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职能概述

2024-05-28

检委会职能概述(精选7篇)

检委会职能概述 第1篇

组委会职能

临时组委会(简称内部组委会)是经总部和北京颐和银发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成立。

主要职能是 :

(一)负责(经贸合作论坛)筹办组织工作;

(二)研究决定(经贸合作论坛)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安排部署各阶段筹备工作;

(四)监督考核各项筹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五)对组委会内设工作部门的人事进行任免和管理;

(六)协调与各主办方、协办方的关系,按期向主办方提交筹备工作进展报告;

(七)定期向总部汇报和向协办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组委会 主席:王一东、外方(留德米拉 首代)

执行主席:

副 主 席:

组织架构

1.办公室

2.外联部

3.媒体发布服务部

4.信息技术部

5.人力资源部

6.财务部

7.监察审计部

8.组织活动部

9.服务部

10.外援部

组委会各工作部门根据筹备工作进展需要成立。组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置及职能根据筹备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变更。

办公室

办公室是组委会的综合协调部门。

人员名单:

(周迎迎、陈路、张芷瑞、刘栋)

负责内部的行政管理;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与总部、主办方、协办方、使馆、协调联络工作;负责档案归类管理;撰写、编印各种工作文档、报告和大 1

事记。

外联部

外联部负责外事及各国企业与各国政府部门联通工作。

人员名单:

(周迎迎、陈路、田宇鹏、刘栋、)

主要职责为有:负责与各国家(地区)政府的联络工作;负责出访和外事接待、礼宾和接洽服务工作;

媒体服务部

媒体服务部负责拍摄及平面媒体服务的部门。

人员名单:

(刘栋、陈路、张芷瑞)

主要职责为:负责撰写新闻文字、图片新闻媒体服务及各分新闻的运行;负责媒体人员的资格认证。

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部是主办方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和电信技术服务工作的部门。人员名单:

(范春浩、周定、张凯、)

主要职责为:负责信息系统(电脑系统和现场处理等)、管理信息、信息基础设施及互联网技术平台等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

人员名单:

(张芷瑞、李眸、)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委会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组委会工作人员的招录(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工作;负责(经贸合作论坛)外援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等。财务部

财务部是组委会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

人员名单:

(周迎迎、陈路、张芷瑞、邵凌浩、)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编制组委会总体预算及各财务收支预、决算,控制监督预算的执行,分析预算执行的完成情况,审核业务合同涉及的财务预算条款并监督落实;负责会计核算、资金结算;审核临时用汇等。

监察审计部

监察审计部是组委会监察审计工作的部门。

人员名单:

(塔亚、陈路、刘栋、)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组委会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规定和组委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和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组委会资金、物资等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活动部

活动部是组委会负责开幕、闭幕等仪式等会议安排的部门。

人员名单:

(刘栋、陈路、外方、主办方、协办方、使馆工作人员等、)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运动会服务部

运动会服务部是组委会负责交通、住宿、餐饮、制证等服务的部门。人员名单 :

(其他工作人员)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经贸合作论坛)期间的组织方案,提供与会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服务;负责各项目企业代表和媒体工作人员的住宿和餐饮工作;各类会议的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制证的运作和(经贸合作论坛)各类参会人员的证件制作、发放。

外援部

外援部主要负责(经贸合作论坛)项目的规划与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郝真《俄》、谷晓宁《俄》、杨菲《俄》、张秀茗《俄》、薛亚丽《英》、杨世颖《英》、包括:招募、培训、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组织以外援者为对象的培训工作。

检委会职能概述 第2篇

主席团:

1.负责主持楼委会的全盘工作,并在学校及辅导员的指导下,积极与学校各部门联系,参与学院有关事务的管理,维护学生利益。

2.研究决定楼委会建设改革发展及管理工作的指导和重大问题,讨论涉及学生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3.及时将学校及楼委会的各种活动发放到相关部门,并策划及指导活动的开展。

4.负责楼委会内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联系。

5.按时做出楼委会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定期督促检查各个部门工作开展状况。

6.定期做好楼委会工作总结,并且做好近期的工作计划,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汇报。

主席:

1、主席对楼委会全面负责,主持楼委会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定期辅导员汇报工作。

2、定期主持召开楼委会干部例会,研究布置工作,监督个职能部门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检查、总结。负责组织安排楼委会重大活动和主要工作。

3、深入到同学中去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4、协调楼委会各部门关系,促进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副书记:

积极协助辅导员及主席做好具体的日常工作,主席不在时,可代表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组织部:

