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2024-07-04

《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精选8篇)

《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第1篇

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研究

农民工, 顾名思义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农民工进城务工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足低成本的劳动力。

农民工作为一个重要的劳动群体,以他们的勤劳和智慧在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因其固有为农民,在生存和发展的城市空间里,其特有的农民身份与职业身份的矛盾,被演变成为日益边缘化的城市新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报酬被拖欠或克扣、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一、农民工权益缺失现象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农民工同样地依法享有着按月领取足额工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获取劳动保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参加相关社会保险等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订立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相关证件,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但社会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这些权益保障却存在着如下的缺失现象:

(一)劳动强度大,安全防护措施差,工作环境差。

大多数农民工因为文化素质不高,缺少相应的工作技能等,在劳动就业时,大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并且劳动强度很大的工作。

(二)工资收入低,存在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农民工就业最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往往将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最高工资标准,造成民工薪酬不高;另外由于农民工就业的有些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有少数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2011年我县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64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106.94万元,涉及农民工220人。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用工管理不规范,未劳动合同签订,未缴纳社会保险。

多数的农民工在中小型私营企业就业,企业本身存在着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加重企业的成本,通常用口头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为了应付检查只为极个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劳动时间被延长,加班领不到加班工资。

有些私人小企业,尤其是季节性生产小企业职工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休息日和节假日还不能保证,更别说领取加班工资。

二、造成农民工权益易受损害、维权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足。农民工法律知识了解少,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忍受不公正的待遇,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发生问题时往往疏于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二)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造成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三)由于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四)劳动监察部门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使执法监察无法落实到位;经费不足、调查手段落后,导致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不够。我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有编制专职监察员4人,这显然难以发挥劳动监察的职能作用,不利于预防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小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其中有部分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

三、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一)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

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这是造成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普及宣传,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

一是要规范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

信息准确。二是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执法检查,尤其对农民工需求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四是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及时为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迅捷、简单和高效的优势。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实行建筑业、交通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向所有用人单位推行,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四)对企业违反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如实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保障监察队伍,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把基层维权、企业维权、乡镇企业维权、非公企业维权、个体雇工维权等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牢固的、相关部门都能积极主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增加监察执法社会效果。要注意将事后执法,变成事前预防,尽可能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要加强政府投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设施、装备,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程序司法化、管理行政化

建设速度和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发挥更大更实际的作用,培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依法调解劳动关系的能力。有条件的型企业也可以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将劳资纠纷尽可能在本企业内自行调解消除。

(六)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增强工会组织自主权,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难以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能建立工会小组的建立工会小组,连工会小组都无法单独建立的,可按街道社区若干个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每个用工单位民主选举工人代表参加,成立地域性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其作用。

《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第2篇

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的探究

摘 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人身等方面的权益严重缺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城市政府政策不合理、利益组织失缺。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分类分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帮助农民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改革生产关系,推进生产力全面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和谐,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阶层利益的实现和保障既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也是急待研究和认真解决的问题。探讨保障农民工权益,对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权益缺损的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 “进城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休,是向我国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工人群体。但这个过渡状态的群体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环境的特殊性, 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甚至处于缺损状态。

1、农民工的经济权益缺损严重。

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从经济上获得比在农业领域多的好处。他们的期待只是用自己的辛苦换得稳定的生活, 他们期望能按月发工资,待遇能稍高一些。这些在城市职工看来理所当然的要求,在具有很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农民工那里, 变得十分困难。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工资待遇低、随意克扣工资的情况司空见惯。许多企业工作时间长, 没有休息日, 工人加班领不到加班费, 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 有40%多的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

报酬外, 部分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的调查, 一些企业每月扣留员工20%-30%的工资作为 “风险抵押金”, 要求农民工必须在本企业工作满三年且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否则这部分工资就被扣除。

2.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保障不力。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增加了城市劳动力的供给,使得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是我国当前劳动力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也是农民工在巨大就业压力下其人身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重要因素。农民工作为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者,其文化素质、技能等致使他们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的工作, 而这些工作不仅报酬低, 还常常受人歧视,遭人打骂,被人骚扰。初到城市的陌生感、恐惧感,加上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农民工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如有些农民工所在的企业,进厂就扣押身份证和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如果对工作不满意,也难以离职。

