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讲义

2024-05-20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讲义(精选6篇)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讲义 第1篇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讲义

第一章 全疆火灾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4年3月,全疆共发生火灾事故14837 起,死亡 49 人,受伤 33 人,直接财产损失9千余万元。同期,全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调查火灾14343起,调查率96.7%;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14045份,占总数的88.4%;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298份,占总数的2.1%;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7份,;全疆火灾调查人员人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95起,其中乌鲁木齐、昌吉、喀什、阿克苏等地人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130起以上。

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截止2014年3月,全疆专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共计151人,其中专职11人占总数的7.2%,兼职140人;火灾调查及相关专业毕业53人占总数的35.1%,其他专业98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6人占总数的10.6%,助工以下职称的69人,无技术职务66人;从事火灾调查工作1年以下25人,3年以下的54人,5年以下28人,5年以上的44人。全疆5个支队无学习火灾调查专业的人员,7个支队无中级以上职称的火调人员。

从以上两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火灾事故总量不断的增加,调查任务量也随之增加,(2011年4159起,2012年6014起,2013年11686起,三年增长了2倍)全疆火灾调查专业队伍的建设发展已远远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加之人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现时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火灾事故调查任务量不断增加,火灾调查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无法在短时间内增长、改变的现实,我们只有将火灾调查工作作为防火干部必须掌握的一项基础业务能力来抓,积极推动“全员火调”工作制度的落实,在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素质,规范火灾调查执法程序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全区火灾事故调查的水平。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要点

第一节 火灾调查法律、法规

以•消防法‣为依据,部局先后制定出台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火灾原因调查指南‣(GA/T812-2008)、•火灾原因认定的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等规章、规范。总队依据上述的法律、法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中火灾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修订,并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实施办法‣,对全疆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第二节 火灾调查工作任务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同时,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调查工作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三节 火灾调查工作的职权分工与管辖

一、职权分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调查;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管理部门;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二、管辖

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实施办法‣第七、八、九条对我区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限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总队负责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火灾; 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 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火灾; 复核州、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州、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火灾; 受灾30户以上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本级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纳入本级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发生的火灾; 复核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的火灾;受灾30户以下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火灾。

特殊管辖: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四节 火灾调查的前期准备与初期调查

一、出警前的准备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出警前应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勘验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主要包括: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纸、询问笔录纸等相关文书;照相机、摄像机、照明及测量仪器;警戒带、告示牌及个人防护装备。

二、现场初期调查处理

(一)查看现场。要迅速查看现场情况,掌握起火建筑的基本情况,要注意观察起火燃烧的部位及蔓延情况。

(二)现场保护。要强化对火灾现场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对基层中队官兵的教育,要将火灾调查工作延伸到灭火过程中,要在基层中队官兵中树立及时收集火场信息、主动保护火灾现场的意识。同时,在火灾扑灭后我们要第一时间封闭火灾现场,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三)询问在场证人。对火灾发现人、报警人、参加火灾扑救人,熟悉火灾现场的人员等相关重要证人,我们要第一时间单独、分开进行询问。询问主要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火灾蔓延过程、火灾现场用火、用电及人员活动情况

(四)确定调查程序。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调查火灾。

遇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应及时通知刑侦部门参加调查。

第五节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要求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没有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没有放火嫌疑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单位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直接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居民(村民)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三种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当事人超过2人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二、简易程序适用要点

(一)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

(二)开展必要的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同时,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固定。

(三)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四)当场填写•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五)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连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备案。

存档及上传系统的相关内容应与交付当事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内容一致。

第六节 火灾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除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以外的火灾事故,均适用一般程序。二、一般程序的工作流程

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损失统计、集体讨论(结论分析)、火灾事故认定说明、火灾事故认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三、一般程序各环节工作要点

(一)现场勘验

1、勘验前的准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勘验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或者通知当事人到场。

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也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载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

2、勘验实施步骤。火灾现场勘验应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

a)环境勘验;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1)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2)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3)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4)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5)环境勘验的其他内容。

b)初步勘验;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1)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臵的烧损程度;2)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3)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4)各种火源、热源的位臵和状态;5)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6)电气控制装臵、线路位臵及被烧状态;7)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8)初步勘验的其他内容。

c)细项勘验;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1)起火部位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2)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3)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4)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5)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6)尸体的位臵、姿态、烧损部位、特征和是否有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7)细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d)专项勘验。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主要内容是:1)电气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2)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3)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4)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5)起火物的残留物;6)动用明火的物证;7)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8)专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臵、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现场尸体表面观察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

3、现场勘验记录。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及时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详实、规范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等。

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b)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c)现场勘验的过程和勘验方法;d)现场的位臵、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等情况;e)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臵、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f)提取的痕迹物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g)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品;h)现场勘验人员及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绘制现场平面图应标明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的照相机位臵,统一编号并和现场照片对应。绘制现场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b)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c)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臵、尸体位臵和方向。

现场照相的步骤,宜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

现场照相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制作档案应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妥善保管。

现场照相还应遵循如下原则:a)现场方位照相应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臵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b)现场概貌照相应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c)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放臵位臵标识;d)现场细目照相应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e)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品一一对应。

(二)现场询问

现场正式询问时,询问人不应少于二人,并应首先了解证人的身份及与火灾有无利害关系。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应分别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有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场;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现场询问根据火灾调查需要,有选择地询问火灾发现人、报警人、最先到场扑救人、消防员、火灾发生前最后离开起火部位人、熟悉现场周围情况和生产工艺人、值班人、火灾肇事人、火灾受害人、围观群众中议论起火原因、火灾蔓延情况的人和其他知情人。