1、负责管理和发展校楼委会成员。

2、负责组织制定楼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考核各部门执行情况;

3、负责统计并掌握楼委会的基本数据资料;

4、负责做好楼委会的奖惩工作,及时对表现好的成员进行奖励、表彰;依据《楼委会章程》及学校有关规定对违纪成员进行教育或处理;

5、对学校及学院方面下达的活动任务进行策划,组织同学们积极参与。

6、协助其它活动的主办部门开展相关策划组织工作;策划和组织具有楼委会特色的传统活动及创新活动;负责检查和督促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考核楼委会校内开展工作情况,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宣传部:

1、交流有关部门的工作经验,宣传组织内先进典型,2、积极组织指导楼委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在活动中树立先典型,创造良好的、催人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办公室:

1、做好主席议事团和主席议事团常委会会议记录,并传达其决定;

2、准确传达楼委会主席议事团会议,主席团常委会及校领导和辅导员的指示。

3、负责楼委会日常公文的起草处理工作,以楼委会名义发布通知,公告;

4、负责楼委会各项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完成楼委会各类综合统计工作;

5、负责组织安排楼委会各类会议,确定议程;

6、根据楼委会决定及主席团指示,负责组织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及楼委会的重大活动;

7、负责楼委会办公室的管理,财务及固定资产的管理。

8、做好楼委会办公室值班工作。

9、协助各部门进行工作,特别是多部门联合活动。综合部:

1、不定期进行寝室卫生检查,督促同学们养成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生活习惯,为同学们营造一个健康、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2、组织开展适合学生需求的各项活动,关心和帮助学生生活、工作和学习

3、做好各栋楼的基础工作,配合监督部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新疆工程学院

公寓中心

检委会职能概述 第3篇

关键词:中央立法;村委会职能;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4-0095-05

对于被动进入现代化的中国农村而言,法治目标的实现将更多依赖建构性努力。这一过程中,立法无疑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价值。[1]辩证地看,如同其他实践一样,法律也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于根本失效,但它却绝不是荒唐的玩笑。[2]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必须具备某些固定的品质:态度恒定、前后一致、切合实际、语义明确等。如果立法者对事物性质的判断不能保持恒定;对某些关系的确认前后矛盾;对权利、义务以及职责的设置脱离实际或者条文的措辞容易引人误解,那么法律就不可能达到规范实践的预期,立法者甚至可能造就一个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的世界。在农村法制建设中,中央立法中的村委会职能规定是规范村委会日常行为的重要依据,理论上,更应该具备以上法的品质,但事实不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际,我们将法律文本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但有意将问题的对策留给诸位方家,以推动正在进行的《村组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活动。

一、由职能规定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

目前,研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文本制度中村委会虽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实践运作中,村委会是“准行政机构”或者“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然而,在我们看来,村委会性质的矛盾不仅存在于文本制度与现实运作之间,也存在于不同的文本制度里。

例如,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的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可以认为,村委会是“办理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自治组织。在各类立法中,村委会这方面的性质主要通过诸如:调解村民纠纷、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并维护村庄内各种公益设施、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体现。另一方面,《村组法》尽管也规定了村委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但同时规定村委会应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据此,村委会是“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自治组织。为了具体列明村委会应该如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不同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多种需要村委会协助的事宜:例如,协助搞好治安工作、协助教育、帮助和监督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协助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实施义务教育以及防治血吸虫工作、协助开展有关艾滋病的宣传和防治工作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对于这句话,一般的理解应该是,其他法律应该在《宪法》业已界定的村委会的性质以及职能的范围内,对村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进行界定。而且,《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仅能够就两者的关系立法,不应涉及村委会的职能设定。如果这种理解具有合理性,那么,《村组法》关于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规定就有违宪之嫌。因为,如前所述,《宪法》并没有赋予《村组法》增加村委会的职能的权力。这进而引发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村委会能否依据《宪法》以上的规定,提出认为《村组法》中关于“应该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条文违宪的诉求,籍以不履行协助行政的职能,并推翻其他立法中关于村委会协助政府工作以及直接实施行政性职能的种种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认定《村组法》中关于村委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是违宪的规定就不无理由——尽管这样的认定在当前环境中不可能发生,也不宜发生。

然而,再从另一些立法的职能规定上看,村委会的性质与上述两种描述又有所不同,类似于能够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这些职能主要体现《民法通则》16和17条关于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规定中。依照法律条文,村委会具有依法审查监护人资格、在存在争议的多个当事人之间指定监护人、以及担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职能。在这些场合,村委会所作出的行为事实上具备了与民政部门完全相同的权力,是典型的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不同立法中的职能规定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是不一致的,最终使村委会的性质莫衷一是。

