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措施论文范文

2023-10-19

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措施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协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规范、劳资双方自治、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等三种机制。三种机制的作用机理和适用范围存在差异性和相互关联性,其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关键。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劳动执法不到位,降低了国家立法规范机制的有效性;劳动关系趋向短期化和工会、雇主组织协调劳资矛盾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限制了劳资双方自治机制的有效性;社会共同治理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限制了社会力量参与协调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需坚持多元化路径协同共进,在整体推进中升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因地因企制宜,在差异化推进中完善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差异化推进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2014-01-20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4批面上资助项目“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行为研究”(2013M542429);2013年度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项目(1301138C)。

[作者简介]胡磊(1981-),男,湖南南县人,南京政治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博士,南京政治学院经济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劳动关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

近年来,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多样多发多变,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数量高位运行,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协调难度日益加大。这就要求政府更好发挥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质升级增效。

一、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资双方看似有平等的契约自由和自主选择权,但事实上资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通常居于强势地位,劳资非均衡博弈易使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需要通过一系列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来推动劳动关系朝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在不同国家有所差别,在同一国家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时期也有所差异。但总的来看,依据实施主体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协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规范、劳资双方自治、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等三种机制。三种机制的作用机理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其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关键。

国家立法规范,主要指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劳资博弈力量平衡与利益共生和谐。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关系市场化使其灵活高效,也需要劳动关系法制化使其规范合理、公平有序。国家立法规范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与劳资博弈和争议处理规则等,合理界定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关系调整具有刚性强制力,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秩序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立法规制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与实施绩效。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劳动标准具有刚性和强制性,不能过高或过低;标准过高容易制约经济发展活力乃至难以执行和养懒汉,标准过低则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劳资双方自治,是指劳动者及工会与企业及雇主组织依法就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企业管理制度等问题自主协商解决。它是调节劳资利益分配和权力支配、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资长期平等合作和互利共赢的关键手段,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在产业层面的重要体现。企业劳资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利益博弈关系,劳动关系的调整和优化,取决于政府规制和引导下的劳资力量博弈。在行业千差万别、企业动态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劳动者主张法律和劳动合同明确的权利可获法律和行政救济,但超出法定标准的诉求不宜通过政府直接干预来解决,因为这可能带有过多主观意志而不符合市场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此类利益争议主要依赖劳资双方自主协调、找到利益矛盾的平衡点来解决。在资强劳弱的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逆来顺受或用脚投票,而通过工会等可与资方集体协商谈判。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资方会不断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劳方强化工会、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与资方改进企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竞争和替代的关系,有时也表现出相互促进的关系。劳资自治有利于将劳动争议化解在仲裁和诉讼之前,降低企业损失,有利于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与劳动争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劳资自治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协调主体的代表性、公信力和成熟度。如果工会、雇主组织缺失或难以整合和代表内部利益诉求,劳资自治机制失去促进劳资平等对话与合作共赢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平台,其可实施性和有效性会大打折扣。

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是指非政府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等通过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劳动法规和政策制定、监督政府劳动执法等途径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一种协调机制。企业在开放市场中参与竞争,与劳动者、消费者、供应商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发生利害关系。这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有较强的外部性,其利益结构中包括劳资利益,也包括国内外相关行业、群体和地区的利益,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公共利益。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调整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道德、习俗和声誉机制对劳资政三方的支持、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提高国家立法规范和劳资自治机制的实施绩效,有利于营造争创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利于分担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压力,避免政府干预企业劳动关系过多或过少都可能失败的悖论。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国家的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习俗、民主法治建设水平和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结构等。

二、我国现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不足

(一)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劳动执法不到位,降低了国家立法规范机制的有效性。

一方面,部分劳动标准设置虚高、劳动关系调整不规范而集体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调整法规不健全。现实中,一些地区和行业对《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及同工同酬等规定的遵守比例不高,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同工同酬权益等难以得到保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的劳动时间和同工同酬等法规难以适应部分生产经营不确定性较强的企业用工实际需求,现有法规严格执行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不完全具备,而许多地方也没有出台和实施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细则。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关停并转搬的过程中劳动关系调整不规范,存在暗箱操作、违法违规或成本预留不足等问题,导致失业下岗或分流安置职工因补偿不合理、就业和生活困难而频繁上访维权。同时,劳动关系调整存在立法空区和司法盲点,工资集体协商和劳资纠纷处理等有时有法难循甚至无法可依。例如,对企业不开展集体协商、不履行集体合同的处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又如,现实中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往往并非集体合同争议,地方政府和法院难以依据现有法规直接有效调处;为控制和减少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负面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往往按群体性个体劳动争议的办法拆分处置。

另一方面,受GDP崇拜、政府自利性行为和官商合谋等因素影响,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绩效不够高。一些政府官员“投鼠忌器”,担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会影响当地投资环境,担心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可能影响当地GDP、财政收入和就业率增长,进而出现选择性执法和公共性偏离行为。有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在劳动条件、社保缴纳等方面做出让步,人为降低劳动保障规制水平,在劳动争议调处时一味压制工人的正当利益表达和罢工维权行为或治标不治本。有的地方劳动保障监察主要依赖每年几次运动式大检查,主动执法的效能发挥受限,监管难以到位。有的官员对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存在认识偏差或“叶公好龙”,轻视劳动执法和司法,对劳资纠纷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变力迟钝。有的官员收了企业寻求庇护性合作的“保护费”,劳动保障监察玩起猫鼠一家的游戏。有的地方街道和社区在房租等方面与企业有利益关联,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存在自利性行为和腐败行为,失去公正立场;只有在劳资冲突激烈、舆论压力较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受到重要影响时,才积极改善劳动关系。在一些地方,劳动者对法规制度实施状况的不满远多于其对法规制度本身的不满,不仅反抗企业资方的侵权行为,而且反抗政府调处劳动争议的不给力和不公正行为,助长了劳动争议多发频发群发甚至使劳资矛盾演变为劳政矛盾。

(二)劳动关系趋向短期化和工会、雇主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限制了劳资双方自治机制的有效性。

企业贯彻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劳动关系,但它存在雇主导向的局限,偏重于压低劳动力成本、加强劳动过程控制来获得低价、及时等竞争优势,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性比较有限。而在劳动力供给变动、产业转移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带来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长和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打短工现象凸显的情况下,对招工难、员工流失率和更替率较高的企业来说,“企业提供雇佣和经济保障,劳动者提供忠诚和绩效”的劳资长期互利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内部发展、职位保障和基于资历的收入分配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日渐弱化乃至失效。

