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走进校园范文

2024-05-09

法律走进校园范文(精选11篇)

法律走进校园 第1篇

那么,在法制日趋完善,人们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学校特别是学校管理者如何应对挑战,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如何减少学校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我认为以法治校、依法立校是当前学校管理者必须要牢牢树立的根本理念,让法律贯穿于学校管理过程,让法律的阳光照耀校园。

一、在法律范围内管理学校

学校管理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但法律是构建和谐平安学校的重要保证和前提。管理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涉及到法律意义上的师生权利和义务,涉及到法律条款在学校管理工作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校方要始终坚持一个原则:一切工作都必须在法律的范畴中开展,以法为纲、以规为目,绝对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近几年,曾经发生过多起学生违反校规而被开除,结果学生上诉到法院,法院不支持校方的处理决定,责令校方撤消处罚,这使得校方处在很被动的局面。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校方的规定与法律有冲突,法为大,规为次,所以校方的规定是无效的。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市加大了对各级各类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力度,每年都要组织校长法律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把“以法律为准绳”的意识和思想贯穿于整个学校管理过程中。

二、在规范中寻找法律的支柱

学校管理工作一定要着眼于规范,注重于细节。特别是一些涉及到学生人身权利的管理过程,一定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在制度上规范,在细节上细化,科学合理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

发生在校园内的一些法律纠纷也导致了一些学校和教师不敢管学生,怕惹麻烦吃官司。有些教师甚至不敢批评学生,就是因为担心学生或学生家长会扣上侮辱人格的帽子。实际上,法律是保护学校和教师正当履行自已的职责,而且对是否侮辱人格也是有严格的界定的。因此,校方在实施管理行为过程中要依据法律充分考虑细节,制定出周密而细致的管理制度。比如说,在安全管理方面,学校就应该充分履行好安全教育和告知义务,特别是中小学,学生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一方面要加强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一方面要采取措施,规范安全程序,配置安全设施,确保学生校内安全。在此基础上也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学生家长自觉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和职责。

三、用法律构筑一道权益保护栏

在某市曾发生过一起非夷所思的事件。一位高中生因得了肝炎回家治疗,后转化为暴发性肝炎,不治身亡。家长纠集着族人抬着孩子的尸体冲进曾经就读的学校索要巨额赔偿,理由是学生是在学校就读期间得病,学校负有责任。其实,这是无理要求,这名学生非寄宿生,食宿并不在学校,学生得病与在学校读书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学校并没有责任。况且学生染病病源一时难以查清,更不应该把责任推到学校。虽经有关部门解释调解,但家长拒不理解,仍然继续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最后公安部门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将家长刑事拘留。事后查明,家长有长期肝炎病史,很有可能是学生病原本。

“法律进校园”法律知识测试卷 第2篇

(2014.9)

一、请你选择(每题4分)

1、()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宪法

B、教育法

C、刑法

2、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年。A、1949年

B、1954年

C、198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中国共产党

B、人民代表

C、人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A、人民

B、公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A、人格

B、人身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公布实施的。A、1992年1月1日

B、1994年1月1日

C、1999年1月1日

7、国家、社会、家庭应当教育未成年人用()维护合法权益。A、武力

B、法律

8、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A、抚养

B、赡养

9、成年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对父母的()和扶助义务。A、抚养

B、赡养

10、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责任。A、直接

B、间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年公布实施的。A、1976

B、1986

C、1996

12、营业性网吧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任何时候

B、法定节假日

C、法定节假日以外

13、禁止在()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等。A、居民住宅区

B、中小学校

C、商业区

14、我国法律规定,多少岁达到完全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A、14岁

B、18岁

C、16岁

15、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A、应当

B、不应当

16、受到别人的勒索,你会怎么做()

A、忍气吞声

B、去勒索其他人 C、告诉父母或老师

17、()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A、学校

B、父母

C、任何组织和个人

18、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

A、3月8日

B、3 月12日

C、3月15日 19、2014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 A、3月15日

B、5月1日

C、10月1日

20、()是全国法制宣传日

A、12月1日

B、12月4日

C、12月8日

二、请你为学校法制教育或毒品预防教育设计一条宣传标语。(10分)

浅议校园暴力的法律启示 第3篇

一、校园暴力概述

对于校园暴力的具体定义学界仍没有较为统一的看法, 对其定义也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中, 或者主要是在学校中发生的, 同学、老师也包括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的身体或者精神进行折磨而使其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在此应当说明的是, 这里所说的校园暴力是狭义的校园暴力。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 一) 发生地点: 发生地点应当以校园为主, 但是不能排除发生在校园外的情况

( 二) 主体: 校园暴力的主体一般是同学或者老师, 也包括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或者校外人员

( 三) 被害人: 应当以学生为主要群体进行侵害

( 四) 发生后果: 应当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有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 一) 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仍需完善

对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 校园暴力主要的发生地还是在学校中, 受害群体更是在校学生, 如果能够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加以完善, 校园暴力产生的几率或者说造成危害将会大大减小。

( 二) 未成年学生较为弱小

校园暴力的对象多是中小学生或者是相对弱小的学生。尤其对于中小学生而言, 不仅在身体上比较弱小, 容易受到侵害, 而且在心智上不成熟, 法律意识淡薄, 在受到暴力或者威胁时不能做出很好的判断或者决策。

( 三) 对学生心理指导的缺失

如果说上面两个原因是客观原因, 那么学生的心理原因就是主观上的缺陷。实施暴力的人大多数在心理上存在缺失, 不能正确认识处理问题的方法。尤其是对于一些学生而言, 由于不能正常与同学老师交流而走上犯罪之路。学校应当注重对学生心理的指导, 同时加强老师的素质修养。

三、对于校园暴力的解决途径

对于解决这一问题, 各国都做出了努力, 希望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校园暴力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 性质较为严重, 但是又应当注意到实施侵害的主体大部分也是未成年人, 微博上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社会公众都呼吁更加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此, 笔者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 一) 加强对中小学生应对校园暴力的方法

这里的应对方法不仅仅针对被害同学而言的, 还有一部分同学处于跟风心理, 要善于对暴力犯罪说不。同时加强心理辅导, 及时解决中小学生的心理问题, 由于现代学生承担很大的压力, 所以及时减压也是有必要的。

( 二) 学校继续完善其安全管理体制, 提高安全意识

其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落实到个人, 尤其是对于校园暴力易发生的地方应当重点监督, 培养一种安全意识。同时对于学校的老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培养其人权意识, 尊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 老师的水平和素质相对较低。

( 三) 完善立法措施, 加大执法力度

在法律层面, 对于校园暴力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只能适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或者《侵权责任法》中对人身权的侵害等来解决, 但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对于这一点的除了应当考虑我国的国情外, 可以考虑借鉴他国的法律法规。

1. 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正措施欠缺

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立法相对混乱, 学校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没有开除的权利, 但是在高中阶段学校有权力开除学生, 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即使学生因为不良行为如校园暴力而造成了严重的结果, 除了法律的制裁外, 学校也不应该随意开除。而学校作为教育中的一个环节, 谁又赋予了他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呢?学生在面对学校处罚的时候, 缺少申辩的机会。

2. 加强校园暴力的专项立法

上文笔者也提到过, 由于校园暴力群体的特殊性, 尤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应当建立完整的校园保护体系。在美国对不良行为学生的矫正制度中, 可以提出几点建议。

( 1) 早期干预和预防 (1) 。这一点主要是在征得其父母同意后, 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预测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来决定学生是否需要转到特殊学校中或者是进行心理辅导等。

( 2) 将需要监管的未成年人同其他少年犯罪人区分开来。中国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意将未成年人送到少管所, 通常是由父母进行监管, 父母监管不了再送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政府对于一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 不愿意进行收容, 不管佳通是否能够担任矫正和监护职责。美国对于这种情况根据PINS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中的划分制度。

四、小结

对于校园暴力这一现实情况, 我们应当注意到其危害性是非常巨大的, 同时也应对这一情况做出预防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中之重, 对校园暴力的法制建立和健全, 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也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一点见解推动对这一问题的立法进程。

摘要:多起校园暴力近日在网络上疯传, 尤其以中小学生为主, 令人不禁思考,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是自身的素质败坏还是学校监管的失职?作为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期望, 法律上对于校园暴力存在着空白, 对这一情况的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将产生有利影响。

关键词:校园暴力,法律规制,人身保护

参考文献

[1]佟丽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学校保护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走进法律之门 第4篇

《法律门前》(Before the Law),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审判》

内容摘要:

《法律门前》是弗兰茨•卡夫卡未完成的小说《审判》中的一部分。寓言情节以守门人和乡下人为主线层层展开,通过二者对话及行为的精彩的描写,引出了笔者对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哲学家阿尔弗雷德•诺思•怀特海德曾经说过,所有西方哲学只不过是柏拉图的注脚;同样可以说所有西方法律的论述不过是弗兰茨•卡夫卡的注脚。【1】那么,《法律门前》所映的法律问题则是广泛而深远的。

关键词:

法律之门 民主 法治 法律公开 行政权力

在弗兰茨•卡夫卡的小说《审判》中有这样一则寓言: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现在不行。”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于是乡下人探身门内窥望。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想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身穿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地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还是等到许可后再进去。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为了能获准进去。乡下人曾为自己地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他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时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着守门人。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长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世界真的变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大门里射出来。现在他的生命正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的所有体会凝聚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人到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你现在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这么多年来,除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乡下人已筋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退,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这里,将寓言所蕴涵的道理暂且搁置,先对守门人和乡下人这两个人物进行透析。

一、守门人与乡下人

《法律门前》的整个情节都是围绕这守门人和乡下人这一对矛盾体而展开的。法律之门是守门人工作和生活的核心,他在职权的限制下,奉行着旨意性的原则,于是他对乡下人入门见法进行了限制,而乡下人抱着接近法或是与法交流沟通的初衷,通过各种手段与守门人的限制进行了频繁的对抗。作者通过细致入微的心理描写和行为细节描写,短短千余字便使人物形象愈发逼真、跃于纸上,也使得寓言内涵愈加丰富,在人物的举手投足间容易让人产生无尽的遐想。

守门人给人产生的第一印象容易是一个呆板、守旧、没有人情味儿的角色。他拥有权力,却又不知变通,百年如一日的把守着第一扇大门,永远以自己魁梧凶狠的形象面对世人,使诸多的拜访者望而却步。他甚至难得回望一下门内的景象,他连第三个守门人的模样都没见过,那么可以推断,也许他对于自己真正所守护的是什么也十分模糊。他尽职得有些极端,就像一尊立于门前的雕像,或许只为乡下人而启动。然而当面对着乡下人的时候,他的表现却让人大跌眼镜,岿然成为乡下人前行的一道屏障。同时相对于乡下人来说,守门人是一个有权力有力量的强者,他眼看着乡下人为求见法其生命在门前逐渐的消释亦不为所动,直到最后才将真相告知。最后的真相像是对乡下人的讽刺,在这种黑色幽默的结局中,读者或许惊栗或许惶惶不安,在守门人与乡下人的对峙过程中,对二者的倾向性已经开始摇摆不定。

然而,在经过深入的挖掘后,守门人却向读者展现了其更为本质的一面。首先,他是一个忠于职守的人。他多年坚守自己的岗位,从来没有离开过一步,也没有半句怨言,终始如一的敬业精神使其直到最后一分钟才把门关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守门人是为法服务的,是法的执行者,他的职责是看守法律之门。这也就需要坚定持久的毅力以及严格细致的责任心,对于法的旨令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掺杂任何主观意思成分,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容不得守门人半点徇私或变通。因而他坦然面对乡下人烦人的乞求和纠缠,同时也没有被贿赂,在接受乡下人贵重的礼物时也只是为了让他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即便是身上的跳蚤也没有办法说服其动心。他不多嘴,在那么多年里他只提一些“很没人情味儿”的问题,【2】关于门内的情况也只是浮光掠影的提及了第三个守门人,在与乡下人长时间的言词“交锋”中,他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指引或过多的暗示,也只有在乡下人行将就木时方给予其一个最终的答复。他不多事,以致于不知道第三个守门人的模样,就更

不用说接近法了。他从不怀疑法所下达的旨令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他所要做的只是绝对的服从。此外,正如在最后乡下人的疑问,“这么多年来除了他竟无一人来求见法”,想必这也是守门人行使其职责的结果,因为法律的大门并没有为其他人敞开。

守门人的另一个特点在于他给自己定位明确。他不仅清楚的认识到自己职责的重要性,【3】还知道自己是守门人中地位最卑微的一个。

同时守门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在没有违背其职责原则的前提下很是体恤乡下人。由始至终他并没有声色俱厉地呵斥或使用暴力威胁,相反地,他善意的警告乡下人门内层层把守的状况,并提供一条凳子让其等待,礼貌的允许乡下人在其面前诅咒自己的厄运。此外他还尝试着和乡下人进行轻松而简短的对话。其实守门人对于乡下人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有问必答,直到耐心地回答完最后一个问题。

至于乡下人,大多数人喜欢将其摆在一个值得同情的弱者地位。可以说他是社会阶层中最为普遍的人民的代表,他抱着单纯、善意的初衷以及人民的企盼渴望与法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但就其现实的社会背景来看,乡下人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群体在强大的特权及行政权力下处于弱势,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乡下人在与守门人的对峙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境地。

笔者认为,乡下人并不值得同情。其实在他与守门人的第一次对话中对方就已经暗示了自己有权通过此门。【4】而守门人对其作出的限制可以说都是形式上的:首先,守门人从头至尾都没有提到如果乡下人强行通过的后果,并将采取何种措施进行阻拦。他只是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可见他并没有言明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其次,“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5】如果乡下人无权入内,守门人完全可以将大门直接关上。

乡下人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了第一个守门人身上,从而作出了许多无畏的努力和争取,换来的却是生命的代价。“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6】他使出浑身解数、倾其所有讨好守门人,但却从未想过采取其它方法突破那扇门,哪怕是强行进入?他甚至愿意长年累月的观察以致熟悉了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却不愿花些时间去发现那扇门的玄机或是另辟蹊径。他此行的目的似乎已变成了如何成功排除守门人这道障碍,而其他的守门人、乃至法,似乎已无足轻重了。

最后,乡下人还表现出了其怯懦和消极的一面。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愤恨命运的不公,然后衰老、然后死亡。即便是在其即将闭眼前所挤出的疑问也不再表现出任何对见法的要求,代之以对他人行为的不理解。

二、民主与法治

乡下人穷尽一生只为见法一面,实际上他曾两次变相地“见”到了法。一次是在黑暗中乡下人通过一束不断从门内射出的光线与法所做的短暂的交流,这或许是法在门内深处对他所作的最后的提示或是呼唤;另一次是在他生命即将终结的时候,守门人便已将法的面貌作了最精辟的描述,他说:“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也就是说不仅是乡下人,法其实也是在期盼着能够见乡下人一面,能够见以乡下人为代表的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一面,这也可以看作是守门人对法的本意的传递。

然而,由于诸多守门人的存在,于是成了法与乡下人之间永远难以跨越的鸿沟。守门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特权阶级的化身,毫无疑问,他们拥有权力,并且越是接近法权力便越大。他们不仅把守着每一扇通往法的大门,还把持着法。也许只有最后一道门的守门人才见过法,他贪婪的将自身固有的位置和权力优势发挥到极至。他将法软禁起来,一层层的向下面的守门人发号施令,直到第一个守门人。他的野心并没有被其他人发现,而他的命令只会被视为是法的意志的表现,他冠冕堂皇的成为法的传教者,久而久之,他便与法成为一体,口衔天堑、言出法随。同时他又聪明的融合了在民间广泛流传的并已得到人民普遍信服的原则以及法的最为本质的意思表示,【7】在此前提下自由的解释法并不会使人产生怀疑。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他故意拖延乡下人——这个早已被法选中的进见者前进的进程。他下令将每一扇大门敞开,并告知第一个守门人乡下人可能可以通过但却不是即刻,至于是什么时候却是一个永远未知的答案。这一切都是源于他对乡下人的恐惧,一个法的救赎者一旦了解了法的真实面目,并将其公诸于世,这将会给每一个特权阶级以毁灭性的打击。在作者看来,守门人成了贵族集团的映射,“贵族们在解释法律时虽然没有理由受个人利益——与我们的利益相对立——的影响和左右,因为法律从一开始就是为了贵族们的利益而制定的,他们高居法律之上,这似乎就是为什么法律全部执掌在他们手中。”【8】

那么被一小部分特权集团所把持、隐藏的法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很自然的就会联系到法与民主的关系问题。逐本溯源,法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成了少数权力主体维持其统治秩序的工具,特权阶级可以为迎合其利益而随意的粗暴的扭曲法意或是作出不符合常理的法律解释,从而愚弄被统治阶级。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特权经济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治国方略更多的是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所起的作用无非是特权阶级对抗舆论的挡箭牌或是对自己权力实施的托词,形同虚设的法与摆设无异。与人治相对,法治则是指以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为核心的一种治国方略。【9】也只有在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才能实现其真正意义上的价值。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民主是实现法治的首要政治条件。民主是政治范畴里的概念,它通过一种政体的建构来实现公民在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领域的广泛参与并最大限度的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律的完整形态应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两者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法不应由少数特权阶级完全按照其自身利益来制定、实施,即便是一部毫无瑕疵的法律也不应由他们把持。真正的法律应当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人民普遍的利益,反应公共意志的需求,立法、执法司法过程应得到人民一定程度的参与,并接受他们广泛的监督。所有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守法,不允许有任何特权。【10】

三、法律的公开性

“被那些我们不知道的法律所统治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11】这与前面所述的问题,即法律被少数特权集团所把持的现象休戚相关。法律越是神秘、不为人知,越能凸现他们权力的正当性,于是就出现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以及“朕即国家”的人治思想。

对于这个问题,乡下人在一开始便表示了困惑,他曾经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12】然而这一最为单纯却又是千真万确的本能意识却遭到了守门人的扼杀,即便是他拥有晋见法的权利,却仍需付出漫长的等待来获得许可。也许在乡下人来到法律之门之后,头脑中现实与理想做了激烈的交锋,剧烈的反差使他对先前民间所流传的法的系统另一形象产生怀疑,先古的贤者们世代积淀下来的经验、告诫在这道门前竟是如此的苍白。