3.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

主要表现在:

(1)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流动,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成为问题。法律规定我国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在当前,由于现行户籍政策的限制,还有一些地区规定对农民工子女到城镇上学要收取农民工家庭难以承受的赞助费,有的地方干脆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这样,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留在家乡就读,生活上寄养在亲戚家, 或者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料, 成为“留守儿童”。也有的则过早地辍学,随父母在城市里“闯社会”。

(2)社会歧视。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得不到城市社会的尊重,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依然存在。据社会学者的调查,在被接受访谈的315位农民工中,有67%的人认为在与城市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着令农民工感到疏离的社会气氛—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

(3)城市职工普遍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 , 农民工几乎享受不到。调查显示 , 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是33.7%、10.3%、21.6%、31.8%和5.5% , 如此低的参保率 , 给农民工当前和未来的工作、生活 , 也给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隐患.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

农民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人格尊严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农民工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减少和抑制侵权行为的现实选择。目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1、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还停留在政策层面。我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出台了若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条款。但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分析,除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城镇职工适用法律一致外,其它的都存在着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和歧视。近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没有动摇刚性的二元社会结构本身,且主要靠行政手段来实施,缺乏稳定性、持久性和彻底性,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治标不治本,呈现出时好时坏的现象,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2、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等问题突出。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农民工的权益仍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3、是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不优。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工的法律政策,其社会惯性作用非常明显,使得人们意识上对不公平的农民工的地位见怪不怪。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一般比较低,对自己的权益受损忍气吞声,很少努力争取自己的维权直通车合法权益,更有甚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明确。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对策探讨

1、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体系改革现行的人事劳动制度, 消除户籍歧视, 打破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 建立城乡统一标准的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势

在必行。身在城市的农民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最首要的原因是户籍, 为此, 应当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歧视性制度。户籍制度在我国推行已40多年, 其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与扩展。由于住房、医疗、福利、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均与户籍制度挂钩, 户籍制度在本质上已远远超出了人口管理的范畴, 成为以户口管理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 也正是这些制度把农民工排斥在国民待遇之外。

2、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应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环节和场所,应当为农民的充分就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3、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一般来说是农村中素质较高的人口,但是相对于城市人口来说,按城市工商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说, 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 特别是缺乏现代文明的熏陶和法制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和法制讲座等形式,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

4、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应当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一是党团组织和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 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二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成立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三是动员和培育其他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 参与农民工权益保障事业。

5、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第一,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对农民工权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鉴于农民工问题具有长期性和阶层性,且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第三,优化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要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把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作为政府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指标。

四、结束语

在农民工自身来看,要对农民工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所以,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农民不论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还是法律监督意识,都会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合法的权益缺少了法律之剑的保护,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担心自己犯法后的后果呢。所以,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2、王春光.农民工: 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学习与探索,2005,(1).3、熊若愚,董结琴.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J].中国国情国力,2002.4、邓伟志.论“和谐社会”[M].学习时报,2005-01-03.5、张英洪.给农民以宪法关怀[M].北京: 长征出版社,2003.6、吴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7、陈胜君《中国职工教育》2007年第4期

8、学习时报。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EB/OL].http://news.xinhua net.com/politics/2006-01/18/content_4066810.htm[4]李强。

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 第3篇

对这一群体的概念界定,各学者都有各自的理解,虽表述不同,但实质大同小异。大多数学者都将农民工界定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即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他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他们在农村甚至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2]本文对“农民工”这一概念的理解采用学界的通说。

1 农民工权益的界定

若要确定农民工权益的内容,我们先了解什么是“权益”及“合法权益”。权益,即“权利和利益的简称”。根据《实用法律辞典》中的定义,“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立法教育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和正当利益的总称”。所谓农民工权益,就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应当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包括民主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劳动权利、就业权利、安全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自由流动与自由迁徙权利、平等权利、发展权、利益表达权等等。

