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2024-06-25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精选6篇)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第1篇

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2)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4)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两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8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丁某偿还借款。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丁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15日上午,某地张三在电话中骗异地李四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商量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周转。当天下午,张三以每天300元的租金向该县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帕沙特”小车(价值16万元,未约定租期)。将车租来后,张三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8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0元。在向李四借款时,张三骗李四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过后,张三将借来的8万元悉数花光。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李四,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李四手上。10月25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欠款,张三均称无力还款。问:李四是否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分析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约定,A公司先预付40万元货款,另外6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两月内付清,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提货一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D公司。对此,C公司并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C公司偿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D公司因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至此才知道A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D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B公司诉至法院。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C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A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C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案例一

1.李四不可以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的抵押权。因为按照张三与李四第一份签订的抵押合同,张三应于08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而后签订的小汽车抵押,抵押期为两年,所以应于08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张三在留置权宽限期限内仍没有履行义务,所以李四可以对抵押物实行留置权,即可以主张抵押物的抵押权。但是,因担保抵押期已超过两年,所以张三不可以再主张此抵押权。

2.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承担的责任:在借款到期后,应通知张三在两个月内或安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3.因为王二在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时说过“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保证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由于此内容被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故保证期为两年。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主合同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就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李四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张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李四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王二承担保证责任的,从李四要求王二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张三在延长期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李四可以与张三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当张三不同意协议这家处分抵押物时,可以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处分时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

5.就是在发生卖电脑 送汽车的情况下,李四对这批抵押物的处置权还没有过期。所以 他们卖电脑 送汽车的行为是无效的

案例二

1.丁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因为在05年6月,甲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立借款合同时,丁作为甲还款的保证人。

2.丁应偿还6万元借款。乙在第二次借了12万给甲的时候,甲和乙上方均为告丁,因为债务人的债务被加重,所以丁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依照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乙偿还借款后能向甲追偿。

案例三

1.因张三抵押给李四的小汽车是租借来的,张三只有使用权。但张三却骗李四说该车是他自己的私家车。因法律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只有对却属于自己的财产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物。张三因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按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无效,李四不能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四

1.债务人A公司在征得债权人B公司同意后将债务转移给了D公司,但是A公司在转让债务时并没有取得保证人C的书面同意,因为保证人C对其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行为有效。因为A公司在转让债务给D公司时,已征得B公司的同意。

3.C公司应该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按《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然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公司仍需承担A公司30万元的债务。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第2篇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问:(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答案(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

(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答案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四、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答案

1、合法。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为30万元,25万元的定金在此限额之内。

2、不合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同意乙公司变更合同的要求,同意也不具备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3、可以成立。

虽然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明确的,但原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显然低于甲公司因对方违约造成的50万元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能依法成立。

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依据我国《担保法》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王某向新业公司购买生产原料一批,合同价款20万,双方约定新业公司交货后3个月王某再付款。同时,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做抵押,约定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汽车归新兴公司所有。为此,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王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朋友吴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质押期间,吴某开车与人相撞,造成车辆的严重毁损,花费修理费4万元。但当车修好后,修理厂却要求吴某必须同时将以前曾欠修车厂的2万元付清。吴某拒绝,于是修车厂留置了该车辆。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王某与新业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2、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新业公司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3、王某与吴某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

4、修理厂留置车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车辆修理费4万元应当由谁承担?

6、假设王某到期无力清偿,新业公司和吴某应如何实现债权? 答案

1、抵押合同有效,但因为没有登记备案故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中关于逾期不能还款,汽车直接归新兴公司的约定无效。

2、不能

3、有效

4、合法

5、修理费用吴某承担

6、抵押合同未登记故不得对抗质押权人 故 受偿顺序为留置权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1、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至于董事长违反决议而签合同的行为,应由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决议)责任。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可以成立,这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样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甲公司将机订既已提走,则丙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只能依保管合同,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因为:丙公司的行为按下款第一条的规定已丧失对该财产留置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持续不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这里指的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2)债务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地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义务迟延履行,这时债权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案例1:甲欠乙10万元钱,已经超过履行期限半年未还。当乙要求甲还钱时,甲说自己没钱还债。当乙请求甲变卖私家车还债时,甲说其私家车昨天为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已抵押银行,并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于是,乙起诉到法院,以甲和银行为被告,请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问题:抵押合同是否可被撤销?为什么?

