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19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 要】文中介绍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讨论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企业财务档案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提出了对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是,制定统一的企业财务档案管理标准、加强领导重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和建立信息化的财务档案管理体制。提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创新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管理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的组织形式、新的工作领域以及新的工作内容与传统财务管理不同,都对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新形势下的财务档案管理机制、创新财务管理工作思路,使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企业的大局,成为当前企业财务工作的着力点。

1.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企业财务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成本开支和销售收益,是企业生产过程活动的客观反映。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有效开展各项生产活动的基础,对企业的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对企业而言,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必然会形成各种形式的财务档案,包括日常的原料购入、产品利润和企业开支等。企业的财务档案管理人员,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将对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改善提供有利的参考;企业在生产中要做出重大决策,就必须充分依靠企业财务档案所反映出的各种信息,保障企业向着正确方向发展。第二,企业财务档案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财务凭证,在生产过程中时刻反应生产成本和销售的效益。虽然财务档案不能对企业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企业财务档案能够以其内容及外形特征客观反映过去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和利润的事实,作为证明产品产生效益和亏损的书面文件。第三,企业财务档案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财务凭证,在生产过程中时刻反应生产成本和销售的效益。虽然财务档案不能对企业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重要的凭证价值。企业财务档案能够以其内容及外形特征客观反映过去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和利润的事实,作为证明某项产品产生效益和亏损的书面文件。由上述分析可知,财务档案管理与企业的发展是关联的,是相互促进的,因此,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在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以上三条可以看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财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较之于传统的财务档案管理状况而言,无论是在管理制度还是在管理方法上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即便有了这样的喜人成果,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企业财务档案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

对企业而言,企业财务档案是其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反映,是日后企业生产中如果出现亏损和利润理由的凭证;同时,它也是监督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证据。然而,就目前这一领域的建设情况来看,有些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甚至企业的董事长,对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并不重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企业财务信息是非常保密的东西,需要采取保密管理措施,于是就将票据和账簿一起封存起来,根本不建立档案并进行管理;有些企业的财务管理更是只停留在传统的管理层次,对企业财务信息根本不分类记录、建档,只是一股脑地捆扎在一起,放在一处不去理会;虽然有的企业已初步建立了财务信息档案,但仍是分类不清、混杂交错。以上现象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相关人员对建立财务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最终造成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诸多问题。

2.2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

目前来看,《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多年,实践证明许多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乃至领导对其认识和遵守的自觉性还比较差,这就必然导致执行不积极。有些企业的决策层还是在认为财务工作就是简单的记账和转账、算算成本和效益,给员工发钱和生产结算而已,有的甚至不知道财务档案建设是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做的事情,因此严重阻碍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虽然国家立法部门已经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大都是宏观上的规定,多流于形式而已。具体到实际的财务档案管理上,至今尚无统一的管理标准,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财务档案管理上各自为战、五花八门;虽然有的企业在财务档案管理上已经有了一些创造性的建设,但整体上来看,仍然以粗放型的管理为主,形式非常混乱。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积极,缺乏统一的财务管理标准,必然造成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滞后,进而影响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上述问题外,企业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偏低也是制约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不利因素,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3.1制定统一的企业财务档案管理标准

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就要对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统一的行为标准和制度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财务信息的立卷与归档、利用及保密、管理和保护、转移与销毁等。在具体规章制度中,要将这些标准予以细化和限定,每一项企业财务的收支都应照章立档、照章管理。

3.2加强领导重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在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加强企业决策层的重视,这是保障该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关键;同时还要加企业强财务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目前来看,真正掌握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并不多,对该项工作的本质内涵和具体应然流程还没有真正掌握。因此,加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技术过硬、素质较高的企业专业管理队伍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3建立信息化的财务档案管理体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是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升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为社会服务的必然选择。办公自动化和财务信息无纸化记载技术,使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逐渐摆脱了传统管理模式的束缚。同时还要加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网络档案系统,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提高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使管理方式由传统的管理转向现代化管理。

4.结语

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和内涵,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思路与方法,才能为企业的生产和效益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高春雷.浅谈财务档案管理的规范与水平的提高[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6).

