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

2024-06-26

关于如何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精选7篇)

关于如何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 第1篇

统计分析:

关于如何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

近年来,信访成为人民群众解决自已在处产处活中遇到问题的较普遍采用的方式,各种信访案件逐年上升,其涉诉信访案件占有较大比例。根统计,信访案件中涉法信访案件占50%以上,而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又占涉诉案件的30%以上。因此,研究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就成为法院当前时期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涉诉信访的原因变单一为复杂

以往涉诉信访案件大多是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及执行不到位引起的,而如今涉诉信访案件涉及法院管辖权、诉讼程序、多次多级审判而结果反复及审判人员的态度诸多问题,涉诉信访的原因、理由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特点。

(二)涉诉信访涉及民商事案件比重增大

目前从法院接访及再审案件情况来看一涉及损害赔偿、权属纠纷、相邻关系、婚姻继承、企业破产改制等民商事案件占涉诉信访案件的绝大部分,且数量呈上升趋势,而涉及刑事案件的信访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

(三)涉诉信访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案件增多

在过去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是反映案件的 实体处理情况,而对案件的诉讼程序很少涉及。但目前的涉诉信访案件很多都涉及到了诸如法辽管辖权、送达及案件审限等程序问题、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明显增多。

二、对当前涉诉信访案件特点的原因分析

目前涉诉信访案件呈现新特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的原因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体制、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思想前所未有的活跃,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与觉醒,都使人们一改“冤死不告状”的传统观念,纷纷把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诉诸法院,这样就使法院受理案件特别是民商案件大幅度增加,案情日益复杂,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事务性工作的公正也日益关注,这样势必会使涉诉信访案件随之增加。所以说深刻的社会背景是形成当前涉诉信访案件特点的根本原因。

(二)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水平滞后于基本身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程度。

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背景,特别是依法治国进程的大力推进,致使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纷纷出台、更新、立法速度之快,数量之大及相互间的更替速度之大,数量之大均是空前的,远远超出了人民群众接受 法律知识的渠道,精力有限,使得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很少关注,对具体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但是随着普法活动力度的加快,各种媒体宣传报导,人们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利 的愿望大大增强,即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空前的这样就出现了人民群众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有限强烈要求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矛盾,它必然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依法作出的一些裁决不能接受,而进行信访。

(三)历史原因形成的司法水平滞后于法治化的进程

众所周知,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就经历了三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这种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在新中国成立后各种政治法律体制中均有所体现,借鉴于行政管理模式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都是饱含着行政管理的影子/依法治国是近几年才得以提出,可以说从传统上看,我国就没有真正形成完全独立的司法体制和一支真正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虽然目前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司法体制的改期,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建设均开始进行,但从根本上大兴安岭无法改变整个法官队伍司法水平。当前法官队伍结构复杂,文化背景、知识水平、法律素质及社会经验均差异很大,一些司法水平甚至文化水平都不高的人却在行使审判权,种种因素决定着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在三、五年不可能全面完成,法官的司法水平明显滞后于法治化进程,有的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 利意识的觉醒认识不够,传统的司法观念无力有效驱驾现代对抗势庭审模式,业务能力不强,工作技巧方法不妥,自身言行细节不严谨等问题均能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产生涉诉信访案件。

三、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使之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为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是否保护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其它权益作为衡量立法、司法成败的唯一标准,作为衡量司法工作是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尺度。司法审判作为法制社会解决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更要将以人为本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将公民的权利置于最神圣最权威的地位。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更也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它要求我们广大审判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切实树立大信访观念,把对信访工作的关注点,不仅放在如何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案件,更重要的是,要把避免、减少信访案件发生贯穿于每个案件和每个案件的每一环节当中去。确保每个法官对每个承办案件都能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法院的怀疑,做到个案不留尾巴,从根本上去避免、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实现“两个公正”。

“两个公正”是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存在价值在司法实务界已得到认可,但从根本上扭转在广大审判人员思想中根深蒂固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并付诸于司法实践,还需要一个漫长过程,这一点与人们日益渴望程序公正之间的不协调,也是引发信访的重要原因,严格依照程序法办案,确保程序公正,不仅有利于避免、消除信访案件,也是树立现代先进法治理念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程序法是诉讼程序的法律化,诉讼程序规则是诉讼游戏规则,审判人员作为裁判者,其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序,才能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也才能向公民昭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而诉讼参与者也只有看到了这一点,才能使其对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才能相信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而服法息诉,达到避免、减少因程序裁判不公信访的发生。

(三)规范审判工作的运行程序,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工作是由立案、审判、执行等几个环节多个步骤有效结合协调统一的运行过程。对这一运行过程的管理即审判流程管理,就是规范案件在立案、审判、执行、卷宗装订归档及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的运行时限及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使案件在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得到及时的处理。规范审判的运行程序,就是使审判工作管理更加科学化,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本质要求,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实现人性化审判的根本途径。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将审判工作运行程序科学地细化,将细化的每一步骤每一环节都协调好,明确时限为责任,这样就会增强审判人员的时限意识与责任意识,使当事人在每个阶段、环节均能感受到人性化关怀,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进一步使当事人能够服判息诉,不因审判工作疏漏而引发信访案件。

(四)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传统审判观念,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

要做好审判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但是严格依法办事只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不一定能收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即达到息诉止争社会稳定的效果。这是由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文化知识和立法水平、司法水平、法治化进程不一致决定的,作为审判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审判工作中不仅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还要切实做好审判工作延伸,即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背景下,充分向当事人阐明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使当事人在公开、透明的氛围下感受到自身的尊严和自主意识,最大程度地消除其在事实、法律、审判程序上的疑虑,使其在诉讼活动中的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从而达到当事人与审判人员真心沟通,取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真正服判息诉,从源头上消除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内邱县人民法院

