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2024-05-25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精选6篇)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第1篇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洪波同志就委托 现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问题

接受本网站记者采访

近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出台该办法的必要性、法律依据等问题,本网站记者采访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陈洪波同志。

记者:请问陈主任,制定委托现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暂行办法有什么必要性呢?

陈洪波: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

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的一环就是搞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我省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都分布在乡镇(街道),尤其是小煤矿、小采石厂、小化工厂、小鞭炮厂、小建筑队等高危行业企业基本上都在乡镇。这些企业既是乡镇重要的经济支柱,又是生产事故多发区。《安全生产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没有明确要求。而县(市)安全监管人员平均不足8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乡镇(街道)成为安全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少数乡镇成为安全监管的空白地带。因此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行政执法势在必行。但在怎样进行委托执法方面,各地做法差异较大。一些地方进行了成功探索,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规范、随意委托的情形。从效果上看,凡是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规范委托行政执法的地方,其安全监管工作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生产事故明显下降。

今年初,省政府开展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就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1月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对委托乡镇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出了

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执法程序,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全省的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借鉴福建省的经验和做法,联合制定下发了此《办法》。

记者: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陈洪波:《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专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

法律责任”。以上三个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们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记者:是不是现有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都可以接受委托呢?

陈洪波:《办法》对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具有2名以上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办案条件,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方可实施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二是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三是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当场处罚的案件,2日内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需立案处理的案件,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四是应当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上的指导、监督。五是执法人员须定期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

记者:委托机关对委托执法需要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

陈洪波:《办法》规定了委托机关的职责,明确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受委托组织,委托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其委托执法活动。委托机关应定期组织安排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不遵守执法纪律、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吊销其执法资格证。受委托组织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实施执法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办法》出台对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陈洪波:可以预期,《办法》的出台,将产生许多积极影响。一是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抓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前沿阵地。《办法》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限,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就近就地、快速出击的优势,适时排除高危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全省目前乡镇(街道)现

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已有一批安全生产监察员,将他们统一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监察体系,经常性地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为安全生产监管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有利于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防范,强化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而有利于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构建“安全湖北、和谐湖北”创造良好的环境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第2篇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土地从无偿无限期粗放使用,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的全面推行,实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近年来,坚持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重点,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注重土地资源和资产并注重管理,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备案制度等,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日趋成熟。因此,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太仓位于江苏省东南部,长江口南岸。东濒长江,与崇明岛隔江相望,南临上海宝山区、嘉定区,西连昆山市,北接常熟市。总面积为822.9平方公里,水域面积285.9平方公里,其中长江水域面积173.9平方公里,陆地面积为537平方公里。内陆土地面积为64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3.66万公顷。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落户的工业企业越来越多,土地需求量随之加大,为尽快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市国土资源部门立足内涵挖潜,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转变粗放用地观念,进行宏观调控,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转变了以往粗放的用地方式,建立节约集约的用地新机制。规范操作,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近年来,我市制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的配套性文件,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2.1 强化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

按照依法依规、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把土地供应闸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进一步提高效率,积极搞好服务。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项专门的规划开展建设活动,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调控。凡国家规定的禁止类项目,一律禁止供地。严格实施调整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土地市场作为社会的基本资源和财富的配置场所,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加强管理。规范和有序的土地市场有利于政府对土地资源和社会资源以及经济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别是我市耕地逐步减少,耕地后备资源又相对缺乏,因此,只有规范土地供应渠道,有效保证全市的建设用地需求和农业生产安全,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有较为充足的土地资源。

2.2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体制

节约集约用地,要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认真落实土地管理经济调控政策。全面落实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等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继续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同时,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施全国统一制订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我市正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中,建设用地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建立资源节约体系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要实现在集约用地的同时,保障建设用地的需求,就有必要建立由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土地资产的有效调配和集中统一管理,使国家、企业、投资者共同受益。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2.3 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土地国情国策国法意识,增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采取措施管好用好宝贵稀缺的土地资源。基层主要领导首先要认清当前的宏观和微观形势,转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和正确的用地观念。充分利用地球日、土地日和法制宣传月等契机,以板报、横幅、现场咨询和座谈会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不断出台的涉地新政策。积极借助区内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新闻和专版的形式,加强宣传。明确政策、落实责任,加大土地执法检查力度

