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金融资产分析论文范文

2024-05-01

权益性金融资产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 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相对重要性及影响性。其中, 企业发展中离不开经济活动与金融活动, 通过科学、合理的经济、金融活动开展可以为提升其企业受益、为资产盘活、融资实现起到实质推动效果。在诸多经济、金融活动中, 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相对的代表性及影响性。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是单一片面的简单流程, 而是更为科学、合理的系统布局。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外部产品销售、项目转让、金融放贷等手段, 实现其融资成功与效益获得的一种金融流程及保障。从企业角度来讲, 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其企业自身影响颇大, 主要体现在企业外部市场决策、企业内部控制决策、企业经济收益决策等。

二、会计税务处理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迅速发展, 如何对企业及纳税人进行更为向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 已经成为当下重要研究议题。而会计税务处理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管理。会计税务处理不是单一片面的简单流程, 而是更为科学、合理的系统布局。首先, 会计税务管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及政府性。会计税务处理是针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监督, 主要代表政府行为, 其权威性主要是对纳税人监督、管理的介入性。其次, 会计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规划性。这种规划性主要基于对纳税人收益情况、交税情况的了解掌握, 通过其了解掌握采用相关的统一规划措施。最后, 会计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其技术层面主要体现在表格应用、统一编制、整理入档等方面。另外, 会计税务处理还具有一定的制裁性, 这种制裁性主要体现在对存在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现处理,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纳税人针对性制裁及纠正。因此, 从政府角度来讲, 会计税务处理的关键性、影响性在于对纳税人、企业的监管、制裁及纠正方面。该方法手段提升了政府对企业、各人的税务情况了解及监管力度, 将政府职能介入及作用发挥起到相对的促进作用。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种类及界定

(一) 短期金融资产交易

交易性金融资产活动不是单一片面的有机整体, 而是不同类型及界定的重要组合。其中, 短期金融资产交易就具有相对的特殊性及特点性。首先, 短期金融资产交易主要体现在“短期”性, 从时间层面来讲, 短期性是指在一定的时间短完成相应的金融交易。其次, 短期金融资产交易具有一定的收益性, 这种收益性主要体现在短期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变化性与决策性, 通过利好变化与正确决策, 可以实现相应的经济收益获得。最后, 短期金融资产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风险性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不会因为时间、空间、事件等诸多因素产生规避预防, 而是以一种不可预测形式呈现出来。主要短期金融交易如股票交易、短期理财投入等。

(二) 长期金融资产交易

长期金融资产交易主要以“企业”为主, 将企业作为重要投资及活动开展主体。笔者长期金融资产交易与短期金融资产交易相比具有布局性、资金性、规划性等特点。长期金融资产交易需要企业经过对市场、环境、政策、产品、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并对其自身所需收益目标及任务达成进行明确规划, 即技术性设计。长期金融资产交易主要特点如下:第一、长期金融资产交易是企业对内部资产及资金链的利用加固, 它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生产经营获得, 而是以一种更改为效率、博弈的方式, 对市场、产品等进行风险性收益投资。因此, 长期金融资产交易需要进行一定的规划设计。第二、长期金融资产交易具有相对的周期性, 这种周期性取决于投资金融产品及类型, 并根据市场主体变化而形成相对的周期模式, 往往通过人为因素可以对其进行合理控制。

四、会计税务处理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现状问题

第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税务处理中缺乏原则性, 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活动开展, 可以让企业资本外部市场化发展日益成熟, 在内部资本在外部市场运用决策中往往基于自身利益收益考虑, 极易确实其原则性, 往往依据其交易经验、交易现状等盲目进行开展。第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所得税务存在问题, 企业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所得税务, 往往过于依附于市场趋向及自身需求, 而内部控制决策与否性取决于企业经营及市场份额占用率, 因此, 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决策影响颇大。第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资金税务存在问题, 企业经济收益决策主要是指企业以自身盈利获得为基准, 将获得方式、流程进行策略性布局设计。而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资金税务作为企业缴纳重要组成部分, 往往因为盈利收益决策的策略性、违规观念影响, 导致偷税漏税问题频出。