2 农民工权益现状分析

2004年上半年以来,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地出现了持续性的农民工短缺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赴这些地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专家们在调查后认为,有四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短缺:工资缺乏吸引力、劳动条件差、用工不规范和劳工权益受侵害,实质就是农民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尽管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国情并未改变,局部地区的农民工短缺问题没有扩展为全国性的、影响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但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乏却是各地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就业限制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

2.2 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目前,工资纠纷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最突出表现。据报道,在深圳市受理的劳动争议中,有七成左右是由于拖欠工资引起的。统计显示,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为1000亿元。

2.3 工作和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据四川省总工会对全省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现状调查显示,2003年四川工矿企业事故死亡总计983人,农民工占了近一半,并且农民工重伤人数达1660人,这些还只是省内的死亡和重伤人数,跨省农民工的实际伤亡人数情况要远比这严重得多。[3]

2.4 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在建筑业中,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是10-12个小时,超出国家规定时间,工资却是按8个小时发放。在有些地方的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在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作工时在11个小时左右,即使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也是如此,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亦形同虚设。

3 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成因分析

农民工权益受到种种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人们观念、农民工自身因素、制度存在缺陷等因素造成的。

3.1 人们观念存在误区

首先,国家事务管理者传统观念影响。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造成农村与城市长期隔离。城里人仍旧对进城农民持续着“污名化”状态,包括一些制定政策的人也认为农民进城一定会给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甚至城市交通、市民就业等带来严重问题,这就必然造成他们对农民工权益的忽视或轻视,于是在制定政策上处处设阻,甚至大搞地域歧视、职业歧视、身份歧视。

其次,城市市民为维护既得利益而产生排斥观念。国家事务管理者的管理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城市市民对农民工的正确认识,他们不把农民工看作是和自己平等的劳动者,仅仅把农民工看成是廉价劳动力的源泉而不是城市中的一员,市民和农民的界限分得很清,对农民工从思想到行动上全面排斥。既得利益的保护心理,民众人文关怀观念的淡漠,导致了人们平等意识的欠缺。当农民工权益的行使可能影响到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既得利益时,城镇居民当然会保护既得利益,甚至会抵制农民工权益的行使。

3.2 农民工自身因素

第一,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素质低。由于农民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认知方法等在进城前就已经形成,传统文化中一些消极、惰性的东西仍然深植于他们的思想品质、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之中,所以大部分农民工对文化知识要求低,思维方式守旧和封闭,缺乏更高的生活要求和长远的生活目标,这使得他们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第二,维权意识弱,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工相对低下的素质决定了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很弱,而且,农民工队伍虽然庞大,却都是一个个分散的主体,缺乏组织化。

3.3 制度性歧视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历史根源

建国初期,我国制定了一套城乡隔离的制度,其核心就是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的户籍体制造成了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包括“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就业保障歧视”,除了就业上的种种歧视之外,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相比,在公共服务上也遭受侵权和歧视,因此在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处于弱势。长期以来体制上的隔离也反过来造成“农民工”这一称呼成为低人一等的标志。因此,我们认为,农民工权益之所以受到普遍侵害,其最根本原因在于“城乡二元”的制度性歧视。[4]

4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分析

4.1 更新传统观念

首先,转变国家事务管理者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作为国家事务管理者,应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文关怀理念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指导思想,同时加强对社会的责任感。其次,转变城市市民的观念。作为城市人,特别是农民出身的城市人,应该树立天下之人皆兄弟的平等、博爱之观念,尊重农民工,承认他们的人格、价值,宽容他们的一些天然缺陷。

4.2 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能力

农民工不可能自动融入城市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必须转变农民工思想观念,提高农民工素质。但是,完成这个任务不仅仅是对进城的农民工进行培训教育,更重要的是对农民工进行现代化思想意识观念的培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工就应抛弃原有的保守思想,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

4.3 逐步消除对农民工的制度性歧视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根本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以身份证、出生证为主的管理办法。取消户口的各种附加条件,避免和消除不利于户籍制度改革的体制和政策性障碍。

摘要:近几年,在农村推力和城市拉力的双重作用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他们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人们观念的陈旧、国家制度和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以及农民工自身因素的影响,他们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主政治、自身发展及子女受教育权利方面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无法融入城市生活中,成为“城市边缘人”。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1]孙丽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2]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J].江汉论坛,2003,(4).

