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24-06-26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精选6篇)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1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章 主

体 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定权限行使执法权。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权的,有权责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

第二节 授权和委托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外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实行持证示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发。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行政执法机关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在卷。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书面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表达准确、通俗简洁,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挑衅、恐吓、威胁性语言。

第四节 当事人、其他参与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参加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受理申请或者立案的有关信息;

(二)委托代理人;

(三)查阅本案相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陈述意见和申辩;

(五)提出证据;

(六)依法申请听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性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与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全体当事人承担。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委托。当事人放弃法定权利的,必须由本人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参加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参与人,包括鉴定人、翻译人员、证人等。

第三章 管辖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确定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但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的除外。

突发事件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一定措施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理,但是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发现本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产生管辖权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二十六条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协助。拒绝协助时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拒绝协助:

(一)被请求的协助行为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

(二)被请求的协助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拒绝协助:

(一)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协助明显更为合理、经济的;

(二)提供协助将严重妨碍其自身完成工作的;

(三)有其他无法提供协助的正当理由的。

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拒绝协助有异议的,由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与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根据协助行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承担法律责任,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协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与申请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网站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一次性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三)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年、月、日;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执法机关代为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标明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收件人和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等,并记录在卷。

对于收到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本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补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受理。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盖有本行政执法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申请的书面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不准予申请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投诉、举报、行政检查、其他机关移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登记并履行相关立案报批手续。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主办机关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受委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应当将立案情况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节 调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

(三)勘验、勘查等;

(四)抽查取样;

(五)举行听证会;

(六)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七)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视听方式;

(八)制作现场笔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第四节 证据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先取证,后决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违法手段制作或者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有义务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的,应当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

第四十一条 现场笔录应当在案件事实的发生地点即时制作,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明原因,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笔录上签字;没有其他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保全现场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先行登记、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行政执法机关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

第五节 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三)陈述意见的期限及逾期不陈述意见的后果。

行政执法机关采用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笔录,向当事人宣读或者由其阅览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之日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到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查阅、摘抄、复制行政执法卷宗中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查阅、摘抄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收费。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机关陈述意见,陈述意见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记录,向当事人宣读或者由其阅览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节 听证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3日内提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

(四)听证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

(五)听证的主要程序;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公开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网站或者其他公开的媒体公告听证时间、地点、案由。

第四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部门。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本着公正、中立的立场主持听证。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宣读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

第五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七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二)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五十五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执法机关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调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防止证据损毁;

(三)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不得采取对财物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依法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销毁时现场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可以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存档备查。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不易保管的财物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因行政执法机关过错造成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财物本身价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赔偿。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财物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第六十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当;已被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存款、汇款决定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六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再需要冻结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八节 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及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六)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日期;

(七)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理由中说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认定事实的依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对裁量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说明行使裁量权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第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有误写、误算或者其他笔误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更正。

第九节 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无效: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被部分确认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无效部分后行政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执法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撤销: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除去撤销部分后行政执法决定不能成立的,应当全部撤销。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其撤销效力可以自撤销之日发生。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的,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节 期间

第六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邮寄在途时间,以文书交付邮递时的邮戳时间为准。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顺延期限自书面准许送达之时起计算。

第十一节 送达

第七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文书,一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签收有困难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二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三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节 费用

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费用以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报所属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第六章 执

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必须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罚款的,除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适用简易程序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八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所收罚款缴付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八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强制执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八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八十九条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九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二)在代履行日期的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执法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形成案卷。

第七章 附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2篇

(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令17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申请书格式文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第六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法或按规定需要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

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接受地邮戳为准;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集中时间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办理前20日在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九条 行政许可依法应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该部门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所需全部材料,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办理工作。依法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核查。

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的,可集中设置行政许可办公场所,按照行政许可先后顺序安排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查的;

(二)申请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和第三人利益的;

(三)需要根据考试、考核、评审、评估或者鉴定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机关应提前1日通知申请人。

核查人员核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生产、生活、经营等重大利益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按《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媒体上予以公示,以便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日内向中标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需要依法通过拍卖形式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拍卖。

行政机关按照拍卖程序确定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向买受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公布考试结果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10日内不能颁发或者送达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予以公告。延长以一次为限。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期限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设置的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除特殊工作场所外,应当允许申请人在场。

