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货币政策实践研讨论文范文

2024-04-30

央行货币政策实践研讨论文范文第1篇

初春乍暖还寒。势头迅猛的互联网金融,突遭中国金融当局的监管“逆袭”。

在3月中旬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有关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议尚未消散,3月17日,《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横空出台。这份由支付清算协会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的《意见稿》中,对支付公司的业务发展作出了严苛的规范。而就在此前三天,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下发通知,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

事发突然,业界惊动。暂停业务的监管通知,令支付宝和财付通措手不及,与之合作的中信银行股价随即大幅下挫。但一位支付公司的负责人却感到“既意外又不意外”。因为在此之前,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已不绝于耳,具体监管方式众说纷纭,业界对于监管加强已有一定心理准备。

不同观点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纠葛。就像“余额宝”,在为储户提供高收益理财产品、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商业银行负债成本的提升。此间,用户、支付宝、天弘基金、商业银行的利益格局被重组。而金融监管机构也面临着如何监管、怎样协调安全与创新的难题。

《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由央行牵头起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已经完成了两轮意见征询,若接下来的程序顺利,或有望在上半年出台。

依照该文件起草阶段的基本精神,监管层根据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等五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文件草案提出将秉持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

这还只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起点。在国务院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出台前后,相关部门会就自己监管的领域出台相应细则。

2月底,证监会曾召集所有基金公司高管开会,强调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并计划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出台相关草案。有关文件本计划3月中旬推出,但一再延后。而像网络支付《意见稿》这样针对特定领域的监管文件,也会在各方协商中产生。银监会亦将针对P2P行业出台规范细则。

这意味着,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快速生长后,互联网金融正开始被纳入中国金融业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框架。

历史上,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来都是利益主体相互冲突,最后达成妥协的过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如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来说,也许不存在最优解或最理想的制度结构,唯有可能达到的是某种博弈均衡。

目前各方博弈正在进行,结局尚有变数,但监管和规范已无可避免。
监管体系初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由央行条法司牵头起草,目前,前两轮意见反馈已经结束,央行正在据此进行修改。正式文件有可能会在上半年推出

业界普遍的看法是,互联网金融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一种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大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服务的人群。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始自2012年,随后的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引来公众追捧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层的注意。

随着相关业务的不断创新,国内互联网金融确实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和法律真空。201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调研,从去年就已经开始。《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司局从2013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调研,并在2013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了长达90页的调查报告,同时上报的还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的草案。

据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由央行条法司牵头起草,参加讨论和会签的部门包括:工信部信息化司、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创新部、证监会机构基金部、保监会发展改革部等部门。按照惯有的文件出台程序,牵涉多部委共同起草的文件,在牵头部门完成草稿后,会递交给其他部门进行会签,并进行意见反馈。目前,前两轮意见反馈已经结束,央行正在据此进行修改。正式文件有可能会在上半年推出。

根据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指导意见拟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并就相应领域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这些领域的具体规则,则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出台细则。比如,证监会近期将针对网络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出台相应的规范。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述指导意见明确将秉持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上述支付公司负责人认为,适度监管体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包容。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2014年2月曾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他用“试玉要烧三日满”来描述“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的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原则寄希望于各个监管部门能够发挥自身专业性。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已经基本确定P2P由银监会监管、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在此之前,第三方支付已经归口人民银行监管。

以证监会为例,为了更好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证监会从机构部、基金部和期货部各抽调一人,成立“信息中心小组”专司互联网金融相关事宜。

当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下的上述划分,也会产生问题: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往往是跨多个监管领域,比如对于“余额宝”的监管就涉及央行和证监会,这时候就需要进行监管协调。

3月18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长蔡洪波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倡议,要实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在市场准入、风险准备金拨备、跨界和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据他透露,监管部门对此已达成共识。

尽管没有被明文列入,但功能监管也被业界所呼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3月8日的记者会上指出,金融有四项基本的功能:分别是信用创造、连接投融资双方、第三方理财、用大数法则对受损害的人进行经济补偿。这些基本功能不会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而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互联网是实现金融功能的手段。以支付宝为例,如果做支付业务的话,就归人民银行监管,但是如果将支付账户与货币市场基金理财账户相连,做成“余额宝”,就要受证监会的监管。

创新监管原则意指在传统的监管方式以外,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做出适应性调整。比如在此次网络支付《意见稿》事件中,有业界人士认为,监管机构仍沿用传统线下监管思维去考虑线上支付的监管,忽略了移动互联网大发展背景下线上和线下的融合趋势。

