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货币政策范文

2023-09-21

央行货币政策范文第1篇

2011年02月26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第24次CMRC朗润预测报告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表示,到2010年底中国外汇储备累计为2.85万亿美元,中国央行抛出了近20万亿元人民币来对冲。

易纲认为,“贸易顺差过大是通胀的源头”,应该用多种手段渐进式治理通胀。

“贸易顺差过大是通胀源头”

易纲表示,“十二五”期间,中国经济扩内需、调结构、减顺差、促平衡刻不容缓,但减顺差不是压出口,重点是增加进口。

“贸易顺差过大是通胀的源头。”他分析说,经常项目或贸易顺差过大,使得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央行必须购回美元,从而被迫投放基础货币。较多的货币推高了通货膨胀,进而物价上涨。

“奖出限入”老思路要改变

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虽然写入官方文件多年,但中国经济结构失衡依然没有明显改变。易纲认为,“十二五”期间,原有的工作思路需要改变。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外汇储备少,便采用“奖出限入”政策。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仍然鼓励创汇,但创汇已经使国际收支极不平衡。

他指出,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主要矛盾已由外汇短缺转为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增长过快。他还指出,外

1 汇储备投资实物能力很有限,“铁矿石和石油越卖越贵,黄金市场容量小,兼并收购敏感,租用土地难度大。”

去年355亿美元热钱入中国

易纲表示,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目的是为结构调整赢得时间。中国做到了渐进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同时用大规模对冲收回流动性,保持了物价的基本稳定。当前采取一系列人民币汇率渐进式变革虽然有效缓解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但问题并未解决。

易纲认为,1994—2002年,中国热钱在流出,流出最严重的一年是在1998年。热钱的净流入是发生在2003年—2010年。他指出,据测算,十年来境外流入中国的热钱2890亿美元,2010年为355亿美元,其实热钱流入并不高,不用过分紧张。

支招:“治通胀应用‘中药’药方”

易纲分析,当前于中国不利的“怪圈”是:美国开动机器印制钞票,用于购买中国商品;大量美元流入我国,人民银行购汇,外汇储备增加;外汇储备投资美国资产,投资经营和保值增值难度越来越大;零利率意味着美国国债的收益率很低。易纲表示,战略上要想办法跳出这种恶性循环的“怪圈”,变被动为主动。

他称,应对当前发达国家量化宽松政策,治理通胀应采取宏观经济手段、法律和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要采用“一服中药”的方式渐进进行,而坚决避免采取极端的手段应对当前面临的通胀。

易纲认为,扩内需、调结构、减顺差、促平衡是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关键,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

央行货币政策范文第2篇

政府作为金融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持有者、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是关联交易和系统性风险的重大来源,这是在中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这场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宏观审慎问题成了热门话题。人们认识到,即使单个金融机构是稳健的,集合的后果也有可能是灾难性的。例如,单个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或提高流动性而出售资产有可能是审慎的,但多数金融机构这样做,则会导致资产价格下跌,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都显得很有资信。从单个金融机构的角度看问题,此时扩大信贷规模显然是理性的和审慎的;但所有金融机构都如法炮制,则导致信贷快速扩张,资产泡沫集聚,乃至通货膨胀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单个金融机构收紧信贷政策同样是审慎的,但如果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这样做,其结果必然是更快地将经济引入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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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审慎监管不限于监管体制重建

宏观审慎监管是以制度和措施防控系统性风险,其概念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实践。如何识别和度量系统性风险,如何防止风险在不同地域、国家、市场和机构之间传递?如何实现各类宏观审慎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如何在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形成有效的分工合作?这些都是实在的问题。欧美各国正在酝酿的监管改革,也许能率先摸索出办法。

需要指出的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包括逆周期资本管制在内的宏观审慎问题在中国有不同含义。在市场主导条件下,繁荣时期增加资本金要求,就像给经济安装了限速器,可以防止过度扩张和通胀。但在政府主导经济的条件下,有没有这种装置不是本质,更起作用的是政府的号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关注金融机构倒闭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冲击。在中国,金融机构倒闭不是现实的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太大而不倒”或者“太关联而不倒”,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未能例外。而在中国,不但有“大而不倒”,也有“小而不倒”,还有“少而不倒”;没有人相信政府会任凭经营失败的银行倒闭而坐视不管。就是那些完全私有的银行,包括农信社在内,也不会轻易倒闭。这种信念早已深入人心,没有人担心会发生大规模存款挤兑或者银行倒闭。