行政机关应当在固定场所公示检验、检测、检疫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政机关需要到实地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提前1日通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实施检疫时,对检疫不合格的物品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按本规定要求公示、公告有关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3篇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推动行政程序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 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当前, 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003年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行政程序法》由于多方面原因迟迟未出台。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法治政府、规范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与完善, 在这样一种制度供给落后于实践需求的背景下, 湖南省政府率先打破了“先中央, 后地方”的立法路径, 提出了程序法建设“先地方, 后中央”的设想, 于2008年4月9日通过、10月1日开始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首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方性行政程序规定, 它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制度设计领域的空白, 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

2《规定》概述

2.1 立法目的

《规定》第一章第一条就指出了立法目的, 即“为了规范行政行为, 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简言之“以程序控权, 促依法行政”。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主要是职权法, 对部门职权的规定比较详细, 但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性规范甚少, 巨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游离于法制监督外, 行政程序上的违法现象颇为常见, 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重实体, 轻程序”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亟待纠正的传统, 《规定》正是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正当设置与完善来更好地规范与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从而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2.2 基本原则

《规定》第一章第五至第八条分别论述了行政程序包含的四个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鼓励参与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其中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被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并以专章的形式诠释公开和参与这两大基本原则, 这样的制度设计方式在国外也极为罕见。

2.3 主要内容

《规定》共10章178条, 在章节安排上以行政权力概念为核心, 与行政法体系基本一致, 可以分为绪论 (第一章) 、主体 (第二章) 、行为程序 (第三章至第七章) 、事后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八章和第九章) 以及附则 (第十章) 五大板块, 其中第三、四、五章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主线, 第六、七章以程序制度的种类为主线, 重点介绍行政听证制度和行政公开制度, 这样的体系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立法架构的逻辑性。

3《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3.1 立法架构的逻辑性有待完善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是指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内容在结构体系上的安排与构造。行政程序立法必须解决是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主线还是以程序制度的种类为架构。在国外, 成文时间距今较近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令大都采用以“主体—行政行为程序—监督与救济”为主线, 在行为程序制度设计中以“行为开始—过程—结束”为主线, 以利于保证程序制度的逻辑性及制度的推行。

《规定》为突出公民参与和行政公开原则, 以程序制度的种类为架构, 通过专章形式表现, 但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制度又是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来架构, 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容交叉部分, 同一制度的内容被分割在不同的章节之中不利于法规的理解和执行。

3.2 制度设计的经济性有待考察

行政立法的基本诉求通常表现为伸张公平正义、提高行政效率, 在各种行政法律制度设计中, 经济因素往往被置于细枝末节乃至可忽略不计的地位。但实际上, 制度运行中所需要的经济投入、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相关行政行为对社会经济的间接影响都制约着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行和制度精神的实现。国外的许多行政程序制度设计中都纳入了经济因素的考量。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民众查阅和复制机关规章等公共信息时应付的费用标准都作了详细规定, 其目的是控制行政开支, 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限制政府机关通过设立经济门槛的手段, 妨碍行政程序公正。《规定》中, 以控制行政程序经费开支、以避免行政机关间经济摩擦, 或以限制行政程序中出现经济门槛为出发点的制度条文是量小力微。

3.3 内容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规定》虽然采用了功能主义的立法风格, 凸显了实用性, 相比于其他行政法规, 其可操作性有所提高, 但仍然存在着具体性不够或操作困难等问题。比如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规定, 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听证主持人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听证主持人的资格, 并不能保证听证主持人具有相应的高素质。

3.4 程序保障的完整性有待填补

行政程序的有效运行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司法审查体系。《规定》中极少涉及行政诉讼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的实质关系。《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无权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扩大。所以《规定》只能回避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监督欠缺司法保障使得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先天不足”。在《规定》中, 行政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这种行政权控制行政权的方式在充分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方面给人们留下了质疑的广泛余地。没有司法权力作后盾支撑, 无论是行政公开, 还是公众参与, 以及以这两者为逻辑支点展开的新型行政程序规则体系, 都可能被行政系统内部的传统因素所阻隔与消化掉, 这样的制度不仅不能发挥正效应, 还可能增加制度运行的内部成本, 造成制度资源的内耗与浪费。

