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4-06-08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精选6篇)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1篇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城建环保工作室、法制工作室、市社科院城市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建委的有关同志先后到建设部拜会了***副部长,到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就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和考察学习,了解了建设部领导关于拆迁管理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特报告如下。

一、建设部领导关于拆迁管理的意见

***副部长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谈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国家十分重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准备拟定《拆迁法》,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目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区,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应当对城市城乡结合部的拆迁工作予以足够重视,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应当考虑将其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无论是政府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项目,拆迁补偿安臵的标准应当一致。

(四)拆迁评估应以即时市场价为准,要建立和完善最低单价和最低安臵面积的保障制度。

(五)单纯依靠货币化安臵不能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现行的国务院拆迁法规对保障制度没能有效规范,在今后具体管 1

理工作和立法工作中要切实予以解决。

(六)应当减少行政强制拆迁,采用司法强制拆迁为宜。

(七)拆迁许可权力不宜下放到市辖区一级,最好按照国务院拆迁法规的规定,由市或县统一管理。

***副部长强调,应当树立正确的拆迁指导思想,要切实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管理理念。有关拆迁条例、办法规范的重点是约束政府的拆迁行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安臵问题。要注意减少政府形象工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二、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一)关于拆迁保障制度

天津市实行“评估+补贴”的补偿方式,重点强化房屋安臵,建立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一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的“双困”家庭,由政府新建一批户型小但环境好、功能全的廉租房,由这部分居民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价格承租;二是对于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但家庭年收入低于1.8万元且住房或生活困难的被拆迁居民实行“经济租赁房”制度,由其按市场价租赁房屋,政府补贴50%的房租;三是对于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拆迁补偿所得低于10万元的被拆迁居民,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约为当地商品房价格的2/3。

南京市全面推行“市场+保障”的拆迁政策,重点推进“三个转变”,即推进拆迁补偿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拆迁行为由政府直接抓向中介机构规范服务的转变,拆迁弱势群体从 2

买房难向政府托底、综合保障的转变。在补偿水平上,实行拆迁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两条保障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最低单价保障线的,按最低保障单价进行计算;被拆迁居民所得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最低总额保障线的,按最低保障总额补偿,使拆迁群众买得起房、租得起房,实现“居者有其屋”,大大改善了群众的居住条件。最低单价根据各类区二手房交易价格确定,最低总额保障线根据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以确保居民拆迁后能够得到安臵。与此同时,南京市建立了多层次的拆迁住房保障体系: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下的被拆迁居民,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500元至1800元,不到当地商品房价格的二分之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政府负责土地划拨,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房屋建设由开发单位代建);拆迁补偿款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被拆迁居民,可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每平方米2600元至3200元)。

扬州市在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的同时,全面推行 “831”工程,即每年递增建设一定数量的解困定销房,用于解决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足300元、持有市区户口10年以上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住得下、分得开、人均一间房的要求,房型设计为52、65、75平方米三种。首批定销房的综合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790元。其基本特征是“三定一不”,即定向供应、定价购买、定点建设和不能上市。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安臵,2人户可购买52平方 3

米的户型,3人户可购买65平方米的户型,4人户可购买75平方米的户型。扬州市还提供一定数量的公房、廉租房和限价商品房来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安臵问题。

(二)关于拆迁评估体系建设

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均对拆迁评估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其中尤以南京市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南京市通过一系列配套制度,建立了完备的拆迁评估体系:

1.评估机构选定的市场化。南京市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双方选择。当事人双方就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以抽签方式确定。

2.评估价格的市场化与监管的公开化、科学化。南京市不仅对评估操作程序、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评估工作准则、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评估资料的存档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还结合当地实际,对评估的各种参数作了具体的设定,既充分体现了房屋的市场价值,又以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了监管措施的到位。

3.评估争议的解决。南京市制定了拆迁评估鉴定制度:由持有争议的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超出允许的范围的,由南京市拆迁管理部门组建的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抽签选定3人以上成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为减少政府干预色彩,专家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社会人士担任,避免政府与群众的矛盾。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各承担50%。

(三)关于强制拆迁程序

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对于强制拆迁特别是行政强制拆迁的态度均比较慎重,对于商业开发项目均与被拆迁居民充分协商,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对于市重点工程项目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南京市自今年2月1日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实际行政强制拆迁的仅有3户,扬州市近两年来未实施任何强制拆迁。三市认为,强制拆迁的关键在于一是要依法进行,尤其要组织听证和进行公证,扬州市制定了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南京市在必要时还邀请新闻媒体参与,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补偿到位,天津的同志甚至认为强制拆迁必须以房屋安臵为基础;三是要有选择性,南京市仅针对重点工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非重点工程中的强制拆迁均通过司法强制拆迁程序实施。

(四)关于拆迁管理体制

天津市实行二级拆迁管理体制,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拆迁许可的审批,市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拆迁许可的核准以及政策的制定。实行这种管理体制的理由是天津城市大、人口多、情况复杂,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更加了解情况;优点在于可以充分调动区县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便于把工作做细,而且便于拆迁行政裁决;缺点在于一是难于全市统一(补贴标准),二是区县拆迁管理行为因干预较多而不尽规范。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的违规行为已经大大减少,日渐规范。