创新监管也意味着应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上述支付公司负责人指出,支付清算协会是监管机构和支付公司之间的一个很好的缓冲,一些非紧急的、市场化能处理的问题,可以交给协会在市场主导下通过协商自律解决。在他看来,只有监管机构深刻意识到这一点才会让协会做实。

除了支付清算协会以外,央行条法司正在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这将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独立协会,央行希望借此发挥一定的行业自律功效。
第三方支付:监管趋紧

暂停并非叫停,业界普遍预计,上述业务将在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重新放开,但具体重启时间目前无法确定

3月14日上午,一份《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迅速传播开来。其中有两条核心内容:一是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二是暂停虚拟信用卡。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确认央行确实发出过这则通知。

暂停的通知令支付宝和财付通措手不及。在虚拟信用卡项目与二者合作的中信银行,其股价也经历了大幅波动。

暂停这两项业务的原因,央行高层人士在3月19日举行的小范围媒体交流会上表示,暂停二维码业务主要是从支付安全的角度考虑,而暂停虚拟信用卡主要是违反了“三亲见”原则。所谓“三亲见”原则是指,在用户申请信用卡时,业务员亲访申请人工作单位、看到申请人亲自签名、业务员亲自核实申请资料,又称“亲访、亲签、亲核”。

暂停并非叫停,业界普遍预计,上述业务将在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重新放开,但具体重启时间目前无法确定。

3月18日,支付清算协会会长蔡洪波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如果不能防范较大风险的话,是带有缺陷的创新。蔡认为,二维码支付在安全性、交易不可抵赖性等方面还有待探讨,在相关标准体系等建立、达标后还可以做。

从技术应用上说,二维码支付究竟有没有风险呢?

一位银联风险专家表示,支付宝条码支付的本质是借助二维码等条码技术将线下刷卡支付转换为线上交易,将低风险交易转为高风险交易。条码支付设备与POS专用设备相比,缺乏起码的交易信息技术保障,也未经过任何专业的安全认证。支付过程中无法保障交易账户和订单的安全性,无法体现真实交易场景的基本要求。

上述央行高层人士表示,二维码确有风险漏洞,有可能被人为植入病毒、木马,而央行近期已经收到一些二维码风险案件的反馈。

来自支付公司的人士则指出,二维码作为一种远程支付的模式已经在国际上很多国家使用,如果其是由单一支付机构布置,并形成一个闭环的话,点对点的交易,风险其实是很小的。

针对虚拟信用卡的问题,蔡洪波认为银行卡面签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也是最安全的。因此,在网上账户还没有完全实名的情况下,从合规性和风险要求上,虚拟信用卡存在一些问题。

“现在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做虚拟信用卡了,银行做没事,但第三方支付要做的话,监管会比较审慎。”一位国有大行银行卡中心人士说。

没有绝对的安全,也没有绝对的风险,天平的倾斜度其实取决于各自的立场。更多的人将事态的发展理解为产业背后的利益博弈。二维码支付的发展可能颠覆线下收单的既有格局,而虚拟信用卡则会冲击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进一步的利益分析有助理解问题。线下收单和以“二维码”为代表的线上支付在利益上有很大不同。二者遵循不同的模式和费率,线下支付主要走银联通道,适用的主要是7∶2∶1的利润分成模式。但在网上支付,没有了银联这个环节,这使得费率降低。同时,支付宝等支付公司在与银行合作的时候,采取“合纵连横”的方法,获得了很低的费率。如果二维码支付大量铺开,逐渐将线下支付转换成线上支付的话,会对既有的收单模式和利益格局形成较大的冲击。

央行对于收单方式和机具创新一直保持谨慎态度。央行认为,传统的POS收单体系在安全性上仍然具有优势,曾多次要求支付机构在进行收单创新时,与央行事先保持沟通,并在一定程度上区隔线上与线下的监管。一位支付机构负责人称,对于支付公司的监管,实际上是在安全性与便利性上寻找平衡。

另一位支付机构负责人说,移动互联网大背景下线上和线下开始一体化了。监管机构应用开放包容的互联网思维来理解融合后的新业态,以底线思维防止系统性风险。而不能简单化地局限于以往线下的方式来硬套新业态,这既不符合发展趋势,也不能真正管好风险。