1、合同法关系恶意避债的规定在题中没有体现出来,同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定使抵押效力大于债权,因此,抵押合同应该有效的,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甲。但银行就抵押可以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甲的车子在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后剩余的款项才能偿还乙。

案例2: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合同订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万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为抵押,双发签订了抵押协议。规定如甲在一年内不能还清借款,则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丙。后甲不能还清借款,将房屋过户给丙,并要求乙从房屋中搬走,并认为甲在租期未满前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他人,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抵押和买卖合同无效。问题:甲能否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

2、甲完全可以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合同法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同时,在转让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时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同时,即便乙放弃优先购买权,丙也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乙可以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除双方商定外合同不能解除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担心张到期不能还款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在场并当即表示愿意为张的借款作保,并在借款协议上写下“如果张到期不能还款由李承担全部责任”后签章。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星期,李因车祸死亡。借款到期后,张因经营亏本而无力还款,王遂要求以李的遗产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李的继承人认为,李已死亡,不能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于是讼至法院。此案该怎样处理?

担保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而其继承人有没有承担担保的义务。所以,债权人不能起诉担保人的继承人。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问:

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

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

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据规定,不动产的抵押与买卖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在本案中,房屋的抵押没有进行登记,房屋的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有效。丙肯定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是一个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其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2002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甲经审查后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要求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乙将本企业的乐乐商标专用权(经权威机构评估价值40万)质押给银行,3月11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由于还有60万的借款血药担保,于是乙又请了他的朋友丙丁戊为剩余的60万提供担保,但当时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2002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的的乐乐注册商鸟。裁定申请成立,撤销注册商标。乙不服起诉,驳回维持原判。此后,乙效益下滑,到2003年2月10日,宣布破产。贷款后期,甲见乙已无还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还款,三人拒绝。2003年5月18日,甲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丁戊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丙丁戊能否主张自己享有先抗辩权?为什么?

3.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又应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4.贷款到期后,乙五偿还能力,甲可以如何收回贷款? 5.在丙偿还银行60万后,他可以去的那些权利? 6.在新新玩具厂宣告破产后,甲能否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

第一 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通过协商一致为债的担保设立质押,并且登记,虽然商标被撤消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二根据《担保法》共同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保证没约定份额,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三这个要看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形式约定一般保证丙丁戊只承担60万,假如约定是连带保证就应该对此债务100万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为连带保证。

第四 乙可以根据保证责任的形式向丙丁戊主张保证责任。第五 丙在偿还60万后可以想其他保证人和债务人追尝。

第六 甲可以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可在2年内行使求偿权。

主题:王甲欠李甲5万元,因无现金偿还,并提出以自己价值相当的一套家具(价值45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元)抵偿,李甲表示同意。李甲的儿子李乙(13岁)偷偷将项链拿去首饰店卖了4000元。李甲向范某借款10万元经营饮食店,以家具作为抵押。范某认为家具价值太少,让李甲提供其他的担保。由于李甲的哥哥李丙是著名的书法家,在李甲请求下,李丙与范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李甲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则由李丙书写一幅作品给范某。”李甲决定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因此请求邻居金某让自己把家具放在他家一个星期,结果由于水管爆裂,家具进水几乎不能使用。一年后,李甲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范某的借款。

(1)王甲是否能以实物抵消自己的借款?这属于民法上的哪种债的履行方式?

(2)如果李甲要求认定李乙出售项链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若首饰店告知李甲后两个月,李甲未作表示,则该行为是否生效?

(3)如果李丙为范某书写了一幅作品,则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范某是否可以将其用于展览?为什么?