现场询问的主要内容是:a)发现起火的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火灾蔓延过程;b)异常气味、声音;c)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发现有可疑人员;d)用火、用气、用电、供电情况;e)机器、设备运行情况;f)物品摆放情况;g)火灾发生之前是否有雷电过程发生等。

进行询问的人员应查看现场,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现场询问得到的重要情况,应和火灾现场进行对照,必要时可以带领证人、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或进行现场实验。

(三)检验鉴定。

1、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并应有见证人或者当事人在场。

提取痕迹、物品之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量取其位臵、尺寸,需要时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现场勘验笔录。

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痕迹、物品名称、序号等,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标签上注明。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必须保持洁净,不应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应。不同的检材应单独封装。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填写•提取火灾痕迹、物品清单‣,由提取人和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2、送检鉴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痕迹、物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物证鉴定机构进行,并与物证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鉴定存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可以继续委托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者丢失。

(四)火灾损失统计

1、火灾财产损失统计范围。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后支出费用、火灾善后处理费用。

2、公安消防机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3、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流程。受损单位(个人)应当在火灾扑灭后七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上报内容进行核实,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信。

(五)火灾事故的认定

1、火灾事故认定的一般要求。认定火灾原因应当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进行。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前应当完成以下调查工作:一是火灾现场已经过动态勘验,拟认定的起火点已经过彻底扒掘和处理,已完成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二是根据需要已询问火灾第一发现人、第一报警人,最先扑救火灾的人,现场逃生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获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三是其他应当进行的调查工作。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依法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出具的尸体检验文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调查的火灾,获取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出具的排除放火嫌疑的结论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起火原因认定前,应当向火灾当事人说明开展火灾调查的方法,拟作出的认定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有异议的,火灾调查人员应当解释。当事人提出与火灾调查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调查。对火灾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者可能有民事争议的火灾原因认定,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2、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认定起火时间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的痕迹特征、燃烧特征、引火源种类、起火物类别、助燃物、引燃和燃烧条件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用某一时刻加“左右”或者“许”表示,也可以用时间段表示。

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痕迹和证人证言,通过综合分析认定。运用火灾现场痕迹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应当综合分析可燃物种类、分布、现场通风情况、火灾扑救、气象条件等对各种痕迹形成的影响。证人证言应当与火灾现场痕迹证明的信息相互印证。

3、起火原因的认定。认定起火原因应当首先查明起火方式和燃烧特征,是阴燃起火还是明火燃烧,是起火爆炸还是爆炸起火,是否发生轰燃等。没有认定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的,不能认定起火原因。

认定起火源和起火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引火源和起火物在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二是引火源足以引燃起火物;三是起火部位或者起火点具有火势蔓延条件。

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针对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深入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证明确定的,即为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事实清楚,运用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且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认定。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

第七节 火灾调查的复核

一、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三、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四、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五、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第八节 火灾事故的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案例评析

一、简易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照执法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如喀什地区叶城县乌吉热克乡12大队4小队“3.14”车辆(新Q92016)火灾。

(二)未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如石河子市北环路1小区“11.11”餐厅火灾。

(三)火灾事故事实认定要素不全,未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如塔城市也门勒乡六升村“2.26”居民住宅火灾。二、一般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程序不到位,造成火灾调查程序不完整。在陶学敏火灾信访案中,火灾事故发生在2010年,火灾造成3人死亡。因吐鲁番消防支队未依法给死者亲属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造成死者亲属对处理结果不满,四年间不断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调查走访不深不细,造成证人证言取证不全。在崔桂花火灾信访案中,调查人员对主要当事人火灾前如何处理该案的引火源和着火物如何摆放没有进行深入的询问,造成取证不全,影响火灾认定。在李燕火灾信访案件中,调查人员对证人的询问采用口头传唤,造成程序错误;对市场内外是否存在矛盾、经济纠纷等放火因素没有进行走访和排查;对目击证人关于火灾发现、发展过程等没有详细询问,造成证人证言不能全面反映火灾实际情况。在周金富信访案中,对于放火嫌疑的线索,没有及时的走访和排查,造成谣言在受灾商户中流传,使商户对火灾原因存在异议,不断上访。

(三)现场勘查未能严格按照“4431”程序逐项进行,造成重要痕迹物证不能有效固定。在李燕火灾信访案中,在环境勘查中,对放火因素未深入进行勘查、排除;在初步勘查中,对起火部位界定不明确;在细项勘查中,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引火源、引燃物未仔细进行勘验;因此造成火灾认定事实不清,成为当事人上访的主要原因。在崔桂花火灾信访案中,调查人员对起火部位的痕迹未逐一固定,对起火点的炭化层次、引火源与着火物之间的距离、方位没有准确定位,取证过程存在严重失误,影响原因认定的准确性。以上两个案件还突出反映出现场勘查记录制作粗糙,不能如实反映勘查过程和准确描述重要痕迹物证的问题。

(四)物证提取不规范、鉴定不完整,削弱了证据的证明作用。在李燕火灾信访案中,对起火部位的痕迹物证没有进行照相;对电气线路未提取,使原因认定缺少证据支持。在周金富火灾信访案中,对需要进行剩磁鉴定的物证没有送检,造成重要鉴定结论缺失。

(五)火灾统计漏、缺项,评估程序履行不到位,造成火灾损失数据不全。在崔桂花、李燕火灾信访案件中,未将全部受灾当事人的火灾损失纳入统计和评估范围,造成火灾损失统计漏项、缺项。在周金富火灾信访案件中,对于涉案物品的评估,没有聘请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导致做出的涉案财产评估不具备法律效应

