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承诺书范文

2024-07-17

失业保险承诺书范文第1篇

自我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各企业、员工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成为社会常态,但仍存在部分企业为减少经营成本通过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致使企业处于法律风险的漩涡。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角度全面分析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都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但是仍存在部分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并尝试各种方式拖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例如:企业内部规定员工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或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通过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企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承诺由此产生的纠纷,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

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与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企业内部规定或双方协议约定免除任何一方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论企业内部有何规定或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何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61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掌上明珠家具店与刘永智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存在争议,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掌握被告的入职手续、考勤记录等资料,但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对被告的用工时间加以证明,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因此,本院对被告陈述的用工事实及提交的工资表复印件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4年8月起未发放工资,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关于工资数额,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中无领取人签字,故根据《安装协议书》中约定存在提成以及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资8760.53元。关于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原告关于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陈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根据原告提供的8月份工资表也不能证明其将社会保险费在工资中发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不予支持。原告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被告补缴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利息由原告承担。

二、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媒体爆光等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企业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企业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核定滞纳金;企业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企业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0.5‰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且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另,为督促企业、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针对拒不清缴欠费、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公告,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相关案例】深(福)社限令[2014]C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关于深圳市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补足指令书的送达公告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已搬离注册地址,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公告送达本案深(福)社限令[2014]C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6839.6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等有关证据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征收科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26839.66元,滞纳金386.4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共计27226.07元(滞纳金计算截止2013年12月26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强制征缴,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理不服,可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的劳动用工风险

1.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企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业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相关案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1164号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孙淑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武城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为被上诉人孙淑兰颁发的社保证表明,自2013年1月,被上诉人的参保单位变更为上诉人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诉人应当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上诉人武城宝福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为被上诉人孙淑兰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孙淑兰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相关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89号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范应明等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玛丽公司是否应为范应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及赔偿范应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主体是失业人员。故范应明主张玛丽公司办理失业登记的请求不应支持。但是,对于玛丽公司因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造成范应明即使办理了失业登记也存在的失业保险金差额损失,该公司应予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范应明2004年10月到玛丽公司工作后,玛丽公司于2008年8月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2004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根据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如果玛丽公司足额为范应明缴纳失业保险,则范应明失业后可以享受17个月失业保险金,现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范应明只能享受11个月失业保险金,故玛丽公司应向范应明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为4284元(714元/月×6个月)。玛丽公司主张范应明系主动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玛丽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3.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发生工伤时,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5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相关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10号石河子市中新创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楚凤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中新创包装容器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楚凤兰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中新创包装容器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楚凤兰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在上诉人单位从事冲床工作,于2013年8月31日在为上诉人工作时受伤,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单位所从事工作属于上诉人的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工作期间接受上诉人的安排管理,并由上诉人为其发放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虽然石河子总场仍然为被上诉人楚凤兰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实际用人单位,亦不能够免除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规定,应当对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招聘录用处于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的员工,应当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件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相关案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594号常州中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龙河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中北物业是否应为关龙河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系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北物业与关龙河于2013年1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中北物业作为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关龙河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无论关龙河与黑龙江华山农场责任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停薪留职、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现中北物业作为关龙河的新用工单位也应依法为关龙河缴纳社会保险。

四、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直接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法律风险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企业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律规定:详见附见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相关案例】深(福)社限令催告【2015】E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关于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经查,深圳汉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未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福)社限令催告【2015】E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福)社限令【2014】E006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履行催告程序,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30526.42元,滞纳金2329.17元(两项共计32855.59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止2014年12月4日,具体金额以实际到账日为准),逾期未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如企业存在未能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将给企业带来大量劳动用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失业保险承诺书范文第2篇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进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从事,我已获知公司统一为其在北京朝阳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我应负担的费用由公司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我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不由公司为我统一购买社会保险。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申请和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由于我本人原因不需要公司为我购买社会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申请人:审批人:

失业保险承诺书范文第3篇

一、牢固树立“服务第一,诚信为本,保户至上,时效为重”的理念,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原则。

二、严格遵守理赔服务规范,做到热情耐心、注重礼仪、有问必答、提示周全。

三、实施全年无休接报案、咨询制度,设立365天×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实时接受理赔报案和咨询。

四、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建立365天×8小时受理理赔制度,保证全年每天8小时受理客户理赔资料,满足保户在节假日和午休等特殊时段的理赔服务需求。

五、实行严格的365天×24小时查勘定损制度,严格遵守查勘定损时限要求,确保接报案后10分钟内及时告知客户查勘安排及相关理赔程序,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

六、实行轻微物损快速理赔制度,对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明确,已达成损失确认协议,单证齐全、真实,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2000元以下小额赔款,保证被保险人可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赔款。

七、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开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公司个性化特色服务,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加大对车险理赔环节的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八、建立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长效机制,实施车险理赔服务承诺督查回访制度,加强对车险赔案的复勘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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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承诺书范文第4篇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或我代理机构): (单位编号: )对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应保尽保、依法缴费。

二、切实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据实申报全部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并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及缴费工资公示工作。缴费工资都经职工(退休人员)本人签字认可,不存在代签情况。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相关证明资料已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如在今后人社部门稽核、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我单位存在瞒报、漏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缴费人数,存在提供虚假、残缺的数据资料等问题的,经查实认定后,我单位愿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并接受处理。

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

承诺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负责人)签章: 单位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承诺书范文第5篇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二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失业保险承诺书范文第6篇

我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政策法规,承诺符合政策法规中所确定的申请条件,保证申请资料真实、合规、有效。如果获得审批,我单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活动,切实推进审批事项进展。如填报失实和违反相关规定,我单位/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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