摸清用地家底,有效盘活区内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确保新增建设用地科学合理使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和实地核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落实问责制。要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对违反土地规划、突破年度计划的违法行为要加强督办,严肃查处。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促使节约集约用地,努力做到规划控制要有深度、企业投资要有强度、配套用地要有限度。要深化改革,用经济手段推动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监管,用法律手段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要加强考核,用完善的机制评价干部,推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认清形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来,我市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资源、特别是有限的耕地被大量占用,可开发的土地储备资源越来越少,所以面临着耕地保护和发展需求的双重压力。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道路,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路子。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近几年来,我市GDP一直保持两位数增长,高速经济增长的背后也付出了用地过度的代价。耕地要保护,建设要用地,这是一对矛盾。我市目前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不迅速转变观念,不改变粗放用地的落后理念,不着眼于存量挖潜,我市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就得不到保障,特别是经济难以持续稳定发展,“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的目标也更难顺利实现。国家继续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将收紧“地根”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

为此,我们国土部门积极研究新的土地政策,主动争取上级在用地计划上的支持,同时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争取上级安排部分折抵计划指标。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用地审批严格把关,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改善用地结构。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遇和挑战并存

我市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一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节约土地与浪费土地并存,集约利用与粗放利用并存,供地紧张与土地闲置并存。这说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尚有待加强,乱占滥用土地的根本原因并未完全消除,少数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不尽合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我市积极通过改革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集体土地集约利用和土地效益的提高。市国土部门将积极贯彻上级指示精神,鼓励各镇(区)开展有关工作,努力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高到一个新层次。

总而言之,管好用好有限的国土资源,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任重而道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建设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资源的节约利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第3篇

2013年该院管理扣押涉案款入库159.77018万元、随案移送涉案物入库5件, 管理扣押涉案款出库6万元、随案移送涉案物出库5件。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监管方式:根据该院制定的涉案款物监管制度规定, 由院纪检组牵头, 会同案管中心、业务部门和行装部门, 采取自查和专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涉案款物进行监管。

管理方面:经检查, 该院业务部门 (主要是自侦部门) 所办理的案件有扣押款的, 全部交给行装科, 由行装科经办纳入银行专户管理, 并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核算;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涉案赃、证物的保管工作, 并会同纪检组对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扣押环节:扣押款物均与案件有关, 且手续完备, 有扣押文书、扣押清单、领导签批等。没有发现与案件无关的扣押款物。

保管环节:保管人与办案人分离, 行装科、案管中心建立台账。

处理环节:涉案款物做到了该返还的返还, 该移送的移送, 该上缴的上缴, 依法处理到位。

三、发现的问题

在监管中, 发现有的案件在起诉环节由于和法院没有协调好, 应当随案移送的扣押物没有移送, 导致判决生效后应当返还的扣押物没有及时返还给当事人;在保管环节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比如扣押的赃物没有专用保管场所, 对特殊物品没有配备必要的存储设备。

四、整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该院已采取措施, 规范管理, 并建立对扣押款物各环节的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一) 完善法律规定

首先, 为消除检法两家在对移送扣押、冻结款物问题上的分歧, 应该从立法的角度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其次, 从案件判决来说, 法院也应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定, 使检法两家在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上达到必要的衔接和配套。再次, 从国家赔偿等方面入手, 进一步拓宽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上的司法救济途径, 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 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督

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在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时要严格把握以下几点:一要履行备案手续。业务部门要将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涉案款物制作完备的法律文书, 并在三日内报送至本院案管中心等相关部门。法律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处理扣押物品清单》等。二要严格审查。具体审查:是否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而予以扣押、冻结;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扣押、冻结的手续不符合规定, 程序不规范的。以保障扣押、冻结款物的正确性。

(三) 加强管理保护措施

为保障扣押、冻结款物不丢失、不损毁, 应当设立专门的赃物管理室, 专人保管;保管人员有变化时, 本院案管中心要和行装等相关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后才可办理交接;定期对专门保管场地进行检查, 尤其是贵重物品的保管, 是否有火险、潮湿等隐患, 是否安装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扣押物品出入库情况, 以免业务部门虽然将扣押手续进行了备案, 但实际上物品没有入库或出库, 防止物品被挪作他用。