五、会计税务处理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优化措施

(一) 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税务处理原则

我国新会计制度规范中对各大、中、小企业在获得相应资金、资产中明确规定, 一定要按照相关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安全性、规范性融资, 并在其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过程中允许针对性通过进行现金交易、固定资产抵押等行为方式进行互相交易, 并将“交易金额数量”制定成所需要税务, 进而起到更为科学、合理的税务管理效果。另外, 在其诸多大企业收益金融资产之前, 国家政府等相关机构一定要做好关工作, 例如:资质调查、财务信息分析等。作为企业一定要向政府机构呈交相关银行信誉证明、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最后, 在该企业收益金融资产过程中, 该企业自身收益及亏损均为自行承担, 与其交易方并无关系, 同时, 企业对其税务也一样不存在任何权利, 只有国家政府相关税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所得税务的优化措施

企业在实际交易性金融资产开展过程当中, 需要对其自身公司内部的成本及相关税务信息、数据进行统一核算。并将其投资相关盈利收益与公司内部实际已有资金数额二者进行比照核算, 通过该方式手段, 可以清晰精准得出该企业在该次交易性金融资产当中收益的真实盈利数额。在核算该过程中将先前公允值增减状态通过采用差异性比较来对其进行计算投资盈利。同时, 在该计算环节中企业在其购买及外放金融资产之后, 应该将所得金额的实际数量作为该税务核心基础, 必须杜绝其账面“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例如:规避偷税漏税等情况出现, 如一经查处发现, 企业必然面临巨额经济惩罚, 而且还会造成企业自身口碑、信誉度严重降低, 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三) 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资金税务的优化措施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即将获取金融资金资格之前, 该企业自身经济收益已经纳入其收入项目之中。其中, 主要包含投资过程投资利益、税后个人所得税等。并在其投资利益过程当中, 其经济效益结果性将与税务成本核算密切相关。在该投资经济收益在其利益分配当中, 就开始被计算在其内。但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形式与传统会计计算形式存在较大差异性, 因此, 在第七进行投资过程当中进行其减资、增资变化计算中一定要按照原有“成本利益”对其进行计算, 并按照其成果进行公允值计算制定。其股票利益实质就是其账面机制上所反映的“全部数额”。

结语

综上所述, 通过对会计税务处理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分析研究, 将其问题实质性、影响性进行明确概述, 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概述、会计税务处理概述、交易性金融资产种类及界定 (短期金融资产交易、长期金融资产交易) , 并结合问题现状提出相关优化对策,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会计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税务处理、所得资金税务的处理策略等, 为相关工作进一步开展提供相关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企业竞争日益严峻, 本文通过对会计税务处理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分析研究, 将其重要性、影响性、问题性进行侧重分析, 并结合问题现状提出相关优化措施, 为相关工作进一步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会计税务,交易性金融,金融资产

参考文献

[1] 刘芳.会计税务处理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分析[J].中国商论, 2018, 12 (31) :22-24.

[2] 薛东成, 龚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财务与会计, 2018, 25 (11) :41-43.

[3] 陈琼.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J].商业经济, 2018, 55 (3) :101-102.

[4] 管泽锋.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案例分析[J].商业会计, 2018, 25 (8) :24-25.

权益性金融资产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金融资产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在经济生活中日益频繁和重要。随着金融资产相关概念被引入新会计准则,出现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些都给传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带来了一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这些变化,是会计账务处理是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本文分别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进行了分析比较。

【关键词】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等),其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的借方)。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面有两个二级科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初始确认会计核算的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指买价,不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及交易费用)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也就是说,不能确认持有期限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如持有意图不明确则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四个二级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和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又分为两处情况:

1.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则其初始确认为:买价+相关税费。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不计入成本,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直接冲减当期的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成本。买价中包含有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应单独作为“应收股利”。其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买价与相关税费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则成本反映面值。买价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作为 “应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实企业还有可能从另外一种形式取得,那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来持有最初意图是一定要持到期,因后违背了将该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处理,不难发现,其实因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短期获利,持有期限短,到出售时,对于每笔交易金融资产中的交易费用也容易查证,则为核算简便不将交易费用直接进入成本;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不明确,意图也不明确,则将其交易费用进入其成本,在股票中直接进入成本,而对于债券,则挤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中了。当然,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只能将它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能将其进入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企业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的核算,如收到原买价中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则应该冲减原来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如果是购买后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息,则应确认投资收益,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该予以确认。如某交易性金融资产其成本为500万元,100万股。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上升为8元/股。这时就应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假如到了该年12月31日股票是下跌为7元/股。这时就应该把损益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