工会组建和集体协商覆盖率的指标化推进和跳跃式发展难掩其质量低下、作用虚化的现实,劳动者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不够畅通。不少地方的工会和工资集体协商要么缺失,要么流于形式,资方不愿建会和协商、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难入会和不会协商的问题突出。不少地方的工会对非会员权益维护投入大量资源,而集体合同往往覆盖企业或行业、地区内所有职工,是否入会对劳动者工资福利没有显著影响,使非会员对入会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不高。许多企业组建工会只是塑造企业形象的仪式性行为,开展集体协商只是回应政府和总工会要求的“应付式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只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工会主席内定的“二人协议”,老板工会和花瓶工会屡见不鲜,集体合同内容空洞和缺乏约束力等问题突出。在部分地区已将工会覆盖率和集体协商覆盖率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的环境下,有的地方急于完成工会组建和集体合同指标,出现需求冷漠、工人“被入会”、政府“拉郎配”和“唱独角戏”等现象,结果事与愿违,集体合同得不到企业和劳动者认可。对集体合同是否真正履行及其对缓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实效,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不够关注,先建制后完善的目标并未普遍实现,“只搭台不唱戏”现象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劳动争议和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与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覆盖率、工会覆盖率、集体合同覆盖率、三方机制建制率等统计数据一片向好形成鲜明对比。

雇主组织代表性不足、职责偏失和公信力缺失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部分地区行业性雇主组织不成熟甚至缺失,工会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找不到协商对象。一些雇主组织把主要精力放在搞联谊和评比、向企业颁证收费、提供咨询培训和商贸等服务上,很少研究和协调劳动关系问题。一些行业协会对当地企业没有较强的代表性和规范性,没有或无法有效履行雇主组织的职能。一些雇主组织依赖政府财政支持,难以自治和自立。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意志和主张成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依据,而资方和劳方的真实意愿和诉求均未充分体现。建制率较高的三方机制效率低下或流于形式,民主协商异化为“官主协商”,其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功能和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

(三)社会共同治理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不健全,限制了社会力量参与协调机制的有效性。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职工、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具有明显的共治属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组织、新兴媒体等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国内外企业、媒体、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许多企业劳动关系问题不再仅仅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及代表其利益的组织的事情。国外企业、媒体、社会组织和民众要求本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对有“血汗工厂”之产品意涵的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制裁,既有借口反对劳工低标准驱逐高标准而进行贸易保护、缓解本国劳资矛盾的目的,也在客观上具有推动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正面作用。从国内来看,媒体、社会组织和民众要求企业履行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例如,2010年富士康科技集团发生多起员工跳楼事件后,美国苹果公司在原定代工费的基础上给富士康增加补贴以支持其提高员工工资和福利,就与国内外社会力量对它们的施压直接相关。

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重管理轻服务,不培育、不支持甚至打压合法从事劳工权益保护和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供应商、经销商、企业债权人、企业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常态化地督促企业切实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严格劳动执法与积极调和劳资矛盾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劳工服务类非政府组织对劳动者感情、文化、心理等方面需要的关注还不够;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消费者运动和引导劳动者科学理性合法维权、让劳动违法企业受到惩戒的舆论压力机制和声誉机制等,尚未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创新路径

(一)多元化路径协同共进,在整体推进中升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三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有效调节领域和作用机理存在差异性和一定的相互关联性,既有替代性又有互补性,同时并存和共同作用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体制,不可偏废地整体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协调机制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畅通劳资双方的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提高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协力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能力和绩效。

一是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并提高其实施绩效。一方面,完善立法,推进国家立法规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更加完备、合理和实用。包括:在全面评估实施状况的基础上,完善最低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制度;细化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法规,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和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者罢工维权和抗争行为的立法引导和规制,减少其负面影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促进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分类治理和公正快速调处;等等。另一方面,加强执法,使劳资双方真实充分地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包括: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监督机制,提高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适当增强劳动监察力量,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大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社保缴纳情况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劳动违法成本,建立权责统一、公正廉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等。

二是促进工会身份回归和雇主组织到位,探索符合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效运作模式。首先,提高工会吸引力、独立性和维权服务能力。推动工会资源配置和服务适度向会员倾斜,建立会员优先或专享的差别化服务机制,增强非会员入会动力。探索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政府向企业收缴工会专项经费后分拨到企业工会等措施,降低工会对企业的依附程度。践行党工共建机制,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建立健全项目制专业化服务模式和网络化扁平化服务网络。其次,加快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雇主组织,限期实现其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积极扩大会员覆盖率,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劳动法规、实施民主管理、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再次,拓宽三方机制的职能,促进三方主体独立、民主平等与合作对话,依托三方机制及时干预和调处劳动争议,充分发挥其调处区域性、敏感性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首先,畅通媒体、学者和非政府组织等有序参与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的各种渠道,动员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的共同治理并提升其参与能力,防范和纠正劳动关系领域中政府的目标和行为偏差,督促政府提高劳动关系治理的效率和实际成效。其次,引导社会力量推动企业履行保障和改善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引导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和典型经验,公开曝光、谴责和排斥那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引导消费者和社会大众通过“良心消费运动”和舆论压力等,促进各类企业遵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道德公约”。再次,注重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和鼓励他们诚实劳动和理性维权,不做恶意索薪、过度维权的职场碰瓷族或“工闹”。