乡下人直到最后依旧没能见到法,确切的说是没有见到真正的法。笔者曾经以为,乡下人从站在法律门前的那一刹那开始直到最后死去一直都在与法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也就是说他早已无意识的站在了法的面前。他在法律门前一生所见到的都是守门人在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守门人是忠诚的法的执行者,他严格的遵循法的旨意而行事。那么守门人的行为也就可以看作是法的意思表示,守门人对乡下人所提出的一切要求或问题的应对也就是法的应对。

然而,在对法的真实涵义及本质进行分析后才发现,以上论述存在一个原则性的错误。诚如前面所提及的民主与法治问题中法的真正意义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非民主非法治的社会结构中法是不存在的,至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那么守门人所遵循的“法”的正当性便值得怀疑。笔者认为,第一个守门人所遵循的原则是由最深处的守门人在将对法的解释通过命令的形式通过一个一个守门人所传递出来的,而第一个守门人则并不会去质疑命令的正当性,他只会单纯的将其视为法所下达的神圣的昭示,并绝对的服从。

这样说来,乡下人所见到的只是法的假相,其实质仅仅是位阶最高的守门人的旨令,而这一切均为法的神秘性使然。所以有的评论家认为,守门人和乡下人都是受骗者,笔者持赞同意见。

从法制史发展实践来看,早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就已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在形式上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公元前451年、450年,古罗马十人委员会将制定的《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权利意识的萌芽促使法律公开化成为历史的必然。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提出三项国家行为公开的标准,第一项便是法律公开。在他看来,法律公开不仅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更是法律逻辑的自我展开。诚然,法律公开可以看作是实现民主实现法治的必要的手段和过程,也只有将法律成文化、系统化最后公开化,才能接受人民的监督和评断,是否符合法治社会下的立法标准,也只有公开后方可有效的进行技术操作。

四、行政权力与法律权威

将守门人看作少数特权集团的射影,多少带有传统阶级社会的时代烙印。而站在当前现实社会的体制下来分析,守门人或许更大程度上成为了行政权力的代言人。守门人为法服务,由始至终扮演着法意的执行者的角色。(这里暂且不论其所执行的法的性质)无论他们是否了解法的真正价值,或是否曾经与法打过照面,他们的使命便是接受法的旨令,一生忠守于每一扇法律门前。他们天生具有服从于法的属性,因而他们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法的规制,他们所守护的门便是法为他们划定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圈子里他们应该一遍一遍的重复着法定的行为准则。

可以说守门人的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如果法在每一个理性的人的心目中处于至高的地位,那么它便拥有对于每一个人内心以及行为上的最高的规制力,同样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极大的作用。法律权威确定后便必然需要选定一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来接受其权力的配给,进而执行法律、维系法律,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便衍生为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的存在,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使得国家的运转、社会秩序的稳定趋于系统化和规范化。倘若行政权力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制,真实的承认并尊重法律的权威,那么依法行政便成为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的表现。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行政权力极具威胁性和扩张性,行政权力实施者的贪欲也就随之恶性膨胀。行政权力仗着行政资源上的优势,为了维护其权力的“尊严”以及极富弹性的自由裁量,往往表现出一种权力对权利的压制。守门人是有权力的,他们可以在法看不到的地方对乡下人的行为进行压制。第一个守门人或许没有见过法,他从被任命到职责范围的确定极有可能都是来源于行政命令的授予,那么也就是说,问题出在了与法最接近的守门人的地方,他或许已将自己手中已极度膨胀的权力遮蔽了法的眼睛。从第一个守门人第一句话和最后一句话可以找到一些影子:乡下人可能进入法律之门,因为这扇门是为他而开的,这可以视为是法最初的本意。那么既然这样,当乡下人站在了法律的门前,为何又遭到了阻拦呢?守门人的回答是“现在不行!”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进去呢?守门人在默认了乡下人权利的同时又在权利行使的时间上作了限制,这或许可以视为行政权力在法律原则的“默许”下进行的权力对权利的干涉。

结论是: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权威下行使,并受到其它权力的制约,在建立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体制下的权力必然会作出“让步”。

本文到这里,或许过多的将问题归责于守门人,而乡下人消极被动的表现也确实令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然而,在权力与权利失衡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对于作为利益最大受害者的普通民众,是否不应有过多的微词呢?!

参考文献

【1】【美】博西格诺(John J.Bonsignore)等著《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9页

【2】【美】博西格诺(John J.Bonsignore)等著《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3页

从法律角度分析校园欺凌事件 第5篇

关键词:校园欺凌;欺凌原因;欺凌特征;法律规制

近些年来,全球大型校园欺凌事件报道层出不穷,越发严重,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大型校园暴力事件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三种法律类型,而更应该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家长校方及相关部门如何预防与处理该类事件,还校园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为学生打开人生梦想的翅膀保驾护航。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欺凌行为是一种攻击,暴力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采取打、推、勒索、孤立、辱骂和嘲笑等方式有意地伤害别人(身体或心理的)[1]。这种攻击暴力的行为多种多样,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像拳打脚踢,给受害者身体遭受创伤的直接行为,还有一种是言语攻击,关系隔离似的间接行为。“直接欺凌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或强行索取,间接欺凌则包括攻击性言语及排挤孤立别人。”[2]

二、校园“欺凌”问题的原因

校园欺凌事件除了与学生自身心理问题有直接关系外,我们更应该关注导致学生不健康心理,进而造成悲剧发生的原因:

(1)社会因素。根据校园事件大量报道,这已然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校园悲剧的发生离不来社会这个大环境:社会再带来网络,电视媒体等新事物的同时,也会携带一些附庸品,如国外黄色信息、暴力游戏等。李广老师曾指出,“往往归因于当年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网络、电视媒体的负面影响”。[3]

(2)家庭因素。校园学生正处于心智逐渐成熟的时期,家长如何教育孩子,都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性格。比如,一个注意家庭教育的家长,他会认真的教育孩子如何善待他人,营建良好的人际关系。反之,一个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满腹抱怨的家长,教育的孩子一般自我意识比较重,不能很好的掌控自己情绪,这极易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3)校园因素。一谈到孩子竞争问题,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是一张张成绩排名表。在学校过分看中名次的同时,忽略了学生的心理。这种忽略,使得落后的学生越发不想读书,索性将注意力转向其他,这就间接导致他们有机会接触不良信息,并向其他学生发泄自己的不满。除此,那些为名次争得头破血流的学生,有的会更加紧张,甚至有抱负、嫉妒等不健康心理,导致悲剧的发生。

三、校园“欺凌”问题的特征

仔细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校园欺凌具有普遍性。几乎每个校园都会发生大大小小的欺凌事件,这是因为有强者便有弱者。除了普遍性外,校园欺凌具有隐蔽性与难以判断性——这才是欺凌问题的可怕之处,让人无法下手。另外,前文有提到,欺凌行为方式多样,有言语欺凌也有肢体欺凌,现在出现了新型方式——网络欺凌。“网络欺凌亦被称为网络暴力,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信息化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深深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4]总之,抓住了欺凌问题的特征,无论是校方还是家长,都应该格外留意观察,以减少问题的发生。

四、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规制

(1)刑法方面。我国刑法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门槛较高,比较谨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今,学生大部分心理年龄较为成熟,心智比过去提高很多。因此,有部分学者建议,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便一定程度上提高刑法的严肃性与威慑力。

(2)民法方面。我国民法方面对校方,学生监护人也有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就有利于监护人注重对孩子的教育与保护,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另外,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避免校方脱责问题的发生。

(3)行政法方面。行政法方面,相对刑法民法,灵活性较大,可操作性高,且通过采取具体措施可直接引起校方及潜在施暴者的注意。如,可以通过不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以及完善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监管,另外加大对未构成犯罪的施暴者的惩罚力度。

总之,校园的莘莘学子是我们民族的希望,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校園暴力事件的现状,原因,特征及法律规制,希望能引起家长校方的关注,还校园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为学生打开人生梦想的翅膀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屈生宪.简析新形势下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成因及对策[J].陕西师范大学.西安.710062

[2]刘天娥.当前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成因与对策[J].山东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期刊,2009.07.10

[3]李广.校园欺辱-日本孩子无法逃脱的痛[J].中国教育报,2007.10.15 第008版国际教育

[4]陈钢.网络欺凌:青少年网民的新困境[J].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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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暴力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第6篇

一、高校校园暴力行为内涵界定

从学界对校园暴力行为的内涵阐释情况来看, 一些国家的研究者基于校园中心主义视角, 对校园暴力进行了解读, 如美国预防校园暴力中心认为, 一切对教育教学活动造成破坏的行为, 以及导致校园对人身、财产、枪械问题等所作出一系列防范措施受到破坏的行为均构成了校园暴力行为。台湾地区的研究者也认同校园中心主义视角, 强调此种暴力行为生成的地域性。本文也采取这一观点, 并对高校校园暴力行为做出如下定义:高校校园暴力, 即指发生于高校校园之内的, 行为人所实施的旨在对师生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或侵扰的暴力行为。从现实的角度来看, 高校校园暴力大致可以被界分为几种情形, 分别是校外人士进入高校校园实施暴力行为, 如2014年发生在安徽的阜阳师范学院女生宿舍的“女学生被三女子殴打”事件, 打人者为校外人士;高校校内学生之间所实施的暴力行为, 如2014年首钢工学院大三男生捅死二名同学事件;高校师生之间所实施的暴力行为, 如2008年发生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付某某砍杀教授案件。考虑到校园暴力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本文主要将研究视角定位于高校校内大学生之间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方面。

