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

2024-06-18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精选6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 第1篇

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下面是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

(五)借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

(六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销售收入×(1-上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 第3篇

鉴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本人通过对办法第九章的附件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几点看法,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核算上的不合理

在办法给出的计算公式中, 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核算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本人通过分析近十六家银行的授信调查报告发现: 大部分银行对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依据历史的财务数据进行简单推断。 比如说2009年的销售增长率是20%,2010年的销售增长率是25%,于是乎便下结论认为2011年的预计销售收入增长率应该为30% 比较合理。 同时也发现,不同银行对同一家企业客户,却经常会得出不同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 办法中没有明确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具体核算方法及该依据的具体客户资料。

其次,办法中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 在办法中,计算公式的设定前提是企业的实际经营方式要保持始终不变的状态。 但是,实际生活中,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的。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 受到经济形势以及企业自身发展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企业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大多不会呈现出较为平稳的增长情况,而大多会出现每年各不相同的波动状态。

例如,在2010年,甲公司采用的是单一化的自产自销模式。 但在2011年,该公司调整了经营战略,由原来的单一化自产自销转变为多元化的生产和销售方式。 扩大了经销商的队伍,生产由原来的“一条腿走路”变成了“两条腿走路(对外委托加工)”。

因此, 如果以静态的眼光按照该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进行预计的话,势必会片面的认为历史数据的合理性。 在不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势必认为30%的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是对的,而30% 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这样,便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营运资金不足,因为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缩水导致分子变小。

改进建议:

结合企业客户经营方式的变化,打破历史数据的局限性,运用动态的科学发展观, 积极的对企业的销售订单继续努力分析研究和一定的计算,然后得出具体的增长率数值。

预测企业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的时候, 可以选用企业上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增长率作为基准增长率, 也可以计算出企业之前2~3个连续会计年度的平均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并将其作为基准增长率。

在确定年增长率具体数值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 例如, 如果企业下年度借款人有新项目和技改项目等将要投产运行,或者企业将加大营销力度以及拓展销售渠道等,则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将极有可能出现较为显著的增加情况, 并积极的以此来进行合理的预计。

二、确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方面不够契合实际

在办法中,并没有对销售收入进行明确定义。 如果依照对办法的理解,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这个指标中的销售收入应该包含企业的现金收入和赊销收入。 所以,80%以上的银行在企业授信过程,都会参照企业利润表的销售收入进行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核算。

实际上,应收账款是因为企业赊销产品而产生的赊销款,与之对应的收入是赊销收入。

在办法中,对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计算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计算公式是以理想化的企业采取报表为基础的,但实际计算过程总,却大多会受到不同企业实际采取情况的具体影响。 例如一些企业会出现故意隐藏收入来减少实际纳税额等情况。 另外,计算公式也没有考虑到企业其他一些流动资产以及流动负债科目可能会对具体结果造成的影响,例如应收票据和应付税金等等。 而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总,还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和债务重构等问题,凡此种种,都会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因此, 如果以企业全部的销售收入作为分子计算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比那会人为地扩大了周转次数,进而缩小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缩短了企业的营业周期。 由此扩大了整个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把营运资金量核算的分母增大,导致实际所需的营运资金量减少。

以上存在的缺陷,本人拟建议修正指标:

1、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2、销售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金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3、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4、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是指未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

修正理由:企业既存在现金销售,也存在赊销,也存在因为产品质量而引起的销售退回和折让以及折扣等,会致使收入出现减少。

三、界定借款人自有资金等方面的模糊不清

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明确的指出,在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数额进行计算的时候, 可以用已经极端出的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数额中将剔除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数额, 以及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数额,还有其他融资部分。 从已经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中将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 以及其他融资等进行扣除, 即可即在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时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其中,在计算自有资金的时候,可以利用以下公式: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但是,在利用该公式进行计算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由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提供营运资金支持问题。 或者也可以计算出借款人近三年的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平均数,并将其作为自有资金。 在选择具体的计算方式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选择。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借款人自有资金的具体含义,不同的银行有着不同的理解。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都认为借款人自有资金是企业所有者权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进行测算,最终会得到很多银行对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授信得出的结论是额度为负数的结果,即出现了“不差钱”的结果。

