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22

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精选6篇)

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1篇

车辆自行车停放管理制度

为了整顿学校师生停放车辆自行车秩序,保持校容、校貌的整洁美观,对于骑车到校师生停放车辆自行车特作如下规定:

1、全校师生车辆自行车到校必须按学校指定的车棚位置停放,不准到处乱停乱放。

3、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同志的车辆自行车一律停放在学校大门教师车棚和外来人员停车棚,不准在校内骑车。

4、凡在学校停车的师生,停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

5、违反上述规定的师生,学校车辆自行车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不准在校内停车。

6、严重违反以上规定者由教导处处理,学校不负责师生车辆自行车损坏及遗失的赔偿。

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2篇

为了加强学生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学生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现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暂行):

一、学校不承担学生车辆保管的责任;

二、学校在教学区、宿舍区楼宇周边统一划定自行车停放区域;

三、寄宿生车辆有序停放在宿舍区统一划定区域;

四、自行车整齐的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必须落锁,以防失盗;车篓内不存放任何个人用品;严禁在停、取自行车时不顾他人利益推倒或踩坏其他自行车;

五、课间休息和活动课期间,学生不能随意到停放自行车棚内活动,更不允许个别学生损坏他人的自行车,一旦发现,学校将对违纪者严肃处理;

六、校内不准骑车;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七、禁止自行车乱停,严禁将自行车锁在栏竿等上面,对违反规定乱停和乱锁的自行车学校可采取加锁、清理整顿等办法加强管理:

1、车辆乱停每车次扣班分1分;

2、车辆乱锁每车次扣班分2分;

3、校内骑车每车次扣班分2分;

以上车辆另予以暂扣他处,凭购车票据或家长或班主任批条到政教处领取。4月21日---25日(第十周)暂----移车锁车扣车不扣分,凭购车票据或家长或班主任批条政教处领取;

本 暂行规定自4月28日(第十一周)正式实行。

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3篇

劳务派遣指的是派遣机构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 派遣劳动者去第三方用工单位, 可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进行具体劳动, 同时受到用工单位的相关指挥和监督, 促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互结合的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和传统的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来说, 劳务派遣关系已经逐渐成为三方劳动关系。而这三方劳动关系会引发很多问题, 例如被派遣人员的不同诉求及雇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另外劳务派遣能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应, 促使更多的用工单位更愿意雇佣劳务派遣人员, 也产生更多的劳务派遣纠纷。

一、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高校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

1.制约了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比例不能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高校不断改革人事制度, 并广泛实行聘用制度, 此外编制名额是有限的, 更多高校倾向于以劳务派遣方式降低用人成本。所以, 规定着重控制了高校劳务派遣人员的总量和结构, 以更好的控制其规模。否则, 规定在过了两年的过渡期之后, 很有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比如高校图书馆只能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在临时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 不能将他们安排在主要业务岗位。

2.不落实同工同酬, 引发法律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人员同工同酬的权利, 可是并没有在实践中切实执行。高校为了降低成本, 以当地劳动部门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待劳务派遣人员, 致使劳务派遣人员普遍待遇较低。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 以此为依据, 高校也要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奖金、补贴、津贴等, 否则必将面临法律惩罚。

3.增加了高校的人事用工成本。高校在执行规定之后会大幅度增加人事用工成本, 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规定中明确提出的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并且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福利、培训以及教育。其次, 高校还需以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为依据, 制定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用工方案, 并且将这一方案在当地劳务部门备案。假如, 高校不能在两年内没有将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比例调整至低于10%, 或者实现同工同酬, 高校将会面临法律惩罚和支出更大成本, 这些是增加的隐性成本。

二、高校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对策

1.科学设立岗位, 依法雇佣临时工。在规定的指导下, 劳务派遣用工受到数量和范围的限制, 所以高校要依据此规定对岗位进行科学设置, 合理聘用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 尽量降低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 积极提高合同工比例;避免在重要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如果重要岗位缺少人员, 就正式招聘合同工。