二、高校校园暴力行为产生原因探析

从以往发生的高校校园暴力事件来看, 相当一部分高校校园暴力行为的产生多数是基于一些些微的小事, 换句话说, 多数高校校园暴力行为是可以借助行之有效的手段实现对其的先期性规避。不过从近年来所发生的高校校园暴力行为的共性来看, 诸多暴力事件折射出了实施暴力行为的大学生在遇到问题时的价值观念, 即其思维定式乃是惯于借助暴力的方式作为解决问题的进路。而其形成此种思维定式的原因相当大的层面上源自现今社会的亚文化传播影响所致, 特别是在步入信息时代之后, 智能手机的普及使每一个持有者在获益智能终端为其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使其成为各类信息的接收者, 尤其作为大学生群体而言, 其对新鲜事物往往表现出敏感性, 因而其成为各类影视作品、电子游戏、动漫等的主要受众, 在这种亚文化的浸染之下, 其不自觉的接受了其中的一些暴力价值观, 进而将此种价值观作为个人行为的指引。通常而言, 暴力价值观的亚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大致表现为下述层面:

(一) 暴力价值观的亚文化使部分大学生产生了认知混同, 即将暴力行为表象化, 并混淆了勇敢、决断与暴力的价值界限, 认为暴力能够使其周遭的人形成对其的人格认同, 在这种错误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下, 以此种价值观为圭臬的大学生在处理问题时, 奉行简单粗暴的处事方式, 惯常于藉由暴力方式解决问题。

(二)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突出, 媒体多次使用“史上最难就业季”这一称谓形容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 在此种压力的作用下, 部分大学生受学业以及就业的双重压力, 未能寻找到正确的排遣之道, 同时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之中未能做到有效的情绪排遣以及自我减压, 因而极易产生极端思想, 进而将压力通过暴力的行为方式迁怒于周遭人群。

三、高校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为发生在高校的暴力行为而言, 笔者认为, 对其最有效度的规制方式在于依托立法完善加以实现。原因在于, 法律的目的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而非惩治, 借助法律的先期性防范效用将使高校校园暴力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此外, 考虑到我国高校教育多以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为主, 而对于安全教育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因而借助立法模式实现对校园暴力的规制, 也能够唤起高校管理者对于校园暴力规制的重视程度。

从实践角度来看, 对待高校校园暴力行为的频发, 主要依托《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加以调整规制, 然而现行法律未能对高校校园暴力形成有效震慑与规制, 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参照美国的《克莱瑞法案》的立法模式, 通过立法的方式创设校园暴力预警干预机制, 使高校校园暴力行为的风险得以有效规制。具体而言, 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国内高校必须创设长效安全机制, 对高校管理者的安全机制落实情况加以法律调整;创设高校校园暴力预警机制, 促使高校管理者借助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对高校校园内的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提示;此外, 还应通过立法的模式, 明确高校制定相应的暴力事件风险报告的义务, 对高校校园内部的暴力行为的产生原因、应对方式以及处理结果形成明确的文字报告, 从而形成规范化的校园暴力风险防控系统。

参考文献

[1]姚学军.校园暴力诱因透析[J].学周刊, 2012 (02) .

[2]程伟.透视与思辨: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成因解析与防控对策[J].理论界, 2012 (01) .

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的法律矫正 第7篇

鉴于此, 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的矫正应当包括认识上的矫正——指导思想的矫正, 规则矫正——对校园体育运动行为的矫正, 个体矫正——对校园体育运动参与主体的人格矫正。

一、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的指导思想的矫正

校园体育运动是校园体育教育指导思想的实施载体, 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是不可能实施正确的校园体育运动的, 没有正确思想指导下的校园体育运动, 也是难以遏制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外化的。因此, 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的矫正首先应当是校园体育运动指导思想的矫正。

(一) 校园体育教育的指导思想分析

诚然, 校园全面承担的德智体美劳诸项教育的分工之中, 体育教育应当承担的本职任务是“强身健体”、“增强体质”, 但绝不能将体育教育仅定位为体质培养和体力的增强。一般地, 将体质作为智力培养的基础的观点是很容易被人接受的, 但这种观点隐含的前提是体育只是为智育服务的, 体育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智育教育的目的的, 这种观点不仅是不正确的, 也是不科学的。

体育教育是通过运动行为的方式实现的, 在人的智力因素组成中, 智力不仅仅只表现为思维, 还表现为行为能力, 当然也包括运动行为能力。体育运动训练中, 被训者对动作要领的理解能力, 对动作连续性的控制能力, 对组合动作的创新能力等, 无不与受训者的智力有关。反过来, 这些运动能力的获得与提高, 对促进受训者的智力也是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更为明显的是, 体育教育中的集体活动培养的效果并不仅仅局限于被教育者在集体活动中的行为协调能力, 更重要的是培养了被教育者的团队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 而这一点, 正是我国古代体育教育的传统。孔门六艺中的射、御, 不只是培养被教育者射击、驾驭的技巧, 也不只是要求被教育者在射、御竞赛中取胜, 更关注的是在射、御过程中的进退礼让, 是在六艺之首“礼”的指导下的教育活动。

心理学家更将能否成功克制由情绪引发的攻击行为看成是人格是否健全的标志, 在体育教育中, 一方面要激发被教育者的竞争, 取胜意识, 一方面又必须要求被教育者按预定规则实施行为, 克制过分的冲动和失控的行为, 这确定是需要相当的人格素养才能做到的。

因此, 体育教育不仅只是强健受教育者的体魄, 并为受教育者接受其他种类教育提供体质基础, 体育教育还担负着提高受教育者智力、陶冶受教育者品德、培养受教育者人格的诸项任务, 并且, 由体育教育产生的这些功能, 是直接实施的智育、德育和其他教育所不能替代或不能完全替代的。

(二) 对校园体育运动两面性的认识分析

校园体育运动客观上存在两面性, 其正面性在于校园体育运动可以完成校园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 这种正面性还能起到宣泄不良情绪, 消除过剩精力的作用。因此, 忽视校园体育运动, 使校园体育活动得不到正常的、充分的开展的做法是不对的, 是对校园体育运动的功能认识不足的表现。而校园体育运动的负面性就在于能为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提供外化为暴力行为的平台, 并为之制造无所不在的诱因。这一平台, 随着校园体育运动的开展规模、程度、频率等因素, 不断呈正比例扩大和缩小;这些诱因, 也呈正比例增加和减少。

首先应当认识到的是校园体育运动中的暴力倾向是客观存在, 无法回避的, 从而在开展校园体育活动时予以充分的重视和注意, 在进行校园体育教育时始终贯穿对校园体育运动暴力进行防范的教育, 以体育美学、体育道德抑制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的外化。其次还应当认识到校园体育运动的正面效应是强大的, 只要开展校园体育运动, 其正面效应是必然发生的, 其负面效应的发生只是一种可能性, 并且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可以预防的, 如果因为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的存在而对开展校园体育活动畏首畏尾, 甚至因噎废食, 那便不是正确的认识了。再者, 应当认识到, 校园体育运动的负面效应是因暴力倾向的存在而存在的, 暴力倾向并不因体育运动的不开展而不存在, 但体育运动的正面效应却完全由于体育运动的不开展而不发生。因此, 只有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才能使体育活动的正效应充分发挥, 只有充分发挥了体育活动的正效应, 体育运动的暴力倾向作为一种负效应才能的效克服。

二、对校园体育运动主体的暴力倾向的认识分析

从一定意义上来看, 由于体育运动暴力倾向在所有参与体育运动主体身上的广泛存在, 所以, 只要进行体育运动, 防止体育运动暴力, 防范体育运动暴力倾向外化就是必然的职责, 每个参与运动的主体实质上都是校园体育运动组织者潜在的防范对象。暴力倾向的普遍存在使得组织校园体育活动实质是将暴力倾向朝体育运动的方向作导引, 对此如没有正确的认识, 显然不利于校园体育运动的开展, 也不利于校园体育教育宗旨的实现。

从对暴力倾向的克服和防范而言, 这并不仅仅是校园体育运动组织者对运动主体的教育和矫正, 也不仅仅是学校教育方针指导下的校园教育任务, 而是人类进化以来伴随终身的课题, 这一课题还将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个体的进化而永远存在下去。暴力倾向并不因人类不从事某类活动而消除, 相反会随着人类积极从事某项活动而被人们在相应的范畴中主动认识并由人掌握相对的主动权。从某种意义上说, 人类的进化史就是在不断克服野蛮的兽性残余过程中而不断文明化的, 体育运动果真如社会生物主义学者而言, 能成为宣泄人类暴力倾向的有效方式之一, (2) 那正是体育运动、体育教育的骄傲, 校园体育运动的组织者、校园体育教育的实施者更应当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意义深远的责任。

