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管理系统范文

2024-06-18

票据业务管理系统范文第1篇

风险点:票据真伪(人工鉴别,到开票行查询)

银行拒绝承兑

适用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调整政策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说明

一、贷款限额

根据票据金额具体确定(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二、贷款期限

自申请日至汇票到期日为止,最长期限6个月。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稳定的现金流量;

(二)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并对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

(四)持有尚未到期且合乎法定要式、要式完整且未载明不得转让以及禁止“质押”银行汇票。

四、应提供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和贷款申请书;

(四)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密码以及划款账户证明;

(五)商业汇票及其正反面复印件;

(六)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八)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客户申请

二、审核客户资料、贷款审查审批

三、办理质押手续

四、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

五、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票据业务管理系统范文第2篇

一、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更多内容请访问: 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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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

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账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三、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四、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五、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六、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七、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

八、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

九、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十、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十一、信贷台账登记

票据业务管理系统范文第3篇

背景 (4)长期以来,

(4)国内会计规范对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均是在发生贴现业务时,将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直接从账面上注销,即直接贷记“应收票据”科目,相应在现金流量表上也直接将其作为经营活动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处理。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另外作为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账外披露。

财政部于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票据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规定以应收票据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票据出售、应收票据质押借款、应收票据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其中对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该文件的框架下,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事实上未遵循该原则。

财政部于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财会[2004]3号,下称“问题解答四”)在财会[2003]1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即同样也适用财会[2003]14号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最终定稿时,还特地在最后加上一句“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但是在“问题解答四”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很多问题的理解并不统一。目前争议最大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对于什么情况可以认为与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二是对与贴现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问题。 同样,对于应付票据的保证金以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付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问题,在实务处理上也不一致。

本指导意见旨在为上述各项问题确定所内统一的处理标准。

对于本指导意见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2004年下半年发布的本所内部技术指南“《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的基本要点及审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处理。

二、

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及其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

1.

关于应收票据贴现是否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的判断标准问题

(1)

应收票据贴现是否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首先取决于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类型。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一般不应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这是因为:按照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方法和程序,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信用,而且申请人需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因而其到期付款有较高程度的保障。在目前中国的银行体制下,金融机构的信用还是比较有保证的。因而尽管从法律形式上说存在因拒付而被追索的可能,但实质上此类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远低于或有事项准则中认定“极小可能”的概率标准的上限(5%)。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作为承兑人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已经出现信用方面的问题,则应当考虑票据到期后因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而被追索的可能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在附注中作出相应披露。

事实上,目前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实务操作中不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作为短期借款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参与起草和审定“问题解答四”的官员私下也承认“问题解答四”的该项规定“似乎过于严格了,没有完全考虑到交易和风险的实质”。

(2)

其次应当考虑票据承兑人(付款人)有无提供额外的付款保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符合《票据法》第45~52条关于保证的规定,且保证人为目前信用尚无问题的金融机构(例如第三方银行),则该票据的效力等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其贴现业务不作为短期借款处理。

(3)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但是已经获取了贴现银行关于放弃对作为贴现申请人的被审计单位的追索权的书面声明,则可以认为此时的贴现业务符合“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一条件,可以不作为短期质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此时应当对该声明进行函证以验证其真实性,必要时还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免在万一涉及诉讼时,该声明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被认定为无效。

(4)

不符合上述(1)~(3)任一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应作为短期银行质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5)

目前某些企业为简化日常会计核算,在平时发生贴现业务时,无论是否形成短期质押借款,均作为冲减应收票据处理,到期末结账时,对于尚未到期且按照“问题解答四”规定应作为短期借款处理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进行重分类,恢复应收票据并确认短期借款。这种做法对期末资产负债表(时点数)的公允反映不会产生影响,但是由于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没有反映出短期借款的增减过程,可能会导致“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金额的同步减少。对此,审计中应加以关注,即本期内构成短期质押借款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发生额是否均已计入“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同时本期内到期的原先构成短期质押借款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发生额是否均已计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6)

在实务操作中还应关注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A企业需要资金,但由于信用度不高或者受到银行授信额度的限制等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此时,其可以要求B企业开出一张以B企业为付款人,A企业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A企业取得该票据后向银行申请贴现,到期后A企业先将相应款项(包括利息)归还给B企业,再由B企业偿还给贴现银行。此类交易不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其实质是B企业出借其信用,协助A企业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就交易实质而言,此时B企业是A企业借款的保证人。因此,对于此类实质为融资的应收票据的贴现,无论是否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申请贴现的企业应一律作为短期保证借款处理。

2.

