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4-06-04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精选12篇)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1篇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城市低保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做好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期区政府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采取随机抽样、入户调查、走访座谈的方式,对全区低保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我区城市低保累计保障251695人次,累计发放低保金7938万元,覆盖面达5.2%;农村低保累计保障64648人次,发放低保金911.53万元,覆盖面达4.66%;2015年1-5月,全区城市低保累计保障105566人次,累计发放低保金2774万元,覆盖面达5.1%;农村低保累计保障1684人次,发放低保金22.1万元,覆盖面达5.1%,2014年人均补差较上年提高了10%。5月份当月,全区城乡低保家庭共10225户21303人,当月发放保障金575.1万元。

二、主要特点

1.低保审核程序化。在工作实践中,研究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具体为:个人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井坪镇审核—张榜公布—上报审批和低保金发放,并且对每一个步骤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区民政局、乡镇和社区三级成立了低保对象申报审批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向群众公开了举报电话,审批程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了低保透明度。

2.对象管理动态化。首先,对低保档案实行了社区、井坪镇、民政局三级管理,做到了统一档案盒、统一档案袋、统一编码和代码、统一档案柜的“四统一”。其次,坚持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重点查看新批保障户是否已张榜公布、保障户领取的保障金和发放的金额是否一致、家庭经济收入是否属实等情况。通过行之有效的核查,准确掌握各保障户家庭实际状况,对发现问题及违规现象进行快速处理,确保了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3.分类管理科学化。民政部门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月保障金=当地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并结合区民政局制定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科学确定低保人员的月补差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划定为一类人员,实行全额保障;对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划为B类,实行差额保障;对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划分为C类人员,实行分类施保。

4.资金发放社会化。我区城镇人口多,但C类人员多,尤其近年来低保户数量大幅攀升,虽然低保对象有出有进,动态管理,但低保工作量大面广。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努力筹措低保配套资金,确保了低保资金按时发放,并且实现了低保金发放社会化。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低保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低保户数量增加,低保工作中暴露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资金方面的问题。近年来,低保人数逐年大副增加,规范化管理进程加快,所需资金数量不断增多,再加上近几年物价的大幅上涨,以及多次提标,导致区财政压力加大。

(二)管理方面的问题。

1.家庭收入难界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核算包括失业救济金、退休金、下岗后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打零工的收入、亲友的资助等所有收入。家庭收入隐形化是近年来低保家庭收入界定的最大难题,部分人通过隐报、瞒报等手段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而管理人员在调查中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银行存款、私有房产等作为公民的隐私权,民政部门无权强行查看,每个低保家庭的实际收入非常难确定。因此,对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审定只能依靠对本人和邻居的询问,掌握的情况真实性难以保证。

2.动态管理阻力大。因低保家庭收入不固定,民政部门与社区工作者要定期跟踪随访低保家庭,以随时了解最新情况,而对低保户跟踪随访的间隔时间,根据对象性质来确定。一般对C类低保户每月随访一次,B类低保户每季度随访一次,A类低保户则是每年随访一次。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许多低保户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从而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人身攻击,阻碍了低保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下岗、失业、疾病等造成的贫困是暂时的,当被保者摆脱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而言,退出机制反应慢是一个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保者的收入包括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但作为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对被保者经济收入上的动态监控缺乏有效措施,社区居民小组,也很难做到有效监控,使一部分收入高于低保线家庭不能及时退出,因而被保者的救济标准审定和“脱保”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

3.管理队伍素质低。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负责实际的入户调查、计算家庭收入和跟踪随访等工作,工作阻力大;以及过低的工资报酬导致社区招聘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尽管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但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工作效果还是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人手严重不足。各居民小组长并不是专门从事低保工作,而是身兼数职,包括计生工作、禁毒工作、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等,常常是一个工作人员负责几百户低保户的跟踪随访工作,超负荷的工作量加上过低的工资报酬,以及工作人员很不稳定,严重影响工作质量。

4.流动低保户管理难。近年来,由于城市拆迁、低保户流动等因素使许多低保户已不能在原址居住,造成一个居民小组的管理对象分布在几个居民小组(或几个社区),不能适时调整,一方面给低保管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低保工作中的漏洞和骗保者欺骗组织的行为。

四、加强低保工作的建议

城市低保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程,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它对维护社会稳定及人民基本生活权益,完善全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抓好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低保工作水平。目前,由于低保面的扩大,低保任务逐渐加重、工作量越来越大,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低保工作者队伍是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首先,应该给每个社区配备一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并且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其次,对专职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求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强,有很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又要具备体察民情、善于做调查研究和做群众工作的经验,才能保证各项民政保障及社区建设工作在基层得到有效的落实。最后,要积极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信息化网络,熟练电脑信息化管理,以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低保规章制度,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具体的低保制度,但还不完善。比如:低保户的收入核算方法,对低保者的年龄限制、限制农转非户进入低保等,这都是我区在总结低保工作实践和学习先进县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非常适用于当前的低保工作,急需出台新的有法律效力并符合当前实际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以便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工作。

(三)加强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严格落实低保工作职责,加强小组长的入户访视,做到低保类别清、致贫原因清、补差金额清、家庭收入清、家庭住址清。根据低保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低保金,对超过保障标准的家庭及时、坚决停保,工作人员要克服畏难情绪,该退保的退保,该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针对部分申请低保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有的采取虚报、伪造、隐瞒、骗取低保金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打击骗保的不良行为,以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有限的资金切实用在需要帮助的人群身上。建议在入保时同时签订《脱保协议》,细化低保户的责任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促使低保对象消除依赖思想,坚持自力更生,早日改善处境,走出低保范围。