从行政程序权利救济的方面看,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规定》强调追究行政责任。根据当前行政责任追究的现状可知, 一般行政违规行为引发的行政内部问责趋向于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其责任追究效用微乎其微。并且程序权利救济最重要的部分并非责任追究, 应该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宣告无效或撤销, 尽管《规定》对宣告无效或撤销制度有所规定, 但并未指定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权力主体。

4 完善《规定》的对策建议

4.1 树立核心价值, 引导程序法治建设

行政程序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现代法治国家例如美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宪法理论指导;英国有源于普通法的“自然正义”原则指导。我国急需一套带有核心价值, 且被政府、立法机关和学界广泛认同的明确性原则和系统化理论指导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从而增强立法的逻辑性。

4.2 完善制度设计, 重视经济因素指标

制度的建立和良性运行不仅要考虑未来效果, 还要注重制度本身所需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在各种程序制度的设计中要考量对经济成本的控制, 限制隐形经济门槛的出现, 预防各行政机关之间除行政关系之外可能存在的经济上的纠纷, 及时对行政程序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遭遇的“经济阻拦”进行反馈, 不断完善补充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4.3 充实保障性程序规定, 增强立法可操作性

要尽可能地将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纳入到制度设计中来, 对各类实际问题进行分门别类, 使对应的行政程序制度化。程序立法应对不利行政行为和授益行政行为进行区别规定, 对于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坚决撤销 (撤销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违法行政行为可适当考虑不撤销, 改以对相对人实行经济补偿, 这类特别案例应由法院判定) , 而授益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应作出不予撤销或进行撤销但给予补偿的规定, 使得程序法律符合现实情况。同样, 对行政听证会主持人的资格和身份, 法律法规也应明确规定其专业种类、专业技能证书、培训内容、培训组织, 甚至担当人的职务种类和层级限制, 以提高行政程序的可操作性。

4.4 提升行政性立法层次, 融入司法监督体系

《规定》毕竟只是地方政府令, 其价值导向和实践应用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要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 通过全国人大统一立法的形式制定一部系统化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将司法机关和司法审查引入行政程序监督和程序权利救济中来, 进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官制度。

摘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采用“先地方, 后中央”的制度设计模式, 打破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思路困境, 企图探索行政程序法制建设领域中的成功经验。但由于地方立法的局限性、首创的艰难性、行政实践的复杂性等多方面因素, 该《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本文试图通过深度剖析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从而推动地方及全国行政程序制度体系建设。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参考文献

[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2]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 1993 (1) .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4篇

辽宁省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不断创新“自选动作”,在4个国家级试点县(康平、岫岩、建平、建昌)的基础上增加了4个省级试点县(东港市、新宾县、义县、昌图县),并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创建了“3353”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即“坚持三项原则”:就地就近、农学结合、农民需求;“实施三个模块”:系统理论模块、模拟操作模块、专项培训及考察模块;“实行五统一管理”:省级统一培训规程及培训模式、统一理论教材,市县统一师资及组织教学、统一考务管理,县级统一教学班管理;“开展三证培育”:全面的农业系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对没有中专学历的参训农民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受训农民要在培育后获得三证,即系统培训证书、中等学历教育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一个条件。探索实行了五项管理制度。一是第一节课制度。为提高农民对中央一系列政策的理解,每个培训班开班仪式上,都安排讲解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惠农富农强农政策专题;二是两名督导员制度。省级农广校为每个试点县都安排两名督导员,随时监管试点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三是“三包”管理制度。三包分别为教材包、档案包、调研包。教材包,即为试点县统一配备了系统理论培训教材和中专学历教材,统一打包给学员。档案包,即制定了每个学员的各种档案表,整理成一个档案包,人手一包,包随人走。调研包,即制定了5个职业农民调研情况表,包含培训班从开班、培训、考核、结业、总结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情况,为每个培训班建立一个工作档案;四是“培训一天、跟踪一年”制度。培训期间,要求各试点县为每位学员都印制一张联系卡,便于老师和学员之间保持联系,提供跟踪服务;五是师资管理制度。要求各试点县加强教师选聘工作,建立一支20~40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8个试点县也自加压力,从教育培养、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个环节开展探索与实践,有序推进了试点工作。

在各县政府部门、农业部门的共同协作下,8个试点县都成立了以农业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认定管理办法》,对职业农民在技术、资金、政策上提供了有力支持。现已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农发局主抓、相关部门参与、农广校培育、乡村(道、区)共管的职业农民培育体制。

