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处理决定

2024-07-03

医疗差错处理决定(精选9篇)

医疗差错处理决定 第1篇

规范医疗差错(事故)的重点措施

一、防范措施

1.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执行医疗护理行为,质量监控。

2.责任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规范医疗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各种诊疗常规,操作常规。

5.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向患者本人或家属说明患者诊疗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

6.病重、病危患者应由科主任主持诊疗工作,并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有医务科负责协调工作,包括外请会诊或转院。

7.发现医疗差错或事故倾向,应及时有效地制止事态的扩展,做好善后补救工作,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医务科会同科主任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8.对医疗纠纷,先由主治医师负责接待,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科主任书面报告。如协调有难度,应逐级调查处理,程序为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务科→院务委员会。

9.院办室或医务科接待投诉、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调查、协调、处理、解释、咨询工作。

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程序

1.执行部门:医务科或院务委员会。

2.要求相关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事件发生(接报告后)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4.进行调查、核实,召集相关人员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5.指导家属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鉴定、调解、法院),参与调查工作。

6.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7.在医务人员中举一反三,展开讨论,吸取教训,强化环节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8.根据医疗事故(事件)的性质、轻重,对相关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

9.对隐瞒不报,造成后果或补救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加重处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

医疗差错处理决定 第2篇

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科室负责人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或发现医疗差错事故,又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解释。

4.医院应按市卫生局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报告。

5.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6.差错、事故发生,按其性质与情节,由科室或医务科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有向只能部门或科室报告经过的义务,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8.对经调查、核实与医疗事故有关违规行为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应按市卫生局医疗纠纷个人档案有关文件规定程序,由医务科组织讨论。如经投票表决结果记入纠纷个人档案的,与当事人见面后记入档案。

医疗差错处理决定 第3篇

1美国的“公开揭露机制”

1987年,美国肯塔基州莱新顿市的退伍军人医学中心发生了两件赔偿金额超过150万美元的医疗诉讼,高额的赔偿令该院决定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动辨识、调查可能出现的医疗过失的高风险事故以预防医疗诉讼。然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立不久,医疗团队即发现一起因用药错误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伤害事件,当时家属并未察觉该起患者安全事件,随之产生是否要主动告知的伦理问题。该委员会认为在这类案件中, 机构有责任维持照顾者的角色,于是医疗团队决定主动通知家属,诚实说明患者安全事件的发生经过,并提供适当的经济赔偿。这个决定确立了公开揭露的政策导向。自此这个医学中心改变以往防御性、 否认的态度,采取人性化的关怀面对遭遇医疗差错的患者以及那些可能导致法律诉讼的案件,主动告知医疗差错,并提供适度的赔偿给因医疗差错而受害的患者。 为了鼓励医务人员主动辨识不良事件,进行不良事件的根本原因分析,该委员会倾向于广泛认定不良事件。不仅是患者受到明显伤害的严重不良事件必须进行公开揭露,即使是患者受伤不明显的轻微事件,都属于应进行公开揭露的范围。

公开揭露机制经过十几年的推行后, 该医学中心的医患纠纷案件量在所有退伍军人医学中心中排行前四分之一,但赔偿金额却在最低的四分之一[3]。2001年, 密西根大学医疗体系开始实施公开揭露机制,其认为与其花费成本防御医疗诉讼,不如找出影响诉讼动机的真正原因并制定相应方案。该机构建立了内部不良事件通报系统,以便主动进行高风险事件的辨识,重视和患者家属的沟通,通过落实知情同意的方式,使患者家属对病情有较实际的期待。在医疗差错发生后,通过公开揭露机制,告知患者家属相关讯息, 优先满足患者的照顾需求,同时追踪分析相关事件的根本原因,给家属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与致歉,并根据相关经验与原因分析结果,建立相关监督指标以改善医疗服务。在执行公开揭露机制前,该机构在2001年有260件赔偿事件和诉讼,2009年下降至83件; 每个案件从提出索赔到解决所耗费的时间从2001年的20个月缩短到2007年的8个月以下,每年的诉讼成本从300万美元降到150万美元[4]。

由于莱新顿退伍军人医学中心的经验成功协助医疗机构减少医疗纠纷的赔偿支出,美国其他医疗机构乃至英、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纷纷采用公开揭露机制并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公开揭露机制已成为JCAHO( 美国医疗机构联合评审委员会) 的评价指标[5],要求接受评鉴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必须对患者与家属主动揭露非预期的照护结果。同时,美国已有71% 的州政府立法为医师提供保障,以克服法律对公开揭露医疗差错的障碍,如为了鼓励医师诚实面对医疗差错,政府出台的道歉法案允许医生和医疗机构道歉和表达遗憾,而他们的话语并不会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他们的证据。

2公开揭露机制对我国处理医疗差错的启示

人皆会犯错,犯错就应该面对并处理,如此才能有所学习成长。因此,当发生医疗差错使患者受到影响时,事实资讯流通部分就不应再有模糊空间,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不能忽视诚实面对患者的伦理责任,或者再三衡量利益得失后才决定是否诚实以对,而是应勇敢面对伤害发生的事实。可见,公开揭露机制有利于医患纠纷所紧绷的医患关系由对立走向和谐, 还原医师原本在伦理守则上就强调的“患者捍卫者”角色,对我国处理医疗差错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从风险管理到患者安全的理念转变