[2]曹晶.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3]刘正平.浅谈信息技术在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商情,2011,(8).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岗位设置目的:在上级管理者的领导和监督下,完成对供应商发票的接收、扫描、录入系统、认证、保管等一系列工作,构建和完善供应商发票管理体系。

★主要工作职责(以下仅是该岗位的主要职责,并不包含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发票收取:对供应商发票进行收取,核对票面信息,统计发票数量;并接受供应商电话咨询,掌握票据基础信息,了解相关的客户需求

2. 发票扫描:对供应商发票进行扫描录入,将发票数据传送到发票管理平台;将发票整理成册;经AP同事认证发票后反馈,修改认证不通过的发票数据,确保扫描信息无误;及时发现并总结出工作流程或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预判出潜在的财务风险

3. 发票保管:装订整理成册的发票原件,装箱后妥善保管;严格遵守发票借阅流程,控制发票进出的准确性;进一步维护发票归档、保管体系,更新财务需求

4. 数据处理:将当日税票信息导入系统,随时维护税票信息,完成系统内删除发票、修改发票等一系列动作,为结算员核销发票提供保证;及时更新税票报表,核对税票数量及金额信息,确保封账工作正确无误,同时挖掘出数据的可利用价值,最大化的发挥数据作用

5. 发票开具:按照发票开具规定,给供应商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和国税机打发票,及时催促回款,控制发票作废、冲红等动作,降低财务风险,控制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先票后款”损失

6. 办理银行承兑:按照办理银行承兑相关规定,仔细审核银承采购合同中注意事项,及时交于资金管理部办理银承汇票,保障供应商收到款后及时发货,确保商城货物供销流畅。 ★主要工作沟通:

1.公司内部:税务部门—销项负数发票交接、扫描件查询、发票借阅等 资金管理部门—咨询预借发票回款处理、银承工作协助等

2.公司外部:供应商—接收发票、接受电话咨询、处理申请退票等

税务局—咨询、报税、购买发票等 ★专业知识与能力

1. 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会计、结算等法规,熟悉、掌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 操作能力—了解银行票据业务流程,能够独立鉴别票据真伪能力,拥有票据业务操作经历 3. 沟通表达能力—采取恰当的沟通方式以克服可能的沟通障碍,准确而清晰地表达信息,并能充分理解对方的信息反馈,使沟通结果满足沟通目的

4. 数据处理能力—掌握一定的数据采集、搜索、加工等相关的数据处理方法,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推导,发掘出数据潜在的利用价值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池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的票据集合管理服务。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存放于我行,实现集团内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我行,形成集团共享的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

第三条

加入票据池管理和使用的票据必须是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票据池业务纳入现金管理服务范围。

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二章 票据池的构成

第五条

票据池内票据分为入池代保管票据和入池质押票据。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入池质押的票据应该为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均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票据托收及新开等业务。

集团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为票据池主账户。一个票据池只能开立一个主账户。

第七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集团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可选择单一模式或多重模式。单一模式是指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代表集团公司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票据池担保额度是票据池质押额度与票据池保证金的总和。

票据池质押额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质押于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价值乘以质押率所得的额度。银行承兑汇票的价值由押品评估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评估认定。质押率由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审慎确定。

票据池保证金是集团公司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集团公司以票据池为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成功时,扣减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新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恢复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当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不足以担保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时,集团公司应追加入池质押票据或保证金。

第九条

集团总部应核定各成员单位对票据池担保额度的使用限额。

限额控制分为余额和累计额两种方式。余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在核定可用额度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当该票据到期兑付后自动恢复占用的额度。累计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内累计使用票据池担保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累计额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研究产品创新,制定票据池业务营销策略,组织指导业务营销推广和服务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业务一部等市场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营销推广及需求反馈。

第十二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票据池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票据池押品价值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票据池业务主机参数管理,指导分行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协助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开展票据池业务电子银行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职责分工比照总行执行。

第十七条 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所在的分行为承办行,负责票据池业务的营销管理、业务洽谈以及票据池协议的管理维护、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票据池业务的成员单位其账户所在分行为协办行,负责协助承办行做好营销服务、票据池协议维护等工作以及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

第四章 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业务开办条件

(一)申请使用票据入池代保管业务的客户条件

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二)申请使用票据入池质押及新开业务的客户条件

1、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2、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满足我行商业汇票质押及承兑业务开办条件。

3、业务开办后,集团客户承诺以我行作为其票据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或竞争类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行为集团公司客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与集团总部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附件四)。

(一)跨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与客户签署。

一级(直属)分行区域内的票据池业务协议按管辖范围由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与客户签署,同时报上一级管辖行备案。

(二)《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的标准参考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协议签署权限,由相应行级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池业务的定义、种类及相关概念;

2、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条件及流程;

3、集团客户总部(或主办成员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票据及担保业务关系;

4、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5、票据入池、票据出池、票据新开、票据托收等业务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票据池业务的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

8、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冻结、扣划等应急处理及相关风险防范;

9、票据池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暂停、终止等事项;