(六)“两案”办理有待提高。在崔桂花火灾信访案中,伊宁市公安消防大队,错将消防责任事故案认定为失火案,造成案件定性错误。在周金富火灾信访案件中,将消防责任事故案,交由公安机关办理,违反了两案办理程序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讲义 第2篇

各位领导: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今天把大家请来,主要是对新版《事规》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并把我领会的一点体会,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指正。

下面我就向各位领导汇报。今天主要汇报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新版《事规》指导思想和目的(简要地说)。二是新版《事规》有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三是对新版《事规》进行简要提示。

新版《事规》学习提纲

今年9月1日铁路施行的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铁道部自1949年6月之后 , 颁布施行的第十二部《事规》,也是依照国务院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政府行为的第一部《事规》。以前11部《事规》有很大区别。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1.严格按《条例》制定《事规》。2.体现防范为主、从严管理的目的。

3.满足铁路运输新形势、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4.调整2000版《事规》不适应方面。5.坚持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6.保留铁路事故种类的表现形式。

此版新《事规》,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 “三规合一”(即行车、劳安、路外三个方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等规定)的要求制定的。此版《事规》,从法律法规属性的凸现,到内容的重大调整; 从条款大范围的增减,到事故等级的重新划定; 从事故种类的明显增加,到铁路基本特色的保留,等等方面都充分反映出这部新版《事规》,在范围、内容和结构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前所未有的,应该说,此版《事规》是一次“革命性”地修定。总结归纳以上变化,主要有以下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1.新版《事规》具有法律属性的特点: 这版新《事规》是铁路有记录的第12部《事规》,是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是铁路第一部具有法律属性的《事规》。这部新版《事规》每项条文都是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其中有近16条规定是直接参照《条例》而制定的 , 尤其新版《事规》明确了铁路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性质, 即是铁路局也是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 原安监部门是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 在事故调查处理和管理上 , 将代表政府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 , 《条例》和新版《事规》都明确了我们的执法范围、权利、职责。

从事故调查处理主体、程序及统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突出了政府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能。新《事规》明确了铁道部和各安全监管办为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主体,改变了过去由铁路局(企业)和基层站段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今后,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铁路局必须以安全监管办的身份开展工作,履行的是政府职能。

二是定责形式发生变化。新《事规》规定,事故责任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以事故认定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改变了老《事规》中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须由铁道部批复的规定。

三是事故统计方式发生变化。新《事规》规定,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任事故和待定责的事故件数统计 在发生单位,改变了老《事规》事故统计在发生单位的规定。

这部《事规》的诞生,将对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和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上产生重大影响 , 它标志着铁路交通事故在调查处理上 ,真正走向了依法行政的法制化轨道。

2.新版《事规》实现“三规合一”的特点: 过去的铁路行车事故、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路外交通事故 , 独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三足鼎立”的58年格局,在这次新版《事规》制定中 ,实现了“三规合一”。

一是“三规合一”意义深远: 第一是突出了和谐铁路建设,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 , 把人的生命放在了第一位臵。如在一般A、B类事故中,突出了人员死亡、重伤的事故种类和路外“相撞”的事故前提条件;

第二是依照国务院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最大限度地将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利,纳入了新版《事规》;

二是“三规合一”拓展了适用范围:

新版《事规》将原《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火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79‟178号)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进行了整合。涵盖了包括铁路行车事故、职工伤亡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三大类内容。同时,新《事规》突破了以前仅局限于国铁范围内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拓展为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以及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所有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是“三规合一”有利于事故调查处理: 新《事规》实行有利于各级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有利于对事故统计、分析。整合了安监部门的监察力量,提高了监察工作效率。

3.铁路事故种类发生重大调整的特点(1)、铁路事故种类调整的基本原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事故。将构成人员伤亡、重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作为事故的首要条件,并根据铁路特点,确定了“冲突、脱轨、火灾、爆炸和相撞”五个前提条件, 新版《事规》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客运、货运列车在繁忙干线、其他线路上,发生脱轨辆数及中断行车时间,或没有线别的脱轨辆数构成事故的条件规定。《条例》明确了铁路企业“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的条件。

(2)、铁路事故等级的分类

事故等级划分及构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版《事规》为了与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相一致,新《事规》根据《条例》规定,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按照《条例》的授权,结合铁路安全管理的特点,铁道部又将一般事故分为A、B、C、D四类。其中一般A类事故构成条件基本相当于原来的重大事故,一般B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大事故,一般C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险性事故,一般D类事故基本相当于原来的A类一般事故。原来界定的重大事故、大事故,虽然在新《事规》中分别称为一般A类、一般B类事故,但其等级划分都是法定的国家级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是政府部门,铁路系统内部对事故的考核也将作相应调整。因此事故等级称谓的 变化并不意味着事故等级的降低,各单位一定要正确认识。

对虽未构成严重事故,但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新《事规》进行了严格定性定责,超前防范的特点很鲜明。构成一般C类事故的有25种情形,比老《事规》的险性事故增加11种。构成一般D类事故的有21种情形,比原A类一般事故增加5种,对运输生产影响比较大的设备故障,规定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本列货物列车2小时以上,正线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的情形,列为一般D类事故,体现了抓小防大、确保畅通的铁路运输生产特点。

