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范文

2024-02-04

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范文第1篇

基层央行肩负着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职责,应积极发挥宣传推动作用、监测评估作用、沟通协调作用、指导监督作用、消防保护作用,积聚正能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央行2013年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排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进一步健全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应对预案”,基层央行作为央行的“神经末梢”,肩负着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神圣职责,在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工作责无旁贷。

一、积极发挥宣传推动作用,在辖区营造浓厚的防控风险氛围

针对社会各界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认识参差不齐,政府将其作为金融系统的内部事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作为监管部门的工作、企业农民对其表示漠视的现状,基层央行做好宣传推动已成为防控风险的首要前提。

一是做好政府领导及金融办、财政、发改、纪检、农林、工商、税务、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的宣传推动,通过上门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让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清楚风险的危害性及防控风险的必要性,从而成立由政府县长或分管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防控风险领导工作组,负责辖区防控风险的组织落实及考核工作,将防控风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施政考核的内容,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做好金融系统的宣传推动,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首先在人行、银监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形成良好的风险防控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其次要让辖区的商业银行、贷款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也充分认识到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防控风险并不只是监管部门的事情更多的是为其自身稳健经营提供保障,从而自觉投入到风险防控工作中去,筑起防控风险的第一道“壁垒”。

三是做好企业、城乡居民的宣传推动,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推介会、电视及其它媒体宣传等形式,让他们知道一定的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基础知识、金融产品的规定要求及风险等知识,从而一方面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金融规定,增强他们抵制风险的能力,从源头上防控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他们对金融风险问题的举报揭发力度,降低风险的形成概率。

二、积极发挥监测评估作用,为辖区防控风险建立基础信息库

为使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掌握风险情况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基层央行迫切需要建立辖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基础信息库,为做好防控风险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一是扩大监测范围,拓展监测深度和广度,将监测收集到的数据集中建立风险基础信息库,基础信息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首先是银行、保险、债券、基金、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融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民间借贷等基本数据信息;其次是辖区第一、二、三产业产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居民收入等基本经济数据信息;还要有辖区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微观具体数据信息,这样才能全面客观进行分析。

二是要加大对风险基础信息库动态信息的收集力度,要将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社会举报问题及处理情况、微观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到奖励及处罚情况、贷款公司、担保投资公司等类似金融机构检查处理情况、民间借贷发生的违规情况、政府融资平台违规情况等也收集到风险基础信息库中,尤其要关注银行创新产品及表外业务、关联企业运行、政府融资平台等信息的监测收集,为准确判断及定性风险提供全方位参考。

三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设置不同的风险参数和风险权重,划分不同的风险级次,通过定量与定性的结合,科学合理地对辖区风险进行测算评估,给予必要的提示警示,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控风险。

三、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成为辖区防控风险的“中枢神经”

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牵涉面广、危害巨大,做好防控风险工作需要多部门“群龙治水”,因此,基层央行要主动充当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联络员,推动辖区防控风险的整体联动共同处置。

一是对政府主要领导及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进行风险汇报、请示、沟通、联系,引起他们的重视,并明确他们在防控风险中的职责,清楚他们在防控风险中的操作规程,从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二是对金融系统包括银行、保险、债券、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担保投资公司等基层央行要积极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茶话会等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国家行业信息及政策信息,及时学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货币信贷政策等,及时通报风险隐患,及时交流风险防控做法,达到共同提高共同防范风险的目的。

三是基层央行要积极组织开展银企(农)座谈会、金融产品推介会等活动,自觉发挥中介媒介作用,搭建交流沟通平台,金融机构与企业、农民互通信息,增进了解,避免误解,减轻不理解所带来的抵触矛盾,避免发生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带来的冲突,降低风险发生的机率。

四、积极发挥指导监督作用,确保辖区防控风险工作落地有声

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重在落实,关键在于行动。因此,基层央行一定要走出去,深入一线、深入企业农村做好防控风险工作。