杨峰岭

关于如何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 第2篇

一、影响涉诉信访的因素分析

都说“法院信访工作是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但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级法院都付出了极大的人力和财力,但越是起劲的审理,涉诉信访越是“火爆”,倒成了人民法院一个难以解脱的“包袱”。涉诉信访处理过程中的弊端也由此显现:

1、程序提起的随意性。

没有比涉诉信访案件更容易进入程序的了。复查多次的案件,仍然能轻易地通过各种途径再次进入复查程序。一般的诉讼案件要进入程序,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起诉条件和审查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程序。而涉诉信访则不然。以申诉再审为例,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明确的提起申诉的条件和审查期限,人民法院也为了增强公开性而创新了申诉听证等审查形式,使其渐趋严格和规范。但在上访人转而向领导机关上访,甚至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亦或扬言进京上访时,各级领导机关随手的签批、转办,即可轻易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由此导致了个别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几年前、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法院裁判仍然申诉不止,企图通过这种渠道引发再审。还有的案件则更是反复再审仍不能息诉。

目前多数人都将案件的质量做为涉诉信访案件上升的主要因素之一,认为是案件审理不公,才致使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多方寻求救济。但从申诉案件的实际审查情况来看,真正进入再审程序并被改判的也只占整个申诉案件的3‰左右。从全国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来看,2003年至2007年通过申诉信访使生效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的比例也仅为2.51%,申诉信访所涉及的案件存在实体处理和程序违法等问题极少[1]。另外,对信访本身的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也只有2‰,有90.5%的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 [2]。

尽管如此,企图通过申诉使案件得以再审的上访人依然在执着地上访,究其原因应当是,涉诉信访向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程序之外解决纠纷的途径。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途径的随意性和便捷性,使得申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以及整个诉讼程序,都陷入了一种极为无序的状态。法院在这里面所扮演的实际上就是“消防队员”的角色,哪里着了火就按照指示去哪里灭火。

2、处理结果的非正当性。

由于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可以遵守的规范,具体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上访人与处理单位的协商和讨价还价,因而决定了信访案件从受理到解决的整个过程的极大任意性。涉诉信访的这种非规范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失去了应有的正当性。一件正规的诉讼案件,无论是一审、二审,都是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依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去审理的。而当案件经过申诉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之后,则往往不强调程序,只强调使当事人满意,不再越级访、进京访就行,必然地导致了上访人在诉讼阶段可能依法不能获得利益,通过上访而获得了。甚至在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或政府自己拿钱支付给上访人,满足上访人的额外要求,谋求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其示范效应不仅导致了更多的当事人效仿,引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的产生,而且也损害了法律原有的既判力。

信访制度本身的这种局限性就决定了,使其不可能以严格规范的程序公正的处理纷争,因为“信访官员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息讼而不是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 [3]。信访的这种特有的价值追求直接导致了其处理结果的非正当性。

3、案件处理的反复性

在当前这种信访案件的处理模式下,涉诉信访案件的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处理的反复性,多头审查,反复审查,难以终结。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反复性。实践当中对于十几年、几十年的案件,经过几次、几十次的复查处理,还批转由法院复查、再审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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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信访难”,难就难在难以终结。只要当事人愿意,他随时会再次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而使得已处理的结果被反复地推翻。“重复复查,多头复查,没有终结和终局性,没有级别规定,只要就个案判决不服上访,不论一审生效的,还是二审终审了的,还是再审甚至再次审又进行了上诉审的,法律设置的救济渠道都走到了,上访县级、市里、省级、中央级等领导机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关都可以批示复查,进入再审,浪费审判资源不说,法律裁判的终极性严重破坏,法律权威严重受损,社会纠纷的解决,法律都不能做出了结,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解决平息纠纷。这是现行信访解决机制设置上最大的隐患,法制环境的破坏,意味着国家管理会走向无规范状态。”[4]

而且,从法治的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绝对禁止法官如同烙烧饼似的将案件随意翻来翻去的审理。”[5]

4、信访责任的行政性

如今各地都将信访案件的数量,及是否出现上访,做为一项硬性的考核指标进行规定。如出现上访案件,特别是敏感时期出现上访、进京访,则实行“人要回去,事要解决”,否则要进行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等。

这种严厉而苛刻的责任和压力,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法院的工作主题成了“息讼”,而不再是“公正与效率”。在案件审理更多的考虑是“案结事了”,而不是“公平与正义”。当前调解成为了法院的时代潮流,即是法院面对信访压力而做出的首要选择,实践中出现的“强压硬调”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因为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和法官的政治风险。如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息讼”就成了法官最主要的目标。宁可做出不公正的处理结果,也不能因为公正审理而引发上访。实际上,“法院已经陷入了一个减少信访的外部压力→审判目的扭曲→更少的公正→社会信任的流失→更多的上访→更大的信访压力……这样一个恶性循环之中。”[6]

形成以上弊端,缘于对涉诉信访的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将信访做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渠道,削弱了司法权威。由于信访案件的提起及处理上,具有非程序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其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有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其中,程序性的要求又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第一,高度的程序性使双方的诉求得以表达,便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使解决纠纷的决定尽可能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第二,高度的程序性使解决纠纷的过程得以展示,有利于遏制纠纷解决者高下其手,从中渔利;第三,高度的程序性便于取得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同;第四,严格的程序也有“切断纠纷”的意义,它使解决的结果成为“最终的”。[7]

正因为如此,中国农民问题实证研究学者于建嵘认为,现行信访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功能错位。“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老百姓民意的一种制度设计,相当于一个秘书的角色。但现在却成了老百姓最后一种救济方式,而且被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8]“这种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会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9]

二是没有把握涉诉信访所特有的与一般信访的不同的要求。忽略了涉诉信访的诉讼性的基本特征,将其混同于一般的“信访事件”来对待和处理。

三是实际工作中的做法使信访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应星撰文所言,“信访制度是一个充满了悖论和矛盾的现实。一方面,国家一直强调要打破官僚主义的阻碍,不能对正常的上访群众搞拦堵;另一方面,国家又一再要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要尽量减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10]