(二)因地因企制宜,在差异化推进中完善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要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这决定了生产和分配过程首先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受雇于资方的劳动者个人劳动首先表现为企业劳动,再随着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表现为社会劳动。由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受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营管理方式和宏观经济环境、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同地区的工会和雇主组织健全程度和作用发挥程度不同,企业盈利水平不同,推行劳动标准、集体协商机制和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基础和经济社会环境有所差异。我们应坚持分类指导、问题导向、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将柔性调控与刚性规制措施相结合、共同要求与差异性措施相结合,增强协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梯次推进中国式集体协商机制的发展。要避免“一刀切”、“齐步走”的急躁推进和盲目追求数字政绩的政策倾向,政府不能替代劳方直接与企业协商,也不宜在短期内以会员覆盖率和集体合同覆盖率作为评估所有地区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在工会和雇主组织覆盖率较低地区,不应急功近利地片面追求劳动关系集体化发展速度,而应“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让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使政府更好地发挥‘立规则、搭平台、造氛围、促协商、抓监督’的作用”[1](P76),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工会和雇主组织的资源和服务适度向会员倾斜,推行会员优先或专享的差别化服务,增强非会员入会动力。政府要尊重劳资双方的主体地位,更多通过政策鼓励、宣传引导等方式提高其自愿协商、主动协商和“真协商”的积极性。例如,可探索实施“企业经集体协商确定的工人工资定性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列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公报等办法。要突出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对象和指导员队伍建设,渐进式推进行业和区域层面的集体协商。在工会和雇主组织覆盖率较高且企业招工留人较难的地区,政府应因势利导,大力支持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引导企业和雇主组织主动要约,推动企业开展个性化集体协商,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协商。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推动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引导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稳岗增效、工资适度调整等措施,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与优化劳动者公共服务并举。劳动关系协调不能仅局限于改善企业劳动者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一部分功夫还要下在企业之外。如果职业技能水平不高,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就难以改变。农民工缺失的社会保障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至少要部分地由企业以工资形式支付。而市场竞争力、盈利率较低的企业难以满足劳动报酬增长诉求,生命周期短,调和劳资利益矛盾的空间很小。为此,各级政府要兼顾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劳动者具体利益,促进企业提高改善劳动关系的能力与降低劳动者对雇佣关系的依赖性。一方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税费和融资成本,对规模不同、成长阶段和盈利水平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探索实施“减税减费减息促提薪”等措施,扩大企业减少裁员和稳定劳动关系的空间。另一方面,缓解劳动者生活压力,使劳资矛盾通过“内病外治”得以缓和。面对劳动者高流动给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带来的变革需求,我国需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技能养成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健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工共同分担市民化成本的机制,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是创新企业民主管理和利润分享形式。丰富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方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和职代会制度,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共决权和监督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和分红制度,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管理参与和利润分享,激发劳动者工作热情、创造潜能和增强其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主人翁责任感,使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成为劳资双方的共同目标和责任,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四是发挥国企和主控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示范作用。敦促国企和主控企业消除用工歧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缴纳社保、加强劳动者素质培训和权益保障,推动其在岗位设置、培训发展、薪酬管理、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适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同时,引导国企和主控企业及时发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促进其供应链中的企业和其他企业“自制”、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被控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主控企业负有监督和保障的责任或承诺,“我国可利用这种机制对境外主控企业进行反控制,组织消费者运动或以其他方式对境外主控企业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境内被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必要条件或与境内被控企业共同承担责任”[2](P130)。

五是实施企业获取资源的机会与劳动关系和谐度挂钩的政策。企业劳动关系能否和谐稳定,主要责任在企业一方。政府可将劳动用工规范、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会组织健全、建立职代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标准,把劳动关系和谐作为推荐企业经营者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青联委员、企联常务理事、侨联常委、科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优化劳动关系。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发布机制,制定和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发挥经济手段和声誉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将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与企业融资、用工、招投标和获取其他经济社会资源的机会等相挂钩,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和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将企业近年来的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重要参考,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得到政府和社会支持,让非法侵占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受到投资经营上的制约和法律的惩戒。

六是健全劳动关系风险预防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和及时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企业经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建立健全以亮不同颜色“警示灯”和源头预防、分级调处的体制机制,积极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及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在当前我国着力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和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会面临关停并转搬、出现员工重新就业安置和技能转换提升等问题。政府需加强对结构调整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和规范,充分考虑劳动者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一定的稳定岗位补贴。要畅通劳动者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严格按法规和政策做好劳动者就业帮扶、社保转移接续和经济补偿等工作,有效预防、及时介入和依法按政策化解劳动争议和纠纷。

参考文献:

[1]杨冬梅.集体协商立法中政府作用探析[J].新视野,2014,(2).

[2]王全兴,谢天长.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论纲[J].法商研究,2012,(3).

责任编辑 刘绛华

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措施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通过SWOT模型分析,将我国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各种影响因素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加以整合匹配,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SWOT模型;发展战略

1 我国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势(Strength)

(1)中央和地方日益丰富的试点经验。我国中央政府已出台一些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规定性文件。公职人员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建议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近年来,已有阿勒泰、慈溪、浏阳等地试点实行这一制度。这不但为更大范围推行这一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也使公职人员和民众有了一定的思想和心理准备。

(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刑法》的部分条款对职务犯罪及惩治作出了规定,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取得合法财产权的前提是物权公示制度,因此公职人员要证明自己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也须依法进行财产公示。

(3)政府网络化建设的发展。政府的网络化建设有利于打破不同机构以及政府与民众之间交流的限制。官员的财产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布,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民众也可以通过网站表达自己的心声。同时,网络化促进了金融系统、税务、房产局等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有利于全面掌握公职人员的各项财产,为检验公职人员的财产情况的真实性提供了技术支持。

2 我国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劣势(Weakness)

(1)缺乏系统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已有的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政策性规定的约束性及强制力都不及法律。首先,一些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会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精神的参考而显得相对盲目。目前我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规定往往在内容要求上不够全面,程序设置上不够严密,处罚力度较轻,实施过程流于形式。其次,部分政府官员会因为相关法律空白而产生侥幸心理,制度缺失间接导致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以身犯险。

(2)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及技术支持。①我国目前实行的仅仅是存款储蓄实名制,并非完整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仅仅实行存款储蓄实名制,则证券、股票、期货等非存款交易会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一种渠道。同时银行和证券公司内部违法违规事件经常发生。②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科学严密的收集、记录、追踪公民个人信用数据的信用系统,这给核查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带来了技术上的障碍。很多赃款被藏匿、挥霍,间接造成很多公职人员虚报瞒报财产却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后也因为缺乏技术上的支持而难以举证。

(3)利益相关方的不作为。我国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利益相关方有公职人员、非政府组织以及人民群众。公职人员作为财产申报制度制定者和政策导向者,拥有特定的权力,同时这一制度又关乎自身利益的得失,实施这一制度时很容易遭遇来自公职人员的阻力。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影响力有限,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中崭露头角,但独立发展能力有限,对政府存有很大依赖性,难以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

3 我国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机遇(Opportunity)

