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授权(华夏银行)

2024-05-24

企业征信授权(华夏银行)(精选8篇)

企业征信授权(华夏银行) 第1篇

附件1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编号:

授权人:

有限公司

与授权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股东):

受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内容:

授权人因办理或涉及以下业务(勾选项),授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复制、保存授权人及与授权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用于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信贷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并将授权人及与授权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股东)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反映授权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授权期限为授权日起至所有业务终结日止。

授权人及与授权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股东)知悉授权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如拖欠、逾期、法律诉讼等),受权人将有权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若信贷业务授信未获批准,本授权书、企业信用报告等材料授权人及与授权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股东)不要求退回。

□ 申请信贷业务授信

□ 信贷业务授信审批 □ 信贷业务贷款放款 □ 信贷业务贷后管理 □ 信贷业务保全管理 □ 信贷业务异议核查

□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授信或提供担保,本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

□ 其他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人法人(公章):

与授权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1、2、3、4、5、与授权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如担保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股东)法人(公章): 1、2、3、4、5、注:第三方为多人的可并列签字、盖章,有效。

企业征信授权(华夏银行) 第2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本企业”)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企业的相关业务时,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使用本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并且可对包括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担保情况等信息进行采集,同时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送,贵行超出授权书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行自行承担。

□ 贷款业务; □ 贸易融资业务; □ 承兑汇票业务; □ 票据贴现业务; □ 保理业务; □ 保函业务; □ 信用证业务;

□ 审核本企业作为担保人;

□ 本企业股东、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向贵行申请办理特定金融业务或与贵行开展特定金融业务; □ 其他情况。信息查询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至上述业务终结日。

信息报送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至上述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

授权人做出本次授权时,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授权条款所声明的内容。若上述业务未获批准,本授权书、本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贵行无需退回本企业。

本授权书自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授权。

授权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 年 2

银行与企业征信体系的博弈分析 第3篇

关键词:银行,博弈,纳什均衡,企业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建立企业征信体系,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和金融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这一体系的建立。原有经济转型时期银行与企业信誉恶劣状况致使企业普遍存在信用缺失问题,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而银行的不良贷款又多年居高不下。这一切都阻碍了新的企业征信体系的建立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建立和完善企业征信体系,应研究银行与企业征信体系之间的关系。笔者将运用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理论来进行分析。

一、纳什均衡及其基本假设

纳什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策略组合,它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策略组成,即在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参与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策略来打破这种均衡。纳什均衡解释的主要是非合作博弈,即在当事人的行为相互作用时不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也就是说,没有哪一方能强制另一方遵守这个协议,每个当事人都只能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非合作博弈强调一种个人理性,而非集体理性。银行与企业关系正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关系。

运用纳什均衡来分析银行与企业关系的一个重要基本假设是“有限理性”假设,即“经济人”(这里指银行和企业) 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在一定约束条件下”,是指“经济人”面对的市场环境是信息不对称且充满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是“有限理性”,而非“完全理性”。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因为“经济人”都是自利的,它必然导致机会主义行为,而机会主义行为是指“经济人”都有借助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倾向。

二、银行与企业关系的纳什均衡分析

(一) 一次性博弈条件下银行与企业关系的纳什均衡分析

从过程来看,交易双方的行为博弈包括一次性博弈和重复性博弈。银行与企业关系的建立是从一次性博弈开始的。一次性博弈模型表明,双方在一次性交易中没有条件甄别对方信息的真伪,即使察觉对方的背叛行为也难以采取惩罚策略,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增加。现用一个简单的支付矩阵来表述银企的一次性博弈结构(见图1)。

