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4-06-07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精选12篇)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1篇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酒管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食安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商运调【2011】16号),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安全,请各县市酒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酒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商务局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格依法行政,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到人、任务到岗,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良好效果。

二、工作重点

各县市酒管部门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日常稽查和专项行动结合原则有持续性的开展工作,严厉打击酒类行政违法行为

(一)严格落实酒类行政许可和备案登记制度

1、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及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涂改批发许可证行为。专项整治期间对于无证批发酒类以及出

租、转让、买卖、涂改批发许可证的行为要按《条例》依法严肃查处。

2、严格审查已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经营者实际经营条件条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各县市酒管部门要对已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行政许可条件的审查。对于行政许可条件(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经营人员等)已达不到许可标准、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前置许可已经撤销注销、酒类批发许可证已转让他人等情况一律上报州酒管局,经调查属实的州酒管局将按《行政许可法》依法撤销该项行政许可;

3、继续推进酒类批发许可证换证工作。为保障行政许可严肃性,湖南省商务厅已将原有《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细化为《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和《湖南省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尚未开展换证工作的地区,请结合此次专项行动开展相关工作;

4、开展对酒类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县市酒管部门要按《办法》、《条例》规定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酒类零售经营者未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证及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涂改登记证的行为。

5、各县市酒管部门要通过此次整治加强酒类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者从业人员、经营品种、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州局。

(二)严格落实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1、各级酒管部门要全面检查酒类经营者采购和批发酒类是否开具(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存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行为,是否存在单货不符以及随附单填写不完整的情况。

2、全面检查酒类经营者采购和批发酒类是否提供和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进口酒)等证明文件。

3、专项整治期间对于无法提供随附单和有关证明文件、单货不符的酒类一律不得销售,由酒管部门依法登记保存。涉案酒类在经营者补齐相关单据及证明文件,由相关机构验明真假、酒管部门依法处理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和销售无生产许可

证、非法进口酒类的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酒管部门要采取奖励举报、严查仓储、监督卖场、跟踪深挖等多种方式,专项突击与日常稽查结合,力争检查不留疏漏、稽查不留死角。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非法进口酒类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惩处,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各县市酒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

导,尽快形成工作方案,开展整治行动落实通知要求。并参照《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向州酒管局报送有关材料。我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全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湘西州酒类产销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2篇

各分局、科室: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磐石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磐石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酒类 整治方案 通知

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

磐石市工商局关于开展 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各基层分局、科室、执法队: 2009年3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发生用工业甲醇兑制散酒致使人员伤亡事件,造成4人死亡,10多人入院治疗,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为此,吉林省酒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吉林省酒办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我局定于2009年7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市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张大威、高宝仁,成员单位:公平交易科、消保科、市场科、商广科。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科,主要负责督察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基层分局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到人,同时签订责任状。对发生的杏花村酒、阜阳奶粉、三鹿奶粉、五峰白酒等食品安全事件,要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提高对酒类市场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安全酒。

二、严格执法,对酒类市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的全面整治

(一)摸清底数,全面排查

各分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以市场巡查、登记管理为依托,全面排查,摸清统计好本辖区内生产、批发、零售酒类商品的户数,是否有营业执照,逐一登记,分类监管。

(二)严格管理,建档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经销单位建立专门酒类监管档案,包括:进销货台帐、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标签、经销的渠道、送货车牌号、进货企业营业执照、工业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优质产品标志等,生产白酒的企业还要提供工业生产许可证。

(三)认真执行生产、销售酒类产品相关规定

1、散装酒经营者所经营的酒类商品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盛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标明酒的名称、酒精度、厂名、厂址、原料、执行标准、出厂日期等;

2、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3、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腐蚀性物品混放。

4、酒类商品经营禁止下列行为:(1)仿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识、名优标志、注册商标、特殊标识、傍名牌等虚假宣传行为;(2)伪造产地,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篡改生产日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

(3)销售含有非食用酒类原材料或添加剂配制的酒类商品;

(4)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采用不正当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酒类商品行为;

(6)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酒类商品;

(7)仿造、串贴酒类商品标识;