二、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

按照《村组法》规定,乡镇政府指导村委实施村民自治,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行政工作。但通观中央立法,村委会需要协助开展工作的部门远远超出乡、镇政府的范畴。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一规定中,所谓“有关部门”就不一定是指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实践中,基于职务之需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教育、挽救工作的部门可能包括教育单位、监狱行政部门、弱势群体保护组织以及慈善机构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在上述规定中,协助和指导关系也可能存在于村委会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关系中,并不特定是乡、镇政府所设的文物保护办公室与村委会之间。

还例如,《义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这里“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就有明显的超出乡、镇人民政府的范围,蕴含各级政府在内。又如,《血吸虫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条规定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囊括了一切层级的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此外,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的通知中第1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努力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村委会有化解和协助化解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职能,其协助对象也是极具广泛性的“各地区、各部门”。

村委会协助对象在立法中泛化,反映不同部门对这一组织的无限需求,这与村委会有限的资源及能力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也产生严重的冲突。

三、某些职能设置没有考虑村委会适格性问题

村委会只有具备履行某种职能的资格及能力时,才能胜任于这种职能,由此,法律在规定村委会职能时就产生适格性问题。所谓不适格是指考虑其能力、权限以及性质等因素,由村委会执行某项工作不合理的情形。由中央立法所规定的村委会职能中,我们认为不适格的情形包括:

(一)《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

在民事制度中,监护是对得不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以管理和保护其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3]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上可知,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得不到亲权和近亲属监护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作为监护人,但须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包括住所地村委会在内的上述主体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完善的。

首先,在“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最终能否如愿获得监护权,还须取决于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是否同意的规定欠缺严谨。因为,从法律条文的内容看,立法者的意图可能是:在以上特殊民事主体得不到近亲属或者亲权监护,并且基于其固有缺陷,没有足够能力去考察那些自愿承担监护工作者的实际能力的前提下,为使其生活获得最佳维护,立法赋予另一个主体对申请者的某些主要方面,诸如财产状况、人品素质等因素进行必要评价与估量以作出最优选择。就出发点而言,应该说这种立法意图是可取的,尤其是当申请者和被监护人同属一个村委会时,村委会申请人以及被监护人的情况都较为熟悉,村委会的介入和评价将十分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但问题在于,假设被监护人和申请人不在同一村委会,那么,有权对申请者进行以上考察的村委会,究竟应是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委会较为适合,还是申请者所在的村委会更加可靠?毫无疑问,后者必然较之于前者更了解申请人的具体状况,尤其是人品素质方面的问题,因此,法律将这种审查权赋予前者就显得不适格。在我们看来,更严谨的做法应该是,区分不同情形,对于被监护人和申请人分处异地的监护申请,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根据申请者住所地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考察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而不是由其直接对异地申请人行使考察权。同时,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如有异议,以上立法没有赋予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这就等于使申请人失去了依法获得申诉及救济的途径,换句话说,村委会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态度成为终极有效的决定。我们认为,立法赋予村委会的权力显然过大。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提出监护要求时,村委会的工作就是在申请人之间作出选择。此时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方面:其一,村委会作为民间自治组织,是否有作出这种甑别性选择的技能?这是村委会的能力问题。其二,村委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作出决定?这是判断标准依据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在立法中不能明确,那么,村委会在实施这一职能时就不能避免争议,其实施效果也不能保证公允。

其次,在监护人就监护产生争议时,由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如前所述,村委会可能不具有考察和判定特定民事主体有或没有监护能力以及监护能力强弱的技能,这样一来,即使村委会对争议的审查或者对监护人的指定没有遭到当事人异议,也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不得当。

另一方面,在监护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监护人的工作主要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等[3],所以,主流观点认为监护权对监护人而言是“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如果有关当事人对监护权的争议是相互推诿,《民法通则》将监护义务的设定权赋予村委会,即是允许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民事主体设定一项沉重或甚是历时较长的义务,这种规定对于非自愿承受监护义务当事人是不合理的。再者,如果争议的多方当事人不在同一村委会管辖的范围内,村委会就有可能作出有利于本村村民的指定,或者直接将监护义务科以另一村村民,从而造成不公平。而且,理论上被指定的另一村的村民亦可能不服从,甚至联合其所在村的村委会进行抵制,因为,依《村组法》规定,各村村委会都有维护本村村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义务,这种局面必然使得监护关系混乱不堪,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