1.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债券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核算其利息,分期付息的应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进入到“应收利息”中,如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股票的,到了资产负债表日则要测试其公允价值是否发生了变动。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或低于了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差额不大),都应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调整。例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5元/股,共100万股,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4.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下跌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减少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接上例,如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股票的价格为5.5元/股,应该确认价格上升所带来的影响,这时就应该确认资本公积增加了0.5元/股,其会计核算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资产负债表日减值(公允价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或非暂时性的下降或持续下降没有回升的希望,则应该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例如:一项可供出售的资产,2007年6月10日购入的成本是100,到了2007年的12月31日,公允价值是95,变动情况计入资本公积5(差异变动不大),到了2008年12月31日假如公允价值是60,则应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5(因差异变动较大,确认减值),但总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是40(35+5)。也就是把原借方的差异不大的资本公积也要转入到资产减值损失里面去。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减记的金额)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

4.减值损失转回

对于原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进行恢复,如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除了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外,其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恢复核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的比较,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核算比较简单,只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收到利息及股利的核算处理,二是当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而相对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则比较复杂,要从股票与债券分别进行处理,这是由于根据股票与债券的性质决定的,对于债券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一定要计提利息,且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原计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金额,而股票则要考虑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到“资本公积”,当然还有一个股票与债券都要考虑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是否发生很明显的下降,如发生了,股票与债券都要计提减值损失,而公允价值回升,又都要进行减值损失恢复的核算。

三、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持有期限比较短,是一项流动资产,当企业认为无利可图或急需流动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会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将原账面的金融资产的余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计入“投资收益”,而将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使其余额为零。其具体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投资收益

或:借:投资收益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不确定,但总有一天,会由于各种原因进行出售、债务重组等终止确认该资产,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要把原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出,将因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变动的金额转出,这些与实际收到金额的差额,进入到“投资收益”。其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等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通过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的会计核算,可以发现其两种核算大同小异,都是将原有会计核算科目的金额转出,与实际收到的金额的差额,计入到“投资收益”,不同的是核算科目不一样。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 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3).

[4]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1).

权益性金融资产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差价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从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为明确核算该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规定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随公允价值的变动而调整,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并将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期末, 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无余额。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与处置是否在同一个会计期间会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处置是否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分二种情况,分析如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与处置在同一年度

[例1]A公司于2010年5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10元,共发生交易费用1000元;5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0000元,A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售出。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5月1日,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2010年5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

2010年5月31日

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 10000

投资收益 10000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 19000

贷:本年利润 19000

[例2]A公司于2010年5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股票10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10元,共发生交易费用1000元;5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0000元,6月2日A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售出。账务处理如下:

2010年5月1日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100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2010年5月31日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

2010年5月31日

结转本年利润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10000

贷:本年利润10000

借:本年利润:1000

贷:投资收益1000

2010年6月2日,

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投资收益10000

冲回5月份未实现利润:

借:本年利润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10000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2010年6月30日

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 20000

贷:本年利润 20000

该股票投资收益总额为20000-1000=19000(元)。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与处置在不同年度

[例3]A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股票10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10元,共发生交易费用1000元;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0000元,2010年1月2日A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售出。账务处理如下:

2009年12月1日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投资收益 1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2009年12月31日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2009年12月31日

结转本年利润: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 10000

贷:本年利润 10000

借:本年利润: 1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009年12月31日

结转本年利润余额:

借:本年利润 9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

此时,本年利润账户无余额。

2010年1月2日

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1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冲回 09年12月份未实现利润:

借:本年利润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实现) 10000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实现)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20000

贷:本年利润2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的改进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只有在处置后才成为已实现的损益, 在处置前是未实现的持有损益。而根据准则规定,损益类账户的余额应在会计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损益类账户没有余额。 因此, 如果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余额在每月月底进行结转的话,企业将很难有效地区分未实现损益和已实现损益,尤其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剧烈波动的时候,如例题中B公司股价在A公司持有期间持续震荡波动,那将导致A公司利润同样出现持续波动,不利于公司稳健经营的管理。并且在利润表中不能直接看出已实现的损益和末实现的持有损益,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可利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调节利润,使其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实际存在的特殊性,笔者建议设立“待确认投资收益”账户,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未实现持有损益的结转账户,账户性质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 于资产负债表下单独列示。 这样,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 该资产发生的价值变化都计入本账户,无需结转至“本年利润”, 到资产处置时再统一结转。承例3,账务处理改为:

2009年12月1日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100000

投资收益1000

贷:银行存款101000

2009年12月31日

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2009年12月31日

结转未实现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

贷:待确认投资收益10000

2009年12月31日

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1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010年1月2日

出售该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投资收益 10000

将“待确认投资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待确认投资收益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结转本年利润:

借:投资收益20000

贷:本年利润20000

通过上述修改,不但有效地区分了未实现损益和已实现损益,账务处理也更加简单清晰。同时改进后的处理方法,更加符合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际,便于进行纳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的明确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本例中,企业2009年的待确认投资收益10000元作为一种暂时性差异而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处理在2010年该资产实际处理,确认收益后才进行。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根据例3相关资料(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不存在其他税务调整事项),则A公司购买股票的成本为101000元(100000+1000)。 在会计处理上,交易费用1000元应抵减当期利润, 但税法不允许这笔费用在税前列支;故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元,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00×33%=330(元)。从纳税申报看, 税法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关的交易费用,在待该股票转让时才可与其成本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 购买股票时,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

(二)资产负债表日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改变其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发生变动必定会影响当期损益,但不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只是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3中由于股票公允价值上升,因而,只需确认价值变化的10000元所应承担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300

(三)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暂时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予以转回。因此,会计处理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00000=20000(元),应纳税额=20000×33%=66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33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27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

[本文系四川师范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编号:08QNW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代娟)

权益性金融资产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决定股价的短期波动的因素是所有参与的投资者的心理因素的综合,包括理性和非理性的心理因素。决定投资者是否购买股票的直接因素就是其当下的心理状态。非理性是人类难以克服的弱点,个体的非理性的累加造成了整体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文章运用行为金融学从个体和群体的心理角度分析资产价格的波动和发展。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 保守主义 隔离效应 反应过度 反应不足 自我归因 非理性波动

一、行为金融学简介

西方行为金融学(Behavioral Finance)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行为金融学之前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理论多假设:个体在决策过程中会全面考虑所能得到的信息并理性地进行投资决策。然而,研究者们在投资领域中发现了大量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西方的许多经济学家在研究投资活动过程中发现,金融学的许多数学模型,不能很好地解释和预测现实中的投资活动,对投资活动中人的行为与心理的研究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行为金融学就是试图去解释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情绪和认知错误是如何对其投资产生作用的一门学科。著名的行为金融学理论包括背景依赖(Context Dependence)、保守主义(Conservation)、隔离效应(DisjunctionEffect)、反应过度(Over-reaction)、反应不足(Under-reaction)等。

二、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与非理性人假设

传统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理论均假设:个体在投资决策过程中会全面考虑所能得到的信息并理性地进行投资决策。但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大量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个体和群体的决策往往并不会以理性利益最优化来决定其行事的策略。行为金融学是在传统金融理论出现一些异常现象时候发展起来的。行为金融学认为人类具有一定的理性,但人类的行为却不尽是理性的,行为金融学在对人类行为进行了有限理性,有限控制力的基本预设假定之后,把人类的感情因素和心理活动等融入投资决策过程之中并加以分析,认为这些因素都在人类的决策过程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决定股价的短期波动或者说直接影响股价的因素是所有参与的投资者的心理因素的综合,包括理性和非理性的心理因素。购买股票的每一分钱背后都有个活生生的人,而决定其是否购买股票的直接因素就是其当下的心理状态。所有的外部的因素诸如最新的公开信息,历史的走势,某人打听到的小道消息等等都只是影响其心理的多种因素之一罢了。进而,一个股票乃至一个证券市场的趋势就是有所有的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及其发展而决定和推动的。因而进一步的可以认定证券市场和其他市场上往往存在着情绪周期,《洛杉矶时报》曾载文将其总结为轻视、谨慎、自信、深信、安心、关注和投降7 个过程。这7个过程构成了一轮资产价格的完整波动过程。