(8)擅自处理、拆封、转移、销毁被封存受检的酒类商品;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具体要求

1、各分局要有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方案,整治活动要有成效,要彻底扭转酒类市场混乱的局面。

2、协同配合,扎实开展工作。各基层分局要与卫生、商务部门联合行动,强化监管的手段,提高打击力度。

3、做好投诉、举报接待工作,对查处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没收等强制措施的,一律杜绝以罚放行。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3篇

当前, 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活动有所抬头, 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并造成环境污染。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 切实加强报废汽车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于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 在全国集中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 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 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 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 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 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 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 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08) 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 要责令限期整改, 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 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督促企业完善制度, 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大型客货车及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 严格程序、堵塞漏洞, 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 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要依法严厉查处,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 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要依法严惩, 吊销营业执照。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一经查实, 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 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 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 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 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车辆, 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 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 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坚决予以查处, 并将其法人代表 (经营者) 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 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防止其涉足报废汽车非法拼装领域, 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 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 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加大路面查处力度, 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 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 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 强化监管措施, 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加快推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 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 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 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 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工作安排

(一) 动员部署阶段 (2012年9月) 。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 明确整治重点和要求, 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 集中整治阶段 (2012年10月~2013年1月) 。

各地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 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 予以督促整改, 对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

(三) 督查总结阶段 (2013年2月) 。

各地对照整治目标, 认真做好检查总结。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查, 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整治责任。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工作保障, 督促落实整治任务,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 加强部门协作, 形成监管合力。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抓紧牵头建立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 及时通报信息, 强化协作配合关系, 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 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 密切配合, 做好地区间、部门间联动, 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 加强舆论宣传, 强化社会监督。

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 跟踪报道大案要案, 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 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 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发动社会监督, 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 加强信息报送, 及时沟通情况。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4篇

根据《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贯彻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在9月16日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上关于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农产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省农委决定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要组织人员抓紧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督查内容

紧紧围绕省食安委部署的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和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做好“2011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和“2011年强化‘三品’质量监管工作”两项活动,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落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检查督导各市(州)、县(市、区),重点是县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进展及阶段性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地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地查处农业投入品违规生产经营,重点是5种高毒农药的查处情况;

(三)各市(州)农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各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四)各地查处假冒“三品”及超范围使用“三品”标识的情况;

(五)各地对生产环节指导和服务的具体措施;

(六)各地对农产品专项整治属地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各地对中秋国庆和秋菜生产上市监管情况。

2.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文档、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工作督查。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整治工作全面汇报,主要包括:整治机构成立及方案制定,监管责任落实,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成效,下步工作安排等。

(二)实地检查。检查蔬菜种植基地、农资经营企业、“三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相关单位。

(三)查阅文件。查阅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有关文档、记录和有关资料。

3.时间安排

督导检查从即日起到10月20日前,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查方案由各市(州)农委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请各市(州)农业部门于10月20前将本地区督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處。10月下旬,省农委将抽取有关市(州)、县(市、区)进行督查。

4.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准备。本次督导检查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活动,是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本次督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和下步工作意见。

联 系 人:李小松董广夏

联系电话:0431-88906017(传真)

电子邮箱:jlnwjgc@126.com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5篇

关于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检院:

为深入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根据国务院食安委、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的工作部署和《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落实《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鄂质监食函[2011]648号,以下简称《方案》),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监督检查情况

2011年底,省局组织各地质监局对部分酒类生产企业实施了监督检查。全省共有152家白酒生产企业、22家啤酒生产企业、113家其他酒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大部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记录清晰,能够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生产,产品质量稳定。部分小企业存在使用非白酒发酵的呈香物质或食用酒精、香精香料生产非液态白酒,产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此次监督检查中,抽样检验白酒128批次,合格118批次,合格率92.2%,不合格项目主要是酒精度、总酯、己酸乙酯、糖精钠等;抽样检验啤酒26批次,全部合格。

二、2012年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酒类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督促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酒类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导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力争实现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有所增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我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现结合前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各级质监部门进一步深化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重点:

(一)严格审查酒类产品生产许可。

1、酒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及审查通则、细则从严审查,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

对白酒生产许可,省局将对每个许可事项逐一组织证前抽查,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2、按照《方案》要求,各市州局应于2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获

—2— 证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重新核查,结果报送至当地政府和省局食监处。目前仍有部分市州未报送重新核查结果,部分市州报送的结果存在审查不具体、不严格、不全面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白酒生产企业重新核查是开展今年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请各市州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省局有关文件要求,扎实开展重新核查工作。未报送或报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市州,于3月20日前将详细工作情况及结果报省局食品处。

各市州对基本符合但需整改的企业,要明确限定整改时间,整改后仍达不到生产许可条件的以及在现场审核时判定为不符合的企业,报省局依法撤销白酒生产许可证。省局将根据各地重新核查情况,组织专家对核查工作进行督查。

3、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及存在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生产许可或吊销生产许可证情形的企业,各地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局,省局依法进行处理。

4、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到期的证书原件并依据有关规定按新发证申请,重新编号。

(二)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2011年底监督检查和重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州质监局要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及时向企业宣贯省局关于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最新动态,督促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建立酒类产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签订责任书,报当地质监部

—3— 门备案。

(三)加强酒类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在前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发现问题和检查不到位的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督促酒类生产企业严守三个环节、建立五项制度、完善五本台帐。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尤其对证书上标明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酒类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严防使用工业原料生产酒类产品。

二是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鄂政办发„2011‟58号)界定的职责,清理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加强对酒类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并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杜绝使用食用酒精窜蒸提高出酒率的行为。

三是加强对酒类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监管。督促酒类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生产,禁止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

四是根据掌握的企业信息,建立健全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记录,全面推进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对有食品安全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四)扎实开展酒类产品风险监测。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2012年湖北省食品生产环节风险监测计划》(鄂质监食„2012‟4号),扎实开展承检项目的风险监测,做

—4— 好数据信息的收集与分析、风险管理等工作。在酒类产品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因素,要做好信息通报和调查取证工作,及时通报分析研判结果,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问题。

(五)建立酒类产品电子追溯体系。

强化酒类生产企业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四个必须”、“五不放过”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产品标签问题和制假制劣的违法行为。

二是堵塞酒类制假包装原料的来源。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清理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单位,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酒类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酒类产品包装、标签违法行为。对于酒类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制假原料、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要追查来源,依法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要及时通报。

三是严厉打击使用甲醇等工业产品生产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酒类生产加工环节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特别是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

—5— 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

四是加强酒类产品违法违规重要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要做好信息通报和调查取证配合工作。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还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专项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从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具体分为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步骤。

(一)学习动员(3月)。

今年3月,省局组织召开生产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贯会议,指导生产环节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统一检查标准,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参加人员为各市州食品科(处)长、从事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国家注册白酒审查人员。为便于酒类生产企业了解专项整治要求,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获得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此次宣贯会议。

会后,各市州要组织食品监管人员、酒类生产企业(小作坊)负责人认真学习此次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督促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求食品监管人员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

此次宣贯会议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具体承办。会

—6— 议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组织实施(4月-9月)。

4月至5月,以普查建档为主,在前期对获证酒类生产企业重新核查的基础上,按照职责界定,清理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建立企业档案,重点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管。6月至8月,全面推进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从生产许可、日常监管、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等多个方面,加大对酒类生产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9月至10月,做好前期问题的后处理收尾工作,督查督办违法违规案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建设一批酒类产品生产示范园区,建立一套酒类产品电子追溯体系。

(三)检查验收(10月-11月)。

除了采取对白酒生产许可逐一组织证前抽查,省局还将组织从事酒类监管、审查、检验的人员,对获得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得企业进行随机检查。年底,将采取省局督查、市州互查、企业自查等形式,对全年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将作为2012年度食品生产监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今年的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酒类质量安全专项工作,将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专项工作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部分市州在前期专项工作过程中存在汇报不及时、不客观等情况,请各地在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向省局和地方政府请示

—7— 工作要求,汇报工作进展,及时、客观的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落实酒类质量安全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合力。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酒类整治