但金融机构不倒闭不等于没有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中国在过去十多年里,用于挽救各类失败的金融机构而付出的代价,占GDP的比重在世界上数一数二。如果英美国家也同样慷慨地救助金融机构,雷曼兄弟们也不是非关门不可。如此说来,不能以金融机构是否倒闭来判断系统性风险。中国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当前主要表现在快速膨胀的资产泡沫,包括高得离谱的房地产价格,其根源是政策风险。政府作为金融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持有者、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是关联交易和系统性风险的重大来源,这是在中国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宏观审慎的基础是微观审慎。说到底,只有真正稳健的金融机构,才有能力和动力高效率、低成本地提供金融服务和有效地控制风险。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些金融机构失败了,有的倒闭了。但是,经过建设性的毁灭,那些重新站起来的金融机构,应该更具有竞争力。与这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明确产权关系的金融机构相比,中国的金融机构大多还是政府控股,或虽然私人所有但仍由政府主导,仍然具有明显的同质性和盲目性,在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它们在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金融服务的同时,还在频繁地因操作风险而产生巨额损失。虽然大型国有银行的改革和重组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还有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由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没有取得改革的突破。在发达国家探索宏观审慎制度的时候,中国还不得不继续微观审慎领域未完成的改革。

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建立宏观审慎框架,需要有效的执行机构。而中国目前还面临着改革金融监管制度的艰巨任务。自从2003年实现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以来,银行、保险、证券三家监管当局在很多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不能说实现了有效的监管。2003年中央金融工委解散以后,这些监管当局都在各自的行业接收了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功能”,包括党的关系。凭借这种关系,监管当局可以直截了当地干预这些机构的内部事务,包括向其派遣管理人员。这种现象在全世界都已经非常罕见。即使是没有直接组织关系的金融机构,仍然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很多时候,说不清这些监管当局是从监管的角度还是所有者的角度施加影响,也难以检验其监管政策和行为的真正效果。

此外,监管者还担负着促进各自行业的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这些任务,与金融监管的核心职能也具有内在的冲突和矛盾。而2007年以后将三家监管当局重新纳入公务员薪酬体系,是金融监管组织改革的倒退,使得原本匮乏的监管资源更加拮据。更为要紧的是,这三家监管当局在日常运作中并无真正的独立性,也没有必要的法律保护,权威性和威慑力得不到保证。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和政府的这种亲密舒适关系,不利于金融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长远来看,这种制度安排是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根源。

中国虽然在法律上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实际上混业经营已经达到相当大的程度。不仅银行、保险、证券之间互相渗透,而且由产业集团主导的混合型金融集团已经越来越活跃。法律归法律。差不多每家大银行都开办了投资银行业务,直接办起了全功能银行。相比之下,中国还远远没有与之适应的金融集团监管体系。三家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和其他宏观审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仍然限于表面化和形式主义,缺乏实际效果。2003年以后三家监管当局之间的季度联席会议,仅仅开过几次,并且没有货币当局的参与。

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单个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的任务是维护具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因此其本质属于微观审慎的范畴。这些机构虽也涉及一部分宏观审慎职能,例如逆周期资本金管制,以及对金融机构同类组的某些监管政策等,但终究不会有整体图景。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功能、支付清算体系功能都使其处于维护宏观审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独特地位。

令人遗憾的是,2003年将银行监管功能剥离出来以后,中央银行仍然主动介入大量而具体的监管事务。中央银行实行的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信贷政策,从性质上属于微观审慎领域。而最具有宏观审慎性质的金融稳定职能,虽然写进了修改后的中央银行法,但迄今没有明显建树。金融稳定部门主要忙于为失败的金融机构埋单,并无与其职能相匹配的权力 和能力。中央银行曾经力推的存款保险制度,几经周折之后没有实质进展。要从根本上提高货币当局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尤其是要发挥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还需要做出切实的努力。

央行货币政策范文第3篇

据商易贷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借款风险控制,现在绝大多数P2P依赖借款人自行提交央行征信报告;企业的借贷,P2P企业则往往需要现场确认情况,这相对增加了成本和风险。

尽管目前这一模式在网贷行业较为普遍,但一方面个人需要到人民银行等机构提取报告,增加了借款人的手续和成本;此外,借款人在线提供征信报告影印版,不排除部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可能。对于网贷平台来说,要一个个审核这些报告的真实性,也增加了人力成本。