三、非理性在股市上升中的表现

非理性因素发生在股市波动的每一个阶段,具体来说,在一个周期的开始,股市在经历一段长期的调整之后,股票价格的处于历史低位,而此时经济基本面开始好转,股价开始处于上升的初级阶段,显然此时股价合理甚至是低估,基本面开始向好的方面发展,至少是最坏的情形已经过去,此时从长期而言应该是很好的购入股票的时机,但大多数的投资者在熊市的惨跌中已经心有余悸,根据卡尼曼的回忆效用理论,此时投资者对于上一资产价格周期期末的暴跌经历具有强烈的回忆效应,恐惧造成了投资者的悲观情绪,难以对当前的市场有准确客观的分析,当利好的趋势不断显现之时,股价反而波澜不惊,多以小的震荡为主,这可以用行为金融学中的“反应不足”和“隔离效应”来解释,“反应不足”又可称为“保守主义”其表现形式有两点:一是人们习惯于对不确定的事物先设定一个初值,然后根据信息的反馈对这一初值进行修正,而前期的下跌走势就在此形成了一个悲观的初值;二是人们总有对信息进行筛选的本能,对新信息进行选择性识别,对有利于保持原有观点的信息加以重点确认。以上两点使得当基本面开始改变时人们的反应滞后。

“隔离效应”,即人们总愿意等待直到信息披露或预期彻底实现时再做出决策的倾向,也使得一轮资产价格上升行情在初期总是缓慢而犹豫,唯有在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徘徊后,人们才能从“轻视”和“谨慎”转变为“自信”的状态,慢慢地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进入市场,股市成交量不断增加。

四、非理性在股市下跌中的表现

当一个周期进入下跌阶段时基本面开始变化,人们过于乐观的预期被突然打破,股市开始下跌,同样的由于之前股市上涨时期,许多利空的因素出现以后并未改变股市上扬的趋势,人们产生了侥幸心理,在“保守主义”配合下,往往不会去考虑量变到质变的可能。在经过长期的牛市行情后人们会产生“赌场资金效应”,赌场资金效应是指在赌博产生收益效应后,人们倾向于接受以前不接受的赌博,再次的赌博后失败所产生的痛苦往往较小,因为损失被前期的收益缓冲了。因此继续投资的冲动不会立即消除。对于新近的头寸带来的损失,也会因为“后悔厌恶”而不会随基本面的改变而轻易卖出。以上种种人们心理上产生的作用使得总会产生这样的一种情形,即虽然股价已脱离价值,趋势似乎也已转变,但在股市的一波大回调之后总会有一波有规模的反弹,几乎每次的股市逆转的形态总是以M头出现。

伴随着股市下行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市场绝非原先认为的那么乐观,阻碍经济发展中的负面因素开始不断出现。当到了在下跌的后期,长期的下跌使得人们产生了趋势持续的预期,使得即使股价在下跌之后突显出了价值,但场外资金依然不敢进入,同时筹码持有者由于巨大的账面亏损,对股价的定位产生巨大的改变,用惊弓之鸟来形容比较贴切,当股价由于抄底资金的介入而有所回升时,成本较低的投资者倾向于在略有亏损时出局,而不会在意此时股价是否匹配股票的价值,长期的下跌同样的改变了人们的思维定式,“保守主义”在此再次发挥效应,随着股价的上升,不断有接近其成本区的投资者选择抛售,反弹很快就被无法控制的抛盘镇压下去了。这也是下跌时会出现波浪式下跌,高点越来越低,低点也越来越低的原因。

五、结论

非理性是人类难以克服的弱点,个体的非理性的累加造成了整体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贪婪与恐惧的存在使得价格和价值会产生巨大的偏差,而具体时代背景,人文环境等的不同造成了市场总体心理状态的不同,故而对于即便相似的基本面市场总体的反映也不尽相同。流行的技术分析就其根本是对过去发生事件的统计总结,并试图通过概率指导投资。但参与者在不断变化,参与者的数量和市场中交易的股票也在不断变化,此外不同股票可能吸引不同的具有特定行为特征的投资者,这使得在另一个股票上的数据分析变得钝化。资本市场是由无数投资者和投机者共同构成的博弈场所,因而对于资本市场脱离基本面因素的非理性波动唯有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来研究和审视。行为金融学无法精确地为投资预测价格的波动和走势,但却可以在分析投资者心理和大众预期的基础上来研判资产价格波动的发展阶段。从投资的战略角度来把握一轮行情的发展,发现机会,规避风险。