10、其他约定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或撤销)票据池业务,应向我行出具《授权承诺函》(附件四)。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票据入池质押业务的,集团总部及该成员单位还应出具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为票据池业务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和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中完成票据池协议的相关操作和审批,并将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严格控制在《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有效期内。

维护票据池协议前,应先为集团公司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单一模式下,承办行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下,承办行和协办行分别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以下简称“单位经办人”)办理票据池业务,并在开通票据池业务时将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变更单位经办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正式通知承办行或协办行,并留存新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账户、各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及其他票据池业务信息发生变更时,集团总部应及时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我行申请变更。承办行和协办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进行票据池协议相关信息的变更。

成员单位申请变更加入票据池业务结算账户的,应先以原账户撤销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通。

集团客户已开通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业务的,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渠道,自助变更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协办行应及时通知承办行停止为该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池业务:

(一)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申请销户;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池业务开办条件;

(三)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四)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五)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票据池业务撤销之前,承办行必须先查询并确保该成员单位在票据池内无入池票据且该成员单位以票据池担保的融资余额为零。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票据池业务即终止:

(一)变更(更换)票据池主账户;

(二)票据池主账户申请销户;

(三)集团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承办行应停止为其办理票据池业务,同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至原批准行。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票据池业务条件;

2、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票据池主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4、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主账户的,应先终止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办。

票据池主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只能在所有成员单位均撤销票据池业务后方可办理;如票据池尚有入池票据的,承办行不得为票据池主账户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池业务处理包括票据入池、新开、出池、托收、信息查询和公示催告处理等。

第三十条 入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加入集团票据池,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入池后的用途分为代保管和质押。

入池的方式分为分散入池和集中入池。

第三十一条 分散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将持有的票据入池。

第三十二条 集中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将各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汇集后,由集团总部统一集中向我行申请票据入池。

采用集中入池方式的,集团总部需向承办行出具集团对下属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实行集中管理的书面文件,下属成员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执行总公司集中管理决定的书面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确认函。

第三十三条 入池代保管

对于申请入池代保管的票据,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附件三),并认真检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完整,对于有瑕疵、票据要素不完整、超过到期日的票据退回客户。若同时办理委托收款背书的,还应认真审验票据背书的完整性、合规性等事项。

经办行柜员审核通过并做入池处理后,与单位经办人一起将已经入池代保管的纸质票据装入透明专用信封,封好信封并双方加盖骑缝章。票据专用信封由经办行按代保管物的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入池质押

对于申请入池质押的票据,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经办行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并认真审验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向承兑行查询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查询或贴现,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经办行柜员对符合质押条件的票据做票据入池质押交易,执行入池交易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信贷人员进行审批。

信贷审批人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注意票据组合和期限因素对担保能力的影响,审慎确定质押票据的担保额度。审批通过的,入池质押成功,票据按押品管理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不符合质押条件或审批未通过的票据退回客户,假票应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新开是指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向我行申请承兑。

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金额受总部核定的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和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的双重控制。

第三十六条 新开的方式分为分散新开和集中新开。 分散新开是指集团总部和成员单位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承兑。

集中新开是指成员单位委托集团总部对外付款,由集团总部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统一向承办行申请承兑。采用集中新开方式的,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供明确其与成员单位代理付款关系和由集团总部作为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书面文件,以及成员单位与收款人的贸易合同等交易背景资料。承办行要加强对该方式下真实贸易背景的调查审查。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按照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开展相关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申请将其在票据池内代保管或质押的票据解除代保管或质押并取回。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应向经办行提交《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

经办行柜员受理代保管票据出池申请并做出池交易后,按照我行代保管物的相关规定开启票据专用信封,办理交接手续将纸质票据退还单位经办人。

质押票据能否出池取决于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该票据质押额,则该票据可以出池,否则该票据不能出池,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该票据方可出池。对于可以出池的质押票据,经办行柜员受理申请并做出池交易后,按照我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启票据专用信封,办理交接手续将纸质票据返还单位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 托收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委托经办行将票据池内的代保管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或经办行将票据池内的质押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即将到期,经办行收到客户委托收款申请后,经办柜员将装有入池代保管票据专用信封出库,与单位经办人共同拆封,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若承兑行兑付,经办行收到票据款项后,记入持票人结算账户。若承兑行拒付,则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客户。

入池质押的票据即将到期,经办行柜员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收到托收回款或承兑行拒付后,经办行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兑行兑付

1、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托收票据质押额,则将托收回款记入出质人结算账户。

2、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托收票据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该款项方可记入出质人结算账户。出质人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的,托收回款还可记入该保证金账户以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二)承兑行拒付

1、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托收票据质押额,则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