(3)新老《事规》的对照

一是新《事规》在事故等级划分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造成人员(无论作业人员还是路外人员)伤亡的事故,其等级均较以前有很大提高。老《事规》和《伤规》规定,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构成重大事故,而新《事规》规定,凡是发生2人以上死亡的,均构成一般A 类以上事故。过去行车和人身事故造成5人以下重伤无事故等级规定,新《事规》规定凡是有人员死亡或重伤的,均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同时,新《事规》突出了客车事故,凡是涉及客运列车的,事故等级均高于其他列车的同类事故,以此促进各单位突出抓好客车安全。

二是新《事规》把确保提速安全作为重点,突出对动车组发生的事故及与动车组运行安全有关的事故严格定性定责,特别是将近年来多次发生的货运装载加固不良、列车撞击线路防护设施或落石塌方等情形分别纳入了相应事故等级,以促进各单位全面抓好提速安全。

三是原老《事规》的重大、大、险性、一般(A类)四类事故,分别被纳入到新版《事规》较大和一般事故中。其中,原重大事故一分为 二,一部分纳入到较大事故,一部分纳入到一般A类事故;原大事故纳入到一般B类事故;原险性事故纳入到一般C类事故;原一般(A类)事故纳入到一般D类事故中。

(4)、保留了原有事故的基本属性

铁路险性和一般事故,是铁路行车事故管理挥之不去的管理特点,它写入铁路《事规》已31年,现虽然事故名称改变了,但是两个事故种类的属性和表现形式,依然在新版《事规》的一般C、D类事故中得到完整体现,应在新版《事规》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4.具有进一步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

新版《事规》虽然拉大了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构成条件,但是防止或杜绝较大事故和大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将是各铁路局在安全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原险性、一般事故中的大部分事故是没有后果的,以往均在铁路内部进行管理,现全部纳入新版《事规》中,成为国家确定的事故种类。为此,事故等级提升了,安全管理压力必然增加;

二是铁路局发生一般A类事故,铁道部将按原重大事故标准进行安全考核,同时与新版《事规》同步施行的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问责的办法,将按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三是原险性事故15种和一般(A类)事故17种,在新版《事规》一般C、D类事故中,分别增加到25种和21种;

四是一般事故部分种类的脱轨和中断时间没有宽松,如:取消了电气化区段90分钟事故救援时间等。

以上四个方面明显反映出,铁路事故管理在新版《事规》中,不是消弱而是得到加强,事故管理更加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加强,要求各单 位、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要求在安全措施和管理手段上要尽快相适应,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管理,促进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5.新版《事规》适应范围扩大的特点

新版《事规》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应本规则”。同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又明确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为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主体,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监管办组织调查。以及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调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是铁路安监部门一项新的使命.它不仅明确了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关键是扩大了安监部门的工作范围和所肩负的职责,对各级安监部门在本辖区如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行政,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和规范事故管理,发挥应有作用,将是一个重大考验。

为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根据新版《事规》的规定,尽快 建立健全相适应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6.保留了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特点

铁路坚持“四不放过”、“抓小防大、超前防范”等管理特点,在新版《事规》第六条规定中得到完整体现:(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在一般事故分类上得到体现。在新的形势下,各铁路局应把控制一般C、D类事故的发生,作为“抓小防大、超前防范”的奋斗目标,通过控制一般C、D类事故,努力实现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的减少或受控。

7.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

新版《事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制度。在《事规》第四十三、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都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送达相关单位。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

第四十七条:《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四十八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于5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上报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签发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实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要目的,是将原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责任单位、人员造成事故的责任处理、责任追究或经济赔偿的行政处理方式,改为使用事故认定书的方式,认定书是对以上情况处理的唯一依据,具有法律效应。

认定书的制作和使用,是在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后,并经派出的机关审查同意后,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负责制作事故认定书,并负责送达相关单位。

新《事规》明确,由安全监管办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B类以上、较大以下的事故调查报告,还需报铁道部备案。

需要强调的是,今后凡发生一般及以上的事故,对铁路内部和路外单位,在事故定责处理上及赔偿上,均要使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靠行政文件或命令的方式则不能使用,没有法律效应。《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附件4。

8.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

新版《事规》第三十七条对事故调查取证,作出了8项具体规定。[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臵、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是物证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是人证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是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是证明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帐、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 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后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在其他线路上的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这个规定,在事故调查取证方面的调查对象、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内容,统一了原“行车、人身、路外”事故调查的特点和重点,有利于规范事故现场调查,明确调查重点,发挥整体调查水平,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效率,促进安全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9、规范了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工作的特点

(1)新版《事规》第三章增加了新的概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归纳有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了事故报告原点(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二是明确了第一个接受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等);

三是明确了第二个接受报告是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

四是明确了逐级报告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2)新版《事规》第四章明确了拍发事故电报规定。一是在第三十一、三十四条中,连续出现两处12小时内拍发电报的规定。前者是对相关安全监管办(铁路局)提出的,要求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后者是指不需要参加事故调查,但须及时或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 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这个规定请大家注意,第五章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这个规定与前两条规定项对应,就是说发生事故后,凡涉及其他单位的事故,应严格按第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不然外转事故要自己兜着。

(3)新版《事规》第四十二条明确了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是一个新规定,是严格按《条例》制定的,明确了对四类事故调查期限为60、30、21和10日。这个规定有利于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 查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4)新版《事规》第六章中增加了《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内容,由安监室值班监察在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后,按规定进行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该表内容基本涵盖了“行车、人身、路外”三个方面的事故数据,具有自动合成、计算等功能,将与新版《事规》同步实施行。

10、事故种类和解释具有的新特点

对新版《事规》增加的事故种类、表述内涵和责任判定等内容,应全面掌握,准确理解。下面有几项内容需要大家重点把握:

(1)在“较大事故”中,规定了“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和“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两个事故条件,但是没有前提条件。我个人理解:这两个事故条件即指列车发生“冲、脱、火、爆、撞”的事故中断时间,也包括在调车作业中发生“冲、脱、火、爆、撞”的事故中断时间等。

(2)在“一般C类事故”中,较原险性事故15条增加了10条,其中增加或修改了14条。

C5.列车相撞:“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臵)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需要说明,C5、C18、C19、C20、C21、C24、C25等7条事故是新增加的,其他7项是经修改的原事故种类。

(3)在一般D类事故中,较原一般A类事故17条增加了4条,其中增加或修改了8项。

D4.调车相撞;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17.应安装列尾装臵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 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需要说明,D4、D17、D18、D19、D20、D21等6条事故是新增的,其他2项是经修改的原事故种类。其中新增的D21事故,是指达到一定影响程度的行车设备故障,按事故进行定性定责,这将是安监部门今后事故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4)在事故“解释”(名词解释)中,较原《事规》44条增加了8条,其中增加和修改共有29条。在29条中有23条是增加的(行车8条、人身和路外15条)。

需要指出,新增加的内容十分重要,其中即有名词解释,也有事故责任的判定,尤其在“人身、路外”方面的解释,对长期从事行车事故管理的监察,也包括我自己,需要尽快熟悉和掌握。

同时,对老条款的修改内容,也有较大变动,对今后事故调查处理也有较大影响。如“解释”第2条中明确了“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又如,“解释”第9条“列车发生火灾”中将原《事规》机车车辆破损“面积达到5平米及以上”的内容取消;再如,原《事规》第8条解释对电气化区段事故中断时间要“扣除90分钟确定事故性质”的条件取消等等。

11、体现了严格管理,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特点

一是取消了可列其他责任事故的规定。新《事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只有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责任事故要落实责任单位,不得列其他责任。

二是明确了事故报告制度。所有铁路交通事故都要向铁道部报告,铁道部要掌握所有铁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三是严格落实事故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新《事规》依据《条例》规定,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及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四是注重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为促进部属各单位抓好安全管理,铁道部修订了关于对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成绩奖励考核的文件,规定发生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中断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成绩,该文即将公布实施。为促进各单位抓好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对没有纳入事故的行车设备故障制定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对设备故障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因此,新《事规》更科学、更简洁、要求更严格。

以上十一个特点归纳: 1.具有法律属性的特点 2.具有“三规合一”的特点 3.具有事故种类重大调整的特点 4.具有严格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 5.具有适应范围扩大的特点

6.具有保留铁路事故管理的基本属性特点 7.具有施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特点 8.具有统一事故调查内容的特点 9.具有规范事故报告统计分析管理的特点 10.具有增加事故种类和事故解释的新特点

11、体现了严格管理,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特点。

二、对新版《事规》进行简要提示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6条。该章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制定的目的/意义、铁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适用范围、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及权限,以及对企业、单位、个人的职责和事故调查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二章事故等级部分,共有11条。这是《事规》的重点篇章,对行车事故作了重大调整,并增加了铁路从业人员伤亡和道口事故种类。该章将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有5个条件;重大事故有7个条件;较大事故有7个条件;一般事故按照《条例》给予的权限,结合铁路事故管理的特点,分为A、B、C、D四类一般事故。其中,一般A类事故有12个条件,并对A4类事故提出了五个前提条件(即:冲、脱、火、爆、撞),一般B类事故有10个条件,并对B4类事故提出了五个前提条件(即:冲、脱、火、爆、撞),一般C类事故有25个条件和一般D类事故有21个条件。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部分,共有9条。该章明确了事故报告原点的单位、人员及机构的职责;有关机构、人员使用安监报1、3,进行逐级上报的程序;不同事故等级的报告规定;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事故补报、受理事故举报等规定。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四章事故调查部分,共有23条。这是《事规》真正实现“三规合一”的一个重要篇章。该章规定的内容集中、概念新颖、文字严谨,尤其是依法调查事故的新规定,是此版《事规》的一个“重头戏”,需要认真领会。

规定明确了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或参加调查机关、人员和权限的规定;拍发电报、调查职责、对临时调查组的规定;具体调查程序、内容、经济损失鉴定的规定;调查报告形成、上报同意、事故调查内容和期限,以及事故认定书制作和送达的规定;事故调查纪律、事故调查装备、事故认定书制作格式和内容,以及安监报2使用和对认定书提出异议处理的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 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臵、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 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

(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

(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

(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帐、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

(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后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在其他线路上的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签发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第五章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部分,共有2节28条。这是《事规》条文最多的篇章。有关铁路从业人员伤亡和道口事故的责任判定 ,在第一节单独设了4条,同时将原《事规》附件的解释中有关事故定责的规定,全部纳入了第五章。

第一节有24条,明确了事故责任按五类划分,增加了“同等责任”规定;对较为突出、难以判定的16类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判定;对铁道部、运输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发出文电造成事故的,明确了事故责任判定或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造成从业人员伤亡和道口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二节有4条,明确了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行车中断等7个方面事故费用纳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以及四种事故责任类别分别承担经济损失比例的判定和对负同等责任的判定等。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 第五十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同等责任。第五十三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产品供应商或制造、检修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 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产品供应商或制造、检修单位责任追究采用单位责任 第五十五条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

第六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第六十七条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第七十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 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

(一)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三)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第二节 事故损失认定 第七十四条

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第七十五条

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一)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臵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

(三)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臵、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