而央行暂时叫停两项业务,只是对于支付公司监管趋紧的冰山一角。

3月14日晚间,《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突然曝光,《意见稿》中严苛的规范再次搅动了市场脆弱的神经。

《财经》记者了解到,该规范首次是在支付清算协会的一次内部研讨会上拿出来与支付机构进行讨论,在3月14日(周五)晚间,相关机构上报了意见。

其中,最令支付机构不堪的一条规定是,支付公司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央行高层人士在上述沟通会上表示,《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需要讨论、修改和完善,短时间内不会发布实施。至于1000元的单笔转账金额,他解释说,这是由2013年支付公司单笔平均500元的支付金额得出,未来有可能修改或取消。

这种限额体现了监管机构监管指向,即希望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限制在小额支付领域内。

一位参与央行相关文件讨论的专家表示:监管层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出台监管政策,动机是好的,毕竟资金安全永远是金融业的首要底线,但具体的监管方式不可武断。他认为,限定交易金额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而应通过设定一些交易条件来强化监管,以保证安全。

目前已起草的《意见稿》并不代表最终意见。各方仍将就此协商。但将这些看似孤立的事件叠加在一起的话,也许并不都是偶然。

3月18日,支付宝回应称,征求意见稿属于草案,也未正式颁布,更没有实施。其已经将相关的意见反馈给央行,并正积极与央行进行沟通。支付宝指出,基于其对政策的理解和跟监管部门的沟通,支付宝快捷支付用户申购和赎回余额宝,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问题是,快捷支付背后是客户的银行账号,如果客户直接用银行账户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话,支付宝账号的用处何在?
P2P:不能破的红线

P2P平台不能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不能为放贷人提供担保,不能用“秒标”、“净值标”等与真实需求无关扩大借贷杠杆率的交易模式、不能做期限错配

在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中,最具有草根性、也最令监管机构头疼的莫过于P2P和众筹模式了,尤其是在金融体系不甚健全的中国。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尽管P2P和众筹机构只是信用中介,但是其服务的人群太多,一旦出险,会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所以,类似的融资信息平台也需要适度的监管。国内P2P借贷平台最早出现于2006年。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高额的利润促使众多逐利资金蜂拥而至。然而在资本狂欢的同时,对信用风险和贷后管理的忽视,使得为数不少的P2P平台最终出现了跑路。人们期待的是,这个迅速生长的行业能够在规范和监管下有序发展。

在美国,P2P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美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P2P的性质,在P2P网络借贷的放贷环节,P2P平台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通过平台将债权以收益权凭证的形式出售给贷款人。因此,美国证监会以《证券法》为依据,认定P2P平台向贷款人发行、出售收益权凭证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要求P2P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以证券形式发行收益权凭证。

国内P2P平台发展的争议主要有几个方面:运作模式的合法性、非法集资的边界、创新模式的定性、借贷的高利率等问题,一些P2P企业借着网络的外衣将线下的集资行为转移到线上。

《财经》记者获悉,目前,P2P已经基本确定由银监会监管。监管机构认为,P2P应该是一个民间融资的信息平台,监管的重点在于防止其从信息平台转变为借贷平台。确切地说,银监会管的是“异化的P2P”。随后将厘定P2P监管方面的细则,以便使借贷双方和公众明确规则。

“P2P公司风险可能出现在两方面,一是部分皮包公司打着P2P名义募集资金,实际上做P2C;二是P2P投向‘两高一剩’行业。”一位国内主流P2P企业高管说,“真正做P2P的企业,背后是个人或小微债权,风险不是很大,就怕忍不住诱惑,去做债权的期限错配。”

吴晓灵在3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事P2P和众筹的公司,是沟通投融资信息的平台,应该遵守两条底线:不动客户资金,不对客户融资行为作出安全性的承诺。如果越过了这两条线,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所要做的事情,应该获得金融牌照。

央行从2013年初就展开了对于主要P2P企业的调研工作。央行希望先从P2P企业获得包括贷款余额、贷款主体、违约率、资产主体、逾期率等运营数据和监管数据。

从去年开始,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曾在多个场合表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P2P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然而,这两个概念的界定相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重申了对P2P平台监管的两条基本要求。同时还规定P2P平台不能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不能为放贷人提供担保,不能用“秒标”、“净值标”等与真实需求无关扩大借贷杠杆率的交易模式、不能做期限错配。