[3]杨肃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原因和对策[J].人大研究,2005,(7).

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第4篇

农民权益保护 第5篇

摘 要: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问题的产生是任何一个国家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迈进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中,挂会公正基本规则要求对失地农民问题进行新的诠释。针对失地农民构建确保扛会公正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机制、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是当下失地农

民问题的初步解央之道。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公正;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是任何一个国家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迈进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只要考察一下当今世界较发达国家走过的社会发展轨迹,我们就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结论。所以,社会各界大可不必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而‚莫名惊诧‛,在研究此问题时,需要一些真正意义上的‚大历史观‛。其实,细致考察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就可以发现该问题也是符合上述规律的。因为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真正产生是在20世纪80一90年代,而其最初发源地也是在江苏、浙江以及广东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只是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十三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失地农民问题几乎成为全国都在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从社会公正的视域来对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闯题进行相关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社会公正基本规则与失地农民问题

现代社会中社会公正基本规则的完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的理念依据和现代化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现实依据。【1p6其中,平等理念要求政府应将失地农民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看待。应该充分重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重视失地农民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特殊贡献和牺牲,并通过诸如失地农民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的消除、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社区管理的转变等印姻诸多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自由理念要求尊重失地农民对于国家所做的贡献和牺牲,并要求国家在土地征用和征收过程中应在法律及政策制定上,体现出对失地农民的特殊照顾。详言之,就是要改革目前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混乱、补偿机制单

一、差别待遇明显、产值计算不准确以及实现角色转换的各种机制缺失等弊端,日】充分尊重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合作理念要求失地农民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社会发展必须靠相互的合作和沟通始能完成。‚个体人只有在社会中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竹【啦!失地农民亦应适当理解和包容政府,并积极支持政府合法合理的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包括基本权利的保证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lp2瑾基本权利的保障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现代社会所讲的基本人权亦即生存权的规则。

显然,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就像马斯洛在其著名的‚需求五层次论喇中所讲的第一层次亦即‚生理需求‛~样不可或缺。机会,‚实际上是指社会成员发展的可能性空问和余地‛。{113,对于失地农民而言,保障其失去土地之后的基本发展机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的保障才有可能使其拥有基本发展的权利,不至于因为国家的‚土地征收‛或者‚土地征用‛的公权行为而阻隔或者‚断裂‛。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和社会调剂的规则,显然要求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因做出了特殊贡献和牺牲而进行符合其比例的分配。这种分配不仅体现在初次分配中,还包括在第二次分配中,甚至也包括在最后的‚结果公平‛条件下不遗余力的照顾失地农民的权益。从某种程度而言,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从社会公正的视

角而言,是部分地违背社会基本公正价值目标的。因此,任何一个致力于为公民谋福利的政府,都应高度重视在城市化或者说是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诸如社会不公、贫富差距,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各种民生问题,失地农民的问题即其中的问题之一。我国政府作为最广大人民谋取社会福祉的政府,亦不例外。当然,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依赖于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物质基础作为保障才有可能从本质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不无天才地指出:‚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嘲