宣传发动招生是培育的首要环节,8个试点县充分认识到这一重要性,从6月份开始一直在乡(镇)、村、农户开展需求调研,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农村大喇叭、科技直通车等手段宣传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发宣传单、招生简章,设立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宣传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为职业农民培育营造了良好氛围。

通过多次调研、摸底、反复推敲当地情况,8个试点县优选符合标准的农业企业法人、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青壮年农民等作为学员,优选符合条件的产业乡或专业村建班,优选示范田(厂)、合作社、农事企业、农户大棚等产业基地作为学员的实训基地。建平县创办了玉米、设施蔬菜、养羊产业4个班,确定了4个高产创建示范区为实训基地。东港市在草莓专业村、板栗专业村遴选学员后开办了4个系统培训班和中专学历教学班。义县在畜牧业养殖区开办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班,在角瓜产业闻名的村开办了设施蔬菜教学班。在乡村建班,贴近农民产业、方便农民学习,深受农民欢迎。

除省里统编教材外,8个试点县都编写了地方特色教材,岫岩县组织编写了《设施蔬菜无公害生产技术》、《食用菌生产技术》等教材,建平县编写了《东北细毛羊良种繁育技术》、《玉米高产创建栽培新技术》等教材。据统计,8个试点县精编教材近20种,涉及种植、养殖等十几个专业,满足了学员培训需求。

8个试点县选聘最优秀的教师,设计了通俗易懂、简洁实用的教学内容,用影像等多种方式传授给学员,效果良好。新宾县在培训过程中采取“一问一答”、“一学一看”、“一教一做”、“一科一考”的方式,在早、中、晚课余时间穿插考试及模拟操作,使培训丰富多彩、紧张有序。8个试点县结合当地产业实际和农民需求,把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农民。康平县聘请省农科院教授上午用多媒体讲解产业技术,下午带领学员到设施蔬菜大棚内,逐个棚区进行指导,解决了很多生产中的难题。应农民要求,还在县电视台举办了24期实用技术讲座,农民很受用,产业培训取得实效。昌图县组织学员到实训基地培训了玉米、花生品比实验技术,使学员掌握了关键技术环节。岫岩县把学员送到县内10个产业基地、东港草莓基地、蓝莓基地和海城市的三星合作社参观学习,让学员了解了更多的产业、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激发了学员的创业热情。8个试点县均建立了专家、教师和参训农民联系制度,实现了农技人员“保姆式”指导服务。建昌县建立了跟踪服务网络,跟踪服务时间为一年,不定期解决学员产销难题。为满足更多农民需要,有条件的试点县还利用电视台等媒体播出培训内容。新宾县电视台全程录制、定期播放了职业农民《致富之路》专题节目,其他试点县也在电视台、网站、报纸、杂志中开展了培训,起到了前所未有的培训效果。

8个试点县把获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系统(或技能)培训证书和中专学历证书(三证)作为认定条件,并结合当地产业实际设定了认定标准,规范了认定程序,形成了全县发动,农民自愿,村里推荐,乡里核实,县级农业部门审核,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盖章的流程。岫岩县下发认定申请表1000多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民认定,各地农民纷纷报名,认定职业农民300人。

8个试点县都出台了扶持政策,通过积极争取,使职业农民初尝扶持政策“甜头”。昌图县和新宾县对于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县政府选派,进入上一级大专院校免费学习,优先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等。岫岩县与鞍山市人社局协调,在200个新型职业农民中推荐50人为初级农民技术员,10人为中级农民技术员,5人为高级农民技术员,目前正在组织筛选。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5篇

第一条 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

(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行政执法标志、证件及其使用办法依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不足的,应予补正;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予变更或者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的,按国家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执法的时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辖与委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定职责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管辖权。具体管辖事项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办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执法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受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并告知相对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事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

(三)被委托人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四)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不包括被委托单位的成员);

(五)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和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第十二条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机关、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委托书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其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机关应对被委托人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办理申请与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范围以及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提出的有关申请手续的咨询应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第三条第(一)、(二)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请,不得受理,但应告诉申请人不受理的原因和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确认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时效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确切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时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相对人,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

需要转报批准机关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转报。

接受转报的机关,应在接到转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通知转报机关,并由转报机关通知相对人。

第十七条 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获知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需要保护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涉及收费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收费必须开具省人民政府财政主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票据应加盖收费机关的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不开具收费票据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应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合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二)应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现场检查情况应作记录,并请相对人阅核、签字;