南京市和扬州市均同我市一样实行一级拆迁管理体制。

(五)关于新老法规衔接

天津市在新的拆迁补偿安臵机制实施后,对于那些按老办法 5

实施补偿但仍未得到妥善安臵的居民,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为被拆迁人提供价格适宜的住房,“在操作中解决,不在立法中解决”。

南京市新的拆迁管理办法公布后实施的拆迁项目均属重点工程,对于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有关单位在不改变政策的前提下采用适当增加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但目前适用老办法拆迁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有2000户,解决难度较大。

三、工作建议

我市实施新的拆迁条例的前两年,由于立法思路新、补偿价位得当,且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相衔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一二年来,由于补偿价位与市场价位差距越来越大,拆迁中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导致一系列群体上访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如不及时解决,将演变为严重的政治问题。因此,我市拆迁法规必须与时俱进,学习外地的经验,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通过调研,我们深切体会到,兄弟城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之所以能够开展得相对顺利,主要是因为他们抓住了“两个核心”和“两个优先”,即以最低保障制度作为拆迁补偿政策的核心,以政府标准作为最低保障制度的核心;优先安臵被拆迁居民和优先安臵住房与生活“双困”户。要解决当前我市的拆迁难问题,必须改变思路,使行政干预退出拆迁一线,实现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角色回归,政府不再作为拆迁主体,真正成为市场的调控者、管理者,通过合理控制拆迁规模、调控房地产市场供求、建立分 6

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房屋安置,完善拆迁保障机制

过分倾向于货币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居民的经济状况不加区分,必然会给部分困难拆迁家庭造成安臵难问题。为了避免这一倾向,同时又不至于矫枉过正,天津、南京、扬州三市在解决拆迁难问题时,均充分考虑到了房源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房屋安臵,突出房屋安臵的作用,既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又便于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对于促进城市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在我市现有制度基础上,强化房屋安臵,建立多层次的拆迁住房保障机制。一是对于拆迁后无力购房并且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按照规定通过廉租房确保其得到安臵;二是优先保障被拆迁居民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为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买得起、住得下”,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通过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划拨,招标确定开发主体,实行开发企业代建制,严格控制土地成本,统一定价,政府指定管理机构统一销售,禁止企业自行销售,以切实解决拆迁中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建立科学公正的拆迁评估体系

南京市的拆迁评估体系,不仅充分利用了市场的专业化资源,而且实现了政府的有效监管,突出体现了科学原则和公正原则;尤其赋予被拆迁居民选定评估机构时的参与权和对评估结果的认 7

可权,又重点强调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建议借鉴南京市的做法,建立与上位法相衔接、以市场评估的即时价格为准的拆迁补偿方式,建立科学、公正的拆迁评估制度。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过程的监管和评估争议的解决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设定,落实拆迁评估的公示制度、当事人平等参与制度、评估鉴定制度,既要遵重市场规律,又不能放松监管,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保障性突出、权利义务关系平衡的完善体系。

(三)慎用强制拆迁

建议对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予以严格限制,原则上应通过司法程序实施强制拆迁。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要对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补偿安臵问题进行严格的限定,对于市重点工程慎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对于商业开发项目禁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进行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听证,并进行公证,确保程序合法;凡进行行政裁决并实施强制拆迁的,必须实行房屋安臵。要杜绝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过滥、操作不规范、补偿安臵不落实等现象。

(四)在拆迁中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

建议此次法规修订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拆迁开发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以便于执法操作。可将国办发„2004‟46号文中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8

项目”等列为重要的公益项目。

(五)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建议尽快处理拆迁遗留问题,争取在明年法规修订工作完成之前全部清理完毕。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对个案进行“一户一策”式的特别处理,以确保新老法规的顺利衔接。建议法规修订后的新规定和做法不溯及既往,以免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特此报告。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2篇

调查报告

学校: 盐 城 工 学 院

学院: 人 文 学 院

班级: B 中 文112

成员: 张旭 1111101212 曾干 1111101213 刘义芝 1111101214 沈智韵 1111101215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数量急剧增加,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拆迁不仅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还涉及到个人和群体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繁荣。这就使得城市房屋拆迁进化为现代化进城中不能回避的一个热点问题。然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和政策的缺位已不能全面应对拆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担负起调整公权力和私权利,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任。为此,我们小组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查研究。

二、研究目的:

通过调查了解城市拆迁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以分析,并结合现有拆迁法律法规加以阐述,提出可行对策,缓解各类矛盾。

三、研究方法:

观察法、问卷法、实地访查法。

四、研究时间:8月10日至8月25日

五、小组分工:

照片、数据等资料的整理:张旭、刘义芝 问卷调查的制作:刘义芝、曾干 材料的总结:张旭、曾干

课件的制作:曾干、沈智韵、刘义芝 报告的撰写:沈智韵、张旭

汇报人:沈智韵

六、研究问题:

(一)近年来拆迁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问题: 1.政府在拆迁中的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十分严重(1)政府职能越位。政府部门未能实现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有效分离。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去,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

(2)政府职能错位。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吸引城市投资,给予房产开发商诸多的特权和优惠,不尊重普通群众的财产权和基本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处理不及时;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在未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下,滥用行政裁决和擅自实施强制拆迁。采用恐吓、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导致了群众的极大不满。

(3)政府职能缺位。城市拆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不够,拆迁规划没有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在规划审批前没能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群众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尊重。近几年来,反映城市拆迁问题的信访、上访事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拆迁纠纷主要集中在拆迁补偿是否合理、拆迁方式是否合情上。城市拆迁工作中政府职能定位不合理,政府对城市拆迁工作的监管力度不够,是造成城市拆迁工作中诸多矛盾和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2.法律法规缺位、不完善

(1)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不明,实际补偿价格过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合的”其中未见明确的补偿标准。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土建成本外,通常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支付给原居民的补偿费、装修成本、经营成本及开发商期望得到的利润。从两种价格构成元素对比来看,补偿价格严重偏低,因而导致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受损。

(2)强制拆迁行为在立法上不规范,缺乏具体操作程序,赋予了地方政府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3)新出台的《物权法》导致在拆迁实际操作过程中,少数被拆迁人往往以它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害为由,漫天要价,得不到满足就不给拆迁。3.拆迁评估问题

由于每个城市的评估机构数量有限,而且都依靠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亲缘关系揽业务,因此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市场表现出明显的垄断特征;由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业务利润丰富,大多数拆迁估价机构为利益相互恶性竞争;有的评估机构为了承揽评估业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与拆迁人串通,做不实评估,违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拆迁评估混乱无序。

4.拆迁补偿隐性不公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的有关土地及拆迁问题法律法规有《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拆迁补偿的核心是补偿价值的标准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条例》中关于拆迁补偿这一引发纠纷的核心问题的规定简单而模糊,对于拆迁项目及拆迁标准均未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补偿不公,特别是一些隐性不公的情形,经过大量资料研究,发现以下两种情形占主导地位:一是违章建筑界定难、拆除难,导致补偿标准执行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对被拆迁人的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进行确认,拆迁人不愿意支付足额的补偿,被拆迁人抵制拆迁,给予补偿又没有政策标准。二是有些拆迁人为了赶进度,减少延期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被迫对部分“难缠户”、“钉子户”给予超额补偿,引起前期被拆迁人的心理失衡,由此引发纠纷。5.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无权属证书的房屋,在拆迁时按违章建筑拆除,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二是对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多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屋,拆迁时按住宅用房补偿,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另外,一些被拆迁人在上访时反映,曾多次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主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无人受理。6.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突出

当前的“圈地热”比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过之而无不及,造成农用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不断减少,威胁我国的粮食生产安全,破坏生态环境。主要表现在:农民失地现象严重;因城市拆迁问题上访呈递增趋势;在被拆迁户中,低收入、低补偿款的拆迁居民比例呈增加趋势;违法拆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等等。此外,拆迁安置房建设滞后,被拆迁人的居住权无法的得到保障,个别拆迁人因不同原因实施违法违规拆迁也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线之一。

(二)拆迁过程系列问题的原因分析: 1.项目决策的盲目性和审批的封闭性 项目决策制度化不够而随意性太大。由于城市开发资金的缺乏及认识上的差距,往往项目前期缺少科学合理的可行性论证,更多的是体现领导意志,“一任领导,一任规划”,这是目前较常见的中国特色领导特权。由于对领导干部考核机制的限制,当一任新领导到位后,往往都会通过改变城市形象着手来凸显政绩。而地方城市建设资金来源单一,要想改变城市形象,只能从地中生财,往往地处黄金地段的老城区成为首选之地。通过大规模的拆迁和外迁人口,以及土地性质的改变和提高容积率来获得高额的土地收益,从而实现城市形象的大改变;或者通过与开发商的合作,只要开发商认为项目是盈利的,且有改造投资开发意向,地方政府领导就会拍板,有关部门进行例行审查,经过“绩效分析”及“可行性论证”等等(书面上看基本上每个项目都是盈利的,至于后期如何就无人去验证),这样前期的论证就算完成,项目也就此即告成立;或者政府拿出土地“招商引资”,开发商觉得有利可图,则一拍即合,项目随之开始。城市规划也随之跟进作大幅度调整,不管其科学与否,这种朝令夕改的规划目前是普遍存在的。

审批程序的封闭性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首先,作为项目最直接、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的居民,往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由于完全是在外力推动下被动拆迁,居民对于改造的时间、政策、安置地点、补偿方式等等一无所知,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也容易产生与政府对抗的心理。而圈入拆迁范围这也意味着即使暂时不拆迁,居民不得对自己的产业进行任何建设及买卖的行为。如要拆迁则也有可能面临短时间内必须迁出的局面,有如“被驱逐”的心理感受,很容易导致社会冲突;其次,在建设过程中,居民的话语权被剥夺,民意表达缺少合适的途径,不但原有的居民所留恋的城市特色及社区网络未被保留,连居民自身对补偿及安置住房的需求也不能被体现,这为以后的实质工作的开展埋下隐患,而开发商为了提高开发效益,往往偏重提高容积率,不但挤占大量公共空间,也使得旧区改建后,城市形象却未见明显提升的尴尬局面。

