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论文范文

2023-09-17

票据融资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期,央行积极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大力发展票据融资功能,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此背景下,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选取2008—2019年中小企业板公司数据,利用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样本企业普遍存在融资约束问题,而票据签发和融资规模的扩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票据贴现价格的提高则会加剧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为更大程度上发挥票据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模式的创新方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企业都应立足自身职能和需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关  键  词:票据市场;融资约束;小微企业

DOI:10.16620/j.cnki.jrjy.2020.06.003

一、引言

票據作为金融市场上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金融工具,兼具支付结算和投融资功能,能够弥补企业商业信用不足, 促进商品销售和资金流转,降低经营成本,便利交易结算,有助于遏制企业拖欠货款形成“三角债”等风险。经过近40年的时间,我国票据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显著扩张,参与者渐趋多元化,业务模式推陈出新,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贷款相比,票据融资具有资金成本相对较低、 抵押条件相对宽松、审批手续便捷、标准化程度高等优势,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传导实施货币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精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近两年,国家也出台了推进应收账款票据化、供应链金融等方面的系列制度文件,以支持小微企业用好票据工具。然而,目前小微企业在利用票据融资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障碍,突出表现在票据流通转让不畅、信息不对称、风险多发以及衍生工具缺乏等问题。因此,疏通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更好发挥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研究

在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现有研究主要探讨了票据市场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一是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效果评价。大多数学者认可票据市场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发挥的作用,但也指出部分现实原因限制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如翟舒毅等(2020)指出,票据作为支付和融资工具能够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是票据贴现的贷款属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性质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制约了我国票据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积极推动标准化票据发展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完善[1]。任璐(2019)同样也认为票据市场易受到监管政策的影响,并指出票据承兑门槛过高和小微企业资信水平较低的矛盾是导致票据市场难以有效服务小微企业的原因之一[2]。乔青峰(2007)指出我国票据市场的载体是商业银行而非票据专业机构,认为这是我国票据市场市场化程度较低、融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3]。此外,还有部分学者用实证模型探究票据市场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如Gertler等(2000)利用美国市场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美国票据市场的建立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约束[4]。国内学者关于这一方面的实证研究较少。

二是票据市场融资功能受限的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虽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但企业理论的缺乏、信用的把控不严、发展的不平衡、机制的不完善等都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信用风险方面,黄志凌(2015)指出票据具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认为票据融资就是利用票据调度资金, 是通过对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实现的,对信用风险的担忧阻碍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5]。在参与主体方面,黄茉莉等(2013)指出,目前可进入票据贴现市场的主体缺乏多样性,业务同质化明显,贴现承接能力不足[6]。在法律环境方面,杨伟(2007)指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套取银行信用,造成信用扩张。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并未达到有效防止信用扩张的目的,大量融资性票据经过技术操作披上真实贸易背景的合法外衣后进入市场[7]。多数观点认为,长期以来融资性票据的发展受阻,票据功能局限于支付结算,使得持有票据的中小企业被迫通过非正规融资渠道(如处于监管真空的票据中介)获得资金。在政策管理方面,胡昇荣等(2010)认为,票据的承兑签发是信用的产生过程,是比贴现更为重要的环节,但目前票据贴现仍是商业银行贷款统计的一部分,并未对贴现业务量进行单独统计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8]。

三是改进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的路径分析。如杨俊凯等(2019)建议提高商业承兑汇票比例,大力发展和培育商业承兑汇票市场[9]。唐建新等(2009)认为构建票据信用评级机制,实现票据市场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能够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10]。其他学者则分别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再贴现政策的效率、建立票据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另外,有部分学者从国内外票据市场比较的视角出发,提出了改进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效果的建议。如在票据市场管制模式方面,边维刚(2000)根据政府干预程度的高低,将票据市场模式分为放任型票据市场、引导型票据市场和管制型票据市场三类,并指出引导型票据市场模式更适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和方向[11]。许茜茜等(2012)从风险视角出发对中美票据市场做了比较,指出应当加强票据市场法制及信用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调节作用[12]。在票据机构经营模式方面,王红霞(2015)对比了国内外票据市场的发展路径, 指出应当大力发展和培育票据专营机构,强化其综合服务商和做市商职能,完善票据市场中介服务体系[13]。

(二)文献评述和本文的创新之处

总体来看,学术界已经对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这一命题进行了广泛的论述,主要涉及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效果、功能受限的原因及改进路径等方面,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定性分析较多,定量分析不足。现有文献主要从理论角度对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价,缺乏经验数据和实证模型的支撑。二是理论研究丰富,实践讨论有限。 为了解决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业界不断创新融资服务模式,但理论界对其涉猎有限,对其作用机制及发展方向的探讨尚显不足。

因此,本文以现有研究为前提,利用实证模型验证小微企业融资约束,并检验票据市场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在丰富相关领域研究内容的同时,为票据市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建言献策。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 一是创新性地利用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先检验了样本企业是否存在融资约束,然后将票据市场的数量和价格变量纳入模型,系统地评价了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成效。二是阐述了现有的票据融资创新模式及作用机制,指出了未来可能的创新方向,将理论分析与具体业务实践相结合,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 票据市场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实证分析

票据融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多个委员和代表提出关于票据的提案,其中连续两年有代表提出了“取消承兑汇票”的建议。鉴于此,有必要对票据融资的功能、 作用进行研究,探讨票据市场发展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发挥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借鉴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相关的研究, 将票据市场变量纳入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检验样本企业是否存在融资约束现象以及票据市场是否能够减弱融资约束程度,并结合前文研究,进一步探讨票据市场发挥作用所需的制度、政策、金融环境等外部条件。

(一)变量选取与模型选择

本文的变量选取及定义如表1所示。

本文用来具体衡量企业投资-现金流敏感程度的模型有托宾Q模型和欧拉方程投资模型。前者要求资本市场具备较高的有效性,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有待完善,因此本文以Laeven(2003)发展的欧拉方程投资模型为基础[14],引入票据融资相关变量,建立如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其中,j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I表示企业的投资支出,K表示企业的期初资产总额,Y表示企业的营业收入,CF表示企业的现金流量。在引入的票据市场变量中,PJL表示票据规模, 用票据签发量衡量;PJP表示票据价格, 用票据融资加权平均利率衡量;PJS表示票据市场的发展程度, 用票据融资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衡量。此外,?渍表示个体效应,?准表示时间效应,ε表示误差项。

根据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的相关理论,企业的内部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外部融资成本的提高,企业无法从外部获得足够的资金,只能依赖内部现金流进行投资,因此投资-现金流敏感系数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的外部融资约束程度。也就是说,若企业不存在融资约束,即其投资行为符合理论上的最优路径,则β1>1,β2<-1,β3≥0,β4<0。若β4>0,即企业的上一期现金流的增加会导致本期投资支出的增加,表明企业存在外部融资约束。将变量PJL(票据规模)纳入模型时,若β5<0,则表明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缓解企业投资对内部现金流的依赖,减轻其融资约束。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研究票据融资对中小企業融资约束问题的影响, 研究样本为2008—2019年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考虑到样本的一般代表性,参考相关研究将如下企业剔除:(1)金融类公司;(2)资产负债率大于1, 即资不抵债的企业;(3)ST、*ST类公司;(4)部分财务数据不完整的企业;(5)观测值为负的企业,可能是由于企业重组或兼并收购等形成的异常值。经过筛选,最终得到了455家企业构成的平衡面板数据进行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模型的实证分析。其中,样本企业的财务数据来自WIND数据终端,票据融资规模、加权平均利率、票据融资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等票据市场相关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三)回归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

本文运用Stata14对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其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中国中小企业的投资支出,即企业当期购置固定资产等支出占当期总资产比值的均值为0.0802,是大于中位数0.0565的,这就表明选取的上市中小企业样本中大部分公司的投资支出是右偏分布。从营业收入来看,通过该指标的标准差、 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差距,可以断定选取的样本公司之间的营业收入存在很大的差异。 而通过对企业现金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来看,其均值和中位数之间的差距不大,而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有很大的差异,这就意味着样本中的上市中小企业的财务结构较为多元化。

组内标准差是指在时间t, 样本值与按个体计算的样本均值的差异,它反映个体在时间上的差异信息;组间标准差是指个体的样本均值与总体均值的差异, 它反映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信息。从企业财务数据的标准差可以看到,造成投资支出和现金流的波动方面,企业个体间的差异影响,要小于时间因素影响,表明企业投资支出和现金流更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接下来的实证分析也证实了这点。