关于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问题 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应当与其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处理保持一致,这样有助于确保现金流量表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同时也可以保持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具体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对于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于发生时,在现金流量表上直接将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处理。由于票据的付款期限和贴现期限一般较短,因此从重要性出发,对带息票据所计提的应收利息,以及贴现时银行所扣的贴现息和手续费等均可不单独反映。

(2)

对于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问题解答四”明确指出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是一种筹资行为,但是贴现时所收到的款项又是来自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因此,贴现时所收到的现金兼有筹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性质。该笔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示?我们的意见是:

贴现时所收到的现金应当作为筹资活动中“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处理,不宜作为经营活动。

在所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时,如果票据承兑人按照有关条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则贴现申请人在当期不会有现金流入或流出,但在现金流量表上要同时反映两笔业务:一方面,将该笔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包含贴现前已计提的利息在内)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同时在间接法部分中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同时,将该笔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计入筹资活动中“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这里假定应收票据的期限较短,利息金额不重大,故作简化处理。如果利息金额较大,应考虑单列反映)。 上述处理方法的理由是:此类贴现业务从本质上说是一项筹资业务。贴现当时所收到的款项的性质是金融机构给予企业的资金融通,其中已扣减了贴现息和手续费,而不是真正的货款收回,与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直到其到期后才真正转移。因此,贴现当时所收到的款项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如果只是在取得贴现款时直接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处理,则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确认为短期借款的做法相矛盾,

另一方面,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通常认为:应收款项的减少一般会伴随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的增加,而借款的增减则伴随着现金流量表上“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等项目的变动。如果直接将贴现当时所收到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则由于当时相关应收票据在资产负债表上并未减少(因而在间接法部分中不可能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而借款却已增加,上述两项逻辑关系都会遭到破坏,因此贴现时所收到的现金不宜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在所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时,应收票据和借款同步减少,虽然此时并无真正的现金流动,但是为了保证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之间逻辑关系的成立,也为了反映企业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票据关系的解除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贴现关系的解除,以及与所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应当同时反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收回货款)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偿还借款),相当于企业在收回货款之后,以所收回的货款偿还质押借款。

有人可能认为:在票据款项正常偿还以后,申请贴现的企业需要编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的会计分录,这是转账凭证,而现金流量表正表上是不反映转账业务的,因此在票据正常偿还时的现金流量表上不应同时虚拟两笔现金流量。对此我们认为:票据承兑人正常支付票据本息属于《票据法》所定义的基本票据行为之一,对于申请贴现的企业而言,在其票据关系最终了结后,实质仍然是以现金形式收回货款,这与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等方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如果在票据到期,票据关系了结时不同时虚拟一进一出两笔现金流量,就会导致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量被低估,从而歪曲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现金流的能力,同时也破坏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3)

如果票据到期时,因票据承兑人无力或者拒绝支付票据款,因而申请贴现的企业遭到追索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如果原先将贴现所收到的现金直接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的,则此时支付的票据款可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

如果原先将贴现所收到的现金作为“借款所收到的现金”的,则此时支付的票据款应作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处理。

其后行使再追索权,从原票据承兑人处收回全部或者部分票据款时,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可分别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处理。 (4)

对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其实质是融资行为,应按照上述(2)、(3)两项的规定处理。

三、

应付票据相关事项的处理和现金流量表列示问题 1.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付票据的会计处理