无论对教育的本质有多少种理解, 有一点是基本的, 即教育过程其实是施教者通过教育行为使受教育者克服“恶性”, 增加“善性”, 校园的受教育者们身上所存在的暴力倾向正是教育过程所要克服的“恶性”。这种恶性不仅因组织校园体育活动而表现为校园体育活动暴力, 也会因校园组织的各项活动而表现为其他类型的暴力。“课堂上的问题行为可能是破坏干扰行为的早期表现, 而这一破坏干扰行为以后会发展成为违法行为”, (3) 校园中的集体活动、人际交往, 甚至个体的自由行为, 都有可能诱发青少年学生的暴力行为, 所以, 事实上, 校园教育对受教育者暴力倾向的教育干预任务远比惩罚矫正已发生的暴力行为更为艰巨。既然校园体育活动的两面性有利于受教育者暴力倾向的释放, 那么校园体育教育就能更有效地对受教育的暴力倾向实施教育干扰, 校园体育工作者就是对校园受教育者实施暴力倾向预防、引导、矫正的最佳人选。

至此,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 体育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具有三个具体的功能层次:一是很容易被认识的增强受教育者体质素养的功能, 尽管这一功能常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但在认识上的偏差是不存在的, 随着教育决策者的重视, 这一功能将不断得到加强。体育教育的第二个功能层次应定位于体育教育对受教育者“计划和安排行为的能力”的培养。从广义上说, 校园教育的任一学科都在对受教育者进行“计划和安排行为能力”的培养, 但体育教育由于两个独特功能而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教育:其一是体育教育是从运动行为的角度进行培养的, 这是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并且, 运动行为是其他类型行为 (如思维行为、组织行为、语言行为、交际行为等) 的基础和载体, 运动行为受限的个体必然在“计划和安排行为能力”的总体功能上受限 (如肢体残疾者) 。其二是“计划和安排行为的能力”与“攻击性行为”有独特的密切关系, 而攻击性行为一般地均表现为运动行为, 可以说, 如果能成功地在运动行为上计划和安排了克制、阻击、转移攻击性行为的实施能力, 那么, 事实上攻击性行为就根本不可形成。因此, 在“计划和安排行为的能力”的培养上, 体育教育是诸学科教育的共同参与者, 且具有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体育教育具有的第三个功能层次是体育教育的独特功能层次, 即对受教育者暴力倾向的教育、矫正功能。个体的暴力倾向是客观存在的, 彻底消除个体的暴力倾向是反科学的臆想;激发暴力倾向外化为暴力行为的诱因是无处不在的, 完全化解这些诱因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 培养受教育者具有对抗诱因、阻断暴力倾向外化的能力, 这是可能的, 也是应当的, 更是教育学家、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 以及这些专家的观点和理论的实践者们致力追求的职责所在。而校园体育活动由于其对抗、竞争的特点, 既需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参与者争强夺胜的情绪, 使之在运动过程中保持亢奋状态, 又需要要求参与者保持理智, 在运动规则的限制框架内实施运动行为, 不致让体育活动演变为“全武行”。 (4) 这种既激发又控制的机制是其他学科教育所不能替代的, 也不是表层的体育礼仪和一般概念下的体育道德所能涵盖的。

体育教育的这三个层次的功能, 特别是第三层次的功能, 决定了校园体育运动的独特地位, 也决定了校园体育教育在校园教育中的独特地位, 体育教育并不只能强身健体, 对受教育者包括智力在内的全面发展也具有独特的培养教育功能, 而在抑制青少年暴力倾向, 培育其完善人格方面, 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至少, 在校园教育系统中, 道德教育、行为教育、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活动中, 不可不为校园体育教育留一席之地, 不可否认校园体育运动的独特功效。

三、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规则体系的矫正

诚如本文“题记”所言, 如果没有规则来加以制约, 几乎每一种运动都有可能演变成全武行, 甚至虐杀, 而当前的现实是, 即使有规则制约, 体育暴力仍然和兴奋剂、体育商品化共同成为当今体育运动的三大难题, 由此所见, 在消除体育暴力的努力中, 规则的存在和规则的执行是同等重要的。

校园体育运动规则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各种各样的规则自成系统, 再综合成一个体系, 共同制约着校园体育运动行为。校园体育运动和一般体育运动一样, 理论上应当有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竞赛规则四个方面的游戏规则加以约束。但就我国体育运动的管理现状而言, 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行为, 尚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竞赛规则之间游移, 面对体育运动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究竟适用何种层次的条文式规范加以解决, 常常难以决断。 (5) 其间的原因大致在于:专项的体育基本法单薄 (数量少, 难成体系) 而粗疏 (相应的司法解释、行业的实施办法未能形成) , 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不强, 以至于面对事实上存在的体育运动纠纷和争议, 司法部门“多数时刻都保持令人窒息的沉默”。更罔谈依靠司法手段去预防、阻止、矫正体育暴力了。就行政法规层面而言, 除法规体系尚未形成之外, 对管理主体亦尚在探讨研究之中, 管理主体的模糊, 正是与体育行政法规体系欠健全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行业管理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了体育仲裁制度, 使体育运动的行业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遗憾的是, 至今《体育仲裁法》尚未制定, 体育行业管理处于无法可执的尴尬局面。而各种各样的体育竞赛规则只按竞赛项目设定一种规则, 不管进行这一项目的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竞赛, 也不管项目进行于竞技体育, 还是社会全民体育, 还是校园体育, 不切实际地要求体质状况、竞技水平差别甚大的体育参与者适用同一规则。其结果之一便是, 学生们在参加校园体育运动的过程中, 未必掌握与体育项目规则相应的技巧, 却被灌输了竞技体育所必需的对抗精神。

摘要: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应当预防, 这是毋庸置疑的。由于校园体育运动暴力的根源在于人类暴力倾向的存在, 因此, 无论多么理想化的预防措施都不能奢望根本杜绝体育暴力的发生, 更不能杜绝体育暴力倾向的存在, 因此, 对于校园体育运动暴力倾向, 预防应当与矫正同在。而且, 对于暴力倾向而言, 在暴力外化之前先给予人格矫正, 应当是最根本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体育暴力,暴力倾向,规则体系,心理干预

参考文献

①柏桦.人格——确定自我的魅力.西苑出版社, 1999-9.179.

②[苏]穆.卡里姆斯基.社会生物主义.东方出版社, 1987-12.176.

③徐久生主编《校园暴力研究》对“七种校园暴力行为”的调查评估结果为:“如果将这七种校园暴力行为视为一个整体, 则有28.5%的学生承认自己在最近半年中至少有过一种校园暴力行为。”

④赵健雄.2008:期待奥运精神全面进入中国社会.杭州日报, 2008-1-3, (3) .

法律走进校园 第8篇

一、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1.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高等教育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在为我国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途径的同时, 也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比如一些不具备办学资格的学校违规招生, 或者是超越办学权限招生, 也有的学校超额招生或者不通过统一入学考试自行招生等。这些违法行为, 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不利于学生受教育权利和身心健康的有效保障, 应依法进行处理。对此, 《教育法》第76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围, 是属于收费型的教育类型。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的收费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规则, 相反, 正因为现在办学主体的多样性, 高等院校的收费更应该规范合理。各级主管部门都有关于高等教育收费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 但也确实存在少数教育单位违规收费、乱收费或者是变相乱收费的情况。对于乱收费的情况, 学生可以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申诉, 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给予有关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 还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

3. 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危险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教育法》规定, 高等院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具备符合办学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 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 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校园侵权行为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发生校园侵权行为,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校校园侵权中, 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的。并且, 在教育法制不够健全、教育投入不足等情况客观上一时难以完全改观的情况下, 要从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等方面入手, 建立起全方位的学校安全防护体系, 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侵权。笔者认为, 在制度层面上, 主要涉及的是学校这类主体的责任问题, 因此应完善学校安全领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和高校的领导, 必须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 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 从以往发生的校园侵权事件中吸取教训, 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不管多忙, 也要把这项工作放在心上, 抓在手上, 挂在嘴上, 处处讲安全, 居安思危, 防患于未然。

二、教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教师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教师可以根据岗位职权正常的开展教学及管理工作。当然,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既规定了教师的权利, 也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近年来教师侵犯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从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向界定, 主要就是存在教师违法《教师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

笔者一直认为, 师者, 德高为范, 学高为师, 教师队伍应当属于高素质群体。但不可否认的是, 也确实存在一些素质较低的老师, 凭个人喜好开展教学活动, 不严格遵守教学规章, 教育教学方法简单粗暴, 甚至肆意体罚学生, 成为学生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教师素质, 是预防和减少校园侵权的重要举措。

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关系到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效果, 对于校园侵权的有效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性, 既体现教师的教育理念, 又呈现教师的教育法律观念、教育行为选择等。教师要强化对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的领悟, 加强对校园侵权发生后的应急善后处理能力等。

三、学生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校园侵权中, 学生是最主要的可能受害群体, 也可能是伤害行为人。作为伤害行为人, 学生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校园侵权中学生的行政责任, 是指在校园侵权发生后, 作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学生, 由于违反教育行政法律规范, 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 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高校校园侵权中追究学生的行政责任, 包括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校园侵权中追究学生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 是指在校园侵权中对学生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共有准则。根据《高等教育法》、《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校园侵权中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行政责任法定原则