相关规范已在市场预期之中。但对P2P的监管还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一位熟悉情况的资深互联网金融专家称,监管机构首先要做的就是识别P2P平台,这就需要借助工信部的力量,涉及监管协调。此外,在行政许可、准入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目前,P2P行业各方就接入征信系统、引入权威第三方托管等问题已达成共识。但对资金池定义、资金托管场所和行业信息披露程度等还存在争议。

《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与市场预期不同的是,监管机构并不打算给P2P企业发牌照。他们认为,单管牌照无法对P2P公司实行有效监管。未来的监管重点在于将合法金融和非法金融区别开来,而非法金融就是非法集资。

银监会在地方均有非法处置办,如果处置办定性为非法集资的话,就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余额宝”:跨界监管

证监会正计划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提示基金公司,如果银行对货币市场协议存款有动作的话,要提前防范。同时,证监会倡导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多元化,而不是单纯依赖在银行的协议存款上

余额宝的本质是网络直销的货币市场基金。支付宝为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提供前端入口和网络服务,将支付宝的支付账户与基金公司的理财账户联通,服务后端客户数据和交易数据则完全归增利宝所有。实际上现在市场各种“宝”,本质都是支付系统和基金销售的结合。

吴晓灵表示,从事这类活动在合规上应该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获得证监会的基金销售许可。第二,要向客户说明基金不保本、不保收益、风险自担。

在上线的半年多时间里,余额宝可谓生逢其时。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初,资金市场利率中枢不断提升。2013年6月和12月,货币市场经历了两次“钱荒”。甚至在2014年春节前,资金面依然紧张。

余额宝80%的资产组合投资于26家主要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收益率稳定在5%左右,与银行活期存款0.35%的利息相比,对居民有很大吸引力。在资金紧张的时候,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甚至可以超过银行理财,这使得其规模在近期呈现脉冲式的增长。

3月16日,支付宝在给《财经》记者的书面回复中透露,截至2月26日,余额宝的用户数超过了8100万。天弘基金人士则向《财经》记者透露,目前余额宝的资金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

由于余额宝实现了银行活期存款与货币市场基金的便利转换,打通了管制利率和非管制利率的壁垒,因此,其影响也是跨界式的,银行、证券,不同金融领域的机构和监管者都无法对其视而不见。

传统银行界人士质疑的是,余额宝们通过团购协议存款的方式,将储户的钱集中起来在银行体系转了一圈后,翻过来再向银行要更高的价格。他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不是“宝宝们”推高了资金市场的价格?二,余额宝有这么多用户,如果遇到集中赎回的话,会不会有流动性风险?三,余额宝是否向消费者充分进行了风险提示?

2月26日,银行业协会在一份新闻吹风稿中指出,在协会内部的一次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应将余额宝这类网销货币市场基金按照一般性存款管理,缴纳存款准备金。虽然银行业协会并非行业监管部门,但这个消息还是引发震动,市场将其解读为银行业协会代表银行发声。

3月18日晚,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也撰文指出,对余额宝的监管应涉及存款准备金管理。他认为,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余额宝获取高收益的重要原因。经过计算后,盛松成得出,若按照6%的该基金协议存款利率和我国统一的1.6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拥有5000亿元资金规模的余额宝,一年成本将增加约42亿元(5000×95%×20%×(6%-1.62%)≈42),收益率下降约1个百分点。

盛松成认为,对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准备金管理可以其存放银行的款项为标的,这样做的效应在于,可以应对大规模集中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货币创造,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并使基金资产更多投向直接融资工具。

即使不缴纳存款准备金,货币市场基金也不可能永远保持目前的高收益率。受益于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资金利率抬升,余额宝赶上了一波货币市场基金的“牛市”,但随着未来资金供给的增多和监管政策的趋紧,余额宝的收益率将逐步下降,可能会稳定在3%-4%,但即便如此,其也是活期存款利率的10倍。

不过,余额宝推高资金市场价格的看法并不成立,更多的时候,它只是资金市场价格的跟随者。在余额宝2013年6月中旬诞生前的端午节前后,货币市场就已经出现了“钱荒”。吴晓灵说,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抑制“宝宝们”,而是要解决银行同业市场所存在的制度性问题。

余额宝的高收益,部分依赖于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安排。过去,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银行的协议存款是有罚息的,但在同业市场竞争激烈后,银行同意货币基金的同业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