(四)被撞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

(五)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

(六)事故应急处臵和救援费用。

(七)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第七十七条

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

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第六章铁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部分,共有10条。该章对各单位、各部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传送、总结、保存及建立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如何建立和填写有关统计、报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章中增加了对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的六项规定,同时系统提出了对各种事故填写、传送、管理等的五项规定。第七十九条

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第八十条

事故的统计应按照事故类别、等级、性质、原因、部门、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第八十一条

每日事故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第八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

(一)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

(二)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

(三)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统计。

(四)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

(五)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

(六)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不在伤亡人数中统计。

第八十五条

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交通事故作业人员伤亡统计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第八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以上台帐长期保存。第七章罚则部分,共有5条。该章条文不多,但突出了履行行政处罚权利的机构,增加了对安全监管办和事故调查人员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同时严格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明确了在事故调查中,对有关单位、人员的严重违章违纪行为,进行一定经济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及 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八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安全监管办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由铁道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部分,共有5条。该章主要明确了新版《事规》的施行时间和《事规》解释权限等。对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本章作出了明确。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部分,共有11条。

主要包括《事规》附件1:名词解释42条;附件2:对机车车辆报废、大破、中破技术条件进行了界定,其中增加了动车组不同破损程度的界定;附件3: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附件4: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附件5、6:仍沿用原安监报1、2格式;附件5:使用新制定的《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的52条,值得大家注意。虽然“解释”不是《事规》主条款,但与主条款具有同等效应,虽然新版《事规》已将原《事规》在“解释”中的有关事故定责条款纳入主条款中,但仍保留了对事故判定的部分属性。同时,增加了对行车事故种类、从业人员伤亡和路外交通事故等大量新的名词解释。

1、“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2、“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 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3、“火灾”概念。这里的“火灾”,是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动车组、自轮运转设备破损(面积达到5㎡及以上)、影响使用(失去基本功能),或发生货物、行包烧毁等情形。

4、“爆炸”概念。这里的“爆炸”,是指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设备以及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和固定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变形,直接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情形。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铁路局

我的汇报就到这儿,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下边咱们共同探讨,有利于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出较大的纰漏,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试析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工作思路 第3篇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多元化,合法性

1 引言

火灾的发生都是存在原因。进行有效的责任追查是消防部门进行事后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火灾调查为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发生的正真原因提供依据, 在财产损失、权责明确等方面有着基础证明的作用。在事后进行调查询问主要是对与火灾有关的人员进行了解, 对相关关键环节的进行证言的收集和固定, 为今后进行权责明确等问题提供具体的建议。笔者从事火灾事故调查询问多年, 现将自己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与同行们进一步分享。

2 询问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宜过长

火灾发生之后, 现场将存在大量的目击者, 他们可能是整个火灾事故的见证者, 从他们的身上可以有效还原整个火灾发生全过程, 尤其是消防部门没有到达之前的火灾基本情况, 然而对于他们的询问时间不能相隔时间太长。

2.1 主要原因

首先, 这些火灾事故的见证者具有松散性, 他们在火灾发生的过程中, 是偶然看到整个过程的, 但是当事故结束之后, 他们将各自回家, 再想找到他们的难度就很大。其次, 这些火灾的见证者对事件的发生记忆存在时效性, 在火灾结束之后, 人们随着时间的流失将对火灾事故发生的细节逐步遗忘, 这将不利于整个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终上说述, 询问时间要及时, 不宜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太长。

2.2 具体措施

首先, 第一时间出警现场。在火灾发生后, 技术人员就需要到达现场, 对相关的知情人员询问火灾发生的相关细节问题。这个时候很多的火场见证者都还没有离开现场, 技术人员可以有效找到对于事故发生了解最为全面的知情人进行询问, 就算是现场环境不利于询问工作的开展, 可以对相关的知情人留下联系方式, 便于日后询问。其次, 对于一些疑似责任人的询问更加需要及时, 因为这时候的他们刚刚经历过事件, 很多时候还没有来得及进行自己责任的思考, 这时候对他们进行询问可以最大程度的还原事故发生的正真原因。这时候的询问出的信息最为真实可靠。

3 询问过程准备充分

询问需要进一步拓展询问过程的充分性, 因为在询问的过程中, 需要尽可能的了解火灾发生的前因后果, 来龙去脉, 更加详细地知晓火灾的导火索。这些都是需要不断拓展询问的详细程度, 这种询问过程的详细程度就需要不断实现准备的充分程度。

首先, 就整个火场进行仔细查看。火场的查看是整个询问思路的基础, 对整个火场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查看, 这样才能更好地知道怎样进行提问知情人或者事故关系人。询问的重点和关键需要建立在对于整个现场的充分查看基础上。其次, 进一步确立相关的询问人。询问者的选择是了解问题的关键, 对于相关的人员, 尤其是疑似与火灾有责任关系的人, 例如房屋所有人、最后离开火场的人员等, 这些都是需要重点询问的对象。最后, 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设计相关的询问大纲。对每一个责任人进行询问之前都需要设计相关的询问大纲, 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进行有效预测, 不断拓展责任人的心理分析。

4 询问方式实现多元化

询问是对人进行的, 既然是人, 就需要对相关人的素养、心理、年纪等方面进行有效的考虑, 不断实现有针对性的询问方式。因为不同人的性格都存在不同, 要想将他们知道的火灾事故情况充分讲出来, 就需要将调整相关的询问方式, 因此需要不断拓展询问方式的多样性。