2.实证分析

针对动态面板模型,本文运用系统GMM方法对模型进行估计。 模型实证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2—4列分别是以票据规模、 票据价格和票据结构为被解释变量的结果。从解释变量系数看,三个模型中(CF/K)j,t-1的系数(即β4)均为正数,证明样本企业的投资支出与其现金流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企业面临着外部融资约束。而(CF/K)j,t-1×PJL,即票据签发额与企业现金流交互项的系数为负,说明票据签发量的增加,即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改善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CF/K)j,t-1×PJP,即票据融资价格与企业现金流交互项的系数为正,说明票据贴现利率越高,票据融资越困难,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越显著。(CF/K)j,t-1×PJS,即票据结构与企业现金流交互项的系数为负,说明随着票据融资在全部贷款中占比的提高,企业的融资约束能够得到缓解,同样证明了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改善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也就是说,票据签发和融资规模的扩大都能降低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而票据贴现价格的提高则会加剧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

同时,为增强模型结果的可靠性,在系统GMM估计中对模型设定的合理性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其中,AR(1)结果的P值均为0,AR(2)结果的P值分别为0.073、0.169和0.104,表明在5%显著性水平下,AR(1)拒绝原假设,AR(2)无法拒绝原假设,即差分后的残差项存在一阶序列相关,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过度识别检验Hansen Test检验的结果也表明使用了合适的工具变量,由此可以认定设立的模型是合理。

3.小结

通过我国票据市场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資约束影响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研究结论:(1)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约束问题。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 本文仅选取上市中小企业作为研究样本,但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甚,因而可以认为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较高的融资约束现象。(2) 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来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由于承兑银行多数是出票企业开户行,对企业资金运营情况有较好的掌握,可以对企业资金偿还能力做出合理的预期及判断,从而能在较大程度上降低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得以加强,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有所减弱,因而融资约束得到缓解。此外,由于票据持票人不仅可以追索其直接前手,而且对所有前手均有追索权,这对规模较小、信用度不高的小微企业来说,意味着可以通过票据对商业信用进行补充,降低了交易对方对信用风险的担忧,也对缓解融资约束有重要意义。

实证研究的结果证明,票据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因此,要想更好地发挥票据市场在服务小微企业中的作用,需要通过票据融资模式创新、完善票据信息披露制度等途径,进一步降低信息不对称,完善票据市场,使其融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票据融资模式创新的主要方向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解决小微企业在利用票据融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合力创新票据融资模式,在满足不同交易主体需要的同时,也开拓了票据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票据融资创新模式的主要方向包括供应链金融、资产池业务、票据线上贴现服务、标准化票据、深度票据网等方面,利用制度创新、金融科技等手段实现票据融资的流程再造和功能优化,降低融资过程中的银企信息不对称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题,提高票据融资效率,打击票据中介乱象,在发挥和增强票据的融资功能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票据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了思路。

(一)依托供应链金融开展商票保贴保押服务,以核心企业带动小微企业融资创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传统应收账款质押类业务, 需买方配合确权,沟通成本较高,为解决这一弊端,银行将供应链金融与票据结合,推出了商票保贴保押产品,通过对核心企业承兑的商票附加“信用背书”,解决商票流通性较弱的问题,上游企业可将其灵活变现或持有到期。基于供应链场景产生的票据天然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合规优势, 银行通过与核心企业合作,借助和依托核心龙头企业的信用,为其上游链条中的小微企业提供商票保贴保押服务,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满足小微企业便捷融资的需求。以中信银行潍坊分行为例,金融机构为有意向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在不占用综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创设专项虚拟授信额度,核心企业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商票,并按合同金额支付给上游“白名单”供货商,供货商收到商票后可通过线上办贷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商票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与商票期限结构匹配,贷款到期时核心企业兑付票款,贷款结清(见图1)。

为推动供应链商票质押融资业务顺利开展,中信银行潍坊分行面向核心企业“白名单”链上客户,量身定制推出“票据贷”“政采贷”专项信贷产品,融资质押率达94%, 高于其他一般抵质押物20个百分点;利率低至4.95%,较同类型贷款利率低1.73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8月,中信银行潍坊分行已储备核心企业14家, 已完成规模供应链9家, 授信4.15亿元;累计向102家民营小微企业发放商票质押贷款1.36亿元①。

除金融机构自发依托供应链金融开展票据相关业务外,中国人民银行、票交所等部门也以各种举措推动供应链票据业务发展。 上海票据交易所于2020年4月24日上线了供应链票据平台,该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与各类供应链金融平台对接,为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②。随着系统的开发完善及制度环境的渐趋成熟,供应链票据贴现及标准化票据业务也将有序开展。

(二)运用资产池开展票据融资,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题

银行为满足企业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所持金融资产的需要,建立了集资产管理与融资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称为资产池。企业将纸票、电票、商票等资产全部或部分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质押资产类型、金额(承兑机构类型、票据池保证金余额)等核定质押池融资额度,在质押池融资额度内,企业可灵活办理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企业可将暂时闲置、难以变现或变现成本高的金融性资产入池,通过超短贷、信用证等产品实现线上定制,随用随还,有效替代传统的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实现企业资产余缺调剂,可帮助企业减少约20%的对外融资。

传统信贷市场已经将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用作融资担保品,而票据池的担保标的物则是市场的存量票据“池子”,不是或并不总是锁定单一票据。这种模式不仅以集约担保方法突破了原有担保制度框架的担保范围,还创造了另一种全新的担保理念——“或有担保”。银行通过建立票据质押池,得到“或有担保债权”,双方既可以凭此办理实际的融资业务,也可以作为预期的或有融资权利。只有在发生具体融资业务时, 企业才对票据做质押背书。因此,票据池质押模式以集约担保与“或有担保”形态实现了担保制度与理念的新突破。同时,票据池担保范围内的融资品种不受限制,可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业务,客户可根据不同融资品种的市场利率情况随行就市。该模式下,一经建池,银行与客户均新增了确定可得的信贷资源,降低了融资实现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双方的边际收益率。

(三)利用金融科技赋能票据融资,提高融资办理效率,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慢的问题

商业银行通过开发多样化线上贴现产品,提供快捷贴现服务,如工商银行的“工银e贴”、中信银行的“信秒贴”、招商银行“票据大管家”、广发银行的“e秒贴”等,这些快速贴现工具的落地应用有助于激活企业账户里的未贴现票据,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慢的问题。目前,票交所的电子化票据普及程度较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在线服务,解决过去无法服务的小微企业零散的需求。

以工商银行“工银e贴”网上贴现业务为例,该产品突破了贴现业务只能在线下办理的束缚。一是突破空间限制,企业开通“工银e贴”功能后,只要打开企业网银就能随时随地在线办理;二是突破时间限制,每个工作日8:00至20:00均可提供线上融资服务;三是资金分秒到账,全流程无人工干预自动放款,贴现资金实时到账,帮助企业迅速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免除风险隐患①。

(四)标准化票据增强票据融资功能,促进市场规范化,解决融资难问题

近两年, 中国人民银行引导市场机构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试点,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和认可。在总结试点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6月28日印发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公告[2020]6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标准化票据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定价机制透明、 风控管理成熟等优势,提高交易规范性, 拓宽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更好契合金融机构资金交易特点②。从长远来看,标准化票据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票据市场规范发展,提升市场深度,更好地发挥票据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中的作用。

(五)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票据中介模式,解决票据中介违规问题

为切实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通过票据实现融资目的,提升票据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推动票据交易的价格发现,山东省临沂市探索建立了深度票据网,并着力推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积极探索了票据市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机制和模式③。

一是建立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机制,降低票据融资交易成本。票据交易渠道窄、信息不通畅是小微企业通过票据渠道融资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在这方面,深度票据网在缓解供需信息不对称和畅通交易渠道上下功夫,构建了便捷的信息发布和有效的交易撮合机制。依托该票据网,任何一家持有电票的企业均可实现票据转让和票据融资需求的信息发布。 目前, 深度票据网累计注册企业用户超过4000家,大型票据投资机构1000多家,实现票据融资需求信息发布总额480亿元,累计发布票据总量45万笔,单笔额度10.7万元。在交易撮合方面,深度票据网力求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实现票据融资的成功对接。深度票据网将单家企业融资需求面向全国各地的买方发布,形成“一对多”竞价机制,实现买卖双方的高效匹配④。