吴晓灵指出,是否罚息应是市场一对一去解决的问题,不宜作出统一规定。在她看来,协议存款就是协议双方约定的存款,既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约定规则,提前支取是否罚息,应该是交易双方协商的结果。

对于基金市场来说,余额宝无疑改变了市场格局。“余额宝的规模占国内货币市场基金的一半,它基本上就代表了全行业。”一位基金公司的高层人士对《财经》记者说,“它不能出一点事,出事就是全行业的事,影响面真的太大了。”

他表示,如果出现极端“黑天鹅事件”,比如货币市场基金一天净赎回100多亿元,就有可能当天同时需要多家银行变现协议存款,只要有一家银行的流动性出现问题,这个货币市场基金的变现能力就可能出现问题。

余额宝的投资操盘手、天弘增利宝基金经理王登峰对《财经》记者表示,天弘基金从诞生起,就在仔细考量“黑天鹅事件”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余额宝对协议存款的对手银行有严格的筛选。事前的筛选包括白名单制度,要求银行恪守承诺,到账时间准确到点等,一次违约即加入黑名单。同时,对手银行要满足规模足够大、风险可控、没有违约事件和不良的报道等要求。

王登峰说,增利宝在“6·20”钱荒时,仍处在净申购的状态。因为增利宝完全是一个纯散户形态的基金,多数客户的账户金额在1万元以下,这与其他的货币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机构资金紧张时,散户的资金并不紧张,二者资金的供求状态完全不同。散户的资金面相对独立而且比较平稳,根据大数据分析,散户在月初、特别是每月5日左右申购明显增多,这可能是因为工资到账的原因,而每月20日以后赎回多,这是为了还信用卡,这些都与生活密切相关。

支付宝总裁助理、支付研究院院长陈达伟也认为,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是可控的。他解释道,首先,余额宝的净申购一直大于净赎回;其次,如果赎回的资金不是直接转到卡上,而是用于消费的话,一般均有消费场景,在资金付给商家的过程中,会有一个七天的担保支付的到账期,资金在用户确认收贷后才能打给商家。而如果赎回到卡上的话,5万元以上的,要第二天24点之前到账,是T+1而非T+0。因此,只有5万元以下的,而且用手机进行的基金赎回操作,才是两小时之内、T+0到账。

陈达伟透露,为了防范特殊时点的流动性需求,支付宝还跟好几家银行签订了协议,以保证关键时刻的流动性支持。

《财经》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证监会正计划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提示基金公司,如果银行对货币市场协议存款有动作的话,要提前防范。同时,证监会倡导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多元化,而不是单纯依赖在银行的协议存款上。

天弘基金内部人士称,证监会在3月初要求基金公司进行流动性管理方面的压力测试,但是经过测试之后,发现一切正常。证监会曾与天弘基金多次进行过沟通。据支付宝统计,今年1月以来,央行、证监会等部门来支付宝调研、而听取汇报的次数就接近20次。

监管层对于余额宝的流动性担忧并非没有根源。根据现行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的算法,风险准备金是以“基金管理费收入”为基数计算,而余额宝这种货币基金的管理收入与其规模相比,覆盖率低。

针对银行提出的协议存款提前支取的罚息要求,证监会计划采取新的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即增加“利差损占比”的规定,也就是未支付利息的风险暴露除以风险准备金的比率。

因为,余额宝类的货币市场基金采取每天分红,这意味着,协议存款的利息有可能尚未到账,货币基金已经把利息收入分给了投资人。而一旦银行规定罚息,那么罚息部分的损失将由货币基金自身承担。

由于上述新规定针对性太强,且需要根据事态发展来推进,因此迟迟没有正式推出。
有效监管挑战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细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不难发现,其发展依然离不开传统金融。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戴险锋指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主要源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宏观背景,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监管空白。所谓“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迅速发展,实际上是进行了比传统银行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

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思维对于金融业的发展有促进和推动。

吴晓灵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介入,使得金融服务的客户下沉,过去不在传统金融服务范畴的人群,也能够享受到金融的服务。互联网平台,更便于直接交流,使直接融资更加方便。亦使得金融进入了“自金融时代”,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从监管者角度来说,一方面要遵循市场规律,尽量减少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干预;一方面,又要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这是监管者的底线。

