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财务工作总结

2023-05-01

忙碌的时光虽然匆匆,但不虚度,无论是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我们应当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反思。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详细记录自身的成长,可促使我们认真、全面的了解自身,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提升自我,在往后的工作之路上,不断成长。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信托公司财务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信托公司财务工作总结

信托公司股权类信托计划

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股权信托的特征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股权信托的两种基本类型

一、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也倾向于把决定股票买卖的处分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考评的是受托人综合运用股票处分权和表决权所能给委托人实现投资回报的能力。所以,对于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来说,信托机构所作的股票处分和投票表决决策体现的都是信托机构本身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委托人本身的价值判断。

最为典型的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来对其信托关系结构和操作结构进行标准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化的大宗信托产品。在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则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信托财产主要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中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全部转移给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则全部转移给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履行着基金资产保管的职责。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人和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相互隔离的,委托人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表决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另外,由于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分散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也规定基金对一只股票的投资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和基金净资产的一定的比例上限。比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合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因而,证券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实质的控制。

二、管理型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受托人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控制力。

股权信托的应用

(一)股权投资信托

相对于其他运作方式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信托可能会实现较高收益,但同时要求信托公司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公司较之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也是信托公司发展的重要方向。股权投资信托区分为单一和集合信托,还可以分为指定股权投资对象和非指定股权投资对象两类。集合资金、非指定用途的股权投资信托是未来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雏形。

(二)股权融资信托

股权融资信托可以区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委托人先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委托信托机构设立股权信托,然后再将股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融资的职能。第二种情况,为了避免股权过户,委托人将股权收益权设立信托,然后再将股权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以股权质押实现风险控制。第三种情况,信托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到期回购股权来实现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这种情况虽然形式上是股权投资信托,但本质上是实现融资的目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股权融资信托的一类。第四,也是股权投资信托,信托期间届满时也是关联方回购股权实现受益人收益。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股权投资对象(企业)的控制力,受益人设计成优先和劣后两种形式,股权投资对象的关联方成为劣后受益人,从而放大了信托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控制力。

股权融资信托的实质是股权资产信托(证券)化,是一种基于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可以认为,只要具有优质或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股权资产,即使委托人本身的整体信用欠佳,理论上也具有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可能。总之,股权融资信托既可以满足股权持有者的融资需求,也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三)股权管理信托

在股权管理信托中,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往往是实现委托人对于股权的一种特殊管理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在表决权和处分权方面对受托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受托人的股权管理职能有:以股东身份使认股权、配股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监督权等项权力;向受益人支付取得的股权收益;根据受益人的意志转让其股权信托受益权等。除此之外,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一些衍生的股权管理和服务职能,如帮助协调委托人之间或者委托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代理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与公司管理,等等。在股权管理信托关系中,股权信托的管理职能体现得最为充分。

股权信托的优势

在我国,股权信托是新出现的一种信托业务,它具有多项职能。在管理、投资 融资方面具有明显的应用优势 进一步促进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1、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管理客户的股权。

2、信托制度的优势

(1)权利细分的职能:股权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受益权和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将股权的全部信托给受托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和几项信托给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就是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单独信托给受托人;

(2)权利的集中管理职能: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 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表决权信托 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这样就能很好的对一家独大的现象进行制约。 (3)资产隔离作用:《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法院对信托财产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将债务纠纷隔离,盘活不良资产。

3、为以股权进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目前,股权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银行在处理以股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上一般都非常谨慎。因此 以股权在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制度上的优势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信托具有的诸多独特的优势 都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拓展了很大的空间。

开展股权信托业务存在的问题

股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转移和管理制度 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前景是广阔的。但是由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信托回归本业的时间较短.信托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再在股权信托的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股权信托登记问题

股权信托需要将股权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名下 这是股权信托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然而,现有的股权登记制度没有对股权信托登记做出规定,致使股权登记机构无法受理股权信托登记业务。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而这必然涉及到因股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引起股权转让和返还所成的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

实际上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不应承担交易税。由于制度上的不配套,影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规范,极大的限制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规模。在我国未按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即信托不发生效力。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登记的主体,登记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品种的丰富,信托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2、股权信托税收问题