(四)加强检查审查,加强对流动低保户的管理。民政局和井坪镇要把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集中对群众反映问题多、矛盾深的社区进行拉网式排查。一要将骗保、人情保等违规行为彻底清除出低保;二要把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工作人员清除出管理队伍。在检查中要包括对低保户管理方面的检查和低保户资料建档方面的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低保户的管理。井坪镇、各社区要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按居住地划分管理对象,切实做到变化随时上报,资料随月运转,进出随月更新,低保户随居住地管理。

(五)宣传引导更新观念,以再就业代替享受低保。一方面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新闻媒体应该进行正确的舆论宣传,改变人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低保是国家的救济,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无能为力的表现等。要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难户对低保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即低保不是施舍与恩赐,进低保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终走出低保,而不是永远躺在政府的怀抱里。另一方面要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对于一些有劳动能力而申请低保的,要与劳动力市场衔接,通过介绍工作,帮他们实现再就业,坚决杜绝身强力壮的年轻人依靠低保生活,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从根本上帮助低保家庭脱贫。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2篇

福贡县民政局关于86年碧江拆县时被征地 居民申请提高城镇低保待遇办理情况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3篇

改革开放之后, 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有些地区人民目前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 有些人由于意外的发生, 丧失了基本的劳动力, 这些人群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 国家要想实现共同富裕, 就必须要保障这一部分人群的基本权利, 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及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我国城乡低保政策的实施, 在很大程度上面保障了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解决了他们的温饱问题。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 国家制定的城乡低保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下面地方政府在实施的过程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政策来执行, 导致了低保户的认定比较随意, 同时低保资金的发放不到位, 这极大的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我国城乡低保工作及低保资金发放上面存在的问题

(一) 指标名额的限制及认定问题

在我国, 由于城乡居民保障起步较晚, 相关基础信息系统建设较为落后、城乡家庭实际收入核实较为困难, 这就导致了低保对象在认定及低保资金发放上面成为一个难题。在我国, 大部分地区在低保对象的认定及指标名额分配上面, 采用的是传统的分配名额的方式。由于受住户和人数比例上的限制, 有些人搞“分家合户”的假象, 而所谓“应保尽保”也是在限定名额内的保障。例如黄陂区某镇居民中有三级残疾人6人、癌症患者5人、患其他各类重大疾病的15人, 这些人员应该均享受低保, 但是由于名额分配的分配方式, 导致这些人员均没有享受到低保。

(二) 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 近几年, 虽然我国各地区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区别, 各地区的贫困人数也是不尽相同, 低保对象在各地区间分布非常不均衡, 有些县区的低保人数覆盖面要大大高于所在省份的平均水平, 其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在落实上面非常的不到位, 易进难出及只进不出等现象较为常见。这极不利于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切实落到实处。

(三) 管理工作力量薄弱

管理工作力量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就是低保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主要原因是这些人员对日常低保管理工作意义的认识不足, 有一部分低保管理人员是靠关系才进入本部门工作的, 自身缺乏专业的知识, 对工作认识不足, 缺乏激情。各地区社会保障部门只是按照国家的要求设立相关的岗位, 但是在岗位人员的录用上面, 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 再加上平时疏于对这部分人员的考核培训, 从而就导致了这一部分人员在知识储备上面较差, 知识面较窄, 进而使得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没有切实落到实处;第二就是缺少管理经费及管理手段落后。

三、解决目前我国城乡低保工作及低保资金发放上面存在的问题的针对性措施

(一)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为了更好的将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切实落到实处, 我们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首先就是要宣传低保政策。各地区可以采取在本地区主流媒体上面开设相关低保政策及资金发放的专栏, 积极开展各种以低保为主题的贫困救助宣传周活动, 从而提高城乡群众对低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及基层干部对低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其次就是国家要办试点找路子。例如国家可以确定几个地区开展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确保低保资金落到实处的试点。在低保的认定上面探索实行一些新的方法, 例如3+1的新型综合测评法。3+1的新型综合测评法指的是对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分别按照0.6、0.2、0.2的权重进行综合加权评分, 然后再按照0.6、0.4的权重对综合加权评分结果及村级民主选评投票结果进行二次加权, 最后根据二次加权的得分来确定最终的保障对象[2]。再次是改变调研程序。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在对低保户的调研及低保资金发放的调研上面, 主要是采用以面上调查为主, 以随机抽查为辅的调研方法, 现在, 我们应该积极采取一些新的方法, 例如可以在我国各地区采用地毯式及解剖麻雀的新的调研方法, 这些方法可以更好地了解低保资金的发放落实程度及低保户的真实性。最后就是在低保对象的确定上面, 要充分发挥各地区居民群众评议的重要作用。各地区要积极建立完善居民评议制度。

(二)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为了确保低保资金落实到真正需要的人员手中, 就需要我国各地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首先就是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新型低保管理运行模式, 即城乡各地区基层政府应该在社会事务办公机构下面设立社会保障机构, 同时要将原来的民政办公机构与人社服务中心机构合并到现在的社会保障机构中, 从而从真正意义上实行人力与物力资源的有效整合, 进而实现上对区民政局及社保局负责, 又可以和各居委会、组、低保户进行及时有效的对接管理。各地区低保户确立好以后, 在管理方面就要严格执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最大的好处就是确保该享受低保的享受低保、该退保的退保。为了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就要及时进行分类核查, 要定期核实享受低保的低保对象的生活及经济水平, 对低保对象的名册至少一年要复核一次, 对于那些家庭经济收入相对稳定的低保户, 最少半年就应该复核一次, 对于家庭收入波动较大的低保户, 基本上每季度都要复核。其次就是要确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要对那些依靠自己的努力而脱贫致富要予以特殊的奖励, 同时要积极鼓励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主动去进行再就业或创业。最后就是在低保的最终出口环节, 要严把出口关, 例如凡是年满18周岁的年轻人, 大学毕业后就已经就业的, 迁出、死亡的均不得享受低保。