二、社会公正视域下失地农民问题的化解之道

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如何在制度设计和建设的范围内实现机会公平,尤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制度构建,尤显重要。笔者认为。构建以下法律制度对于失地农民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完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机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土地征用实行‚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生活水平的征地补偿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挨言之,征地补偿安臵费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土地补偿费应该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有;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该完全归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失地农民所有,用于生活安臵和安排生产。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三部分补偿费用的具体受益对象,但我们可以比较确定地推论出:受益的对象主要包括失地农民和集体。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受益对象已惠及到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另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补偿安臵标准推算,即使不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计算在内,仅安臵补助费按底线算也已达到征地总费用的40%,若加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至少应得到占征地总费用50%的安臵和补偿费用。可实际情况却是,最拥有发言权和最应该受益的群体——失地农民所得的收益反而最少——据有关资料统计,各补偿对象所占的比重为:农民5%一10%,农村集体25%一30%,政府及各部I-J60%一70%。啊见,现在我们要做的仅仅是‚把上帝的归还上帝,把撒旦的归还撒旦‛,土地各利益分享主体之间各得其所,并在最大意义上保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牺牲的失地农民的权益。第二,完善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我国长期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照两种不同的模式和水平来安排就业,从而人为地将社会公民分为两类不同的群体,这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是罕见的。现阶段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呼声此起彼伏,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宏观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可以说,现阶段中国所面临的大部分问题与这样的一种二元经济结构紧密相连。所以,中国的任何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这就注定了我国社会改革的脚步只能是。温和的‛、。渐进的‛、‚润物细无声的’’,而非‚激进的‛和‚猛烈的‛。对于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必须与这样的一个宏大社会背景紧密相连。我们认为,任何不联系深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亦即社会背景基础上所提出的这样或那样的对失地农民问题的研究都是缺乏现实语境的。而以笔者拙见,此机制的建立,政府作用的发挥亦即政府‚有限政府‛作用的发挥,其意义是非同凡响的。详言之,此机制的建立需要以政府为主导,进行以下但不限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其一,政府应该努力消除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建立城市居民与失地农民之问的统一的就业市场。陋增先。从制度上消除对失地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为此就应该对失地农民给予‚国民待遇‛并赋予其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其次,需要相关立法加速消除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目前我国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劳动法>中,但<劳动法>仅列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四项,而将现实中失地农民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排除在法定的就业歧视之外,从而使得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缺少法律依据。尽管在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

中有相关的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其细化程度以及保障力度远远不够。再次,可成立失地农民工会,依靠失地农民集体的力量来消除就业歧视。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并明确要求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或工作时间的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政治权利诉求渠道不顺畅等固有的特点,使得各地区吸收失地农民加入工会~直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其二,政府应通过各种渠道培训失地农民,使其在同等条件下亦有就业之可能。17212,1.-25根据人力资源学的基本原理:劳动力素质高的个体,由于其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较强,故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较劳动力素质低的个体要强的多。从失地农民自身因素来看,提高进城失地农民的自身素质是解决进城失地农民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事实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人力资本形成、适应市场规律需求的当务之急。那么,如何提高失地农民素质呢?以笔者拙见:首先,从宏观上讲,对失地农民采取各种优惠的政策,使其完全融入到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社会发展主流中来。改变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只顾火车头,不顾火车尾‛之现状,以经济‚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重新审视目前中国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基尼系数‛超警戒线、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现状。同时赋予教育‚机会公平‛,从而奠定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的人力基础。详言之。就是政府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加强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发挥基础教育、正规教育、社会力量在提高劳动力素质方面的作用;建立农村教育专项基金;吸引优秀人才,并能最终留住优秀人才,改变目前‚孔雀东南飞‛的现状。其次,从微观上讲,就是要加强对失地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受训农民转移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实施。啪根据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该制订中短期培训计划,根据失地农民文化层次差异、居住情况等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使每个失地农民工都能接受职业培训,从而掌握-r]以上的实用技术,提高他们进入市场进行就业竞争的能力。同时,政府还应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失地农民的职业培训网络。利用现有劳动力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技术学校为主体、各乡镇成人学校为补充的两级职业培训网络,并为失地农民职业培训提供资金保障,从而奠定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的现实基础。