2.健全规章制度, 有效规避法律风险。高校在对劳动合同进行认真审查之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避免高校出现违法行为。规定中要求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 经过民主协商以及公示, 成为劳动纠纷的解决依据。因此高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标准和制度进行仔细梳理, 以此为基础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探索和尝试新的用工模式。高校用工普遍是全日制的, 积极尝试用工模式, 并对内部人员结构进行优化, 例如非全日制用工, 实现精简人员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这些模式可以在后勤部门尝试。由于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类似于社会整体服务。所以高校可以外包一些后勤服务项目, 这样高校只要监督和管理这些组织, 不需要具体管理后勤部门。

三、结语

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4篇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点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第(五)点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与此不同的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点中规定“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条第(四)点中还明确了在基金预算科目下的“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支出”中分别增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科目,反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从中可以看出,这两个文件就在“打架”,《暂行规定》将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批准权留在了财政部门,而《通知》则明确了残疾人保障金的支出必须通过预算安排,不是任由哪个部门说了算。到底以哪个文件为准呢?笔者认为,《通知》优先于《暂行规定》,《通知》是《暂行规定》的上位法规,理由:《暂行规定》仅是针对残疾人保障金而设立的规定,《通知》则是对众多政府性基金的约束,且从发文和实施时间来看,后者明显新于前者。由此可见,残疾人保障金的具体使用不应由财政部门批准,而是要纳入预算,即遵照《预算法》的精神,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调整包括如何使用都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监督,《暂行规定》明显与《预算法》相悖。

二、《暂行规定》允许残疾人保障金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现状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是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关于社保资金能不能弥补经办机构经费开支,无论是社会保险资金还是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行法规都明确说“不”。在此,笔者想问:为什么同为社保资金,作为社会福利资金之一的残疾人保障金就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缺乏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刚性约束?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这一规定是早期社保资金管理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在社保资金管理日益完善成熟的今天,该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暂行规定》赋予财政部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方面的批准权以及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客观上不利于该资金的安全管理

首先《暂行规定》缺乏约束性条款,如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那么到底多少才叫适当?既没有比例又没有金额标准,《暂行规定》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残疾人保障金可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那么其他开支到底指的是什么开支,具体内容无从得知。

其次,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只需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这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挤占的现象。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某些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就利用上述两个规定大做文章,将本机构的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运行开支根据“需要”进行“变通”和“包装”,打着“适当补助服务机构经费开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的旗号只需再加上财政部门的批准说明就可以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堂而皇之的“合法”挤占,同时客观上也给了财政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而审计机关面对这一违规现象往往是无能为力,根源就在于《暂行规定》的缺陷被违规行为利用,充当了保护伞,做了挡箭牌。

综上所述,为了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管理,《暂行规定》亟待修订和完善,结合前述笔者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明确和细化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为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同时参照其他社保资金管理的做法,坚决禁止列支经办机构的一切行政运行费用。

二是必须遵照《预算法》的要求,取消财政部门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方面批准权,将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置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残疾人保障金的收支结果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三是加大对违规挤占、列支工作经费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不仅对有关单位,还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让残疾人保障金成为任何违规行为都不敢觊觎的“高压线”。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暂行规定 第5篇

来源: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1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按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有关事项(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登记上牌点、工作时间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单、《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查验表/退办单》(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示范文本在政务网上发布,并向市民提供《申请表》网上下载服务。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前款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第七条 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无复印件除外)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事项录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数据库。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条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未纳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或者其他车辆来历证明标明的时间为准),车辆所有人应当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三年的登记证、行驶证和黄底黑字号牌,逾期未办理的,不予以登记。

《暂行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未纳入《目录》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检测合格后,核发长期有效登记证、行驶证和白底黑字号牌。

《暂行办法》实施后购买的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在《申请表》退办栏内注明理由后交还申请人:

(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不真实或无效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四)车辆未纳入《目录》的;

(五)申领牌证的车辆所有人年龄不满16周岁的;

(六)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车辆属于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每辆车20元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必须安装在车辆尾部指定位置,并确保号牌无遮挡、无弯折、易识别。第十四条 对有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由登记上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和相关材料,备案后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十五条 已登记上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架或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因车辆质量问题更换车辆的;

(三)车辆所有人变更的;

(四)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住所的;

(五)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车辆登记证、行驶证;

(三)属于变更车架或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车架或整车的来历凭证。

第十七条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申请,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在《申请表》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变更流程内签注变更信息,收回原登记证和行驶证,当日重新核发同类登记证和行驶证。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号因磨损、锈蚀或事故等原因至使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复印件、登记证、行驶证并交验车辆。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当日在系统变更流程内签注变更备案事项。