一是加强基层央行“窗口指导”。首先,及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信贷政策等下发各种指导意见,让辖区金融机构自觉遵守相关政策规定,自觉防控信贷风险。其次,定期不定期发放风险提示书,及时提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特别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情况、民间借贷情况、关联企业情况、表内外业务关联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重大经济事件等,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及贷款公司等类似金融机构规避风险。再次,定期编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信息汇编,将有关防控风险工作情况通报给政府有关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贷款公司等类似金融机构,指导开展防控风险工作。

二是对辖区金融机构及贷款公司等类似金融机构落实防控风险工作展开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导其防控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信贷投向及管理情况、保险产品办理及理赔情况、有贷款的关联企业风险控制情况、表外业务风险控制情况、信贷资金流向检查情况等,真正让他们穿上风险“防弹衣”。

三是积极做好金融知识特别是风险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户、进学校“五进”工作,通过讲解指导,增强社会各界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能力,提高他们对风险的警惕性,清楚规避风险的途径和办法,共同筑牢防控风险的“屏障”。

五、积极发挥消防保护作用,确保辖区风险可防可控

防控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还应构建必要的保护机制。

一是基层央行要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畅通金融消费者利益诉求渠道,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争端和矛盾,化解因消费者权益问题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二是基层央行要做好金融举报问题的解决处理工作,对各类举报问题要认真查实,仔细向举报者说明情况,要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答复。对于重大问题要联合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查处,真正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基层央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内容,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

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范文第2篇

稳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在银行业改革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自2003年底以来,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4家银行参照国内外银行重组改制的成功经验,根据“一行一策”原则,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同时,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目前,农业银行改革基础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改革方案设计论证工作;与此同时,督促农业银行稳步推进外部审计、清产核资工作,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等基础性改革。此外,人民银行还协调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并参与研究和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机构的改革方案。

在证券业改革方面,积极推动证券公司重组改革,2006年底,人民银行牵头负责的9家证券公司重组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成效。同时,积极推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南方证券风险处置为契机,人民银行推动有关监管部门修订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在保险业改革方面,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支持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金融 1

稳定部门积极参与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同时,稳步推进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改革。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金融稳定部门积极参加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小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大力推动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平稳完成了银监会分设时交由人民银行负责处置的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行政清算环节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处置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对此,人民银行党委高度重视,有关分支行重新组建了风险处置工作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已平稳完成了16家高风险金融机构行政清算环节的各项任务。其中,10家以破产方式退市的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已进入法院的破产清算程序;3家以行政清算方式退市的金融机构行政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3家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金融机构处置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妥善解决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成功地化解了金融风险,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维护了金融和社会稳定。

积极配合银监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部分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几年来,妥善处置了衡阳市商业银行等29家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机构的金融风险,承担部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的处置工作,有

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在2007年,积极配合银监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撤销了5家农村信用社;继续配合做好6家信托投资公司、8家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此外,人民银行还加大了高风险证券公司处置力度,维护了社会和金融稳定。

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和稳定评估工作

过去几年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积极推进风险监测与评估系统的建设,根据现有的评估框架,借鉴目前国际金融组织的金融稳定评估方法,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中国金融稳定的评估框架和评估方法,设计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指标体系。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还开展了金融控股公司监测工作,2005年10月,人民银行系统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类型等情况,初步发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为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测方法,2006年起尝试对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风险监测,并撰写了监测报告;此外,人民银行深入开展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在国务院领导下,稳步推进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等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方面倡导完善相应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探索功能监管等监管制度创新。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近年来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方面资本流动和经济发展加速,另一方面加大了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和金融的不稳定,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如何在金融开放、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种战略平衡,使金融的发展既要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又要保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业已成为摆在中国金融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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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

曹凤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从1992年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殊津贴。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管理、股份经济、金融与证券方面的教研工作,是最早提出在中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学者之一,在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

主持多项国家和教育部等重点科研项目,出版了20余本专著、教材,发表200余篇学术论文,多次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2007年获“中华十大经济英才特别奖”,2008年被北大聘为“叶氏鲁迅社会科学讲座教授”。