而且,坚持以现有状态开展涉诉信访工作,必然地导致了诸如信访案件急剧上升、人民法院不堪重负、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司法权威面临严重挑战、公平正义原则受到质疑等等后果。更为严重的是诉讼不再被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而代之以信访,群众不再信仰法律而追求法律之外的上访。这显然是与建立法治国家,追求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实有必要对涉诉信访的基本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实现其定位的回归。

二、对涉诉信访的定位分析

从信访的发展历史来看,信访的最初的定位应当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种方式。新中国信访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上溯到建国初,政务院1951年6月7日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工作的决定》一般被视为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对该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应星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51年6月至1979年1月的大众动员型信访。1951年5月16日,毛主席作了《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指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 从领导人的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化的信访,一开始就被当成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是信访制度的首要功能。同时它对各级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防止党的腐败堕落,以及解决社会存在的矛盾、贯彻党的政策、实现社会动员等曾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二是1979年1月至1982年2月的拨乱反正型信访。在这一时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位置走到了中心位置,信访的人数之多,解决问题之多,都是史无前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三是1982年2月至今的安定团结型信访。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至此,信访制度更多的被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而且很多群众已将信访看成了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方式。[11]

涉诉信访也适应了这种形势的要求,作为司法救济程序的一种补充程序应运而生,并逐步成为了信访案件中的重点,占据了绝对的比重。涉诉信访的范围和种类也被无限扩大,思想认识和处理方式也极不统一。

涉诉信访作为一个正式的概念是2004年4月26日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这次会议将“涉诉信访”定义为: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来访,主要包括告诉、申诉、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案件的上访、缠访、闹访、聚众访等都包括在这一概念之下。

对涉诉信访的这一定位应当是准确而精当的。因此,应当在这种定位下来明确涉诉信访的范围和种类:

1、涉诉信访,必须是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的来信来访。

既然是涉诉信访,就必须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或者是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或者是有枉法裁判的问题等,要求法院解决。

2、涉诉信访,必须是要求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来访。

即涉诉信访案件能够被纳入到诉讼程序之中,法院可以按照诉讼程序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而不是要求法院完成某种非诉讼行为,也不是要求法院离开诉讼程序,随意地去处理。而且,涉诉信访案件本身也应当具有程序性要求,其提起、审理、终结都应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在司法程序终结之后,再就案件进行的信访,要求解决实际困难,或者给予经济上的救济等等需要行政解决的事宜,就不应当再纳入到涉诉信访的范围之内。

3、涉诉信访的主要类型应当是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

从大的方面看,主要包括申诉类信访、催促类信访和咨询类信访。其中,申诉类信访是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内容,即申诉人以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作风等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这类信访案件是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新的“民事诉讼法”也主要是解决了申诉条件、期限等问题,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依据。

在诉讼及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为催促审理、催促执行的,以及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行为的,也是涉诉信访的一项内容。至于到法院咨询法律问题的,严格来说不能当做涉诉信访案件来对待。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都不应当纳入到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涉诉信访的内容主要是处理申诉类的信访。即审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符合的进入再审程序审理,不符合的予以驳回。

4、涉诉信访做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仍然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牺牲“公正”来追求“息讼”,不是涉诉信访的审理方式和价值追求。

三、解决涉诉信访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涉诉信访审理机制

在当前,解决涉诉信访难题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种模式是建立三审终审制度,逐步取消涉诉信访。笔者也倾向于这种模式,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认识:

1、信访的本质决定了,它不能够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信访也不能够替代诉讼而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只能是诉讼。

2、以规范的三审终审替代不规范的申诉再审,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申诉再审制度,最终是以牺牲司法的权威为代价的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以追求个案的公正牺牲法制制度的一种制度设计。我国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即一件案件经过两审之后即为终审,立即生效。但是由于申诉再审制度的存在,两审之后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终审。相反,在两审之中不能得到的利益,还能在两审之外通过申诉来实现。司法的即判力和权威受到了申诉再审的严重挑战。一项生效判决,如果面临随时都能被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变更或撤销,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时都可能被颠覆,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将在公众的心目中荡然无存。而申诉再审则恰恰是为随时变更或撤销生效判决而设立的。这项制度在破坏司法即判力和权威的同时,也造成案件反复再审,难以终结,使争讼的权利义务持续处于不稳定状态。

申诉再审的多渠道,也为干预司法审判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除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本院发现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提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等等之外,党委、人大等等权力机构的批示,媒体的炒作,群体的上访或个人的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甚至政府信访部门的批转,都将引发再审。试想,一份生效裁判作出后,其效力面临着怎样的考验!

3、实行三审终审,必须取消申诉再审制度。否则,将与二审终审制度一样,终审不终,流于形式。

既要坚持司法裁决的应有权威和既判力,又要保证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以规范的三审终审替代不规范的申诉再审,无疑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第二种模式是建立与信访相适应的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

在当前还不能马上取消信访制度的情况下,做为一种过渡性的处理方式,就是坚持以“程序化”为原则,以彻底解决纠纷为目的,建立与信访相适应的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以设定法定的涉诉信访审理程序来规范申诉信访案件的“无序化”状态。

1、严格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克服涉诉信访的随意性。

涉诉信访案件是在司法程序中或司法程序终结后的一种救济手段,但不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决定性手段。一般而言,通过严格而公开的两审诉讼程序,已足以公正地审理案件,申诉信访和再审程序只是一种补救手段。因此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在于正常的一、二审程序,并不在于处理信访的这种补救手段上。但实践中,却相反的基于对原一、二审的完全不信任而高度重视了申诉和再审。这种高度的重视背后,却不是严谨而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执行法律,而是以“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或“跟踪堵截”等方式为主的“无序化”状态。因此,要重视信访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查程序。