权益性金融资产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本文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究完善制度、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6

2016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已提上政府议程。随着淘宝、美团、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新的蓬勃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且面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新风险,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较为分散、年龄层次多,且互联网本身具备隐匿性、虚拟性等特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难度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仍较低;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限制低,小微金融客户、小微企业骤然增加,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几率。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为基础,2013年以来成为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热点。从时间与发展历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但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新颖性、盈利性、便利性等多种特征,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多(见表1)。

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涵义与特征

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群体,通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即:将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从生活需求或用于生活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购买对应金融产品或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小微组织或自然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这一官方界定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是否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有固定工作人员与营业场所,这一特征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仅能服务于所在区域、周边区域,距离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重点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无固定对应的营业场所,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均能够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如接受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对应的金融产品,即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每一消费者均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在展示金融产品等活动时,都需要对应的资产支撑,包括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开设区域金融网点、维护常规金融网点运营等,其金融产品本身服务价格、准入门槛都较高,大多数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收入较高,属于中产阶级。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众筹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预约”的模式,打破准入资金的限制,可按照自身经济能力,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该金融业务中,消费者与服务平台处于平等位置,不会出现排斥参与者的情况,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群体。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权益事件出现几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一是平衡互联网金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参与者,与相应企业相比,消费者本身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通过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处于平等低位;二是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低,我国立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本法作出规定,可有效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扩大受害范围;三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风险;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覆盖在每一环节,为平衡消费者与金融主体之间的地位,应根据优胜劣汰的法则,在适度原则支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是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适度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坚持不同救济保护途径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多,应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四是坚持公平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先进制度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美国”是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护体系,在美国,研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用“Electronic Finance”表示,即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概念并不存在,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大多存在于其相关法律之中,如《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披露》等。2008年次贷危机不仅大规模损害美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波及到全世界。为了摆脱此次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会颁布《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等法律法规,如美国对P2P 网贷和股权众筹直接按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美国立法制度既涉及宏观制度又涉及微观机制,旨在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其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我国立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09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法案,促进了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并建立起专门机构开展统一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对电子银行、电子金融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并列分管的机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统一行使监管权,但各州监管部门仍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前提是不违反联邦的法律原则,此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双重保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权,将其赋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对于众筹融资网站,则通过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既JOBS法案限制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英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英国被称为“替代性金融”,即Alternative finance,其主要包括股权众筹、票据融资、P2P网贷、产品众筹等形式。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期,其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危机后的困境,帮助英国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正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并要求建立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的机制;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方法》正式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保护机制中。

英国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早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理论中就曾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随后,英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近年来,英国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旨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还注重国民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及自发的维权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专门确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即通过对若干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改革,将其合并为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妥善解决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金融申诉专员以中立者身份介入纠纷,要求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纠纷,一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经过裁定员向调查员申请复审后由调查员作出裁定,除非金融消费者有异议并起诉,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此次裁定并履行其相关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倾斜的制度。作为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具有便利性、灵活性和独立性。

(三)日本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日本未受到次贷危机的过多影响,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以来,日本政府就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国家内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进而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体系。一是规定金融機构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惩戒措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日本敢于打破金融行业内部界限,逐步建立起横向性、复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措施主要借鉴英国的金融改革模式,法律中保留一整个章节,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立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得金融领域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为科学全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如借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过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行为;三是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窗口,并严格按照服务制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从多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覆盖到所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环节。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配套措施、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出台的监管制度以层级较低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如果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民事纠纷,大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进行解决;就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而言,其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事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类比适用;涉及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加以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最为关切的财产安全,只有第三方支付这一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文件予以规制,而对其他模式的保护较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找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可以科学采取解决措施。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分析,缺少这一层级的立法,也未覆盖每一环节,缺乏保护力度;二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责任未明确到部门,监管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是未建立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约束力不够。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途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专家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合理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立法部门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侵权事件特征,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方式、法律责任。其次,凸显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使其成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丰富保护法的理论内容,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立法部门应结合《电子签名法》《证券法》中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融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的法规体系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抵御风险能力较低,但适应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分为银保监会(网络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证监会(监管管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这种“分业监管”监管模式,部门之间交流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不同模块为基础加强统一协调,“一行两会”协调管理的创新模式,共同有效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技术、损益、安全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征,对线上解决争议机制与机构、调整程序、仲裁机构进行规定,不断简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特点为基础的原则,规定好调解机制、仲裁制度以及线上解决争议的相关机构,按照涉案金额的基本标准,最大程度上节省开支,充分借鉴“三步走”法律法规制度,效仿金融申诉专员的服务制度,完善非诉解决机制,提供消费者和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相关权利,倾斜性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自律,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协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专业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缺乏基本依据,地方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新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科学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打破当前消费领域中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创建统一合法有效监管体制机制等途径,全面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利用双重保护机制,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不断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的外部防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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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金融资产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公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证券投资业务应按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准确的确认和计量,并针对执行公允价值计量法后导致利润走向的不确定性采用更加谨慎的投资策略。