摘要:本文指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的管理、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合法稳健地经营,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业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业的发展与规范十分重要。

金融监管体系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功能、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等。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所谓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指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会引起监管功能和效率的变化。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各国最重要的监管机构是中央银行,很多国家中央银行不仅监管货币市场、监管商业银行,而且还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中央银行是最重要的监管机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其他金融市场得到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量涌现,中央银行负担很重,因此,又出现了一些监管机构,主要是把证券、期货、保险等分出来,单独成立监管机构对这些行业进行监管。如,我国除了中央银行外,还成立了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监管机构的设置和监管功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没有那么多,分工也不是那么细。如,有的国家没有设银监会和保监会。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管理,因此,设了很多监管机构。英国现在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和管理,在中央银行之外,成立了金融服务局,中央银行主要监管货币市场,金融服务局主要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和信托业进行综合监管。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如,银行协会、银行公会以及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英国是注重自律管理的国家,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委员会就是一个自律监管组织。

各国根据各自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体制,且金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

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必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国际化是一个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跨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在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初设时所面临的市场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不复存在。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统一监管是否是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也是当前引起争论的重要问题。目前,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监管体制,即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02年底,全球范围内,至少有46个国家已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然而,目前还无法证明统一监管要比分业监管效率更高;另外,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管理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国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WTO过渡期结束以后,我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金融监管面临两方面的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我国,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及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当时几乎没有金融市场,一切信用归银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它既从事信贷业务又有金融监管的职能,当时可谓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当然是严格和简单的统一监管。

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分出或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当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发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还不多。因此,在1984年~1993年这段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曾经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在这10年里,我国实行的仍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以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发展起来,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其中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人民银行进行金融管理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此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此后,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陆续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加强对银行和新生的证券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管理,有利于防止在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的阶段因混业经营而产生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除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则分别交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

为了更好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 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

(1)多机构监管易导致监管冲突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

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一样,指标体系、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当金融控股公司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受不同监管机构监管时,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会发生监管冲突,并可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逃避监管。

(2)监管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从金融监管的主体角度来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一家金融机构经营不同业务,如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保险或证券业务,如某项业务发生风险,在确定哪家监管机构牵头、由哪家监管机构最后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2.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盲区

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出现和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如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也称为“银行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开展银行业务,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此种形式的银行控股公司主要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

另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即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银行控股公司,表现为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母公司)本身并不开展金融业务,而所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其他金融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母公司通过控股权对子公司甚至孙公司进行控制。集团公司(母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

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集团规模大和跨国经营导致内部管理部门层次复杂化,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也造成了困难,易于造成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各专业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此外,即使每个监管主体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交换不畅形成信息阻塞,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状况也难以掌握,也易于出现监管真空。

3.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革命。然而,金融创新却是和放松金融监管相伴而生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适当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美国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创新过快而监管滞后的结果。

我国需要金融创新,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对金融工具创新很难监管的原因在于:一是金融工具创新往往属于从无到有,现行的监管法规及制度设计很难进行事前的预见,从而加以预防;二是新的金融工具应用后的优势与弊端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显现,这使得金融监管只能是事后的,而难以事前预判;三是金融工具创新的风险管理并不属于监管当局的直接监管范畴,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自己的责任。正因如此,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难题。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目标

从长远看,我国应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制订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二)现阶段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必须经过若干过渡才能实现。

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即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制,总体上是适应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存在职责不清、监管重叠、监管漏洞、监管套利、监管成本高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问题。当前,在总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管协调,各监管机构充分合作与协作。完善和强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遇到重大综合监管问题,应及时协商并作出各监管部门的统一决策。

其次,目前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逐渐转变为功能监管,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三,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

第四,最重要的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对其下属的金融企业进行业务和功能监管,也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对集团下属公司进行内部管理。现阶段,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指定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公司(母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议当前可以指定银监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无论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还是银行型、证券型或保险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注册管理和日常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保险子公司和证券子公司及不是控股公司的单个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别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五,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长效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化解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对控股公司的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传递的方式与速度。借此监控技术,监管主体可以重点对混业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及时、全面获取各金融子单位的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动态,防止内部资金违规流向实业部门。