(四)检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应予保密;

(五)检查中涉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

(六)检查中需要相对人提供检验样品的,应以合理数量为限,需要留作核验的样品应进行登记,确定留样期,留样期满应退还相对人(正常损耗除外)。

前款第三项规定应作记录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规定。

第四章 违法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立案必须登记并履行报批手续。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的违法案件,由主办机关办理立案报批手续,立案报告应经联合办理机关会签。

受委托办理违法案件的机关、组织应将立案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

凡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二)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

(四)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

(五)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阅核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或者留样核查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办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五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相对人也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关分管领导人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经过集体审议,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应作出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办案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

(五)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

(六)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应依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相对人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提书面建议,随附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相对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执法机关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设立;

(二)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范围内;

(三)确有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仅限于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目的直接有关的人、物、行为;

(五)行政强制措施应适当,以达到其目的为限度;

(六)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并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其条款。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时即生效。即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物品或者款项应制作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相对人各执一份。

退还扣押财物时,相对人凭单验收,扣押财物灭失、损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应符合下列要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设立;

(二)在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内;

(三)相对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

(四)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六)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相对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种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进行处罚或者共同处罚,但不得就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依据同一或者同种类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其他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以及行政违法事实,处罚内容,执行处罚的期限等。涉及罚款的还应载明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五日内送被处罚人,送达时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案件,可以现场处理。现场处罚应制作现场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应经相对人阅核,由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立即送达相对人。

被处罚人不出示身份证,又无法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核实,被处罚人及有关单位必须配合。

第七章 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相对人申请的决定,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以及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决定,都必须制作书面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一)相对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其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受理机关的名称;

(五)作出决定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需要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有关文书上注明拒签原因,并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见证、签名(盖章),见证人应不少于二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第四十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不能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接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指定代收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申请书和其他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以邮戳为准),不算过期。

第八章 执 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时生效,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必须执行。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相对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涉及罚款的,被处罚人应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金融机构应按日加收滞纳金,滞钠金从滞纳之日起,按以下规定加收:

(一)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的,每日一元;

(二)罚款金额在五十元至二百元的,每日二元;

(三)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上的,每日为罚款金额的1%。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代收罚款:

(一)对非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员的处罚;

(二)在海上或者在边远地区实施处罚,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三)罚款金额在五元以下的(包括五元)。

代收罚款必须当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收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能证明真实身份的其他证件的`名称、号码,以及被处罚人的地址;

(二)代收罚款的金额;

(三)执行罚款的时间、地点;

(四)代收罚款的简要原因;

(五)代收罚款人和被处罚人签名。

代收的罚款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

不符合代收罚款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代收,被处罚人要求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代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拒绝,擅自代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代收罚款,不当场出具收据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的五日前,将上月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姓名(名称)以及缴纳罚款的日期,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金融机构发现代收罚款人违反本规定代收罚款的,应向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反映。

各级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履行本规定中各项收缴罚款的义务,不得擅自拒收或者减免滞纳金,违者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可以在收缴罚款总额中收取1‰代办费。

收缴的罚款和滞纳金应上缴国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拨给行政执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拨。上缴和回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规定。

金融机构收缴罚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银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一)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二)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批准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停止执行原因消除后,应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变卖、冻结、提取相对人的财产和收入时,应当保留相对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财物。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自觉接受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人事、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互相配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及时查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应责令原办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重新审理,经审理后确认必须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送达相对人时即生效。

第五十二条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编目分类:

(一)卷宗封面;

(二)卷宗目录;

(三)立案呈批件;

(四)案件处理批件;

(五)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六)案件调查报告;

(七)案件讨论记录;

(八)处理决定书;

(九)执行情况记录;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十一)销案报告;

(十二)结案报告;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卷宗封底。

编目分类完毕应按国家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按时填报《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分别情况由所在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贪污、受贿、挪用罚没款,侵占扣押、没收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讨,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规程,规定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标准和期限,并依《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6篇

(66/21/50)

一、单项选择题(66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A、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B、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C、维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的经济效益 D、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下列哪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A、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B、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C、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 4.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5.甲省X县烟草专卖局与毗邻的乙省Y市烟草专卖局就某起案件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应报请哪个部门指定管辖?()A、Y市烟草专卖局 B、甲省烟草专卖局 C、乙省烟草专卖局 D、国家烟草专卖局