昨天,央行征信中心相关人士表示,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P2P将纳入央行征信体系。日前,央行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公开明确表示,NFCS在技术上采取了跟央行征信系统完全吻合的一部分,未来后台集中统一,前台服务客户由上海资信来做。这也是首度对“两步走”进行了明确。

央行货币政策范文第4篇

摘 要:缓解流动性过剩,抑制CPI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之一。作为宏观调控组成部门之一的基层央行,在缓解流动性过剩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系统探讨了基层央行调控流动性过剩政策的传导途径,研究和剖析了影响基层央行调控流动性过剩的成因和诸种障碍,针对性地提出了充分发挥基层央行职能、作用,有效调控流动性过剩问题的政策与建议。

关键词:基层央行;流动性过剩;调控政策;调控措施

缓解流动性过剩,抑制CPI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之一。作为宏观调控组成部门之一的基层央行,在缓解流动性过剩过程中是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基层央行在调控流动性过剩中的地位与作用

对于流动性过剩问题,大多数基层央行员工认为这是总行高层处理的问题,与基层央行的关系不大。这种错误思想很不利于流动性过剩问题的处理。基层央行是是货币政策体系的“神经末梢”,起着上传基层经济金融信息,下达总行货币政策意图的作用。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系列缓解流动性过剩的调控措施,需要基层央行去执行、跟踪调查、反馈信息,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充分认识其层央行在调控流动性过剩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解决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央行“窗口指导”职能在调控流动性过剩问题中的作用

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目前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流动性过剩的措施,大多数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基层央行的“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作用,让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能够自觉地与国家调控流动性过剩政策保持一致。另外,总行制定的抑制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是依据全国的经济金融运行形势,具有全局性、统一性和前瞻性。而这些政策措施在某一地区的具体操作和实施上也需要基层央行结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和变化规律,利用“窗口指导”的作用,向金融机构提出符合辖区实际、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处理流动性过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这样才能使总行制定的各种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起到应有的效果。[1]

(二)基层央行“直接调节”职能在调控流动性过剩中的作用

按照总行的制度安排,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由上级行授权承担着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短期再贷款(临时头寸)发放职能,这些再贷款具有基础货币的功能,它能够增加该地区的流动性。在目前流动性过剩的情况下,这就要求基层央行加强这些再贷款的管理,控制再贷款规模,正确引导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收回了再贷款规模就等于收回了一部分流动性。因此,基层央行要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通过对各种再贷款的直接调节和引导作用,来调节辖区信贷总量,缓解辖区流动性过剩问题。另外,目前人总行在农村信用社票据资金兑付方面,采取了冻结农村信用社一部分存款或是采取与支农再贷款对冲措施进行票据资金兑付,也有利于对辖区流动性的管理。

(三)基层央行“监督检查”职能在调控流动性过剩中的作用

这一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加强对大额可疑资金和国际游资的流出、流入的监控,加大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可疑资金检查、监测力度,抑制大额可疑资金和国际游资对外汇、证券和保险的过度炒作,缓解流动性过剩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二是基层央行要加强对辖区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和存款准备金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种政策执行到位。三是加强对异地拆借和金融机构进入货币市场运行情况的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防止金融机构过度的信贷投放而使流动性增加。

(四)基层央行的“效果监测”职能在调控流动性过剩中的作用

基层央行处于人民银行工作第一线,直接面对基层金融机构,服务于地方经济和金融,对各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和当地流动性变化趋势有着最直接的认识和感受。因此,基层央行除了执行总行调控流动性各种措施外,还要对辖区流动性状况和各种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特别是对辖区信贷总量和信贷有效需求变化情况以及各层次货币供应量增减变化和流动性强弱变化趋势的监测,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掌握调控流动性过剩的各种政策措施在辖区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出台调控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2]

(五)基层央行“信息反馈”职能在调控流动性过剩中的作用

基层央行对调控流动性过剩的情况进行监测,最终是向上级行和地方政府反馈提供信息,为上级行及时地调整各种政策措施和地方政府处理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央行信息反馈作用,就要及时地反映当前经济过热、调控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和问题,既要反馈调控流动性过剩效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提出各种调控政策调整的建议和措施,在缓解流动性过剩的过程中真正发挥好基层央行的信息反馈的作用。