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发 校对:裴卫清。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6篇

实施方案

根据庆阳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庆阳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酒管字„2011‟22号)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对酒类市场的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民生、保障酒类商品消费安全、服务全县经济发展为主线,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安全放心的酒类市场为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酒类商品流通的规范要求,有效遏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侵犯酒类商品知名商标标识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净化酒类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完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和酒类商品安全保障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消费信心,喝上放心酒。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要加强对酒类法规政策的宣传。要把《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批发和零售两个经营管理规范等酒类法规政策、真假酒识别、科学饮酒的宣传作为主要任务贯穿于专项检查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1-

网络、报刊、新闻媒体和宣传车、制作宣传版面、印发宣传资料,利用逢集赶会、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对酒类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全县所有酒类经营者,每户能持有《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批发,零售两个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资料,每户都张贴有“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明显标志,宣传面要达到100%。二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对全县所有酒类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的、拉网式的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规范证件和营销人员培训情况,同时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长庆桥、和盛、焦村、新宁、早胜、平子、盘克、湘乐、春荣等公路沿线和人口稠密、酒品消费量大的地方检查。在专项整治中,要从打假治劣,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零售备案登记入手检查一处,登记一处,指导一处,规范一处。三要严格加强对散装白酒的管理和规范。散装白酒历来是监管的难点和重点,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庆阳市散装白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严格散装白酒定点、贴标、登记、建帐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通过检查整治,使全县所有散装白酒经营户全部纳入管理。四要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要充分利用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和宁县商务局办公室电话6622105,发动群众举报酒类违法经营行为,挖掘酒类制假窝点,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落实后,要给予物质奖励。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要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酒类生产销售厂(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批发和零售点、乡镇集贸市场、餐馆、超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厂矿驻地生活区、旅游景点等为重点场所。要以查经营酒类品种,看是否从具有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查备案登记证,看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查《酒类流通随附单》,看经营者进酒渠道是否合法;查酒品生产日期和外包装,看经营者是否销售过期、变质和假冒伪劣酒品;查散装白酒门店,看经营者是否执行散装白酒在固定地点贴标、登记、建账销售的规定;查“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警示标牌,看经营者是否遵守了“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为重点。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增强酒类企业诚信守法意识,逐步规范我县酒类市场秩序。

四、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这次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系,并对全县酒类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市场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力求使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2、加强联合检查。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涉及面广,要加强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联合,开展联合检查,同时加强同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使专项整治深

入推进,有效开展。

3、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以检查整治为名搞吃、拿、卡、要和乱查扣、乱罚款、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5、要通过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创建一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律意识强,群众信得过的酒类经营企业。

五、时间安排

按照县商务局的统一安排,本次我县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从2011年5月15日开始至2011年7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为期2个月。

第一阶段(5月15日至6月5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第二阶段(6月16日至6月25日)为专项检查整治阶段。

第三阶段(7月26日至7月15日)为总结阶段。

孟庄工商所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酒类市场安全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所执法人员依托网格,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一是严把酒类市场主体准入关,确保酒类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要求酒类市场经营主体做到“证照齐全”,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排查力度。对商场、超市及零售商进行重点排查,督促经营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自律制度。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8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制定了全国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15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 为期6个月) 。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 一) 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 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2.无害化处理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3.年度报告问题。 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注册与备案问题。 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主动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注册机关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 二) 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 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 是否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 三) 兽药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聘用执业兽医或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 ~5月15日)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以及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工作。

( 二) 集中整治阶段( 5 月 16 日 ~8 月 15 日)

各地组织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 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 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 三) 深入巩固阶段( 8 月 16 日 ~9 月 15 日)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 四) 重点抽查阶段( 9 月 16 日 ~10 月 15 日)

农业部派出检查组对有关省份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要不断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加快培育地方兽医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兽医维权、会员服务、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诊疗纠纷处置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在兽医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

专项行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我部兽医局, 并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 见附件) 报送我部兽医局。