具体来说, 首先, 有效固定相关证据。在进行火灾相关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 需要不断拓展现代技术的介入, 例如使用DVD进行询问过程的全程录像, 这样可以实现对相关人的询问要点进行有效的固定, 防止相关人出现翻供。对于一些火灾中受重伤的人员进行问题的询问过程, 需要不断实现他们对问题表述固定。其次, 选择适当的询问地方。询问过程可能涉及到事故的责任确定, 这些可能需要对相关知情人进行保密。因此需要在询问的过程中, 实现不同的询问人之间的相互回避, 在询问之前相关知情人保证对其回答进行有效的保密, 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询问相关知情人, 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对于知情人的有效保护, 这样一来, 知情人才能更加没有顾虑地回答询问的问题。最后, 提问的方式需要具有针对性。现在的提问方式很多, 有自己阐述式、联想式、问答式。不同的询问人需要选择不同的提问方式。这些方式对于他们的启发作用是不同的。同时对于被询问人的态度需要实现和蔼, 化解询问过程中的紧张气氛, 这样才能使得他们更好地联想起相关的问题。对于责任人的询问需要注意“软硬兼施”。

5 询问需要兼顾合法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 需要不断拓展相关询问过程中合法性, 避免严刑逼供等现象的出现, 这样才能实现对于询问人有效的保护。具体来说, 首先, 询问过程合法。询问过程中需要进行全程录像, 同时实现两个以上的询问人在场, 方可进行事故询问。同时在询问的过程开始之前, 向被询问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其次, 询问时长合法。现代对于以相关责任人的传唤询问, 需要对其进行扣押, 这一过程不能超过八小时的时长, 同时不可以出现变相地延长询问时间。最后, 证据的固定合法。在询问的过程中, 对相关的证言进行固定需要具有合法的操作。例如, 询问笔记需要使用钢笔, 或者打印出来的, 实现对询问过程中的真实、客观记录。

6 结语

做好事故的调查询问工作是整个火灾调查的基础和前提。在这一阶段, 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才能更好地满足日后工作的需要, 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相关的证明材料。实现询问时间及时, 询问过程准备充分, 询问方式实现多元化, 询问需要兼顾合法性等, 才能更好地实现对于整个火灾事故的整体和细节掌握。

参考文献

[1]赵凡.试论火灾事故调查询问环节中被询问人心理分析及其调控策略[J].法制与社会, 2015, 23 (09) :112-113.

[2]刘建刚.新时期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 2013, 15 (08) :123-124.

浅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4篇

关键词:火灾事故 调查 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X9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2(a)-0184-01

1 当前火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专业的火调队伍不健全,火调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众所周知,由于体制编制的原因,基层大队未设立专职火灾调查人员,发生火灾后一般由当日值班消防监督人员调查。以克拉玛依区大队为例,消防大队现有监督人员10人,分管220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做好审核、验收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法制审核、宣传报道、信息调研、培训教育、派出所指导等工作,再加上基层大队非事务性工作日益增多,人少事多,特别是学习和在职培训时间严重不足,致使大部分监督员掌握的仅是最基本的火灾调查知识,对于火灾调查的专业知识涉及不足,未进行深入认真研究,进行火灾调查时,往往是谁值班谁调查且调查多使用简易程序,实际上却降低了火灾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致使火灾调查程序错误时有发生。加之由于个人因素和所接触的工作不同,消防监督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在火灾调查中素质低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部分认定火灾原因只是依据调查询问笔录,没有对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固定和分析认定,该做鉴定的不做鉴定,致使原因认定依据不充分,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闭合链;部分调查人员询问水平不高,调查询问时目的不明确,重点不突出,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没有全面考虑,使询问工作出现大的疏漏,该深入问的没深入问出来,无关紧要的问了一大堆等等。

1.2 火灾损失统计难,损失统计的专门机构管理不规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统计是火灾事故调查里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随着《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的出台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对火灾财产损失统计的专业性、技术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近年来火灾发生后,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火灾财产损失统计、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目前政府负责财产损失统计的相关职能部门均要收费。

1.3 偏重调查询问,轻视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

火灾调查两个重要方面包括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二者相互印证,缺一不可。但目前在很多实际情况中,火灾调查的重点是偏重调查询问轻视现场勘查且对询问情况核对不及时,或是偏重现场勘查轻视调查询问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 火灾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2.1 注意加强火灾调查人员专业队伍建设

加快火灾事故调查人才的培养,保持火灾事故调查队伍的稳定。人才是火灾事故调查之本,人员素质是战斗力生成的第一要素,火灾调查人员专业队伍梯次化建设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机制,对现有人员重点培养,努力发展新人。人才培训的机制应有所创新,健全人才库建设,积极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大力培养专业型人才,各基层单位除了采取师傅带徒弟、邀请专家讲课、模拟现场等多种方式外,还应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依托院校认真办好各类火灾事故调查培训班,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还应加强单位内部的交流学习,加大抽调郊区单位人员到中心城区进行轮训的力度,提升人员的现场处置能力。

保持住火灾调查人员专业队伍的稳定性,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在体制上,应以现役制为主体,结合政府配置消防文员等有利条件,将消防文员适当纳入火灾调查队伍,同时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以延长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役年限,各基层单位火灾调查人员岗位尽量少调整或调整频次保持在较低水平;积极完善专家队伍建设,对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役技术骨干在达到服役年限时可以采取聘用等方式,继续留在火灾事故调查岗位工作,这有利于保留技术骨干和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始终有一个稳定、高效的技术核心。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来源上,可适当从地方大学中招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上,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文化档次和知识水平。另外,还要加强对火灾调查装备器材的配备和学习,提升火灾调查的科学技术含量。