6.下列哪种情形,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A、发生管辖争议的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C、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D、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A、不接受移送

B、与移送部门协商后再移送

C、报请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D、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应当 B、可以 C、应该 D、依法

9.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包括:()A、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C、警告

D、暂扣非法烟草专卖品。

10、()情况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B、违法事实确凿 C、有法定依据

D、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1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可以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B、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D、可以不报所属机关备案

12.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A、可以采纳 B、应当采纳 C、不予采纳 D、对案情不利的不予采纳

1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内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二 B、三 C、五 D、七

14.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 3 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A、及时 B、三 C、五

D、七

15.A县烟草专卖局案件承办人小张在办理某案件立案手续时,制作了一份立案报告表。该立案报告表显示,案件查获日期为2012年5月7日,小张签字日期为5月9日,专卖科长签字日期为5月10日,分管局长签字日期为5月12日。问:该案的立案日期应为哪一天?()

A、2012年5月7日 B、2012年5月9日 C、2012年5月10日 D、2012年5月12日

16.下列案件中,A市B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是()。

A、经营户甲于2年前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B、乙举报丙销售假烟,但经了解,乙为诬告,丙没有销售假烟 C、A市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D、个体户丁某无证经营卷烟案件

17.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A、三 B、五 C、七 D、十

18.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决定。

A、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B 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C、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19.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A、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0.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是:()

A、鉴定结论 B、搜查笔录 C、视听资料 D、询问笔录

21.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 D、国务院

22.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A、一 B、二 C、三 D、四

2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执法人员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A、二日内 B、三日内 C、五日内 D、及时

2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

A、查封 B、扣押 C、先行登记保存 D、冻结

25.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下列措施中,不能采取的是:()A、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B、送交有关机构鉴定 C、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D、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6.一般情况下,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内终结。A、二十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27.()不属于案件处理审批表应包括的内容。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D、对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意见、处理建议

28.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A、三 B、五 C、七 D、十

29.经调查终结,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审查时,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作出何种决定?()A、不予立案 B、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C、予以处罚 D、不予处罚

3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 6 事人的内容不包括:()

A、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B、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陈述权、申辩权 D、处罚执行期限

3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内送达当事人。A、五 B、七 C、十 D、十五

3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

A、留臵送达 B、委托送达 C、转交送达 D、公告送达

33.邮寄送达的,以()日期为送达日期。A、文书制作日期 B、文书寄出日期 C、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D、当事人实际签收日期

34.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A、15 B、30 C、60 D、90

35.()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A、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以上皆可

3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A、三 B、五 C、七 D、十

37.以下哪一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38.某市烟草专卖局对李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决定处以1万元的罚款,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哪项是不正确的?()A、某市烟草专卖局应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举行听证的费用由某市烟草专卖局与李某合理分担 C、李某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

D、某市烟草专卖局告知后,李某未要求听证的,不用举行听证

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A、3% B、5% C、3‰ D、5‰

40.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

A、处罚机关 B、原发证机关 C、上级机关 D、以上都可以

41.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42.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43.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A、停止执行 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停止执行 C、不停止执行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

44.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居住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当事人居住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

45.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A、十五 B、三十 C、六十 D、九十

46.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A、变卖

B、销毁 C、拍卖

D、变价销售

4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

A、及时 B 随时 C、定期 D、不定期

48.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无权()。A、变更该决定

B、交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C、撤销该决定

D、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A、责令改正 B、行政处分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以上皆可

50.对执法人员下列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A、私分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C、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 D、以上都是

5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下列哪个部门责令改正?()

A、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B、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同级公安机关 D、同级人民检察院

5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期间开始之时不计算在内 B、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C、期间包括在途时间 D、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5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未赋予当事人哪项权利?()A、陈述、申辩权 B、复议权

C、诉讼权 D、对违法的处罚决定,拒绝执行权

5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C、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D、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则当事人应当承担或部分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5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提出

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C、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将听证时间、听 11 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5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签字。

B、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C、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的案件,听证不公开举行 D、听证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57.当事人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日内提出申请。A、三 B、五 C、七 D、十

58.下列说法不正确是()。

A、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

B、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不能变更、撤销该决定,但可以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59.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下列能够作为处罚主体的是()。A、某市烟草专卖局开发区分局 B、某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管理所 C、某县烟草专卖局 D、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