(三) 提高管理力量

为了有效提高基层管理能力, 首先就是要加强城乡低保信息化建设。我国财政厅要逐年向各省份发放充足的资金用于各地区低保信息化的建设, 同时, 各省市民政厅要积极建立关于社会救助的信息化平台, 并且要为本地区所有的乡镇、街道及社区配发必要的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 要大力支持建立本地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互联的低保信息平台。二是各地区政府要积极落实财政厅下发的工作经费。三是要加大对低保个人人员的培训, 不仅要加强专业技能实践培训, 还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培训。四是要建立核对中心。各地区省市级相关部门要千方百计的强化本地区民生领域力量方面的配置, 各地区省编办要在民政厅下面成立具有事业编制的实际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同时本地区领导必须要亲自督办核对机构的建设与建制情况。例如, 甘肃省财政于2014年一次性筹备6000万用于甘肃省低保信息化建设工作, 随着这一部分资金的投入使用, 安徽省民政厅已经建立了社会救助信息化平台, 同时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互联的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同时, 甘肃省各地区市、县目前均建立了核对机构, 这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甘肃省各地区的基层民政干部队伍。

四、结论

党中央出台的城乡低保政策不仅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共同富裕的体现, 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贯彻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人民的幸福指数, 同时更加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

参考文献

[1]陈明文.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推进城乡低保统筹[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 (02) .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4篇

(丹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提高到24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每人每月200元保障标准的镇(区)提高到240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170元低保标准的乡镇统一提高到210元。

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标准提高后,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对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

二、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20%来确定。

1.执行240元低保标准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288元(不含288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240元标准的镇(区)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288元(不含288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210元标准的乡镇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252元(不含252元)。

城市居民低保政策 第5篇

一、城镇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榜”公布的原则。

城镇低保政策

二、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元/人月的家庭均可申报。

城镇低保政策

三、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计算。城镇低保政策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城镇低保政策

五、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有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常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1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城镇低保政策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城镇低保政策

七、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2、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镇低保政策

八、办理低保的时限和要求: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城镇低保政策

九、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明显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位为申请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民政局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继续追问: 来自手机问问 刑释人员无固定居所无正常工作该如何申请低保补充回答:

一、特困刑释人员的范围

特困刑释人员是刑满释放人员中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为确保特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刑释人员的救助工作。

要做好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工作,首先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特困刑释人员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努力搭建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其次必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全县特困刑释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特困刑释人员过渡性的期限

必须明确救助对象,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家庭没有住房,靠租房度日,无固定收入的。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缺乏一技之长,就业有困难的。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居)委会;

2、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办审核;

3、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明确对象后,必须加强对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的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救助证》,每人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特困刑释人员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在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

对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街道办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对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办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编辑本段

三、特困刑释人员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

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特困刑释人员的切身利益。应该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惠及特困刑释人员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一)争取各级政府把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困刑释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特困刑释人员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城市居民低保申请书 第6篇

**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今年63岁,家住兴华路XX号,平房(23平米),与妻子离异,现独自生活,身体长期有病,不能干重体力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靠亲属救济勉强糊口,年收入不足180元,生活异常艰难,当我-

当我听说还可以向社区申请低保,我非常高兴,本来已绝望的心又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为此,特向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身体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只能让我命悬一线,希望社区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7篇

(一) 我国城镇低保制度的发展。我国城镇低保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探索阶段 (1993~1997年) 。

1993年5月,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发布了《关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 宣布从1993年6月1日起在上海实施低保制度。这也是低保制度在中国的第一次试点。上海市的城市低保工作让从事救助工作的民政部看到了救助贫困居民的新工作思路, 于是在民政部的倡议下, 截至1995年底, 包括青岛、大连等12个城市也开始陆续尝试初步建立城市居民保障制度。民政部的倡议和低保各地区低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使得中央看到了社会救助改革工作改革的新方向, 并引起了高度重视。1997年3月, 中央政府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 , 明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城市居民低保制度。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铺路”, 主要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测定方法、资金来源和发放形式, 对保障对象进行摸底调查。经过4年多的探索, 我国完成了低保工作的探索, 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巨大突破, 初步形成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框架。

2、推广普及阶段 (1997~1999年) 。

继《纲要》发布后, 1997年9月初, 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 各地要抓紧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并合理确定低保的对象, 合理划定低保线的标准;各地政府要起到领导作用, 积极把城镇低保工作引入到正轨上来。《通知》下发后, 不仅鼓舞了此项制度在剩余的建制市县的开展, 更促进了先行者对此项制度的完善发展。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党的领导和号召, 城市低保制度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 这一时期明确界定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即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受助对象从“三无”人员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到1999年9月, 全国668个城市和1, 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中, 传统民政对象占21%, 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占79%。在这一阶段, 城镇低保制度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取得了巨大的飞跃, 城市低保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3、发展完善阶段 (1999年至今) 。

以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标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2008年10月, 民政部下发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及群体认证办法》;2010年8月, 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2012年12月底,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 》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了城市低保对象的识别问题, 进一步细化了低保群体的资格认证标准、家庭条件调查程序、申请受理程序等具体的操作措施, 低保群体的认证更加科学, 也提高了低保工作的认证效率, 使得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针对低保标准参差不一的问题, 2011年5月18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详细地规范了关于各地如何科学制定城市低保标准问题。2012年9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针对低保对象认定、低保标准、申请批准程序等问题提出了六大政策措施。这一时期基本上完成了“应保尽保”的工作。此外, 在此期间低保救助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救助的内容不再仅仅局限于收入上的救助, 还增设了教育、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援助服务。例如, 2007年12月, 建设部、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根据当地住房的平均租金以及居民收入情况, 对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群体提供适当的住房补贴。可以看出, 这一个阶段是我国城镇低保制度走向成熟和规范的阶段。