此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主要有两派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制度套利。互联网金融不仅有和传统金融领域一样的风险种类,还存在着技术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因此,应将互联网金融“马上管起来”。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管跟不上创新,可以先把底线确定,其他的靠自律来解决,也就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在“细致观察和认真思考”后,央行副行长刘士余2014年2月撰文指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在他看来,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但他同时坦承,当前,世界范围内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出现,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仍然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对于如何有效监管,刘士余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 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四是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速的冲击,监管的革新不可能快速线性地适应,在现实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往往是“进两步、退一步”。这在近期的种种事件中就已经得到了体现。尽管央行宣称市场对其存在误解,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金融领域、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适应都需要时间。

“监管要有一定的容忍性,创新总要有阵痛,只有经历阵痛才能蜕变。”一位支付公司研究部门负责人说,“我们不想谋一时之利,要稳健合规经营,力争成为业内标杆。”

另一位支付公司负责人表示:移动互联网大背景下线上线下融合,现有利益格局被打破并重塑,是市场力量决定下的大势所趋,在层出不穷的跨界融合式创新中,监管要拥抱互联网思维,用底线思维防止系统性风险,用包容心态容纳创新,并发挥好协会的自律和缓冲作用。

央行货币政策实践研讨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及网络支付技术的进步, 数字货币已然成为货币形态发展新的趋势。央行数字货币替代M0构想的提出, 引发业界广泛关注与讨论, 本文将从数字货币的价值保障与发行主体、央行数字货币注重替代M0的原因、数字货币的投放机制、央行数字货币可控匿名的技术探讨等方面论述央行数字货币替代M0可行性问题。

2 数字货币的价值保障与发行主体的确立

货币制度自产生以来, 先后经历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由于金银具有体积小、价值大、质地均匀、便于分割等自然属性逐渐被各国政府所接受, 固定充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一般等价物。在有关数字货币价值保障的讨论中, 有观点认为数字货币应该绑定有一定价值的白银或黄金, 当黄金储备不足时, 数字货币再与白银进行绑定锁定价值, 从而使得数字货币具有货币本身的职能特征。但是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对金银复本位制的一种复辟, 是一种逆时代而发展的观点, 因为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 商品总量也在不断增加, 黄金与白银的储备已经无法满足货币发行的需要, 这是金属货币制度瓦解的根本原因。从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到今天, 金属货币时代已经过去, 取而代之是由国家信用所支撑的现代信用货币体系。纸币的产生是现代信用货币体系的载体, 但纸币技术缺陷较多, 比如技术含量低, 安全性能差, 投放过多容易出现通货膨胀, 反之出现通货紧缩。所以纸币技术被新生技术取代是趋势性问题。从2009年Satoshi Nakamot提出比特币概念, 到2010年程序员Laszlo Hanye用10000比特币购买2个披萨, 再到2014年美国电商巨头EBAY宣布旗下支付处理子公司Braintree接受比特币支付及德国财政部认定比特币为记账单位, 围绕比特币讨论的焦点也从“交易骗局”逐渐转化为“比特币能否成为未来的主流货币”, 可见数字货币对纸币的替代已经成为主流趋势。但是也要明确指出比特币等新型虚拟货币并不能取代本位币的地位及其职能, 也就是说其不是真正的货币。以下我们从三个方面阐述数字货币发行主体确立的问题。

一是不论是比特币还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其他数字货币缺乏国家信用的保障, 在货币分类上更多可以划分为虚拟货币或私人货币的范畴, 相对以国家信用为依托的本位币, 私人货币缺乏信用管制与约束, 且基于“挖矿”式的算法与遵循P2P协议, 可以这样讲, 只要具备与虚拟或私人货币共同技术与特征的新增虚拟货币都可以随时取代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任何虚拟货币体系。二是从理论上讲, 由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体系可以设定发行上限以控制货币超发的情况,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其本身体系内的通货问题。但是有限的数量, 使得虚拟货币成为投机者争相获得超额利润的货币工具, 使得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波动过大, 这在不经意间使得此类货币失去交易等货币的原始特征, 更将虚拟货币推上了投机平台, 这与成为可流通货币的目标相距甚远。三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特征, 整个网络由用户构成, 没有中央银行介入, 在一定程度上货币自由受到保证。但是凯恩斯学派一直认为政府应该积极调控货币总量, 通过使用货币政策手段来为过热或过冷的经济刹车或者加油,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拥有的固定货币总量的行为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调控行为的牺牲, 使得政府难以控制货币供给以维持信用货币体系的稳定, 更加容易造成通缩, 对经济运行形成伤害。因此, 虽然数字货币取代纸币已经大势所趋, 但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必须是拥有强大信用的中央银行才能保证货币体系的健康与稳定。整个货币系统内部不能出现“多重发行主体”的架构。