如前所述,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信托登记制度下.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这就涉及到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其实,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 不应该承担交易税。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针对信托产品的税收没有明确规定.极大地阻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3、股权信托收购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

股权信托收购是利用信托关系独有的财产、风险.信息隔离特点而设计的.基干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介入到收购过程中.起到了“形式收购人”的作用.从而隐蔽了真正收购人。可以说.信托制度天然地具有隐蔽和弱化信息公开程度的功能。而证券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要求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相关规定。即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持收购过程的透明化。因此,股权信托收购是对现有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挑战。

第二篇:“A信托-B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方案

发布日期:2010-4-10 14:53:44 浏览次数:12

A信托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作为受托人,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B公司,用于B1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一、项目基本交易结构

1、交易结构: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3亿元(B公司与A信托以1:2比例,放大或缩小融资额度)人民币,由优先级投资人和次级投资人的投资共同组成。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份额共计2亿元(简称“优先级份额”),由A信托向合格投资人募集;次级投资人为B公司以现金1亿元作为次级投资人的投资份额(简称“次级份额”)。受托人受让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所有权,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亿元,对于B公司的对外借款,A信托予以认可的部分,将由股权变更后的B公司继续承担。信托到期时,由次级投资人全部完成支付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和各项信托费用后,受托人将B公司的全部股权分配给次级投资人,如果有提前回购的意向,可以增加相应的补充条款进行说明。

2、信托结构设计

由B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全部次级份额,总计:1亿元。

(1)次级投资的受益人以其全部本金和收益为限保障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

(2)如不能满足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则受托人将B公司整体转让,转让价格另行约定,转让价款首先偿还优先级受益人的全部本金和收益,B公司剩余的现金资产、实物资产、股权和全部债权债务用于向次级投资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收益模式及操作流程

(1)与B公司签订《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出资1亿元购买本信托产品;

(2)A信托开始募集优先级资金,A信托在募集到2亿元(优先级投资资金)资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全额划入B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A信托根据《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完成增资工作,注册资本金将为3亿元,以及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

(4)在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受托人指派董事和财务负责人进入B公司,并监管重要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公章)、重要凭证(公司重要资产权证)、文件等。受托人派出专业管理团队参与B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保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拥有最终签字权,监控资金使用与回笼。

(5)B公司作为次级投资人,其应按与A信托签署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次级)》的约定,履行支付信

托费用的义务;

(6)信托期满结束时, B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回购A信托持有的B公司股权,并以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优先投资人的信托本金及收益。

(7)完成上述步骤,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清算。

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12至24个月,自本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5、融资成本

本信托项目综合成本为%。

6、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利益的分配有如下方式:

①信托计划成立后个工作日内, B公司应支付信托发行和保管费用、信托报酬。

②信托合同履行个月时, B公司应支付第二次信托报酬和保管费用。

7、还款来源

(1)以销售回款作为还款来源;

8、风险控制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

若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达到信托合同目的时,则由受托人全面行使股东权利并且接管 B公司的日常管理,并有权处置 B公司。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持有并运作该项目、拍卖或协议转让该股权。

A1项目销售收入收益权信托计划总规模4亿(A公司与信托按1:3比例认购,放大或缩小融资额度),其中,优先级信托份额3亿由银行募集资金认购,次级信托份额1亿由企业自有资金认购,次级比例不低于25%。经评估,A公司名下的A1项目预计可获得销售收入总额为6亿元(企业需清掉所附银行贷款)。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拟以全部资金6亿元的转让价格(5折),获得该项销售收入的收益权。信托期限设定为2年,满一年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A公司将持有的A1项目的现房、商业地产及车库,抵押至信托名下(第一债权人)。A公司、银行、信托设立三方资金监管账户,对销售收入进行严格控制。信托与A公司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约定每季度实现的销售收入,锁定项目销售收入收益权的预期回报率,未达到部分,由次级委托人进行差额补足。销售收入回款资金在闲置期间也可由企业用于银行存款,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