二是建立“商业票據+供应链融资”机制,拓宽供应链企业融资渠道。深度票据网首批探索为临沂鑫海科技、奥德集团、金锣集团等15家企业提供商票服务+供应链融资方案,通过引入上海资信、东方金诚等评级机构对出票企业进行外部评级,提升商票信用度; 通过对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财务人员、法务人员、采购人员等进行商票业务培训,提升供应链小微企业利用平台开展票据融资的能力。截至2020年5月末,奥德、金锣、鑫海集团所签发商票通过平台流通2.7亿元,平均票面金额在50万元,融资成本低于市场成本2~4个百分点, 为55家供应链小微企业节约财务综合成本近1000万元①。

三是建立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降低票据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在票据交易中往往面临交易渠道窄、缺少公允价格的突出问题,对此,深度票据网从多个层次设计安排公开透明的价格发现机制。在单笔业务中, 该网随时公示票据卖方的票据类型、票据量、发布价格及成交价格,通过公开透明的业务撮合,充分反映市场供需,发现市场均衡价格。在商业票据试点企业层面,每日专栏披露试点企业商业票据成交价格指数,并同步披露全国商票价格指数,为票据供需双方提供价格参照。在金融机构层面,设立包含国有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不同类别机构在内的报价专栏,向企业和中介机构披露票据贴现价格。通过一系列安排,有效揭示了市场价格,防范了中介机构和企业控制票据价格,促进票据业务公平开展。

五、完善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投资-现金流敏感模型, 实证分析了票据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成效,系统阐述了未来票据市场可能的创新方向。 为推动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优化票据融资环境,更大程度上发挥票据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作用, 地方政府、 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企业都应立足自身职能和需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1.修订完善票据法的有关条款,赋予票据融资功能。目前,我国《票据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发展。实务中已经存在较多以融资为目的的票据签发,利用票据进行融资是企业的客观需求。 目前60%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均为中小企业签发,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考虑,中小企业更倾向于通过签发融资性票据获取资金。同时,融资性票据也可以有效减少票据中介带来的各类风险。因此建议降低贸易背景审查要求,正视并承认票据自身的融资性功能。

2.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打击逃废债务行为。一是加强信用秩序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社会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为银行全面、真实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提供保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制裁力度,优化票据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监管部门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持续简化信贷审查审批所需环节、材料,降低审批用时,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改善。

3.运用好再贴现工具,降低商业承兑汇票融资成本。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精神,调整再贴现的利率和适用票据标准, 引导优惠资金支持小微、民营和绿色企业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支持力度,通过杠杆撬动作用,提高商业银行对商票的认可程度,拓宽商票贴现渠道,切实降低商票贴现利率。根据调控需求,进一步提高再贴现整体投放规模,切实解决再贴现办理难点、总额限制,在做好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的同时,加大对民营企业和绿色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电子商业票据的宣传、推广工作,让更多企业了解、熟知、运用电子商业票据。

4. 创新开展票据业务, 切实降低票据融资成本。一是督促指导更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自身内控机制、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创新开展票据业务,如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保兑、保函、保贴等业务,挤压票据中介盈利空间,切实降低持票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银保监部门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收费监督管理。强化收费行为检查监督,严禁重复收费、乱收费,督促商业银行公开公示收费价目,杜绝涉及小微企业的乱收费行为。

5.积极参与信息公开披露,提高商票信誉度和认可度。 商票签发企业要增强信用管理意识,积极申请参与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的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或结合上海票交所信息披露内容,通过金融科技搭建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借鉴证券、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经验,及时、真实、充分、客观地披露经营信息、征信信息、评级信息、商票信息等,提高企业商票透明度,增强企业商票支付流通和融资能力,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增强市场风险识别能力。同时,鼓励披露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提升企业商业信誉。

6.提高金融科技水平,优化票据流通流程。强化金融科技创新力度,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改进信贷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线上审批等,优化票据签发、贴现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开展商票保贴业务,拓宽商票融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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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bill market; financing constraint;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责任编辑:李丹;校对:龙会芳)

票据融资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空白票据是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是空白票据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享有补记票据空白事项的权利。本文从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概述、补充权的取得方式以及行使规则和效力等方面浅谈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相关问题,以期对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发展和实务应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票据法

一、空白票据补充权概述

所谓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预先签名于票据,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空缺,授权他人补充完成的票据。因为空白票据欠缺了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致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不完全,违背了票据的文意性和要式性。在空白事项被补充完全之前,票据因欠缺有效构成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空白之处得以补充完全,票据从而具备有效要件,持票人才能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故此可以认为,空白补充权决定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以及票据权利的行使。这里的补充权人包括空白票据的初始取得人或其后正当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第86 条第一款分别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表明我国开始承认空白票据的合法性。这是《票据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空白票据的理论基础

所谓空白补充权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空白补充权人之所以享有补充权的法理依据。目前,有关空白理论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四种:(1)委任说。这一学说认为空白票据并非票据,只有当持票人基于委托关系将空白票据补充完整后才具有票据的效力。(2)代理说。此说认为,行使空白补充权,非以补充权人的名义,而是以空白签章人的名义进行的,此乃空白票据的签章人与补充权人之间有授受代理权之故,空白补充权的本质乃为代理权的授予。(3)契约说。该学说认为,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将这一空白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双方会就空白补充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可将这一过程看做是空白票据的当事人间订立关于票据补充权契约的过程。(4)授权说。该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的权利,但并非民事代理权的授予,不产生法律行为代理的效力。

笔者以为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不同于委托权,空白票据在形成之时已经具备了票据的效力;也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补充权是补充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补充票据的行为;同时也不同于契约说,契约说的观点缺乏理论依据:在空白补充权授予之前,空白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协议的过程,也即空白签章人与补充权人对补记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契约说的观点似可取,但是契约说是双方在授予补充权之前,就补充权的内容等事项达成的合意属于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而空白补充权的授予,则是由空白签章人单方作出的法律行为,它与双方协议的内部关系是可以分离的。因此,笔者主张“授权说”,从名义上分析,空白授权票据是基于票据出票人的授权而产生的,称之为授权票据名正言顺;其次,补充授权是空白签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在出现授权不明或者授权错误时,应当由授权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空白票据补充权的取得方式

基于对空白补充权授予方式的不同主张,理论界对空白票据上补充权存在与否的认定标准也有不同的学说,可总结为以下三种:其一“主观说”。该学说认为,空白补充权是否存在以及补充权范围的认定,应以空白签章者是否在票据上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或以有无授予空白补充权的协议为标准。其二“客观说”,又称“默示授权说”。该学说认为,空白签名人即使没有使他人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补充的意思,但从票据证券本身的外观上如认为有转化为完全票据的可能性,仍应认为是空白票据。其三“折衷说”。此说认为空白签章人作成并将空白票据交付收款人的过程本身就是创造票据权利的过程,只不过这种票据权利是附条件的票据权利,其所附条件为:收款人必须同时享有空白补充权。在空白票据被补充完全之前,应以补充空白事项为行使票据权利的停止条件;空白补充权的行使使票据权利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票据权利方可生效。

笔者不倾向于客观说和折中说,支持主观说。首先,主观说以出票人的意思表示或协议为授予空白补充权的条件,这就保证了空白补充权不会被恶意的持票人利用,保证了出票人的利益。同时,在出票人签发或转让票据时,只要将授予空白补充权的意思表示记载于票据上或另发补充授权书,一并转让即可,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流通使用,也不会影响到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四、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空白补充权法律效力的规定,只有第86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可以看作是对空白支票在补充权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于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尤其是补充权滥用时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我国票据立法则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借鉴国际票据公约和国外票据法的成功经验,对空白补充权的法律效力问题做出完整规定。

首先,应当在规定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前的法律效力的同时,规定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在补充权人依授权行使空白补充权之后,成为完全票据,持票人得依票据文义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曾经欠缺应记载事项为理由,对持票人主张票据无效。然后,我国立法还应当补充规定空白补充权发生滥用情况时,空白票据的效力:其一,空白签章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对取得票据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空白签章人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其二,空白签章人可以对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悉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者应当知悉但因重大过失未能察知从而取得票据的,空白签章人可以滥用补充权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其提出抗辩。其三,空白签章人可以对抗滥用补充权人。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又成为该空白票据持票人的,空白签章人可以滥用补充权为由对其抗辩;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空白签章人可基于授权而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五、结语

空白票据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效率的要求,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设立了空白票据制度。如今我国票据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期待一部全新的票据法,使票据法对市场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永芹:《论空白票据的空白补充权》,当代法学,2005(3)。

[2]孔秀琳:《空白票据补充权若干问题探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3]张以标:《空白授权票据补充权的法律效力分析》,研究生法学第20卷第1 期,2010(2)。

[4]李垚葳:《论空白票据补充权》,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科版)第30卷第7期,2009(7)。