(4)李甲如果要求金某赔偿家具损坏的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5)家具进水后范某是否可以要求李甲提供另外的担保?为什么? 1,实物抵债,双方通过对实物价值的评估,且双方表示认同,签署了协议,则协议有效,王甲当然可以用自己的实物来还债。同时李甲也认可了这个方式,是有效的。

2,李甲有权要求金铺返还项链,取消李乙和金铺的交易。李乙年仅13周岁,出售家里的金项链(价值5000),其行为已经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其销售金项链行为无效。故而项链所有人李甲有权要求取消交易,退还4000元并将金项链索回。但是,若金铺之后通知李甲,李甲二个月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表示李甲知道这笔交易且并没有反对,视为李甲默许这笔交易,这样性质就发生转化,交易由不合法变成合法。

3,著作权属于李丙,范某不得在没得到李丙的许可下展览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李甲起诉金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范某当然有权要求李甲提供新的担保。根据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因为李甲提供的担保物损毁,已经不具备原先担保物所具有的担保价值,且该行为不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李甲继续承担对范某的债务。由于家居不再具备原先的担保范围,故家具所担保的部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部分,李甲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范某可以要求李甲偿还家具部分的债务或者要求李甲提供新的相应的担保。

2、A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150万元。2007年4月1日,王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不知道王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以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同时,A、B企业并未就该抵押合同办理登记。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行该机器已经由于保管不当而灭失,B企业由次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同时,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3机器设备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4)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能否直接归A企业所有?(5)A企业应按何种顺序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6)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支付其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1,合同有效。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B企业不提供担保,A企业可以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3,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后面B企业又与第三人签订登记的抵押,则登记的抵押优先受偿。

4,不能直接归A企业所有,担保法有禁止规定。

5,有物的担保应当先行使对物的担保权利。然后要求C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A企业可以要求。担保物灭失的所获得赔偿应当优先给付给担保权人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 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第3篇

关键词:联保贷,连环贷,风险防范

一、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普遍存在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的信贷业务时为有效地分散风险, 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二还款来源, 扩大对贷款本息的覆盖范围, 当前的普遍做法是要求申贷企业提供其认可的抵 (质) 押物或者保证。随着担保贷款应用的推广, 其暴露的问题也是日益明显。

1. 保证贷款存在的问题

(1) 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

我国《担保法》的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而目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由政府提供担保或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之间的互保, 从担保法视角来看, 地方政府出具的担保函和“风险背书”应该是无效的, 必须由合法的担保企业对原有的担保主体进行置换, 才能切实有效地防范平台贷款风险, 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2) 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能力

我国《担保法》的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才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关键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 不具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就不能提供担保。由此可以看出具体的授信业务中,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虚位担保、连环担保、自我担保在现实的贷款实践中屡见不鲜, 这也是我国金融机构担保贷款风险来源的最根本因素之一。

(3) 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抵押贷款业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权属、变现能力、受偿顺序是否符合各家商业银行相关规定等。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业务的抵押标的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房产及交通运输工具, 但商业银行在落实抵押贷款他项权益时总是会存在诸多的问题, 尤其是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单独抵押, 只能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同时还应注意的是由于划拨土地的出让收益要优先抵交土地出让金, 因此商业银行受偿资金的数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商业银行核准抵押物准入范围时也会更加审慎, 而在受偿顺序设计方面一般会要求申贷企业出具承诺函, 保证经办银行优先受偿。

(4) 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质押贷款业务与抵押贷款相比基本相同, 只是由于质押贷款要转移对质物的占有, 因此质押贷款会涉及到质物的保管和变现价款的提存问题, 同时还要根不同的质物设置区别性的质押率, 以有效控制质押贷款风险。目前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申贷企业通过重复质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放大银行信贷风险。

二、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案例分析

1. 案件陈述:浙江担保危机:600多家企业卷入收贷风波

2011年12月, 浙江天煜建设有限公司下属江苏分公司经理因非法集资被法院立案, 天煜建设全部账户和房产陆续被法院冻结查封。由于家具制造企业嘉逸集团与天煜建设存在互保关系, 天煜建设出事十余天后, 嘉逸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陆续被建设银行、宁波银行等八家收贷1.15亿元, 顿时陷入困局, 导致出现1.2亿元贷款逾期。受嘉逸影响, 3月初, 浙江荣事实业集团被北京银行收贷3000万元。3月26日, 虎牌集团受荣事实业收贷影响, 加上自身因收购引发问题, 被华夏银行收贷4000万元, 3月27日被中国银行收贷4000万元。4月, 虎牌集团下游担保圈的企业陆续出现被收贷的情况, 互保链上的正邦水电自4月起, 短短45天, 被4家银行收贷1.05亿元。因天煜建设引发的信贷危机, 涉及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23家金融机构, 关联债务超过100亿元, 关联企业近100家。在此背景下, 近日, 600民企联名上书向政府呼救, 尽管有各级地方政府一再出面召集银企协调会, 但银行有自己的商业逻辑, 这意味着这场危机难以在短期内看到尽头。