(二)《继承法》23条的规定

继承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转移死者遗留财产的法律现象。[4]在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后,继承人尽快展开继承活动是促进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产生、变更、消灭的重要手段,因此,通知有继承权的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在继承中显得非常必要。依据《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由上可见,在所有继承人都不知道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通知义务时,(在农村)由村委会履行通知义务。

过往农村人口流动量不大,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等不知情的其死亡事实的情况甚少,要求村委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也并不多见。所以,即使有这样的法定职能,村委会也不一定就因此而增加工作量或在实施中陷入困局。但是,应该看到,近年以来,由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逐年增多,留守农村者自然或意外死亡的消息不能及时被家人、亲戚了解的事实经常发生;同时,外出务工者也可能在不为其住所地村委会以及亲属知悉的情况下自然或以外死亡。在这些情形下,村委会原本不经常发生的职能就可能频繁地出现,以上规定的不适当之处也逐渐体现:

首先,从《继承法》23条的内容来看,法律共规定两个主体对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负有通知义务,一是知情的继承人;另一是村委会,但对两者的要求不同。继承人所承担的通知义务以知情为基础,不知情的可以免于履行。知情然而客观上存在不能通知情形的,也可以免于履行。然而对于村委会,法律规定,假如出现继承人不知情或者通知不能的情况下,不管村委会是否也存在通知不能的情形都有义务通知。言则,在立法者的意念中,村委会的通知职能是必须的,不以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为基础,也不考虑客观上是否有可能。这样,规定本身显得过于绝对,对村委会尤其过分苛刻。

事实上,村委会有可能基于以下两种情况而对被继承人的死亡不知情。例如,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委会不一定依照自然村设立,一个村委会可能管理几个不同的自然村。对于某些偏僻自然村中,村民死亡的事实,村委会及其成员不一定能够及时知道。另外一些偌大村,村委会管理范围过大,同样的情形也可能出现。又例如,民事主体可能在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方死亡,村委会对这些事实也不一定能够了解。由此可见,客观上,村委会履行通知义务也是以知情为前提的。当然,村委会即使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能出现一些客观情况而导致通知不能或者延迟。例如交通、通讯等等因素的阻隔。

此外,如果说,在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客观存在后,法律为村委会设置以上职能的初衷是为了及时开展继承活动,以尽快“结束以被继承人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话,那么,为了能够很好地实现以上目标,同样是对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究竟谁负有及时通知村委会的义务?

其次,除了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之外,在履行通知义务时,村委会还以知道遗属执行人及确切的继承人究竟是谁及他们的联系方式为基础。在遗属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是由被继承人依据其意志决定,遗嘱的内容就只有相对有限的人才知道,或者甚至除被继承人之外没有其他人知道。按照现行立法的规定,村委会显然不具备了解被继承人遗属的权力,进而不可能知悉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遗属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因此,法律要求村委会履行以上职能是没有根据的。

(三)其他规定中的不适格问题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8条关于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的规定,也出现村委会职能不适格情况。该条指出,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在我们看来,假如现有法律没有关于村委会必须保证外出务工者行使权利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外出务工者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可能必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报告其工作地点以及变动情况或者联系方式的话,那么,要求村委会履行上述职能就是不切实际的。类似的规定还表现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该条例第2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具有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的权力。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的评定应该建立在对农田地力信息大量收集的基础之上,由此而涉及的地力测量与探测、评价工作,也是村委会能力所不及。

四、因文字表达问题而产生的内容歧义

确定性是法律具有的另一必备要素之一。作为人们不断重复的行为规则,应该语义明确,易于理解,如果法律没有确定性则其难于被重复适用,从而也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以此为标准,我们发现,规定村委会职能的法律条文,由于确定性不足,在操作上经常引起争议。典型的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那么,究竟应该由乡、镇政府还是村委会为乡村医生提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村委会为乡村医生提供工作和学习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程度以及标准如何界定?如果这些问题在立法上不明确,村委会的这一职能就不可能摆脱不确定状态。

在立法中,还有一些法律条文由于文字表达不精确,容易产生歧义。例如,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我们看来,以上条文的内容之一便是:用人单位不得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在农村,村委会对违反规定,同意用人单位招用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应该予以批评。但是行文中“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表述,似乎暗示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有被用人单位“合法招用”的情形,而且这种情形是为法律允许的,村委会对于可能存在的“合法招用”亦无需批评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这显然和立法者的初衷矛盾,因为该法第2条同时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这一原则性规定来看,就不存在合法以及非法使用童工问题。

参考文献:

[1] 钱颖坤.当代中国立法的社会背景分析[M]//周旺生.立法研究.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2] 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0.