第十九条 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原车主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车辆原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第二十一条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经查验车辆及审核材料合格后,在《申请表》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转移流程内签注转移信息,收回原登记证、行驶证,当日核发同类登记证、行驶证。

车辆所有人住所在本市区域内跨区迁移需更换号牌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户口簿或者现住所地公安派出机构的证明)向现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收存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收回号牌,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内签注备案事项,三日内核发同类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并按规定收取20元工本费,核发牌证期间开具《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登记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三年有效期满后,不得为该电动自行车办理变更、转移登记。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车辆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管辖区域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淘汰旧车的;

(四)临时号牌有效期满的。

第二十三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三)项情形的,车辆所有人持以下证明、凭证向原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

(三)属于车辆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和车辆灭失证明;

(四)属于因质量的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或换车证明;

(五)属于迁出本市的,还应当收回原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并退还原收存的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对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牌证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注销流程内签注注销信息,当日收回原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出具注销证明。

临时号牌有效期满后的电动自行车,自期满之日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其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作废。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证、行驶证或号牌因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车辆所有人申请补换牌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牌证补发、换发申请后,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在《申请表》及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补牌补证流程内签注牌证补发信息,免费补领、换领登记证、行驶证。

补换号牌的,收取号牌工本费后,开具《临时行驶车号牌》,5个工作日后凭《临时行驶车号牌》换领正式号牌。

在未换领正式号牌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第二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代办人申请车辆登记上牌业务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是指拥有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居住在我市的公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本市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居民,其身份证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包括《武汉市居住证》或者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证;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和《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三)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登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居民,其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记载的地址。

(四)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

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2011年6月17日前购买的不能提供发票的,由原销售者出具销售发票或者收据。

(五)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是指: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包括买卖双方当场在办理现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书。

(六)电动自行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第6篇

采购人员、后勤管理委员会成员定期到市场进行调研,以及市场询价;询价单经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执行。1.2 计划

食堂厨师对每周菜谱所需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周采购计划(分日采购);对非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月采购计划(分批采购),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1.3 采购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依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或报告等,按规定的项目、数量、价格、时限, 用“采购单”的形式进行采购;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员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所购物品的品质、商标、保质期、卫生标准等内容,杜绝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1.4 验收及验收标准 1.4.1 验收程序:按时按计划将所购物资,由财务和食堂工作人员共同做好食品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在“送货单”验收栏中签署验收人姓名,一式两份,供货收货双方各执一份。

1.4.2 验收标准:鲜活类食品等级、数量,要与实际采购一致,确保鲜活质量;非鲜活类食品应具有真实的商标、保质期、卫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相关内容。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应退回。1.5 保管

1.5.1 仓库应由专人保管,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物品摆放整齐、通风,道路畅通;了解各种物品的特性。

1.5.2 仓库保管员定期检查所保管的物品,对滞留时间较长的、已霉变、破损或超保管期限的物品,应及时报告。1.5.3 食堂采购员、保管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确定各种物资的合理库存量,避免资金占用和浪费。

1.5.4 仓库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仓库和物品安全工作。

1.6 领料、发料及退回材料

1.6.1 领、发料应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物品,易霉、易锈、易坏的先出,近期要失效的先出;凡是向仓库领取物资,须填写“领料单”,严禁白条发货。1.6.2 对已领出的尚在保持期内的材料,发现质量问题而需退料的,由领用人对材料质量问题作出书面说明,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两人签字后直接将材料退回供应商进行退换;对退换材料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领用人和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和供应商协商办理退赔事宜。对供应商供货质量问题,情节较轻的提出警告。1.7 盘点

仓库对库存物品应每月30日进行一次盘点,编制盘点表及盘点说明;保管员对长期库存不用的材料以及损毁的物品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报损处理意见,经食堂主管鉴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予以办理销帐。员工食堂厨房管理制度 2.1 厨房安全制度

2.1.1 食堂主管为安全负责人,各岗点人员为安全责任人。

2.1.2 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 各岗点要严格钥匙管理,本着集中、安全、专人保管的原则,履行领、交签字制。