(四) 注重纪律约束

一是教育干警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在办案中,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其最终目的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返还扣押款物, 亦是对单位或个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体现。二要严格管理。不仅要用办案纪律来约束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 当办案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形时, 必须要追究责任;对有关办案人员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举报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受理、初核、调查、处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纪处置扣押、冻结款物的现象。

(五) 加强横向与纵向监督

一是建立本院纪检组、案管中心、行装科、业务部门的协作制约制度。纪检组坚持对涉案款物的定期检查及现场监督;案管部门通过网上办案系统与办案部门随时沟通, 提醒办案部门及时处理涉案款物;业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 行装科、案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才可办理出库。二是坚持上级院督察制度。实践中, 由于碍于情面, 本院监督可能落不到实处, 造成不敢监督或监督只是走走过场, 达不到监督的真实效用。上级检察院应当经常亲临下级院开展监督检查, 若经检查后发现有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现象的, 要及时责令扣押冻结款的下级检察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并启动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

此外, 规范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使用应发挥执法办案场所的有效作用, 这对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当前,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 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使用率不高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要成立专门机构, 强化管理, 建立完善执法处理案件场所规范使用的长效机制。

摘要:按照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的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涉案款物监管工作,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龙子湖区检察院认真履行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对扣押财物的保管职责, 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现结合该院2013年监督管理涉案款物的扣押、保管、处理情况, 将主要经验和做法作一总结, 供兄弟院借鉴。

关键词:财务监管,执法

参考文献

[1]宋春红.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有关问题探析[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03) .

[2]殷英华, 栗慧勇.浅谈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J].公安研究, 2011 (08) .

[3]崔卓兰, 杜一平.行政权滥用的预测与防范[J].法学杂志, 2012 (01) .

[4]韩元涛, 魏猛.社会环境的变化对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影响[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 (04) .

[5]张景华.加快全面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应解决好的几个问题[J].公安学刊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 2010 (04) .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第4篇

一、六个务必、六个到位

根据近期全国、全省大力整治煤矿安全生产,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精神,永春县认真分析了当前全县煤矿形势和存在问题,全面部署,加大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维护煤炭生产秩序。

县委书记陈庆宗主持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举头组织学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精神,专题研究了永春县煤矿安全生产和乡镇煤矿整顿治理工作,成立了永春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会议提出把乡镇煤矿整顿治理作为县委 “夯实基层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求整顿治理工作做到“六个务必、六个到位”:即务必要高度警醒,认识到位;务必要落实政策,整改到位;务必要健全机制,责任到位;务必要加强宣传,培训到位;务必要抓好当前,措施到位;务必要严格执法,监管到位。

永春县陈泽荣县长做了具体部署:从8月25日起,全县乡镇煤矿所有生产矿井全部实行停产整顿,县财政首期拨出200万元补助矿井改造,要求矿井对照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逐一整改;同时彻底关闭无证矿井,严厉打击非法矿井开采行为;同时组织举办矿长培训班,提高安全意识。

二、以许可证申办条件为标准,逐项抓整改落实

针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该县对12家管理型的煤矿企业和54个生产矿井,利用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逐项进行分析,逐项制定方案,逐项抓紧整改,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

1、逐步理顺矿井管理体制。以分清等级、兼并矿井、淘汰落后、提高效益为原则,出台措施鼓励兼并矿井,将矿井分成三等,尽量减少矿井业主数量,扶大扶强效益安全双高效的矿井,提高中等矿井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淘汰减少效益安全低下的矿井。

2、增强矿井技术力量。每个矿井选派1名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到龙岩煤炭学院培训半年,这些人员学成归来将作为各矿井技术人员参与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将增强各矿井的技术力量。同时出台奖励措施鼓励矿井聘请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国有煤矿工人,以加强乡镇煤矿的技术管理力量。

3、改造矿井通风系统。主要做好井下漏风地点的密闭、风井风门的设置与管理、进风井风量和风流的调节、主要通风机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切实做好井下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管理,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4、县财政拨款补助改造矿井提升绞车系统。改造大部分提升矿井的绞车道,使提升弯度、坡度均符合要求;购置符合要求的保险装置、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的矿用提升绞车、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新建或改造上、下部车场以及其他有关提升系统等配套措施。