另外,在具体的财务核算方面,如果金融机构的财务核算工作不够严格规范, 也既有可能会致使一些中小企业的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占用的情况,利用被固定资产投资占用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经过计算最终得的结果便会与真实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 例如,我国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但这些中小企业大多采用的民营形式,且大多为家族制。 因此,在非公司化管理的模式下,这些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大多较为不正规,存在较多的问题。 例如,一些中小企业会出现隐藏利润的方式来逃避缴税。 另外,在很多中小企业中,自有资金用作固定资产, “短贷长用”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着。

通过上文的分析,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出现的财务问题,本人认为, 要想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就必须在界定方面下功夫,即要合理的界定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等。

(一)自有资金

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日常各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时候,都需要一定的自有资金来予以支持。 自有资金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例如各种盈余公积金等。 但是,企业的各种自有资金在具体投入方向方面存在较多的可能性。 除了维持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之外,还会被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等方面。 一旦进行了投入,流动资金的实际周转量便会随之减少。

例如,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需要而购置各种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等。 则在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项目,便需要分别剔除这些固定资产形成的负债和资产, 从而避免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中的非相关因素影响最终结果的准确性。 对于新建类的企业,则可以将各种周转类指标的行业平均值当做最终结果。 如果其业务与母公司的业务性质较为一致,则可以按照母公司的指标来测算。 应收账款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便是应收票据,应收票据也同样会占用一定的资金。 因此,应收账款的实际周转率即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周转率。

(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

对现有流动资金贷款而言,需要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借款人的现有他行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应付票据的敞口部分。

(三)其他营运资金

大多数其他渠道的营运资金都不是常态下的资金来源, 且包含了多种类型。 例如自股东处取得的借款, 以及各种政府财政方面的补贴等。 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的存在原因大多较为复杂,并会占用一定的流动资金的占用。 因此,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具体测算的时候,也要充分的考虑到这些复杂的存在原因。 对于因归还固定资产贷款或者其他金融该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占用的资金占用,也要予以考虑。 但是,在考虑归还贷款因素的时候必须保证真实性, 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四、其他问题和建议

在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 存货以及应付账款的实际周转天数进行测算的时候,各金融机构要注意积极的多方面收集信息,并进行汇总和分析,以充分的把握现实情况。 同时,各金融机构还要注意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 例如借款人所属的具体行业,还有规模和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以及具体的谈判地位等因素,并积极考虑到保险系数问题。

对于集团关联客户,在进行具体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时候,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合并报表的方式进行统一的计算。 但是,在对报表进行合并的时候,金融机构需要注意了解现实情况,并确定各成员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即要在确定成员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总和小于估算的数值之后,才能进行报表的合并。

如果实际情况较为特殊, 例如出现小企业融资以及预付租金等情况,则可在保证情况属实。 同时还要确定可以保证回款的前提之下,才可以根据实际交易的需求量来得出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

五、结束语

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 通过本文对办法第九章的附件关于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相应改进建议的提出,可以更好的确定出企业在不同时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 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杜绝超额受信和贷款挪用等情况的出现,引导各种资金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 第4篇

关键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量方法;问题;改进

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主要要求了银行业加强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的测定及加强对流动资金的贷款管理,并以此提出了相应的测定方法,促进资金测算的合理性。

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需根据借款人的营运资金与其现有流动资金之间的差值来测算。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与存货、现金、账款、借款人行业状况、企业发展状况、经营规模等诸多因素相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量方法主要通过三个步骤进行计算:

首先,测算出借款人的日常营运资金需求量。进行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时,需将营运资金周转率与保险系数相结合,进行合理预算。其运算公式为:营运资金需求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保险系数。而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系数;存货周转天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然后,测算出新增流动资金外的可用营运资金量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在该测定方法中营运资金渠道共分为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三种。新增流动资金外的可用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量+其他渠道提供资金;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新增流动资金外的可用营运资金。

