一个模式,就是一种做法,“株洲模式”的做法,就较好的解决了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营造出一种和谐之势。

一是高举政策这面旗,执行一套标准。近两年,市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发挥主导作用,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征地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等6个文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规范。2011年2月,及时制定出台《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提高补偿标准,重点解决安置问题,失地农民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及增加奖励补助项目,对个别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都应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坚决杜绝为抢进度乱开政策口子,从而避免了因政策把握偏差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彻底改变了过去各自为政,执行标准上区与区之间不平衡,项目与项目之间不平衡,甚至同一项目前后标准都不一样的混乱局面。同时也限制了自由裁量权,根治了随意进行补偿等问题,形成了统一执行政策,依法依规征拆的良好工作秩序,确保了全市征地拆迁在统一的政策标准下运行。

二是扎牢基础这个桩,练就一个团队。“打铁还需自身硬”,近两年,国土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筑牢基础,促进了规范管理。改革管理机制,将征地拆迁所的人、财、物、事划归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市局土地征用处只负责城区四个征地拆迁所的业务指导,使四个征地拆迁所在征地拆迁工作方面实现权、责、利高度统一;强化宣传培训,利用市内主流媒体集中对征地拆迁政策、形势及工作成效等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出全市征地拆迁强势推进的舆论环境,加大基层干部、征拆一线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打造征地拆迁专业队伍;突出程序规范,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制定出台了《征地拆迁公示规定》、《征地拆迁操作规程及资料规范规定》、《征地拆迁启动司法拆除工作程序和资料规范规定》,使征地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从而确保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公告、登记及补偿;加大工作调研,先后赴海南陵水、福建莆田、河南郑州等地开展征地拆迁体制机制调研,学习先进经验;加大项目调度,土地征用处坚持周会议碰头制度,全处人员分到各个区,下到各个项目,协调、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建立與区征拆管理机构协作机制,每月一次工作调度,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快项目进度。

三是坚持为民这颗心,营造一种和谐。坚持统筹服务,认真对待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发展。安置第一,专门就安置房建设报批报建流程及资料组织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安置房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安置房建设技术规范指标,真正实现使群众生活比征拆前更好,让征拆群众“住得比过去好,生活的得比过去好”。落实社保,株洲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于2006年启动,到去年已基本建立城市四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他们还加强了对征地拆迁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将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城镇再就业工程,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积极探索生产安置留用地利用方式。株洲市实行留地安置政策以来,生活安置用地发挥了为被拆迁人解决居住问题的作用,但生产安置用地的开发利用还是一片空白,既有政策不配套的原因,也有村级经济组织不强,不知如何启动的因素。为发挥生产安置留用地对被征拆人的补充安置作用,有力保障被征拆群众的长远生计,国土部门多方调研,并已形成《关于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文件初稿,待市政府审定后实行。

好的模式是一把尺,能规范各项工作

在如此艰难的形势下,株洲市仍然实现交地量明显上升,有力保障城市发展用地,且与过去相比,涉及征拆的信访量在逐步下降;以前在执行政策上不严谨,随意补偿,各自为政的局面已经改变,坚持统一政策,推进阳光拆迁的新秩序已经形成。这些都是“株洲模式”带来的改变,它就像一把尺子,不仅促进了程序的规划,也在人的内心刻画了一个尺度,自觉规范着拆迁行为。

一是规范的程序促进了风清气正。在新模式的指导下,株洲市征地拆迁秩序逐步好转,彻底取消了自由裁量权,规范了自身操作行为,纠正了原来在操作上随意开口子、乱表态的现象,让被征拆农民能公平、公正享受权益;查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落实农民合法权益,甚至违法乱纪行为,征地拆迁逐步风清气正,建立了良好工作秩序。

二是统一的标准促进了本端源正。《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实施以来,坚定统一执行政策,坚决杜绝乱开政策口子,改变了过去各自为政,执行标准上区与区之间不平衡,项目与项目之间不平衡,甚至同一项目前后标准都不一样的混乱局面,彻底根治了随意进行补偿的问题,形成了全市征地拆迁在统一的政策标准下规范运行的良好局面。同时,株洲市征拆项目监管切实到位,从项目开征到完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政策程序把关、具体规范操作、资金到位程度、群众权益维护等等,层层落实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推动项目加快进度。

三是阳光的过程促进了公平公正。“株洲模式”要求全市征地拆迁工作统一执行标准,对所有群众一视同仁执行补偿、安置标准,做到应补尽补,拒绝人情户、关系户。公开拆迁过程,对拆迁方案进行公示,把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和使用、附属物数据等涉及农民权益情况向农民公开,彻底改变过去“关起门来议价”的现象,杜绝暗箱操作。同时,公开咨询电话,广泛告知群众享有的权利和维权方法,并接受群众咨询、质疑、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回应、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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