第三。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事实上,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不仅仅是针对失地农民而言的,在当下中国大规模的失业语境下,这种法律机制应该是针对所有劳动者的。目前,劳动利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造成劳动报酬差距过大、劳动工资增长乏力、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等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建立劳动报酬差距的合理标准体系及预警机制、完善最低工资保障法律制度和解决劳动薪酬方面问题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圈第四,完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鉴于失地农民人数的庞大,构建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来说至为重要,尤其是在失地农民普遍感到生活被主流社会‚剥离‛、利益被‚剥夺‛、心理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更加剧了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具体来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再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项目。第五。建立并完善针对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法律机制。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步表现出其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弊端。其中,农村土地产 权不清晰是这种流弊的最重要表现形式。要从本质上解决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为失地农民建立一种合理的政府引导机制。而这种引导机制的历史重任毫无疑义的落到了对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的建构中。农村的土地市场制度应包括诸如土地产权流转基本规则、市场调控体系、市场运行机制以及土地市场法律和政策规定等等。

三、结论

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从社会公正的视域考虑和探讨此问题,对于当下中国所出现的失地农民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需要明确的是,失地农民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事实上,中国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是各个系统相互配合的产物。显然,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也不例外。只有解决了与失地农民问题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问题、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现阶段基本人权保障问题、土地所有制改革问题、市场机制在社会各环节中的运作问题等,才有可能从最终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那种认为: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靠一种机制或者一种制度就完全能够解决的想法,即‚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只有生产力高度发达了,才有可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所以,对于目前学术界有学者提出的诸如对现有的各种制度的刁难以及不顾我国基本国情的‚诋毁‛和‚煽情‛,从社会的整体发展角度而言是不可取的。社会的发展靠社会各个阶层的通力合作,即狄骥所主张的‚社会合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个阶层需要一些。合理的‛和‚谨慎的‛宽容。宽容在当下确实是一种美德。诚如考夫曼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宽容原则——多元风险社会的法律哲学‛。嘲 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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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6篇

汤涛灌云电大2011春法学专科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日益显著一批又一批的农民开始了进城务工的生活然而这一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他们的保护成为了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工资被拖欠、劳动条件恶劣等。而在其权利被侵害之后,维权道路的艰辛又使他们望而却步。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法治的不健全所导致。这提醒我们应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其法律上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制度权益保护

正文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的涌现农民工现象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现。但是当这个传统体制下的庞大劳动力在一个特定的转型期释放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认同、制度供应和城市主流经济文化的接纳以及存在社会歧视性政策必然会形成与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类”成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弱势群体。作为特殊时期里市场经济和传统制度结合产生的特殊产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应和体制安排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处于无法律屏障保护的一种状态。政府对农民工的态度也是只“接纳贡献”而“排斥参与”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同和接纳。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缺位、滞后和乏力反映出现有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己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来说政府都有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

一、社会中存在的农民工问题

要想更深层次地了解农民工这么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要想切实地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首先就要了解社会中到底存在哪些农民工问题。所谓农民工问题就是指中国大陆由于农民进入城市参与经济活动后涉及的一系列权益保障的总称。针对农民工问题如今在政策研究界、学术界有几种观点一是部分学者的观点让农民工在城市住下来“三农”问题将不存在。二是国家研究中心研究报告的观点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农民工问题在建国后三四十年前表现得尚不明显但到了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城市与乡村的矛盾就日渐突出。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时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

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是意识问题。因为意识的误区导致制定政策的错位。

二、农民工及其权益保护现状

农民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特殊概念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据农业部统计,/十五0期间,农民进城务工人数每年增加442万人, 2005年达到10 824万人,比2004年增加564万人,增长5.5%。目前,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但这些渴望脱贫致富、向往城市文明的农民工却承载着太多的歧视与不平等。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屡遭侵害,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主要表现如下。1.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年均GDP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2.一些行业仍存在拖欠、克扣、拒付农民工工资现象。这是近年来引起中央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从全国来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统计数字, 2000年全国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366.9亿元, 2001年上升到400多亿元, 2004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 000亿元左右[2]。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在无奈情况下只能向社会发泄不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由原始的反抗、绝食等逐步演变为停工、罢工、上访等形式,还发生过农民工因讨要工资被雇主暴力殴打的恶性事件。3.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受重视。农民工大多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重、脏、苦、累、险等工种,如施工作业、井下采掘、化工有毒有害、环卫清洁等岗位。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农民工普遍处于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的工作环境中,致使劳动者健康受损、伤残丧生的比例比社会其他群体偏高,尤其是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的危险。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和全国总工会调研组发布的《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 1.工资报酬拖欠问题严重。仅2004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超过1000亿元。2.劳动时间长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城市农民工每天工作9-10小时的占26.28%每天工作11-12小时的占10.70%。有2.91%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46.9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36.71%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另外,因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瑕疵