2.1.4 所有设施、设备使用前先检查是否正常,操作时根据设备性能按规范程序操作。

2.1.5 如发现设施设备问题,立即停止使用,汇报维修。2.1.6 室内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可燃物,清除各类火灾隐患。2.1.7 每个员工必须清楚消防设备的位臵及正确使用方法,消防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性;非紧急情况不可随意乱动消防设备;发现火情及异常情况按应急处理程序处理。

2.1.8 下班前将所有工具、原料等收好,关闭电源及煤气等开关,关好门窗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 厨房安全:

2.2.1 加强火源管理,液化气、电热源设备及电源控制柜专人负责。2.2.2 要求使用液化气设备的员工一定要知道危险性,发现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报设备管理部门检修,确定完全安全后再使用,不能私自维修。

2.2.3 炉灶开着时,操作者不得离开;操作中注意油汤汁不要外溢。2.2.4 随时清除油渍,将易燃品臵于远离火源的地方。

2.2.5 每周清洁通风设备,特别是吸烟罩,以防止油垢起火,串入风管,造成火灾。

2.2.6 加强刀具管理,设臵刀具柜和架,放臵刀具时,刀口不得插入砧板内,各岗点刀具不得混用,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2.2.7 正确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预防割伤。

2.2.8 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携刀时刀口不得向人,放臵时要注意安全。2.2.9 使用油锅时严禁水分溅入,以免爆溅伤人。

2.2.10 使用蒸锅、蒸箱、消毒柜时,先关阀门后操作。

2.2.11 使用烤箱或烤炉严禁人体直接接触,应使用石棉手套。

2.2.12 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用抹布端起,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2.2.13 严禁哄闹,尤其是在炉灶间、热源处。

2.2.14 厨房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石棉布应放在炉灶旁。

2.2.15 下班离开前要进行一次防火、防跑、冒、滴、漏检查,并作好巡查记录。2.3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2.3.1 个人卫生:

2.3.1.1 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卫生意识,上岗前必须持有健康证(每年必须参加年审),掌握主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知识。

2.3.1.2 所有员工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不得染彩发、留怪异发型,要勤理发、洗澡。

2.3.1.3 员工上岗前按要求着装,工作服、围裙、帽、鞋袜等必须干净、挺刮、无污迹,并注意保持。

2.3.1.4 员工上岗前将头发梳理整齐,发长不及肩,鬓角不过耳,戴工作帽时头发必须罩在帽内。

2.3.1.5 员工上岗前必须洗净双手,中途离开岗位返回后要重新洗手。2.3.1.6 员工工作期间不允许有抓头、挖鼻、剔牙、抓痒等动作。

2.3.1.7 员工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2.3.1.8 员工上班前及班中不得吃葱、蒜等刺激性食品。2.3.2 环境、设备卫生:

2.3.2.1 各岗位划分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并制定出相应的日常卫生计划。

2.3.2.2 各责任人每日必须对包干区域及设备进行清洁及保养,做到无污迹、无灰尘、无破损。

2.3.2.3 垃圾桶应放臵在厨房以外的指定位臵,并及时清运。厨房负责人对员工的日常卫生、餐前、餐中、餐后卫生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指正并考核。2.3.2.4 各岗点要确保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美观。2.3.2.5 安装灭蝇灯的区域应保证灭蝇灯正常工作。

2.3.2.6每晚开餐结束后各点在做好卫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灭蟑、灭鼠等工作。2.3.2.7 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检查,检查各岗点卫生工作是否达到标准,检查情况列入当月工作考核。2.3.3 食品卫生:

2.3.3.1 领用的食品或原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卫生、保质期及相关商标等要求。2.3.3.2 食品原材料调味品等不得放在地上,应按类别放于货架或冰箱中,并做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无包装食品洗净后应用保鲜盒装好加盖后放入冰箱。2.3.3.3 注意保持货架、冰箱的清洁并定时清扫。

2.3.3.4 库房冰箱里的食品应做到先领先用,减少库存,过期、变质食品坚决不用。

2.3.3.5 加工食品用的刀具、砧板、盆、锅、抹布等应保证清洁,并做到生熟分开,用后及时洗净、消毒、杀菌、保洁。2.3.3.6 加工冷菜及水果前要用消毒液洗手。

2.3.3.7 对直接食用的生食品(如西红柿、葡萄等)要进行浸泡、消毒,洗净后方可切配,应单独使用水果砧板。

2.3.3.8 不允许将熟食品、卤菜、馅心等放在过道风口吹凉。2.3.3.9 菜点加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成熟度,保证出品符合卫生及其他质量要求,隔夜熟食品必须回锅重烧。