二、基层央行调控流动性过剩政策的传导途径

我国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大致形成了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的传导体系。目前缓解流动性过剩的调控政策中不外乎在两个领域传导,一个是金融领域(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一个是实体经济领域。这两个领域大体包括四个主体和两个环节。四个主体即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居民)。两个环节:一是金融领域环节,即中央银行→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二是实体经济领域环节,即金融机构→社会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居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和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从理论上讲,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可以充分运用一系列的货币政策工具,发出明确的政策“信号”,通过金融市场,对金融机构施加影响。而金融机构能够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适时做出“灵敏”反应,实体经济也对此做出理性的应对,政策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3]

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是按“总行—分行、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四个层次展开的,在这四个层次中,总行负责制订,其它三级分支机构负责传导和执行。目前,货币政策的传导顺序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社会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居民)。但有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是“条条”管理为主,基层央行主动传导货币政策的辅助工具偏少,缺少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往往局限在政策的贯彻、宣传、执行情况的反馈上。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往往认为基层央行通过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方式提出的货币政策传导是“软要求”,完成上级行“指令性”任务才是“硬指标”,对基层央行货币政策传导缺乏足够的直接性和敏感性。因此他们认为理想的传播途径应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社会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居民)。[4]

目前,面对流动性过剩的情况,对于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传导途径,采取以上传导途径,效果都不会太理想,理想的传播途径应该是纵横交错的立体传导网络,才能更快、更迅速的起到应有的效果,如图1:

基层央行在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过程,不但通过区域性金融市场去影响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而且还要通过窗口指导、跟踪检查、道义劝告、调查研究等直接手段保证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5]

三、影响基层央行调控流动性过剩效果的原因分析

(一)央行层面上存在的障碍

1.大统一的调控政策影响基层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基础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在中东部发达地区,流动性过剩较为明显,在西部和广大农村等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流动性过剩问题就不明显。另外产业结构发展得也不均衡,如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农业等基础设施投资还有待加强。目前,我国调控流动性政策高度统一,虽然能增强人民银行总行的调控力度,但对于基层行来说,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大统一的调控政策,基层人民银行很难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在抑制流动性过剩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相互兼顾,影响了基层央行作用的发挥。

2.基层央行缺乏应有的货币政策传导工具,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效力。目前,人民银行总行运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是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和外汇政策等。这些手段在基层央行很难运用:(1)准备金的管理只限于一级法人,致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失去了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备金和备付金的监控。(2)利率政策过于刚性,上下浮动权被总行所控制,基层央行调控的余地较少。(3)再贴现由于向大中城市集中,中心支行再贴现规模往往被控制得较紧,还有许多地方分行以下的再贴现窗口被关闭了。(4)货币市场已经建立,但门槛过高,大多数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难以进入,区域性融资市场无法正常启动,基层央行很难通过金融市场来调节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5)基层央行可使用的主要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是再贷款,其操作主要限于支农再贷款,这些再贷款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很难保证全部把再贷款收回。因此,在现实情况下,基层央行在调控流动性过程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基层央行运用窗口指导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由于缺乏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使窗口指导作用显得乏力。

3.基层央行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滞阻了宏观调控职能的进一步发挥。目前基层央行工作任务重,专业化强,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人民银行分支人员数量普遍已经达到饱和,而且员工队伍更新速度不快,基层支行普遍存在员工老龄化趋势。目前职工的素质只适应简单的业务操作,缺乏全面性,因而弱化了执行货币政策、宣传货币政策的职能,从而直接影响了基层央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4.基层央行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善和有效的监测体系。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就是对货币政策实施前后的经济、金融统计指标变动趋势和程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判断货币政策意图实现程度及其效应大小。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分监测指标及其信息采集的方式和方法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存在统计制度未落实和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目前,了解和掌握货币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主要手段是召开辖区货币信贷工作联席会议,真正深入基层实际、调查、研究和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做法相对较少。因此,对流动性在本辖区的状况,缺少监测,不能对症下药。

(二)商业银行层面上存在的障碍

1.商业银行高度集权式的信贷管理模式,直接影响了调控流动性过剩的效果。目前,基层央行调控流动性主要依懒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传导渠道,我国商业银行为了强化风险约束机制,实行高度集权的信贷管理体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权在总行和省分行,上级行对下级行特别是基层行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和规模控制,地市级以下商业银行授权授信额度较小。分支机构贷款权限被逐步上收,基层行不但成了单纯的只存不贷的存款银行,而且还要承担收贷收息和压缩不良贷款任务。这种信贷管理模式,基层央行很难通过控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投放规模来控制流动性过剩问题。