(二) 我国城镇低保制度评价

1、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自城镇低保实施以来, 数量和地域上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是显而易见的。但这里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仅体现在数量和地域上, 而且还体现在保障对象上。保障对象的不断扩大最能体现出城镇低保目标功能的不断演进。23年间, 城镇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经历了从下岗职工到城镇低收入群体, 再到低收入的城镇流动人口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前, 由于“充分就业”和“单位制”的福利政策, 几乎不存在城镇居民贫困问题, 直到90年代后, 部门职能关系的变更和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改变了传统的职业福利政策, 大批职工下岗, 城镇居民贫困问题开始涌现, 城镇低保制度应运而生。城镇低保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下岗职工提供临时性的救助。但是此后很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城镇低保制度的需要, 保障的目标群体很快转向城镇居民。1999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将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纳入保障范围;随后2001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 将城市低保对象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目前, 城镇低保的范围已经比较全面, 未来可能将主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的就地低保问题。

2、保障标准的设置不断合理。

城镇低保最开始采用的是固定的低保标准测定方法, 虽然不同区域测定的方法不尽相同, 但是大都有“一刀切”的色彩, 且保障的标准也偏低。虽然标准不断提高, 但是提高的措施只是要求各地应确保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某个标准。直到2011年, 民政部为规范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措施, 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此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要求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后, 城镇低保的标准设置成为了一种动态的联动机制, 现今的低保标准设置与调整方法主要包括与总消费价格指数 (CPI) 挂钩、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与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挂钩、与食品价格指数挂钩以及以单项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为调整依据多种方法。无论是哪种方法, 都摆脱了以往的固定增长机制, 有利于实现低保群体生活水平的实质性提升, 让他们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3、保障方式不断综合丰富。

保障方式的不断丰富主要体现在专项救助工作的成就。城镇低保制度在设置之初, 带有临时性色彩, 且保障的方式比较单一 (以收入补差为主) , 几乎不考虑受众的需求。这主要是由当时保障对象范围的狭窄性和财政支持的有限性所决定的。但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城镇低保逐渐成为一项长期的制度, 它的作用也逐渐被固化。但是, 它的标准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 而且城镇居民的贫困外延可能涉及到医疗、住房、教育等诸多方面。因此, 2004年以后,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构建成为以低保为基础, 配套专项救助的组合制度。如此一来, 城镇低保制度的外延得到了极大扩张, 保障的方式和内容也更加丰富:再也不仅仅局限于收入上的补差, 而是考虑受众需求的综合性保障。这样的保障方式也更加的人性化, 有利于低保群体的生活质量提升。

二、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制度设计的公平性不足。

一是低保界定中的歧视现象。现阶段的城镇低保对象覆盖范围虽然覆盖了绝大部分的城镇户口贫困群体, 但是一些在城镇中居住、且有固定职业、居所和收入, 但是无城镇户口的务工和流动人员却未被纳入保障范围内。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制度上的设计缺陷, 而且城镇居民也享受到了他们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如果他们生活陷入困境时却没有必要的救助, 这也不符合道义上的要求。而且, 这样也不利于城镇自身的发展和繁荣稳定;二是“福利污名”的影响。贫困人群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 被一些人认为不自立、不努力, 甚至被贴上“不劳而获”和“好逸恶劳”的标签。这些歧视的言论导致贫困群体本身就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甚至有些贫困者往往宁可流浪乞讨也不找政府救助;制度上的一些苛刻条件也使得贫困者面临巨大的压力:低保申请中的资格审核的工作程序, 产生了生存权维护对“尊严”的挤出现象, 低保对象在申请低保待遇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且需要在听证会上详细陈述贫困的情况, 在申请成功后还要张榜公示, 这些都对受助者产生了强大的心理压力和消极影响;即使在接受救助待遇后, 一些苛责的标准也会对他们产生持续伤害, 有的受救助家庭每有一次“越轨”的行为都会受到歧视, 使正当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成为低人一等的事情, 恶化了社会最低保障正常运行的社会环境。“福利污名”可能使得贫困群体认为“已经被社会所抛弃”, 逐渐远离生活群体, 甚至无法融入社会。而且这样的贫困有可能会影响到下一代的成长, 给他们也造成心理阴影, 造成代际间的贫困传递。

(二) 制度运行的效率不足。

这里的运行效率不足, 主要是指贫困家庭调查比较困难。第一, 贫困家庭的调查工作受到交易费用条件的影响。交易费用是影响制度运行的重要因素。资源的优化配置程度取决于制度实施主体对交易费用的控制:低保资金是一种稀缺资源, 在考虑交易费用条件的影响下, 低保有效实施的标志就应该是政府在行政成本最大条件下制度运行的社会效益与受众的效益达到一种最优的“平衡”。但是, 由于制度设计中家庭调查的程序不够“效率”, 导致交易的费用上升, 使得家庭调查的实际效果也变差。家庭调查困难是目前实施分类救助的主要阻碍因素, 由于交易费用条件的影响, 调查的效果本来就比较模糊, 分类就变得更加困难;第二, 技术条件也限制了家庭调查工作。这里主要是信息服务网络条件的限制, 低保的信息服务网络不完善, 使得一些信息上的核对和传输工作进度滞后, 这些也尤其体现在低保的退出机制上。

(三) 地方政府的变通运作。

低保资金是一种稀缺资源,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变通政策, 与中央政府“博弈”:一些地方政府采用“视同”的办法计算家庭收入, 将应得收入计算为实际收入, 例如, 无论其是否就业以及实际收入情况, 将处在劳动年龄段的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被认为能够拿到当地的最低工资;失业下岗人员被视同能够拿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 而无论其是否确实拿到。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虚报低保人数, 以争取获得中央的财政支持:这些虚报的人中不乏大量隐性就业、隐性收入和财产者。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则为了避免承受低保的压力, 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性质的“霸王政策”, 限制享受低保待遇者的规模。这些“霸王政策”主要表现在很多地方将处在劳动年龄段并有劳动能力的人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而无论其家庭收入状况如何。而这些都是导致低保群体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