2.补偿安置要求和供给的矛盾

动迁安置市场化与居民理想化的补偿要求差距越来越大。在当前《条例》的拆迁制度下,由于强制拆迁的存在,任一地块一旦划入拆迁范围,该区块内所有房屋都无法避免被拆的命运,既然无法决定房屋命运,被拆迁户只能在拆迁补偿和安置上尽量为自己争取更大利益,“动迁改变命运”成为居民坚定的信念。

另外,房地产评估市场的不规范也是造成拆迁矛盾的重要因素。首先,估价方法问题。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评估应尽量使用市场比较法。考虑到部分城市拆迁量较大,为了加快评估进度,减少评估工作量,有些省份在地方条例中规定了“基准价格、修正”的估价方法。但在实践中,地方城市政府往往并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有的城市不经过市场评估,而是由政府公布区位价、房屋重置价、装修补偿标准等,造成补偿标准背离市场价格。另外,由于房价上涨过快,而标准价调整滞后,导致补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对被拆房屋的价格评估远未市场化。其次,目前有资质进行评估的单位几乎都是政府人员转制而来,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千丝万缕的,这种关系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即使不是政府自己的评估机构转入,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最终评估结果也不一定能保证结果的公平性,因为众多评估机构间的市场竞争使得他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以期获得下个项目的委托权,而之前评估一般都由拆迁人直接委托,这种评估价格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浙江省的《条例》在2007修改后,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这点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双方敌对的矛盾。

3.行政权力的越位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为解决严重的资金需求,政府开始寻求民间资本进入危旧房改造,而同时又担心在市场化的手段下拆迁效率太低下,于是与开发商站在了同一利益战线,不遗余力地去推进拆迁。在当前房地产持续升温的前提下,掌握了土地就等于掌握了财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就是进行拆迁开发,所以开发商也愿意付出这种“租金”来游说政府将某块土地划入规划范围进行拆迁,并获得拆迁许可证。另外,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的官员也可能会为自己收取“租金”的私利而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掩护,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进行剥夺。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拟订拆迁计划、发放拆迁许可证、协调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具有参与拆迁的权力。但实践中,政府出于不同目的会想方设法保证逝迁的顺利进行,有的地方由政府直接组织拆迁指挥部,来促进项目的实施。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政权力的“越位”还表现为剥夺了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拆迁效率,下发文件规定对被拆迁户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还有的地方虽然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却规定产权调换只能异地安置,也有些地方采取抓阄的方式确定回迁或者外迁,把被拆迁户的正当要求通过玩游戏般的运气来决定,严重侵犯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选择权。

4.公共利益被滥用 新通过的《物权法》对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公民个人的房屋设置了严格的界限,规定了公共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对商业拆迁却没有规定。为了公共利益,被拆迁人在获得适当补偿后,必须配合拆迁,否则政府可以进行强制拆迁。而与公共利益无关,单纯的商业开发的拆迁,从理论上讲,只能由拆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愿而进行,一般不适合进行强制。但“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具体标准,这既给地方政府借口公共利益滥用强制权力带来方便,也容易使被拆迁人被误当成漫天要价的无良市民。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物权法》关于拆迁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无大区别,但是强调了“公共利益”和“依法补偿”,对“征收个人住宅的”,提出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对于我们研究推进旧区改造的方式和方法有很大意义。

5.救济渠道不充分

救济程序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按照《条例》规定,对于拆迁纠纷的解决存在两种模式,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因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或诉讼;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条例》的这项规定实际效果就是,无论补偿安置协议能否达成,拆迁最终都不可避免,区别仅仅是自行拆迁还是有关部门强拆而已。强拆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拆迁人也不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房屋有关证据保全,导致对基本情况有异议时无据可查,这直接导致了公民对于保全自己的财产权的无能为力;本来走民事诉讼是完全可行的,尤其是拆迁双方对拆迁不存在任何异议,而仅仅是补偿、安置问题有争议的情况下,诉诸司法应该是保障公平的的最佳途径,但目前我国只能通过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的道路。

(三)解决房屋拆迁现实问题的对策建议: 1.做好拆迁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坚持“人本化决策、人情化拆迁、人性化安置”的拆迁改造原则,以民意为决策依据,凝聚人心。注重加强宣传思想和政策引导,用群众接受的方式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保护拆迁群众利益。拆迁之前,通过张贴公告、信函等方式,将改造的意义和各项政策讲清说透,取得最大多数群众理解。同时,开通拆迁政策咨询热线,抽调房管、检察院、法院、群众工作部等同志值班,在拆迁现场设立政策咨询点,为群众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及时化解矛盾。2.完善现行拆迁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拆迁法律