2.商业银行部分改革措施不利于基层央行对流动性过剩进行调控。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国有商业银行从内部人事管理、经营方针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如信贷资金严格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使基层机构信贷审批管理权限缩小,即使是通过审查给予贷款支持的项目,也可能因为审批过程的复杂化而延长信贷资金产生效益的时滞,使央行调控流动性的一些政策措施在基层行无法执行,且延长了调控政策的时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优惠利率政策鼓励基层机构上存资金,使大量资金向大城市和发达经济区域聚集,加剧了县域和欠发达地区的资金供需矛盾,使流动性过剩问题在当地不能得到充分反映或反映不充分,给央行治理流动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县域金融机构萎缩,致使调控流动性的一些措施无法落实到位。由于各商业银行在县域基层机构逐步退出,县域金融机构减少,再加上邮政储蓄改革在县以下还没有到位,农村信用社资金有限,调控弹性较小,基层央行在调控流动性过剩问题上由于调控对象较少很难发挥理想的效果。

(三)微观层面上存在的障碍

1.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与调控流动性的目标不一致,影响了基层央行职能的发挥。对于流动性过剩,国家采取的是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这与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不一致。地方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一味地强调让金融部门加大对地方的投入,千方百计地进行融资,加大地方投资力度,他们很难与基层央行在调控流动性过剩的政策上达成共识。因此,基层央行在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时,很难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另外,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管理和指导存在不足,协调不够,盲目干预贷款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执行。

2.县域企业积累有限,活力不足,影响了调控流动性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县域大多数企业负债率过高,间接融资多,对中央银行的调控政策,如利率政策反应不灵敏。虽然我国多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由于县域企业资金缺乏,即使增加了成本,但要求金融部门增加贷款的呼声仍很高。这无疑给基层央行落实调控流动性过剩政策带来了困难。

3.县域地区公民的金融意识较低,影响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县域地区,货币政策的传导已经到达了神经末梢,因此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和梗阻的地方。由于县域以下公民的文化素质较低,金融意识普遍较差,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他们对中央银行出台一系列调控流动性措施知之甚少,理解不到位,影响了调控效果。

4.县域居民对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在县域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民,投资方式还是以储蓄为主,对其他金融投资品种接触很少。另外,县城居民对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预期,也不得不减少即期消费、增加储蓄,这些都影响了对流动性的调控效果。

四、提高基层央行调控流动性过剩效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窗口指导”和“道义劝告”,使国家缓解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能够与地方经济发展目标实行有效对接

1.要建立良好的外部合作和协调机制。加强与政府及相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制度化的跨部门调控流动性过剩的协调机制和机构,明确各自的责任,使调控流动性的政策的传导更及时、权威和有效。

2.以货币政策通报制度为载体,定期对流动性调控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定期对本地区流动性状况进行通报等形式,使地方党政、经济综合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都能了解本地区流动性状况,实现整体联动,增强调控效果。

3.以金融形势分析会为载体,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推行由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部分企业定期参加的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会、银企座谈会制度,及时收集和反馈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使当地经济主管部门了解当前在流动性过剩情况下的货币信贷政策和信贷支持重点,使当地企业发展与国家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相吻合。

4.以金融联席会为载体,搭建金融机构交流平台。对本地区流动性状况定期在金融部门实行问卷调查,与被调查行(社)签订责任书,确保问卷调查真实、客观。并将上级行和当地问卷调查汇总分析结果及时向各金融机构进行反馈,使金融机构对当前金融形势和货币政策有更多理解,推动金融机构自觉按照中央银行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意图进行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人民银行的调控政策意图“合拍”。

(二)中央银行应适当放宽货币政策工具和操作手段在分支机构的运用,增强基层央行的间接调控能力

1.给基层央行在不同的地区实行差异性货币政策的权力,落实好调控流动性过剩的各项措施,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把国家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同当地经济实际运行情况结合起来,区别对待,灵活调控。把握好调控的力度、时机、方式,切忌“一刀切”,做到有保有压,有抑有扶,如:在督促商业银行停止向过热领域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领域投资的同时,还要加大向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和三农经济的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经济的平稳发展。

2.给基层央行适当放权。首先是再贴现的权力要下放到基层央行,使基层央行能够根据本地区流动性状况,调控再贴现规模;其次给基层央行保持一定的再贷款限额,并适当放宽其使用范围和期限,使基层央行能够自主决定再贷款规模。

3.改革现行的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监测办法。将只对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的管理考核转变为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层层管理并监测考核,使基层央行可以随时通过对准备金和备付金的监控,掌握基层商业银行的支付及整体运作情况。