(三)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条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金监会。

金监会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成为金监会的下属的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金监会制订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仍担任部分金融监管职能。除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金监会主要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进行直接监管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一是对金融控股集团设立和准入进行监管。明确市场准入资格、控股范围、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明确集团的财务要求。对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规定,明确各项考核均要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技术性要求,准确评估集团实际的财务杠杆和经营风险。三是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处理。金监会要细化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对控股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类型、交易方式、金额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密切关注集团内部大额的商品、资金等项目的往来,并要求控股公司集团对可疑交易项目进行解释。四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防火墙”制度。原来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变成金监会的下属机构,在金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及单个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功能监管。

同时,发挥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作用。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范围广泛,如果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则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相互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这将导致公司的发展潜伏着较大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了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应当对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制定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公司治理,并关注跟踪银行控股公司试点整合的全过程,在公司内部形成如内部交易制度、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等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进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配套改革

1.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其一,设置内部稽核机构;其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其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

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分析,显然存在金融业发展较快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相对不足的矛盾,迫切需要建立以对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起拾遗补缺作用的金融同业公会制度,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3.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这一法律体系确立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条款,“无法可依”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确定银行控股公司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与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跨境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特别是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以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一员,应积极通过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加强与其他成员国的合作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把握金融监管规则的最新进展。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把参与区域金融监管合作作为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化的路径。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关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编辑:张小玲)

编辑后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探讨一直是热门话题。阅读曹凤岐教授的履历,其丰富的经历和一系列贡献,已经说明了一切。在金融监管问题上,这位专注于金融与证券市场教学与研究的学者,无疑是最有发言权的学者之一。也许是因为经常阅读曹教授博客的缘故,看其诗其文,便常常觉得曹教授有如身边和蔼可亲的仁厚师长,而在约稿的沟通中,更是充分感受到了曹教授的认真与严谨。相信这篇文章将可以让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理解我国的金融监管问题。

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和规范作用,尤其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总结分析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安全,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所必需的。金融监管是一项关系到企业、公民切身利益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监管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内部监管;国际化程度

金融监管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复合称谓。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国家法定的监管机关为了保障金融业稳健发展而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等。 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及措施稍作阐述。

一、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辅助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其他有关金融的法律有《证券法》、《保险法》、《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而有些亟待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法律的缺位,依法监管难以实现。有些法律在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部分法律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部分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没有全国统一的可行的具体量化标准,难以执行,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进程,充分考虑金融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最大限度的消除法律的空缺和不适宜。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根据金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贯彻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公开监管及公正监管的原则,其中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 因此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稳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权限职责,真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金融监管中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较浓

金融监管方面的部分立法忽视了经济规律,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比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比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是美国国立银行的6倍。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在一个少于6000人口的镇设立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5万美元,对于在一个超过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所设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超过20万美元。美国立法考虑到市场需求,而我国并没有将市场需求作为银行准入的条件。过高的要求忽视了我国具体国情,无视市场需求忽视经济规律,不利于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不利于金融业的长远经营发展。

掌握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灵活性是新形势下所必须的。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程序复杂,效率比较低下,缺乏透明度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一种体现。银行审批和监管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增强。

三、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有待加强

前文中已说明金融监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法定机关的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等。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实际情况来看,主要以外部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有限。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结合我国监管现状来看,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非常重要。尤其是随着金融环境变化性的不断增强,金融机构仅仅依靠外部的金融监管难以在满足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所以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监管的加强也影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内容之一。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力量形成合力金融监管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法定机关的监管和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好比一辆马车的两个轮子,不可偏废其一。为保证金融业稳健前进,必须切实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和内管监管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教低