[5]刘婷:《浅论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制博览(法学研究)2012(10)。

[7]谢石松:《论空白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1996(6)。

[8]刘丽丽:《空白票据补充权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票据融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正当持票人;抗辩制度;抗辩限制;抗辩限制例外

票据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的商人习惯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票据的生命力在于流通性,为了保障流通性需要以其他的制度相配合,主要为抗辩制度,限制抗辩制度。票据法是技术性极强的法,其技术性在这两个制度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一、英美票据法抗辩制度

(一)英美票据法的起源及发展

早在罗马帝国之时,就已经产生现代票据的雏形,典型如当时的“自笔证书”。真正票据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1]。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在异地付款的本票。汇票的胚芽的是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2]。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大约于17世纪传到英国,之后又大约过了两个世纪再由英国传至德国、法国,进而传向世界。

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以英国在1882年颁布的票据法,1957年制定的支票法,美国制定的统一流通证券法,以及大名鼎鼎的统一商法典为代表。在国际上与以德国票据法,法国票据法,日本票据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为基础的日内瓦统一法系相对立,自成一家。两大法系的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所长。

(二)英美抗辩制度简介

在介绍英美抗辩制度之前,笔者希望从侧面阐述一下。从在美国票据被称为“流通的证券”,并且以此为名制定过法律。从这个称谓中就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中充分强调票据的“流通”,那如何能保障“流通性”?就要充分保障其无因性以及程序运行。其次,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票据的性质被认为是契约,而不像我国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契约需要牵涉到源于该法系的“对价”概念。由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很多方面完善了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更好的适应了现代经济生活,地位无可取代。所以全文英美抗辩制度以介绍美国的制度为主。

首先,将介绍票据抗辩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票据法抗辩制度的规定都是以“正当持票人”概念为前提之下的,正当持票人有四个要件:第一个是持票人要件,相关当事人应该占据票据,并且该票据是要为其所签发或者背书的,此要件是这四个要件中的前提;第二个是对价要件,此要件来源于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含义是指在交易中双方互相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缺少对价或者对价在事实上并不成立则无法成为正当持票人。根据《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持票人在下列情形下是以对价取得票据的:1.约定的约因已经履行。2.持票人借助于诉讼程序以外的方式取得票据的担保权益或者留置权。3.作为对任何人的已经成立的请求权的清偿提供担保权益而取得该票据不管是该请求权是否到期d.为取得该票据曾交付一张票据。4.因向第三人作出一项不可撤回的义务承担而取得票据[3];第三个要件是善意要件,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无恶意,并且在客观上并不违反相关的商事法规。第四个要件是未得到票据已过期或者已经被拒付或者有人对其有抗辩和主张相关权利的通知。在确定了正当持票人的概念之后,再进一步确定各种持票人的权利。依据持票人权利大小,即在发生权利冲突时衡量权利受制于抗辩的程度,学理上一般将美国票据法上的抗辩分为“真正的抗辩”和“普通或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指的是对票据本身,该“物”存在抗辩事由。对人的抗辩则是指针对除了正当持票人之外的其他人,特定的而又有针对性的主张抗辩。《美国统一商法典》以获得票据时的程序是否正当作为日后能否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充分体现出英美法系国家重程序的传统。

其次,将介绍票据法抗辩限制。抗辩限制指的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不能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这种制度的理念是基于:为了进一步强调票据的流通能力,相较于债务人的利益,更加应当保护出票人的正当利益。相关的法理原理是票据无因性理论,即形成票据的基础关系与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是相分离的。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票据行为本身是成立的符合相关要件,权利就能产生相应的效力,而不问基础法律行为的原因如何。在英美法系中强调“正当持票人”、“对价”等概念,通过支付对价,善意取得,票据流通这三个方面来解释无因性,这种立法体例简洁明了,更看重对持票人的保护,有助于其流通的发挥,尽显英美法重程序的特点。

最后,将介绍票据法抗辩限制的例外。票据法抗辩限制的例外指的是,债务人可以就自己与出票人或者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的情况,不受限制而得以主张抗辩。是民法中一般抗辩原则的回复。在上文中已经介绍了抗辩限制的法理原理,即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若一味的放纵持票人将容易造成票据程序中的“非正义”,若保护不应当受到保护的恶意持票人,票据设立的目的和初衷也就无法达成。抗辩限制的例外重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旨在实现利益平衡以及体现出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抗辩限制的例外情形主要分为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以及不支付或者支付不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两种情况。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英美法系的正当持票人概念,那了解票据已支付或者有权利人得以抗辩或主张的权利的持票人即为恶意持票人,是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的。并且通过反面解释,解释“恶意”的反面“善意”,应当符合主观客观两个条件,客观上的标准是要符合相关商业规定,如果他知道该票据的来路并不正当,就不能称之为善意,主观上的情况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一个普通人与一个在金融公司工作的人肯定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一个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也肯定不能和一个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几十年阅历丰富的持票人按同样标准。至于后一种情况,“对价”指的是在交易时,对方认可的,为获取自己想要的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英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票据的对价已在以前任何时候给付的,对于承兑人和付对价以前已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而言该票据的持票人,就被认为是对价持票人,对价不足或对价不相当并不影响一个人的票据权利。”[4]此处的“对价”比合同中的“对价”意义更为宽泛,但“期待”利益在票据法中不被承认,需要实际履行方可,体现出票据法注重流通性的同时,也在某些方面对安全问题规定的较为严格。

二、我国票据法抗辩制度

(一)我国票据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直到清朝末期,随着外国银行业进入中国,原本在明朝十分繁荣的“钱庄”逐渐衰落,清政府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他以我国古代就有的票据习惯结合当时世界通行的海牙统一票据法,以及德国票据法,法国票据法制定出“志田案”,后来因种种原因未正式施行。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于1929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在1995年之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自1949年建国之后,主要继受苏联的法律。大陆法系的特点在于其的体系性和逻辑性。票据法虽然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尤其是在国际结算日益增多,世界经济联系越发紧密的情况下。我国的票据法在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主要继受了前者,并没有适用英美法系中诸如,正当持票人等概念。这是我国法的历史因素和现实国情共同选择的结果。但是,在一定程度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制度,例如,采取了票支包括主义等。

(二)我国票据法抗辩制度简介

首先,将介绍票据抗辩制度。设立该种制度的法理在于防止票据权利的滥用以及促进票据的流通。“防止票据权利的滥用”体现的是民法基本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性质的通说是法力说,即赋予权利人法律的保护来保障权利之实施。但是,权利的行使不是毫无界限的,也要注重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就是赋予给票据义务人救济的制度。就后者而言,票据的生命力在于其流通性,但是流通性与票据交易的安全是相辅相成的,若安全得不到保障那再怎么谈流通也是毫无意义的。因而在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同时也要设立相关抗辩制度。我国的票据抗辩主要分为“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两种。“对物的抗辩”又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对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权”以及“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一切持票人的抗辩权”,前一种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合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文义证券,以票据上的文字作为权利的反应,第二种是票据未到期,这方面的规定票据类似一般债法,第三种则是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在这种情况之下权利已经荡然无存持票人何谈主张。后一种是在票据本身有效,但是某个票据行为不合法,以致有效票据上某个不合法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是可以对任何人主张抗辩的。“对人的抗辩”指的是,票据债务人因特定的持票人所获得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而对其主张进行抗辩,分为“任何人得主张”和“特定人的主张”两种情况。前者有票据人丧失受偿能力,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人等情况,后者有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和持票从前手那儿获得票据并未支付对价等情况。与日内瓦体系的内容大部分相同。

其次,将介绍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票据抗辩制度又称“抗辩的切断”,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这种制度的基本构想在于把抗辩事由限制在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并且排除善意的受让人。“抗辩切断”只发生在“对人抗辩”的情况,由于“对物抗辩”是票据权利本身不存在或者无效,是可以对一切人主张,而非对特定的人。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辫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是我国关于抗辩限制的原则性规定。即,若两者的关系的是直接,则可以主张基础原因关系不成立而进行抗辩,若两者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则要持票人在受让票据时是恶意的。票据抗辩限制适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分别为需依票据法上的方法转让该票据,须符合促进票据法流通的目的。

最后,将介绍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票据抗辩限制例外的原理在上文中已经进行过阐述在此不再赘述。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恶意取得票据,意在避免对恶意持票人进行保护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的“恶意”应当是“明知抗辩事由”,即恶意持票人为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自己的前手之间是有抗辩事由的。第二种情况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票据取得的对价原理的含义是,若持票人获得票据是以无对价或者不相当之对价的条件获得,票据的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的权利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样并非是指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失去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取得票据时因为对价并不充分而在一定程度下减损其权利,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得享有优先于其前手的权利”,为了实现票据的流通性,制定了抗辩限制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债务人的利益,如果还给予未支付对价或者足够对价的持票人以完整的票据权利,那就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因而将该种情况与恶意持票人一道排除出抗辩限制。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第十一条规定,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