通过各种制度管理医疗差错以有效规避患者安全事件、并且从错误中学习以免重复再犯是风险管理和患者安全文化的相同做法,但二者理念上却大相径庭。 公开揭露机制也强调从错误中学习、预防再发生以降低医院损失,但其中决定公开、透明面对医疗差错,开诚布公地告知患者医疗事实的方式,则显示出对患者权利的重视及以患者安全为中心的积极思维。而当前我国医疗机构大都采取防御、 对立的态度处理医疗差错,将医疗差错视为一种风险,即提高医疗品质的目的在于预防医院在法律、财务、名誉等方面的损失[6]。尤其是医疗机构面对患者时的否认、消极态度将医疗差错看做是不可讨论的禁忌,显示出当医师面对错误时会遭遇认知、情感与文化上的障碍,难以将犯错视为人性使然。尤其是这种将患者排除在医疗差错调查过程之外的情形显示出医疗机构一系列风险管理活动并未顾及患者权利的存在。所以,我们应转变理念,以患者权利的实现为中心,通过实行公开揭露机制以达到医患之间开放且诚实的沟通,这不仅有助于医患关系和谐, 更能改善患者安全与医疗品质。

2.2倡导医疗机构公开面对医疗差错

当前,“掩盖医疗差错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它损害了公众对医生的信任,因为每一起被曝光的医疗事故都将加剧患者就医的恐惧心理。如果医务工作者能公开承认差错,而不是一味加以掩饰,患者会感到更放心。”[7]可见,传统医疗体系建立的文化不容许承认错误,医师被期待不会出错,错误则是失败的象征[8]。这种不承认错误的文化,又因医师担心法律诉讼和医疗防御组织建议医师不应透露任何资讯给患者以避免担负赔偿责任等因素而受到强化,最终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隐瞒差错,“不利于人们及时识别和纠正医疗安全系统中的薄弱环节乃至影响医学事业的发展”[9],对可能遭受医疗差错的患者而言,最苦恼的事莫过于医师不愿意透露任何讯息或道歉的做法。虽然我国并不具备保障医务人员免除法律责任的道歉法案,加之目前医疗赔偿保险制度也未臻成熟,看似缺乏公开揭露机制法制化的条件,但即便我国目前无法立即从政策层面着手,也可从改变态度做起。在了解医师也会出错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学习美国改变面对医疗出错的态度,同时建议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各项教育宣传渠道唤起医疗机构管理者的自觉,破除医师不会发错的神话,通过示范教育或模拟演练培养医务人员正确沟通的技能,开展医疗差错告知技能( 如告知时机、告知对象、告知范围和表达技巧等) 培训。

2.3医患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的创新

协商机制具有的便捷、高效等优点使其在我国医患纠纷解决中具有较高的适用率[10],但存在于医患之间如此隐晦、不公开、不平等的资讯落差使得医患纠纷的化解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应引入公开揭露机制作为创新医患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的契机,在个别医疗机构内部推行公开揭露机制成为处理患者安全事件的策略选项之一,让医方以公开、透明的态度面对医疗差错确实存在的事实,向患者道歉并提供适度的补偿,同时从中学习如何面对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经由改善、预防再发生。对患者而言,公开揭露成为院内协商途径之一,可以让患者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讯息,而不需要再耗费心力经历各种申诉、调解、诉讼渠道的折磨, 也不需要在遭受医疗伤害后再经历一次漫长的谈判过程便可得知医疗差错的真相,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总之,我们不得不承认“人都会犯错误”。只有不断发现隐患,杜绝差错,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11]。公开揭露机制的出现意味着面对患者安全事件的态度发生转变,从否认医疗差错的存在到承认医疗过程中确实有高比例的医疗差错,这种变化可以在切实增加患者安全、提升医疗品质的机会的同时,也能够修复医患双方的信任感,打破传统解纷途径中无法克服的医患对立,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摘要:医患双方开诚布公的讨论医疗差错有利于预防再犯和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在对美国公开揭露机制的发展过程进行阐释后,论证该机制对我国转变应对医疗差错的理念、倡导医疗机构公开面对医疗差错、创新医患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你所不知道的美国医疗差错 第4篇

我父亲在这个全美骨干教学医院里三天的经历实际上是很常见的。

周六下午,护士差点给他输错了液,那药本来是给另外一位病人的,在我的坚持下,护士再次检查序号才避免了这次错误。护士意识到自己弄错以后安慰我说:“没事儿,这种事情经常发生的。”

周日,神经科专科医师给我父亲安排错了核磁共振检查的类型,检查出来的结果没有派上用场,而我父亲的病仍然得不到确切的诊断,同时美国纳税人的钱也被花掉了上万美元(因为我父亲加入了医疗保险)。周一,父亲出院,但是处方又弄错了。

我是一个执业医师,那个周末的大部分时间我都陪着父亲,就算是这样,我也不能肯定地说我父亲得到了很好的医疗安全保障。好消息是——父亲的“中风”是假的,并且成功熬过了医院里的折磨,而且现在他能很好地自理自己的生活了。