运用相对优势策略法来分析银行与企业一次性博弈的纳什均衡。在给定银行选择融资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选择守信,得到1单位的收益;若选择失信,企业除了获得1单位的融资收益外,还可以获得1单位不还款的额外收益,所以理性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失信。在给定银行选择不融资的情况下,企业失信、守信并无差异,均获得0单位的效用。如果银行有理性预期,知道企业会失信,此时银行选择融资则将会因为收不回贷款而造成1单位的损失,选择不融资则得到0单位的效用,所以银行的最优选择是不融资。当然,若企业守信,银行的最优选择就是融资。将每个相对优势策略下的支付划上横线(见图1),则在同一个方框内双方策略均为划有横线时的战略组合即为纳什均衡。因此,在一次性博弈条件下,唯一的纳什均衡是策略Ⅳ,即不融资、失信策略。企业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选择机会主义行为,而银行预期到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实施不融资决策,银企双方的合作就不会出现。从表面上看,似乎策略Ⅰ是一个帕累托改善,因为银企双方各获得1单位的收益,比双方什么都没有好,但是这个帕累托改善无法实现,因为它不满足个人理性的要求。一次博弈的结果必然使交易双方陷入“囚徒困境”——一个人的理性导致集体的不理性。

(二) 重复性博弈条件下银企关系的纳什均衡分析

重复性博弈模型表明,只要交易关系是无限重复的,即使外在监督不存在也会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均衡,建立在重复博弈基础上的长期关系有利于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一次性博弈的结果是交易双方倾向于不合作,而重复性博弈的结果是交易双方趋向于合作。在重复性博弈的条件下,银行与企业双方的合作可以通过信誉机制实现。为了说明这一点,假定在每一次博弈结束前,双方都预期有δ的可能性进行下一次的交易机会,并且每次博弈的结构相同。给定银行的如下“触发策略”:我首先选择信任你,给你融资,如果你守信,我将继续信任你,但一旦你失信,我将永远不再信任你。此时,企业若选择失信,他将得到本期收入2个单位,以后每期收入为0,所以总的期望(贴现) 收入为2个单位。若企业选择守信,他得到本期1个单位的收入,有δ的概率在下期得到1个单位的收入,有δ2 的概率在再下期得到1个单位的收入,如此类推,总的期望(贴现) 收入为:1 + 1δ+ 1δ2 + 1δ3 + …= 1/(1 - δ) 。因此,只要1/(1 -δ)≥2 ,即δ≥0.5 ,守信就是企业的最优选择,此时银行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就可以建立。这就是重复性博弈创造的信誉机制——企业为了长远的合作利益,愿意放弃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眼前利益的诱惑。不过,我国目前正处于征信体系建立的初期,征信法规还不完善,企业信息库尚在建设过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失信带来的收益大于损失,因此追求短期利益是其最优选择,信誉机制也难以建立。由于国内的贷款主要集中在银行,而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所处的地位也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分别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同银行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

1. 银行与大企业关系的纳什均衡分析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进程,金融产权的基本形式是国有产权,我国的大企业由于具有国家投入、国家信用作为其保证,因而可以很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当企业获得贷款后,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倘若经营者并不按照所有者的目标去经营,也没有动力去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出现经营性亏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时,便将其转化为政策性亏损,由国家来承担损失。同样,用银行与企业支付矩阵来反映银行和大企业重复性博弈的结果(见图2)。在银行融资的情况下,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失信,并获得2个单位的收益。而银行在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后因为有国家为其买单,因此在审核贷款时也不太关注企业的资信情况。所以,在企业失信的情况下,银行融资与否并无差异,均获得0单位的效用。通过相对优势策略法,可以发现:银行与大企业的重复性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即策略Ⅲ和策略Ⅳ。策略Ⅳ之所以没有发生,是因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政府要求银行对大企业进行贷款,促成银行与企业合作。表面上,双方都没有损失,但实际上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资金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配置,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不能获得资金支持。这种纳什均衡,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 银行与中小企业关系的纳什均衡分析