计价基础为实际融资金额3亿元,期限为两年期

实际收取:一次性%财务顾问费 +%/年

其中,%=客户收益+银行代销费+信托收益+银行保管费

第三篇: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信托公司的现实选择

产业投资信托是指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借助信托计划发行,将特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业投资管理人进行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获取收益后由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从上述定义看,其实产业投资信托与信托契约型产业基金类似,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准入条件较高,而且政府主导性强,信托公司很难直接介入产业投资基金业务。鉴于产业投资信托与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类似,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业务达到曲线介入产业投资基金业务的目的,在取得一定的投资业绩与投资经验后,再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一)募集方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即机构投资者与富有个人),因此,产业投资信托天然是私募的。以私募方式设立信托,投资者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便主要是一种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代理或授信关系,信托运作压力相对较小,也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

(二)交易方式

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通常先承诺给投资管理人一定金额的资金,但并非一次性交付,而是分批交付。投资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取用所有已承诺资金,如果不能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投资回报率就会受到稀释,降低的投资回报率将严重影响到他们下一次的资金募集。同时,产业投资信托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信托就无法应付,即使能够支撑现有的投资项目,也会因为赎回导致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很多的投资机会。因此,产业投资信托不宜采用完全开放式,最好采取前开后闭式。当投资管理人需要增加资金供给时,适时实行前端(购买端)开放,但后端(赎回端)最好封闭,以防流动性危机。

(三)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

出于对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考虑,笔者在此提出两种管理模式。无论哪种管理模式,邀请与产业投资信托理念相适应的高级专业人士加盟以及高级专业团队的确定都是最重要的,可以说,他们决定了产业投资信托运作的成败。此外,还需要设计一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保证各方的利益。

1.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1)选择高级专业人士作为信托经理,要求具有投资目标行业专业知识、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2)信托经理与信托公司共同主导高级专业团队的搭建。(3)信托产品采取结构分级设计,一般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信托公司为次级受益人,信托经理为劣后受益人。在信托产品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超额收益由三方按设定比例共享,从大到小依次为信托经理、信托公司、一般投资者。这种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基本可以达到激励与约束要求,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托经理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制止时,信托公司将因此而面临一般投资者的索赔;二是由于信托公司的体制原因,信托经理及专业团队的薪酬体系很难独立于信托公司之外。

2.信托公司与高级专业人士成立合伙型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信托资产。(1)选择高级专业人士作为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要求普通合伙人具有投资目标行业专业知识、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2)以普通合伙人为主,信托公司为辅,搭建高级专业团队。(3)信托产品采取结构分级设计,一般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投资管理公司为次级受益人。在信托产品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投资管理公司按约定比例分享业绩提成。这种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基本上避免了第一种模式的问题,比较理想地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

(四)运作程序

科学的运作程序是产业投资信托良好运作的保证。产业投资信托应该严格按照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运作,其运作过程可分为筹资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而投资过程又有交易发起和筛选、评估、交易设计、投资后管理四个阶段。

(五)运营管理机制

信托公司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的经营管理惯例,结合中国现行的投融资体制,通过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一系列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一个职责分明、相互监督、安全有效的产业投资信托运作机制,实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相互制衡,以保证投资者的安全投资与投资回报。 作者简介:盖永光,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节选自《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信托公司的启示》

第四篇:我国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信托业和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我国信托业和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2001年1月10日,人总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标志着自1999年启动的我国金融信托业第五次整顿工作接近尾声,截至目前,全国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应彻底退出信托市尝摘去信托机构牌子的有160家左右,已对外公告摘牌的公司达118家;剩下的80家左右将合并保留为60家左右,其中50家已经经过人民银行总行重新审核登记。当前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进入关键的转折时期,过去严重偏离主业的信托业务正在完全放弃,新的规范化和规模化的信托投资业务正在兴起。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清理整合,业务回归本位,朝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方向发展。然而,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在“一法两规”的规范下,如何找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和确定业务发展策略。本文主要就此发表一些看法,供同仁参考。