2、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托收票据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方可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如集团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的,经办行可根据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从指定结算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后将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每日通过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查询票据池提醒信息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到期应收票据查询,用于查询票据池内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经办行需根据查询结果及时对到期票据办理托收手续。

(二)到期应付票据查询,用于查询以票据池为担保开出的即将到期应付的票据。经办行需根据查询结果提醒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及时准备票据款项偿付。

(三)票据公示催告查询,用于查询票据池内被公示催告的票据信息。

第四十条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将票据取回,向法院主张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入池质押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经办行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公示催告票据的质押额,则将该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二)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公示催告票据的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补足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经办行将该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权利。集团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的,经办行可根据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从指定结算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后将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权利。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经办行直接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入池代保管、入池质押、新开、出池以及托收等业务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申请,经办行收到指令后按照电子商业票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客户可通过我行柜面、网银、银企互联等渠道查询票据池内票据的金额、期限等信息,实现对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在票据池内票据的集中、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办理票据池业务涉及凭证资料传递的,经办行应按照我行内部凭证资料传递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行应加强票据池业务的管理和检查,代保管和质押票据应纳入表外账管理,且每月须对在我行代保管和质押的票据实物进行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章 服务费用

第四十六条 票据池业务坚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各行要按总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随意减免。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承办行应向集团总部收取票据池年服务费,并纳入“511067现金管理服务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四十八条 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申请票据入池代保管或质押,经办行按收费标准对每笔入池票据收取手续费,并纳入“511001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收入”科目核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同时计入电子银行收入专户核算。

第四十九条 办理票据池业务中涉及票据查询查复、票据托收、票据承兑等业务的,经办行按相关业务收费标准收取,并纳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同时记入相应科目的电子银行收入专户核算。

第五十条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适度减免优惠,并按照《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CM2002-BMS票据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等系统,本办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相关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的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的票据代保管、质押、承兑、托收、押品管理等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本办法未做特别规定的按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票据池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业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业务实施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行业内所称的“押箱支票”是指提取集装箱之前向船公司提供作为“抵押”的支票,以作为可能发生的污箱、坏箱或超期使用集装箱的担保。实践中,押箱支票一般为空白支票。押箱支票属于押金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应为票据权利质押,是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手段。厘清空白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提箱人与船公司之间就押箱支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航运实务以及海事司法都有重要意义。

〖案情〗

原告:上海韩进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锦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受涉案集装箱的所有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的授权,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2012年7月,被告持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向实际承运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上海星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船务)换取提货单,提取了涉案货物,同时向星瀚船务提交金额和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一张。星瀚船务向被告出具押箱收据,上面写明“应韩进海运及胜利航运船公司的要求,收货人在我司进口部换取提货单时,要抵押一张支票,支票收款人为上海韩进货运有限公司,日期和金额均为空白”。2012年12月,原告收回涉案集装箱。2013年1月,原告根据自己网站上公布的滞箱费计算费率表,计算出滞箱费以及运输费共计87 817元,遂在被告提供的支票上自行填写了上述金额,向银行要求兑现,但因该支票有支付密码而被退票。

原告诉称,被告逾期还箱,产生滞箱费以及运输费共计87 817元。被告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并向原告提供了金额及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一张。但因被告并未告知该支票有支付密码,原告向银行请求兑现时遭致退票。原告有权直接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支票票面金额87 817元,即滞箱费和运输费。