银行作为资金供给者,并不直接参与资金使用者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这就必然带来信息不对称。这里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作为资金使用者的企业所掌握的自身信息总比作为资金供给者的银行多,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博弈中能够激励企业利用信息优势损害银行的利益,使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因此,银行在无法精确计算每次交易中的收益与风险的情况下,只能依据事先对合作收益与风险的预期进行策略选择,其中最重要是判断企业承贷能力和测算银行经济收益。

中小企业由于没有国家信誉保证,又缺乏贷款抵押,其承贷能力相对于大企业并不具备比较优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银行做出的判断就是中小企业整体承贷能力较低,合作风险较大。另外,就经济收益来看,银行多年来资产的巨额积累使其形成发放规模贷款的偏好,而大企业资金需求规模大、信贷管理成本低的现实恰好能满足银行这一偏好,而中小企业小额、高成本的贷款需求就无法激励银行改变其偏好。因此,银行在与中小企业进行博弈之前就得出“风险大、收益低”的投资预期,其理性选择就是不融资。通过重复博弈条件下银企关系的分析(见图3),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现实条件下,银企关系的纳什均衡是策略Ⅳ,即不合作。但实际还存在另一个纳什均衡,即策略Ⅰ,它是在合作条件下具有较高收益水平的纳什均衡,是一个帕累托改善,但在目前产权不明晰、信用制度缺乏等条件的约束下,策略Ⅰ无法实现。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结论

第一,在我国征信体系建立初期,因受过去银行与企业关系的影响,企业信用制度缺乏。在这种条件下,企业与银行进行博弈的最优(理性)选择是失信,银企合作的纳什均衡也就难以实现。目前,企业失信已经成为阻碍银企合作,乃至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二,在重复性博弈的条件下,银企双方的合作可以通过信誉机制来实现。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即大部分企业讲信用,信息传递方便,市场监督机制健全,如果某家企业某次失信,获得了额外利益,但别的银行可以很快知悉,并在以后的经济交易中拒绝向其融资,那么这家企业就会因失信付出巨大代价。因此,在健全的信用制度环境下,企业的最优策略就是守信;反之,在信用制度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下,企业的最优策略就是失信。

(二)政策建议

在实现银行和企业建立征信体系实现较高水平的收益均衡的同时,实现外部经济。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便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征信体系。一个完善的企业征信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加快制定信用法规,加快征信体系的建立,加快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征信市场监管,强化征信服务和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推进征信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起企业现代产权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规范、发展征信机构,培育企业征信市场;转变政府职能,限制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等等。总之,一个完善的企业征信体系可以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提高失信F企业的成本,使其远远大于因为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获取的收益,促使企业进行长期多次的博弈,减少企业的失信行为,使企业去谋求长远的发展,实现银行与企业合作的双赢,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社,2004.

[2]戴根有.建立我国征信体系的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企业征信授权(华夏银行)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征信

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据国家有关方面的统计数据披露,目前中国的小企业约为960万家,登记注册的个体、私营工商户已经超过3000万,99%以上的企业属于小企业或是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创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带给小微企业更多发展机遇,也刺激了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但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对商业银行而言,随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拓展,企业脱媒现象日益明显,再加上利率市场化导致大客户议价能力日益增强,大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贡献越来越小;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匮乏,愿意支付较高的资金价格,因此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利润增长点。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小微企业客户群体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一片蓝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如何做到风险控制得当和成本回报相当,提高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中征信信息的重要性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难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除了小微企业所特有的不足,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效益高的小微企业,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增大、贷款成本提高,很难获得有效贷款。通过征信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小微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小企业发展。由于社会征信系统还不完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小微企业表现得较为突出,大多数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真实,商业银行很难全面了解、识别和判断其真实情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二、征信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管理中的应用