三、两种抗辩制度的比较

本文的上两个部分对英美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的抗辩制度进行了比较,将在第四部分着重对具体制度进行借鉴,在本文现在的这个部分将从两种抗辩制度的设置思路入手进行分析比较,进而对两者背后反映出所属法系的特点进行比较。

从两种抗辩制度切入角度的分析比较,我国的票据法抗辩制度由于其历史原因和法自身的内在继承性是近于日内瓦法系的。对比两种制度可以得出,这两种制度的切入点是完全相反的。英美法系票据法抗辩制度的切入角度是“持票人是否能够受制于抗辩”,我国票据法的抗辩制度则是从“债务人能否对抗持票人”,在同样的一个案件中,英美法系就会从持票人的地位上入手,根据持票人要件,对价要件,善意要件,对瑕疵和主张权利的通知不知情要件四个要件来确定是否给予持票人正当持票人的地位,若为正当持票人,则排除“对人的抗辩”,只需关注是否成立对“物的抗辩”,而在根据我国的规定,首先要看是“对人的抗辩”还是“对物的抗辩”,然后再关注是直接相对人,还是间接相对人,最后在看是否存在无对价或者恶意持票人之类的排除情况。在笔者看来,虽然日内瓦法系设计的十分精密,但是在实用性上,英美法系抗辩制度这种切入方式更为简单、明了、实用,首先就是确定是不是“正当持票人”不是的直接免谈,是的话在讨论持票人权力如何,是否应当受到抗辩。尤其利于引导法官的思维,非常的直观和直接。

四、英美票据法抗辩制度的借鉴

两种票据制度各有特点,难分优劣。所以,本文不从整体宏观的抗辩制度来分析借鉴,着重从抗辩限制制度方面的微观入手,进行分析借鉴。

(一)对无因性的借鉴

抗辩限制制度的法理依据在于其无因性,目的在于保障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从制度史可知,在法国票据最早是有因的,但是有因票据会使转让手续繁琐,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因而逐步发展为无因的。无因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德国票据法中,由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指的是将基础原因行为与票据行为效力分离,即不因基础原因行为的失效而导致票据行为的无效。无因的作用就是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即发生“抗辩的切断”,通过限制持票人以其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加重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而保障票据的信用和流通。

流通性是票据之生命,因而我国的票据法也强调无因性。然而,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法条的中所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点是毫无问题的,诚实信用条款是民法基本原理中的帝王条款,应当适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方面。但是,“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却是对票据无因性的一种否定,使得票据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且,该条款的规定将会使整个票据法体系混乱,造成互相之间的不协调,进入导致票据权利的滥用,威胁票据的生存,也无法达成促进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我国票据法在今后的修改之中,应当对第十款的内容进行调整,改变这种所谓“相对无因性”实质否定无因性的观点。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还票据法抗辩限制制度充分促进票据流通的原意。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的与全球接轨以及金融衍生品在国内逐渐放开限制,票据的作用会日益增强。

(二)对善意取得,“善意”概念范围的借鉴

在我国,对持票人的保护主要由“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两个制度构成。“正当持票人”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包含了这两个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善意取得的要件与物权法中相似,即前提是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并且以合理的对价获得,以及受让人无重大过失,完成相应交付手续。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债务人的利益。而“正当持票人”中的“善意”要件是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要求持票人对票据的瑕疵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并且在客观上不违背商业规则。相对比而言,我国“善意”的范围就狭窄了很多,前提是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正当持票人”无论在权利是完整的或者是有缺陷时,都是可以适用的。权利存在缺陷时也并不是只有无权处分人转让的情况。应当扩大对此概念的界定。

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对何为善意,如何适用善意都规定的过于简单和模糊。应当从立法角度入手,完善相应的规制,填补法律漏洞,加强票据法的实用性。对英美法系的相关借鉴主要在于,扩大善意的范围,我国的善意取得类似于物权法中的内容,包含内容过于狭窄。容易在实际适用时造成比较多的漏洞,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只能求助于司法解释和法理无法达成立法者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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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2〕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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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国票据法》第27条。

〔5〕于莹.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射程距离”之思考[J].中国商法学精粹.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16.

(责任编辑 徐阳)

票据融资论文范文第4篇

一、中期票据的概念

国际上,中期票据是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

1981年美林公司发行了一期中期票据,用来填补商业票据和长期贷款之间的空间。之后福特公司作为第一个非金融机构也发行了中期票据,国际金融的一个创举——资产支持票据由此诞生。

在我国,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英文简称“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由人民银行主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一项创新性债务融资工具,它是由企业发行的中等期限的无担保债,属于非金融机构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常见期限多在3~5年间,因此中期票据的推出弥补了我国债券市场3~5年期限信用产品短缺的状况。对于发行人,中期票据的融资资金,主要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银行贷款、支持项目建设和战略并购等。

中期票据是真正的信用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创新。对于发行主体,可以部分替代银行贷款,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对促进银行脱媒、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通过市场化解金融风险、配置资源具有深远意义。

二、中期票据的推出背景

2005年5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展为推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奠定了基础。

200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人民银行强调要发挥市场参与主体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职能监管与市场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借鉴国际经验,切实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推动债券市场发展。

2008年4月20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明确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代表应在组织市场主体开发和管理直接融资产品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强调交易商协会要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切实加强自律管理。同期,中期票据这一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正式发行问世。

三、中期票据的发展状况

2008年4月20日,央行下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于当日起执行。两天后,7家机构发行首批392亿元中期票据正式亮相银行间市场。自中期票据推出以来,受到拟发债企业和投资者热烈追捧。

虽然为了贯彻中央紧缩性货币政策,在2008年6月底中期票据曾暂停发行,但到了2008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10月6日起继续接受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发行的注册,中票发行重启。中票的重新恢复发行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企业;二是为了活跃资本市场,包含了对股市的支撑信号。例如: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

截至2009年2月28日,银行间市场发行了56只中票,总共募集资金2343亿元。其中5年期26只,募集资金1000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并且评级为AAA的23只,募集资金951亿元。

中票票面利率主要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大行召开定价联席会议,根据近期市场状况,采取会议结合表决的方式确定未来两周各期限中票发行利率下限。由召集机构将会议意见报备协会,所有主承销商依照执行。由于近期发行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一定利差,导致一级发行市场的不正常化,2月27日会议决定后期中票发行利率下限将根据发行前一日市场利率加上一定BP来确定。

四、非金融企业如何发行中期票据

1.中期票据的发行制度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的发行遵循注册制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申请。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2.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必须满足的条件

发行人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发行的全部债务融资工具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以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核算确认净资产数);发行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一级集团企业的,从今年1月1日起,其已发的短期融资券不再从可发中期票据额度中扣除。

企业集团内所属企业未全部执行财政部“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净资产”须剔除“少数股东权益”。这里指的全部债务融资工具包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发改委主管)、公司债券(证监会主管)、可转换债券(证监会主管)、 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3.中期票据的投资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财务公司、普通法人机构(须通过金融机构代理)。

目前仅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可以购买中期票据;由于保监会尚未放开无担保公司债券投资限制,保险公司还不能购买;基金公司则是在等待证监会公告新品种投资权限。

4.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需要履行的义务

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文件、财务信息、重大事项、兑付文件等;偿还债务,交易商协会、各中介机构无代发行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担保人除外)。

5.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不需要提供担保

截止目前,所有已经发行的中期票据都未设立任何担保。但是,通过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措施,可以提升债券信用等级、降低发行利率。

6.企业发行中期票据融资的资金用途的限制

募集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可以披露为“补充中长期营运资金”和“替代银行贷款、改善融资结构”,无须与具体的项目进行绑定。发行人须承诺在每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发行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行计划前披露有关信息。

7.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成本费用

票面发行利率,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定价是当期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变化趋势、发行企业信用等级、资金供求状况、监管机构窗口指导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承销费,0.3%/期·年,按实际发行量收取、不发行不收取;评级费,主体评级10万/次 + 债项评级15万/期;律师费,10~0万/期;审计费,一般无需为发行额外审计;托管费:30亿以上0.01%、 30亿以下0.0105%;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费:10万/年。

8.发行中期票据必须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必须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有4家评级机构可以从事中期票据评级,他们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评级包括2项: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每期债券的债项评级。