4.加快发展区域性金融市场业务。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使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过剩问题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来消化。督促辖区商业银行加快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参与全国货币市场的操作来调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流动性过剩问题。

5.赋予央行分支机构一定的利率浮动权。使基层央行能够根据区域资金供求情况,适当调整利率,引导资金流向,为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利率传导不灵而引发的调控流动性过剩的传导机制不畅的问题创造条件。

(三)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基层央行调控流动性过剩问题的有效性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以强化经济金融运行监测为依托,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手段,利用基层央行超脱地位,不断提高基层央行的调查分析能力,在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中树立基层央行调研分析品牌。二是要积极发挥基层央行的综合功能,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形成合力,提高基层央行在政府部门、商业银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三是要积极探索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新途径。建立对流动性过剩问题的预警预报系统,对流动性过剩问题实行定期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对信贷资金的流量和流向进行监测,通过信贷登记、专题调研等途径,对由于信贷投放引起的流动性过剩问题进行研究治理。加强对大额可疑资金的监控,研究社会游资和国际热钱引发的流动性过剩问题的治理措施。四是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基层央行必须在现有的经济金融统计监测数据基础上,探索建立起涵盖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各方面,能为实施和分析调控流动性过剩政策提供充足信息的支撑体系。五是加强区域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有效配合,注意发挥财政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协助和促进作用,提高调控流动性过剩的实施效果。

(四)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一是引导银行业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对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的操作力度。为了控制流动性过剩,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银行业信贷增量将会受到影响。因此,银行业应更新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二是督促商业银行适当给分支机构下放一部分权力,如信贷管理权,使基层央行能够通过指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投放和控制投放规模来调控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另外,商业银行应减少管理环节和信贷审批环节,缩短货币政策传导时滞,提高对中央银行调控政策的敏感度。三是加强对县域商业银行机构的退出管理。在流动性过剩的特殊时期,人民银行应协调银监会严格对县域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审批,保证人民银行调控政策实施渠道的畅通。四是加快邮政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步伐。县乡两级邮政银行应尽快设立,提高货币政策在农村的传导效果。

(五)督促引导微观经济主体正确对待和接受人民银行的调控措施

一是向地方政府宣传人民银行的调控政策及其意图,使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自觉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使地方政府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二是充分利用工业景气调查、征信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清算系统和外汇管理等职能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现金流量进行监测和分析,了解机构投资者和企业的资金余缺,从而为研究流动性过剩问题提供素材。同时要通过这些手段和商业银行把人民银行的调控政策传导给企业,使企业在安排经营和发展时能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接。三是对公民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金融意识。

(六)大力提升调控流动性过剩的货币政策操作者的能力

就基层央行来看,首先要充实新人,加快人员更新,应接纳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央行的员工队伍中去。其次,应提高对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选配到调控部门。再次,要制定详细和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系统地培训货币政策知识和金融新理论、新技能。

参考文献:

[1]王永飞.关于加强基层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的思考[J].西安金融,2003,(9).

[2] 高庆.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央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功能[J].海南金融,2004,(5).

[3]孟建华.中国货币政策的选择与发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李宏.开放经济下中国金融管制与微观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5]郭国勇.中国货币政策体系的选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央行货币政策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从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基层央行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提出了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对策建议。如:尽快建立金融稳定报告模板和金融风险处置指引;切实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渠道畅通;加强对基层金融稳定研究人员的充实与培养;保证国家和总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得以有效的贯彻落实等。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神圣职责。实践中,各级央行认真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探索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新途径、新思路,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同时,各级央行特别是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

一、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来源渠道不畅

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掌握大量包括基本统计数据、监管数据等内容翔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且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风险的关注重点从单一的银行机构个体风险转变为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在现有数据统计系统基础上,获得完整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数据比较困难。一是取得保险、证券方面数据渠道不畅。保险业、证券业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基层人民银行基本不掌握这方面的资料,且目前要求保险、证券单位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因此在金融稳定工作中需要的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如果对方不配合,将影响此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获得银行监管数据时效性滞后。虽然基层央行与银监会的派出机构建立了信息共享或协调沟通机制,但终究是两个单位,信息数据的共享经常因多种因素制约而不能及时实现。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对称制约基层央行对辖区风险的特别是金融机构整体风险做出正确判断