[3] 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0.

行政人事部职能概述 第4篇

1.1行政: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行政事务,积极贯彻行政管理方针、政策,为实现上传下达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提供支持和后勤保障。

1.2人事:根据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体系,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提升和合理配置,确保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2行政人事部组织架构

总经理

行政人事部经理经理 人事主管 行政主管 前台文员 行政专员 保安 人事专员 网管专员 综合员

3行政人事部职能分解

3.1行政职能分解 职能分项职能细化

1)、行政事务管理协调总经理和各部门的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协助

相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

2)、会议管理

(1)安排每月、每周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各种会议并确保按时召开

(2)负责企业各类会议安排、通知、记录和会后总结工作

3)、企业文化

(1)建立公司企业文化;

(2)创办宣传栏、内部刊物等宣传公司企业文化;(3)组织拓展训练、运动会等企业活动;(4)对外企业形象宣传

4)、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1)负责汇总各部门所需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申请,组织人员购买,做好费用控制

(2)组织对企业行政性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并定期盘点(3)负责安排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5)、公关接待管理

(1)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有关管理机构、协会、商会及其他有关企业的联系

(2)负责重大突发公关危机的调查和处理

(3)负责比较重要的对外接待和公关事务组织、安排和实施(4)妥善安排外来人员的来访和接待工作

6)、后勤保障管理(1)负责企业行政车辆的调度,协调各部门车辆的使用

(2)安排好企业行政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司机的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维护企业的办公环境,开展绿化和保洁工作(4)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逻(5)负责企业食堂管理

(6)负责企业用水、用电及电话费用的结算

(7)负责企业文化的推进工作及大小型活动的组织与主持

7)、文书档案管理

(1)制定企业文件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制度制定文件编码,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文件、档案进行建档、保管(2)负责企业所需文本印刷

(3)负责企业重要文稿的草拟、审核,包括月、季、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等

(4)及时处理重要文电信函的审阅、传递、下发领导签字确认的文件

(5)负责企业各类证照(不含产品注册证、CCC证书)申请、保管和年检工作

(6)负责公司内部公文及通知的发放

8)、网络管理

(1)负责编制计算机、信息采编和网络管理等相关制度,报上级主管审核后执行;

(2)负责计算机、服务器等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验收和更新工作;

(3)负责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统一调配,保证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4)监控公司网站、程控电话、视屏监控、局域网等系统的运行,并及时排除运营隐患;

(5)维护、修复各个系统,排除故障,确保网络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负责网站的策划、数据上传及更新任务;

(7)开展网络和设施安全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防止外部攻击和内部信息泄露,并对网络重要数据进行备份,防止出现安全事故;(8)负责组织各类办公操作系统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3.2人事职能分解 职能分项职能细化

1)、制度建设与管理

1、编制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的日常行为规范并监督实施

2、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及时对人力资源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2)、人力资源规划

1、结合企业发展战略,综合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力资源的供需状况,编制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方案

2、将所拟定的人力资源计划提交总经理审核,并根据其修改意见,对人力资源计划进行修改与完善

3、根据部门人员需求情况,提出内部人员调配方案(包括人员内部调入和调出),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实施,促进人员的优化配置;

3)、招聘管理

1、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各部门对员工的需求状况,编制员工需求计划

2、选择适当的招聘途径进行人员招聘

3、人员面试组织工作

4、做好被录用员工的入职手续办理工作

4)、培训管理

1、编制企业培训计划,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2、组织培训、培训效果评估、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

5)、绩效考核

1、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标准,编制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

2、负责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进行统计、整理与分析工作

3、负责员工的考核、评优、评先的组织工作

4、接受、处理有关员工绩效考核的投诉

5、做好相应的职位说明书,并根据公司职位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保证职位说明书与实际相符;

6)、薪酬与福利

1、组织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

2、按规定做好日常工资计划、核算、发放及统计分析工作

3、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办理员工的各项保险及福利事宜

7)、人事服务

1、执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办理员工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调动、离职、解聘及劳动关系维护等日常的人事管理事宜;

2、组织员工的职称与技术等级评定;

3、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及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

8)、劳动关系管理协调企业内部员工工作,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4岗位职责

4.1前台文员

4.1.1负责办公用品的登记、发放、维护等工作;

4.1.2负责对企业各种文书和档案进行编码、登记,并根据要求进行归档;