五、中期票据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中期票据的发展潜力可谓巨大。作为直接融资的工具,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直接融资的手段,为改变我国目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失调状况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维护金融整体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发展。

1.中期票据的优势

与其它融资债券相比,中期票据灵活的发行方式主要体现在交易商协会核定发行注册总额度后,发行主体在2年的有效期限内,可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信用市场利率的波动以及投资者的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各期票据的发行进度和规模、利率形式以及发行的期限结构,更能全面满足发行主体多样化的筹资需求。

注册制度,发行便利。中期票据采用注册制,审批手续相对简单,发行效率明显提高。

可免担保发行,节约融资成本。中期票据凭借公司自身信用发行,无须担保。在融资主体信用状况相当的情况下,发行中期票据的综合财务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左右,财务成本节约显著。

余额管理,操作灵活。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实行余额管理,最高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发行人可根据市场利率、资金供求情况和自身需要在额度内自主确定每期发行数量、发行期限,择机发行。

资金用途广泛。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可用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补充经营资金,扩大经营规模。

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发行中期票据可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对财务结构和债务结构具有优化作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合理配比,有利于企业建立更加合理、稳健的融资结构,避免信贷紧缩的时候,企业融资困难。与权益融资需要“分红”相比,中期票据利息支出产生的抵税效应更可提升企业的价值。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中期票据实行公开市场发行与交易、外部跟踪信用评级、定期信息披露等机制,对企业的治理和规范运做形成良好的约束,适度的直接债务融资可以促使管理者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建立资本市场信誉。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公司可在金融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持续融资、其它借贷融资和长期债券融资打下信用基础。从国际经验来看,只有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才能进入债券市场融资。因此,发行中期票据本身就是公司实力、信誉的最好证明,意味着发行人跻身于中国优秀大企业的俱乐部。

2.目前是中期票据大发展的好时期

2008年9月份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使得全球经济增长将长期低迷。各国央行大量注入流动性的同时,接连降低利率。

国内情况亦不容乐观。当前中国经济的回落是国内国际经济作用相互交织的结果,也是经济增长周期的必然。为了应对本次下行周期,货币政策转向放松,积极的财政政策也将试图推动投资增长。

从2008年9月16日起,人民银行6年来首度降息,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5度降息,累计幅度达到2.16%,实属历史罕见。目前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仅为2.25%,5年期贷款利率为5.76%。目前我国CPI等物价指数未来仍有下降趋势,利率处在下行通道,但当前利率水平已经处于历史低位(据统计,中国央行历史上利率低点出现在2004年,当时,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仅为1.98%,直至2004年10月29日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至2.25%)。

我们预计,当前人民币利率虽有下降空间,但是调整的余地已经不大。按照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的说法,人民币利率当前处在“进可攻,退可守”的地位,这其实是一个利率政策调整的信号。可见,虽然人民币利率当前处于降息通道,但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好转,同时为了防止一段时间以来宽松货币政策所带来日后通货膨胀的压力,人民币利率可能将会在下半年波动,不排除会逐步走高的趋势。

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正在进行或者酝酿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工作,可以预见的,是中期票据将迎来快速的发展。

(作者单位: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方涵)

票据融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福利制度逐渐从与市场经济的相互抗衡走向相互补充,并摸索出一条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的可行路径。面对转型期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系统梳理和总结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历程,并结合国际福利制度演变的宏观趋势,对今后工作的重点进行理性判断和有效把握,对提高我国社会福利资源配置效率、寻求政府与市场行为均衡、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福利;适度普惠;范式创新

收稿日期:2011-07-31

作者简介:许光(1981-),男,山东济宁人,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讲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福利经济学。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运用社会互助的方式来提高其生活质量的活动。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达程度和文明进步水准的重要指标,社会福利是各国政府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和排除国民后顾之忧的基本制度安排,对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确保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1]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以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体系。在此过程中,系统梳理和总结中国社会福利改革历程与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福利制度改革与西方福利国家改革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构建深受西方福利思潮的影响,客观上符合由“国家福利主义”向“福利社会主义”再到“社会合作主义”的演进脉络[2]。面对转型期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我们要切实提高国民福利水平,确保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既需要系统总结和回顾我国社会福利改革历程,又需要吸收和借鉴西方福利国家的改革经验,逐步构建一套与国情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

一、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的理论支撑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客观上遵循了西方福利国家的主流思潮,体现了由国家干预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过渡的时代特征。其中,尤以福利多元组合理论和“第三条道路”理论对我国社会福利改革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显著。

(一)福利多元组合理论 ①

英国福利学家罗斯(Rose,1986)最早提出,社会的整体福利来自三个部门:家庭、市场和国家。三者作为福利提供的不同主体,任何一方对其他两方有所贡献。将三者提供的福利进行整合,就形成了一个社会的整体福利。伊瓦斯(Evers,1988)发展了该理论,将家庭、市场和国家纳入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中进行考察,并阐述了三者对应的组织、价值观和社会成员关系。其中,家庭对应的是非正式(私人)组织,在微观层面上体现的是团结和共有的价值;市场对应的是正式组织,体现的是选择和自主的价值;国家对应的是公共组织,体现的是平等和保障的价值。约翰逊(Johnson,1999)进一步提出志愿部门在福利提供中的作用。他认为当代社会中志愿部门的出现有利于社会福利来源的多样化,但由于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当国家面临人口老龄化和失业等严重社会问题时,相关利益集团必然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对政府利益进行挤占[3]。 对此,政府将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对相关部门进行控制和挤压,其结果是利益分配的愈发不公以及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加剧。

福利多元组合理论因强调国家以外其他社会部门在福利提供中的作用而受到重视。作为一种社会政策的宏观分析范式,它被潜移默化地应用于我国福利制度改革实践[2]。具体来看,福利制度改革的核心议题是公平与效率,即政府与市场在福利提供中的边际界定,其与福利多元组合理论内在一致:(1)我国福利制度从“国家福利”向“社会福利”的转化客观要求多元社会力量参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是福利提供的唯一主体,政府为满足各方利益需求制定了“领导控制型”福利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以“公平”为价值诉求的福利体制遭遇市场经济关于“效率”的条件制约[4]。为此,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的“合作互制型”福利模式应运而生,以弥补政府规制的不足。(2)福利产品和服务按照性质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为实现社会福利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需要政府、市场和个人责任共担,这与福利多元组合理论“福利整体构成”的观点内在一致。(3)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践充分论证了党和政府对“第三部门”作用的重视。按照福利多元组合理论,志愿部门等社会组织作为福利提供的“第三部门”,可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所带来的福利分配不公,两者内在一致。

(二)“第三条道路”理论

“第三条道路”(The third way)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福利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试图摆脱传统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左”与“右”的对立而构建的一种独特思想体系。吉登斯(Giddens)在《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中阐明了“第三条道路”的内涵,即对民主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进行折中与调和,强调有限的国家干预与有限的市场调节相结合,主张社会福利提供中国家责任、社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有效平衡,以及社会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5]。其指导思想是变消极福利为积极福利、变“福利国家”为“社会投资型国家”[3]。

作为对传统社会民主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折中与继承,“第三条道路”理论对我国福利制度的改革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度。首先,我国从“国家福利”向“社会福利”的转型凸显了对劳动者个人责任意识的重视和培养。通过强调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有效结合,鼓励人尽其职、各尽其能,提倡确立“无责任即无权利”的福利新准则。其次,变被动的“恩惠式福利”为主动的“进取式福利”。我国传统的福利体制是在人们遭受外部风险以后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不利于公民独立意识的培养。我国社会福利改革通过“可供替代的发展方案”提高公民的个人技能,从根本上减少其遭受社会风险的可能。第三,政府通过合作与责任分工,与其他社会机构一起共同提供福利。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包办虽促进了社会公平,但却使人们丧失了独立意识,容易引发“福利陷阱”的道德风险。在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践中,党和政府将多元社会力量积极引入福利体系的运作机制,有效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二、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由“领导控制型”向“合作互制型”转变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采用了大社会保障的概念,使得社会福利仅限于社会保障范畴。此后,开始积极探索市场规则与国家福利的均衡,妥善处理了需要与可能、局部与全局、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福利长效机制。