我给同事们说起这件事的时候,他们很多人都不敢相信,但又觉得在意料之中。我们认为,这样的差错在常规医疗保健中已经比较常见了,但是这些差错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据美国医学研究所估计,每年美国医院里死于医疗差错的人高达10万。2011年,《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一篇文章指出,尽管我们一直说要提高医疗安全性,但我们并未真正减少对病人的间接伤害。最近的一份联邦报告估计,27%的医保病人在住院的每一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我讲这个危险的住院故事并无恶意,医疗中的这种缺憾源自医疗系统的高度复杂性。

2013年,一位心脏病发作的病人平均大约会住院五天,其中病人会在急救室、心导管室、特护病房以及常规病房之间周转,其间会有20至30名护士、十来个医师以及数不清的人照顾他。他会经历数不清的血液检查以及几十剂药物治疗。由于病人多次转手,这对有效信息流的要求就很高,而这仅仅是一位心脏病病人的情况,医院每年住院治疗的病人都会有形形色色的病因,而他们各自都有其特殊的挑战性。

复杂的医疗服务已经伴随我们多年了,我们对病人的间接伤害亦是如此。那我们为何能容忍医疗保健中如此高的差错率呢?航空业、汽车制造业和食品加工行业都有很复杂的流程,但是这些行业大部分已经找到了持续安全运转的办法。但是医院和其他行业的性质并不一样。

死于空难的人死因很明显,而死在医院的人则不同,人们会很容易归咎于病人得的病。汽车制造商如果卖的车辆安全性能不高,经济上的后果会严重,而这种情况对于不安全的医院却没什么影响。如果某个食物供应商因技术不到位而导致沙门氏菌爆发,我们会责怪他们,但是医院出差错时,我们通常无法找到责任人。在透明度、经济后果以及责任缺失的共同作用下,我们的亲人们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间接伤害的可能性很高。

那么,我们要为此做什么?首先,我们需要一个系统的办法来跟踪医院治疗过程中的间接伤害。这样做能让我们了解病人何时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受伤或死亡,并帮助临床医生和医保从业者了解他们机构里问题的严重程度。将这些项信息公开更为重要,但前提是病人和消费者有这样的要求。

其次,医院要了解提供不安全医疗将带来的财政后果。很多医院并未采取便宜、简单的医疗措施来降低间接伤害的风险,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如果医疗市场健全,病人们可以基于现实和自己的经济能力挑选医院,那些不安全的医院就会倒闭。作为医疗保健的最大支付方,联邦医保是主要力量,但是他们并未采取行动。

最后,我们需要为病人的安全负责。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必须意识到他们的职责在于为病人提供安全保障。然而,很多医院从未追究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我父亲的住院经历也许很普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事是可以接受的。医疗保健中的每位关键人物——消费者、支付方和供应商——都在改善病人安全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我们对医疗保健的容忍度已经远远超出对生活中其他问题的容忍度,是就此提出意见的时候了。

(译/王琛)

阿希什·杰哈

医疗差错处理决定 第5篇

1、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时,应立即向医务部口头报告,随后应将时间、经过、性质、处理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医务部。

2、医疗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措施,减少或消除不良后果。

3、事件发生后先由科内负责组织讨论、处理,必要时医务部可派人协助解决。

4、如形成纠纷,科内指定专门人员接待病员或家属,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洽谈不应使矛盾激化。如矛盾已经激化,应迅速通知医务部、院领导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维持正常医疗秩序。

5、如需提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的事件,由科室负责提供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确切,并附有科室的讨论意见,由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按医院规定执行。

6、相关责任人和所属科室应写出今后整改措施,送医务部备案。

7、各科室都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应组织认真讨论,做好记录,总结教训,改进工作,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8、发生纠纷后或处理完后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坚持“三个不放过”的原则,即:问题没有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接受教训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医疗差错处理决定 第6篇

1、各卫生站应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制定预防措施。

2、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应立即向卫生院及主管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的经过、性质、处理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卫生院及主管部门。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1)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措施,减少不良后果。

(2)问题发生后先由站内负责组织讨论、处理,必要时卫生院协助解决。(3)如形成纠纷,卫生站制定专门人员接待家属。

(4)如需提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卫生站负责提供材料,所提供材料必须确切,并附有科室的讨论意见,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按医院规定执行。

(5)相关负责人写出今后整改措施,送卫生字备案。各卫生站都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教训,做好记录,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卫生站应在24小时内交卫生院专人封存保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查阅。

4、卫生站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患者或其家属做解释。

5、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卫生站或个人,如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不报,事后经他人发现或举报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6、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上级医生应请家属签署尸检通知书;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医疗差错处理决定 第7篇

在日常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疗护理行为,对患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时,需根据事件造成后果及其程度、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不足、过错或不足与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影响程度等情况,判定事件性质和相关人员、科室的责任。根据本标准规定作出的判定结果,作为医疗事件的院内评价和处理的参考依据。

一、相关定义

过错(过失):指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明显人身损害:指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具体参考卫生部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列举的常见情形,未达到上述标准中所列情形不属于明显人身损害。

不良后果:指对患者造成非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不良后果,可表现为各种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遗留手术瘢痕等。

二、事件判定

下列所指医疗差错、医疗缺点行为包括医疗或护理行为。

(一)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该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

1.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患者造成了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差错。

2.一般差错:是指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未达到明显的人身损害程度的差错。

(二)医疗缺点

医疗缺点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和相关工作中,原则上无过错,但存在有不足之处,不论是否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三、责任判定