3 央行数字货币现阶段注重替代M0, 而非M1、M2

当前我国现行货币统计制度将货币供应量分为三个统计层次。一是M0 (流通中的货币) , 指银行体系以外各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和居民的手持现金之和。二是M1 (狭义货币) , 是指M0加上单位在银行的活期存款。三是M2 (广义货币) , 是指M1加上单位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和城乡居民个人在银行的各项储蓄存款以及证券客户保证金。从其组成结构可以看出, 当前的M1和M2基于商业银行账户, 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完成对数字化的转化。加之作为支持M1和M2流转的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各家商业银行内部系统、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各类网络支付手段不断升级换代, 运行效率大幅提高, 用数字货币替换M1和M2不但不能提高支付效率, 而且会形成系统重复性叠加和资源的巨大浪费。M0作为流通中的现钞, 在整个发行和流通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纸币作为载体, 存在成本高、易伪造、匿名性不可控的缺陷。二是目前由于匿名不可控的因素, 导致央行无法有效关注这一部分资金的流向且这一部分资金恰巧是M0中占比相对较大的部分。三是由于市场上M0存量较大, 存在引发通货高起的风险。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应该是完全替代M0, 这样有助于发行成本降低、匿名可控性增强、并且有效控制通货高起的风险。

4 央行数字货币投放机制及账户松耦合及可控匿名的讨论

4.1 数字货币单层投放与双层投放对比分析

单层投放是指中央银行直接面对公众进行数字货币的投放。其方式使得央行数字货币具有央行直接注入信用的特征, 在市场上获得公众认可度更高, 公信力更强。但是由于强大的央行信用注入, 使得新的数字货币投放体系与传统商业银行的货币存款产生竞争关系, 甚至出现传统商业银行存款搬家的现象, 也就是挤出效应的产生, 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当商业银行吸引储蓄能力开始下降, 必定会对同业市场更加依赖, 资金价格开始抬高, 社会融资成本开始上升, 更多的企业难以承受高额的融资成本, 导致企业资金链的断裂, 以至于企业破产, 直接损害实体经济, 引发“金融脱媒”。而央行此时在很大程度上会出手干预由单层投放带来的一系列后遗症, 必定对传统商业银行进行补贴, 甚至颠覆现有金融体系, 再去营造一个新的金融环境, 这时我们发现央行所付出的代价已经远远大于其所投入的成本, 与数字货币替代M0的基础想法背道而驰。与单层投放体系相比, 数字货币采用双层投放体系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统商业银行已经拥有成熟的服务系统与金融科技经验的积累, 专业人才储备较为充分, 基础设施投入完善, 在此体系外单独建立一套新的货币发行体系所付出的成本与收到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会成反比, 也没有必要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二是不改变流通中货币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要保证货币的不超发, 代理发行数字货币机构应该向中央银行上缴100%比例的准备金, 所以央行数字货币依然属于央行负债范畴, 加之央行数字货币具有央行注入信用的特征, 所以具有无限的法偿性。三是不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 对现有商业银行存款不构成任何竞争威胁, 避免商业银行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过度依赖导致的社会融资成本过高以及商业银行放贷能力的下降, 从而规避金融脱媒。四是央行数字货币对我国目前所执行的双重货币政策的双重传导机制并不构成影响, 更不会对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形成压力, 从而不会对当前实体经济的运行方式产生负面影响。五是发挥央行优势, 对央行数字货币进行信用注入, 有效调控货币供给, 对冲当前部分通货, 同时抑制公众对私有加密货币的需求。综上所述, 单层投放机制并不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而双层投放机制既有利于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现有技术、人才、服务体系及金融科技的积累, 又可以通过市场驱动、促进创新, 达到竞争优选的目的。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只能选择双层投放机制。