(四) 无法根本解决贫困问题。

最好的救助方式应该是使人摆脱贫困。单纯的救济只能保一时之利, 却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低保群体中存在着大量的有劳动能力者, 他们完全有能力摆脱贫困, 自力更生。而且长期的救助可能滋生“福利依赖”现象。这主要是由于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城镇低保水平太低, 保生存但不能保发展, 因此对低保者的就业刺激不足;二是由于在本来救助的基础上, 附加了大量外延福利, 这些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 削弱了低保对象再就业的积极性;三是低保对象的分类不够清晰, 难以从低保群体中选择就业激励对象, 使得一些原本有就业意愿的群体无法就业。

三、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转变的思路

当前针对城镇低保制度的政策转型思路大致上分为三种:资产性转变、构建专业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在城市低保的基础上重构城市居民生活援助制度。

第一, “资产性”转变思路。这是由谢诺登教授提出的一种转型观点, 原理是通过增加贫困群体的资产积累来代替收入补差, 具体的措施有两项:为穷人建立个人账户, 通过配比的激励方式激励穷人储蓄;为穷人提供教育和培训, 以激励有劳动能力者就业或创业。这种转型思路可以极大地消除城镇低保中的“负激励效应”, 并为贫困群体储蓄和发展提供了较大动力。但是, 这种转型思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转型针对的群体比较狭隘, 只是针对有劳动能力的群体, 而忽视了伤残、年老、单亲等特殊贫困群体;二是“个人账户”的激励机制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完备的配套体系, 但是现今来看这是不现实的;三是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 我国还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 做到个人信息在收入、储蓄、信用等方面的联网化, 因此会阻碍个人账户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二, 构建专业的社会救助体系转变思路。从本质上来说, 就是扩展城镇低保制度的外延, 丰富救助的方式。贫穷的原因是多样化的, 而且贫穷可能影响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例如医疗、教育、住房, 等等。不同于农村贫困群体, 城镇居民的生活需求可能会更加复杂, 单纯的收入补差可能无法满足生活中对于各个方面的需求。丰富低保救助的外延, 可以有效地提升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 提高救助的效用。但是, 这种转型思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制度设计尚不完善的情况下, 只增加救助的外延会迅速增加交易费用的成本, 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二是增加的救助内容可能会引起低保的“负激励效应”;三是高额的低保专项救助补贴可能会增加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现象。

第三, 在城镇低保的基础上重构城镇居民生活援助制度, 对现有的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优化, 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低保的外延。其大体的思路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 可以看出, 要想在城镇低保的基础上重构城镇居民生活援助制度, 有三个问题是最关键的:一是规范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是“让该进来的人进来”:适当平滑低保的门槛, 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争取将在城镇中居住、且有固定职业、居所和收入, 但是无城镇户口的务工和流动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内。退出机制是“让该退出的人退出”:退出机制的关键在于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 将已经摆脱贫困的群体退出低保机制, 以减轻财政负担;二是完善家庭调查工作, 这也是现阶段最关键的问题。从流程图中可以看出, 家庭调查的结果是进行救助分类、分类施保和低保退出核查的基础和依据;三是在专项救助中突出就业援助的地位。众多的低保外延虽然丰富了低保救助的方式, 但是要警惕它所带来的“负激励效应”。因此, 要突出就业援助的地位, 使有劳动能力的群体尽快脱离贫困,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低保的人数, 还可以提高剩余低保群体的待遇标准。

参考文献

[1]李迎生, 肖一帆.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与改革的路径选择[J].江海学刊, 2007.2.

[2]张峻豪, 邓大松, 黄玉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困境分析与政策转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4.12.

[3]]祝建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整与转型:地方实践与制度重构[J].学习与实践, 2010.10.

[4]陈玲玲, 刘敏.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回顾、问题及政策选择[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3.

城市居民低保会议记录 第8篇

时 间:xxxx年2月8日

地 点:世纪家园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陈美(社区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参加人员: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全体社区工作者

记录员:黄晓香

主要内容:

1.由陈美主任通过对低保申请对象唐雨山家庭的入户走访调查,所了解到的情况,向到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居住在世纪家园45号楼107室的唐雨山今年73岁,妻子张亚兰今年69岁,夫妻两人年老体弱多病,特别是唐雨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等多种疾病,需经常住院治疗,并要长期服药,每天药费就要近30元,xxxx年因为高血压引起头昏突然摔倒而摔断了肩膀骨头,住院23天,xxxx年9月又因肺病住院近30天,两次住院花去了相当大的费用。唐雨山共有一儿一女,儿子下岗后一直帮老板打工,xxxx年夫妻闹离婚,媳妇长期离家,儿子既要帮人打工,又要培养一个上初中的女儿读书,生活非常困难。女儿20下岗后,帮个体户打工,女婿也在同年下岗,现在帮个体户打工,外甥又在盐城大学读书,女儿女婿帮人打工,挣钱不多,又要供儿子读大学,生活非常拮据。经调查测算唐雨山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根据“按标施保”原则,初拟考虑给予年人均补差照顾,纳入低保范围。

2.与会的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听取陈美主任对唐雨山家庭情况的详细叙述后,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经讨论,与会人员认为与调查情况相符,根据低保要求,结合唐雨山一家的实际情况,纷纷提出合理的建议,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认为应该给予考虑低保照顾对象。