涉诉信访的随意性,体现在进入程序随意和处理结果随意。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诉再审规定了较为明确而严格的十三项条件,当前,应当严格执行这项规定,对不属于法院审理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驳回。同时,对各级机关要求转办的信访件,亦应按此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硬性要求法院必须进入再审程序,也不能硬性要求对不属于法院审理的案件也由法院审查。

2、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必须坚持程序性原则,克服涉诉信访的不规范性。

涉诉信访作为权利救济渠道,必须走向程序化、法制化。正如罗素所说,一个现代社会,对于法律和秩序的需要是基本的,只有依靠法治和秩序才是通向稳定、自由、和谐以及真正长治久安的根本。坚持程序是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涉诉信访案件的不规范,体现在审理无程序,处理不正当。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主要内容也在于要使涉诉信访案件的审理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处理结果亦应当公正。

首先,应规范申诉复查的相关程序。申诉复查程序的不规范,特别是在申诉听证的范围、程序等方面的不规范,造成各地、各级法院在处理申诉问题上的不统一,也是申诉人不服驳回申诉的一个主要原因。建议最高法院能够规定一个明确的“关于申诉复查程序”的统一规定。

其次,对进入再审程序的,在审理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坚持公开审理,以防止处理结果上的随意性。

第三,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非程序性的制度和措施,如全员信访、院长接待、联席会议等,在实际操作中也应力争使之程序化。

3、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申诉再审的规定,克服涉诉信访的行政性。

特别是当前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将上访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规定并考核的做法,是与涉诉信访案件的涉法性不相符合的,也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涉诉信访,其基本的体现就是与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关联,就应该遵循审理案件的要求和程序,以应有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来化解信访问题。

而且,上访又是当事人的权利,无正当理由不能剥夺。法院审理案件,又很难做到使各方都满意。上访应当是审理案件的一种正常现象。只要法院还审理案件,无论怎样去做,都不能避免当事人的上访。

另外,当事人也掌握到法院的这种困境,动辄以上访、曝光相要挟,干扰和动摇法院公正司法、公正审案的信念和决心,以达到其不正当利益的实现。

4、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克服涉诉信访案件的反复性。

涉诉信访案件在程序上能够被终结,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能够被终结,才不会就一件案件反复审查;能够被终结,其处理结果才会有权威;能够被终结,其所争议的标的才能维持稳定状态,也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无休止的申诉引发无休止的复查,无休止的复查又引发无休止的申诉,直至闹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这个恶性循环只有在确立信访程序终结制度后,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同时,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也能够有效地扼制重信重访和无理上访。

有学者建议,一是确立两级复查终结制,凡信访案件经过两级复查,给予明确结论的,即应视为终结,再越级上访即应视为无理上访;二是建立信访案件登记备查制度。凡是上级信访部门或上级法院受理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登记备查档案材料,将案由、上访理由、复查结论登记在卷,对于已经登记备案而无新的上访理由重复上访的,应不予受理;三是尽快建立信访信息联网系统,将所有信访案件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凡是到上级部门上访的,应首先查询信访案件信息资料,对于初访的应给予受理和处理;而对于已经登记,并有两级明确处理结论,本次上访又无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应不予受理。[12]

笔者以为,除建立以上终结制度之外,还应该明确终结的程序。即对于终结的信访案件,必须进行公开听证,并明确此次处理之后,对该信访案件永不复查。而且上下级机关之间要统一口径,不给上访人无理上访以任何的希冀和幻想。

同时,还要设立相应的惩戒制度,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上访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企图闹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可以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有的法院也已经在尝试实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如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决而当事人又反复申诉、上访的案件,经审查确无问题,法院经公开进行听证,可裁定终结信访程序。若当事人继续违法上访,可给予批评教育、司法拘留,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种实践已经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但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审理机制,仅只能做为过渡时期的一个方式,但不能做为长久之计。从长远来看,由于信访本身的反制度、反程序,以及做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对司法职能的损害等因素的存在,“强化信访无疑于饮鸩止渴”[13],弱化乃至逐步取消涉诉信访,建立完全的三审终审制度,强化司法的最终权威才是解决涉诉信访难题的根本之策。

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与应对机制 第3篇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当前, 我国法院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涉诉信访工作面临严峻形势。根据近年来人大信访情况的统计来看, 涉法涉诉信访占总信访量的65%。 (3) 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多, 时间跨度大, 案情复杂, 且涉诉信访的形式多样化, 无理访、重复访、越级访等现象严重。涉诉信访是社会诸多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 其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 外在诱因:审判执行工作不到位

因少数审判或执行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高, 违法办案, 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致使部分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造成信访;也有因部分审判员大局意识不够, 只强调就案办案, 忽视社会效果, 不注意释法析理, 不考虑结案后的息诉问题而造成当事人的信访。

(二) 内在动因:信访人法治观念淡薄

从信访人自身来看, 大多信访人文化水平不高, 法治观念淡薄, 往往因对法律法规与法院工作存在误解, 或因裁判结果与心理预期存在较大落差而引发信访。还有部分信访人目无法纪, 企图通过吵闹、纠缠等无理手段, 利用政府机构“花钱买平安”的心态谋取不当利益。

二、涉诉信访的预备机制

(一) 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构建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 应充分了解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在尊重司法公正性的前提下, 确保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落实判后答疑措施, 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使当事人真正做到心服口服。

(二) 完备的信访法律法规

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能为法治社会提供最明确的行为规则。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35条、第41条以及《信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公民信访权利的法律依据。当前的信访法律体系中, 法律位阶最高的是《信访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 它仅能强力约束行政机关, 对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并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只能用来参照执行。其中很多规定不适合法院的具体情况, 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质效降低。目前专门用于法院处理信访案件的法律规定基本处于空白, 与行政机关处理信访案件的规定也难以衔接, 需要制订和完善新的法律法规, 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各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范。

(三) 大要案报告制度

应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导向性, 切实把信访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为事前预防, 实现由应急式截访、突击性控访, 向事前预防、及时处理、主动调控的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健全信访信息反馈机制, 群体性事件应及时上报, 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从源头抓起, 立案时对可能发生涉诉信访的案件进行识别, 实时跟踪, 注重预警体系的建设, 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信访事件已然发生的, 应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 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及时掌握涉诉信访案件的动态。