2. 主要风险点分析

联保、互保作为信用模式创新, 能有效提升业务量, 但也会扩大风险蔓延, 将优质的企业“连坐”拖下水。从以上杭州担保圈危机的形成来看, 主要是由于天煜建设破产后, 杭州当地的银行对背后的联保企业收贷, 从而影响一批企业, 这批企业危机又通过担保链向下传导, 导致风险圈不断扩大。这种近百家企业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担保关系, 造成担保形同虚设, 如果整个行业都出现不景气或者经济下行时, 互保和联保会使每个企业都深陷其中, 甚至好的企业被坏的企业拖垮, 形成大量坏账。

(1) 联保互保容易爆发系统性风险。对于区域性互保、联保行为, 一方面涉及的企业众多, 另一方面涉及的金融机构众多。如果担保链上的某一家企业出现逾期, 担保企业的或有负债将会变成真实负债, 从金融机构方面来讲, 逾期企业的债权机构将会迅速行动, 一方面集中要求企业提前还贷, 加大企业的还款压力, 此类信贷资金的抽逃会使得企业面临破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知担保企业代偿或处置相关抵、质押物, 这时如果担保企业实力偏弱, 临时难以筹措资金, 势必会影响其自身在金融机构的信用, 自身的融资难度将加大。此时该笔贷款将会像多诺米骨牌一样传递下去, 引发相关担保链上的其他企业, 此时区域性的贷款风险将会集中暴露, 并迅速扩展至整个担保圈。

(2) 信贷规模放大与担保实力不匹配。在互保、联保中, 从单个金融机构来看, 单笔贷款的担保实力较强, 风险较低;但是从区域性或者整个担保圈内的所有企业来讲, 互保、联保只不过是系统内部的风险分散, 就整个系统而言此类担保处于虚无状态, 一旦核心贷款逾期, 将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甚至引发区域性金融危机。实际上, 互保联保一方面会放大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 但另一方面这种信贷规模放大背后的担保实力较弱, 导致系统性担保失效。所以互保、联保实际上是一种“囚徒困境”的局面。

3. 风险防范建议

(1) 商业银行应摸清辖内担保圈贷款风险底数, 彻底清查存量担保圈贷款, 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因圈施策、多措并举。对于担保圈中一些互保额度较大的融资, 应对互保关系进行清理, 一方面提高贷款利率作为风险补偿, 另一方面降低信贷规模。在授信过程中, 应当将或有负债作为考核企业授信额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考察其对外担保的额度、相应的担保能力, 以及其能控制的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2) 降低互保、联保的行业集中度。在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体系中, 降低贷款集中度是其防范信贷资金出现行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样对于互保联保而言, 如果互保联保的行业集中度较高, 那么一旦行业风险发生, 相应的或有负债将会致使担保圈内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因此, 互保联保时, 应当避免同行业企业的此种行为。

(3) 置换担保有效缓释担保圈风险, 削减授信额度。加强担保措施, 将第三方企业担保置换成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或者选择具有担保实力且对外担保较少的第三方企业担保;选择第三方担保时根据担保企业的实力与对外担保情况, 调整授信额度, 尽量降低授信额度, 致使担保圈内企业整体信贷规模有所降低, 与相应的担保实力相匹配。

(4) 加强贷后监管, 要求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在金融机构的允许之下进行。在贷款发放之后, 要求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时经过金融机构允许, 或者在贷款存续期, 企业对外担保额度较大时, 金融机构可提前收回贷款, 或者要求企业更换担保方式, 以加强担保措施。在贷后监管中, 要关注相应的贷款资金去向, 是否与贷前约定的贷款用途匹配, 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担保企业挪用等现象, 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正常经营。若果信贷资金存在被担保方挪用的情况, 应当要求担保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或者提前收回贷款。

三、结束语

从上述案例中可明显看出联保贷、连环贷存在的风险弊端, 一方面行业性风险使同业担保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重复质押导致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明显具有杠杆效应。本文所选案例主要是分析了担保贷款的一个维度, 鉴于篇幅所限, 无法将担保法相关的典型案例做一一陈述, 下面就将银行在担保授信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做一大致总结:

1. 不动产抵押变现困难:

不动产价值评估不甚合理、区位优势不明显、变现程序过于复杂、受偿顺序未明确等。因此金融机构在评估抵押物时应当全盘考虑, 避免挂一漏万, 切实执行担保手续, 落实他项权益, 保障自身债权的顺利实现。其次, 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 约定保证方式、明确受偿顺序。

2. 抵押物本身”资不抵债“, 导致债权悬空:

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资产整体不可分等。针对此种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市场供求, 及时把握市场行情走势, 尽量保证自身所接受的抵押物易于转手, 回款有保障。

3. 担保人与债务人行业关联度过高:

同行业之间的担保在经济上升期时会被放大, 一旦行情走低, 担保能力就会加倍下降, 加大行业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审查担保贷款业务时, 应关注担保人与债务人行业周期的相关性, 尽可能地分散行业系统性风险, 提高担保的有效性。

4. 切实防范担保人恶意欺诈风险:

重复抵押导致抵押权的竟存, 加大抵押权人的风险概率;抵押担保登记后, 担保人通过伪造印章, 证件, 到登记部门注销登记, 致使贷款担保形同虚设等。金融机构应当大力推进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制, 以实时掌握申贷企业的贷款动态, 了解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状况, 进而在制定具体的授信决策时能够及时管控风险。

以上风险点只是金融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随着担保标的范围的扩展, 担保贷款的风险点可能会层出不穷, 金融机构应当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手段和内控机制, 提高自身担保贷款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 不断加强第二还款来源对贷款风险的缓释。

参考文献

[1]谢岚.上海钢贸企业遭集体起诉, 贷款联保变连坐[EB/OL].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20806/045212764107.shtml.

[2]于顾兰.浅析浙江企业担保链现状及破裂危机[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3 (21) .

[3]张程程.浅析企业担保链问题[J].技术与市场, 2013 (5) .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分析 第4篇

05 担保法案例 第5篇

★案例1:1996年2月21日,某银行武进市支行与武进市沪兴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沪兴电器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同年2月25日归还100万元,8月21日归还200万元,月利率为1.098%。同日,武进市长江饲料集团向武进市支行出具了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对沪兴公司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1997年2月21日。借款合同签订后,武进市支行向沪兴集团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沪兴公司借款后,仅于1996年2月24日归还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归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1997年4月25日、1998年4月2日,武进市支行先后两次向担保人长江饲料集团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两函分别载明,贵单位根据96005号借款保证书向我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200万元债务已于1996年8月21日到期,请速筹资还款。该函落款注明收件单位收到函件后加盖公章退回我行。长江饲料集团收到上述催收函后于l997年4月29日和1998年4月15日在催收函件单位栏内加盖公章。武进市支行也于1998年1月22日、4月2日,相继向H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函”,沪兴公司在该催收函上盖章确认。武进市支行因沪兴公司对所借贷款一直未予归还,长江饲料集团在收到催收函后也无还款表示,遂于1998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

案例2:1997年10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1月26日。同日银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贷款到期以后,开发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于1998年7月22日向开发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书的表述为:“某开发公司,你企业现在我行尚有贷款本金100万元没有归还,利息23500元没有支付。”开发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公章,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也在同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章。由于多次追索未果,银行于1999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

★案例3:1998年2月2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乙化工厂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写明保证的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1999年2月20日,还款期到来,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商业银行分别于当年3月和10月两次催讨,仍未能偿付。后该银行经手办理贷款人员因意外事故死亡,这笔债务直到2001年9月被重新提起,该银行于当年9月20日向法院起诉。

案例4: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营业部与东胜贸易公司于1994年9月2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借营业部25万元,借款期限从1994年9月20日至1995年1月20日。东达胶辊厂为营业部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书载明,如贸易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胶辊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届满后,贸易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营业部向贸易公司索款未果,遂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胶辊厂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营业部一直未向保证人胶辊厂主张权利。