(一)我国信托业的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信托法》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即财产管理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在国外已有3800年的历史,因为它一头连着货币市场,一头连着资本市场,一头连着产业市场,既能融资又能投资,被誉为具有无穷的经济活化作用。用美国信托权威思考特的话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在国外将个人财产及金融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据最早的文字记载,信托是来源于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但具有原始特性的信托,则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英国是信托业的发源地。但英国现代信托业却不如美国、日本发达。开办专业信托投资公司,美国比英国还早,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 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的与银行类似的业务,真正的信托投资业务也有开展,如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发行的浙江省内第一只共同基金“金信基金”,1995年8月推出的“个人特约集合委托存款”业务。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经验,在1999年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第五次整顿前,信托投资公司仅剩下239家。从1999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对原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拟合并保留60家,目前,已有50家经过了重新审核登记。此次清理整顿采取的方式是:一方面改变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企业性质,并让其彻底退出信托市场,另一方面通过资产整合和进行股份制改造,重新审核登记了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全行业先后经历五次清理整顿。在历史跨入新世纪之时,伴随《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信托业终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我国的信托业也必将为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二)我国信托业的五次全国性清理整顿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却造成了信托业的先天不足,一直陷于“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在具体业务上,信托公司其实一直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可谓“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综观信托业24年波动徘徊的历程,其症结可以用“不务正业”四个字来概括,换言之,功能定位混乱、主次业务颠倒是信托业不断出事儿的根源。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首先,信托业诞生时缺乏信托基矗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矗“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矗信托“以信任为基幢,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其次,信托制度建设滞后且极不完备。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1、第一次清理整顿是1982年,国务院针对当时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清理,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

2、第二次清理整顿是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3、第三次清理整顿是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4、第四次清理整顿是1993年,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

5、第五次清理整顿是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对现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出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三)我国信托业的现状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记发牌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经过了资产重组,卸掉了历史的债务包袱,充实了资本金,改进了法人治理结构,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革新了市场经营观念,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夯实了发展的基础,提高了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以诚信为前提条件的信托业必将逐步获得社会的认可。

1、我国信托业目前的政策支撑进入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三年的“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200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2002]第5号令,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内容较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开展的可操作性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投资基金、设立信托新业务品种的操作程序、受托经营各类债券承销等方面的展业空间有了实质性突破。按照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而无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设计信托业务品种可完全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而无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核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2年6月13日正式颁发,并在7月18日正式实施,进而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集合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撑。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构建起来的信托公司规范发展的政策平台已经趋于完善。