(一)“二元分割”:社会福利制度的初创阶段(20世纪50年代)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之初主要是在城市建立社会保险、职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制度,在农村开展合作医疗事业。这一时期的福利制度具有明显的集体主义倾向和平均主义特点,带有显著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特征[6]。首先,城市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1)解决当时城市中遗留的严重社会问题。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量灾民、难民和失业者等严重社会问题,党和政府除了通过恢复和发展生产、促进就业、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回乡生产和移民垦荒等途径加以解决外,还针对各类困难人群提供救助,并逐渐发展成为常规性的制度。(2)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城市工业化体系。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的生活待遇、医疗待遇和集体福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57年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生活若干问题的指示》对职工的生活必需品、困难补助和发展职工福利的经费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1958年《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城镇失业工人的救济工作、解决重新就业和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7]。其次,农村最初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来组织和实施的。1956年,政府发布了《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村生产合作社对于缺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病、残、孤、寡社员,给予生产和生活上的适当安排与照顾,以使其生、养、死、葬都有依靠[8]。在这一时期,农村还开展了合作医疗事业。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相对薄弱。从制度来源上看,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基本上采用了国外长期实行的救济制度,农村的灾害救济则来源于中国传统的救荒制度[9]。此外,当时我国城市中还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农村也仍然属于比较典型的小农经济,因此社会福利制度带有显著的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特征。但无可否认,此时的社会福利制度对增强民众发展信心、坚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领导控制”: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城市和农村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受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协调论”和“经济决定论”等的影响,这一时期我国实行了“领导控制型”社会福利模式,社会福利资源由国家控制并进行统一分配,福利供应渠道高度集中且单一。此模式下国家是社会福利的唯一主体,企业是联结国家与个人的中间载体。通过加大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等的补充,逐步确立了国家负责、官方包办的民政福利和单位包办的职工福利所组成的社会福利体系。

这一阶段“领导控制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福利制度安排服从意识形态需要,即社会福利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2)平均主义的价值取向。计划经济时期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结构具有典型的城乡二元分割性,但在板块分割的福利体系内部,却采取了极端平均主义的福利分配方式,除了“干部—市民—农民”的等级划分对福利分配有一定影响外,整个国家的福利分配相对平等化。(3)福利制度在政党统治中的作用不大,基本上处于政治附庸地位。(4)低水平的福利制度设计。由于当时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各种票据制度、粮油供给制度加上无所不包的单位福利和集体福利,共同维系着一个相对平均但标准较低的福利体系[10]。

(三)“合作互制”: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化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原有“领导控制型”福利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同时,恰逢西方国家因经济危机引发对福利国家的质疑,政府大幅削减福利开支。内外因素共同决定了中国福利模式由“领导控制型”向“合作互制型”转化的必然。这一时期我国福利制度的改革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三个阶段:第一,20世纪80年代福利制度调整阶段。在城市,党和政府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就业制度和住房制度进行了全方位改革。在农村,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提高医疗覆盖率,同时完善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第二,20世纪90年代的福利全面转型。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制度改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险;将范围狭小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为覆盖面更广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原有的福利性住房体系改为住房商品化制度;将由政府负担的公共医疗卫生体制改为政府投入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的制度[11]。 第三,21世纪以来的社会福利社会化实践。在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将某些营利性的、能够按市场规律运作的服务交给企业办,在社会福利管理中引入市场经营原则和相应的利润导向、价格调节、成本控制等观念,实行市场化的运作,可以充分提高社会福利的供给效率。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实践取得了突出成效,逐步形成了政府、企业、个人和第三部门“责任共担”的福利机制。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福利改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是一场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变迁,取得的成就主要有:(1)制度保障对象的覆盖面扩大。如在老年人福利方面,过去的保障对象仅为城乡孤寡老人和“三无”老人,当前的服务对象已扩大至惠及城乡更大范围的老人。(2)福利服务内容更加丰富。由过去只关注服务对象基本的抚养、生活照料问题,发展为今天全面关注服务对象的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及文体娱乐等方面。(3)非营利性组织在福利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区服务、消除贫困、尊老扶残、保护妇女儿童、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教育培训和卫生保健等方面,非营利性组织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增进人民福利的重要作用。

三、社会福利改革范式创新:从“选择补缺”到“适度普惠”

在工业革命以前,福利制度被认为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社会贫困,反而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因此欧洲国家受传统保守主义的影响,采取了“自由放任型”福利模式,寄希望于市场的自发调节来达到社会均衡和福利最大化。此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广泛开展,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能力得到极大增强,普遍具备了承担社会风险以及为人民提供福利的能力,政府在消除贫困和提升社会福利中的责任被凸现出来。受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影响,英国率先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式的国家福利主义,集权型的国家中心主义成为社会福利政策制定的唯一标准。过于全面的社会福利体系有效缓解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矛盾,但却滋生了人们的懒惰情绪和对政府的依赖心理。面对福利国家财政的入不敷出,以吉登斯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提出“第三条道路”的改革理念,主张强化社会责任和公民独立意识,减少国家在福利提供中的作用,变被动的“事后救助”为积极的“事先预防”。

我国社会福利政策在制定过程中深受西方福利多元组合理论和“第三条道路”理论的影响,客观上借鉴了欧洲福利国家改革的经验,遵循了一条由“领导控制型”向“合作互制型”的演进脉络,表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责任、个人责任和政府责任的共同分担,特别是传统单位福利的逐渐剥离以及新型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2)变被动的“事后救助”为积极的“事先预防”。如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在政府公共支出中的比重,通过社会公共机构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等。但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与西方国家又有显著不同: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福利改革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是提升社会福利水平、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福利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村居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亟需提高。上述两方面因素既是我国区别于西方国家福利改革的特殊国情,也是今后我国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的最大障碍。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新矛盾和新问题不断涌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还在调整。党和政府虽明确了福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但要构建与国情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仍然任重道远。因此,在今后改革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过程中,坚持和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很有必要。

(一)坚持社会福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社会福利制度同其他任何社会政策一样,都是一国政府根据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国家的财政能力、人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应的政治体制所确定的风险分担机制。西方福利国家从“国家福利主义”向“福利社会主义”的模式演变充分论证了社会福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互制约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虽得到极大提升,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财政能力还无法负担水平过高的社会福利。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应着力构建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福利体系。当然,为预防转型期新的社会问题产生,政府可积极进行必要的福利投资,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以从根本上减少社会风险发生的可能。

(二)积极寻求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均衡

福利国家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和社会分配具有难以调和的内在冲突,如何有效界定市场边界和政府边界,是一国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我国而言,市场化改革与福利体制调整是同步进行的,社会福利改革始终围绕公平和效率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我国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追求公平和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因此,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不公,仅靠市场手段进行调节是不够的,应当充分重视和发挥社会福利的调控作用,弥补“市场失灵”。

(三)坚持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共担”

福利多元组合理论在欧洲福利国家的实践充分论证了“责任共担”福利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一点对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领导控制型”的国家福利模式不仅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对于经济效率提高、劳动者独立意识培养等都具有显著的消极影响。其次,无论市场主导的“自由放任”模式还是政府主导的“领导控制”模式,都无法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而有必要动员企业、劳动者和社会组织等多元社会力量,积极构建“第三部门”有效参与的“责任共担”福利机制。

(四)培育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意识

“无责任即无权利”的福利准则是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的理论精髓。因此,应当培育劳动者个人的独立意识和自我发展能力,消除人们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构建个人与政府的“新型契约关系”。对我国而言,倡导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并非否认政府在社会福利提供中的主导作用,而是转变福利模式的目标视角,即国家社会福利改革的目的并非被动地满足弱势群体遭受社会风险以后的“事后救助”,而是通过相应的社会投资策略,增强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整合的能力。这在当今世界的福利制度改革中已成为主流,对今后我国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 释:

①“福利多元组合”(Welfare Mix)在不同的文献中有不同译法,也被称为“福利混合”或“多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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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莫仲宁

Innovation on China’s Social Welfare System with Generalized

Model of Moderate Preferences

XU Guang

(Party School of Zhejiang Committee of the CPC , Hangzhou, Zhejiang, 311121)

票据融资论文范文第6篇

交通银行票据业务中心副总裁(主持工作);高歌 交通银行票据业务中心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4期

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票据市场交易量不断扩大、金融创新力度增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面临信用风险加剧、操作风险多发、合规风险和欺诈风险逐渐暴露的新形势。

新常态下票据市场总体风险凸显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对短期融资需求的增加,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迅猛。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增大,票据市场风险突现,违约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多;随着票据市场交易体量不断扩大,操作风险亦呈多发趋势;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增大,票据创新产品合规风险、欺诈风险逐渐暴露。