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中既有美国、瑞典、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有泰国、蒙古、智利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发展中日益完善,已形成有特色的适应自身国情的制度体系。我国在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时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扬长避短,使之适应我国的特殊环境,这对于我国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4 我国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威胁(Threat)

王明高曾称,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风险”。首先,官员财产与收入水平不对等会令民众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平产生怀疑,造成公职人员与民众间的对立情绪,从而影响政府形象。其次,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同领域和地区间的公职人员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官员横向比较,造成官员内部心理失衡。同时,如果配套制度没有健全而贸然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大量洗钱或向境外转移财产的行为会给金融安全及经济稳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会引起部分公职人员的心理抵触。这其中分为两类:一类是出于对自身隐私权和对家人、家庭财产安全的顾虑,认为家庭财产应受到隐私权保护,公之于众会给不法之徒提供犯罪目标,给家人及家庭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另一类是害怕自身腐败行为被发现,受到惩处。

5 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策略

(1)借鉴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加快立法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首先,尽快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在制定这部法律时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申报对象、申报具体内容、受理及监督程序。这对这一制度能否顺利实施起关键作用。申报对象既包括一定职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又包括对重点部门有管理、监督、处罚权力的公务员。申报内容应尽量全面,可操作性强。同时,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次,建立以金融实名制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第一,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对更多的金融交易实行实名制,同时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使官员财产更大范围的置于监管之下。第二,在改进第二代身份证防伪技术的同时,也要加大对“造假用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处力度,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2)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减轻推行阻力。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逐步推进制度的深入。首先,要设置一定的渠道,对在一定时间内主动交代问题,上缴赃款赃物的,可豁免罪行或减轻其处罚力度,反之,则给予从重处分。其次,高级公职人员应坚定反腐倡廉的决心,作出表率来支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以达到上行下效的效果。

(3)拓宽监督渠道,提供奖励措施。首先,扩大民众参政议政的渠道,设立多种监督途径来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当前,网络已经成为民众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应通过网络给民众提供表达心声和监督公职人员的平台。其次,对于提供或举报公职人员非法财产的民众,在审查属实后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同时要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以提高公众反腐的积极性,加大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监督力度。

(4)树立公职人员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其对财产申报制度的认同感。我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一种共识,那就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官员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必须为人民谋利益,当他们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时,放弃其隐私权是必需的。公职人员必须树立隐私权让位于公共利益的理念,为了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失,应义不容辞的公布自己的家庭财产,这也是证明自己财产合法的一种途径。

官员作为财产申报制度的制定者,是这一制度的最根本推行者,他们必须敢于超越自身利益,大刀阔斧,深入改革,使这一制度在我国顺利推行。

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措施论文范文第3篇

一、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概述

(一)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内容

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以服务社会、发挥自身公共职能为目标, 盈利性特点不明显。因此, 单位主要资金来自于国家拨款, 这就造成事业单位在资金应用中缺乏计划性和监督性, 甚至出现财政经费被挪用、滥用、私用等问题。基于此, 建立起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通常来说,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内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单位资金流向、使用以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二是事业单位接受国家审计、财税等部门的监督, 通过对单位会计信息的审查、核对对其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会计监督机制对于事业单位经费的科学合理应用有着重要价值, 是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政府经费应用效率的必要途径。

(二) 健全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意义

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进行的, 目的在于保障单位财务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化方向发展, 从而构建起更科学的会计财务监督体系。从事业单位自身而言, 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发现会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有利于及时采取完善对策和解决措施, 从而实现事业单位会计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的有机融合, 两者相辅相成, 为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现状

(一) 忽视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事业单位也在财政管理中实施了同步改革, 这就造成新旧会计管理衔接中出现一些问题, 尤其是在会计监督工作中, 不少事业单位领导并未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进而导致会计监督形式化, 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发挥其应用价值。

(二) 会计监督制度有待完善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建立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但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 一些事业单位并未积极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 在监督工作中仍采取原有制度, 这就造成制度与需求脱节。在新的会计管理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 会计监督制度尚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 由于制度缺失对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难以保证

当前, 由于事业单位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进而造成账目管理不规范, 数据造假风险不断增加, 对事业单位的财务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由于会计监督不利, 少数事业单位为了谋取私利, 会非法进行资金转移, 进而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失。有与会计失真造成账目混乱, 导致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进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严重削弱了事业单位廉政建设成效。

(四) 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素质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职业道德素养有待提高, 二是新会计制度环境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尤其是在信息环境下,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信息技术素养, 能够开展网络化、电子化、数字化办公, 同时在会计监督中体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信息化素养, 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岗位素质。

三、健全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 提高对会计监督工作的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但是, 一些事业单位的领导对财会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进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不少问题。基于此, 事业单位领导要积极转变认知理念, 认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方面, 要加大对会计监督能效的宣传作用, 通过强化会计监督杜绝事业单位会计造假行为, 为拒绝腐败筑起一道坚强堡垒。同时, 通过会计监督有利于提升会计岗位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为会计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另一方面, 事业单位领导层要对会计监督的开展提起重视, 这样才能保证会计监督顺利进行, 充分发挥会计岗位的职能作用, 保障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质量和能效。

(二) 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上,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从而提高会计监督成效。一方面, 要建立起与会计监督专项法规, 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加强对会计人员工作行为的监督, 避免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另一方面, 建立与会计监督相适应的法治理念, 从工作观念层面出发进行激励和约束, 从而使会计人员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提高职业责任感和工作水平。

(三) 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事业单位要有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 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从内部监督角度而言, 要进一步强化各岗位职能, 充分发挥岗位之间的监督作用。在会计岗位人员监督中, 首先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 建立起会计岗位业绩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形式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避免工作中出现人为因素干扰, 规范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建立会计岗位问责制, 通过问责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者的责任意识, 避免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事业单位会计外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运行系统, 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无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都能够清晰的了解会计信息和单位财务管理动向。另一方面, 要建立事业单位预算机制, 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系统管理, 每一项支出做到即时核对, 以减少内部人员利用岗位便利操作务必, 保证事业单位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四)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关系到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最终成效。首先, 要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者的监督意识, 提高对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知, 财务管理关系到事业单位整体运行能效, 如果财务管理出现问题, 那么单位整体事务都会受到影响。加强对会计岗位人员的监督, 不但能够提高工作能效, 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岗位责任感。更重要的一点是注重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通过职业道德的提升促进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效的发挥, 从而减少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事业单位要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学习机会, 尤其是以职业道德培训为主的内容, 以此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避免出现职业道德缺失所造成的财务腐败问题。

四、结语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建立, 不但关系到单位各项事务能否顺利运行, 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保障和稳定。在事业单位财政改革的进程中, 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非常重要, 这就需要事业单位领导和会计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从思想上重视, 从行为上落实, 这样才能真正使会计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保障会计工作效率的同时, 还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保证事业单位财务数据真实有效, 拒绝腐败滋生, 为构建风清气正的事业单位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摘要:事业单位是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科学有序的会计监督机制是保障事业单位高效运转的重要因素。在新时期全新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下, 事业单位要建立起完善的会计监督机制, 以保障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首先阐述了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内容和意义, 接下来分析了会计监督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针对既有问题提出健全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对策, 旨在为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提供更得力的会计保障作用。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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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翟琳.探究建立与健全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措施[J].中外企业家, 2015 (16) .