本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提及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指出在此类业务中,贴现申请人应当将其作为本企业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出票人而言,在该项交易中,其作用是出借信用,充当贴现申请人向银行套取信用的保证人。就该项交易的经济实质而言,不同于常规的由购买商品引起的应付票据业务,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出票人不应确认该项应付票据,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原则,采用计提预计负债的方式核算和披露其所承担和可能履行的担保责任。 2.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问题 根据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模式,企业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票据到期支付前不得取回和随意动用。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保证金将作为票款的一部分支付给持票人。这部分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列为货币资金,但是因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符合现金流量表中关于“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因此需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年初、年末余额中排除。

(1)

将银行存款转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时,可将所划转的金额在现金流量表上列示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这是因为此时该项保证金尚未对外支付,只是改变了在企业内部存储的形式,本质上与银行定期存款等没有区别。

(2)

票据业务管理系统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 票据 集中管理

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在资金配置、流动性管理、风险分散和货币政策传导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金融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我国企业集团业务和规模的拓展,票据结算已是企业集团资金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结算方式。

票據结算量在企业集团业务总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但是大中型企业集团中,普遍存在着成员单位的票据各自保管、信息分散等问题,集团公司不但不能集中票据资源,无法充分发挥票据使用效益,还可能由此引发各种风险。实现票据的集中管理,有利于企业集团对成员单位票据情况的统一管控,提升财务管理能力,也有利于集团内票据头寸的统一归集和灵活分配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全面提高企业集团的运营效率。

一、企业集团票据分散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从当前情况来看,企业集团对票据管理的集中程度相差较大,由于管理成本、人员、地域等因素限制,企业集团多采取“谁收票,谁管理”的分散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

(一)管理成本高

票据分散管理中,票据的保管和使用风险较大。成员单位一般将其存放在保险柜中,一旦被盗或污损,将会给企业造成麻烦甚至损失。同时,很多成员单位由于信息化水平所限,票据信息通过手工记录或用电子表格登记,管理方式较为落后,容易出现信息缺失甚至错误。

(二)利用效率低

在分散管理的情况下,票据一般持有到期,或者背书转让、贴现,没有充分发挥作为准现金的灵活流转功能。另外,如果企业拟背书转让票据,由于票据金额一般不是正好购买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价格,有时需要拆分,很不方便。

(三)资金成本高

在分散管理模式下,成员单位面临着票据保证金和贴现利息支出双高的局面,如果选择商业承兑汇票,则流通度低;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金要求高。同时,由于票据业务形不成规模,也很难得到商业银行更大力度的服务支持和价格的优惠。

(四)信息共享程度低

由于分散管理,票据信息分散于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单位,成为信息孤岛,一方面,集团总部很难全面、深入地掌握整个集团的票据信息;另一方面,企业集团也无法对成员单位的票据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和风险监控。

二、票据集中管理模式分析

鉴于分散的票据管理存在的诸多弊端,出于发挥企业集团的整体效应的需要,票据管理方式已经由最初的分散管理方式向集中管理方式过渡。具体来看,目前企业集团票据集中管理模式可以粗略地划分为实物集中管理、虚拟集中管理、内部贴现管理和票据池综合管理四种模式。

(一)实物集中管理模式

票据实物集中管理模式是指由集团公司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将本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商业票据全部集中于集团总部,由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负责票据收入和支出计划的编制、票据保管和会计记录。成员单位收到的所有商业票据均须按照规定的周期,送交资金结算中心或者财务公司保管,票据支出、使用时,按照集团公司审批流程,到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领取。

通过这一管理方式,集团公司可以全面了解各成员单位票据的收支情况,监测票据存量及其增减变化,有效监督票据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有效降低票据遗失或者被盗等管理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是,一方面,实物管理模式管理成本仍较高,票据在总部和成员单位之间流转将产生较大的管理成本,对于存在大量异地成员单位的企业集团来说,成本高效率低,操作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实物票据忽视了各成员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缺乏相关理论和法律的支撑,容易产生集团总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与成员单位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发挥成员单位的管理积极性。

(二)虚拟集中管理模式

票据虚拟集中管理模式实质就是票据信息的集中管理,主要内容是对票据收支信息进行统一归集,以票据信息为手段对成员单位的票据实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成员单位发生的每笔票据收支,实物仍然由其自行保管,但要将收支信息及时传递给集团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