最后,综合考虑相关测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各银行业相关金融机构需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行业状况、经济背景、未来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预测借款人存货、相关账款周转天数及保险系数等,来测算流动资金额度。

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不同测算结果

(一)测算结果大于企业申请额度

这种测算结果与银监会监管要求相符,但其直接表明企业对于流动资金严重缺乏,对于外部筹借资金较大,而测算结果大于企业申请额度时,银行也只会根据企业申请额度给予贷款,而借款人需另外通过增加股东、多家银行贷款、引进战略投资等相关途径来增加自有资金投资,从而满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若该企业融资不足,将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

(二)测算结果与企业申请额度基本相符

这种测算结果与银监会监管要求相符,但实际申请状况常难以达到这种状况,这种状况也是当前信贷的努力方向。

(三)测算结果小于企业申请额度,结果为正值

这种结果说明借款人申请金额超过实际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这种状况下,银行相关信贷人员需加强对企业贷款用途考察,需及时了解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状况,结合报表中相关工程项目及固定资产状况,了解企业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状况。若存在挪用状况,需结合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动表等相关项目了解资金的具体去向,此外,短期投资状况、长期投资项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合理待摊资金等均可作为重要考察内容了解企业流动资金状况。

(四)测算结果显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结果为负值

这种结果表示企业现有资金能维持日常经营状况,无需贷款。在信贷过程中,对于这种状况需给予不贷款处理,以免导致企业出现挪用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但在实际信贷业务中,出现这种状况的企业多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中处于强势地位,是银行的优质客户,能明显降低信贷风险。

三、当前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量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资金贷款涵盖范围不明确

银行相关信贷人员在实际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时,对信贷品种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和认知,进而使得信贷审批人员在进行贷款资金测算时,不同信贷审批人员的测算结果存在差异。在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时,不同信贷审批人员对各类信贷品种的授信额度不同,导致难以确定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二)流动资金贷款中营运资金需求测算不精确

在当前的测算方法中,主要是从标准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确定企业营运资金项目及相关概念。在测定方法中,其营运资金主要使用流动资金与流动负债之间的差值进行测算,净资金是其测算的基础。而标准资金负债表具有流动性,进而导致营运资金相关项目标准也具有流动性。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定义,进行测算时需以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为基础。实际测算过程中,参考报表与相关测算定义之间的冲突,使得实际测算结果准确性难以保障。

当前商业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时,以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金作为基础,而当前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定义中将营运资金限定在管理资产负债表下,其项目包括存货、预收账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五项。而实际营运资金项目不仅包括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资金,也包括相关资金负债项目。测算方法下在的营运资金项目忽略了应收票据、应付税金、应付薪酬等,进而导致测算资金与实际状况存在较大差异。

当前测算方法中,将周转额划为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两大部分,销售成本分为存货、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销售收入分为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这种周转额测算中仅考虑了营运资金各个项目状况,忽略了企业实际日常生产过程中各营运资金项目与周转之间的关系。如对营运资金各项目进行测算时,周转额直接采取销售成本或销售收入测算,不考虑各项目在具体周转过程,未实施差异化周转额测算。且测算过程中,营运资金项目本身存在不全面状况,若测算过程中不考虑实际周转状况,将严重影响测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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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前动资金贷款中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中,未涉及保险系数实际计量方法,平均值的计算方法难以满足借款人在资金流动高峰期时的需求。保险系数就是针对上述状况形成的一种措施,但银监会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提出保险系数的具体计量方法,进而使得银行在实际信贷活动中存在极大的操作难度,影响测算效果。

(三)营运资金来源限定不合理

在营运资金测算中,其来源状况直接影响营运资金测算效果。根据实际信贷活动,当前商业银行中自有资金项目仍存在范围不全状况,未考虑所有者的资本公积、股本等相关非借入资金,导致测算过程中自有资金不准确。