三、涉诉信访的解决机制

(一) 听证程序

对于重大、疑难或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以及重访、群访案件, 可采用听证程序来处理, 根据案情的影响、信访的涉及面程度, 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律师、社会公众等参与听证, 把信访事由与裁判文书交由各行业代表进行审查, 加强司法公信力。引入听证程序, 有利于涉诉信访案件的最终解决, 并实现良好的社会观感。

(二) 工作流程管理制度

对涉诉信访案件, 建立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对信访工作本身, 始终坚持“五不”工作方法, 即不怕、不推、不拖、不压、不激化。对不同的信访案件甄别性质, 分类处理。在立案、分案、处理、反馈等各个环节建立办案日志, 做到有据可查, 实行流程化管理。

(三) 涉诉信访终结机制

由于信访终结机制缺位, 导致许多信访案件多次交办, 重复处理, 却无法终结。 (4) 因此, 有必要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涉诉信访终结是指涉诉信访案件经过办理和复查程序, 并经有关机关复核认定后予以结案, 终结之后信访人仍然来信来访的, 有关机关不再受理。

(四) 大信访工作机制

单靠法院一个部门往往无法满足信访人的利益与诉求。为更好实现案结事了的初衷, 需要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各部门可实行联合办公、综合治理,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共商应对涉诉信访之策。

(五)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 需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 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应支持民间自助解决纠纷的行为, 承认并鼓励公民开展私力救济。在应对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上, 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使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双管齐下, 优势互补, 相得益彰。

摘要: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 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同时, 公民维权意识增强。如何应对涉诉信访成为当前司法工作衍生的重大课题。涉诉信访有多方面成因, 也需要多样化的措施来应对, 形成综合性的应对机制。文章从分析涉诉信访的成因入手, 概括了涉诉信访的主要应对机制, 以供司法实践参考。

关键词:涉诉信访,成因,应对机制

注释

1 中央政法委于2003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 首次提出重视和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涉诉信访与我国传统封建社会中的直诉制度有很大相似性与延续性。涉诉性;程序性;合法性。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控告和检举行为, 属于非典型意义上的涉诉信访。

2 杨美蓉、陈守权:《涉诉信访法律实然与应然研究》, 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上。

3 丁萍、张文华:《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上升原因及对策分析》, 载于《山东人大工作》2006年第9期。

关于如何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 第4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产生大量信访问题,其中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也不容忽视。准确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正确处理好缠诉缠访案件,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也是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构造和谐社会的大事。为准确掌握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近日,****中院组织人员对2004年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法院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具有一定联系,但又有本质区别。涉诉信访往往与某一诉讼案件相关联,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诉讼性特点。

一是群众信访大幅度增长,法院受理审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持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年,****市法院系统共接待申诉、申请再审来访人员1741件人次(含市政法委联合接访),同比上升29.7%;来信1637余封(含省法院、市人大、市政法委、市信访局等机关转办信),同比下降18%。其中,申诉和申请再审重访或复访占57%,一事多次向多个机关、领导人(含法院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占77%。近年来,法院信访中,来访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来信逐年下降。涉诉当事人多采取越级来访的形式申诉、申请再审和反映问题。

二是多部门信访问题突出。一部分当事人为求案件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尽早得以解决,往往多部门上访,一封上访信寄到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法院等多部门,然后再由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转办到法院,以此给法院造成压力。

三是信访老户问题多。重复信访、反复越级信访在涉诉信访中占有较大比例,在基层法院显得特别突出,占基层信访量的73%以上,成为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有的群众经过多人、多次、多年、各级分别接待。案件经过原审法院及上级法院反复审查、复查、听证,确属无理,但仍然缠访不止,最终成为上访老户。信访老户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这些人法律意识差、思想固执、行为偏激,做工作的难度大。

四是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判决和工作效率不高的信访案件,此类案件约占整个信访案件的35%。二是对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得不到满意答复而继续信访的案件,占41%。这类案件中,未结执行案件占22%,其中以刑事案件或者附带民事中的民事赔偿为主。三是反映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不公的信访案件,占整个信访案件的0.2%。另外,还有历史遗留问题等。

五是无序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突出,造成接访处访工作忙乱。长期以来,有些信访者把接访人员做工作看作是“应付事”、“不解决问题”、“只有缠住上级法院和上级领导多了才能引起重视”。据调查,对基层法院不信任,要求上级法院过问并解决问题的逐年增加。2004年,全市法院在赴省进京上访的138件次案件中,未经中级法院复查,属于越级上访的109件,其中有21件未上诉。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问题的产生,打乱了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给上级法院信访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从整体上降低了各级法院信访工作效力。

六是非正常信访问题突出,诱发了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目前,我国信访工作的依据是《信访工作条例》,但无法律法规规范解决信访中的无理取闹、无理纠缠、无限申诉等信访行为。造成信访人员互相串通、拉帮结伙,逐渐向群体化、组织化趋势发展。甚至出现自残、自杀,恶意上访等严重问题。特别是2003年以来,一些历史案件沉渣泛滥,出现了对土地改革时期、文革期间、“严打”等案件进行翻案的新动向。还有的案外人以盈利为目的代替当事人上访。而且,有的涉诉上访人员与法轮功分子及其它机关信访人员互相勾结,伺机制造政治事端,造成社会大量不安定因素的存在。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个别上访人员与法院之间已由申诉非对抗性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并且向对法院不满、对立和仇恨方向发展。