这一管理方式吸收了票据实物集中管理模式的优点,集团公司总部既可以全面地了解票据信息,同时还降低了管理成本,也尊重了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避免了计划管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了管理效率。但是,一方面,与实物管理方式相比,信息集中管理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体制上和财务制度上的保障,可能造成管理信息迟报、漏报,甚至失控;另一方面,虚拟集中管理对信息系统的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缺乏全面联网的集团来说,如何保证信息的安全、及时传递,存在一定困难。

(三)内部贴现管理模式

票据内部贴现管理模式是指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需要融入资金时,将持有的票据贴现给所在集团的财务公司。与上述两种模式相比,由于充分尊重了成员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独立的经济利益,采用的是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更易于推广。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模式是基于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的融资成本低于商业银行,可以实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但是,这一方式仍无法突破传统的资金管理理念,成员单位手中的票据无论是持有至到期、背书转让,还是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或者是在票据到期之前将其给供应商,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错配风险”,出现时间、金额或利率上的错配问题,使交易无法达成,从而使成员单位持有大量的应收票据,造成票据资源大量沉淀而无法充分发挥流转功能。

(四)票据池管理模式

与以上模式相比,“票据池”管理模式是指,以未到期商业票据的代保管功能为依托,集票据托管、质押融资功能于一体,是对传统的票据代保管业务的拓展和延伸,它通过对票据资源的灵活运用,盘活流动资金,充分实现了票据资源应有的价值。目前,商业银行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票据池”管理功能。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完全外包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提供对商业汇票的鉴别、查询、保管、托收、贴现及质押等一系列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票据管理成本、控制票据保管风险。

“票据池”为企业集团加强票据集中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平台。一方面,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商业银行后,就可以绕开票据贴现利率的限制,直接换取银行信贷额度,而无需选择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从而避免高额的贴现利息支;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点和信息系统以及专业化管理优势,解决票据集中管理中面临的高额管理成本,降低企业集团的票据业务工作量,更加科学高效管理票据资源,从而使企业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主业,并有效地锁定经营风险。

三、财务公司“票据池”模式的探讨

结合部分银行推出的“票据池”业务,财务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作为集团公司金融平台的职能,将集团成员企业拿在手中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大量票据集中管理起来,实现票据的内部流通,在对外支付时,促进整个集团最大限度地使用票据,将现金流尽量在集团内部流转,降低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整个集团对外部融资渠道的依赖,提高整个集团的资产质量。

(一)财务公司“票据池”主要功能

通过以财务公司为主导的整个集团的票据池的建设,成员单位除了可提高票据管理水平、增加票据安全、减少劳动量、按需对票据进行拆分和合并外以外,还可以借助财务公司的金融平台,派生出许多经济效益。目前来看,财务公司票据池可以实现的核心功能主要包括:

1.票据查验和保管。财务公司委托提供银行承兑汇票鉴别服务,查验汇票真伪,并向汇票承兑行查询,成员单位在收到银行查验通知后,办理发货,对查验真实的票据,银行代为保管票据,减少了票据被盗抢的风险。

2.票据到期托收。银行定期清点票据、及时安排向承兑行办理到期托收。

3.质押融资承诺。利用财务公司信用,向银行申请授信支持,成员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票据贴现、质押贷款的申请。

4.理财服务。财务公司将银行票据托收回来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等,为客户提供精细化的理财服务。

5.信息集中管理和查询。财务公司和成员单位在网上可查询票据状态和信息,集团总部可利用票据池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二)财务公司“票据池”的建设模式

综合来看,建立财务公司主导,依托外部商业银行的模式,最符合目前企业集团票据管理需求和外部条件。主要操作思路是:整个集团由财务公司牵头选择一家服务好、条件优惠的银行进行合作;各家成员企业就近在该银行的分支机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将收到承兑汇票质押给该银行;该银行负责承兑汇票真伪的查询、登记、保管和到期兑付(有的银行甚至可以提供上门取票的服务)。