(二)经验与模式较为欠缺

对基层人民银行来讲,金融稳定职能既是国家赋予的一项新职责,也是一项新的挑战,在既无参照,又无统一标准、模式的情况下,各基层行只能凭各自的理解履行职能,逐渐摸索适合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方式、方法,形成各基层行自成一套、样式各异的金融稳定工作报告、金融风险处置预案、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并且由于基层行理论知识、工作经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局限,基层行制订的金融稳定报告、处置预案、协调机制等一些基础性资料,可能出现内容不周全、分析不到位、措辞不恰当、存在法律漏洞等情况,不利于上级行采集信息。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基层行一般都为初次接触此类事件,对于处置手段、方式、力度难以把握,难免手足无措,甚至会出现“过犹不及”或“错失良机”。

(三)责任及分工不清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虽然确定金融稳定为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但对金融稳定只是做了概括性地表述,而未能进一步阐述它的工作要求,对维护金融稳定有着重要责任的各相关单位未做具体分工,未能明确责任,某些职能部门因不了解金融稳定的意义、作用及本身职责分工,可能会出现“缺位”或“越位”现象。

(四)权威性有所不足

部分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后,出于加强宏观调控等考虑,上级行又将基层央行原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如金融稳定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对商业银行头寸再贷款、再贴现等上收省会中支或大区分行,使基层央行在金融机构、党政及社会各界中起到的作用产生质疑,弱化了基层央行特别是地市、县级机构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能中的权威。基层央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所作为,无力作为,无权作为”的思想和观念,虽不可取,但值得关注。

(五)人力资源较为匮乏

一是基层央行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受人员分工、数量的限制,金融稳定岗的人员基本都身兼数职,为保证按时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各项任务,质量方面难免受到影响。此外,地区中支以下,尚未单设金融稳定部门。二是银监局分设,相当一部分具有金融监管经验的人员分流到银监局,而人民银行目前注重风险监测、风险分析、风险处置的任务使得对金融稳定系统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求比单纯的监管任务更高,更综合,不在同一层次,基层干部欠缺的不仅是理论知识,更为欠缺的是发现风险、分析风险、处置的实践经验和能力。

二、保障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相关建议

(一)尽快建立金融稳定报告模板和金融风险处置指引

全国金融稳定报告与区域金融稳定报告固然不同,而大区分行、省会中支、地区中支的区域报告更应有明显差异,从总行来说,应区别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金融稳定报告模板,同一级次的金融稳定报告的格式和指标应尽量一致,使之有可比性。如果不设定模板,基层报告可能会出现“五花八门”。在不设定模板的情况下,不如省去一些级次的报告,改为只提供金融风险中存在的活情况。由于基层行处置风险的经验缺乏,总行可以分析和归纳有可能影响一个地区或全局金融稳定的各类事件和可能的情况,据以提出各种处置方案和金融风险处置指引,供基层行参考。各基层行再根据模板、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区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实施细则。

(二)切实发挥好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

目前,在总行层面,已建立部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但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在进一步确立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工作中主导地位的同时,总行应取得国务院的支持,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中所处地位及应承担的责任,发挥好部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契机,要求各级机构也比照执行,避免基层行与当地监管当局在金融稳定协调工作中出现久决不下或相互“竞争”的情况,可以大大减少基层行的协调成本。此外,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地方经济、金融领域中的领导职能,突出政府在金融协调中的地位与作用,由高位推动,带动人民银行与监管当局各方联动,共同维护好辖区金融秩序、机构与环境的稳定。

(三)加强对基层金融稳定研究人员的充实与培养

一是将理论水平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金融稳定岗位,加强金融稳定究力量;二是建议上级行对辖区金融稳定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三是加强金融稳定队伍的思想建设,在目前工作任务重,履行职责的手段不够充分等困难条件下,更要树立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克服“无所作为,无力作为,无权作为”的思想和观念。

(四)出台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保障机制

履行好金融稳定职能,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保证国家和总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基层得以有效的贯彻落实,否则,再好的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这就要求:1.应强调发挥基层央行作用的重要性,主动做好工作,通过具体的工作举措,得到党政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的认可,而不是单纯发文件;2.应体现央行特别是基层央行的权威性,可以辅之以必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消除阻碍政策向基层传导的瓶颈;3.进一步完善保证金融稳定政策的实施保障机制和惩戒机制,为各级央行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完备的法规依据,以法律法规形式保障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渠道畅通。为保证央行依法履行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单位向人民银行提供必要的资料,特别是在地区一级,在保险、证券监管机构未向下延伸、无法与有关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尤为必要。