被告辩称,对于被告逾期还箱的事实并无异议。应船公司代理人星瀚船务的要求,被告提供了一张押箱支票,否则不能提箱。该支票为空白支票,仅仅是被告就后续可能产生的超期使用费等费用而做的担保,被告并未授权原告直接兑现该支票。被告认可应支付相应滞箱费以及运输费,但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箱费费率计算标准不予认可,仅同意支付原告滞箱费2万元。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收货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引发的纠纷。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负有及时提货和提货后及时归还空箱的义务,以便承运人安排其他航次的运输。原告受韩进海运的授权,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故原告有权在本案中提出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主张。被告虽非实际收货人,但其持有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并换取提货单,实际提取了涉案货物及集装箱,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支票一张作为“抵押”,对于应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也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并无不当。被告应实际承运人的船务代理人的要求,出具一张金额和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双方就被告逾期还箱的事实并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出具的空白支票的法律性质。原告主张其可以直接持该支票向银行兑现,当遭遇银行退票后已经依法取得向出票人的追索权,故主张由被告支付该支票款项。被告则认为原告无权直接持该支票进行兑现。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押箱收据中的约定条款,该支票系为了保证被告支付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实务,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押箱支票。被告提交押箱支票行为的性质应为质押。被告提供的支票既无出票日期,也无金额,并且有支付密码。根据被告提交的押箱收据,约定“凡空头支票或需密码方能开票均不可做抵押”,可知被告提供的质押支票不符合约定。原、被告可以在事后通过协商的方式对于该支票的金额等内容进行补记,也可以协商由被告告知支付密码的形式,使该支票符合质押的要求。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被告未及时履行债务时,可以与被告协商,也可通过诉讼等形式主张行使质押权,但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自行填写金额、出票日期向银行兑现,既无合同约定授权,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遭致银行退票,自然也无法以支票追索权为由,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但被告超期使用集装箱等事实客观存在,原告可以基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向被告主张权利。据此,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运输费人民币20 265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实务,向船公司提取进口重箱之前通常须“押箱”。因集装箱被提取后可能发生污损或超期使用等情况,船公司为避免自身损失,要求提箱人提箱之前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提供一张已完成签章,其他为空白的支票。以支票押箱既不实际占用提箱人的现金流,又可提供浮动金额的担保,实务中较多被采用。多数船公司在收取支票之时,会要求提箱人书面确认,保证对于因集装箱而产生的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以所提供的支票来进行支付。当船公司因集装箱相关费用催收不着时,一般会根据自行计算出的金额,在空白支票上补记金额后兑现。因押箱支票问题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一般以基础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本案较为特殊,原告在被退票后以票据追索权提起诉讼,主张直接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本文将围绕因押箱支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探讨。

一、空白票据及其补记权

探究空白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权利义务问题,首先须对空白支票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空白支票的空白补记权有一定了解。

(一)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在英美法上被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系指票据行为人预行签名于票据之格式纸上,而将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全部或部分,授权于他人补充完成之未完成票据。【1】空白票据是基于票据实务的需要而产生的。票据为要式证券,出票时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本应无效,但实践中当票据上部分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时难以确定,或不想即时确定的,这种情况下就会签发空白票据。我国《票据法》也规定了票据的金额以及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权进行补记。

(二)空白票据补记权及其认定标准

空白票据补记权,也称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享有补记票据空白事项的权利。一般认为,空白票据的补记权基于出票人的授权而产生。但持票人是否享有出票人授予的补记权,即补记权的认定标准问题,立法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也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为“明示授权说”,认为应以出票人是否在票据上明确记载授权的意思表示或有无书面授权协议来判定补记权是否成立;其二为“默示授权说”,认为票据预留空白本身即具有授权的外观,是一种默示的授权,仅票据空白本身即可认定存在授权;其三为“折中说”,主张应就个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补记授权。【2】笔者倾向于认可“默示授权说”,即出具空白支票本身,意味着授予持票人以补记的权利。该说有利于发挥票据的流通作用,保护持票人利益,与票据本身的价值取向相契合。

(三)空白票据补记权行使的依据与滥用

空白票据的补记权来源于出票人的授权,主要为对收款人和金额进行补记的授权。收款人空白的,应根据出票人的交付行为,推定接受票据交付的一方为补充权人,也是票据的收款人。而对于金额的空白,并不意味着授权补记人在支票上填写任意金额,而应当以出票人与收款人的独立约定为授权的依据。如在本案中,空白的金额应以实际发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运输费的合理金额为依据,未取得出票人明示授权,超出这一金额而进行补记的,构成空白票据补记权的滥用。

二、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主要是一种支付手段,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支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作为权利质押的质物。押箱支票从法律角度看,实为一种质押担保的特殊形式。

(一)押箱支票是押金的特殊形式

押金是民间交易过程中的习惯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这种担保方式。押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从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押箱主要有现金押箱和支票押箱。押箱支票是押金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与传统押金区别在于,其金额具有浮动性的特点,不占用现金流、债权人以其优先受偿须通过补记金额后至银行兑现来实现。

(二)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为票据质押

一般认为,权利质押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或登记的方式供作担保的担保方式。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主要组成部分。【3】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在标的、设定方式、行使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其中在质权的行使方式上,动产质权主要是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以价金优先受偿,而实行权利质权,除上述方式外,质权人还可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直接向入质权利的义务人请求给付。

押箱支票,从其设立目的上看,在于担保今后可能发生的与集装箱有关的债务的履行;从设质的标的上看,质物为具有财产价值的票据;从设立方式上看,以转移对支票的占有为表现形式;从质权的行使方式上看,为双方协商由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权人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以抵偿债务。综上,押箱支票完全符合票据质押的法律特性。

(三)押箱支票的自身特点

与普通的票据质押相比,押箱支票也有其自身特点:

1.所押支票为空白支票。我国《票据法》仅规定对于金额以及收款人空白的,可以进行补记。而实践中则有大量仅有出票人签章,其他记载事项均为空白的支票,押箱支票往往就是这类支票。船公司由于业务量大,持有大量空白支票,而因为银行不受理空白支票挂失,一旦遗失将造成严重后果。

2.质物价值无法确定。由于支票金额为空白,质物的价值自始无法确定。理论上船公司可以填写任意金额兑现支票,即出质人以账户内所有资金作为担保。加之部分船公司要求提箱人出具企业基本账户支票,可以说提箱企业的主要资金置于船公司控制之下。

3.体现船公司的强势地位。提箱企业并非自愿与船公司建立票据质押关系,而是基于船公司的垄断地位,非如此则不能提取集装箱。押箱支票体现了船公司与提箱企业之间不对等的关系,无论在设置质权还是质权实现过程中,都体现出船公司的主导和强势地位。

三、押箱支票的质权实现方式

票据设质后,如出质人届期未能履行债务,则质权人可依其所享有的票据质权,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利益,具体表现为直接要求付款人按照票面金额付款,并不限于主债权金额,且无须获得出质人的同意,将兑现款项用于实现债权,并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4】就押箱支票而言,由于金额一项为空白,其实现方式有其特殊性。船公司在行使质权之前首先须补记支票的金额,而该金额原则上需要船公司与以支票押箱的企业协商方能确定。然而实践中却并非如此,船公司根据自己确定的收费或者赔偿标准,确定金额后直接在支票上补给金额后兑现该支票。因对补记金额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理解,容易引发纠纷。

当船公司未成功兑现支票时,根据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可转而向票据债务人追索,在押箱支票法律关系中,就是向提供押箱支票者进行追索。此时押箱支票提供者可以船公司滥用空白支票补记权为由而进行抗辩,主张船公司补记的金额超出授权的合理范围,要求法院确定合理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金额。因此本案实质上审理的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原告主张以自行补记的支票金额来行使追索权,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夸大理解。票据确为无因证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不成立而受影响。但在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仍可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抗辩。【5】在原、被告之间,船公司对支票金额的补记仍应以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原告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在空白支票上填写的金额,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一、专用票据的岗位职责

对专用票据的使用,设立票据员,负责各类票证的领

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票据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出纳不得兼任票据员。 专用票据指罚没票据、行政事业性票据。

使用专用票据应遵守下列规则:

1、专票专用,严禁不同适用范围的专用票据之间相互代用。

2、使用票据收费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

3、专用票据照规定加盖相应印章,无印章的专用票据一律无效。

4、作废的专用票据页面须写明 “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5、坚持做到七不准,即:

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专用票据;

不准使用消字液消抹字体;

不准跳页(联)复写;

不准以白条顶替专用票据;

不准收费不开票或开票额与收费额不相符合;

不准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

不准用存根代替票面金额使用。

二、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财政领票时:票据员在财政票据登记表上签字,领出专用票据。

科室领用专用票据时:票据员填写票据登记明细帐的领用情况,专人领票员(各股室设专人领票员)填写专用票据领销表,专人领票员在专用票据领销表上签名,作为记帐依据。科室注销专用票据时:专人领票员按实际收费额向出纳结交记帐联(款随票走,不得挪作他用),出纳开出收款票据并注明票据数量;同时票据员在出纳的收款票据上签字核实销票数量,结交票据存根联(票据员在出纳开据的收款票据上签上销票数量及名字,便于科室留底备查),科室专人领票员在专用票据领销表上签名,作为记帐依据。

财政销票时:票据员将票据存根联与财政交接。会计根据交款单,将出纳的记帐联予以做帐。

通过各个环节人员的相互签字,做到票据管理严谨,有据可查,便于核对。各个环节心中有数,防止票据的丢失和遗失。

三、加强票据归档

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

保管票据领用、缴销依据,年终装订归档。按季盘点库存票据,证帐、票相符。

四、损失票据管理。

对损失的票据,要书写“票据损失报告书”,写明损失票据的票号、时间、事由,按核销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核销,不得擅自做销减处理。

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票据损失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的专用票据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2、因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的专用票据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经管人员失职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由上级单位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后,才能报请核销。

3、票据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失窃专用票据,在公告作废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才可以报请核销。

4、对票据领发中出现的数字差错,在经两个以上的人员当场复核并确认后,多出部分办理补领手续,缺少部分办理核销。

5、发现原本数量、号码有差错,印刷质量有问题,应书写“票据损失报告书”,将原票据退回监督所,根据县财政局的核批,减少本单位库存数。

五、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的移交

票据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应办理其经管的票据的移交工作。具体内容是:

1、将所有的专用票据登记入帐,结出余额。

2、填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在与帐面结存数核对后,三人均在“票据移交清册”上签章。

3、专用票据明细帐由接交人继续使用,以保持连续性。

4、票据员对所管专用票据不能移交清楚的,不能离岗。

5、专人领票员及收费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将所领用的全部专用票据向票据员办理结报手续。票款不符,结报不清的,不得离岗。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票据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普通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的种类

普通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第一类是财政类票据。本科高校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本科高校需根据国家的规定, 收取各类学生的住宿费、学费等, 在收费后, 需上缴财政部门, 不得私自挪用。此外, 高校在对社会和个人进行捐赠时, 也应开具相应的票据。这些费用都是属于财政类的费用, 费用要公开透明。

第二类是税务类票据。当前, 许多本科高校为了提高办学的质量, 在资金上除了接受国家的财政拨款外, 还多渠道的筹集资金。一些高校的科研人员与企业进行合作, 提供相应的知识、技术服务, 这些取得的收入也开具国税发票。还有一些高校为企业提供服务业、旅店业等得来的收入也属税务类, 开具国税发票。

第三类是高校内部的结算类票据。本科高校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批后, 将用于内部管理和金额少的收入不计为记账的凭证, 只是用于高校内部间的经济往来, 如学生的网络信息费、体育馆门票费等。

二、普通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校的扩招, 各地区的高校办学规模扩大, 招生的人数增多, 办学模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同时收费来源也呈现多样性。这时, 在收费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收费票据, 票据使用种类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如财政类票据、税务类票据、高校内部的结算类票据。这些种类复杂的票据在本科高校进行管理时并不容易, 在票据管理时出现了许多问题, 高校收费票据管理情况不容乐观。

三、普通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票据管理和使用存在缺陷

第一类表现是收据票据的填写不规范、不完整。许多本科高校财务人员在填写票据时, 对收费项目、数量、单价、日期、金额等要素填写不全。甚至一些主要的内容也没有填写, 或者漏写、少写项目, 收费项目填写不全, 漏盖收费公章, 大小写不一致现象经常发生。第二类表现是票据填写真实性不强, 如收费项目与实际的经济支出内容不一致, 如出差买的纪念品却填写在办公用品、打印费等一栏。第三类表现是使用不合法的票据, 如使用一些过期或作废的票据, 使应该缴纳税收的费用变成了非缴纳税收的费用, 来逃避缴纳国家财政税收。更有甚者, 随意购买印制的票据, 从而可以违规收费, 来满足自己获得金钱的需要。第四类表现是对票据的领用、回收管理不到位, 这样会出现有的部门多人对票据进行领取, 造成票据混乱。同时一本票据可以用好久, 人员在辞职或工作变动都会导致票据丢失。第五类表现是预开的票据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难度。根据收费票据的规定, 需要先付款再开票,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 合作单位为了财务的方便性, 通常会要求收款的一方预开发票,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些款到位不及时、票务丢失的现象产生, 使财务人员不能对账务进行及时的核对, 长此下去容易造成大量预开性票务金额现象的产生。同时, 这些票务在学校账务上反映不出来, 加大了高校财务的风险。

(二) 票务管理者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收费工作对高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一些普通本科高校对收费票据管理的重视度不够, 认为收费仅仅是跟学校的财务部门有关, 财务部门可以独立完成, 跟其他部门没有关系。因此, 许多高校每年进行收费时都由财务部门进行收取, 其他部门并不配合, 所以, 收费的效果不好。另外, 一些学校的领导也没有意识到收费工作的重要性, 在收费工作上投入的精力不多, 对收费也没有合理的规划。甚至还有些领导者认为收费部门可有可无, 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收费科, 收费人员上也是希望越少越好。这样, 还会导致收费人员对收费工作也不重视, 对工作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 人员配置不合理

普通本科高校收费机构和人员配置不合理的主要表现在一些高校没有专门的收费管理室, 在有人进行缴费时, 只是让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代为收费, 有的本科高校即使设立了收费室, 但只有少数的人负责全校的收费工作。但学校收费的工作量很大, 如各种学费、各种代收费、各种培训费、各种考试费等。在只有一个收费人员的情况下, 既要负责收费, 又要负责开票和入账, 给收费人员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同时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如果出现疏忽等现象, 会给高校财务带来极大的风险。