其中,成员单位将本单位持有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托管到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将票据集中托管到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票据池中;票据到期后,财务公司将托管的票据通过银行进行解付,并将解付的票据金额自动转到成员单位活期账户。成员单位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本单位票据信息,也可将存入池中的承兑汇票作质押开出新票用于支付;财务公司参与“票据池”的管理和对票据余缺的调剂,发挥类似现金余缺调剂的功能,进而节约整个集团的财务成本。

(三)需关注的风险和对策

1.及时建立集中规则,优化管理流程。财务公司“票据池”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及时建立集中规则,保证集中效果。例如,当成员单位需要资金时,不能自行将票据进行贴现、抵押,必须优先向财务公司提出申请。财务公司通过现金资源、票据资源的统筹运用,满足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

财务公司应建立“票据池”管理流程,明确成员单位需要资金对外支付时的统筹分配策略。例如,首先明确是否有其他成员单位的到期票据,可以提示承兑人付款,通过贷款形式满足其用资需求;其次,如果有其他成员单位的已承兑未到期票据,可以根据票面金额、到期日等的比较,选择合适的票据进行提前贴现或抵押贷款,满足其用资需求;再次,若池内无适合票据,可以在对成员单位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查后,根据实际支付需要为其签发新的票据。

2.持续完善票据集中管理的信息化平台。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已经实行了资金的集中管理,在账户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资金池”。部分的企业集团以信息技术为支点,已经建立了资金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对成员单位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监控。

同样的,票据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资产,也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票据池”同样需要信息化管理平台。企业集团可以在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信息平台中增加票据管理模块,通过对票据收取、背书、抵押、贴现和退票等的在线管理,统一规范票据的相关操作,并及时获取成员企业的票据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快速集中各类不同金额、不同期限的票据头寸,及时进行统筹分配,实现整个集团票据资源高效共享。

3.加强预算管控和风险管理。通过票据池,集团总部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地成员单位应收、应付票据信息以及票据收付结算的明细信息。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发挥统筹功能,集团需及时调整和控制成员单位既定的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监督成员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加强对票据业务的实时审查,防范和控制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祖亮.基于票据池的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研究[J].世界华商经济年鉴,2012(05).

[2]林伟新.基于企业票据池的信用承兑业务[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2(03).

[3]洪立陽.浅析企业集团的票据集中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1(34).

[4]王玉明.财务公司对集团票据管理的模式[J].选择财经界,2010(23).

[5]盛中华.海尔全球化营运资金管理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0(07).

作者简介:陈静(1970-)女,北京人,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深经理。

票据业务管理系统范文第5篇

第一章

则 第二章

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章

财务票据的领用 第四章

财务票据的使用 第五章

财务票据的开具 第六章

财务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非银行票据指各种税务发票、收据及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

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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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公司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保管、稽核、检查、归档等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的管理流程,并确定财务票据管理责任人。一般情况下由出纳员担任财务票据管理员,负责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票据的稽核、检查、归档工作。财务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票据必须通过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须按规定管理程序使用财务票据,不得随意损毁票据,对已开具的财务票据,须及时将票据财务联和存根联归还至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财务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若发现空白票据遗失时,须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挂失手续;若发现在用的财务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丢失、盗用、违规使用财务票据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财务票据的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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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按照税务机关和银行的统一规定申请领购相关的财务票据。银行票据须填写《票据及结算凭证领购单》,税务票据需填写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领购簿》。

第十四条 银行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一)各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领用银行支票的,应凭领导审批的相关单据办理领用手续,并在支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款项用途、及金额。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支票不得自行作废,必须在三日内退还票据保管员。如需继续使用该支票,应在三日内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换开手续。

(三)支票不能开具远期支票,应与出票当日日期相符;年末开具支票的,应在支票上填写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十天的日期。

(四)原则上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及限额支票,如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开具未填写完整支票的,除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外,还需要由财务负责人特批,再向财务部管理门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并登记备案。领取支票后,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并负责监督并收回收款单位开据的与支票金额相符的发票,并于五日内将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交至财务管理部门。如实际支付额超过预支额的须重新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 税务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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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职能部门因销售、收款事项需领用发票、收据的,应按照合同及文件要求,在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应坚持按需领用并由专人负责。