我国现行规制拆迁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条例》及一些配套的行政法规。然而,仅靠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条例》的层次较低,与高位阶法律存在冲突,使自身的效力存在疑问。比如《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由此涉及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强制性处置。《立法法》则规定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这与《立法法》的规定相矛盾。因此,全国人大制定一部《拆迁法》确有必要。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只有把道德和礼制结合起来,人们才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孔子这一“德与礼”相结合的思想,虽然有其消极和保守的一面,但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仍有我们值得继承和借鉴的精华。

3.科学定位政府职能,高效推进城市拆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和市民社会初步发育的宏观背景下,政府只应直接管理与其职能范围相适应的市民社会之外的公共领域,对市民社会的领域只是行使有限的宏观协调管理权。公民社会内部则以市场契约关系来调节和管理,政府只需充当“仲裁人”即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现代市场机制、实现现代化,所走过的基本上是一条社会自治组织之路。只是当某些问题发展到影响国民经济全局、或是问题严重到仅靠市场和社会无法解决的地步,才由政府出面干预,但其调控的范围和强度是有限的,且主要通过法规和政策间接调控。这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城市拆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政府在城市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指导和协调,主要任务是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协调政府与拆迁人、拆迁评估机构、拆迁执行单位、被拆迁人以及拆迁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4.建立完善的拆迁安置工作的制约机制

对拆迁工作的约束来自三方面,包括法律约束、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其中,关键是制度约束,因为法律约束是惩罚性的,道德约束是无形的、软性的。“依法办事”应该是拆迁的根本准则,也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一是建立对管理权限的约束制度,防止安置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二是建立对从业人员的约束制度。三是建立对拆迁管理过程的监督制度。5.建立、健全房屋拆迁听证制度

建立、健全拆迁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使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拥有参与权,从而达到拆迁决策的公平性和正当性。首先,应当对拆迁决策进行听证。其次,对未达成拆迁协议而进行拆迁裁决时应当进行听证。

虽然城市拆迁问题伴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但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健全,将使城市拆迁的问题得到一一解决和改善,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将最终实现。

七、研究过程: 1.实地察看;

2.问卷调查。

八、感想与体会:

通过这次调查报告,我们更深入的了解了拆迁的相关事宜及其问题,对此我们觉得要真正做好拆迁工作,真正做到服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几点建议: 1.房屋拆迁要符合现实问题。

2.地方政府加快制定相关政策,切实保障落实。3.相关部门要做到先规划,后拆迁。

4.决策部门要避免项目决策的盲目性和审批的封闭性。5.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切实解决需求和供给的矛盾。6.政府的职能不能越位,错位,更不能缺位。

7.老百姓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正当合理的拆迁工作,不做损害大多数人民利益的事情。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3篇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估价原则

根据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原则, 在进行城市房屋的拆迁评估时, 一方面应当采用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 一方面应注重估价原则的特殊性。《拆迁条例》和《指导意见》实施以来, 结合本人工作中的实践经验, 在此仅谈谈对估价原则特殊性的思考。

估价原则是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 房地产估价应遵循的总体原则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它是估价师们在执行估价业务时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在估价过程中还应遵循4个估价原则: (1) 合法原则; (2)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 替代原则; (4) 估价时点原则。总体原则是任何专业性中介服务行业遵循的一般法则, 而四大估价原则才是房地产估价中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法则。众所周知, 房地产估价有很多很多的估价目的,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原则, 又各有其具体的内涵和明确的指向。由于拆迁评估具有特殊性 (如:市场、对象) , 因此, 我们在进行这类房屋的估价时就应认真分析估价原则的真正内涵。

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 合法权益包括合法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等方面。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要合法, 就必须要首先确定拆迁行为的合法,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合法是指在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之后发生的行为, 只有在这个大前提下发生的估价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具体在估价时还要考虑到估价主体、估价作业过程、估价依据等方面的合法性。只有上述各方面均满足合法原则, 估价结论和估价报告才是合法的。其次, 在合法产权方面, 一般评估中指的是拥有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而在拆迁估价中, 评估对象除产权房地产外, 还包括部分可以进行补偿的但不具有产权的房地产, 如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以及零杂空地等。最后, 在合法使用方面, 应以使用管制为依据。但拆迁房屋中确实也存在一些实际用途与产权用途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 在实际估价中, 针对这种情况, 除合法原则外, 还要同时遵循当地拆迁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例如, 根据地方制定的一些具体规定, 如“营业执照面积原则”、“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原则”以及“规划法出台前变更默许原则”等, 产权用途为住宅, 但却有可以按商业用房类型来进行补偿等。