征信在欧美国家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行的有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信用产品涵盖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现在,各商业银行已建立了依托该系统的信用风险审查制度,将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作为信贷决策的固定和必备程序。征信系统已在提高审贷效率、防止不良贷款、防止个人或企业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包括两类,一类是指以个人名义办理的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另一类是指向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公司法人发放的对公贷款。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特点是客户数量多、行业分布广,信贷周期短、贷款额度小、用款次数频繁,风险较大、收益较高,担保物及担保方式匮乏,以及客户信息采集较难等。针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特点,商业银行应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业务部,在零售银行(个人信贷)部下设小微企业金融部。采用“批量营销、标准作业”的策略,在迅速扩大小微企业业务客户基础的同时,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注重客户选择,为降低行业风险做好铺垫。首先,商业银行将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重点发展行业定位于大消费类行业及其 “商业圈”、“产业链”、“供应链”等, 在征信系统中筛选信用优良的小微企业,利用征信系统发现优质客户和潜在客户,扩大银行信贷投放。其次,通过解读小微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征信报告降低信用风险。

随着商业银行以征信为基础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业务流程的逐步建立,征信内容涵盖的行业信息偏少、正向信息采集不足等问题日渐突出,建议将公积金信息、纳税信息、认证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诉讼信息等纳入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充实征信范围和内容,建立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在实际操作中,只需通过查证一次就基本满足风险控制要求,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查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完善的金融服务,同时减少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戴根有:等.征信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业务发展指导意见,2007年.

[3]李炅宇 刘 伟: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策略,银行家,2011,(4).

企业征信授权(华夏银行) 第5篇

我公司授权保定银行天威路支行在本次业务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对我公司信用信息基础数据进行查询,包括贷款、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及相关信息。

授权单位(公章):

企业征信授权(华夏银行) 第6篇

中国工商银行: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自本人签署本授权之日起至分期审批最终结果确定之日授权中国工商银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人信用报告用于审核分期申请、担保人资格及与分期申请相关的其他事项。本人声明中国工商银行已经依法向本人提示征信授权相关事项,对相关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出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有关内容。

申请人签字(盖章): 配偶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民身份认证信息查询授权书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自本人签署本授权之日起至本业务终止之日,授权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并使用本人有关信息,用于核实本人身份信息等与业务审核及管理相关的事项。中国工商银行已经依法间本人提示授权相关事项,对相关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出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有关内容。

授权人:(签字)配偶:(签字)

查询征信系统授权书(光大银行) 第7篇

中国光大银行:

本人授权中国光大银行在对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同时本人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进行信用调查。

授权人:(亲笔签名)

企业征信授权(华夏银行) 第8篇

(一)实践应用

1.传统金融机构

目前,工行、农行、建行、交行、招行、光大和广发等银行均已开通了信用卡“网络办卡”服务。以交行为例,新客户在线填写较为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信用卡征信授权的电子协议即可完成申请,老客户只须在线填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勾选电子合同即可完成在线副卡的申请,两者均无须提供纸质申请材料。此外,招行也推出了闪电贷、招财猫、车贷等线上审批业务,这几种业务均无须提供纸质资料和书面授权,即可完成线上授信流程。

2.互联网金融企业

以网商银行、微众银行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银行及P2P网贷,没有线下实体网点,授信业务全部通过线上完成。如腾讯旗下微众银行的贷款产品“微粒贷”,利用微信用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识别客户,通过用户签约电子合同取得电子授权,快速审核用户信用信息,完成线上授信流程。贷款总额度在500元至20万元之间,单笔最高4万元。

(二)本质分析

从法律效力和实践应用可以看出,征信电子授权实质是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体系框架基础上,依托互联网平台,将纸质授权转化为电子形式,借助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技术获取授权,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线上服务。其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其核心是电子签名及其他新型身份识别技术,应用场景不同,身份识别技术安全等级也不同。同时,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时间戳标记等电子授权流程信息都将以电子数据文书的形式保存,形成完整的电子授权档案。

二、征信电子授权的法律效力

电子授权实质是一种电子合同,法律上适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征信业有《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部委级监管法规以及地方性或部门级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因此电子授权在征信业的应用上应同样受到法律约束。