附件: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9篇

近年来,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大幅增加,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但是,涉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违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有些单位、有些领域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模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依法治国、依法理财为遵循,以财经法纪为准绳,以问题多发易发地区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处、纠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以儆效尤,堵塞漏洞,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地生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部署,分省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会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全面检查近两年所有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资金、项目、地区、单位全覆盖。同时,突出重点,着重检查问题多发地区,资金规模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又要着眼长远,从根源上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形成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四是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加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保障,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范围和对象。

整治检查范围:2013、2014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2010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涉农资金的各种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专项整治期间群众举报的事项。

整治检查对象:省级以下负责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涉农资金的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涉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受益主体。省级以下财政、发展改革和涉农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接受上级专项整治检查的对象,又是督促指导下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部门,主要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扶贫等,各省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增加有关部门。

(二)整治检查的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6个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3月31日前)。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部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名单及职责见附件)。部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农业司),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等工作。

各省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本省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各省级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农业或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各省要在3月底前将省级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保障、动员部署、工作机制和措施等)、联系人上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自查自纠阶段(4月30日前)。

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范围覆盖到安排分配涉农资金的省、市、县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使用涉农资金的有关单位、乡、村等情况。自查过程中,各地要在摸清本地区涉农资金性质、规模,有效梳理资金流向的基础上,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进一步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对于2010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到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各省要在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级重点检查阶段(5月31日前)。

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的同时,各省可部署开展省级重点检查。各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对涉农资金投入规模较大、近年来问题反映较多的县开展重点检查。省级重点检查的县个数应不少于全省农业县的50%。重点检查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各省要在5月31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总结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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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级重点抽查及反馈阶段(6月1日—7月15日)。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在全国选择40个县进行重点抽查,其中省级已开展重点检查的县和非检查县各20个。抽查对象要延伸至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农户等)和工程项目。抽查结果于7月15日前反馈有关省人民政府。

(五)整改完善阶段(8月15日前)。

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中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把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政纪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既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问题产生根源,又要总结提炼各地在涉农资金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层面的解决方案,为创新涉农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科学管理制度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各省要在8月15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其中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整改举措、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总结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各省要在9月1日前对全省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本省级人民政府,并报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部级领导小组综合各省自查自纠情况、省级重点检查情况、部级重点抽查情况、整改工作报告等,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各省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领导小组要履行好组织、部署、督促、协调等职能,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明确省、市、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务和分工,切实落实好责任,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部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成工作组,对地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片督导。

(二)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必要保障。各省要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有效开展。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选择专业队伍实施检查工作,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质量。要对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建立督查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县和乡镇的督促检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三)严肃财经纪律,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加强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部级领导小组在督导和部级重点抽查等过程中,发现各省存在对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敷衍应付等现象的,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要求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交流。各省要及时收集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动态、重要情况等,编发工作简报,报告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每周至少报送两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起到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部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551891

电子邮箱:zxzz2015@163.co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2015年3月19日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10篇

关于开展文化市场“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文化经营单位: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确保文化市场的安全,促进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以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根据中央、省市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11年5月底至9月底,在全县集中开展为期5个月的文化市场“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文化市场“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并结合扫黄打非行动,有效遏制文化市场中违规经营现象,使得经营轶序明显好转,市场平稳有序,不出现严重政治性问题、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形成社会关注热点,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二、工作重点

1、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条件和审查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歌舞娱乐、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节目的内容审查,防止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进入市场。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要坚决予以处罚。

2、严厉查处各类含有反动、政治性、暴力、血腥、色情、低俗等违法内容的音像书刊出版物、印刷品、电子、网络游戏、表演活动及其他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严厉查处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行为,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色情及低俗信息。

3、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经营的文化经营场所。积极配合工商等部门开展打击“黑网吧”、“黑电子”专项行动,打击取缔无证经营的网吧、游戏、游艺等娱乐场所。全县整治电子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专项行动方案将另行颁布。

4、继续加大网吧、电子游戏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行为,特别是对接纳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网吧、电子游戏场所,坚决吊销经营许可证。

5、严防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点整治辖区网吧、演出和歌舞、游艺娱乐、印刷厂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在经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死角和漏洞,对检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督促经营业主及时整改。