在测算过程中,以借款人年度营运资金需求总量为基础进行测算,根据逻辑关系,进行营运资金来源测算时,也需根据总量测算,但实际测算方法中却以年度基期可用营运资金的增加量进行测算。测算方法的不合理使得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此外,商业银行在实际信贷活动中,常通过增加其他渠道项目来提高测算的准确性,但其他渠道的项目合理性存在不确定状况,进而导致测算结果受到影响。

商业银行在测算方法中,营运资金来源渠道分为三类:现有流动资金贷款、自有资金、其他渠道。商业银行在测算过程中将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全部计入营运资金来源,而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在流动资金定义用于经营周转。受“短贷长用”的影响,我国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常用于非经营活动中。因此,实际测算过程中需将该部分扣除后再进行测算,挺高准确率。在实际测算过程中,企业多将不同渠道的资金进行统一使用,进而使得银行在测算过程中常常难以确定贷款占实际营运资金的比例,进而导致银行信贷工作任务量大、操作难度大。

四、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改进方法

(一)规范营运资金项目考虑视角

管理用资产负债表是以是否直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作为标准,对资产负债项目进行分类排列,将资产分为金融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将负债分为金融性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的一项管理活动,其在企业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也是以往测算过程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在实际信贷活动中,从管理资产负债表出发,全面改进测算方法,并将管理用财务报表的数据作为测算基础数据。根据上述视角,在进行营运资金项目确定时,需结合我国经济环境、会计制度、国外实践经验、标准资产负债表核算范围等,以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可考虑的营运资金项目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应收股利、应付股利、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

(二)营运资金项目周转额测算

在提高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准确性时,需将营运资金项目周转额与各项目参与的实际周转过程相结合,以供销循环理念为基础,将营运资金项目周转额进行细化、差异化。根据功效循环可将营运资金项目分为三大项目环节:采购渠道营运资金项目、生产渠道营运资金项目、营销渠道营运资金项目。采购渠道营运资金项目中包括:材料存货、应付账款、预付账款、无息应付票据,材料消耗总额=期初材料存货余额+基期材料存货采购金额-期末材料存货采购金额。采购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采购渠道营运资金/(全年材料消耗总额/360)。生产渠道营运资金项目包括:产品存货、应付职工薪酬、部分其他应收款、部分其他应付款,全年完工产品成本=年初在产品成本+全年生产费用-年末在产品成本,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全年完工产品成本/360)。营销渠道营运资金项目包括:成品存货、无息应收票据、预收账款、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收账款,营销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营销渠道营运资金/(全年销售成本/360)。

(三)保险系数量化方法

进行保险系数量化时,采取压力测试方法,以借款人三年度中运营资金最大缺口作为极端状况,以基期平均数据为基数作为保险系数的计算数据,保证经营资金的流动性。在计算过程中,还可将营运项目细分,综合考虑各项目所占比例,并以此调整保险系数,以最大值作为最终取值。

(四)营运资金来源测算

当前营运资金来源存在不合理状况,自有资金与其他渠道之间存在交融、重叠状况,影响了测算效果。因此,在进行营运资金测算时,需将所有营运资金渠道进行统一、综合考虑,避免不同渠道中要素划分存在交叉或不全面状况。进行资金来源总量测算时,可采取逆向思维,在借款人所有资金来源中出去非日常经营活动资金,进而避免出现漏算状况,提高测算效果。

五、结束语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提供了参考方法,其有效促进了银行信贷活动的实施,但随着测定方法的实施,其自身存在的缺陷正在不断凸显,需不断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状况、我国经济状况及经济背景等,进行综合考虑,不断改进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提高银行信贷活动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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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兵.浅析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J].时代金融(下旬),2012,(12):217.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 第5篇

近一时期,通过参加会议、专题培训及其自我学习,本人对国家银监会颁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本行据此制定的具体办法等“贷款新规”进行了反复的学习。学习中,产生的初步心得和思考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贷款新规”的主要内容