3.最后对该申请对象进行举手表决,并进行签字确证,其中实际参与表决人数为25人,其中举手表示同意人数为25人, 最后经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致同意将唐雨山的本人申请,由居委会向上级申报办理低保。

群众代表(签字):

居委会代表(签字):

世纪家园居委会(章)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9篇

一、目前我街道低保工作现状我街道目前共有1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xxxx行政村、xxxx居委会、xxxx管委会,人口10.xxxx人,其中户籍人口3.xxxx人。低保人数由2002年1月份的14xxxx38xxxx,增至目前的70xxxx151xxxx,月发放低保金由原来的3536xxxx增至18267xxxx,保障对象占户籍人口4.32。造成低保人数和低保金额不断攀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划调整,外街道转入。两次区划,分别将鹭鸣苑、凤鸣苑、银轮花园、兴隆新寓和向阳村划归我街道管辖,上述地区的低保户转入我街道;二是外区转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大批被拆迁户购卖二手房进入我街道。2003年4月市政府颁布的低保工作实施细则,对人户分离的低保家庭做出规定,因此原低保户陆续将户口迁入我地区,自然成为我街道保障对象;三是保障金的提高,扩大了保障范围。自2004年1月份最低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22xxxx提高到24xxxx后,使原来高于22xxxx的一部分“边缘户”被纳入保障范围;四是2003年9月份的全市“三小车”整治工作中,将部分“三小车”车主及其家庭纳入低保行列;五是所街、向阳二个村的失地居民中的年老多病、孤寡残人员被纳入保障。以上情况造成了我街道低保人员以每年净增60xxxx人的速度增长。

二、当前低保工作的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实施过程中党和政府为城市贫困居民构筑的一道安全网,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低保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省也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转发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操作办法,一是要求保障对象的全员化。《细则》第五条规定:凡我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范围涵盖了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失业、无业人员等我市户口全体社会成员;二是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则》中明确了申领审批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审核——张榜公布——上报审批和低保金发放,对每一个步骤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使低保工作公开透明;三是规范了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区民政局和市民政局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从事低保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低保居民的法律责任,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关于城镇居民低保的申请 第10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叫杨玉英,女,现年43岁,无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观瀑社区,由于家庭收入低,基本生活无以为继,特申请城镇最低生活救助。现将我家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本人:因文化低我不到稳定工作,结婚时在丈夫原籍地未分到田土。

丈夫:肖爱民,45岁,身患糖尿病,不能做重体力劳动户口在马头桥镇铁炉村4组。

大儿子:肖坤东,在丰田中学上学,户口在观瀑社区。小儿子:肖真,在解放小学上学,户口在观瀑社区。由于我们夫妻二人都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两个儿子上学负担很重,我在县城租房照顾小儿子读书,家庭经济异常困难,生活十分拮据,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儿子上学也受很大影响。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万般无奈之下,申请低保待遇,敬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帮助我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望政府批准为盼。

申请人:杨玉英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11篇

城市低保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人员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 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政府行为, 是政府依法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政策。

2 S市城市低保相关内容介绍

2. 1 S市城市低保制度最新内容介绍。S市民政局官网上最新发布的 《关于印发S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 ( 试行) 的通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1. 总则; 2. 保障标准; 3.申请及受理; 4.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 民主评议; 6. 审核与审批; 7. 低保金的发放; 8. 日常管理; 9. 监督等几个重要方面。

2. 2 S市政府关于城市低保政策的变化。S市从2006 年至今, 有关低保政策一直是在发生变化的, 通过对相关文件的分析, 可以从数字的变化体现出低保政策中有关 “低保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政策要求; 同时通过数据变化我们也发现,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也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体现了当地政府的应时代发展需求变化的特点; 不仅关注城市低保, 也关注城市低保边缘户这一特殊群体, 不仅关注到了, 而且还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

2. 3 城市低保边缘群体。S市政府关注到 “城市低保边缘群体”这一特殊群体, 并出台相关文件来对这一群体进行帮扶, 如2007 年颁布的 《S市对城市低保边缘群体实施专项救助的方案》 规定了救助的标准和项目, 在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给予了说明, 通过相关政策我们发现城市低保边缘群体的标准高于城市低保群体, 而且政策还规定了像 “两节”救助、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体现了政府政策的弹性特点, 也体现出政府对这一类群体的特别关注。

3 城市低保制度存在的弊端

3. 1 福利依赖问题。低保制度在帮助困难群众缓解基本生活需求问题的同时, 也存在低保制度养 “懒汉”的情况。由于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 “安全网”, 因此, 类似社会救助、福利都会向低保群体倾斜, 从而造成低保受助者往往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廉租房、医疗救助等多项社会福利, 这些无偿得到的社会福利的总和有时会超过个人劳动获得的报酬, 这就造成许多低保受助者根本没有就业、改变现状的想法, 反而对低保形成了一种依赖。

其中部分低保人自身没有就业的意愿, 认为自身贫困是由政府造成的, 所以理所当然的享受低保; 还有一部分是由于自身的一些因素, 与相关政策要求发生冲突, 造成他们对低保福利的依赖; 还有一部分人是侵占低保福利者, 虽然低保政策相关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有严格的标准, 但是还是让一部分人钻了政策漏洞的空子, 出现像骗保、利用关系等侵占低保福利。

3. 2 救助措施单一, 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城市低保政策是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 但是在满足基本需求后, 他们还有其他方面的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 如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就业的需要, 甚至是更高层次的精神方面的需求。如果这些需求得不到合理的满足, 只会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中, 并且无法很好地融入主流社会。S市政府2015 年新发布的试行通知中提及到 “低保标准要依据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费用及各项经济发展指标确定, 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 仅仅也是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需, 其他方面的需求没有涉及; 接受低保福利者要接受社区提供的就业机会, 但是存在的问题是就业培训不能实质的帮助他们解决工作问题, 所以难以有效改善贫困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对策