应当明确的是, 行政责任法定原则是追究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普遍适用的一个原则, 并非只是当侵权责任人是学生时才适用此原则, 如前所述的高校或者教师侵权,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也应当适用此原则。只不过, 学生作为几类主体中相对弱势的群体, 在追究其责任时, 更显得责任法定的重要性, 故而作者在此处对该原则做出论述。行政责任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首先, 行政责任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不能实施特定的行政处罚。经法律、法规授权, 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例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其次, 行政责任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有权机关在对学生追究行政责任时, 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 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内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根据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当然, 我们知道, 学校自主管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不论其制定的程序还是内容, 都应当合法。

2. 行政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开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依法做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学校在做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中, 既要实体合法, 也要程序合法。在整个行政责任追究的过程中, 必须始终贯彻公正公开的原则, 事先应当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应严格依法处分或处罚, 并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也应告知相应的申诉权利和救济途径等。

3. 行政责任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要通过对相对人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是维护包括他们在内的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手段, 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 从而培养其自觉守法的意识。从根本上来讲, 对学生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对学生行政责任的追究的目的, 是促使学生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显然, 要达到这个目的, 单纯依靠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不行的。

坚持行政责任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要防止将学生行政责任的追究当成目的, 为了行政责任的追究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或者过多, 过重地滥施行政责任的追究。因为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 反而可能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影响行政责任追究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行政责任的追究要与教育相结合, 并不是要以教育代替行政责任的追究, 放纵违纪行为。毕竟教育与行政责任的追究具有不同的功能, 对违纪行为只教育不处理则完全失去了处理应有的惩戒作用。应该认识到, 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一样, 单纯的说服教育, 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对那些故意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责任的追究。只有这样, 才能使其在思想上真正有所触动, 受到教育。 (1)

4. 行政责任追求的比例原则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规定,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这属于学校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在追究学生行政责任时自由裁量权的设定, 是在合法性框架内与合理性相关的问题。具体来说, 比例原则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行政责任追究权的行使提出了如下的基本要求:第一,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行政责任追究权的行使应当具有适当性;第二,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行政责任追究权的行使应当具有必要性, 即最小损害性或不可替代性;第三,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行政责任追究权的行使应当具有法益对称性, 即在行政处罚之前, 必须将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能达到的惩戒导向利益和教育管理利益与对受行政处罚学生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比较权衡, 只有在证明教育利益和价值大于所限制或剥夺的学生的权利时才能采取。反之, 则因该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比率原则的法益对称性要求而构成违法或不合理。 (2)

总之, 为保证校园侵权防范工作的有效性, 单纯狠抓某一方主体的责任都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不能片面的把当前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归责于学校管理不善, 教师要求不严或者学生素质不高的某一方面, 而应该是全面分析, 明确责任, 重点突破, 齐抓共建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1]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沈月绨.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高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校园代理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第9篇

校园代理是商家委托学生在校园中为其推广、销售产品, 并按份额给予学生提成的模式。该模式有两大优势:一方面以学生代替商家宣传、销售, 对于商家是低成本高效益的营销形式;另一方面学生在做校园代理的过程中也能取得一些报酬并积累一些实践经验。校园代理的形式五花八门, 从快速消费品的代理销售到报纸的征订发放, 甚至还有代理招聘家教。由于学生往往没有签订严格的代理协议, 大多数校园代理模式中代理人又非常多, 导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复代理人、第三人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从而产生大量法律纠纷。

笔者遇到的案例是某报社招聘大学生作为其校园代理负责该报在校区的征订发放。该报社派出其工作人员与学生签订校园代理协议, 由这些学生再找同学作为代理, 负责各宿舍楼的征订发报工作。后因报社的问题, 导致百余同学在交付订报款后未收到报纸。在维权过程中, 代理学生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而报社否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学校所在地法院也以管辖和其他理由拒绝受理, 而由此产生的损失只能由订报学生自己承担。

该案中法律主体众多, 法律关系复杂, 法律责任难以界定, 是校园代理纠纷的典型案例。

二、校园代理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校园代理中的法律关系很多, 简而言之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代理人与复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各校园代理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校园代理纠纷的根源。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合同法》第407条规定了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 被代理人是否对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确定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委托代理中, 代理权的来源有两种:被代理人直接授权或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同意转托他人。在校园代理纠纷案件中, 通常由被代理人授权若干代理人, 并约定由这些代理人再转委托他人共同处理。法理上, 只要符合被代理人同意转托他人这个要件, 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代理关系, 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损失, 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不能以不存在代理关系为由抗辩。

但是, 在实践中, 许多复代理人也进行了转委托, 造成了代理关系的混乱。在本案中, 各代理人都取得了被代理人 (报社) 发放的征订员证明, 可以认定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而在许多校园代理纠纷中被代理人仅仅是默许复代理人转委托。

在被代理人默示的情况下, 代理人是否取得代理权,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肯定的态度。如德国民法典认为代理权的授予不以明示为要件, 默示亦可为之。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也承认默示代理。综上, 笔者认为, 被代理人若未作相反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代理人已经取得了代理权, 两者之间存在有效的代理关系。

(二) 代理人与复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委托代理中, 一般认为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但是, 我国《合同法》第408条规定, 代理人委任复代理人时, 应尽忠实勤勉的义务。日本民法典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 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对被代理人负有连带责任。

(三) 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理人是有权代理、无权代理还是构成表见代理是界定被代理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第1款的规定, 在校园代理这类纠纷中, 代理人若是有权代理, 则第三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而, 在实践中, 由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常因利益纠纷导致代理协议被中止或终止, 被代理人也常常以此为理由, 拒绝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此, 在许多校园代理纠纷中, 并不能简单判断有无代理权, 而要分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 一旦构成了表见代理, 将导致本人对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第一, 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合同行为。第二, 客观上足以使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就本案来说, 代理人持有加盖被代理人业务专用章的收据和证件, 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至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可能因纠纷而导致代理权终止, 已经不属于第三人有义务要考虑的范围。

另有学者认为, 我国认定表见代理时不考虑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 对于被代理人来说过于严苛, 应该采纳英美法中的双重要件说, 即对第三人和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均予以考虑。本案中即使考虑被代理人的过错, 表见代理依然成立。本案的被代理人虽辩称涉及纠纷的校园代理人身份系假冒, 但被代理人并未公告哪些校园代理是真实的, 由于其未向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 其过错显而易见。综上, 对于本案和类似的校园代理纠纷, 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应该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该案例中, 笔者在为同学主张权利时, 遇到了许多意料之外的问题, 感到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权利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解决类似的代理纠纷案件急需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完善。现列举几个典型问题, 结合笔者实践中的思考, 提出一些建议。

(一) 证据的收集

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 涉及人数众多、每人争议标的额较小 (通常不过百余元) 是校园代理这类纠纷的特点。由于标的额小, 许多同学并没有索取或保存凭证, 只能靠校园代理的销售记录。而这些销售记录常常由于缺乏公章等形式要件而失之严谨, 不为法院所采纳。另外, 由于校园代理模式中代理人过多, 要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使分散的证据都指向被代理人也很困难。

要求代表人提供所有证据显然是勉为其难, 多数情况下, 代表人不太可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其所代表的所有成员均负有义务, 但这并不令其丧失作为代表人的充分性。

对此,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对于作为校园代理的同学, 只要其中一人能证明其系被代理人授权的有权代理人, 其余代理人能证明他们从事同样的代理活动, 就能适用前一代理人的证据, 推定他们也是有权代理。同样, 对于第三人来说, 只要有一人能证明其与有权代理人签订有效的合同, 其余的第三人即使提供效力略有欠缺的凭证, 也应该推定他们是交易的相对人。除非被代理人有相反的证据抗辩。

该建议的目的在于减轻举证困难一方的举证责任, 保证争议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

(二) 诉讼的形式

在对该案诉讼方案进行选择时, 笔者首先选择了代表人诉讼。当时的想法是, 原告人数达九十多人, 均以个案起诉将耗费大量精力, 诉讼的时间会很长, 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增加讼累。另外, 由于每人的系争标的额不过一百元, 与诉讼费用相差无几, 均以个案起诉不符合经济合理的诉讼原则, 也会打击不少同学的维权热情。而采用代表人诉讼, 不仅能够迅速地解决纠纷, 同时总的诉讼费用也会减少许多, 证据的收集和适用也更加方便。

但由于不得而知的原因, 法院不同意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形式, 要求必须以个案起诉, 维权一度陷入僵局。

最终, 笔者想到一种变通的诉讼形式, 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由于绝大多数校园代理纠纷中的债权属于可以转让的类型, 可以让所有原告将债权转让给一人, 由受让人以受让的所有债权为诉讼标的, 提起诉讼。这种债权转让的诉讼方案, 不仅避免了法院不愿受理代表人诉讼的尴尬, 同时也解决了个案诉讼费时、诉讼费用过高的缺点, 有利于校园代理纠纷这类案件迅速、经济地解决。或许这一诉讼方案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的变通方案。