2.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指房地产估价中, 在合法原则前提下, 在各种可能的利用方式中, 根据法律上许可, 技术上可能, 经济上可行, 使估价对象的价值处于最大化, 从而选择一种使用方式来确定估价结果。从目前的最高最佳使用来看, 主要有保持现状、转换用途、装修改造、重新利用等几种方式,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 我们究竟选择哪种方式进行估价, 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众所周知, 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先行者, 规划调整往往带来拆迁行为发生, 而土地的利用规划又是决定地价乃至房价最重要的因素。例如:某区域规划方案调整确立, 意味着该区域房地产价值已经发生变化, 当拆迁行为发生时, 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未来价格也基本确定。由此看来, 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最高最佳使用应予斟酌。如果被征用的国有土地, 用于城市公共建设设施或其它类似的社会公益项目, 该区域的土地未来价值低于被拆迁房屋占用土地的现状价值, 根据国家现行的拆迁政策, 可以考虑被拆迁房屋保持现状持续使用, 房屋的使用寿命可以假设为通过被拆迁人维修保养、翻修, 乃至重置开发而维持至土地寿命终了之时, 以此作为最高最佳使用前提, 而不予考虑转换用途和装修改造等其他使用前提。如果被征用的国有土地用于商业开发目的, 由于被征用土地的规划用途已经确定, 则被拆迁房屋的最高最佳使用, 就是在保持现状前提和重新利用前提两种选择下的最大值使用。对于城市某片区的大型拆迁项目, 情况略为复杂, 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交叉、组合的第三种状态, 此种情况下则需细分宗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形, 确定最高最佳使用前提而进行估价。

当然,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也为有利于城市拆迁的顺利进行, 减少拆迁纠纷, 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中也提出一个折衷解决办法, 即是参照营业执照、估价对象的实际经营状况及经营期限、纳税等因素后适当予以补偿。这也体现了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

3. 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其实物、权益、区位状况均与估价对象的实物、权益、区位状况相同或相当的房地产,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拆迁补偿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 意味着由拆迁当事人形成的拆迁市场成交价格不具有参照性和替代性, 估价师们不能采集拆迁补偿价格作为可比实例使用。这是由拆迁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的。但是上述“同等条件下”也要求拆迁补偿的估价结果, 对于正常价格的偏离度受到拆迁补偿估价目的约束, 例如类似房地产价格的成交时点, 也需调整到拆迁项目具体实施当日, 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才可能具有替代性。

4. 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界限, 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 在不同的时间, 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根据《拆迁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 分期分段实施的, 以当期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当然, 在应用估价时点原则进行拆迁估价时, 如果拆迁当事人各方均达成一致, 估价时点也可以确定为共同委托的某一时间点。

总之, 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中, 我们应正确理解估价原则中的实际内涵, 根据《拆迁条例》和《指导意见》的思想, 结合拆迁房地产当地的有关政策, 客观、公正地评估拆迁房屋的价格, 减少拆迁纠纷, 保证拆迁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2003中国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M)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2) 《房地产估价》 (M) 柴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1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4篇

【关键词】城市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现状;因素;建议

1、 城市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屋建设工程可谓是随处可见。但大部分工程从进度管理方面来看,有的没有控制措施,自由发展,工期一拖再拖;有的盲目赶工,造成资源配置失衡,浪费。从施工进度管理方面来看仍然存在下面这些问题:

1.1计划编制粗糙,不准确,软件利用率低,仍然停留在手工水平。不愿或不会绘制网络图,计划不能有效指导施工,施工不能按计划执行,计划与实际严重脱节。

1.2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不同程度存在,这是违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工期不能按计划得到保证。

1.3工期不合理,主观臆断工期,缺乏科学的组织和判断,盲目缩短工期,或者无期限延长工期,没有按照工程实施的客观规律要求进行运行,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要么赶工期,要么磨洋工。

1.4劳动力市场化,建筑业中主导力量即是农民工,既要务农,又要做工,忙时农,闲时工,两者兼顾,势必影响工期的实现。

1.5资金没保障,目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存在不规范现象。不少施工单位为拿下工程,不惜垫资开工,一旦建设资金不到位,就出现停工现象,甚至烂尾楼现象。

1.6管理措施不到位,许多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低下,仍然停留在粗放式经营的水平,只顾眼前利益,不顾企业长远发展,没有一整套进度管理的措施,或者有措施,执行不到位,缺乏精细化管理的动力。

1.7设备、物资供应不及时。一项建筑工程需要许多设备和大量的物资、材料,如果这些东西不能及时到场,就如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1.8缺乏风险管理和索赔意识。在投标前无详细考察,在合同谈判中未认真研究条款,在进度管理中,无控制措施。

2、影响城市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因素

要想对一项建筑工程的进度进行有效管理,就必须找出影响进度管理的因素,分析其影响的大小和方向。根据城市房屋建设工程的特点分析,主要的影响因素有:

2.1参建单位众多,资质参差不齐。一项建筑工程往往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督等单位参建,还有设备、材料供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影响,这些归结起来,都是人为控制因素。

2.2建设单位资金落实情况。如果资金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期就能最大限度得到保障,否则就容易陷入劳务与合同纠纷的泥潭中影响工期。

2.3工程条件的好坏。建筑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质情况,水文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勘察内容是否详细等都是影响建筑工程进度的因素。

2.4技术条件的优劣。在施工过程中,技术方案的选择,工艺的配套,都直接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再如技术事故:试验失败,标准变化等,也是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

2.5突发事件,如天气,地震,社会动乱,安全事故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化都可使工程停滞不前。

2.6设计变更的多少,图纸设计不当,或未经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或建设单位使用功能改变,都可能使工程停工待图,延误工期。

2.7计划编制情况,计划中工作顺序的安排,每项工作所需的资源配置、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等。

2.8施工单位自身的管理水平,对各专业、单位、工种、工序之间的衔接、配合的安排和调度。一项建筑工程需要协调、配合的事千头万绪,非常多,一个地方出现偏差,都会影响全局,影响进度目标的实现。

3、加强城市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建议

进度管理的内容就是制定计划一执行计划一跟踪检查计划一调整计划,采用PDCA循环的方法(PDCA循环是能使任何一项活动有效进行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循环模型如图1所示,)如此反复循环,直至工程实现工期目标。但在实际施工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的很多现实问题,有些是无法避免的,有些是可以进行控制的。那么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加强施工进度管理呢?