(一)对判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的事件,应根据过失或缺点行为在事件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判定该行为应负的责任程度。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事件后果完全由过失或缺点行为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100%。

2.主要责任,指事件后果主要由过失或缺点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50—99%。

3.次要责任,指事件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起次要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10—49%。

4.轻微责任,指事件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过失或缺点行为起轻微作用。过失或缺点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0—9%。

(二)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事件中的过失或缺点行为人为责任人,若责任人为多个,应根据各人在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判定各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完全由个人实施。完全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100%。

2.主要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主要由个人实施,其他人员小部分参与。主要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50—99%。

3.次要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主要由其他人员实施,个人小部分参与。次要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10—49%。

4.轻微责任人:指过失或缺点行为绝大部分由其他人员实施,个人只是很小部分参与。轻微责任人对过失或缺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0—9%。

(三)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事件责任人对事件后果应负的最终责任比例计算:行为对事件后果应负责任比例×责任人对行为应负的责任比例。

(四)事件判定不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缺点的,不论事件是否造成不良后果,行为人不负有责任。

四、判定部门和组织

医疗差错、医疗缺点事件由相应职能部门初步调查核实后,交由质控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讨论判定。难以判定或当事人、科室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在院内判定与院外专业鉴定(医疗事故或司法鉴定)或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时,若判定由职能科作出的,需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再次判定,若判定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则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再次判定。

五、附则

提高诊疗技术减少医疗差错 第8篇

1 加强责任心,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临床中, 无论接诊什么样的病人, 都要认真负责, 医护人员都要做到接班时巡视病房, 交班时巡视查房, 对病人及家属反映的情况要及时诊治, 及时处理, 否则, 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某医院的助产人员在病人家属反映孕妇有排便感, 要求检查时, 仅凭刚刚检查的信息就判断人家一时半会生不了, 不去查看, 而且还不耐烦地对家属说:再等等, 现在生不了, 不要总是喊, 生不生我们心中有数。结果等发现胎儿即将娩出, 急急忙忙往产床上抬时, 胎儿娩出后掉落地上, 造成新生儿颅内出血, 病人家属索赔10万元。

2 注重病史询问

病人主诉是第一手资料, 现病史是对主诉的进一步阐述, 通过现病史的询问, 可以使我们透过现象了解疾病的本质, 同时, 询问时要进行适度引导, 而不应采用暗示性语言, 如“你失眠吧!”、“你腹痛是隐隐痛吧”, 更不要凭主观臆断的思维模式, 而是要将病人叙述的病史进行归纳、分析, 从中理出头绪, 作出正确诊断。如1例宫外孕患者就诊时, 是以停经2月余、阴道少量出血, 要求人工流产为主诉就诊的, 当时没有下腹痛, 只有少量阴道流血, 尿妊娠试验阳性。接诊的是一位年轻医生, 在未作妇科检查的情况下即准备行人流术, 病人在上手术台前突然晕厥, 使手术暂无法进行, 此时该医生并未意识到患者是晕厥, 而是认为患者太紧张, 吓晕过去了。及至接班医生到来, 询问病史, 患者叙述了一件事:10d前骑自行车去地里干活时, 突然就从车子上摔下来了, 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等醒来后自己又骑着车子回家了, 只是认为可能是怀孕身体太差的缘故。接班医生将2次晕厥病史联系起来, 立即体格检查, 病人右下腹压痛, 叩诊有移动性浊音, 行妇科检查, 后穹窿触痛, 右侧附件区压痛, 子宫轮廓不清, 阴道后穹窿穿剌抽出不凝血5m L, 确诊宫外孕破裂腹腔内出血, 立即行手术才避免酿成严重后果。

3 注重体格检查, 完善辅助检查

体格检查及专科检查是临床诊断的第二手资料, 通过体格检查及专科检查可以查找到与患者疾病密切相关的阳性体征, 只有采集到完整、准确的第二手资料, 才能为正确诊断奠定基础。否则, 将会误诊误治, 如笔者临床遇到了很多粘膜下肌瘤患者, 因阴道淋漓出血而就诊, 很多医生只让患者作B超, 作彩超, 没有阳性发现, 其实只要一作妇科检查, 扩开阴道就可见到娩出于阴道的子宫肌瘤。

完善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可以提供平时病人自己没有症状易被忽略的疾病信息, 详细认真的辅助检查, 有时可以为我们提供确切的医疗信息。

例1 1位妊高征全身浮肿, 蛋白尿 (+++) 的患者, 没有任何自觉症状, 只在剖宫产前检查时发现“频发性室性早搏”, 由于没有预防性应用纠正心律失常的药物, 虽然术后限盐、限制液体入量并应用营养心肌药物, 术后3d, 患者仍因心房纤颤, 心力衰竭死亡。

例2 1例32岁女性, 以持续性下腹痛为主诉到某乡卫生院妇产科就诊, 当时作妇科检查下腹部弥漫性压痛, 阴道后穹窿穿刺抽出淡红色血性液, B超提示盆腔有积液, 子宫直肠陷凹有液性暗区, 血常规、心电图均提示无明显异常, 因当时放射科医生不在岗而未作腹部平透, 患者按“盆腔炎”入位妇产科并给予度冷丁止痛, 至次晨因腹痛剧烈请外科会诊, 腹部平透见腹部液平及肠襻, 确诊绞窄性肠梗阻, 立即剖腹探查, 患者体内约0.5m小肠已坏死, 不得不作了部分小肠切除。