5、改善矿井巷道断面。各矿井加大投入资金对矿井主要巷道进行拓高、拓宽改造,使矿井主要巷道净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并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6、完善矿用设备。督促矿井逐步更换符合要求的矿用设备,对矿用设备购置,县财政拨出部分资金予补助,预计更换设备投入500万元。

7、改善防尘供水系统。全县在矿区合适地点建设容量为200m3集中供水水池25处,各矿井再从布设管道从水池引水至井下用水点。

8、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组织供电部门改造完成后矿井向井上、井下供电变电器达到100%分开,并要求矿井所装备的小型发电机作为主要通风机的备用电源,解决矿井双回路供电问题,县财政予以补助。

9、建设样板矿井。在矿区选择资源条件较好、矿井负责人素质较高、矿井基础较好的矿井,给予重点扶持和整改,为其他矿井整改提供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

1、明确打击重点。将属于无证非法开采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矿井,列为打击重点,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闭取缔。为把整顿关闭工作落到实处,该县采取送达通知、停止供电、封存收缴剩余火工产品,以及拆除设备、摧毁井筒、填平场地、水泥硬化井口等有力措施,制止违法违规生产活动。

2、增加执法力量。该县招聘6名大学生选送到煤炭院校进修,充实县煤行办技术骨干力量。为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矿井打击力度,做好“五整顿、四关闭”工作,在原有矿山巡查队的基础上,公开招聘30名退伍军人组建永春县矿区巡查队,分成三个中队,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专门负责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仅8月份执法中,共就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30份,拆除无证非法矿井工棚18座,拆除生产器械30件,实现了停产整顿的煤矿真正停止采煤,无证矿井一律关闭。

3、开展联合执法。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安监、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县安监部门对发现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停暗开的矿井,采取有力的监察执法措施,依法予以处罚。从8月25日停产整顿以来,已依法对2个不按规定停产整顿的矿井予以处罚。

四、抓培训、抓投入、抓日常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县安办通过有线电视播放安全生产宣传警示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发放煤矿知识扑克1000副、《安全生产法》壁挂50套,县煤行办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警示录》8000份,组织乡镇、部门和企业征订《安全与健康》等报刊杂志,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宣传,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2、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县安办组织278人参加煤矿矿长安全资格、175人参加煤矿矿长资格证、180人参加煤矿矿井长资格培训。

3、拓宽渠道,加大安全生产设施投入。该县建立煤炭安全生产基金,补助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煤矿安全补欠工程和灾害防治等。投入400多万元,硬化矿区主干公路水泥路面,建设岩刀坑片区自来水工程;投入700多万元进行矿区电网改造,提高矿区供电的可靠性,杜绝了向无证非法开采矿井供电或转供电。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和要求各煤矿业主增加投入,乡镇煤矿按规定每吨煤提取6元安全专项资金,投入安全生产。

4、建立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至2005年8月,已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40多万元,由县煤行办集中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事故的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和医疗事故救助等。

5、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完善了《永春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了《永春县小煤矿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导煤矿行业的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能力。

6、做好事故查处和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五、加强监管,健全制度建设

该县不断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

1、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县建立了县政府-煤行办-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六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生产单位,落实到作业班组,落实到作业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2、建立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吕刚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林强分管煤炭生产工作,并联系挂钩天湖山矿区所在地、煤炭产量占70%以上的重点产煤乡镇下洋镇等。县直主管职能部门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分别挂钩联系下洋、坑仔口等乡镇,作为牵头单位,便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落实日常监管制度。为加强日常监管,实行派驻整顿关闭工作监督员制度,由县煤行办向11个有限责任公司派驻监督员,督促指导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县安委会向永春煤矿派驻监督员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文书类型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 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 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 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第十六条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 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 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 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 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 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 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 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 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 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第6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知》紧密联系我省工作实际,对推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作出了5个方面20项规定。

第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标准建设。一是加快推动《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章规修订工作。二是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三是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是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三是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格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探索事故案例警示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第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一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二是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对查出的问题,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三是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同步协调发展。四是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五是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失信记录、“黑名单”、诚信信息公布等制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实现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信用信息共享和结果应用。六是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推动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七是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八是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一是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二是制订实施行政执法计划。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三是强化严格规范执法。规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细化分解每个环节的办理、审核、审批、监督责任。

上一篇:席慕容经典散文语录下一篇:开学典礼讲话:新学年 新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