央行货币政策范文第6篇

一、当前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依法行政进程步伐的加快,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越来越规范,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工作缺乏有效整合等原因,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央行依法行政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现状不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基层央行执法检查人员严重不足。当前,基层央行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大多又是本部门的业务骨干,日常业务十分繁忙,执法检查与日常工作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其外部业务品种与内部管理模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对新技术和新系统的应用不断升级,这就对央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基层央行员工对金融新业务、金融机构管理新模式了解不够,缺乏熟知金融机构业务、熟悉金融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导

致在对商业银行实施检查时,不能深入挖掘问题或是在调查取证上出现困难等情况,影响了执法检查工作的效率。

(二)行政执法项目确定不规范,执法工作缺乏有效整合。目前基层央行执法项目的确定主要是依据上级行的要求及各业务部门的工作需要,缺少统筹安排和综合考虑,普遍的做法是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各项检查,在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上都不尽相同,未能形成稳定的执法检查工作体系,导致监督检查权行使的力度不足,不能引起被查机构的重视,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负担。例如,在支付结算业务检查工作中对个人账户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留存的检查项目就与反洗钱有关业务的检查出现交叉和重复,导致重复行政及检查资源浪费等问题。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证据收集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央行基层执法人员未能及时按照检查程序的要求收集账表、票据及凭证等原始证据,对进场记录及会谈纪要工作重视不够,做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现场检查后形成的工作底稿,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给行政执法行为带来隐患。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银行重新收集证据将非常困难,作为行政处罚主要判断依据的证据由于收集不全,其法律效力就会受到质疑,加大了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风险。

(四)有关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处罚工作缺乏依据。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框架还不够完备,所规范的内容还不够具体,对于新兴

业务和支付工具比如电子商业汇票、网上支付等的立法规范出台缓慢,无法适应工作需要。此外,在目前支付结算业务执法检查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方面,有关票据、银行卡等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多,法律效力层级低,缺乏明确的罚则和实施细则,导致基层央行在执法检查后难以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使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很难收到实际效果。

(五)基层央行实施行政处罚的手段和形式单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停止某项业务、责令停业整顿等,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银行机构要并处警告和经济处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该类违规行为均使用警告和经济处罚并处的形式,单处警告或进行通报批评的方式由于没有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无法使用,导致处罚形式单

一、处罚宽严尺度不易区分。

(六)基层央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阻力大,处罚效果不理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传票均交其上级行进行统一保管,多数商业银行会计总账、明细账全部用数字和代码表示,人民银行现场看资料费时、费力,个别金融机构配合执法检查的积极性不高,往往以各种理由回避提供会计凭证或代码解释文本,造成基层央行执法取证工作困难。此外,一些经营基础薄弱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于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资产质量不高以及对员工业务培训不到位等原因,其违法违

规行为屡禁不止,使执法检查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行政处罚效果并不理想。

二、加强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执法队伍培养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基层央行要紧密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特色和履行职能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在每个重点岗位上培养一批专业技能过硬、熟知法律知识的执法检查队伍。各执法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制定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考核的方式,组织开展金融机构新业务、金融理论知识及法律知识培训,抓好基层人员的岗位业务知识及执法检查技术训练,注重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不断增强基层央行干部职工的行政执法能力。

(二)统筹安排执法检查项目,积极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综合执法检查是人民银行的多个业务部门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开展的现场综合执法检查,是新时期基层央行强化金融管理、实现履职方式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有利于形成检查合力,加大检查、处罚的力度,从而全面提升基层央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重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各执法部门应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于执法相关程序要认真进行检查前的学习与领悟,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开

展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完成相关法律文书。要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认真分析每一类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征和重要环节。建议尽快出台对取证程序、证据保存和使用等问题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基层央行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行为证据充分、事实确凿,避免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层级。建议对现有的法规、规章条款进行全面归纳和整理,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或已经不合时宜的进行修订,使之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以解决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中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问题,使整个金融法律体系构架合理、科学。同时,对人民银行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与执行,益于实际操作的文件,应升格为金融规章,增强其权威性和适用性,并在处罚依据和适用范围上尽量细化规定,以增强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

(五)明确通报批评和约见谈话的法律性质,实现处罚形式的多样化。在实践中,基层人民银行一般都把通报批评及对违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作为低于行政处罚的制裁措施来使用。但从实际实施效果看,通报批评就对当事人的声誉影响而言,它比警告的处罚程度还要严重,对违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能够引起违规机构管理者对违规问题的高度重视,从而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建议对通报批评和约见谈话的性质归属予以明确,使处罚的形式多样化,增强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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