2、信托投资公司的整合保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六十家左右,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到2003年4月份之前,已有五十余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重新登记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中煤信托、上海国投、华宝信托、重庆新华信托、大连华信、山东英大、爱建信托、陕西国投、中海信托、北京国投、西藏信托、重庆国投、深圳国投、厦门国投、平安信托、中泰信托、吉林信托、山西信托、东莞信托、浙江信托、金新信托、金港信托、金新信托、甘肃信托、西安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山东信托、伊斯兰信托、黔隆信托、苏州信托、外经贸信托、庆泰信托、西部信托、江苏信托等。获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均已领到“准入证”,具备了全面开展规范化信托业务的基本条件。当前我国信托业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洗礼、重组、整合之后,主要体现出下述几个方面的特点:(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还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资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特别是我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我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2年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居民存款已达10万亿人民币)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尝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教育信托、房地产信托、土地开发信托、MBO资金信托、租赁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相对稀缺并存。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峰时达一千余家。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之后,只保留了六十家,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从业态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减弱,但与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机构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有了资源的稀缺性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我国巨大的信托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3、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现状及评价(1)现状我国信托机构的经营规模,无论总体还是个体,都是比较小的。目前我国信托资产总规模只有5500亿元左右(含未登记的信托公司资产),只占金融业总资产的1/10。管理的信托资产近70亿元。信托业是我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尝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行业,相比其他金融企业,信托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打通了金融领域的多个行业,还涉及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这种特性使得金融信托业成为三个领域资金交流的桥梁。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明显的综合优势。目前,我国信托业的市场主体是信托投资公司。 1998年10月,央行关闭广国投拉开了第5次信托业整顿的序幕。3年多之后,2002年6月,信托投资贵族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的轰然倒地,则被视为这次历时最久、“推倒重来”式的整顿走向尾声的标志。(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曾经是证券市场的“大腕”级机构。“中经开”最早扬名于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半年后,“中经开”又因在长虹配股事件中严重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中经开”最后盛宴是著名的问题股———东方电子和银广夏。这两只问题股飚升的背后都有“中经开”的身影。) 2002年9月,人民银行非银司宣布信托业第5次整顿年内基本完成。经过这场以信托巨子的倒下为结束的整顿,信托业起初躁动不安,既而顾虑重重,最终在市场的高度注视之下迈出了表情复杂的第一步。整顿的幸存者们不约而同地选择资金信托为开局利器,以至于在公众眼中,资金信托已成为信托的代名词。仿佛一夜之间,久经风雨的信托业恢复了往昔的自信:自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推出“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之后,上国投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北国投的“北京朝阳区CBD资金信托计划”、平安信托的“卓越、联合汽车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短短两个月里,深圳、上海、北京等地相继推出近10个信托产品,销售金额高达30亿元。虽然这些产品多属贷款信托的范畴,号称“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的信托业尚未及发挥其想象力,但其野心勃勃的昔日形象隐然重现,盎然生机,市场为之侧目。质疑随之而来。学者和法律专家从这些项目中看出了纰漏:利用媒体造势、分拆项目以绕过200份的信托合同上限、变相异地销售等等,让人们在欣赏信托业活力的同时又担忧其公募倾向的杀伤力。央行反应迅速。继2002年9月1日央行非银司在厦门会议口头传达央行对信托业严控风险的精神之后,央行还于9月5日至8日召集重新登记的38家信托公司老总在杭州召开会议,会议主旨即要求各信托公司深入学习“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8日,央行又下发“314号文件”,即《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也是重申200份合同上限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此,信托开始告别大干快上的宏大开局,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2003年1月上海国投推出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被普遍视为信托计划进入证券市场的开端。该计划的资金规模达2000万元,50%资金投资于债券,50%投资于基金,因此又被称为“基金中的基金”。目前已披露的6个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总额接近1.5亿元。3月底,百瑞信托的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郑州问世,该计划存续期长达10年,开放期为9年,开放期间,委托人可随时加入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将投资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常天津北方国投4月7日推出的“伞型信托计划”由4个子信托构成,每个信托品种合同的上限均为200份。如果说投资证券市场的信托计划拉开了信托公司挑战基金和券商委托理财业务的序幕,那么上述两款新信托产品更将信托借力基金市场的创新发挥到极致。人们认为,要想“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业仍须发挥其连接货币市尝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独特优势,形成其独一无二的产品链条。对于单一发展资金信托的潜在风险,业内倍感忧虑。尤其眼下不少信托产品仍然有意无意地搭乘了政府信用的担保,让人担心一种独立的经济主体品格能否在先天畸形的信托业顺利确立。然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决非易事。被监管部门痛加整顿的信托业开始真正的“戴着镣铐跳舞”;而信托业自身的管理和技术以及外部市场,也制约着更深层次产品的出现。尽管困难重重,仍有一些公司开始了新的尝试。在资本市场,除了以华宝信托为代表的二级市嘲玩家”,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通过协议受让方式介入上市公司。随着这些信托机构的悄然介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ESOP(员工持股计划)、MBO(管理层收购)等都面临着更多的可能性。 solow原创

第五篇: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8-5-13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活动。

第三条(被投资企业资质) 前条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四条(业务资格准入) 信托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信托管理部门,并配备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股权信托投资专职人员达到5人以上;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受托职责)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信托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按照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四)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

(五)以固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必须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

第六条(投向限制) 信托公司管理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企业股权。

第七条(可行性分析)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前,应对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

董事会通过。 第八条(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以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九条(投资决策)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决策流程,经公司信托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条(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有事先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在信托文件中载明该投资顾问的名称、过往业绩和管理团队状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投资顾问资格)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的信托单位;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五)主要团队成员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权利行使)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三条(帮助被投资企业发展)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帮助其成长发展。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 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 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 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 目标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

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债权在证券市场、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

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第十八条(投资退出方式) 信托公司在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退出估价)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份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报酬) 信托公司管理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管理费率应不低于信托财产总额1%,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实现盈利时提取,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二十一条(约束激励)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罚) 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法规解释)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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