“贷款新规”是国家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前新地形势下,对银行业流动资金、固定资产、个人及其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做出的最新规范。其主要精神是:促进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强调实贷实付,防止贷款被挪用风险。促进银行实现贷款的精细化和全流程管理。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核心是贷款支付管理;其主要原则有:一是诚信原则。“贷款新规”在很多条款里直接或间接的体现出诚信的要求,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承诺和保证的事项。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审批阶段,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在贷

款发放阶段,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在贷后管理阶段,借款人应当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借款人还应当承诺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等。二是实贷实付原则。“贷款新规”明确了“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贷款支付管理方式,并对两种方式的采用做了具体的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即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交付到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三是岗位分离原则。“贷款新规”要求贷款业务流程应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

二、实施“贷款新规”的重要意义

实施“贷款新规”的重要意义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切实保证贷款流向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贷款新规”紧紧抓住贷款实际用途的这一关键环节,通过贷放分控、实贷实付和完善的贷后管理等,加强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的监督,将传统的实贷实存转为实贷实付,挤掉那些并非用于实体经济的虚假信贷需求,从源头上堵住虚假骗贷和

贷款挪用等制度性漏洞,保证贷款流向实体经济。从而,进一步保证和增强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促进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信贷业务风险防范能力的进一步增强。“贷款新规”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虚构和贷款资金被挪用所形成的风险。

(三)规范贷款行为,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扣留、挪用或变相挪用(以贷抵存),确保贷款资金真正、及时流向实体经济,进而更加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使用、减少利息支出等合法权益。

三、保证“贷款新规”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

“贷款新规”是国家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对相关信贷业务的最新规范,其贯彻实施不容置疑。通过

学习和领会,本人认为确保“贷款新规”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有以下方面:

1、做好广泛宣传,优化社会环境。由于“贷款新规”对相关的信贷业务流程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一部分是全新的。对于银行和客户的要求都有一些改变,如: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等进行承诺,要求借款人对贷款资金委托银行支付等。客户对其内容及意义不了解、不熟悉,就会误以为是银行拿贷款卡人,致使其对“贷款新规”的执行产生抵触。因此,国家银监部门及其各商业银行要通过多种途径,共同对“贷款新规”进行广泛的宣传,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理解与支持。特别是要让广大客户深知“贷款新规”并不是提高了获得贷款的门槛或繁化了程序、增添了麻烦,而是基于客户的利益,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搞好客户关系维护,主动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尽量保证银企关系的畅通与和谐。让“贷款新规”在商业银行以及社会经济活动中,在有信贷业务需求的市场参与者中形成共识和深入人心。

2、加强辅导培训,增强员工业务素质。“贷款新规”对传统的贷款管理有很多新的改变,需要商业银行的各个部门及其相关员工的充分理解和把握。因此,各行自上而下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对职员就“贷款新规”进行充分的培训和辅导。培

训中,要防止一日半晌“闪电式”培训,更要防止基层行只有个别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个别人员又不转达或不会转达。切实消除因培训辅导不深、不透,致使相关人员一知半解,不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另一方面,各行员工,特别是相关经办人员要在积极参加相关辅导培训的同时,挤时间、下功夫,对整个“贷款新规”进行深入的学习、理解和把握,切实防止“贷款新规”的棚架或使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

3、加强领导,排除内部执行障碍。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的认识,在及时制定好相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尽快做好本系统领导组织、岗位设立、信息系统更新与维护,合同文本修订和印发等管理工作,为“贷款新规”的顺利执行排除各种障碍。

4、加强督导,强化贯彻执行力度。为确保“贷款新规”的有效执行,和防止各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银监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已确定的实施时间表,加强对各机构、个单位落实贷款新规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各机构、各单位“齐步走”和有效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舒兰支行 张伟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 第6篇

摘要:为规范银行业信贷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银监会于2009年7月30日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文就其特点、意义、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并提出了工作建议。

关键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问题,建议

一、《暂行办法》的新特点

(一)扩大了“流动资金贷款”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而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而《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同时规定,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明显扩大了流动资金贷款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二)“受托支付”成为最大亮点。“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中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这意味着银行会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从而有效控制信贷资金流向,防止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伞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这表明其它融资手段也将纳入支付新规管理范畴。