[4] 唐晓萍.建立与健全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J].今日财富, 2016 (9) .

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措施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新医疗改革无论从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要考虑到实施新政策未来发展路径的制约因素,从这些制约因素着手来分析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将会对政策的实施及进一步完善提供尽可能的参考。

[关键词]医疗改革;城乡统筹;社会保险;供求平衡

2009年1月,国务院通过医改方案,针对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等问题进行全面改革,旨在强化政府责任和加大财政投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新的医疗改革重新回归公益性,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已经在社会各界达成共识。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人共享的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这在当前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尚存在、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其可行性的分析十分重要。提到新医疗改革城乡统筹的可行性,必须要考虑到医疗保障体系需求与供给两个方面,需求方是指全体国民,要建立人人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供给方是指医疗资源由谁来提供。目前普遍的共识是,政府应提供医疗资源的大部分,侧重公益性,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医疗资源的供给方由政府、单位、个人组成,三方都是医疗资源的提供者,只是政府分担了大部分而已。新医疗改革无论从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要考虑到实施新政策未来发展路径的制约因素,从这些制约因素着手来分析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将会对政策的实施及进一步完善提供尽可能的参考。

一、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制的发展路径

(一)目前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特征

1 以人群划分的三项制度

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们以城市和农村人群为标准分别进行制定。1998年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主要是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后来,乡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群体也被覆盖进来。2003年国家为农民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部分农民工在回流农村后也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国家又为城镇老年居民、学生、少年儿童、残疾人、非从业居民等群体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此,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对城乡人群的全覆盖。另外,三大项目也出现了一些灵活参保政策,这些政策促进了三项制度之间的人群在医疗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衔接,为制度的统一提供了条件。例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其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政策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制度的城乡分割和人群分割状态,对新的医疗改革起到了推动作。

2 三项制度依据人群分类呈现差异性

由于目前三项政策分别以职工、居民、农民为参保对象,在筹资标准和给付水平设计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需要个人和单位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共同缴费,筹资标准较高,报销比例也较高。例如,2009年达到70%,支付封顶线达到当地职a 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财政2010年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报销比例2009年达到50%,支付封顶线2009年也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政府财政2010年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目前报销比例为30%,未来将达到50%,支付封顶线2009年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一三项制度根据不同的筹资标准,设计了待遇差距较大的偿付水平,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利于群体之问的社会公平。目前的新医改方案已明确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在这样的目标指导下,三项制度的筹资水平和偿付水平将会进行改进,逐步使医疗保障功能面向全体公民提供全民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新医改格局下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目标和路径

目前三项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未来的改革将有步骤地使三项制度逐步趋同,以最终实现城乡统筹的、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为导向的国民健康保障制度。实施的目标大约要分三步走,第一步为短期的目标,具体的实施路径为,用短期的几年时间要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各自在制度内全面覆盖。第二步为中期的目标,具体的实施路径是用1()年左右的时间或者再稍微长的时间内进行制度进一步的整合,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农合”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时将公费医疗部分并轨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中,最后,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整合为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步为长期目标,具体实施的路径为,大约用半个世纪的时间实现制度内的发展,实现人人享有的基本的国民健康保障制度。不过目前在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经济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尚存在巨大差距的前提下,实现第三步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外,考虑到本国特殊的国情,在当前城乡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定会充满了艰辛,各种因素制约着新制度的实施。

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供给制约因素分析

新医疗改革实施的制约因素,包括供给条件和需求条件,供求双方力量作用的直接结果,将导致新医疗实施的程度和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医疗保障水平是指医疗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这是国际上通用的医疗保障水平测定的主要指标。利用这一指标能够反映出一国经济总量中医疗保障支出的状况和水平,电能反映出一国国民总体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一)供给条件

制约医疗保障水平的供给条件主要有: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收入和储蓄、财政收入、国有固定资产,医疗保障资金增值部分。这五部分对医疗保障水平的影响程度不一,其中,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对医疗保障水平的影响程度最大,由于目前倡导的是政府为主体的医疗管理体制,政府对医疗投入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可见,政府为医疗供给的直接出资方。居民收入和储蓄也影响到医疗水平,目前,我国在城镇实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医疗保险缴费除了企业缴费外,职工个人也要按照相应比例(平均水平为2%)缴纳保险费,存入个人医

疗账户中。在农村实施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要求个人负担相应的比例,由此,居民收入和储蓄也直接决定了医疗保险费的供给。医疗保障资金增值部分,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由于医疗保险基金在某些年份会有结余,对这部分结余资金进行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将是医疗保险资金的有益补充。此外,国有固定资产的变现,也会对医疗保障资金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不过,它只是在特定情形下才能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已,不能作为常态来实施。

以上可以看出,医疗保障体系的资金供给,主要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来负担,但是不同的项目,负担人是不同的。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来负担;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和个人来共同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制度,基本靠政府投入;而对于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由家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负担。

1 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决定医疗卫生保障水平

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总量和增长速度以及财政收入的总水平和增长速度,直接决定了政府对医疗保障体系投资的力度和规模。从历年的数据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医疗投入的比例是逐年上升的,GDP的增长速度更是有目共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也是比较高的,这些都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增加医疗投入提供了物质基础。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医疗支出2000年为10.7,到2007年增长率为29.13,医疗支出总额从1999年的640.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297亿元。伴随着GDP的不断增长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为医疗支出增长提供了物质基础和资金支持。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医疗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太低,1999年仅为0.76%,2007年为0.89%,仅提高了0.13个百分点。而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十多年来。一直在4%左右徘徊,相对于巨大的居民医疗需求,这一比重太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新的医疗改革迫切需要提高财政医疗卫生支出水平。