在全球化条件下的背景下我国加入了WTO,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市场将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日趋活跃。开放市场有利于中国充分利用全球的资源,借鉴它们的经营理念、管理手段,通过消化吸收转化,将大大缩短中国金融现代化的进程,使我国的监管向国际化靠拢, 加强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协作。随着市场的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更多的进人,投融资条件及金融服务的改善,将有助于优化中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更好吸引外资。我们要改变以往较单一的内向管理策略,向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转变。

由于种种限制,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还不够高,我国大多数监管人会员的金融理论和工作经验还满足不了监管工作的需求,综合素质亟待提高,整体水平有待增强。否则将非常不利于在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现代金融监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金融基本知识、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专业的法律知识等,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为此,一方面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派遣金融监管人员到发达国家接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教育,掌握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外国先进经验。金融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也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突破和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随着入世以来面对挑战和风险能力的增强、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金融监管经验的丰富以及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向着健康有序稳健的方向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越来越充分。

参考文献:

[1]刘定华.金融法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48.

[2]张珂佼.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75-78

[3]周辉斌.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56

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基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高速发展水平,大量的失衡问题日益突出,使得金融和经济市场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甚至是巨大的金融风险。为了确保中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和经济周期进行监督管理,准确掌握中国金融和经济周期的发展规律,同时及时调整应对策略,最终确保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健康运行。

关键词:金融经济周期;金融监管;启示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失衡和其他问题是金融部门必须讨论的问题。由于市场失衡,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中,有必要讨论经济周期问题经济周期的研究工作可以准确地把握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特征。在今后的金融监管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掌握金融经济周期的基本特征。从宏观金融监管工作可以看出,有必要讨论中国金融的涵义,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金融经济周期概述

市场经济是当今人类社会中最有效的资源分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并将社会资源提升到理想状态。但是,根据实际的市场经济运行结果,经典市场经济理论中能够自动平衡的市场本身理论是不正确的,失衡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体现,是从一种失衡过渡到另一种失衡之间的过程称为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揭示了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经济周期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金融将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从本质上否定了货币主义观点,并且还阐述了金融市场使用代理成本来逆转经济中的放大效应机制。周期经济运行的机制极大地加深了人们对金融市场的了解。

2金融经济周期现状分析

2.1金融经济周期理论在科学层面的内涵

金融经济周期理论是近年来才提出的新理论。金融经济周期主要与房地产经济有关,金融经济周期只是一个新名词。几十年来,市场经济一直困扰着这个问题,因此,必须从科学的角度看待金融经济周期。金融经济周期可以清楚地分析经济环境中实体与虚拟实体之间的关系。过去,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通货膨胀的停滞,这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崩溃,而市场经济成为了货币主义世界天下。由于货币是造成通货膨胀的罪魁祸首,因此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金融经济周期理论的观点与货币主义背道而驰,对市场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2.2金融经济周期效应

金融涵盖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金融经济周期是两个经济周期的总称。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并且相互补充。虚拟经济高于实体经济,对其产生明显影响。由于实体经济的表现略显突出,以实体经济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实体经济能够继续发展。在过去的经济周期分析解决方案中,它们都针对实际经济周期。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贸易采取了证券化交易,虚拟经济逐渐融入了经济市场。由于缺乏对其他相关部门的所有货币法规的控制以及为影响财务变量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的缺乏,导致出现了财务周期。当它超越实体经济周期时,就会发生金融经济周期,从而导致实体经济周期再次失调,形成大的波动情况。

3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3.1强化金融监管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更多地体现在微观监管上,缺乏对宏观金融监管的认识。在全球范围内,宏观调控理论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理论思想。进入人们的视野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弄清宏观调控的概念,很少有周期的研究工作没有定期宣布金融和經济周期的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中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尚处于例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督工作仍以管理方法和常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尚不能进行各种财务和经济周期之间的比较研究。这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满足金融市场风险防控的需要。宏观上的金融监管意识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3.2构建金融经济周期检测体系