4.1.3负责企业内外各种往来文件(信息)的核对、下发和传达; 4.1.4负责电话、邮件、信函、报刊、杂志等的接受转发工作; 4.1.5负责办公文件的打印、复印、传真工作,按规定进行登记,真、复印设备的清洁、保养;

4.1.6负责访客、来宾的登记、接待和引见工作; 4.1.7前台及接待室的保洁工作;

4.1.8组织对企业行政性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并定期盘点;4.1.9负责安排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4.1.10负责维护企业的办公环境,开展绿化和保洁工作;4.1.11负责伙食管理;4.1.12负责对企业文件、档案进行受控、建档、保管、下发等;4.1.13及时处理重要文电信函的审阅、传递、下发领导签字确认的文件;

4.1.14行政外出人员登记; 4.1.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2行政人事专员

4.2.1协助上级制定行政、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落实;4.2.2协助各部门的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 4.2.3负责企业各类会议的安排、记录和会后总结工作;

4.2.4汇总各部门所需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申请,组织人员购买,做好费用控制;

4.2.5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局),与行业有关管理机构、协会、商会及其他有关企业的联系;

4.2.6负责比较重要的对外接待和公关事务组织、安排和实施; 4.2.7负责企业行政车辆的调度,协调各部门车辆的使用;

4.2.8安排好企业行政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司机的日常管理工作;4.2.9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逻; 4.2.10负责企业各类证照管理,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年检工作; 4.2.11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各部门对员工的需求状况,编制员工需求计划;

4.2.12选择适当的招聘途径进行人员招聘、人员面试组织工作、做好被录用员工的入职手续办理工作;

4.2.13编制企业培训计划,报领导审批后执行,组织培训、培训效果评估、培训档案建立及管理;

4.2.14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标准,编制考核办法及实施方案,接受、处理员工绩效考核的投诉;

4.2.15负责员工的考核、评优、评先的组织工作;

4.2.16组织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日常工资计划、核算、发放及统计分析工作;

4.2.17协调企业内部员工工作,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4.2.18执行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办理员工的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调动、离职、解聘及劳动关系维护等日常的人事管理事宜; 4.2.19组织员工的职称与技术等级评定;

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能概述 第5篇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门

店运行督导检查两项职能。人力资源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公司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人的管理来实现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是公司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作用是围绕企业的经营管理展开的,它需要完成以下管理职能:

1.通过制定人力资源计划、招聘和选择的三个程序,使公司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获得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求的员工。具体实现视需要进行的管理者招聘、每年两次的员工批量招聘和开新店所需的统一招聘职能。

2.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培训体系,使各岗位管理者和员工得到有效性培养与训练,促成全员胜任岗位职责;对经营店的员工培训工作进行指导与评估。3.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帮助员工个人、团队和整个企业更有成效。其具体工作包括管理者绩效管理和员工工作表现评价;员工工作表现评价需要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由经营店管理者执行。

4.通过为员工提供合适且公平的报酬,使员工为满足组织目标所作的贡献得到认可,它具体包括工资、福利、非经济酬劳三部分。

以上四大职能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招聘、录用、任命、培训、认证、调配、工资报酬、劳动保险、处理劳动争议等项管理活动。

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能(精选) 第6篇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县关于工业园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园区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制定工业园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

3、负责园区的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引导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向园区集中。

4、协调园区内供排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

5、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等核准工作。

6、协助投资商办理项目所需的各项手续。

7、负责园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的初审工作。

8、按照规定处理好园区内各企业的涉外事务:协调、沟通园区内各企业之间,企业同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及时调处园区内各企业间、园区内企业同园区外各方面的矛 c吾和纠纷。

9、负责园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检委会职能概述 第7篇

关键词:国营农场管理;村委会;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F3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0)02-0030-04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战略决策,全面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村委会作为我国特有的直接面向农村和农民的基层管理机构,在维护农村社区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国营农场是国家进行投资生产建设经营的农业组织,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员工具有国家干部或工人身份,比传统农村社区村民独立性要强。[2]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为国有农场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场管理方面的作用,又能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寻求符合产业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各个方面的职能定位,对于促进国营农场管理体制下的农村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于2008年4-5月在辽宁省盘锦市L村进行。L村位于双台子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现有人口2 025人,其中拥有责任田(土地)的纯农业劳动者870人,人均年收入在6 000元左右。L村隶属于建于1962年的辽宁省盘锦市某国营农场,2002年以来,该农场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和谐农场的目标,初步建立起现代农业生产体系,成为辽宁省国营农场改革的一个成功典范。L村凭借区位优势和国营农场管理的背景,在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社区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针对该村基层管理机构——村委会的调查研究可以作为一个案例,力求从中发掘国营农场管理背景下村委会职能定位以及未来的发展展望,为其他具有类似管理体制的农村社区发展提供借鉴。调查主要采用面对面填答问卷与半结构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填答问卷150份,实际有效问卷为145份,有效率为96.7%。半结构访谈39人,其中村干部3人,村民36人。