(三) 作为代理还是雇佣关系

在大陆法系中, 区分了代理合同和委任合同, 两者分别属代理关系和雇佣关系, 后者归劳动法调整。

在校园代理中, 一个被代理人通常委托多名校园代理从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行为, 显然是借代理之名行雇佣之实, 其目的就是逃避劳动法对于雇佣关系严格的监管。

因此, 笔者建议同学在与商家签署校园代理协议时, 应该明确要求把合同性质确定为雇佣合同, 以便最大程度地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只能签代理合同, 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 列举代理人的免责事由, 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 代理人很可能既要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又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其承担的潜在风险极大。

其次,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合同实际内容而非名称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针对典型的规避法律监管的行为, 法院应运用自由裁量权, 对商家和校园代理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这样, 既可简化、理顺争议双方 (或三方) 的法律关系, 合理界定法律责任的承担, 迅速解决纠纷, 又可以起到遏制恶意规避法律行为的作用。

总之, 校园代理这一商业模式在风靡大学校园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纠纷, 亟待法律监管。通过借鉴各国的先进法律理念, 加强立法监督, 强化权利救济机制, 完善相关司法实践制度, 同时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 重塑商家的社会责任, 一定能够使校园代理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成为大学校园中的一抹亮色。

摘要:校园代理是大学校园的新兴现象, 但由于缺乏法律监管, 导致了一系列纠纷, 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而对该问题的关注也频现于各大媒体。笔者以本人在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向同学提供法律援助时遇到的一个案例为背景, 就校园代理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初步分析, 就维权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思考, 并就如何有效监管校园代理行为和避免该类纠纷的发生提出建议, 以期引起更多人对校园代理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校园代理纠纷,维权实践,代理关系,表见代理,代表人诉讼

参考文献

[1][2]王利民.民法 (第三版)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184.

[3]王泽鉴.债法原理 (第一册)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 (第四版)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5]日本民法典.

[6]德国民法典[M].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 2006, 55, 84.

[7]拿破仑法典.

[8]王福华.集团诉讼代表人资格研究——基于普通法国家的比较分析[J].中外法学, 2009, (2)

[9]http://news.9ask.cn/falvlunwen/mflw/mfll/200908/226411.html.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作者:罗小红.2009-8-21.

法律走进校园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法规 ; 教育 ; 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35-0073-02

在新课程的不断推进下,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律知识广泛的普及、法治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近年来,我校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在我校已形成共识。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又认真开展各项普法活动,师生参与率达到100%。通过师生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师生的法律意识,转变了观念,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的意识不断增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成功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带头,形成依法治校管理机制

依法管理学校各项事务是依法治校的核心内容,我校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明确了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培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学校成立了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法制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团委书记、年级主任等为成员。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法制副校长具体抓,构建形成由教导处、总务处、党团工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每年开学初我们都要召开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制订本年工作实施方案,把依法治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让依法治校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并把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具体人员,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和层层抓落实的高效运行机制。学校党政领导率先参加普法学习,当好教师学法、守法的榜样,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运作机制。学校依照上级的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学校各阶段的实施方案,精心构筑“共育”工程,做到了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使依法治校工作日趋规范化、制度化、日常化。

二、加强宣传,打好依法治校扎实基础

我们在校内加强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年都制定了法制工作计划,坚持每周两小时的学习时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学习学习《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坚决按教育法规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学校的设施与经费。学校明确办学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按要求开设各门学科,落实素质教育要求,在学生中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真正做到依法治校。学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在学习方法上,采取了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教师与学生各有侧重。同时,充分利用板报及班级宣传栏进行宣传教育。此外,每学期还对师生进行法律知识竞赛,加强记忆理解,增强师生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自觉规范思想行为,推动了良好校风校纪的形成。

针对我校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开展一系列的德育活动,让德育工作占领学生活动的一切“时空”。学校各年级围绕每年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学校每年都邀请交警大队、派出所等执法人员到校作法制、交通法规、安全常识讲座。

学校利用家长会、发送假日《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监护人的责任。宣传家庭与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和良好的示范作用。让家长懂法,配合学校共同教育子女遵纪守法,远离犯罪。要求家长留意子女的行为,做好预防教育工作。要求家长与学校密切配合,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常态管理,依法实施校园安全化

首先,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提高认识,每周我校都要召开全体教师安全工作会议,向全体教师介绍了当前安全形势,对消毁前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严格要求,明确了责任,强化了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学校还组织了教师值日值宿制度,做到认真排查,及时预防。

其次,完善学校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学校对名项安全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外来人员进入学校的具体要求,制订了安全制度,以宣传版面形式长久在大门口展示,规定闲杂人员一律禁止入校,严把校园安保第一关,封闭小门,排除安全隐患;同时要求班主任对学生的各项安全工作进行认真监管,提高广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再次,加强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学校聘请公安部分、交警部门、消防部门人员到我校开展法制教育专题讲座,班级还制作了一期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板报,学校政教处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细致入微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提高了自我防护的能力。

四、强化民主,依法坚持校务公开制

首先,坚持校务公开,发挥教师艰苦创业的精神。学校坚持:责任公开、财务公开、奖惩公开、评先评优公开、收费及使用公开、考核干部发展党员公开、聘用干部,教师公开、重大建设项目公开等校务公开制度,教师对学校的发展建设看得清,想得细,做得好,全体教师对学校的各项事物,感到都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工作起来有信心,有干劲,心往一处想,劲向一处使。

其次,实行民主管理,加快学校建设步伐。实行民主管理是学校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学,综合治理在学校民主管理上花功夫,下力气,在全校大力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观念,让每个教师都把学校的发展兴衰与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密切联系起来,为学校发展齐心协力发奋工作。

总之,我校在依法治校的管理方面取了很大的成就,我相信,在校领导的正确謀划和全校师生积极努力以及社会的关心下,一如既往地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加规范依法治教行为,让依法治教工作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推进,向着“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目标继续努力,促进教育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秀芹.法的渗透爱的教育[J].语数外学习(数学教育),2013(11)

法律走进校园 第11篇

1.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法治的保证

(1) 民主需要用制度来保障。在法治校园, 可以避免人治和漠视人权的悲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理要求, 是保证高校师生 (以下简称“师生”) “各尽所能”和“各得其所”的法治基础。

(2) 教育行政官员的行为需要用法治来规范。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治理行政权力的问题, 所以, 科学设计制衡机构, 保证司法独立;创建法治政府, 使各种官员依法行政, 是确保校园和谐实现的保证。

(3) 多种利益的诉求需要用法治来整合是现阶段校园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处于校园转型期、经济发展黄金期、社会冲突高发期的中国, 其自由与正义都需要法治来保障, 以维护现代校园的“和而不同”, 为校园和谐奠定基石。

2.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法律的支撑

(1) 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2) 运用法律协调各校园主体的利益关系, 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又充满活力的和谐校园。

(3) 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校园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的校园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

二、师生的法律意识是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

1.民主法治的校园是要以普遍健全的师生法律意识为精神支撑

法律意识既为民主的产生、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理论支柱, 又为师生参与政治活动提供内在驱动力。师生只有意识主体人格的养成, 权利义务的秉持, 才会有能动参与意识的产生, 政治参与活动的兑现;师生只有对法治信赖, 才会自觉地制度化实践。即“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是任何一个校园实现民主法治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2.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阶级性的

我们要树立科学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正观, 要求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 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 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责任的统一, 在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 没有师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正义观的改善、进步, 就难以推动法律精神的进化, 难以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 难以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难以提高法律的实效, 所以, 法律意识中的权责统一意识是公平正义校园实现的心理基石。

3.诚信友爱的校园要以普遍的诚实守信、崇高人道主义的道德意识为基础

民主法治只有在取信于民、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才能茁壮成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也是竞争经济, 更是人才经济, 它需要诚信来抵御各种风险, 只有彼此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意识, 并合成一种好的社会风气, 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进而共同迸发强烈的责任感和合作感, 汇聚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必将激活各种有生的社会力量来繁荣创新型校园, 一并推动我国教育的快速发展。

4.充满活力而又安全有序的校园要求人的主体性和理性力量的张扬

校园活力是校园和谐的基础条件, 它集中表现在校园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没有人的主体性意识的觉醒和弘扬, 在经济上难破障碍观念和体制弊端;在政治上难促师生的积极性;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则降低人的道德责任。安定有序是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 它意味着校园稳定发展、校园关系良性协调和师生的心理平和, 这些只不过是师生心灵深处内在的秩序与和谐———法律意识、自律精神、理性力量等的外化而已。

5.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 是指人能动地适应自然规律, 与自然界互利互惠、生荣与共

要求人类处理好开发利用和改造自然与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促进自然界遵循自身发展规律的关系;要求人类必须从观念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 把二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 赋予自然以道德关怀。没有普遍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形成是不可能开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 而责任意识和生态意识正是现代师生法律意识的主要内涵。

所以, 和谐校园要求和谐的师生法律意识, 要求有一个使师生法律意识健康培育与成长的环境。认清、破除各种影响师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就迫在眉睫。