4. 1 福利依赖问题的解决。首先, 对于不主动就业者, 要从思想上改变他这种不正确的认识, 提高他们参与社会的能力和信心, 社区也要不定期举办相关的讲座, 加强社区文化建设, 培养公民正确的社会福利意识, 树立正确的社会福利观。其次, 要完善就业体制, 提高低保人与社会的联系, 促进其合理就业。另外对低保福利侵占者要严惩, 减少此类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建立更加完善的审批、监察、管理等体制, 让真正的低保户享受应有的福利。

4. 2 完善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目标的配套制度。低保制度可以满足低保人最低生活标准, 但是额外的需求无法很好的满足, 所以为了缓解这一问题, 需要在低保制度的基础之上, 进一步发展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采取多样、内容丰富的形式, 如提供节假日补贴、粮油补贴或其他的额外补助。S市在对城市低保边缘群体实施专项救助方案中就涉及到就业、就学、就医方面的救助, 还涉及“两节”救助、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等。笔者认为, 还需要发动社会力量, 通过政府和各界爱心人士的支持和配合, 创造出一个利于政策推动、执行的环境, 推向制度化、规范化。

4. 3 发展型低保救助制度的运用。发展型社会政策重视社会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重视对社会问题的预防。针对低保人群的社会福利政策不应该仅仅只是事后的消极救助, 而更应该采取积极的政策来预防贫困状况的发生。

低保对象面临的问题并不是靠简单的临时救助就可以解决, 所以需要借鉴发展型社会政策的发展思想, 运用发展的价值和理念帮助低保户。改变传统的观念, 强调个人的发展, 相信他们是有能力的, 可以发生改变, 对他们进行赋权, 激发他们的潜能等。

参考文献

[1]关信平.社会政策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王春丽.我国城市低保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 (5) .

关于城市居民低保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12篇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题目: XXXXXXXXXX 姓名:XXX学号: 专业:行 政 管 理层次:年级:学校: 工作单位:X X X X X X指导老师:完成时间:

咸阳市城市低保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X X X

2012春行政管理本科XXXXXXXXX(学号)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实际情况,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

益,促进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7月初至8月中旬,在市民政局社会

救助科同志的配合下,笔者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

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查看有关数据资料、现场察看社区低保对象公布栏、发社

会调查表、进低保对象家庭走访等多种形式收集掌握情况,对全市低保工作情况

有了基本了解。

一、基本情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从

2007年 开始建立这项制度。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

努力下,全市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城市低保工作法规政策文 件,城市低保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保障全市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推进全市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城市低保相关规定

1、保障的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2、收入包括的内容: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3、不计入收入的内容: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4、各级的职责: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

作。

5、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的程序:由户主向所在社区申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

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社区初审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

出上报,街道办复审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国务院条例),6、城市低保分类:一类是全额救助人员,对象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二类是分类施保的对象,六

十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丧失劳动能

力的危重病人等,每人在享受平均补差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至20元的生

活补助。第三类是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

(二)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2007年,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35584户,87956人,(秦都区18940人,渭城区20381人。)2008年37170户,90786人,(秦都区18994人,渭城区

19687人。)2009年37669户,90006人,(秦都区18488人,渭城区19772人。)

保障标准2007年秦都区渭城区160元/人月,其它县区140元/人月,2008年、2009年,秦都区、渭城区180元/人月,其它县区160元/人月。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资金来源中省占80%,城市低保市级按可用财力的2%,县按可用财力的1%

配套。一方面加大向上争资力度,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逐年增加,一方面加大落实

市县两级配套资金力度。建立了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每个月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低保资金用款预算计划,财政 部门核实人数

和金额后,及时将低保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低保资金专户,民政部门再划款到专

业银行,由银行负责打卡发放给低保对象。这种严格规范的资金运作模式,确保

了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四)健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了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管理服务网络,配备了专人专

抓,落实了基层低保工作力量。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出台了《咸阳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制定并完善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制度、入户调查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低保工作程序。

数字民政建设成效显著,目前已建立了民政信息局域网,实现了各类低保数据网

络传输并延伸到了街道、乡镇和社区,提高了低保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调查中发现城市低保目前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市城市低保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影响了低保工作的进展与成效。

(一)对低保政策掌握不严,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被纳入了低保范围。

一是部分改制企业职工、部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和地方一些上访老户

等特殊群体,违背低保法规政策规定,被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审批时把关不严,“关系保 ”、“人情保”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基层

人员平时不善于学习,对低保政策制度不了解,不熟悉,拿原则做交易,拿政策

讨人情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在个别工作人员身

上表现还比较突出。

四是公示制度坚持不好、透明度不高,居委会办事处的说了算。

(二)低保动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低保工作成效。

一是低保对象自觉申报意识差,并且普遍怀有不愿退保心理,绝大部分低保

对象都没有按规定做到自觉定期向社区低保服务中心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即

使自己家庭 收入提高了,享受的保障标准偏高或者不符合吃低保条件了,在低

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也不会如实报告,不答应降低保障待遇,更不愿意

退出低保。

二是不少居民攀比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家庭收入也没有比一些低保对象好到

哪里去,“他人吃得,自己也吃得”,因而,不管是否符合条件,也纷纷提出吃

低保,一旦未被 批准,往往就和低保工作人员吵闹不休。

三是工作力量薄弱。我们现在一个县有几万低保对象,一个办事处乡镇有几

千低保对象,但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却寥寥无几,到现在多数县区,分管低保工

作只有1-2个人,街道办没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头绪多,顾头顾

不了尾,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和作工作效率。

四是收入核实难。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是隐性收入无法计算,如打工人员买车的、蹬三轮的、开摩的的、摆小摊的等人,都是良心帐,给从事