(二)税务票据一般由财务人员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领用;凡因业务需要(如营业部门对外销售)须领用空白税务票据的,领用人须在税务票据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票据号码及用途,并与财务票据管理员当面点清。收回相应款项后,领用人须于三日内将收到的款项及税务票据存根联、记账联交还财务票据管理员。

第四章

财务票据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票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务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务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务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财务票据领用,采取交旧领新的方式,即在领取新票据时须缴销原票据。原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时,领用人与票据保管员须当面清点,如发现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须整本退回。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将票据号码粘贴在备查登记簿的相应位臵,妥善保管。作废或冲红的税务发票应将发票四联收回,在税务开票系统里进行相应操作后将作废或冲红的发票拿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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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保管员应及时做好各类票据的领用登记手续,记录财务票据申购、领用、使用、结存的情况,及时编制《票据购销存登记簿》(附件一),领用人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章

财务票据的开具

第十五条 开具财务票据时,须依照票据号码顺序,完整、真实的填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财务票据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开具财务票据应按照银行、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开票软件、使用专业开票设备进行开票;若须手工开具的,书写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保存作废票据的所有联次并加盖作废章。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对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须于次日解缴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各部门解缴的款项后,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

财务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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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做好《票据购销存登记簿》(附件1),《银行票据登记簿》(附件2),《税务票据登记簿

(一)》(附件3)、《税务票据登记簿

(二)》(附件4)的登记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使用票据的使用台账。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的财务票据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缴销时,须检查被核销的票据是否按限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须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管理部门。对未收妥的款项,票据领用人须查明原因并落实到账。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票据购销存登记簿》

2、《银行票据登记簿》

3、《税务票据登记簿

(一)》

4、《税务票据登记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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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票据业务管理系统范文第6篇

★岗位设置目的:在上级管理者的领导和监督下,完成对供应商发票的接收、扫描、录入系统、认证、保管等一系列工作,构建和完善供应商发票管理体系。

★主要工作职责(以下仅是该岗位的主要职责,并不包含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发票收取:对供应商发票进行收取,核对票面信息,统计发票数量;并接受供应商电话咨询,掌握票据基础信息,了解相关的客户需求

2. 发票扫描:对供应商发票进行扫描录入,将发票数据传送到发票管理平台;将发票整理成册;经AP同事认证发票后反馈,修改认证不通过的发票数据,确保扫描信息无误;及时发现并总结出工作流程或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预判出潜在的财务风险

3. 发票保管:装订整理成册的发票原件,装箱后妥善保管;严格遵守发票借阅流程,控制发票进出的准确性;进一步维护发票归档、保管体系,更新财务需求

4. 数据处理:将当日税票信息导入系统,随时维护税票信息,完成系统内删除发票、修改发票等一系列动作,为结算员核销发票提供保证;及时更新税票报表,核对税票数量及金额信息,确保封账工作正确无误,同时挖掘出数据的可利用价值,最大化的发挥数据作用

5. 发票开具:按照发票开具规定,给供应商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和国税机打发票,及时催促回款,控制发票作废、冲红等动作,降低财务风险,控制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先票后款”损失

6. 办理银行承兑:按照办理银行承兑相关规定,仔细审核银承采购合同中注意事项,及时交于资金管理部办理银承汇票,保障供应商收到款后及时发货,确保商城货物供销流畅。 ★主要工作沟通:

1.公司内部:税务部门—销项负数发票交接、扫描件查询、发票借阅等 资金管理部门—咨询预借发票回款处理、银承工作协助等

2.公司外部:供应商—接收发票、接受电话咨询、处理申请退票等

税务局—咨询、报税、购买发票等 ★专业知识与能力

1. 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会计、结算等法规,熟悉、掌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 操作能力—了解银行票据业务流程,能够独立鉴别票据真伪能力,拥有票据业务操作经历 3. 沟通表达能力—采取恰当的沟通方式以克服可能的沟通障碍,准确而清晰地表达信息,并能充分理解对方的信息反馈,使沟通结果满足沟通目的

4. 数据处理能力—掌握一定的数据采集、搜索、加工等相关的数据处理方法,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推导,发掘出数据潜在的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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