(三)贯彻贷款“全流程管理”理念。《暂行办法》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部分。其中“合同签订”规定基于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契约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四)强调合同或协议中贷款风险要点的有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叫,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出台《暂行办法》的意义

(一)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2009年以来,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持续蔓延,我同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上半年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扩张迅速。6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7.37万亿元,同比多增4.92万亿元,贷款增速34%,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水平,分别比上年末和一季度高15.7和4.7个百分点。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监管部门检查发现,2009年以来银行贷款被挪用购买有价证券,进入房市、股市、期市的现象开始增多,特别是长期以来挪用银行贷款办理信用证、缴纳银行承兑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信贷资金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流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和效益较好的实体经济,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将信贷投放与保增长、防风险、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

(二)对促进信贷适度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上半年信贷资金巨量增长,将使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维持流动性总体充裕的局面。信贷增长的惯性可能将导致货币供应在未来几年都处于较高水平,如1993年我国M2和新增贷款分别增加37%和28%,随后尽管人民银行猛烈回收流动性,但1994年-1996年我国M2仍年均增长30%,贷款年均增长23%,直到1997年货币供应才回到正常水平。因此《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引导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合理调配信贷资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防止出现银行系统性风险。上半年信贷投放速度与股市、期市的反弹速度几乎成一致性,如果不能及时遏制信贷资金进入虚拟经济,一旦链条出现风险,将会波及多个领域,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逐步演变,银行成为最后买单人,形成大规模的银行系统性风险。

三、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信用等级要求过高。《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由于目前各家银行的内部评级标准难以统一,上小平级结果不对借款人进行通报,不同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评级标准掌握不同。同时,由于不同银行服务的客户群体不同,所以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标准不同,如:农发行担负着国家主要农产品收储资金供应任务,必须确保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惠农政策,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目前对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企业信用等级BB以上企业即可。另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等,由于企业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进行评级,更谈不上AA级以上。要严格执行信用等级标准,无形中抬高了其信贷门槛。

(二)银行将面临操作成本增加和法律风险。由于“受托支付”是贷款仅通过借款人账户划转,由银行审核后直接进入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虽然可以有效防止贷款被挪用,但随之而来的是银行人员工作效率高低、内部审批时间差等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潜在着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暂行办法》对执行“受托支付”方式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借款人有可能为了逃避监管,会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多次进行贷款支付,相应增加了银行操作成本。

(三)个别规定含义不明确。《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其具体内容含义较为模糊,缺乏操作性。又如要求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有“新建业务关系的客户”,是指“新建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还是“建立任何业务关系的客户”都可以,意思不明确。另外,如该借款人在其他银行是老客户,但在贷款行是新建信贷关系客户,就需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这样会引起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特别是会增加一些新成立银行、新设立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难度。

(四)对“受托支付”的规定存在盲点。一是使用网上银行等其他支付方式的银行受托支付没有明确;二是如果借款人是大型企业集团,借款后信贷资金将转入借款人资金平台或“资金池”,《暂行办法》没有细化如何对其进行监管。

四、工作建议

(一)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进行分类要求。针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放对象不同做出相应要求,对于承担政策性任务或担负一定社会责任的借款人,以及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要在评级、授信和风险限额评定上简化程序、降低标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增加有关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有关条款。同时规定,各银行可根据自身对企业的信用评定,选择发放流动性循环贷款,不再严格控制在AA以上。

(二)增加规避银行风险的条款。首先,为防止企业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多次进行贷款支付,可以增加“同一客户累计支取流动资金贷款在M天内不能超过N次”的条款,制约企业行为。其次,银企双方应明确办理受托支付的时间界定标准,以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三)明确一些含义内容。明确《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范围,使《暂行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避免引起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应去掉“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的规定。

(四)配套“受托支付”的实施细则。细化受托支付的各种方式,涵盖各种资金划转方式;细化一些大企业、大集团的贷款跟踪管理,避免企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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