(四) 收费方式落后, 需改进

目前, 许多高校依然采用传统的收费记录方式, 如手工的方式来对票据进行管理, 票据的领取、销毁或信息的汇总由管理人员手工填写。此外, 虽然一些高校采用电脑进行管理, 但没有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在电脑管理中, 财务人员只能对使用单位票据的领用有大概的印象, 难以发现在收据使用过程的不当之处, 票据的回销情况, 所以依然采用手工记账。同时, 随着高校进行扩展, 本科高校的人数越来越多, 普通本科高校的票据使用也越来越多, 在一定程度上为票据的查询和管理带来了困难。同时, 这还会导致许多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许多外来凭证存在多人开票的现象, 导致财务部门对开票人员无法进行管理。第二个问题是一些高校为了支持经费的收入, 允许让未到款的款项提前开具发票, 为学校的财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普通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对策

(一) 加强收费票务的管理法律

高校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对收费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 严格处罚票据的违规行为。同时要对财务制定进行及时地修改, 本科高校财务部分要对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地反馈, 建议上级部门领导对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地修改, 对不适应本校的财务制度进行修正, 确保高校财务制度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防止人为造假现象的产生。此外, 高校要规范票据的使用情况。票据的使用要以普通本科高校的各部门为单位, 每个部门指派一个收费票据的管理员, 负责这个部门票据的领取、缴纳, 同时指导本部门人员, 让本部门人员知道票据如何使用。如出现人员离职的现象, 要做好票据的交接工作。此外, 各部门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应由收费管理处进行审核, 在票据领取前, 先到财务处领取一式三份的申请书, 然后对所有项目, 如收费时间、收费标准都进行填写, 同时加盖领导公章, 然后发放领用证。以后每次使用票据都要携带领用证, 此时, 财务人员根据领用的要求发放收费票据, 并对领取的收费票据进行登记。另外, 在票务用完后, 要及时将款项交到财务处, 方便财务人员对票据进行录入, 在会计人员核对后, 在使用过的票据上标上起止号码, 以防有人使用过期的收费票据。

(二) 提高对收费制度的重视

学校要科学的对收费岗位进行设置。在学校的层次方面, 本科高校要设立组长、副组长、收费领导小组, 这些人员的设立可以根据学校职位的高低来进行设立, 如校长是组长, 其他人员以此向下排, 同时, 要让收费工作分解出来, 落实到每个人。此外, 要设立多个岗位, 如操作员、审核员、收款员、票据管理员等当然, 还可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来设立岗位数。另外, 领导要加强自己收费的意识, 转变收费只是财务部门的想法, 主动地去思考票据收费的发展, 财务人员与此同时也要做好自己的收费服务, 熟悉票据收费的各个流程, 加快自己工作的效率。

(三) 设立专人的收费岗位

普通本科高校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 将具体的任务分配给专人, 让高校收费票据从发放、回收、销毁、保管都有专门的人进行负责。同时, 各部门指定专门的人为票据负责人, 负责这个部门票据的领取、缴纳, 同时指导本部门人员, 让本部门人员知道票据如何使用, 来增强收费票据的管理。财务部的工作人员要定时的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 强化部门负责人对收费票据知识的掌握, 来更好的指导部门收费票据的使用。

(四) 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本科高校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审批制度, 任何人不允许擅自进行收费。二是要建立收费管理的审核制度, 将收费制度与收费情况挂钩, 同时设立考核指标, 对优秀的收费人员进行奖励, 同时对没有达到标准的人员进行惩罚。三要改革收费制度, 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 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收费制度的, 运用责任追究制, 从而让收费人员形成良好的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四要改进收费方式, 目前,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 高校收费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越来越多的网络支付运用到高校收费上。因此, 普通本科高校在进行收费时, 应借助计算机技术、银行系统来方便学生进行缴费。同时, 对于常用的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 要加强这些支付方式的安全性, 构建新的支付方式来提高本科高校的收费效率。

五、结语

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 本科高校人数的增多, 高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成为本科高校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影响着教学水平和经济效益。但在目前部分地区高校收费票据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高校领导和票据收费人员对票据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票据管理方式落后、人员的配置也不合理, 这些问题都急需解决。普通本科高校要加强收费票务的管理法律、提高对收费制度的重视、设立专人的收费岗位、完善收费管理制度。高校收费票据只有在管理中不断地思考和学习, 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不断的分析, 才能为普通本科高校提供力量, 保证票据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而促进高校教学事业的发展。

摘要: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下, 教育体制也在发生着变化, 普通本科高校教招规模扩大, 教招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因此, 本科高校的收费制度成为学校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本文首先介绍普通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的种类;然后阐述普通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现状;之后分析普通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如票据管理和使用存在缺陷、票务管理者重视程度不够、人员配置不合理、收费方式落后等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即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法律、提高对收费制度的重视、设立专人的收费岗位、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关键词:本科高校,收费票据,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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