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也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劳动利益。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农民工在遭受就业歧视以及工资拖欠等问题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较窄。对农民工实施歧视的用人单位和城市的有关部门,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公力的救济,很难和侵害他们劳动权益的单位及有关部门相抗衡。而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他们又常常很难在短期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中,在仲裁前置的仲裁阶段,劳动者不能依据相关法律申请财产保全,这势必会给恶意逃薪者提供宝贵的时间。而这些对农民工来说时间上耗不起、经济上也承受不起,使得他们与资方的谈判能力降到最低。

三、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缺陷

农民工不只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对农民工从法律上重新定位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农民工首先是劳动者其次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劳动后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从对上述农民工权益损害来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现行的法定劳动合同制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从目前的《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看存在许多问题如对劳动合同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过于严格。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受法律意识、自身知识能力及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影响目前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却绝大多数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即使有也难以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件。但就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而言这些法律又难以起到劳动法的作用。

(二)现行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机构有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者的关系学术界有单轨制和双轨制二种主张。“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称为“单轨制”其中仲裁是法院审理的前置必经程序。“裁审双轨、各自终局”即“双轨制”。既未能和解的当事人又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或审判中自由选择其一作为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单轨制”即“先裁后诉”。实践证明该种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不利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法》在工会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缺失

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无论其在阶级属性的规定、《劳动法》对工会组织发展适应的滞后和法律责任的缺失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几点对策

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往往在权益维护方面处于不利境地。因此要真正保护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了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关心他们的外部环境外还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及法律援助体系。

1)、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从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农民熊德明追讨工资开始在全国范围清欠农民工工资的行动迅速展开取得了显著成效拖欠工资的问题有所缓解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前清后欠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与此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总体偏低与城镇职工相比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相当突出没有形成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对现阶段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切实加强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2.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我国地区差异较大不仅要确定一个地区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要逐步制定行业性、工种性最低工资标准。改变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起门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作法要吸收行业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以及农民工代表参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3.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正常支付机制要加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要实行重点监控。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由劳动主管部门或工会监管。当用人单位发生克扣、拖欠工资现象或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的可先用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再进行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等处理。

2)赋予农民工选择诉讼的权利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损害赔偿可以灵活选择诉讼方式保证农民工诉讼的简便高效进行。以追讨工资为例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手段主要还是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因为以行政手段追讨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工作重点的变动追讨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会有所减弱。追讨工资不是复杂的劳动纠纷应当尽量简便程序使农民工不为过于繁琐的程序所累。由于农民工

往往都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想要取得相关部门的一些证明文件比较困难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因此有必要给予农民工选择权使其可以选择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而不必进行仲裁。由于诉讼程序有二审终审制的保障直接选择诉讼程序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这样既可以简便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缩短了诉讼期间加快了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有效地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3)实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举证倒置

劳动争议的双方农民工实际处于弱者地位举证不能、举证困难使农民工很难在仲裁或诉讼中获得法律支持。因此对有关工资拖欠、职业病及工伤的劳动争议这些都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具体有: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人身伤害与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职业病认定中劳动者人身伤害与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工资拖欠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其已付工资的举证责任。劳动立法及相关单行法规应确立推定用人单位有过失而农民工无须举证的诉讼制度。我国《劳动法》第52-5条规定了有关用人单位须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大多农民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通过违约来处理纠纷基于劳动法的规定及价值理念也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又要经过仲裁前置等繁琐的程序以及被害人要负举证责任。这些对于受侵害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承担了太多的诉讼成本也不能及时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分情况来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如果需要繁琐的公伤认定又难以取证的情况下不如摆脱开雇佣劳动关系换个角度以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反而更有效简便。建议立法及司法解释将那些既存在劳动关系又明显可见民事侵权的所谓“工伤”赔偿纠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民法调整。中国是世界上劳动者数量最多的国家而农民工又占有相当的比重在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都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因此我们的《劳动法》更应该多从如何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加以重视并修改完善。