二、国营农场管理体制下村委会基本情况

(一)职位设置情况

国营农场管理的背景决定了L村村委会职位设置比较特殊,既带有普通农村社区村委会职位设置特点,例如村内事务管理主要以村委会一级为主,涉及计划生育、法律、政策、邻里纠纷、社会整治、修建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等方面,同时还具有明显的国营农场管理的性质,例如村干部均属于事业编制,有固定工资,岗位“双肩挑”,如村支书兼任村委会主任及国营农场厂长、村委会副主任兼任村长和国营农场副厂长等。这种方式与某些普通农村社区情况一致,也比较符合农村实际,既可节省资金,减轻农民负担,又可提高工作效率[3],但存在缺陷就是民主监督能力较差。在调查中也发现,L村村委会成员也和全国大多数农村社区的发展趋势一样,成员呈现年轻化趋势,强调成员中的性别比例等。

(二)村干部产生途径

国营农场管理体制决定了村干部出现上级委派的可能性比较大。调查了解到,L村每3年选举一次,但特殊情况也会一年就进行改选。村委会主任和妇代会主任由村内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程序是村干部持候选人名单逐家挨户进行投票,但候选人多数还是国营农场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其他职位人员也多由委派产生,大大降低了选举环节中民主决议的成分。当然这种情况在普通的农村社区也出现,但由于国营农场管理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相互交叉,为了更多地强化国营农场的管理,所以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而已。

三、国营农场管理体制下村委会职能分析

(一)经济职能

村委会在粮食生产技术及其推广方面都起到了指导和服务作用。L村位于辽宁省滨海区,地理位置优越,十分适合水稻种植。全村水稻田面积约5 000多亩,80%的村户以水稻种植为主要生活来源。1996年以后,由于单纯种植水稻的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村委会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利用L村的资源优势,带动村民发展稻田养蟹,并初步形成规模,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L村村委会积极推动国家粮食补贴和农机具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实施,鼓励有能力的村民购买大型机械化工具,并将有关政策及时落实,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在蔬菜大棚种植方面,L村因其盐碱地特殊土质,种植出的柿子、甜瓜等蔬菜品质好口味独特,深受消费者喜爱,周边城市的小商贩都慕名来大量收购。但调查中发现,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和销售渠道,很多时候会有销售不及时导致果蔬腐烂的现象。大多数农户希望村委会针对这种现象采取措施以改变现有温室大棚分布零散、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并为农户提供大棚生产相关的技术和管理培训,提供统一的销售渠道,把L村的蔬菜生产做大做强,形成乡镇支柱企业。村委会在招商引资方面成效显著。

由于L村临近国家4A级旅游景区——红海滩,凭借其旅游资源优势发展起来的“农家乐”为该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农家乐是L村为发展支持红海滩旅游业发展而创办的,从最初的十几户村民独立经营已发展到现在成立统一管理的“农家乐”协会。在整个过程中,村委会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作过程中的指导与宣传等。

(二)农场管理职能

在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国营农场的特殊性质,L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都由乡政府统一规划,属于村财乡管,没有独立的财务支出权。而实际操作中,村委会需要每年将基础建设计划报乡政府,获得批准后在乡镇财政的支持下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同时负有实际的维护维修的职责,所以说,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方向和力度依旧掌握在村委会的手中。在土地管理方面,采取两种方式,对于国营农场的职工,实行退休收回土地的政策;对于普通的农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政策进行管理,例如地补、粮补等政策的落实。由于国营农场的性质,L村社会保障做得比较好。例如1979年前迁入的农户都有退休保障金,对于特困农户,每月都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村里统一给符合条件的农户缴纳养老和农村医疗保险。但由于L村存在具有农工与农民的两种身份的村民,许多社保政策都只针对农场工人,而忽略了纯农业劳动者,导致这些人无处参保。