三、和谐校园建设中影响师生法律意识形成的病源因素

1.精神文化病源

(1) 欠缺的法律知识。

我国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两课”教育的硬性主义外, 尤其表现为新型后起的文化人之法律知识匮乏、结构单调、层次低、陈旧而不成体系无法满足相关的基本的法律需要, 更谈不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性法律知识及技能。

(2) 低迷的法律情感。

学术界习惯所归结的“法律观念淡漠、惧法厌讼”之类, 是不能正确而全面反映民众法律意识的。当前主要是消极的法律现象的负面示范造成法律情感消极低沉和法律偏见, 已从单纯的“惧法厌讼”演变为“惧怕法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怀疑法律本身, 对诉讼抱侥幸心理”。

(3) 脆弱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一般是指维权护法之心理品格性的应激敏感系数的大小。当前却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利益易感、权利麻木等情况, 而没有达到耶林所说的“维权的感受力和护法的实施力”这两个指标。

(4) 扭曲的法律态度。

法律整体态度表现为强调个人权益忽视社会义务, 怀疑法律的有效性和抵触法律机关的适法执法行为。甚至将法律作为其他救济渠道不通后的一个保底性选择。甚至出现了“炒作诉讼”和“投机法律”的非个别现象。而权力主体往往奉行法律工具主义理念, 不自觉地导致法律虚无。

(5) 感性化的法律思维方式。

纠纷解决的法律取向机率偏低, 法律思维的层次浅且不彻底, 法律行为不到位, 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是私了, 甚至运用不法方式。法律因素难以介入成为思维或决策中的主导。

(6) 畸化的法律意识形态。

表现在:将传统理论改头换面后以现代性的姿态出现、将现代法治之艰难简单粗暴地迁怒于文化传统和经济落后、经过粉饰的西方化理论和民族虚无情绪抬头、法学理论界的学术腐败、简单的经济决定一切论和滑稽的“第三条中间之路”理论缺乏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在转型期, 法学教育界仍停留在纯粹概念法学层次的单向教育灌输的方式、学生以对知识概念的完整再现为考核之最高追求、培养出拥有法律技术却乏法律人格的法学人才只能苟生在变通了的现实与法律的夹缝中, 都加剧了法治的畸化走样变形。

2.政治经济病源

(1) 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讲, 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孕育了经济成分多元和利益主体分化的经济利益格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是我国法治的第一推动力, 由于体制的问题, 孕育出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怪胎, 它的投机性、保守性、排他性的不正当逐利方式导致其他经济利益主体之正当逐利行为和法律救济的比较高成本, 以至于与既得利益集团一同卷入非法律机制运作的漩涡;在校园中, 结构单一的教学领域缺乏对法律亲近的经济利益的有效刺激, 导致师生缺乏对法律利益的感受。因此法治最有力的推动力被异化和弱化了。

(2) 从转型时期的政权政治体制运行角度来看, 中国历史上的官僚政治传统和家长式的政府依赖型体制, 导致民主的先天不足, 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 为提高民主所做的努力被强大的政治异化消解了, 主要表现为以权压法、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权力与民争利、权力个人化或地方化、权力侵蚀权利、权钱交易、欺上瞒下的“土政策”、“领导拍板说了算”、“人情裙带关系”部分地替代了法律 (法律成了政权的工具, 法官成为国家利益的绝对代表, 政策指示替代法律, 法律甚至有时成了不法行为的遮羞布) ;政府为自己进行利益调整和改革的过程未能有效实现利益回避, 又导致政府机构改革进入怪圈。在这新旧规范和各种权势纷纷介入对社会政治经济调整制衡的情况下, 终究形成了道德滑坡, 法律疲软的“青黄不接”、“礼崩乐坏”的形势和矛盾冲突。总之, 这些病源因素既催生了被扭曲、高成本、低效益、形式化的中国法治, 也同时不断恶性循环地泛滥生成着这些病源因素本身, 威胁着和谐校园的建设, 有良知的师生焦急的期盼着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培育。

四、培育师生与构建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途径

针对如何尽快提高师生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法律意识的问题, 提出如下三个基本方面的对策性途径:

1.对非法律专业师生要力戒法律教育中的形式主义, 努力探索法律教育的新途径

(1) 应当实现法律教育观念上的三个转变:在对法律教育功能设定上, 应当从原来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的定位向全面提升师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除必要知识以外还应包括信赖、情感、能力和行为等) 的定位转变;在法律教育的方法手段上, 应当从原来浓重的行政指令式、整体运动式、统一答卷式的做法向深入社会化、启发自愿化、手段多样化、机制制度化的方向转变;在对法律教育口径的理解上, 应当从原来习惯上窄口径的狭义理解向更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宽口径的广义理解转变。

(2) 应当认真贯彻好法律教育中的四项原则:师生利益原则, 即法律教育必须贴近师生生活、吻合师生根本利益;专业需要原则, 即法律教育必须针对专业特点满足专业需求, 这是完全符合实践逻辑的现象;亲和力原则, 即法律教育必须充满人文关怀的亲和力, 只有充满着人文关怀亲和力的宣教方式才最易于为师生动情, 才最易把法律的人文精神传递给的每个受众, 也才最能产生深入持久的内化效果;二元契合原则, 即法律教育必须始终注意引导人们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有机契合, 促成法律特有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双向机制在规范和调处个人与社会基本关系上的应用, 以实现个人与社会关系高度和谐。

(3) 必须改变“上面发动一阵, 下面运作一时”的法律教育模式, 代之以常规化、制度化的四条途径: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 将其作为法律教育的最日常化、大众化和常规化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考证和考公务员机制, 将其作为职业法律教育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强力手段;高度重视和发挥“两课”的作用, 将其作为确保全民族法律文化素质得以尽快提高和实施法律教育的最为基础性、长效性的措施保证;高度重视和发挥专职教师、班主任建设的重要作用, 将其作为把法律教育渗透于班级和宿舍的重要支撑。

2.注意完善师生法律知识结构, 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在五个方面强化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1) 应继续提高师生普通法律意识并强化师生宪法宪政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因为高度的政治文明首先要有宪法宪政 (包括相应宪法宪政意识) 的文明, 依法治国也首先要依宪治国, 因此必须把宪法宪政意识作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统领和灵魂来看待。很难设想, 一个公民宪法宪政意识淡漠的国家可以建设起高度的政治文明和现代法治的大厦。

(2) 应继续培育师生民事维权意识并强化师生对公共权益的维护监督意识。改变维护民事权益是自私表现的观念, 因为:师生的维权意识 (特别是民事权益方面) 比较强, 是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民事权利是整个人权存在的基础, 它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师生权利意识的觉醒, 是建构我国新型校园的必要条件。只有当校园的每一个师生不但能够理性自觉的充分关心和维护自己切身的私权利, 同时也能够主动自觉的来关心和维护公权利 (权益) , 并随时把握和调处好二者之间的有机平衡的时候, 该校园才可能是一个健全、和谐、美好的校园。

(3) 应继续培育师生实体法意识并强化师生现代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因为维护法律的实体正义, 历来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 甚至程序正义往往是实体正义的必要前提。因此, 对于程序法律意识培养与提高的重要性决不亚于对实体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应当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对待。

(4) 应继续增强师生权利意识并强化师生责任义务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师生的权利意识在不断的增强, 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师生中的公民责任义务意识又很差, 这违背了权责统一的法理要求, 不利于师生法律意识的健康成长。

(5) 应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并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和综合律素质的提高。因为知识的多少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意识素质, 相反有了好的意识和素质却可以促进知识的获取;则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 知识越来越细化, 事实上很难做也没有必要去要求法律的完全普及, 而应突出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和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 即要求层次更高、范围也更宽的理性法律信赖、积极的法律情感以及遵守法律的高度自觉和运用法律的必要能力等的提高。

3.努力改善政治经济、精神文化状况, 营造良好法律氛围

根据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 可以说, 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人们的法律意识。这里的“有关人们法律的社会存在”, 一是指法制系统状况本身的存在 (构成法律意识的中微观存在环境) , 二是指整个社会状况的存在 (构成法律意识的宏观存在环境) , 将二者结合在一起, 以激发师生的法律情感、以增强师生的法律意志、以端正师生的法律态度、以纯洁师生的法律思维意识、以提升师生政治经济上的法律信心、共同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对策要点:要千方百计地提高立法质量, 让师生有良好的法律可信赖;要切切实实地依法行政, 让师生有廉洁政府可寄托;要认认真真地司法改革, 让师生有维护公正义的最后保障;要持之以恒地坚持教育教改革, 让师生能与时俱进地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始终不渝地发展经济, 让师生法律意识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要毫不含糊地从严治理权力, 让师生有可依靠的信心和希望。

摘要:和谐校园已成为当代中国教育的关键词。文章从人的现代化视角, 阐释高校师生法律意识与和谐校园的关系, 并提出培育高校师生与和谐校园相适应的良好法律意识的途径;认为高校师生法律意识是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 和谐校园的构建是高校师生法律意识培育的现实基础, 二者是一个互相推进的过程。培育高校师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构建和谐校园, 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大力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努力建构法治校园。

关键词:高校师生,法律意识,和谐校园,培育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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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房宁等.全球化阴影下的中国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学出版社, 1999.

[4]武志国.论我国当前法律意识领域的阻却性因素[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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