4 履行告知义务, 救治时严格认真

在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抢救危重病人时, 病人家属有知情权, 医务人员更有告知义务, 要严格履行签字程序, 抢救时要有上级医师指导, 专人记录病程, 专人负责记录医嘱及用药, 做到忙而有绪, 急而不乱, 认准指征, 诊断明确, 用药精良, 做到有斯证用斯药, 不能一拥而上, 重复用药雷同用药, 还要注意各种生化指标的监测, 根据动态检查指标调整治疗方案及用药剂量。过去, 在没有检测胆碱脂酶活性试剂问世之前, 有些有机磷中毒患者不是死于中毒, 而是死于阿托品过量或反跳。

总之, 要成为合格的医护人员, 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 就要提高文化素养, 提高诊疗技术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 诚如一位名人所言:才不近仙者不可为医, 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 对于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医生, 唐代医家孙思邈早就教询我们要“行方、智圆、心小、胆大”, “胆欲大而心欲小, 智欲圆而行欲方。诗曰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谓小心也, 赳赳武夫公候干城谓大胆也, 不为利回不为义疚行之方也, 见机而作不俟终日智之圆也。”

参考文献

医疗差错评定标准 第9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差错,杜绝事故,更好地为病员服务,制定本医疗差错评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差错由于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正规操作所造成的检查和治疗中的错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该行为构成的情节和后果不同,分别为小差错和大差错。

第三条

凡因医疗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已定为医疗事故者,不再归入医疗差错范围。

第四条

凡本标准未指出的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应参照本标准指出的类似情况进行差错评定。

医疗差错

第五条

临床各科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查体中有重要体征遗漏,影响到疾病的诊断。

2、未经详细检查,单凭主观臆断定出的重要体征与实际体征不相符。

3、对上级医师查房的指示、医嘱不执行或执行错误。

4、接受常规会诊单48小时未去会诊或将会诊单丢失。

5、手术通知单开错床号或接错病人,已将病人推进手术室。

6、在诊疗中错开医嘱、漏开医嘱或开处方时写错床号、药名、剂量、用法等,并已执行,使病人受到较小影响者,或有潜在危险的药物如氯化钠写氯化钾,未执行,已被他人发现,医生开写处方及各种文件书写不签全名,夜间病人病情变化,值班医生未看病人即下医嘱,值班医生处理病人后未作病程记录。

7、在检查和治疗中,方法和部位发生错误,需再次检查治疗。

8、术前准备失误(如损伤皮肤等),病人被迫停止手术。

9、医生送错病理标本或其它特殊标本,影响了对病员及时诊断和治疗。

1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或利尿药物的病人未及时补钾,由此造成病人发生低钾临床表现;长期使用卡那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血象。

11、根据病情或化验检查,临床上明显低钾、低钠、低钙未能及时补充,使病情受到影响超过4小时。

12、由于不慎,给病人造成化学灼伤或电灼伤,其深度为III度,面积为3平方厘米以下。

13、开错化验单或特检单,使病人再次抽静脉血或再次曝光,增加病人痛苦。

14、腐蚀性药物灼伤口腔粘膜超过1平方厘米。

15、鼻腔、乳突腔、鼻窦腔,咽腔由于长期遗留纱布条、棉片、异物造成一定痛苦。

16、耳鼻喉科手术中伤及正常牙齿(不包括乳齿、活动齿)。

17、闭角性青光眼误用散瞳剂,造成急性发作。

18、眼部手术,伤口内遗留棉球等异物,造成化脓感染,病人造成痛苦。

19、内眼手术,误伤透明晶体,造成外伤性白内障,经治疗恢复。20、口腔科在治疗中将扩大针,车针滑脱、误吸、误吞。

21、制洞时洞壁意外穿通或牙髓治疗时髓壁、髓底意外穿通。

22、根管治疗时由于操作不当致髓针折断,影响治疗效果。

23、拔牙操作中牙钳使用不当,刺入走位组织深层。

24、末按规定做相应的术前检查,而草率手术,造成医疗纠纷:门诊手术不书写门诊病历、不写手术记录。

25、在精神病治疗中,对兴奋躁动病人进行约束时,不符合正常体位要求,造成病人软组织损伤。

26、主要体检、实验检查漏项,或丢失X线照片、心电图等检查记录,影响诊断治疗。

27、需输血病人,未按规定进行输血前谈话或完成输血同意书。第六条

临床各科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医疗大差错:

1、错开毒剧药品的床号、剂量及用法,滥用麻醉药物致使患者成瘾或不按规定停用毒剧药品,使病人发生中毒反应。

2、对有潜在性危险的药物开错医嘱、治疗单或处方已执行,明显增加病人的痛苦。

3、抢救危重病人时多用,少用、错用某种特效药物,影响抢救效果。

4、进行各种穿刺、封闭、针灸治疗时引起气胸、血肿,内脏损伤继发感染或操作做错部位。

5、由于责任心不强,未能详细询问病史和仔细体检,造成误诊,又错误地处理病人,增加了病人的痛苦。

6、针灸治疗或穴位注射时,针体折断遗留于体内。

7、手术、检查或治疗中,纱布、棉球或器械等遗留患者伤口内(不包括遗留在颅内,胸腔、腹腔和盆腔内而再次手术者)。

8、小夹板、石膏、绷带固定过紧或固定垫不适合而引起局部压迫性溃疡。

9、骨折后由于处理不当形成畸形愈合,影响患肢导致功能障碍。

10、由于工作不慎,造成病人化学性灼烧或电灼伤,其中深II度面积大于3平方厘米。

11、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自伤、伤人等医院本应预防的行为。

12、在处理急诊时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延误病人抢救时间而影响了患者治疗,增加了病人痛苦。