2.3.3.10 取直接入口的熟食品、糕点或冰块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2.3.3.11 餐具必须按程序洗净、消毒后分类放在干净的保洁柜或工作柜中,柜门应随手关好。

2.3.3.12 在实施杀灭蚊蝇虫鼠工作时,各岗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物喷洒到餐具、食品原材料上,造成污染。

2.3.3.13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厨房、食品存放处,防止投毒事件发生。2.3.4 厨房设备管理制度

2.3.4.1 厨房设备主要是制冷设备、炉灶设备、电气设备等,所有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随时性报修;本食堂属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2.3.4.2 设备使用部门有责任爱护和管理好自己使用的设备,若因使用者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设备,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2.3.4.3 设备管理部门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使用部门操作者进行操作培训。

2.3.4.4 对于技术性复杂或操作者一时难于掌握的设备,将操作规程和日常必须的保养工作写成文字条款,挂在设备旁醒目的位臵上。2.3.4.5 主动与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保持经常联系,请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3.4.6 制定设备的月度、季度、维修保养计划,做到定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所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3.4.7 厨房所有设备均分到各岗点,落实到具体人员包干负责。各岗点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及定期保养。

2.3.4.8 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了解其性能及操作程序,掌握后方可使用。

2.3.4.9 操作者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食堂主管;重大设备事故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直至公司分管领导。

2.3.4.10 所有设备出现事故必须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见附件7)。2.3.4.11 设备管理部门实施检修期间,食堂主管及操作者应全力配合协助。2.3.4.12 设备修好后,应仔细检查调试,并将“反馈意见”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2.3.5 食堂厨房操作安全规则

厨房是一个食品的生产车间,生产所使用的各种刀具、锐器、热源,电动设备等,在操作时如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随时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员工必须了解厨房中常见的几类事故,知道事故的防范措施,从而加强安全生产。

2.3.5.1 割伤 主要是由于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不当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使用刀具方面:要求厨师用刀操作时要集中注意力,按正确的方法使用刀具,并随时保持砧墩的干净和不滑腻。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进行打闹,携刀时不得刀口向人,放臵时不得将刀放在工作台上,以免掉砸到脚上,一旦发现刀具掉下不要随手去接。清洗时要求分别清洗,切勿将刀具浸放在满水的池中。刀具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臵。

使用机动设备方面:要求懂得设备的操作方法才可使用。使用时要小心从事。如使用绞肉机,必须使用专用的填料器推压食品。在清洗设备时,要求先切断电源再清洗。清洁锐利部位向外擦。另外,破碎的玻璃器具和陶瓷器具要及时处理,并要用扫帚清扫不得用手捡。

2.3.5.2 跌伤 厨房里跌跤又比其他事故为多,因此必须引用特别注意。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地面始终保持清洁和干燥,油、汤、水撒地后要立即擦掉,尤其在炉灶作区。厨师的工作鞋要有防滑性能,不得穿薄底鞋、已磨损鞋、高跟鞋以及拖鞋、凉鞋。穿着鞋时脚不得外露,鞋带要系紧。厨房行走的路线要明确,避免交叉,禁止在厨房里跑跳。厨房内的地面不得有障碍物。发现地面铺面砖松动,要立即修理。在高处取物时,要使用结实的梯子,并小心使用。2.3.5.3 扭伤 多数是因为搬运超负荷的物品和搬运方法不正确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正确搬运物品的方法是最关键的预防措施,要求员工在搬运重物前,先要把脚站稳,并保持背挺直,不得向前或向侧面弯曲,从地面取物要弯曲膝盖,搬起时重心应在腿部肌肉上,而不要在背部肌肉上。另外,一次搬物不要超负荷,重物应请求其他员工帮助合作,或者使用手推车。2.3.5.4 烫伤 多发生在炉灶部门。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员工在使用烹调设备或者燃煤气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油锅或油炉时,要严禁水分溅入,以免引起爆溅灼伤人体。使用蒸汽设备时,首先要关闭阀门。煮锅中搅拌食物要用长柄勺,防止卤汁溅出烫伤,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端起时要用垫布,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清洗设备时要冷却后再进行,拿取放在热源附近的金属用具时应用垫布。另外要严禁在炉灶间、热源处戏闹。