2 居民收入

居民收入的增加能为医疗保障体系提供资金支持。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无论是医疗保险的缴费还是缴纳保险税,居民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为医疗体系提供了有力的资金补充。以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例,目前我国农村人均收入,2007年为4140.4元。我国各地大部分的合作医疗规定,参保的农民个人出资为30元左右(很多地区由过去的一年人均10元提高到人均30元),这种居民出资额度的提高是基于农民收入的增长。

但是与此同时,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比例偏高,个人负担过重。由表3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的比例偏低,比如2007年,政府预算卫生支出比例为20.3%,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比例为45.2%,个人支出的比重是政府支出比重的2倍多。因此政府的比例应该加大,具体的医疗改革措施中,政府的责任和职能应该加强,财政投人的比例应该加大。

(二)需求条件

制约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条件主要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口总量、医疗保障项目的多少、医疗保障程度的高低。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人口总量。

医疗保障体系建立的目标,是要建立人人都享有的基本的医疗保障体系,因此,医疗需求的人口的总量,应该是全体的国民,大约13亿人口,都存在着巨大的医疗需求,只是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人群对医疗需求的程度不一样。在目前看来,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对医疗需求的程度差别很大。主要的原因在于,城市普遍建立起了各种医疗保障体系,而在农村,新的合作医疗制度正在开展,但是仍有很多地区并未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且,已经实施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大病预防方面仍显不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我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口并未覆盖到城乡的全体国民,从新的医疗改革制度要求建立人人享有的医疗保障待遇,意味着13亿国民普遍享有医疗保障,而这一巨大需求人口,在世界上都是比较罕见的,制度的实施艰巨程度可想而知。医疗保障项目,我国目前已有的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三项由于出台的时间、背景及规定的具体内容明显不同,导致了目前城乡医疗保障政策不统一,筹资标准有高低,覆盖对象有交叉,财政补贴标准不一致,经管机构不一致,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不平等等问题。至于医疗保障程度,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看病难和看病贵,同时,城市的保障程度普遍高于农村。

(三)已有的制度条件

由于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结构,也由于户籍制度按身份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的不同,我国目前形成了城市和农村很明显的二元医疗保障分割体系,并且在城市,按不同人群形成了不同制度。

1 城市医疗保障体系

(1)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以企业为依托,企业职工形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这一体系在1998年逐步建立。后经几次修改完善,已经覆盖了全国大中型企业。部分企业及部分非合同制劳动者尚在保险制度之外。

(2)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以老人、妇女、残疾人和儿童等为主体的、依托城镇家庭为单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2007年普遍建立。

(3)农民工医疗保障。对于由于城市化进程、人口流动形成的农民工群体,各地逐步达成共识。认为,实行长期合同制的劳工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对于临时性务工的农民工给予临时性医疗救助,并督促企业主为非合同制劳工缴纳保险费,以此保障这部分人的利益。

2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在中国农村,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始建于新中国初期,目前,这一制度开始了新的一轮改革,并已经在全国很多农村普遍建立起来,为保障农民基本的医疗需求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

(四)其他相配套的体系

1 医院

医疗保障体系发挥作用最大的实体是各级医院。医院在整个医疗体系的链条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除了治病救人,医院还承担着医疗保险报销及部分管理职能。但是目前公立医院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如医疗保险手续复杂,医保用药药价偏高等,甚至有的医院采取不良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等。另外,医院与药品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划分问题仍模糊不清,导致药价高居不下,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2 药品供应

在药品供应上,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地方政府的采购制度似乎仍存在垄断,使原本高的药价更是居于高位。在供应药品过程中,医生与药品供应商,医院与药品供应商之间的利益结合,使他们有可能达成利益一致目标,药品高定价,这是对患者极为不利的。医药管理过程中的某些监督机制的缺

乏,也将会是新医改的阻碍因素。

三、统筹城乡医疗体制的其他阻碍因素分析

1 就业制度来城乡统一

医疗保障制度与就业制度相关联,尤其是在城市,有了就业机会,就意味着企业主和雇员共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同时,就业机会意味着收入,有了收入,城镇职工和农民便可以有能力为所在医疗项目缴纳应属于他自己负担的部分。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城市中部分农民工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因此不为他们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因此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险是缺失的。另外,一些在农村就业的劳动力,往往没有固定场所和固定用工单位,他们的医疗保险更是缺乏。我国目前缺少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和就业形式在农村和城市区别很大,导致依托就业而形成的医疗保险有差别。

2 户籍制度仍存在障碍

实际操作中,各种社会保险项目是与户籍制度挂钩的,城市人群有城市户口而享受到城市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而农村人口拥有农村户口,但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未普遍建立起来。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城市和农村的巨大差异已经使社会显示出保障资源分配的不公平性,因此必须改革这种户籍制度。目前,有一些省份和城市已经打破了城乡户籍分割制度,实现了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但是,全国大部分地区仍没有实现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这对于实施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个巨大的阻碍。

3 覆盖面扩面仍很艰难

尽管目前我国出台了约束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合同法》,但是,面对不断l=_,涨的人工成本,部分企业还是不愿意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不愿意给缴纳医疗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按人的户籍和身份来划分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因此,部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尚无着落。部分中小企业,更是愿意短期用工,不愿意签订合同等。以上种种导致社会保险覆盖面扩面工作仍然艰巨。

4 地区经济差距仍存在,地方利益仍有矛盾

我国目前各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市级统筹,未达到省级统筹的目标,各地的政策标准不一,医疗保险基金积存的数量不一,加上各地经济差别很大,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很多,而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富裕地区不愿意支援贫穷地区。制度若想达到省级统筹的难度很大,因此部分地区对于医疗改革跨地区衔接这一改革有抵触情绪,这也导致新医改面临困境。

四、统筹城乡医疗体制的政策建议

尽管新医疗改革制度面临众多的困境,但是,凭借不断的改革和进取,凭借不断增长的经济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依靠原有制度的不断修正和调整,未来实现三项制度不断走向并轨和统一是可行的,并且在不断克服原有的制约因素基础上,逐步采取各种措施,实现未来人人享有的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1 改革医疗支出的财政预算制度