★案例5:某银行与某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某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500万元,月利息1.08%,期限1年(1997年3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到期某有限公司一次还本付息。同日,某银行与华美电子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华美电子集团为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等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完毕后,某银行将500万元划转某有限公司账户。一年后,某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只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5日受理该破产案件,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某银行也收到通知,未作任何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某银行起诉华美电子集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华美电子集团提出,某银行既没有申报破产债权,又没有通知保证人参加破产程序,使保证人丧失了追索权,因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6:1996年6月,祥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资金融资的需要,以自己正在建设的明光大厦的第15层作为抵押物,向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京港城市商业银行发放了全额贷款,1997年1月,明光大厦竣工。1997年3月,祥龙公司在通知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开始售楼。其中将15层A座以40万元售与刘女士并告知了刘女士该楼已被抵押的情况。刘女士在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之后,以A座这套房产作抵押向某国有商业银行京港分行申请贷款,期限10年。抵押合同亦经登记。1997年8月,由于祥龙公司未能按期清偿贷款金额,京港城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向法院反映,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京港分行的委托律师也提出,在建工程所有权尚未形成,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是无效的。

★案例7:1997年10月2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当地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信用社信贷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双方达成协议: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30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一年,年息7.035%。A公司以其所有的东场宿舍区一百套平房作为抵押物。信用社领导素来知道A公司的房地产质量优良,又恰逢该信用社正在为内部员工购买商品房,遂指令信贷人员与A公司在抵押合同中进一步约定:如A公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由A公司以总价300万元的价格将抵押物整体卖给信用社抵债。后借款期限届满,由于A公司未能还清本息,信用社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而A公司则以房价已上涨,现抵押物价值已达350万元为由拒绝其请求。

案例8:经纬证券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由于业务不断拓展,经纬证券公司需要从银行借款。2000年6月1日,经纬证券公司同当地某商业银行达成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经纬证券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O年6月1日至200O年8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0.606%,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经纬证券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同日,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以经纬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当时市价1600万元的流通股作为质物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但由于股票价格的频繁变动性,某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能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降到120%时平仓,经纬证券公司则不同意,认为出售质押股票必须经自身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案例9:1992年12月,甲公司签署了一份保证书,愿作为主债务人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向丙银行保证,就乙公司对该银行现在和将来所负的一切债务及从属于主债务4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负连带保证责任。1993年6月8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改制被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同年9月I0月,改制后的乙股份有限公司向丙银行分别借款250万元及60万元,并于同年6月20日至10月19日先后5次开出美元信用证,除10%备款外,其余均由丙银行垫付。到1995年7月为止,改制后的乙股份有限公司共欠丙银行债务人民币290万元及美元1万元。丙银行多次向乙股份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10:1996年4月,W公司向H省某城市信用社申请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为保障实现自己债权,H省某信用社要求W公司提供担保。W公司遂以自己所有的两辆解

放牌汽车作抵押。W公司总经理又找到自己的姐夫,任A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谢某,请谢某帮助说服A公司为其贷款担保。谢某碍于情面,又怕领导不同意,于是利用掌握单位公章的便利,擅自在W公司与H省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保证栏内盖章并假冒本公司经理签字。H省某信用社未对保证进行审核便贷款50万元给W公司。1997年4月,贷款到期后,W公司仅还贷款5万元。1997年6月2日,H省某信用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W公司偿还所欠贷款。A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得知此事。

案例11: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1996年5月10日至1996年11月10日。到199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某银行遂于199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2:1997年3月2日,某国营公路经营企业——A公司通过竞标获得了H市某道路的建设权。为筹措资金,A公司向能够提供基本建设贷款的B银行申请为期两年的贷款,并向B银行提交了公路经营许可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资料,B银行经审核后要求A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A公司遂以其对W省C公路的收费权进行质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借款期从1997年3月5日至1999年3月5日。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满,A公司却只还贷50万元,B银行遂要求行使对C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权。这时A公司的上级单位H市交通局认为,公路收费权只是公路经营企业收回投资的一种权利,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质押,A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以C公路的收费权出质,该质押合同无效。B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C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权。法院审理期间,A公司出具了A公司享有C公路收费权的资料,经调查,C公路并非国道。