风险一:经济结构调整导致信用风险逐步增多。过去几年经济下行,部分企业亏损、资金链断裂甚至跑路逃债等新闻屡见不鲜,小企业联保模式恶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事件频发,票据逾期率有所提高,化解不良资产压力明显增大。部分贷款受限行业客户通过提供虚假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虚构贸易背景,开立融资性票据,通过贴现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投向高风险领域,资金的真实用途脱离银行监管,同时导致票据业务缺乏自偿性。受经济环境影响,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诉诸司法程序的明显增多,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司法冻结等情况有所增加,票据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呈多发、突发态势。未来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已逐步进入新常态,实体经济风险将不断释放,资金业务、同业机构客户风险将进一步暴露。尤其是部分产业过剩行业和风险暴露严重的地区,票据信用风险仍有进一步暴露可能。

风险二:利益驱动导致票据业务空转对倒。所谓票据空转,即资金在银行系统内流转,与实体经济无关,仅仅表现为信贷规模的放大。这一类型业务的基本操作方式就是滚动承兑、滚动贴现,形成了“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次承兑-再次贴现”的轮回,通过这种方式放大信用杠杆,导致客户风险敞口和负债水平大幅上升,票据到期兑付存疑。在这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很多通过票据贴现流入企业的资金重新以保证金的形式进入银行体系,并未发挥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反而产生了巨大的信贷泡沫。

风险三:市场风险逐渐增大。随着降低融资成本的货币政策导向以及监管政策的不断加强,票据业务监管套利和资金套利的空间变窄。随着经济资本约束、流动性管理影响的增强,票据市场利率波动空间仍然较大,市场风险影响因素叠加。

风险四:交易手法灵活导致合规风险增多。票据承兑与贴现需要具备真实贸易背景,而市场上存在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通过“包装”后流入银行系统,利用多种渠道达到消减规模的目的,中介机构参与票据全流程等市场现象依然存在,合规风险矛盾突出。

风险五:创新业务缺乏监管导致风险频发。随着跨市场、跨行业合作步伐加快,尤其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带来了新的业务品种和盈利机遇。票据经营机构纷纷摩拳擦掌,打造互联网票据平台。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下,P2P网络贷款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成为传统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截至2014年6月,全国P2P网贷平台达到1263家,全年累计成交超过3000亿元。然而,作为一个新兴行业,P2P网贷面临无监管、无标准和无准入门槛的“三无”现象。由于长期缺失监管,这个行业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法律关系混乱、融资方征信管理不完善、伪假票据难识别、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缺乏实质性监管等,跑路、资金链断裂或企业倒闭等现象频频出现,给互联网平台融资交易蒙上了一层阴影。

风险六: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欺诈风险日趋增加。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银行票据缺乏统一的管理、查询系统,票据管理效率低下。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票据欺诈,骗取银行的资金,成为票据业务风险增大的又一个因素。

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的票据风险管理

首先,加快票据业务专营步伐。依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规范回购业务经营模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制定票据买入返售业务集中办理流程和管理办法,并尽快推进专营模式的落地施行。

其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票据融资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票据业务流动性好、交易便捷、可靠性高、信息透明度高、成本较低等特点,通过做大直贴业务,加速企业资金周转、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拓宽企业融资途径。提升票据业务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

再次,搭建优质同业客户网络。一方面,加强与优质同业客户的合作,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形成稳定的票据资产转让渠道,加快票据周转频率,做大业务交易量。另一方面,建议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加强与城商行、农商行和信用社等同业的合作,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完善资产负债管理。

最后,加快票据系统建设。一方面,加强行内票据系统建设,通过设计集承兑、贴现、转贴现、纸电票为一体,全行统一运作的票据经营管理系统,实现票据业务行内电子化流转。另一方面,加快与商业银行票据系统全面对接的电子票据系统(ECDS)建设。

票据风险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交通银行十分注重风险管理文化的培植,在票据业务方面,严格审票制度,严格内部规章制度,不断优化营运流程,完善业务系统功能。交通银行票据业务中心在近十年的经营中,假票收进率、不良资产率、资金损失率、资金逾期率和经济发案率均为零,保持着零风险的良好纪录。

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防范,业务经营规范。交通银行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防控,全行上下对票据案防形势始终保持警觉,并要求分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要求,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票据业务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平衡风险防控与收益、发展之间的关系,审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管理模式较完善,部门协作分工合理。一方面,交通银行结合全行票据业务发展现状及票据产品特点,确定由总行公司部牵头全行票据业务发展,资产负债部主要负责票据业务规模、定价管理工作,票据中心作为总行直营机构,主要负责开展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市场业务,以及票据手册维护、票据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营及优化工作,并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好贷款规模调控和流动性调控的职责。另一方面,对于票据业务交易量大、集中度高、管理基础较好的分行,鼓励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行票据中心,提高票据业务专营化水平。没有设立票据业务中心的分行则通过在公司部设立票据业务专门团队的方式加快票据业务发展。

明确票据业务前、中、后台职责,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一是经营部门必须在了解和熟悉客户的基础上受理客户授信申请,综合考虑客户在他行的授信情况及已办理的票据总量,组织调查、审核客户的经营情况并做出申报决策;审验客户贷款卡信息,审查企业贷款卡显示票据总量是否超出企业经营规模;并对大额客户保证金来源(股东投入、自有资金、销售或提供劳务收入等)情况作重点核查和合法性检查。二是授信管理部门负责把好授信准入关,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权威信息,重点对申报材料中反映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进行分析和论证,在确认客户授信申请符合交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完成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三是风险管理部(放款中心)负责授信经营部门的授信额度提用申请,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授信额度的提用出具审查审批意见,办理授信额度提用手续;承担收齐全套票据业务发票复印件的监督职能;审查贷款卡有效性,复验贷款卡相关信息;履行额度提用审查审批职责,对票据业务除审查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授信用途等外,还要特别对交易合同、发票等跟单资料进行专项审查;组织、指导分行风险经理进行风险过滤,识别潜在风险,进行风险提示,通过日常风险过滤加强票据业务贷(授)后管理。四是会计部门负责票据业务相关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及实施,对分行票据业务的会计操作环节进行梳理,对空白凭证的管理、贴现,质押票据的票面要素审核,以及对结算环节查询、查复及查验、托收、保管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及时向票据业务相关部门通报票据业务结算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研判市场走势,防范市场及流动性风险。一是逐步提高票据贴现的比重,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建立多层次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防线。二是做好全行风险信息通报工作。三是每周召开策略分析会,加强对利率走势的分析研判,总结宏观经济形势、风险点关注、同业动态更新、市场展望、利率预测等信息,撰写成文并定期发布,从而提高全行票据业务市场化经营水平。

严格业务审查,防范信用风险。一是严把业务准入、重视贸易背景审查、严格业务保证金管理,将资源投向重点合作客户和产业链优质客户,同时要对重点风险行业实行表内外一体化的授信管控策略,加强贷后管理;综合运用客户申报材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工商红盾系统信息,对票据申请人和收款人的关联关系进行严格审查,控制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的关联方开票;严禁开立无真实背景的票据,以及将贴现资金充作保证金滚动开票等行为。二是风险把控关口前移。根据自身的营销体系制定适合自身业务特征的详细营销规划、客户准入标准,负责发起同业授信业务和完成初审工作,并根据交易对手和承兑银行资信,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从而在最前端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过滤机制。三是建立票据业务 “灰名单”,对具有风险信号的客户,纳入“灰名单”进行持续风险排查,名单内客户原则上只能通过电子商票系统办理承兑业务。四是做好创新业务的合规管理。一方面开展创新业务前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评估,合规经营要贯穿于业务全流程,不留后遗症。另一方面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汇报,确保创新改革符合监管政策。

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分行集中办理票据鉴别工作,严格执行查询查复制度,严把票据真伪鉴别关;加强实物票据的集中保管,完善监测和查库制度。支行或一线经营单位不得自行保管已贴现票据、质押票据,需作为重要会计凭证入库并由总行或分行专门部门集中保管;坚持“岗位制约”原则,严格落实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相分离,账户票据池托管、质押票据核心记账员和实物保管员相分离等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办理查复人员不得经办银行承兑汇票的领用和保管汇票专用章;加强承兑交票环节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将票据“以小变大”实施欺诈票据被他人截留挪用等风险;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人员轮岗论调制度。加强对票据人员的业务培训、案防、职业道德教育及履行行为检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形成内控制约和有效监督;积极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杜绝票据伪造、编造和克隆案件的发生。在引导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同时,完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登记工作;通过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预警机制、库存及托收票据的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票据的追索机制等,实现了票据风险防控的全覆盖。

加大检查和违规查处力度。总行票据业务管理部门配合审计部定期对全行票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凡查出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办理票据业务、贴现资金滚动开票等严重违规情况的,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全部从严处理,包括对相关经营单位调减相应额度或停止办理相关票据业务等。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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