(三)精神文化职能

政策宣传与教育培训是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式。L村村委会对国家政策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广播宣传、宣传栏书写或张贴宣传海报,印发材料等等。但最为有效的是通过村民小组长逐户的进行宣传。L村村民多为农场工人,收入稳定,文化水平较高,村民的社会觉悟和社会参与意识较高,十分重视孩子的教育方面,但成年农民对自身的教育培训意识就相对薄弱一些。大多数村民愿意依靠自己经验而不是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丰富农民的生活,L村村委会设置了信息服务站,由村委会委派专人进行资料的收集、宣传以及技术培训工作。每逢节假日,村委会还会组织大篷车、秧歌队等艺术娱乐形式,村里不但为农民提供活动场所,还提供乐器和服装。村干部还会不定期地组织村与村之间的运动会或其他技能竞赛,充分调动村民的学习、竞争和参与的积极性。由于L村国营农场的特殊背景,村民对村委会的依赖性并不强,很多事情都是农户自己独立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减缓了干群矛盾。 

四、国营农场管理体制下村委会职能定位的展望

国营农场管理体制下的村委会要针对国营农场的特殊性,除了在村委会构建上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择优上岗、公开竞争、能进能出的干部任免制度,择优选拔能力强、作风正的成员以外,更要在经济建设、农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定位准确,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国营农场的优势和示范带头作用,为深化国营农场的进一步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一)农场经济建设中的带头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营农场体制下的村委会要凭借其在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人才和资源方面的总体优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尤其要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利用资源优势,集中力量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示范园区。有特色的农场更是要通过资源重组,建立比较完整的米业、水产养殖业和旅游业等主导产业,带动国营农场经济建设的稳步发展。同时,村委会要及时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扶持农场各类专业协会,扶持农场各类非公有经济实体的兴起和壮大,并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村委会还要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有关方面的技术信息,做好联结农场职工与外界大市场的有效中介,真正发挥村委会经济建设中带头人的职能。

(二)农场管理中的协调者

历史上,国营农场曾实行政企合一,大部分农场出现乡、场双重身份,地方政府在进行农场管理时,将农场视为乡镇,建立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而在收缴税费时,又将农场视为企业,出现了亦政亦企、非政非企的管理模式[4],给农场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村委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协调农场和农村的双重角色,既要保障农工权益,又要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地方政府和农场职工沟通的桥梁,村委会要及时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反映农场职工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困难,使其能得到快速有效地解决。在农场职工的社会保障机制改革方面,要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农场职工离岗后的生活问题,提高农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在土地管理方面,要坚决执行国有农场土地不得随意侵占的政策,若确有要将使用权转让的农场土地,要加强资金流转管理,保障农场职工的利益。

(三)农场文明新风的引导者

作为国家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模式的主要载体,国营农场的发展离不开文明新风的渗透,因此,村委会应该广泛开辟广播、电视、橱窗、展览室、永久性标语等多种媒体宣传教育阵地,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繁荣农场思想文化,用积极向上的文娱活动代替各类愚昧甚至不健康的娱乐方式。同时村委会还要创新形式,引导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易于接受、教育效果明显的场规民约,树立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的良好道德风尚,宣传道德楷模,使国营农场真正沐浴在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之中。

参考文献:

[1] 叶敬忠,汪淳玉.村委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J].中国农村经济,2008(12):69-76.

[2] 林马增,韩颖.新时期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农场经济管理,2008(1):19-20.

[3] 徐桂玲,衣国栋,鲁世金.对村委会直选的思考[J].中国民政,2005(1):36-37.

[4] 王庆联,李世平.关于辽宁国有农产改革的思考[J].中国农垦经济,2004(11):21-24. 

Study on Functional Position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Under the 

Management System of State Farms

ZHANG Wen1,2,BAI Bi-zheng2,ZHANG Guang-sheng1*

(1.Postdoctoral Station of A&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161; 

2.Rur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Agronomy College,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161,China)

Abstract:With L Village of Panjin City in Liaoni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the functional position and relevant aspects of villagers’ committee under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state farms were studied by survey research methods.The results showed that,under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state farms,the posts of villagers’ committee were special and the possibility of village leaders being appointed by a higher level authority was relatively large.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under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state farms could play a leading role o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farm management,and spiritual and cultural activities, but there were some operational problems.So the villagers’ committees should have a clearer position in keeping pace with the advance of the times, and truly become a leader in economic construction,a coordinator in farm management and a guide in farm civilization.The measures of guaranteeing its various functions to give full play were also specifically pointed out.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检委会职能概述】相关文章:

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能概述06-05

保安部职能概述范文06-13

市场部部门职能概述10-15

行政部部门职能概述11-14

居委会与村委会的异同05-21

村委会监委会工作总结12-30

委会06-15

伙委会职责05-12

团委职能05-06

职能现状05-08

上一篇:游罗蒙环球乐园作文下一篇: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策划设计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