财政支出账户中要拿出专项资金建立财政专户,并且,对这部分基金的使用给予明确规定。对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要给予充分的支持,以减轻这部分人的医疗负担,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另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医疗支出问题上的财权要划分清楚,各自的支付比例要依法来确定,并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要依法来监督,并实施长效的支持机制。

2,对有收入人群征收医疗保险税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对有收入人群开征医疗保险税。目前应该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并进一步加快医疗保险立法,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和使用。对企业征收医疗保险税,对有工资收入的人群征收工资医疗保险税,对有资本收入的人群征收资本医疗保险税,对那些靠继承收入的人群。征收继承医疗保险税等等,总之。完全以税的形式替代收费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医疗保险征费过程中的拖欠和遗漏。

3 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分割

尽快打破城乡的户籍分割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城市人口转变,进一步厘清农业人口的身份,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居民待遇。在三项制度实施并轨的第二阶段,要完全打破户籍制度,实现城乡户籍制度的统一,不再以户籍制度为依据制定医疗保障政策,而是依据国民身份来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障政策。

4 覆盖面扩大到全部人群和全部行业

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社会各个企业、各个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医疗保险扩大到全部行业和全部的劳动者。这样做可以为三项制度在制度内实现全面覆盖提供法律保障。

5 打破地方利益分割格局

要加快提高医疗保障的统筹层次,从目前的市级统筹逐步提高到省级统筹,进而提高到全国统筹。如果医疗保险税可以顺利实施,那么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指日可待,这对于实现人人享有的国民保障制度的三个目标的实现,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要努力打破地方利益分割的格局,冲破地方利益的阻碍,实现更高层次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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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嫒媛.政绩困局与政策间断一以新医疗改革方案的出台为议题[J],经济体制改革2010,(2)

责任编辑 侯琦

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措施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结合国外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就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加强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提高运动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完善退役运动员转业培训制度;实行教体结合的运动员培养机制。

关键词:运动员;就业;失业保险

一、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状况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退役运动员都属政策性安置,这几乎是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唯一渠道。在政策性安置时期,绝大多数退役运动员都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再就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安置的力度已经大不如前,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数量大大减少。全国各地基本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不过这种安置只限于在世界大赛摘金夺银的小部分运动员,绝大多数默默无闻的运动员无法从这个就业渠道再就业。这种情况下,很多运动员退役后走进高校求学深造。2002年国家体委办公厅下发《关于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退役运动员可通过单位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联系高等学校,进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为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之路,国家体育总局于2004年宣布退役优秀运动员将获得免试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因此,到高校求学深造成为许多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的首选。

然而对大多数成绩不突出的运动员而言,其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甚至一些冠军运动员的就业问题也得不到解决。例如前体操冠军张尚武在北京地铁站卖艺乞讨。我国运动员平均每年的淘汰率约为15%,若恰逢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年,淘汰率甚至超过40%,每年约有2700名运动员面临退役。 截至2009年7月,全国累计停训待安置运动员4343人,而其中45%的退役运动员不能就业安置,对于这些运动员来说,都免不了“退役即失业”的残酷现实。

二、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

国家一直十分关注退役运动员失业的问题,建国后先后制定一系列保障退役运动员就业的政策。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为解决退役运动员后顾之忧,调动广大运动员投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将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从试训开始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2011年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该法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进行规定,结合我国之前的相关法规,使我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在一定层面上比较完整了。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运动员失业保险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运动员失业保险立法滞后

通过以上阐述,可发现我国现有的专门就运动员失业保险做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规章层面,层次较低,而法律层次低会使法律规范缺乏权威性。更令人遗憾的是,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运动员失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专门涉及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的条文。《社会保险法》已颁布施行,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在此基础上仍缺乏与运动员失业保险接轨的具体的较高层次的法律规定。运动员失业保险立法滞后会导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范,实际操作运行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2.运动员失业保险保障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运动员失业的法规,但大多是针对优秀运动员的,对广大基层运动员则缺乏保障。2007年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虽然规定将运动员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实行聘用制。但相关数据表明,全国在训运动员33 294名,正式在编仅17 444名,近半数没有编制。这些没有编制的运动员退役后境况更糟糕,就算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一些退役就业保障办法,他们也无法享受到。 即便运动员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期限也难以满足退役运动员在失业期间的再就业培训和正常生活需要。

3.失业保险保障资金供给不足

我国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由此可见,运动员失业保险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是较窄的。而每年都会有众多运动员退役,最终将导致运动员在失业保险时不能获得足够的失业保险金。我国现行的体制模式没能利用体育产业的优势获得体育资金来应用到运动员失业保险中,这也是现行体制模式的缺陷。

4.运动员自身参加失业保险的意识不强

我国试图通过举国体制造就体育强国的地位,这使得多数运动员只顾专业训练而脱离家庭、教育和社会关系,他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较为陌生,有运动员还停留在把所有一切寄托于政府的思想层面上,缺乏对未来的长远规划,自身忧患和保险意识薄弱,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在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如单位不给自己缴纳失业保险),也不知或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国外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一)美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是存在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它于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而美国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谋生的劳动者,属于《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对象,与其他社会劳动者一样都享受失业保险。该法案是美国各州立法的基础。根据该法案,向雇主征税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各州所筹集的失业金必须存入设立于联邦财政部的联邦基金,并向政府公债或社会公债投资,所得的收益用于失业补助。保障失业者合法权益,鼓励就业是该法案体现的目标。之后,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颁布了诸多有影响力的人力政策法案,例如1962年的《人力发展和训练法》,1973年的《就业和人力培训综合法》。当然,美国在之后也会根据社会变化发展情况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美国经过长期努力,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完善,这对于包括运动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具有积极影响和意义。

(二)德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1927年《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的颁布。20世纪50年代后,联邦德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迅速发展。60年代末,德国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1969年将《失业保险法》改为《就业促进法》,由对失业者消极救济转向再就业提供积极支持。1974年又颁布《失业救济条例》统一了各种失业保险的规定,使该制度更加规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障。1994年实施《就业支持法》,准许建立私营职业介绍所,以便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指导服务,它与其他立法相结合,在德国逐渐建立起促进就业型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德国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以上的人员都须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德国法律,除雇员和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外,联邦政府还给予财政补贴,不仅如此,联邦政府还负责失业救济费用和给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可见,德国奥运代表团基本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另外,德国最大私人赞助商DSH还为90%代表团成员提供援助。