二、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一是法院受案数量增多,案件难度加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法院受理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法院年结案数超过10万件,除调解、撤诉的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判决输赢,受法律规定及其他因素的制约,输的一方难以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难免心存郁忿。大量的社会矛盾集中在法院进行处理,其中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相邻关系等较难协调处理,极易产生一些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当事人认识上有偏差。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比较低,又缺少诉讼风险意识,凭个人经验和阅历来看待法官判案,一旦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便感到自己冤屈。有的当事人基于一种习惯和封建思想的错误认识,对法律规定不理解,思想偏激,长期无理缠访。如昌乐县农民陈爱荣因其三子死后儿媳改嫁,与三子媳争夺其孙子的监护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陈爱荣在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对判决不接受,认为“孙子是自己家的根,儿媳改嫁不能带走”,在越级到某行政部门上访时,因接访人员不了解法律规定讲了许多同情的话,并暗示法院可以判决她具有监护权。在此引导下,陈爱荣认识更加偏差,听不进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最终成为一名“坚定的老上访户”。

三是承办法官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个别法官办案形象差,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庭,甚至开庭时间说变就变,又不及时说明法定事由和原因,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其二是有的法官办案效率低下,办案拖拉,一个案子甚至需要三到四次开庭,不能做到“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了法院形象。其三是少数法官不注重自身形象,有时与一些律师、诉讼代理人过于“亲密”,有时出入一些酒店等,本来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行为,但却使一些群众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是接受了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吃请等,使当事人产生合理的猜测、怀疑。

四是部分当事人借上访信访规避执行。一方当事人败诉后,往往通过缠诉或上访规避法院执行。其一是通过缠诉引起法院多次审查,拖延强制履行期限,并在拖延履行期限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二是通过上访影响法院执行。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败诉后,明知自己诉讼无理,但为了达到影响法院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上访的手段,通过各级领导层层签字批条,给法院执行施加影响,甚至使生效裁判的执行不了了之。

五是法院现行信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是信访工作重“分流”轻“处理”。长期以来,法院信访工作主要遵循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达到让信访者息诉、服判、罢访的目的,信访人员不具有处理权限,不能独立的开展工作。其二是对当事人滥用申诉权利缺乏有效的制约。法律赋予当事人对不服生效裁判可以申诉的权利,有些申诉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当事人仍不接受法院处理结果,却滥用申诉这一权利,利用法律无限制、无制约、无诉讼制度约束的漏洞,不断申诉,到处上访。

三、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涉诉信访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要解决涉诉信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当前,要重点抓好对信访工作的宣传,使办案的所有人员都有信访意识,办案的每个环节都有信访责任,建立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涉及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的信访案件原承办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涉及司法鉴定方面的信访案件技术室为第一责任人;涉及干警违法、违纪方面的信访案件纪检和监察室为第一责任人。应探讨建立信访工作“三个为主、一个协调”机制,即:一个信访案件要以原分管院长为主,所在单位为主,承办部门为主,信访部门督查协调。

二是加强引导,强化对“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对来信来访人员做好涉案法律宣传工作,使法院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法院接访人员为信访者办好事、办实事的事迹,使信访者相信接访者也能解决实际问题,杜绝动辄越级上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信访的现象发生。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来信来访人员遵守信访秩序,树立依法信访,依法逐级上访的思想;另一方面还应教育信访者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以对法院裁判不满为由干扰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 序。

三是重视案件质量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信访上访案件多是因为案件而发,要坚持牢固树立质量、效率并重观念,以质量树形象,不断强化办案的社会效果。对案件从庭审程序、实体判决到裁判文书的文字以及案件审限,都要实行评查,发现问题,一律通报。从抓案件审判质量上切实减少信访案件,控制和减少新的信访上访案件发生。此外,不少人民来信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好、工作方式不当所致,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提倡文明办案,减少因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上访。

四是信访工作方式要得法。根据当事人信访上访的不同情况,因事而宜、因时而宜、因人而异,突出针对性,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擅于做信访者的思想政治工作,用行之有效的手段来解决当事人反映的实际问题。

五是加强对接访人员的培训,提高接访艺术水平。目前法院的信访接待人员,不仅要求其懂法律知识,更要掌握来访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做好接待工作,对来访者进行甄别,分门别类,巧解心结,有针对性地做息诉息讼工作。人民法院不仅要培养接访人员良好的思维能力、科学的分析能力,更要培养其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才能胜任目前繁重的信访工作任务。

关于如何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 第5篇

目前日渐增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突出问题,因为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立,原先固有的利益格局和社会收入分配模式已彻底打破,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利益冲突加剧。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终裁决者的人民法院,每年的受案量在急剧增加,相应的各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全面理清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从而及时加以应对,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

笔者以自己所在的宁安法院为例,具体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

1、信访案件的特点

在宁安法院所有的信访案件中,有50%左右是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有20%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是土地纠纷案件,10%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0%是其它情形引发的上访案件,这些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时间漫长,年代久远。当事人反映问题所涉案件时间跨度过长,有的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判决、调解案件,当时的办案人员或调离,或退休,有些卷宗材料不全面,有的证人或涉案人都已经去世,难以查证。宁安法院涉及此类的案件达10件,因此要想平息此类信访案件难度极大。

二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我们宁安法院有多起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案件已经在省院被驳回再审申请达2次,办案人员数易其人,对此类案件便成了“烫手山芋”,谁都不愿接手,责任部门难以确定;有些案件一审在中院、高院或外地法院,这些部门负责解决问题,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访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负责稳控,“两层皮”现象时常出现。

三是联合上访、制造声势。有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为扩大事态,制造声势,相互串联,群体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由于其不合理的诉求难以实现,便大多采取这一形式以虚张声势。

四是漫天要价,捕风捉影。有些行政拆迁案件,责任已经分清,补偿费用在公平的基础上已经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仍不依不饶,漫天要价,随意性极大,动辄十几万、二十几万,甚至上百万、几百万,因其要求毫无根据,相对方不可能予以接受,所以无法解决。

五是上访要挟,动辄越级。有些信访当事人由于其无理要求难以满足,于是动辄便以进京入省上访相要挟,以此向法院或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实现其非法利益。