关键词:金融工具确认计量证券投资业务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和涌现,金融业务品种体现多样化的局面,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公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应用中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问题相对容易理解,但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用比较广泛,其确认、计量等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在实务中容易混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涵义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定义,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主要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三个条件是:(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准则指定的某些衍生工具除外。从国际准则和我国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最根本的特征是:持有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利,并且一般持有时间不长。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未对其直接定义,采用间接定义法,即指不属于以下三类的金融资产:(1)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3)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除源引上述间接定义外,还直接指定初始确认时即被认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相关定义表明: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其持有的目的不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利,而是为了保值等其它目的,持有的时间可长可短,但不会持有至到期日。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本质上讲,两者都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在确认和计量上,两者都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和列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要求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存有以上相同点,但二者在确认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确认和计量上的不同点

(一)二者持有的目的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内获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不是为了短期出售获利,也不是为了持有至到期,而是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或资产保值的需要而持有。

(二)二者能否重分类的规定不同

会计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的之间的互转。新制度规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项金融资产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则不能重划入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一规定有效杜绝企业通过调帐来控制证券投资规模和公司利润。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不同

尽管二者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但初始入账价值所包含的项目不同。在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交易费用冲减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成本;在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入账,也就是说交易费用要计入初始成本。在旧准则中,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各项交易费用,而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资产负债表的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四)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差额的处理不同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即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五)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不同

按照准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与当前因公允价值变动发生的减值损失一并计入当期损益。若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可以转回,冲减当期损益,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只能增加所有者权益。

(六)出售时的会计处理不同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的差额,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扣减从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出数,即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部分后,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由上所述,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大的差别是公允价值变动所发生的损益的处理,前者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后者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外,一般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出售时才能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两者对当期利润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公允价值计量法对企业证券投资业务核算的影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金融资产的交易已经形成了较为活跃的市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避免了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甚至人為操纵利润的现象。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最典型的应用就体现在金融工具的计量上。

新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法(即市价法)进行计量,摒弃了旧准则较为谨慎的计量方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按照旧准则,企业进行短期投资时,即使期末市价比账面价值高,只要公司不打算处置此项投资,其差额就不需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对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来说,只记浮亏,不记浮盈,会计报表披露的购入证券价值始终小于或等于其市场价值。当证券存在浮盈时,证券和资产的价值都被低估。但按照新准则规定,期末市价若比账面价值高,无论投资项目处置与否都要进行会计处理,其差额计入当期收益,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期末证券的账面价值与市价一致,改变了原制度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会计报表披露的证券价值就是可以变现的市场价值,使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证券投资业务的质量。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执行新准则后,利润的走向具有不确定性。

以国内证券公司为例,以前很多证券公司通过调节证券投资业务的盈亏来调节公司来年的利润,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赢利,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证券公司失去一个调节利润的重要手段。尽管证券投资业务要受行情好坏的影响,但在股票的选择、持仓量、买卖价格及时机等方面,券商的能力将有高有低。对于能够较好地把握行情的券商而言,自营业务的浮动盈利大,公允价值法将为利润表“锦上添花”,而对于那些不能很好把握行情的券商来说,则是一个极其不利的核算方法。公允价值法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对证券公司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自营规模、风险控制和经营业绩等构成较大影响。为避免利润的大起大落,有必要对各类证券的投资风险进行重新梳理和确定,对不同风险程度的证券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对高风险证券,应采用更加谨慎的投资策略。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投资改进内部系统和程序,从而具备较高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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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新娟.公允价值运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会计师.江西省出版部社,2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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