4)创立适应农民工需求的社会保险体制

在我国《劳动法》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专章中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它要求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可靠的帮助和补

偿。但现阶段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一个瓶颈应当引起重视。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有可能中断。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如果不能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险就不能持续农民工只得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起不到社会保险的作用。

因而“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应当由社会保险转移来取代。对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力如个体商贩等主要以个人储蓄和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对那些在正规部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就业单位应在支付工资报酬之外为这些流动性极高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5)大力支持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组织上的保障,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都对公民的集会结社自由和加入工会组织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十三大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原则旨在要求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来。此后又不断加大力度对新建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这些都为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发展符合条件的城镇农民工入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指导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运用工会组织所特有的手段和途径在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开展工资谈判、保障民主权利、监督劳动保护、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特殊群体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维护农民工作为一个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全社会的认同、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7篇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试论农民工权益保护 第8篇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政府职能

农民工问题的形成在我国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 最根本的应是不合理的制度约束和法治建设的落后。本人认为, 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农民工权益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当前的社会状况要求我们首先应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综合性的修改和完善, 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1、实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首先政府要统一城乡就业政策, 消除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体制和政策障碍, 在就业政策、就业安排、就业供给上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同等的待遇。其次要建立和完善职业分类制度, 实行就业 (执业) 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通过规范职业名称和工作内容, 划分职业技能等级, 确定任职资格, 并在资格认证上强化筛选淘汰机制, 加强动态管理。逐渐淡化城镇常住户口优先就业和对非城镇户口限制就业的政策取向, 最终实现劳动者凭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即可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就业新格局。

2、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 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 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 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 在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 就会推动各项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 自然会带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 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 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3、修订劳工立法。

我国在劳工立法问题上, 与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我国现在仅有一部《劳动法》, 尚存在很多的问题, 远远没有实现对劳工全方位的立法保护。因此, 一方面要完善《劳动法》, 重点反思《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定位——《劳动法》不应成为单纯的政府部门的劳动管理法, 而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调节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在这一立法思想指导下, 修改《劳动法》中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并将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加快制定各部保护劳工的专项法规。此外还应尽快修订完善配套法规。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要从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需要出发, 将进城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以城镇非农产业的从业人口为主要对象, 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方面的种种界限, 逐步建立起统一完善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这对于在城市中从事非农劳动的农民工来说是最具有制度性的权益保障措施。

此外, 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教育问题。

二、依法行政, 转变职能

在法律相对完善的前提下, 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实施程度, 法律实施的越彻底, 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首先,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 加强对各种劳动就业行政立法的监督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其次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义务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主要职责, 解决劳动法的执法到位问题, 重点监督并杜绝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欠发工资、拒缴保险费等现象。要采取措施, 使各类农民工权益保护“执行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再次, 加强城市劳动力供需双向就业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劳动力供求预警机制,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供必要的就业信息, 引导农民工的合理有序流动。

三、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 是弱势群体, 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因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 而农民工承受不起这样的过程。为此, 针对农民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等规定, 同时, 各地法院纷纷开通了“农民工绿色通道”, 出台很多便于农民工诉讼的措施,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些地方农民工的个别权益也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四、结束语

解决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 任重而道远。以上仅是本人就如何从法律角度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的一些初步看法, 深入分析农民工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 实际操作起来还有很大的困难, 有待于我们去进一步学习、研究和探讨。但是, 其中有一点是无庸质疑的, 在中国特色社会的国情中, 要想真正解决城市农民工存在的权益受侵害、地位不平等等问题, 还需要除法律之外的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高文骁、王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J].昌吉学院学报, 2007, (1) :22.

[2]马跃:《“民工荒”问题的法学思考》[J].河北法学, 2005, (4)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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