★案例13:1995年7月6日,王某与其朋友孙某等4人共同发起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2月,王某的姐夫李某想向银行贷款,于是找到王某,请王某为他担保。王某遂将自己所有的面值10万元的股票向某银行质押。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1998年8月3日,王某办好移民加拿大的手续,准备将质押的10万元股票转移给孙某。某银行得知后,拒绝了王某的转让要求。王某认为,股票是自己的财产,自己有权自主转让,银行无权干涉。孙某认为,王某出质的股票属不可转让股票,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某银行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此时正处于经济效益下滑,股票价格下跌期,此时转让质押股票将损害本银行的质押权,本银行不同意王某将股票转让给孙某。王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交还出质的10万元股票,允许自己办理与孙某的转让手续。

案例14:1998年6月,新颖服装厂向该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该厂厂长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借款人和保证人两处签章,并注明:贷款到期若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将自用小汽车一辆变卖所得进行偿还。合同到期后,新颖厂偿付了6万元借款及利息,剩余的4万元本息一直拖欠未还。而此时,王某已到另外一家服装

厂担任厂长。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借款是新颖厂使用的,新颖厂应负责偿还,厂长为借款所做的担保是无效行为。借款和担保行为都是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案例15:1996年l月20日,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以从国外引进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发展旅游事业和解决当地运输能力不足为由,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中国银行清泰支行申请专项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经审查,银行于1月25日同意贷给该租赁公司16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200万元,期限均为2年。双方据此签订借款合同,元通机电设备公司同意为租赁公司担保。该借款合同规定:所引进汽车只能用于租赁,租赁公司用汽车租赁费按期归还贷款;若租赁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中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签约后,租赁公司从1996年5月开始用贷款引进汽车,但并未按规定开展租赁业务,而是先后将价值人民币近600万元的汽车85辆向外销售,将另两辆价值近50万元人民币的汽车向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作为投资入股。中行发现此事后,即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15条以及所签合同规定,对租赁公司实行信贷制裁,于1996年11月开始提前强行扣收贷款。但至1998年9月18日,尚有外汇20余万美元、人民币近60万元未能收回。由于租赁公司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不能偿还贷款,中行便以租赁公司和保证人机电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机电设备公司以租赁公司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超越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由,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6:1997年1月,仙天制药厂为引进技术项目,扩大生产能力,经与某建筑公司协商,将药剂生产厂房的施工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按图纸设计施工,以980万元包干,建设工期10个月。合同同时约定,为确保该工程按期竣工,黄岗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为制药厂的建设资金提供连带担保。签约后,该投资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加盖了单位公章。同年11月,药剂生产厂房工程按期竣工,经验收后交付使用。制药厂与建筑公司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双方确认该工程总造价为1237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制药厂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120余万元。1998年2月,建筑公司为偿还黄岗建行100万借款及应付利息,经与制药厂协商,将该厂尚欠的工程款全部转让给银行。黄岗建行为此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因银行向制药厂索款无着,便以该债权转让协议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制药厂偿还原建筑公司所欠借款,并由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投资公司则以银行与建筑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未经其同意,作为保证合同相对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变更为由,辩称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7:1995年7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婺州分行与亚星电讯器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亚星公司向婺州建行借款110万元,期限自1995年7月28日至12月20日,利率为

1.206%,借款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清偿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同日,婺州有线电视台与婺州建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有线电视台自愿为亚星公司向婺州建行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约后,婺州建行依约发放了全部11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亚星公司未按约还款,婺州建行因催索未果,遂于1996年6月17日诉至法院。同年7月15日,亚星公司被名田实业有限公司兼并,在双方为此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亚星公司的全部资产归名田公司所有,债务亦由名田公司承担。8月2日,亚星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销。此间,名田公司曾与婺州建行达成还款协议,银行撤回了起诉。后因名田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婺州建行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名田公司与有线电视台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案例18:张某系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出纳,该公司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1996年1月,张某同学王某因其私营家具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张某感到由公司出面作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公款所存。签约后,信用社依约向王某发放了8万元贷款。但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因产品销售困难未能清偿借款本息。信用社经催讨未果,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支取张某的定活两便存单以清偿借款本息。