六是不讲信誉,趁机敛财。有的案件问题不大,损失不多,为了平息信访,经过法院或相关部门的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有的甚至是政府部门为了平息信访,不惜“花钱买平安”。但上访人当时承诺息诉罢访,但拿到钱后不久,便又旧事重提,再次上访,企图再获补偿。

七是无赖心态,投机心理。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达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大耍无赖。不分时间、地点、场所死缠硬磨、无理吵闹,以此来消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锐气,以达到对方让步或妥协的目的。

八是年高身残,故意闹访。有的上访人自恃年岁已高或者身患残疾,更是有恃无恐,极尽搅访、闹访之能事,在自己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到法院见人就骂,只要有人予以制止,或大打出手,或趁机诬陷法官。并抓住法院难以对这些弱势群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心理,更是天天搅闹,以期达到其无理目的。九是借助网络,恶意诋毁。有的无理上访人在层层上访均被驳回以后,便借助网络博客或发帖到网上,故意杜撰大量不实内容对法官和法院进行肆意的污辱诋毁,从而蒙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使法官、法院形象受到的极大的影响。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突出集中在当事人自身原因、法院原因及社会原因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第一、片面认识、固执思想而导致的缠访缠诉。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变得复杂和多样化,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或者偏执,再受中国“官大一级好办事”等传统思维的影响,认为上访机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的越快,不论性质大小,就一概越级上访。同时对基层法院不信任,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生搬硬套案例,偏听偏信,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固执地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法院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是造成涉诉上访和缠访的原动力。

第二、私权主义膨胀,个人利益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完全暴露出来,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强化,当私有权利将要失去时,则不择手段企图竭力挽回,并且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也会千方百计地据有。

第三、歪曲事实,故意缠诉。有部分当事人明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但其深谙上访之道,其上访的目的主要是抓住了法院求稳定、急于息诉罢访的心理,故意歪曲事实,或故意提高应得利益。还有的个别上访者纯属无理取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便成了信访者信奉的教条。有的成为“职业上访人”,影响恶劣。有的信访当事人认为上诉要交纳上诉费用,而上访至少要节约了诉讼成本和代理成本,有时并可获取额外利益,因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便坚持不懈地上访,却不愿意通过上诉等正确途径来解决问题。二是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第一、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不能正确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没有告知,举证责任划分不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造成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第二、个别法官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仍然没有抵御住“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困扰,这客观上造成了法院公信力下降。

第三、立案审查不严、把关不细。有些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却得到立案,导致案件法院不能处理而引发当事人的上访。

第四、部分干警执法作风不高、执法态度不端。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对待信访当事人冷、横、硬、冲、烦,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耐心解释、细致说明。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而引发上访。

第五、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负责任,得过且过。在执法过程中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和安定和谐,有的甚至机械执法、单纯办案、盲目裁判。由此造成当事人的对立和不满。

第六、部分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特别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没有充分树立,在审判工作中不注重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终、胜败皆服。

第七、部分法官能动司法意识、平民法官意识没有充分树立。有的法官现在习惯于座堂办案的方式,全然不闻不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机械坚持“当事人举证主义原则”,办案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风俗习惯、把握社情民意,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法官仍然高高在上,不能设身处地化解纠纷,就地解决矛盾。从而不自觉地拉大了与百姓距离、疏远了同基层群众的感情,必然导致当事人的不信服。三是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第一、目前的诉讼代理领域管理不规范,治理不严肃。有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缺失职业道德。有些甚至没有任何的法律代理资质,纯粹为了利益驱动,只要当事人肯出钱,这些人便可以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敢于做违法律、昧良心的事。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公民代理人出于利益考虑,在盲目承诺包打官司而没有胜诉后,便给出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解释,而且这些解释恰恰迎合当事人的求胜心态和利益需求,于是激发当事人上访告状。有的甚至直接唆使当事人越级上访。

第二、对非正常上访重案件交办,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一原因。一些上访老户通过越级上访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等非正常上访来要挟人民法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诉讼进程,对诉求更是漫天要价。对这些上访人的无理要求,上级信访部门只注重交办、转办,只要求“人要接回,事要解决”。没有给他们以明确的答复,使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要求有道理,于是心存侥幸,有的甚至更坚定上访的信念。因此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第三、对非正常上访当事人缺少严肃的处罚机制。无理进京、告洋状、冲击国家机关都属非正常上访行为,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目前没有具体的处罚原则和有力的处罚措施,只是对涉访的单位和领导加大处理力度,有的甚至被追究领导责任,这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导向,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上访,其他上访人也形成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造成社会影响,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在客观上导致“能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不正常状态,造成又一社会不正常现象出现。

第四、社会救济和补偿机制欠缺。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于是一切怨气全部归于法院,因而到处上访,而法院资金又十分有限,难以对当事人实行有效经济救助,造成当事人上访难以平息。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信访接待机制。实行院领导轮流带班接访制度,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果,通过领导接访,规范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目前我们宁安法院已建立起五级接访制度,即办案人、庭长、信访办、主管院长、院长五级接访,达到了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多角度审查和解决当事人反映的问题。

2、实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对信访案件采取预约联合接访措施,变信访被动为主动,扭转法院被信访人牵着走的局面;变上访为“下访”,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院解决问题的决心;变单打独斗为多员参与,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效率;变一判了之为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更新办案人员司法理念;变越级信访为基层解决,降低信访工作成本。我们宁安法院近年探索实行了紧紧依靠市委,以法院为主体,乡镇、社区、村屯、派出所协作配合的“4+1”信访稳控体系,在全市形成涉诉信访联动稳控大格局。几年来我院没有出现一起新的进京入省信访案件,3、推行信访案件终身负责制。凡是信访案件,原承办法官必须做好息诉和稳控工作,不得因本人工作岗位变化而推托,不得因调动、退休、辞退等原因而免责。

4、建立完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层层签订信访工作责任状,对信访工作不力的单位各个人实行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严格奖惩办法,奖优罚劣。