在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工作时,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准确控制经济周期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挥金融对经济周期的放大作用,进而实现对金融周期的调控,从而有效控制财务和经济周期。在这方面,中国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设立相关研发部门,以建立完整的金融和经济周期监测体系,为宏观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目前,中国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尚未充分开展。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商业金融机构走在前列,非常关注金融和经济周期的研究和跟踪。例如,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金融和经济周期检测系统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完善。对此,要在宏观上开展金融监管工作,就必须要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强大的金融经济周期检测体系。

3.3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

这项工作的内容是宏观金融监管的绝对核心,也是其工作的难点。金融经济周期问题实质上是对经济周期的金融监管的真实反映。面对金融和经济周期,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经常发现很难进行金融和经济周期测试,难以控制反经济周期的规律和强度,而在经济发展时采取刺激措施。在大萧条期间,财务指标往往相对较差,在监管期间金融机构在清算中人为煽动将进一步增加金融风险。例如,当应减少经济“虚热”时,人为性地导致金融机构被清算将进一步增加金融风险,要彻底解决此类风险问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把握市场变化,不断加强金融反周期监管,以全面提高金融市场宏观调控的整体水平。因为金融市场不断变化,所以要不断加大金融反周期监管力度,不断更新相关监管制度,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的距离越来越近,这意味着中国经济将受到更大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在这方面,一旦由于经济周期的作用而发生相关的金融危机,中国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作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金融和经济周期问题进行合理分析,增强自身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意识,以确保中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提升中国金融业应对金融风险能力的策略。

参考文献:

[1]张艺严.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与借鉴分析[J].金融经济,2017(16):108~109.

[2]张艳华.论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及其对金融监管的启示[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5,5(04):10~11.

[3]孙双鹰.论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及其对金融监管的启示[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09):156~157.

央行金融监管方式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模式,出现了监管空白、重复以及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为实现金融业稳定发展的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意义,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总结我国金融监管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加强对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改进;创新金融监管工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本研究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新常态;金融监管;对策

金融危机过后旧的金融秩序被摧毁,变革总是在危机后紧接而来。新常态经济论点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更为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开始浮现的金融风险都对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1]。未来的金融和金融监管改革需要主动适应全球经济金融的新格局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常态,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与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机统一。

1 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意义

1.1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一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2]。

1.2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经济新常态下,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经济新常态下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一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经济新常态下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2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到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经济下行压力下风险的关注,充分揭示了一个现实悖论:中国经济粗放发展的这些年,已经潜存太多风险,转型势在必行;然而,转型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新的风险又难以预测,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是新常态下的金融业所面临的核心问题。然而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必将推动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从而促使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与时俱进地变革,金融监管的变革势必在金融领域改革和转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

回顾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5—1992年);整顿式、合规性监管阶段(1993—1994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5一1997年);改革深化阶段(1997—2003年);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阶段(2003年~)。經过2003年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中国银监会成立为标志,中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即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和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但从总体来讲,中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还不够健全,立法层级还比较低,模式还比较落后、传统。

在当下央行负责宏观调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已疲态尽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严格的分业监管限制了银行、证券和保险扩散性的发展,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金融的创新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市场失去活力。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的落后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环境,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基于此,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监管手段、监管方式也急需鼎新。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同时国内经济市场也在打破区域、行业壁垒,我国金融市场不再可能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就要求金融市场不断推进开放,实现广域融通,从而给金融监管带来重大挑战。可是审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现状,不难发现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3.1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够完善

宏观审慎政策主要包括宏观监管的目标、治理的结构、工具、实施与传导以及评估五大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决策部门对监管事项的决策,同时政策部门又受决策部门的影响,根据决策部门的方案来执行任务,政策评估部门在决策的全过程实施评估检测的职能。这些职能与金融机构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宏观金融监管的框架虽已初步形成,但当前金融监管的总体布局大多采用传统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中的许多弊端凸显,主要表现在:监管方法上依然重视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宏观审慎监管;监管模式上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监管手段上主要靠行政手段,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能动性。

3.2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矛盾,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