图1 PDCA循环的模型

3.1加大组织力度,组建一支目标一致,分工协作项目班子,在考虑个人能力及特点的同时,强调团队精神。要达到预期的施工进度目标,不是靠一个人,几个人实现的,而是要靠全体成员。所以必须增强全员施工进度管理意识,进行项目分解,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

3.2鼓励技术先行,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以及施工机械,缩短工艺技术间歇时间。先进的施工技术与施工机械,可以相对减少施工工程的数量,当然,这会增加成本费用,但应利用费用优化的原则,使该措施达到经济平衡,这一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就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划。

3.3完善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方法,经过几个,甚至几十个工程的检验、修改、不断完善形成一整套制度并坚持执行。如定期例会、现场协调会、采用对比法每日进行检查。

3.4与经济挂钩,实行包干奖励,根据奖罚制度,适当提高额度,对合理化建议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工效。有条件的工程,应定期开展劳动竞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工作潜力,促进进度管理工作。

3.5确保物资供应,物资包括建筑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制品、各类施工工具和生产使用的国内制造的大型设备、金属构件,以及国外引进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等。

3.6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在通信发达的今天,信息量的流通是非常快的。随着各种项目管理软件的日渐成熟和完善,建筑工程进度管理越来越多的需要借助计算机,尤其对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进度管理软件为其进度的安排、编制、调整提供了广泛的支持。大多数软件能根据任务和资源清单及其相关信息制作横道图与网络图,对于工作清单上信息的变化自动反映在进度安排中。

3.7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合同签订人员部门应与施工现场人员部门保持沟通,并常实地查看,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明确相关人员的责权,调动项目管理合同的积极性。

3.8尽量使用网络图计划,这样可以不断对工期进行优化,合理配置资源,使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目标工期。

4、结语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实施的全程,是整个工程实现效益的关键步骤,只有进度目标的如期实现,才能挖掘出更大的利润空间。必须坚持系统性、全过程、动态化管理的理念,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竟争力,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郭建君、毛昌贤,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及控制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3Z)

[2] 萬瑞霞,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进度控制[J],甘肃科技,2010(4)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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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施城市规划,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城市改造中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监管、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拆迁工作考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强制拆迁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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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次、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项目业主。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担任拆迁项目业主。

(二)规范拆迁代理制度。拆迁项目业主可以自行实施的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拆迁法规及招投标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拆迁许可管理。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许可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拆迁评估管理。建立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按规定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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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参加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入库估价机构的跟踪管理,对违反估价法规政策的估价机构予以依法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为保障估价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受估价机构委托代收评估费用。

(五)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安置需求,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本意见规定给子购房补贴,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稍45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

(六)合理确定拆迁工期。拆迁工期应根据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拆迁期限自公布房屋拆迁估价 报告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拆迁规模较大、6个月内难以完成的项目,可划分为多个标段实施拆迁。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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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 个月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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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五)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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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三)坚持文明拆迁。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严禁违法违规拆迁。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方式实施拆迁。

五、强化行政执法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五城区政府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人为本,依法解决拆迁纠纷。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对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应及时组织实施,依法维护正常的拆迁秩序。

六、其他事项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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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 http://s.yingle.com/l/pc/566248.html

   孕妇医疗事故案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47.html 搭车出事故 http://s.yingle.com/l/pc/566246.html 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 http://s.yingle.com/l/pc/566245.html

   买房不冒险 http://s.yingle.com/l/pc/566244.html 侵权责任法 http://s.yingle.com/l/pc/566243.html 死亡医疗事故

何时消停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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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 http://s.yingle.com/l/pc/566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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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后大出血死亡医疗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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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写行政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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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节医疗事故案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37.html 参保职工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http://s.yingle.com/l/pc/566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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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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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未告知手术风险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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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31.html

 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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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误切74岁老汉睾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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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工费涉及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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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造成患者死亡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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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 http://s.yingle.com/l/pc/566225.html

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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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行为知识详解 http://s.yingle.com/l/pc/566223.html 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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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 http://s.yingle.com/l/pc/566221.html

  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http://s.yingle.com/l/pc/566220.html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http://s.yingle.com/l/pc/566219.html

 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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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伤认定办法 http://s.yingle.com/l/pc/566217.html 产品责任诉讼程序 http://s.yingle.com/l/pc/566216.html 一般侵权行为知识 http://s.yingle.com/l/pc/566215.html 美国教职员赔