5、树立“三个理念”,突出源头治访。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理念、大调解理念、平官法官理念,把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自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人翁。

从2007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提出并全面推行了“民生审判工作机制”,就是通过建立巡回审理办案制度、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金桂兰办案方法、构建村、乡(镇)、庭三级调解网络,形成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五点一线”矛盾纠纷一体化调处体系,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平息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今年我们又全面推行了“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一切力量,挖掘一切潜能,加大调解结案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6、公开公正、赢得信赖。大力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断案说法、辩法析理、判后释疑活动,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大幅提高息诉服判率,减少乃至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

2009年开始我们宁安法院为提出打造“公信法院”目标,实行审判执行工作“十大公开”,全面实行立案公开、承办法官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庭审公开、执行案件公开、法律文书公开、信访问题公开、司法鉴定公开、审判纪律公开、处理结果公开,真正将法院的全部工作置于社会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促公信,由此也打消了当事人无端猜疑,减少了信访问题的出现。

7、固定证据,依法治访。对那些借上访制造事端、告洋状、闹事敛财、图谋生利的违法上访人和所谓代理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打击违法上访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赋予职权,对一些违法上访人予以密切关注,仔细审查所涉案件质量,认真考量上访动机,细致考察上访行为,切实做到准确定性。同时要固定证据,依法打击。在定性后,要随时固定证据,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诽谤罪等相应罪名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从严、从快、从准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第6篇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政法机关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怎么办?杨洪岐、杜桂芝两件冤案就曾到哈尔滨市检察院抗诉,对明明符合抗诉条件的也硬说你不符合,只是口头答复,不给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控告哈尔滨市检察院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让冤同抗诉不能。

关于如何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 第7篇

对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

正确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是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发挥好执法监督员职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涉法涉诉信访,近年来,郧西县通过组织执法监督员参与评查案件、执法检查等方式,有效促进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信访特点

一是信访诉求比较集中。从信访反映事项来看,检察系统信访问题较少;法院、公安系统信访问题突出。主要反映法院刑事、民事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和公安机关侦破不力、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不廉洁等。二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引起当事人上访。个别基层政法机关执法不规范,对存在问题的案件纠正不及时,引发当事人合理信访。三是重信重访居高不下,稳控责任难以有效落实。我县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总量虽逐年稳中有降,但越级访、重复访问题仍较突出,多数案件虽经多次复查或已终结,但信访人久诉不息。有些案件还在正常法律程序中,信访人就开始四处上访,寻找关系,施加压力。同时,少数职业道德较差的法律工作者为自身利益,抛开法律,挑词架讼,幕后鼓动上访人缠诉缠访。四是少数信访人无理上访,借上访谋取不当利益。五是上访人盲目攀比,串联邀约,组织化趋势明显。部分长期上访人因“老乡”结识,他们认为凭个人力量太单薄,不易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于是相互联合或发动亲属“抱团”上访,以此给政府施压。六是网络成为信访新载体,网上炒作凸显信访新特点。少数上访人偏离正常上访渠道,不再满足于写信来访,开始追求社会轰动效应,动辄找媒体网络曝光,误导网民,扩大影响,肆意攻击政法机关。如某信访案件被夸大事实在网络曝光后,致使不明真相的网民大量跟帖,网民从开始的质疑转向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声讨,造成不良影响。

二、主要问题及成因

从政法部门方面看,主要是认识不到位、执法不公、办案有误、有错不究等问题。一是执法者、司法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业务素质、执法理念、道德品质等因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力大于规则、人情重于法理的问题,人为因素导致结果偏离了公平正义,给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二是个别基层政法部门执法不规范,少数干警业务能力弱、办案质量低,不注重释法明理,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些干警对当事人态度粗暴、方法简单,造成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和误解,影响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信服度,从而引发上访。三是对网络舆情处置不果断,不及时,被舆情牵着鼻子走,仓促应对,被动回应。四是一些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策规定标准不高,要求不严,面对复杂难办的信访,畏难情绪严重,满足于积案数量上的化解,既不深入分析查找引发上访的原因,也不注重通过信访问题改进自身工作,不重视初信初访问题的解决,导致初信初访演变为重访,重访演变为越级访。

从上访人员方面看,主要是法治思维欠缺、法治观念淡薄和自身性格偏激等原因。一是部分上访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对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在基层解决的问题,认为只有上访才会得到重视,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故意利用信访等非正常手段期望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不利的判决。二是少数信访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认识产生误解和偏执,固执己见,只站在自身利益思考问题,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对本来依法公正的判决不予认可,认死理不认法,再三提出一些超越政策法律的无理要求。三是有些当事人上访的目的和动机不纯,不顾个案实际,故意歪曲事实,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把上访当作牟利的手段,企图通过缠访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要“低保”索“救助”,幻想通过信访获取额外利益,以上访寻求满足的结果。

从信访工作方面看,主要是责任落实不到位,接访不规范,处理方法不当等原因。一是有的县区和部门对初信初访重视不够,还处在“登记、转办、应付”状态,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得力,致使可以及时解决的矛盾问题转化成越级重复访。二是少数信访人员接访不规范,不讲究技巧,方法简单,不做耐心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该答复的不答复,该纠正的不纠正,该交办的不交办,使初访者对接访机关失去信心,从而越级重复上访。三是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的工作方法不当。有些接访部门,没有对引发上访的原因进行认真地调查分析,简单地采取“花钱买平安”等一些不当的方法,导致信访当事人相互攀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访风气的流行,上访者日益倾向于非正常的解决之道,甚至采取一些极端行为。

三、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

(二)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讲究方式方法,找准法律与诉求的最佳结合点,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重视初信初访,强化释法解惑,结合个案讲解法律,消除疑惑。三要增强工作主动性,高度重视生效判决的执行,强化侦查破案工作,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主动防止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误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查究,绝不姑息迁就,更不能坚持错误,拒不纠正,要分门别类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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