2.2 注意完善火灾调查的法律体系

通过立法,制定规章,完善火灾损失统计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有法可依。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涉及到火灾损失统计工作的法律规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只是在职责和程序方面做了规定,在火灾损失统计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然而《火灾损失统计方法》虽然对出具法律效力鉴定文本的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了明确,但对其的监督管理、收费标准、对于同一损失不同部门鉴定评估是由什么部门出具报告才具有权威等方面并没有进行细化或明确。因此完善《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相关制度势在必行。在完善过程中从法律角度将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几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3 注意建立和完善火灾档案管理制度

火灾档案是记载火灾事故的原始资料,客观地记载了火灾原因认定的依据和火灾损失、伤亡、经验教训等内容。它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进行火灾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目前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对所调查的火灾案件,均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并在规格和内容上统一标准,形成一套系统的火灾档案材料,但是鉴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档案现在都还是基层单位在保存,而基层单位却没有管理档案的专业人员,致使大部分基层单位火灾档案管理混乱无序。因此,对基层消防大队及防火处的火灾档案管理,除了明确责任外,还要制定奖惩措施,切实搞好火灾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以推动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刘汉宏,曾文伟.火灾调查访问的策略[J].消防科技,1998(1):41-42.

[2]金开能.谈当前火灾调查技术的发展与普及[C]//2011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201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5篇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验的目的;

(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验结果;

(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0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2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灾害成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所称“二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6篇

单项选择(将代表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括号里,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不选或多选不得分)

1、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申请举行日期的(A)前,将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A、2日

B、5日

C、7日

2、依法举行的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B)。

A、决定停止游行

B、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C、与申请游行的负责人商量后改变游行时间

3、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B)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A、3日

B、5日

C、7日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C)集会、游行、示威。

A、与本职工作有关的B、针对上级领导机关或本单位领导的C、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5、在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周边距离(B)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A、50米至400米

B、10米至300米

C、500米

6、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B),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除外。

A、早6时至晚8时

B、早6时至晚10时

C、早8时至晚10时

7、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此说法是(B)的。

A.正确B.不正确

8、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此说法是(A)的。

A.正确B.不正确

9、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C)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A.司法机关B.人民政府C.主管机关

10、国家机关依照法律举行的集会不需向集会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此说法是(A)的。

A.正确B.不正确

1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B)。

A.组织人B.负责人C.联系人

12、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B)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A.一日 B.二日C.三日

13、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以不向主管机关报告。此说法是(B)的。

A.正确B.不正确

14、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C)。

A.二日B.三日C.五日

15、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B)撤回申请。

A.不得B.可以C.必须

16、公民(C)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A.可以B.能够C.不得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但是可以参加。此说法是(B)的。

A.正确B.不正确

18、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C)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A.不必B.可以C.必须

19、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C)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A.不必B.可以C.应当

20、游行在进行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的,(C)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A.负责人B.人民警察C.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

2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C)受理。

A.可以B.应当C.不予

22、主管公安机关在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C),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A.审核B.检查C.审查

2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拒绝签收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 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此说法是(A)的。

A.正确B.不正确

24、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此说法是(A)的。

A.正确B.不正确

25、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B)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A.一日B.二日C.三日

26、《集会游行示威法》所称的“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B)以上的地方。

A.三个月B.半年C.一年

27、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予以拘留,并应当在(B)内进行讯问。

A.十二小时B.二十四小时C.四十八小时

28、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A)参加。

A.不得B.可以C.应当

29、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B),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A.早六时至晚八时B.早六时至晚十时C.早八时至晚五时

30、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C)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A.决定B.命令C.指定

3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进行中出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并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B)。

A.扣留B.拘留C.逮捕

3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此说法是(B)的。

A.正确B.不正确

33、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五

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此说法是(B)的A.正确B.不正确

多项选择(将代表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括号里,多选或不选、少选均不得分)

34、下列活动中,举行(ABCD)不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A、文娱、体育活动

B、正常的宗教活动

C、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

D、商品展销活动

35、人民警察对(ABC)集会、游行、示威,应当予以制止。

A、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B、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C、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D、在进行中有无关人员加入的36、公安机关对(ACD)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不予许可。

A、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B、对单位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不满的C、煽动民族分裂的D、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37、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超过公安机关依法设臵的临时警戒线,人民警察可以将其(AB)。

A、强行带离现场

B、立即予以拘留

C、强行驱散

D、强制约束

38、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在(BCD)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A、省公安厅

B、火车站

C、最高人民法院

D、军营

39、下列人员中,(ABCD)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A、未成年人

B、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的人

C、正在被劳动教养的D、正在取保候审的40、集会、游行、示威在(ABCD)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臵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A.国家机关B.军事机关C.广播电台、电视台D.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41、在(ABCD)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B.国宾下榻处

C.重要军事设施

D.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2、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BC);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A.公安派出所B.市、县公安局C.城市公安分局D.省级人民政府

4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ACD)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A.未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B.行进中呼喊口号的C.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D.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44、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A)或者(D)。

A.拘留B.逮捕C.劳动教养D.强行遣回原地

45、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有(ABC)。

A.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C.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

D.受过行政处罚的人

46、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ABCD)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C.煽动民族分裂的D.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的47、主管公安机关在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在决定许可时,有(ABCD)等情形

之一的,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A.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B.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C.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毗邻国(边)境的D.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道路养护规定的48、对依法举行的(BC),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保障其顺利进行。

A.聚会B.游行C.示威D.宴会

49、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AC)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上一篇:六年级上册备课下一篇:初中语文阅读教学策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