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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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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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医疗让农民小病不出村破腹产 http://s.yingle.com/l/pc/566212.html

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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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 http://s.yingle.com/l/pc/566210.html

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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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三包赔偿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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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诊疗违规医疗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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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输错液致患者皮肤过敏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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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不能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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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工作深二度烧伤大约能赔多少 http://s.yingle.com/l/pc/566204.html

 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http://s.yingle.com/l/pc/566203.html

 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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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类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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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先设定劳动者侵权赔偿的否定性分 http://s.yingle.com/l/pc/566200.html

  关于确定环境 http://s.yingle.com/l/pc/566199.html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 http://s.yingle.com/l/pc/566198.html

 医疗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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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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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http://s.yingle.com/l/pc/566195.html 医疗

故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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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 http://s.yingle.com/l/pc/566193.html

 产妇生产过程中生两纱布医院赔偿 http://s.yingle.com/l/pc/566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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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6篇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大力推进“一核双圈”战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顺利实现“十年巨变”目标,真正实现科学发展,达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工作安排,为更加全面、深入、准确、系统地掌握首府城建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制定对策,将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日前,深入市建委开展调研工作,并结合自己分管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梳理工作思路,现汇报如下:

一、城市建设科学发展思路的探索、形成和完善

近年来,首府经济社会发展显现出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实现同步、总量扩大与结构优化实现同步、工业壮大与结构升级实现同步、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实现同步、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实现同步、经济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同步等“六个同步”的鲜明特点。在城市建设方面,我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这个总目标,深入开展“城市建设年”和“城市管理年”活动,特别是抢抓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的重要历史机遇,全面实施“44331”工程,高起点、高标准、大手笔推进城市改造建设,取得了城市空间、道路框架、绿色空间三个拓展和城市功能层次、城市文化特色、城市宜居水平三个提高的明显成效。

二、当前城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首府的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改观,但离广大群众期望还有一定距离,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问题。

1、思想不够解放,城市建设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规划指导性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城市承载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其中:

2、供排水方面:水资源严重匮乏,在全国660多个城市中,有300个城市为缺水城市,其中300个缺水城市中有45个严重缺水城市,呼市为45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

3、道路交通方面:一是道路、桥梁、管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二是城市核心区交通拥堵问题突出,城市大公交战略没有完全实施。目前全市拥有公交车1300标台,每万人达到10标台(离国家12标台/万人还有一定差距),线路总长1067.8公里,日客运量达到62.16万人次,公交线路还不十分优化,在城市的交通布局中还没有实现公交优先的战略。

4、园林绿化方面:一是全市城区总体绿量较少。二是绿化特点不突出、品位不高、设计单一。三是绿地分布不够平稳,城外绿地偏多,城区绿地偏少。四是公园、广场、干道绿化的标准不够高,花卉林木的配置还需进一步加强。五是管理粗放。六是由于过去没有重视规划,现在有些街巷无处补绿,无缝插绿。

5、供气、垃圾处理方面:根据《呼和浩特市燃气规划》,还有9000多液化气用户需进行燃气改造,美商生活垃圾处理厂搬迁、升级改造工作需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竣工完成。此外,城市特色不很鲜明,宜居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资金缺口大,融资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

三、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着力解放思想,在更新城市建设理念上下功夫;着力科学发展,在统筹城乡一体化上下功夫;着力规划覆盖,在强化规划龙头作用上下功夫;着力补足短板,在完善城市功能上下功夫;着力挖掘特色,在提高城市品位上下功夫;着力做水造绿,在提高生态宜居水平上下功夫;着力科学经营,在拓宽融资渠道上下功夫。城市征地拆迁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市、县纪委的指示要求,我办对照《关于报送20**年有关纠风工作情况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对我办20**年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监管工作与参与配合全县城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总结,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市征地拆迁工作情况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我县实施的城南沿江大道建设工程等房屋征收项目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我们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充分保证了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保证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保证了被征收人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我们派工作人员及时与被征收人沟通,对征收条例不懂、对政策不清楚的我们及时给予解答。对已实施完成,但存在信访的工程项目,我们派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及时与信访人沟通,对合理的意见、建议我们充分采纳,对不合理的要求我们给予解释清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我县还没有出现一例强制拆迁。

1.及时成立征收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县人民政府于20**年8月25日下发石府办抄字[20**]360号文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年12月12日下发石编发[20**]24号文件通知,将县房产局下属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归并到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单位规格和性质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负责全县规划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单位成立至今,通过全体房屋征收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取得了较满意的 社会效益。

2、依法征收,加大宣传,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公信力。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结构的调整,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握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大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宣传力度。我们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标语、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将房屋征收的项目实施范围,征收与补偿程序、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安置保障的措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一一进行公示。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做好我县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调整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做好环境治理,提升城市品位的公共利益需要,确保房屋征收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项目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符合《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二是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方案进行了组织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我县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公布。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使我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社会稳定性。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 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我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通过上述一系列的依法征收、宣传发动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起到了相互沟通,正确引导,工作协调的作用,同时增强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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