13、各种技术操作(包括手术)准备不妥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漏作、重作,大出血、坏死以及损伤部分组织器官,未达事故程度。

14、对危、重、急患者,首诊医师片面强调分科界限,使病人辗转于科与科之间,延误治疗,给病人增加痛苦,而未造成事故者。

15、错开治疗饮食,加剧病情者。

16、急危重病人入院后,已明确诊断,未及时进行处理,致使病情加重。如外科急性肠梗阻入院6小时,发生肠坏死;闭合性腹部创伤入院4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进行处理;重症闭合性胸外伤2小时以上才明确诊断和治疗等。

17、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细或技术不熟练致阳性手术探查的术式选择不当、术野暴露不良、操作不当或操作不当致术中大出血、副损伤,增加病人痛苦,未造成严重后果。

18、术中应该避免的大血管、神经或脏器损伤,经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

19、闭合性骨折,在复位时因注意不够、用力不当等操作失误,造成开放性骨折,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

20、使用某些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南昌未检查,如长期使用激素、庆大霉素、氯霉素,超过规定时间(5-7天)不查小便及血象,由此造成病人身体损害。

21、各种技术操作(含手术)前,未按规定进行术前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的。

第七条

麻醉科以下情节结合后果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由于放置病员时体位不当,造成病人暂时性神经损伤或轻度压伤。

2、麻醉时用错药、配错药物剂量、浓度等,致麻醉过量,经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3、麻醉穿刺过程中发生断针,拔管时发生折管,尚未给病人造成重大损害。

4、麻醉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致病员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治疗未造成后遗症者。

5、麻醉过程中,没有密切观察病情或撤离职守,病员发生坠床或其它类似意外。

6、麻醉后病人误咽填赛,咬断并吞下导管或其它异物。

7、全麻插管不当,动作粗暴,造成病人牙齿脱落、组织损伤或严重呼吸道并发症。

8、硬膜外麻醉术后忘记拔管,已将病人送回病房。

9、因手术麻醉器械或药品准备不当而延误或延长手术时间,给病人增加痛苦。

10、应送检的病理标本丢失、错送或保存不当而损坏变样。

11、全麻和危重病人手术后无麻醉科人员护送回病房或手术后未向病房护士、值班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注意事项。

12、贵重器械、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设备部分丢失损坏。

13、一般情况下,平诊手术术前未检查病人或确定麻醉方式,全麻、危重病人24小时内无术后随访,一般病人麻醉后三天内无随访。

14、手术病人未按规定完成术前麻醉谈话或谈话有重大遗漏,而造成医疗纠纷。第八条

手术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安置手术体位或接送病员不慎,误伤病员。

2、不慎烫伤病员,面积在10平方厘米之内,深度不超过I度。

3、手术器械物品准备不周全,在手术中或麻醉下等着消毒,时间超过20分钟。.4、输液外渗在皮肤下,范围超过10平方厘米。

5、输血漏至血管外皮肤下,范围超过5平方厘米。

6、用药发生错误,对病人造成影响。

第九条

手术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差错: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接病人至手术室或弄错手术间。

2、手术前后器械敷料清点不严,数目不清,影响手术进行,延长手术时间;遗留器械、敷料于体内。

3、电刀烧伤。

4、上止血带时间超过常规。

5、遗失病理标本或重要标本未及时送检。

6、吸引器接反并已使用。

7、消毒包内指示卡未达到要求或未经消毒的物品用于病人身上。

8、消毒或执行无功操作不严。

第十条

妇产科凡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产前检查发生错误,导致诊断、治疗错误。

2、未执行操作规程或未认真观察产程,延误治疗或对产儿造成一定程度损伤。

3、产前、术前对病情估计不足。术中遇有困难又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给产妇或产儿造成一定损伤。

4、观察病情不及时,发生诊疗失误致子宫破裂。

5、胎盘残留或羊膜残留超过5平方厘米。

6、子宫刮破。

7、会阴三度撕裂。

8、缝合会阴裂伤时缝针穿透直肠或缝合后无其它原因伤口又裂开。

9、新生儿登记,写错姓名、性别或出生时间。

10、新生儿生理缺陷漏记入记录单。

11、新生儿出院时错抱给家属。

12、执行无菌操作不严格,造成新生儿交叉感染或医源性感染。

第十一条

针灸骨伤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开错医嘱或错误地选择治疗种类(包括治疗部位、方法、剂量,配伍禁忌及其它条件等),已经实施。