金融的深化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监管对于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阻碍作用。一方面只有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使金融创新在良好的环境下应运而生,为其发展奠定了优良的环境条件。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的过度容易造成金融压制,阻碍金融创新的发展。正是由于金融监管的过度使金融产品得不到良好发展甚至夭折。因此,为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发展避免金融机构的过度压制,监管机构应对金融创新采取适度审慎的态度[4]。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之所以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管,其原因在于,一是对于金融工具的创新监管机构很难预测,所以不能有效预防其存在的潜在的风险;二是因为新的金融工具存在的潜在风险只有当应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导致监管机构对于金融工具的监管只能是事后的补救;三是因为金融工具的创新没有引起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视,仅仅是金融机构直接引导创新。正因如此,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3.3监管标准与国际化要求还有差距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经济融为一个整体,金融的国际化也日趋明显,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让金融监管具有更好的公平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指导规章等)。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起步比较晚,并且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很多问题。这些国情的存在,使得我国在制定这些文件时有所保留,没有很好的吸纳国外先进的监管思

想,使得我国放宽了一些监管的制定标准,遗留下监管的空白。这样就会导致我国和国际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4 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为了推动金融监管模式转型顺利进行,未来应该以微观审慎监管模式转向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转向由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共同监管为目标,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能力,通过市场自律创新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5]。

4.1加强对宏观金融监管体系的改进

从整体上看,要想金融体系呈现稳健的局面,政府必须意识到“一行三会”所存在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的问题,应该对宏观金融体系进行不断地改进,强化央行的主观能动性,以适应日益变化的金融市场的需求。建立央行主导的综合的监管机构。从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出发,要想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体系,可以考虑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让“三会”成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专业执行机构,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综合”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其次,对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赋予央行独立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权力,充分扩大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权限。在修改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确立央行实施各种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立性。此外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可以以功能监管代替机构监管。明晰金融业务的特点和功能,确立金融监管的对象,将监管的资源配置到风险系数最大的业务中去。建立国家金融监管紧急应对机制,防控系统风险。

4.2创新金融监管工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创新金融监管的工具主要从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来进行,监管方法上由微观审慎监管转向微观与宏观结合审慎监管;监管模式上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监管手段上由行政手段转向市场手段。通过创新金融监管工具,以建立防范风险的预警机制。

第一,对金融监管方式进行完善,促进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紧密结合。从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都有所运用,但这两种方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特别是两种监管方式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美的结合,导致它们的效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应该建立起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强化对非现场监管的工具的改进,打造以事前预警为主的监管方式,摒弃传统的事后处理的机制。对于现场监管的改革,应建立起合理的现场监管评级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监管的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不断提高监管的透明化和公开化。通过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改进,使非现场监管成为现场监管的目标导向,现场监管成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从而形成一套适合我国金融监管国情的监管方式。

第二加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自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风险不断扩大,加強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已刻不容缓。针对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制定严格的数据采集指标,提高数据的精确性从而提高金融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其次要健全国家、区域及地区的风险预警系统,根据不同区域的情况及时提出针对风险特点的预警模式,协调好各预警机构的工作。此外,还应该提高国民风险意识,加强防范风险的自觉性。通过对加强风险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投资者风险的防范能力和承受能力。

4.3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经济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国际金融监管转型的大背景下,应该意识到一方面金融监管的转型需要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另一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应符合本国国情。在金融监管国际化合作中,应该吸纳国外良好的监管政策,改进监管模式使之适合本国的国情。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化合作,加强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一致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改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监管方式,增加监管的透明化和开放化;二是加强国际资本的流动和管理,建立资本实时监测机制;三是以巴塞尔协议为核心,完善金融风险的评估机制,加强跨国金融机构对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视[6]。

5 小结

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新常态下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新常态下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分析了我国经济监管现状,指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新常态下金融监管转型的问题不仅仅是本国金融发展的问题,更是整个世界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亟待解决的问题。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是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关键,我们应着力解决金融监管在转型中所遇到的问题。监管当局应认识到“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所带来的“地盘意识”、宏观审慎监管的缺位,建议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出发,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金融监管的公开化和国际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吕红艳. 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探讨[J]. 科研, 2016, (11):00151-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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