(一)合同法

在合同法理论上,同意即允诺,允诺即视为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同属书面合同。因此,征信电子授权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适用于《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规定。

(二)电子签名法

电子合同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并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所应具备的条件,指出了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电子授权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的纸质授权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央行相关法规

一是《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二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应制定查询授权、安全管理等内控制度并向人民银行报备。三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征信书面授权的具体要求,如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就授权条款必备要素及授权档案资料的保存等进行了详细列示。

三、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规范缺乏标准

业务操作中,查询主体无论是本人还是授权商业银行,均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线下业务须人工核对本人身份的真实性,线上征信查询业务则完全依赖数字身份识别技术。

目前,我国征信领域尚未出台线上电子授权安全技术标准,如征信查询业务中数字身份识别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识别技术所要达到的安全等级标准等。此外,征信电子授权身份识别规范化也是现行征信监管框架的真空地带,电子授权查询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二)授权类型不够明确

目前,人民银行主要依据征信中心反馈的核查数据对商业银行进行征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但该数据仅能对查询用户和查询时间进行筛选,尚无法区分授权形式是否为电子授权,不利于征信监管的数据统计和核查。假如商业银行将部分违规的纸质授权,篡改为电子授权方式,根据目前的监管手段很难区分并取证。此外,非现场监管更是尚未涉及此项内容。

(三)制度报备不够完善

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须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授权书样本、内控制度等。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一般只报备线下纸质授权文书,即使有少数商业银行报备了电子授权文书,但并未包括电子授权的核心技术规范——数字身份识别规范,即无法确认商业银行采用何种数字身份识别技术及其是否符合征信业务要求等。

(四)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商业银行也在大力拓展线上业务。面对日新月异的征信查询业务,尤其是深度应用新型数字身份识别技术的电子授权业务的核查,需要具备监测分析海量数据、甄选精准线索的能力以及较为完备的法律知识。作为基层征信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征信业务人员存在监管能力不强、技术储备不足、核查手段滞后等问题,直接影响基层征信监管政策的有效执行。

四、相关建议

(一)尽快制订征信电子授权身份识别技术规范及细则

由总行组织专家团队,对现有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网银识别、数字证书验证、银行卡验证、私密性问题验证等技术进行综合评估,明确征信电子授权业务适用的数字身份识别技术及执行标准,进一步明确信息交叉验证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人脸识别技术,须规范其识别精准度和范围,对未达到识别率的,要附加唇语等其他识别技术进行必要的交叉验证。

(二)进一步完善后台监测数据核查定位功能

征信中心可在查询功能中增加“授权类型”选项,分为“纸质授权”和“电子授权”(甚至明细到识别技术种类),同时默认“电子授权”。由此,接入机构查询时须主动选择授权类型,系统便可在后台保存记录。对于基层监管主体无论是非现场监测还是现场核查,均可以全面掌握授权类型,以增加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全方位落实电子授权报备制度

应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接入机构,不仅要报备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等授权合同文书,还应一并报送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签名、身份识别等技术规范及应急预案。此外,对电子合同文书的要素也应进一步明确,尤其是信息报送、授权期限等关键信息项应给予重点提示,或采取强制选择的方式让客户进行充分授权。

(四)切实提升征信监管执法水平

适当向征信部门输送法律专业、计算机专业人才,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征信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交流上岗的方式,选派基层征信业务骨干至接入机构开展短期交流,通过业务实践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征信监管水平,以快速适应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业务新模式新常态。

摘要:征信电子授权是互联网金融的衍生物,是书面授权形式的拓展,与纸质授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风险与监管又有所差异。目前,我国征信监管框架主要针对纸质授权,缺乏对电子授权的具体规定,这势必制约新常态下我国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探讨了安全稳定的电子授权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结合实际应用分析了电子授权的本质,并对目前征信电子授权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关键词:征信,电子授权,法律效力,监管

参考文献

[1]陈兵,邹翔,周国勇.网络身份管理发展趋势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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