三、工作安排

1、在6月份召开全县文化经营单位业主大会,动员、部署

文化市场“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解读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

2、从6月开始,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群组发动社会各界人士、网吧义务监督员,提供相关线索,组织开展以网吧、游艺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大排查行动。

3、7月到9月底开始大整治行动,对收集到的线索、数据进行整理归类,联合有关部门、调集有关执法人员进行大力整治。

4、强化机构队伍建设,认真落实12318举报电话的接听、登记和12345查阅受理工作,保持举报渠道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举报,要立即核实,迅速查处。

5、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合作,保持信息共享、联系渠道通畅,形成执法合力,促进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11篇

关于组织开展“黑心棉”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用“黑心棉”制成的床上用品在学校周边销售的现象,危害了人身健康,扰乱了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民愤极大。随着各大高校新生陆续入学,为确保市场消费安全,现将组织开展“黑心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安排部署,集中力量,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切实将“黑心棉”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明显成效。

二、全面开展清查,规范经营行为。各地要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对絮棉制品及床上用品经营主体的清查工作,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经营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督促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严防“黑心棉”流入市场销售。

三、突出监管重点,严查违法行为。各地要集中执法力量,迅速组织开展“黑心棉”市场排查,以学校、工地、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以销售絮棉制品及床上用品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店等为重点场所,突出重点管控范围,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提高监管效能。要依法彻查严惩销售“黑心棉”、仿冒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大要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消费维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对举报销售“黑心棉”絮棉制品及床上用品的,要迅速予以查实和处理。要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增强消费者对“黑心棉”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质检、公安、环保、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及时互通信息,发挥整体优势,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监管合力。

专项整治工作中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10月14前,各地要将“黑心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一并报送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电话:(010)88650628、88650607

电子邮件:scs88650607@163.com

附件:“黑心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第12篇

【颁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鄂工商食[2010]16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国庆中秋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国庆、中秋两节(以下简称“两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现就开展“两节”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集中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月饼、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食用油、膨化食品、冷冻食品、豆制品、糕点、饮料、酒类等节日消费量大以及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食品为重点品种,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加大对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集市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节日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节日食品市场秩序。尤其要针对中秋节食品市场消费特点,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为重点,加强对月饼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监督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月饼市场准入关。同时加强对月饼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依法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以及过度包装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月饼。

(二)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沟油”行为。将开展“地沟油”整治作为“两节”食品市场整治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食用油市场消费安全。一是捣毁“地沟油”黑窝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地沟油”要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捣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严格规范食用油经营者主体资格。对辖区所有销售食用油的经营者进行拉网式清查,建立健全食用油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和监管档案,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决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食用油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依

法监督经营者把好食用油进货关,督促经营者仔细查验供货方的证照和检验合格证明,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近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行为,确保公众饮食消费安全。对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qs标志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省工商局检测公布的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要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立案查处。

(四)集中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检查。加大对各类批发市场、超市和食用农产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市场中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快速检测频率,严厉打击市场上以次充好、销售变质伪劣食用农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责任。特别加强对生猪肉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严禁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未加盖检验检疫章的商品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自2010年9月上旬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有效防范,妥善处置“两节”市场突发问题。各地要针对节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坚持预防为主,超前防范,层层落实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及时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两节”食品市场突发问题。及时了解各种食品安全信息,掌握食品市场动态情况,综合分析利用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苗头。一旦发生突发问题,各级工商部门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及时妥善处置。两节期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通讯联络,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重大事项和突发问题,要在向当地政府及时汇报和妥善处置的同时,及时报告上一级工商部门。

(二)严格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层层强化领导监管责任制、属地监管责任制以及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督促各项监管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力、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国庆中秋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地要及时依法查处在食品检测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和食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产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追根溯源,查清销路,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震慑违法经营者。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注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沟油”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和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的危害,提高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12315的投诉举报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成效。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法履职,加强与卫生、质监、药监、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强化联合执法,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请及时将相关统计表和专项整治总结(统计表及报送要求见附件)上报省工商局食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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