四、完善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我国已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和包含失业保险内容的《社会保险法》,但与运动员失业保险相关的高层次法律并未与这些法律良好对接。因此,首先应通过相应立法实现运动员失业保险与我国失业保险的接轨,以促进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便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各地也应依据这些法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出台操作性强的与地方社会保障体系适应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只有通过较高层次的立法和操作性强的地方立法才能完善整个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二)建立多元化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面

在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中,经济因素的作用非常明显。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费主要有单位和个人缴纳,筹资渠道少,运动员所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不能满足其就业培训和正常生活需求。对此,国家应加大对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补贴,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在给予财政补贴的同时,为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免除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另外,还可企业对比赛的赞助费用、电视广告费、广播费和比赛门票费用中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失业保险金,既能提高运动员失业期间的保障水平,又可将盈余资金为更多运动员投保,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面。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

尽管我国的体育事业已取得一定成就,但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却没能与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步。受制于计划经济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的影响,很多运动员没有意识到参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对此,国家应对运动员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就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政策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参加失业保险的意义,提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对运动员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监察其为运动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使运动员的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四)完善退役运动员转业培训制度

运动员失业保险是对因退役而暂时无法找到工作而失去生活来源的运动员提供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广义层面上,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专业培训等手段为失业运动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等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对退役运动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从文化和技能两方面着手,增强其在社会上的竞争力,使其早日再次就业。这就实现了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五)实行教体结合的运动员培养机制,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提高运动员自身的文化素质

举国体制虽使我国体育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但也导致很多运动员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保险问题,应逐渐改变现行的运动员培养机制,逐步实行教体结合的培养体制,既发展运动员的运动才能,又对其进行文化教育,让其在一个正常社会教育环境中发展自己的体育特长,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避免退役后即失业。

参考文献:

[1]张玲玲,李恒江,陈炼.论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10).

[2]陈冬春.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的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7.

[3]丁建定.德国失业保障与就业促进政策[J].中国社会保障,2003,(5).

(责任编辑:许广东)

失业保险制度健全措施论文范文第6篇

作者简介:李璐菲(1992—),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管理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燕进保(1989—),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管理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摘要: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我国不仅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处于经济体制转型和劳动年龄人口迅速膨胀的重要阶段,失业问题更加严重。到2013年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1%左右。这表明这一年底数据连续四年保持不变。但是,我国实际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据统计,当前的失业率在9%左右。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重视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功能,也在其实行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促进再就业和预防就业功能上,却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失业

一、 失业保险制度与再就业概述

(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渠道由社会筹集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况的劳动者得到基本保障,并通过失业培训达到就业安置。赵俊康(2010)认为,从理论上讲,失业保险制度应具备预防失业、促进再就业和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三大功能。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再就业的功能概述

失业保险制度对再就业是有双重影响的。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持了其生存權利与尊严,免除了失业者的后顾之忧,可以促使失业者寻找与自己专业、技能、兴趣爱好相投的工作,使得劳动力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而且可以通过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更新的就业信息等来加强劳动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自身素质,提高失业人员求职积极性和自信心,以促使失业者再就业。另一方面,如果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的不合理,那么将会对失业人员产生“负激励”。正如曼昆教授所说,“当提高救济金从而使得再也者和失业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被缩小时,工作就会变得不再那么具有吸引力,结果是助长了人们的依赖性。”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会提高工人的自愿失业率,而且会延长工人失业持续时间。较长的给付时间、较高的给付水平都会使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产生“福利依赖”。若制度设计不合理,还会有不符合条件的冒领欺诈。这就是“失业陷阱”,也是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功能上的效率损失。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上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制度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个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失业保险的基础上,逐渐走向规范的。从1999的《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让失业保险制度有了法律依据。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失业保险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各项内容仍然比较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比如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中没有失业保险再就业基金的具体支出和比例等等。在失业保险缴费上,有些单位比较随意,缴费的自觉性不高,缴费的标准不规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管理不合理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和各项失业保险条例都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则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许多省以下地方政府可能出于地方部门利益考虑,并没有对基层上缴和返回基金做严格的规定,导致部分地区仍实行县级统管,统筹层次比较低,不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上,管理缺乏监督,存在挪用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不能实施严格的处罚,在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中也存在着纰漏,不能保障失业保险金的稳定供给。

(三)失业保险制度上再就业运行机制不完善

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失业人员培训的学校或者机构,一般是借助一些高职来进行的,但是这些学校只注重眼前利益,影响了长期规范操作,不能提供长期的技能培训。而且再就业培训课程的设置和培训的内容没有针对性,缺乏实际操作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得需要,缺乏连续性。而且,再就业支持的范围和对象范围小,我国失业保障再就业支持的对象主要是城镇登记失业群体和进入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对享受低保的下岗失业者没有再就业支持机制。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预防失业和再就业功能上的建议

(一)改进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就是要把失业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保证失业保险的顺利进行。而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就是监测失业并适时采取对策将失业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通过失业控制目标的确立、失业系统的建立、失业控制对策的实施等来达到目标。完善失业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失业登记办法,跟踪劳动力市场中就业、失业人员变化趋势。要在对城镇登记失业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就业和失业变化,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当失业总体状况等相关指标接近或达到预警线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出失业预警报告,启动调控预案,努力缓解失业压力,防范经济和社会风险。

(二)适时地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规则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成正比,统筹层次越高,可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数额越大,在资本市场的价值收益也越大,抗风险能力也越强,所能发挥的作用也越大。所以要适时地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实行“省级统筹,中央调剂”,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这样不仅能集中失业保险基金,又能减少管理环节。而且,要不断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实行专户统一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历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并对失业保险费进行管理,防止基金流失保证基金安全。

(三)建立再就业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是促进再就业,要突出就业导向,建立“学习—就业—再学习—再就业”的模式,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学习的、良性的循环系统。在劳动力全球化的今天,要最大限度地利用通讯、网络、电子技术来建立就业信息网,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就业信息,也可以为失业者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就业机会,促进尽快就业。政府要出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充分发挥各类高职、技校和就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使得失业者拥有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力。

综之,要想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就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把积极的再就业保障机制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2]吴永球、冉光和.失业保险金与再就业行为[J].经济学,2007,(7).

[3]丁煜.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研究—以促进就业为导向[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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