案例19:曾受雇为他人驾驶出租车营运的王某,见当地客运市场较好,遂萌生自筹资金购车从事营运的念头。经多方联系以63000元受让一辆各类证照齐全的营运“面的”。因购车资金缺额较大,1998年1月2日,王某向东塘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元,并自愿以该面的作抵押。东塘信用社同意贷款,双方为此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借款抵押合同,并向当地车管所作了车辆抵押登记,信用社按约一次性发放了20000元贷款。王某购得该面的后正逢春节客运高峰,生意十分红火。不料在清明节载客扫墓时,因路面湿滑发生车祸,车上三位乘客受伤住院,王某自己也因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严重受损的车辆送塘下汽车修理厂修理,共花修理费5000余元。由于收入来源的断绝,各种医疗费、赔偿费的支出,使得王某无力承担支付这笔汽车修理费。塘下汽车修理厂便对该车予以留置,并给了王某两个月的宽限期。至同年6月底,东塘信用社在通知王某贷款行将到期时发现抵押车辆因车祸受损,并被塘下汽车修理厂留置的情况,便以该车系抵押给信用社的财产,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为由,要求汽车修理厂将车交该社以便变卖,塘下汽车修理厂则予以拒绝。因交涉未果,东塘信用社便诉至当地法庭,主张优先受偿。

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案例 第6篇

案例题要:

2008年4月,甘州区党寨镇十号村生猪育肥园区因08年争取上级专项资金120万元的园区修建资金不到位,无法按期完成生猪育肥园区扩建工程,从而影响合作社生经济效益。为及早使生猪育肥园区扩建工程完工,并投入运营,向农业银行甘州区支行营业室贷款10万元。期限1年,并申请我公司给与担保。

案例内容:

甘州区党寨镇十号村生猪育肥园,是由党寨镇十号村村民自愿集资建设,以合作社性质成立,主要经营生猪育肥、饲养、收购、销售。

从目前的养殖业市场来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民进城打工的越来越多,农村养殖业的人也就越来越少。从宏观经济来看,国际粮油价格持续上涨,带动食品类价格也在不断的上涨,养殖业是以后经济增长的好项目。从国家对规模养殖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也可以看出,养殖业的重要性,粮食紧缺,人畜争夺粮食矛盾日益加剧,大力发展养殖业已经是当前我省农业工作的重中之中。

随着国家对农业经济支持力度的加大,重视“三农”

问题的政策方针,为农户提供有利条件,来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段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越来越多,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段加快。有部分创业者纷纷加入到农业经济的建设队伍来,这对发展农业经济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就生猪育肥在行业里算是比较不错和有保障的。生猪育肥的季节其实一年四季都可以养,现在一般正规厂家都是按正规检疫和防疫的,所以只要按照正规养殖方法去养,一年四季都是好季节,目前生猪育肥在全国尤其是贫困地区都在大力推广。市场效益稳定因素等原因引得大家都非常看好市场前景和发展养殖规模。禽流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给家禽养殖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该合作社对防控禽流感、保护家禽养殖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学习和发展过程中,任不断努力提高对疾病预防的技术。育种是发展现代家禽养殖业的基础,饲养管理技术是发展现代家禽养殖业的关键。该合作社现已形成一定性规模,在育肥养殖的技术上也是比较先进的,经过与其他育种公司的不断交流、学习,引进成熟的饲养管理技术和结合自己的特点,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饲养管理方法。现在还在继续更新、完善来提高育肥养殖技术。

在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后,我们把风险控制的重点放在了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上,该合作社以园区固定资产抵押反担保给我公司,和以农户个人连带责任,以农户联保形式对我公

司进行承诺,并签订有关个人反担保承诺书。2008年4月该企业顺利获得担保贷款10万元。

案例点评:

我市把发展养殖业作为农民增收的主渠道在鼓励发展养殖大户的同时,采取畜牧、扶贫、财政等部门互相配合的机制,区农业办、畜牧局争取市行贷款畜牧综合发展项目资金,用做扶持农业发展养殖业,一些乡镇也以划拨土地、提供贴息贷款、扶持资金和乡村干部帮助建设大棚的形式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业。一批各具特色、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村、专业社逐步形成。目前全区农民经济总收入的40%来源于养殖业,今年养殖业人均增收90元。近年来,我国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养殖技术,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本土化发展,取得许多科技成果。这些国外引进技术与国内消化创新相结合的技术和方法,直接推动了中国家禽养殖业从传统的分散养殖转向现代化的集约化养殖。

上一篇:组工干部要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表率下一篇:关于加强优势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