60.对下列哪类事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作保密要求?()

A、涉及国家秘密的 B、涉及商业秘密的 C、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 D、涉及当事人隐私的

61.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A、介绍信 B、协助调查通知 C、搜查函 D、协助调查函

62.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如下决定()

A不予行政处罚 B 用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C移送司法机关 D 撤销立案 答案:A

63.直接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适用()送达方式。A、邮寄送达 B、公告送达 C、留臵送达 D、直接送达

6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5、甲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10月1日,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节假日,()为调查取证期间届满日的日期。A、10月1日 B、10月2日 C、10月7日 D、10月8日

66.本规定的()不包括本数。

A以上 B以下 C内 D前

二、多项选择题(21题)

1、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A、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B、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善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分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D、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甲县烟草专卖局查处a某未在甲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查,a某系甲县县长之子,且甲县县长多次打招呼要求照顾,严重影响到甲县烟草专卖局的正常执法活动,对此,甲县烟草专卖局可以()

A、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 B、直接向B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该案

C、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照顾人情,从轻处罚

4、甲县烟草专卖局查处a某未在甲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查,a某系甲县县长之子,且甲县县长多次打招呼要求照顾,严重影响到甲县烟草专卖局的正常执法活动,对此,甲县烟草专卖局可以()

A、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 B、直接向B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该案

C、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照顾人情,从轻处罚

5.下列哪些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当立案查处?()A、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情节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B、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C、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已过追溯时效的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6.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A、查阅 B、复制 C、摘抄 D、拍照

7..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签发的检查证件。

A、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CD 法条:第二十二条

考点:检查证件的签发机关

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B、没收数额较小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C、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D、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9.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本案的执法人员 B、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C、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D、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0.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B、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C、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D、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1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A、听证时间 B、听证地点 C、听证员 D、听证主持人

12.下列情形中,执法人员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A、对经营户刘东处以55元的罚款 B、没收钱某20元的违法所得 C、警告

D、对某大型超市处以500元的罚款

1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B、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C、救济途径及期限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14.直接送达时,可由()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A当事人B同住成年家属C隔壁邻居D同住的未成年人

1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哪些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D、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A、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B、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D、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A、变更该决定

B、交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C、撤销该决定

D、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1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何种情形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1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哪些权利?()A、陈述、申辩权 B、复议权、诉讼权 C、申请回避权 D、听证权

20.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截留 B、私分 C、变相私分

21.出现下列哪些事由,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A、对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延长立案期限的 B、依法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当告知的内容 D、对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

22.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以下地方公告()A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 B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公告栏

C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公告栏 D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对外网站上

三、判断题(50题)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拒绝执行。()

3.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发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8.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10.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1.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后,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12.对于举报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13.不予立案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用立卷归档。

14.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5.视听资料不用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16.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可以共同进行,但应当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17.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烟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烟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18.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不经报批及时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19.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保密。()

20.提取物证可以在放回库房中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2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易取得的情况下,经稽查队大队长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23.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协助。()

24.调查取证应当自案件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应当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26、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2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履行期限。()

2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既只能书面告知当事人。()

2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0.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3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3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33.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34.甲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拟对王某作出吊销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与所有听证参加人签字。()

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加处罚款。()

37.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撤销手续。()

38.38.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9.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 23 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40.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2.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3.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44.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4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7.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24 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48.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

5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A 5.D 6.D 7.D 8.B 9.D 10.D 11.B 12.B 13.A 14.D 15.D 16.C 17.C 18.A 19.D 20.B 21.D

22.B 23.D 24.C 25.A 26.B 27.C 28.A 29.B 30.D 31.B 32.A 33.C 34.C 35.C 36.C 37.D 38.B 39.A 40.B 41.C 42.A 43.D 44.B 45.B 46.B 47.C 48.B 49.B 50.D 51.B 52.C 53.D 54.D 55.A 56.D

57.A 58.D 59.C 60.C 61.D 62.A 63.C 64.D 65.D 6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 4.AC 5.ACD 6.AB 7.BD 8.ACD 9.BD 10.ABD 11.AB 12.AB 13.ABCD 14.AB 15.ABCD 16.AB 17.ACD 18.ABCD 19.ABCD 20.ABC 21.ABD 22.ABCD

三、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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