4.2 央行数字货币形态与账户松耦合的讨论

数字货币崛起以来, 世界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态度是有分歧的, 比如日本政府与企业都在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加密技术的数字货币的发展, 欧洲央行也表示目前由于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由于交易量不大, 所以暂时不会对现行的货币体系构成风险。而越南央行却希望禁止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越南的活动。中国央行提出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基础思路, 但是我们发现在央行并未在数字货币的形态方面做出明确表示, 从当前流行观点看来, 多数国家都比较倾向于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基于账户和基于价值两种形态, 这两种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性, 在不同使用环境下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当前我们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转移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完成, 采用的是账户紧耦合的方式且此种方式已经非常成熟。所谓账户紧耦合是指银行与用户之间的所有服务都是基于银行账户完成, 对银行账户的依赖性极高, 这是在大集中与一本账的理念下形成的资产。而央行数字货币是有多个投放主体且业务的组织方式也有不同, 设想如果央行数字货币仍然是基于账户紧耦合, 那么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增加央行清算系统的复杂性与清算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应采用与银行账户系统对接的松耦合方式。因为央行数字货币基于账户松耦合模式, 可以使交易环节对银行账户的依赖性大大降低, 既可以与现金一样方便流通, 又可以实现可控匿名。同时, 采用基于账户松耦合模式的央行数字货币也能在不同的场景进行应用, 有利于人民币在更好范围的流通与国际化。引入央行作为第三方匿名的监督机制, 对央行披露交易数据, 实现可控匿名,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客户信息与隐私外泄, 有效控制如洗钱、逃税、恐怖融资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央行数字货币虽然底层技术是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 但是仍然是以中心化投放模式为主, 毕竟央行数字货币仍然是属与央行对社会公众的负债, 具有央行信用的本位币。

4.3 央行数字货币与账户松耦合对接的技术构想

一是数字货币推行初期应该采取试行的谨慎态度, 只允许公民在指定投放机构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并在基本账户下实现央行数字钱包账户的开立。二是银行基本账户与央行数字货币账户之间应该建立有效的身份认证、资金进出情况等有效信息的勾连。三是在央行数字货币钱包账户的管理上重点突出“银行保险箱”的管理模式, 公民要拥有双重秘钥才能实现账户的开启, 保留数字货币作为加密货币的属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沿用了货币双层投放的思路, 商业银行仍然对账户拥有管理权限, 不会导致商业银行被边缘化的情况发生。而且数字货币采用的是点对点的交易模式, 不依赖银行账户, 通过代理投放机构直接进行权利的确认。这种账户松耦合的具体实现, 可以使央行数字货币钱包起到保险箱功能, 不需要参与日终计提, 把对现有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影响减到最小。与此同时, 由于基本账户下开设数字货币钱包账户的设计, 央行对于M0流向的控制力开始加强, 有效避免因货币超发或投放不足而引起的通货的可能性, 并且有助于提高银行反洗钱行动的打击能力。

5 央行数字货币可控匿名技术的讨论

央行数字货币运行特点使得依托密码算法。从现有的纯加密技术看很容易引发账户使用人的财产损失风险, 所以央行数字货币必须依靠新新型加密技术解决此类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需要考虑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 避免敏感信息的泄露, 提高用户体验满意度, 让央行数字货币在良好且健康的环境下运行, 体现央行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在央行数字货币监管方面, 利用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特性, 实现一定条件下的可追溯性。随着安全芯片技术与隐私保护等一大批技术的成熟, 央行数字货币还可以考虑以用户为中心来管理, 这将大大减少货币运营中的诸多中间环节, 央行也可以直接渗透到最终用户环节, 为经济提供一种新的调控手段。

6 结语

央行数字货币理念的提出, 已经说明未来以央行数字货币替代M0的趋势已经成为一种认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设计和投放及流通央行数字货币的整个过程中, 要详细考虑投放系统、投放制度的设计和要面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央行数字货币替代M0的趋势已经不可逆, 这是货币发行体系上的一次里程碑的变革。

摘要:数字货币逐步替代传统纸币的趋势已不可撼动, 具有央行信用背书的数字货币体系才是未来数字货币时代的主流趋势。央行数字货币替代M0概念的提出, 引发了广泛关注。文章从数字货币价值保障与发行主体的确立、央行数字货币为什么替代M0, 不替代M1、M2、采取双层投放的主要原因与账户松耦合的讨论及技术构想、对央行数字货币可匿名的讨论等方面阐述了央行数字货币作为未来本位币的可能性, 证明了央行数字货币替代M0是完全可行的, 是未来的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关键词:央行数字货币,M0,松耦合,可控匿名技术

参考文献

[1] 范一飞.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思考[N].第一财经日报, 2018 (1) .

[2] 姚前.央行数字货币的技术考量[N].第一财经日报, 201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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