基层工作的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五是县区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城乡低保金不能及时按标准发放。由于

上述因素的制约,影响了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成效,低保对象进易出 难、进多

出少的问题普遍存在。

(三)统筹协调不够,各项救助政策没有形成有效衔接。

主要体现在少数职能部门责任意识不强,落实工作不力,发挥作用不够,落

实扶持救助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不完全到位,社会救助、社会保障衔接不够,全社会参与救助的体制机制还没有有效形成。

三、建议与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低保法规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使广大居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低保”观念,自觉摒弃“低保就是吃国家大锅饭,不吃白不吃”,“能吃到低保那是能耐”等等以能吃低保为荣的错误思想。逐步

形成大家自觉理解、积极配合、共同监督低保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切实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一方面,对低保对象的审批工作,坚持严格按操作程序办理,切实做好入户

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等各项工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政策规定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额公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减少和防止“关系保”、“人

情保”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低保对象的动态

管理。动态管理工作要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年第四季度进行普查和年检年审。

各级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和低保工作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中,要认真坚持对低保法

规、政策、制度和低保对象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及时掌握低保

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按季度办理保障金增、减、停

发手续,切实做到 低保对象有进有出,以切实解决滥保乱保和应保漏保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确保向上级争取的低保补助资金逐年稳

步增加。另一方面,市、县级财政也应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

把低保工作 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项列支,尽快改变当前从低保资金中列支的作法,切实解决对低保资金的不合理挤占问题,从而达到提高保障对象的保障水平、增强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目的。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低保管

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低保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组

织协调作用,督促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工会、乡

镇、社区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立足自身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城

市低保有关工 作。

(五)进一步抓好扶持救助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努力提高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建设、城管、税务、公用事

业、电力、广播电视、司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对低保对象 给予救助、减免有关费用,并对保障对象进行就业扶持。适时对有

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对落实不

力的,要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督促其落实到位。同时,还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低保对象的良好风尚。

(六)要严查不正之风,保持低保队伍的纯洁性。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区低保工作进行明查暗访,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倾听低

保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发现问题要随时通报,对一些吃拿卡要变相向低

保户要好处的人,一经查处,就不姑息迁就,建议单位领导坚决将这些人调离低保工作。

(七)改进和完善社区低保工作。

社区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低保的公平、公正,损害了低保对象利益,而且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随着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为主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城市低保的含金量越来越大,居委会的问题也将日益凸显。解决社区在低保工作中的两大矛盾,笔者认墙,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简化低保操作程序,为居委会“减负”。

(1)改变城市低保申请受理程序。将社区受理申请的职责移交街道(乡镇),同时每个社区明确一名低保专干,由街道(乡镇)统一聘用,民政所统一进行业务指导和业绩考评。街道(乡镇)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通知社区低保专干限时入户调查,杜绝社区干部索、拿、卡、要和故意拖延的现象。

(2)低保调查“减量保质”。低保对象的补助金额与家庭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入户调查尤为重要。对新申请对象,目前要求必须做到三级入户调查,即社区初审调查、街道复审调查、县级审批调查。实际操作中,社区三次调查都要参与,然而后两次调查一般并不能获得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如果实行分类入户调查,即对家庭情况较简单对象(三无、孤幼、无劳动力、年老重病等),由县、乡、居三级同时进行一次调查;对家庭情况较复杂(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子女成年、做临工等)或第一次未调查清楚的对象,则可以进行第二次有针对性的调查。这样可以在不降低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大大减少社区的工作量。

2、健全工作监督机制,为社区“塑型”。

(1)建立事前预防机制。一要出台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政府名义或由民政、监察部门联合出台文件,从制度上保障城市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二要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每个低保工作机构上等方让低保工作者和低保对象都知道违规的代价,这样既可时刻提醒工作人员,又能警示广大工作对象。三要严把低保对象审核关。严格执行三级评议评审程序,避免不符合条件对象混入低保群体。

(2)加强事中监督力度。在事前预防的基础上,对可疑现象立即查实纠正,制止不良现象发生。一要加强工作督查。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定期对社区低保工作进行检查。二要充分发挥张榜公示作用。张榜公示只公布户主姓名,有时对不上号,不利于群众监督,要将户主照片同时公示,以更好地进行监督。三要做好信访工作。群众信访是业务工作的“晴雨表”,要通过信访,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妥善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

(3)强化事后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社区的违规行为,由业务指导部门责令整改和惩罚。如社区搭车收费,除责令退还款项,可采取要求公开道歉、取消年终评先资格等方式进行惩罚;对社区工作人员个人违规行为,由民政、监察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可采取辞退、取消专干补贴或奖金、垫付违规发放低保金等形式予以处罚;对低保对象出现的违规行为,如造假骗保的,应立即停发其低保金,并追回冒领款项,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建立素质提升机制,为社区“强身”。

(1)拓宽社区居委会进人渠道。随着各种政府职能进社区,社区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对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改社区干部来源的单一渠道为多元渠

道,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从企业下岗管理人员中招聘、引导大学毕业生基层锻炼式拓宽社区工作人员来源渠道,提升其整体素质。

(2)建立专干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由于城市低保政策性强,且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区低保专干必须吃透政策,才能做好社区低保工作。首先,新上岗的低保专干,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上岗前培训,熟悉低保政策和工作程序后发给上岗证。其次,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针对新的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社区低保专干的业务能力。

(3)建立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要建立健全街道对社区低保工作的考核制度,在百分制基础上加减分,对出现延时调查、关系保、人情保、骗保冒领以及越级上访等现象的相应减分,对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介绍低保对象就业出色的给予加分。考评分数与社区荣誉和低保专干福利待遇挂钩,并对业绩优异者给予额外的物质奖励。

(八)要充分发挥社区民政信息监督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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