2、阅错医嘱,将治疗各类、方法以、部位、剂量、药物、电极或其它物理因子用错,给病人带来痛苦或不良反应。

3、在治疗中发生烫伤,面积直径在1厘米以上。

4、针灸治疗中漏针、断针、遗忘拔针被病人带走,针刺不当致神经轻度损伤以及使用针尖有倒勾的针具造成病员痛苦。

5、水针治疗而引起局部感染或化脓尚未功能障碍或不良后果。

6、错治、漏治病员,或未按规定完成治疗次数。

7、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检修不当,仪器(部件)损坏。

第十二条

临床各科接待危急重症病人,对病情交行、解释不清,处理不及时,引起纠纷,结合情节和后果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医技科室差错

第十三条

药剂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差错:

1、配制制剂、剂量、规格有错误,贴错标签,液体制剂澄明度明显不合格。

2、注射制剂标签批号错误,或未经检验发出使用。

3、油膏、散剂不细腻或混合不均匀,发出后病人无法使用或使用后有轻微影响。

4、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霉坏变质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发给病员。

5、因管理不当,药品霉坏,过期失效。

6、上列差错应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

7、药品分析报告错误或试剂配错,影响质量分析。

8、中西药房配错药、配漏药,称量误差大于规定或发错药,已用于病人。

9、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内装药品不数量不对,瓶签贴错,已发给病人。

10、凡注有“急”字的危重病人用药,未立即配制发出。

11、未经查对医生处方权或所开药物即将药物发给病人。

12、对住院整盒、瓶包装的西药或大额处方(金额在500元以上)未严格把关,已将药物发出。

13、其它相当上列情形者。

第十四条

中西药房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差错:

1、因配方错误,可能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经及时发现,仅少量服用,造成严重影响。

2、将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配发给病员。

3、错配毒、限、剧药品处方。

4、保管毒、限、剧药品出现药品数量差错,达一剂致死量以上。

5、上列错误经过检查、检验但未查出者,负同等责任。

6、贵重药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损失,或物账有较大不符。

7、限、剧、毒、麻醉药品处方权、审签权或药品用量未核对和把关即将药品发出,造成不良后果。

8、重要器材、贵重仪器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

9、毒、麻、剧、限药品、易燃易爆药品、贵重药品丢失。

10、由于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生霉、变质,损失达500-1000元者。

第十五条

检验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差错:

1、拒收化验单、拒做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

2、遗失静脉血液标本,错抽或漏抽静脉血液标本以及损坏标本,需病员重新采取复查。

3、因检查报告错误需要病人重新抽血复查。

4、未执行操作规程,影响按时发报告或错送、丢失报告单。

5、发出内容填写不清楚或未签名的检验报告单。

6、检验结果登记不清或错登、漏登,有关资料无法查询。第十六条

检验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差错:

1、拒收急诊化验单、拒做急诊化验或无故延长时间,影响诊断及治疗。

2、遗失或损坏不易采集的患者标本,如各种穿刺标本或需用药后采集的标本,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

3、对检验标本错作或漏作检验,发出错误报告或丢失报告,经临床发现纠正需要重新采集标本复查,延误临床诊断及治疗。

4、血型查错,发出错误的血型报告。

5、配制试剂不当,造成成批的检验结果差错。

6、任意删减或漏检医生所开化验项目。

7、未按规定校正仪器或仪器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一般损坏或影响报告质量者。

8、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影响临床诊断及治疗。

第十七务

超声波诊断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脏器大小测定误差超过1.5厘米以上。

2、体腔内大量积液或大的包块未发现。

3、发现中线波移位,但左右侧记录错误。

4、非特殊情形中,妊娠三月以上胎儿死活未予正确提示。

5、晚期妊娠先露部位定位错误。

6、大量腹水与巨大囊肿未能正确鉴别。

7、私自为他人做胎儿性别鉴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第十八条

放射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小差错:

1、因工作疏忽照错病人、照错位置;X光片插错片袋或丢失需患者再次曝光。

2、透视与临床情况不符,经重复透视证实原透视错误。

3、未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造成显影药液和胶片报废。

4、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码错、部位错)已发至病房,未及时纠正,给病人治疗带来一定影响。

5、错发或漏发检查预约通知单,延误病人诊断和治疗。

6、某些特殊检查因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造成不良后果或有潜在性危险。

7、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病变,经再次拍片或超声波诊断或手术证实为误诊或漏诊。

8、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器一般性损坏而能修复者。

9、部位照错或将投照、部位应包括在内的主要部分照漏。

10、人为原因延误特殊造影时间或操作失误致特检失败。第十九条

放射科凡在下列情形之一为大差错:

1、写错报告(包括左右错、号码错、部位错)给病人造成较大的痛苦,有的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检查部位(如脑等)或临床不易鉴别的部位,潜在危险性大的。

2、某些特殊检查核对不严、用错药或未做过敏试验,给病人增加痛苦,但未构成事故者。

3、由于漏电、机器部件脱落导致病人电伤、外伤,造成不良后果,尚未构成事故者。

4、危重病人投照部位错照或漏照。

5、急、危、重病人,人为原因发报告延误,造成病人较大痛苦或引起医疗纠纷。第二十条

心电图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导联线绑错而发报告时未发现。

2、将心电图存根贴错,影响心电图前后对照。

3、在书写报告单时,写错姓名、科别或者将报告单送错科室影响及时诊断。

4、检查时弄错病人。

5、将心电图报告错发给病人。

6、写心电图报告时漏报或错报主要项目一项以上。

第二十一条

骨髓、血细胞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致病人痛苦程度或所具有潜在危险性程度分别定为小差错或大差错:

1、编错标本号或写错标本留档号,影响按时发报告。

2、发错报告单或写错报告单。

3、穿刺弄错病人或搞错部位以及其它责任原因导致必须再次穿刺。

4、因操作不当引起病人严重并发症如气胸、感染等。

5、因工作过失所致的原则性误诊。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防范预案和报告制度。

一、医院成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医德医风管理部门、临床各科负责人共同组成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公示本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鉴定、处理工作。

二、建立院内报告制度,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要立即向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报告,副组长或组长启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医务科向市卫生局作书面报告。

三、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 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

四、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科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必要时封存相关的病历资料和物品,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作基础准备。

五、必要时医务科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家属通报、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可能会对患者造成的影响等,并告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

六、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健全、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重大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处理领导小组在做好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恶性事件的要立即通知保卫科,必要时经请求分管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重大医疗过失和为鉴定处理领导小组要在处理结束后召集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控制办法

职责

1、质控办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监督、执行和改进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2、当事人负责及时向科主任、负责人报告争议情况。

3、科主任向医务科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影响。

4、医务科负责接待、调查、调解、处理医患双方发生的争议,并提供相关咨询。

5、医务科负责组织对争议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意见并向主管院长报告。

6、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争议进行鉴定。

规范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医疗争议时,当事人应力争妥善解决,如有困难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必要时直接报告医院总值班,由总值班安排相关部门处理。负责接待者就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尊重事实。

2、科室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使争议在科内得到及时解决,8小时内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总值班。

3、科室出现较大医疗争议或可能酿成更大争议,科内不能自行解决时,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质控办,夜间及节假日报告值班院长,并参与协调和处理的全过程。(2)对危重疑难病员及时组织本科最强的技术力量进行抢救治疗,必要时请医务科组织全院大会诊或院外会诊。

(3)及时完成各种医疗记录和抢救记录,保管好原始病历。

(4)妥善保留一切原始资料及物证,如药品、针管、器械、残存液体、血液标本。(5)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主管医生(值班医生)负责人、科主任必须及时告知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尸检解剖的必要性,同时履行尸检知情同意书签字手续,填写尸检知情同意书;如拒绝尸检,必须详细记录在病历上并要求近亲属或代理人签字。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告知义务。

(6)家属对医疗行为有疑议,执行《条例》第十条,应双方在声复印原始病历,之后封存复印件,上交医务科保存。

4、患者或家属直接到医务增投诉反映意见,医务科应做好登记并进行认真核实,以文字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或科室接待处理。

5、科室解决不了或直接需医务科解决的,由医务科调研后与科室协商拿出办法,院领导同意后,答复患者或家属,患者或家属仍不满意时告知法定解决争议的途经和程序。

6、对医务科多次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争议,由医务科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作出结论。

7、需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医院安排业务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同往。

8、因医疗争议接到法院传讯时,由医院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庭。

9、确定为医疗事故,由科主任负责组织病区或全科人员进行讨论,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全院讨论,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负责部门制定《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医务科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医疗事故相关材料由医务处保存。

10、医疗争议涉及医疗赔款,执行我院《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办法》对医疗纠纷处理中经济赔款的承担规定。

11、经医学鉴定为医疗事故,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赔偿分级负担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12、医务科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质控办为本程序主管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二、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人,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的意见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当事科室处理不合适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三、医院成立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供: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安排,参与纠纷处理。五、一般医疗纠纷应在半月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

六、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

七、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列支。

八、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

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程序的,科室首席主任停发管理津贴1-3个月。

3、造成医院严重损失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下岗等处理。

九、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给予当事人待岗、缓聘或低聘的处置。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由质控办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质控办负责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事故鉴定;门诊部负责协调质控办处理门诊病人的医疗事故鉴定;护理部负责协助质控办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鉴定。

二、质控办接到市医学会的通知后应反馈给当事科室及首席负责人。

三、质控办在处理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质控办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质控办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质控办的安排,参与答复、协调市医学会或者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

四、为解决医疗事故鉴定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从当事科室医疗安全风险基金中支出,医疗风险不够的从科室收入中列支。

五、医疗事故鉴定对当事人的处理:

1、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除承担院级医疗投诉或医疗纠纷的责任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医疗事故争议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除承担医疗投诉或医疗纠纷的责任外,还要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文件的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预警方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预警内容

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发现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诊疗、护理、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或医疗工作中存在某些缺陷,以及某些医疗的特定情况,有可能演变为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发出医疗事故争议预警。科室必须高度重视,组织(一级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全科人员对医疗隐患进行分析,制定方案,专人负责,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力争化解医疗纠纷隐患。

二、医疗事故争议预警级别

医疗事故预警级别表示演变成医疗事故争议的可能性大小和严重程度分:

1、三级预警: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事故争议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2、二级预警: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事故争议有可能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

3、一级预警:医疗纠纷的隐患严重,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事故争议,及时科室全力解释协调问题仍将难以解决,隐患所涉及的医疗缺陷明显,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三、医疗事故争议预警实施方案

1、三级预警:医护人员妇现预警情况,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应马上了解情况,在科内通报以引起每位员工的重视。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以化解医疗事故争议隐患,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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