2.3.5.5电击伤 厨房中的电器设备极易造成事故。

预防措施如下:

首先要检查设备的安装和电源的安臵,是否符合厨房操作的安全,不安全的应立即改正。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的接地线。要求在使用前对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电线的接头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或老化现象。湿手切勿接触电源插座和电气设备,清洁设备要切断电源。厨房人员不得对电路和设备进行擅自拆卸维修,对设备故障要及时提出维修。2.3.5.6 火灾 厨房中的火灾事故是最容易发生的,引起火灾的主要有油、煤气、电等热源。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在厨房生产中,使用油锅要谨慎,油锅在加温时,作业人员切不可离开,以免高温起燃,同时要防止油外溢,以免流入供热设备引起火灾。在使用煤气设备中员工一定要知道煤气的危险性,发现煤气灶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检查是否安全,然后再使用。煤气火突然熄灭,要关闭阀门,以防煤气外泄和在第二次点火时间引起爆炸。工作结束一定要关阀门,对煤气设备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操作。对电器、烟蒂也不能低估,要定期检查消灭火灾隐患。另外,厨房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员工食堂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员工食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上严格索证制度,严格验收把关工作,杜绝质量不过关的食品原材料进入员工食堂,并做好菜肴洗涤消毒工作,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注意防范污染。加强用餐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确保用餐员工用餐卫生安全。同时要做好员工食堂卫生安全预防和应急预案工作,预防员工食堂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危害,提高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处臵能力,特制定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如下: 3.1 食堂工作人员积极预防为主。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才能上岗,每年定期体检办理健康证。食堂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仪表仪容和卫生要求规范,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加强卫生知识学习,提高卫生意识。3.2 防止传染病污染。公司在组织员工体检发现员工有传染病的,要立即通知员工进行隔离治疗,劝阻患传染病员工至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以免传染用餐员工。公司员工发现自己感染传染病的,应主动向部门领导请假治疗,自觉不到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3.3 防止恶意投毒事件发生。员工食堂操作间杜绝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并做好现场值班工作。

3.4 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启动联络程序。如发现有三名以上员工同时反映因在员工食堂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应高度重视,立即将此情况报办公室领导,办公室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向急救中心或附近医院求援,立即组织将食物中毒员工送医院治疗

3.5 进行食物检疫化验,查明是否食物污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将留样食品报相关食品卫生检疫单位组织检疫化验查明是否属食堂食物污染所致,同时配合防疫部门及时做好消毒、监测、隔离工作,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3.6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办公室要组织安排安保人员进驻食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验明中毒者身份,做好询问记录。如有投毒怀疑,应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划定警戒区,及对相关的厨房、餐具、食品进行封存。员工食堂财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4.1安排在公司员工食堂就餐的职员每月1-3日在内办公室购餐卡,当日收款送交财务室,出纳开具收据→款项当日送存银行

4.2 职员因调动、辞退等原因可以退回餐卡余款,到办公室办理退卡,财务室办理现金退款

4.3 收入核算管理

4.3.1 食堂收入按收费形式、收费标准和收入依据的不同共分以下四类: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早餐按1元/人〃次收费,中、晚餐按2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公司招待就餐收入:按10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就餐签字记录与公司就餐通知单为收入依据。4.3.2 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1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2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当月就餐记录,统计就餐台账,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核。

4.3.2.3 工作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部门经办人员填制“招待费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再交公司领导审核。(该部分工作餐券月底由食堂单独统计)

食堂核算员月底分类汇总工作餐,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财务室审核,计入食堂当月收入

注:以上收入,食堂核算员可在月底汇总填制一张“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 4.3.2.4 补贴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职员就餐记录,按早、中、晚餐分类汇总就餐人数,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确认,核定补助标准,交公司领导审核给予补贴。

4.4 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4.4.1 员工食堂成本、费用按类别主要有四类:主食:米、面、馒头等;副食:各类菜肴等;调味品:油、盐、酱、醋等;其他费用:液化气、劳保用品、消耗品(餐巾纸、清洁用品等)

说明:食堂人员工资单独发放,不纳入食堂成本;水电、资产折旧等暂不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4.4.2 食堂应完善验收入库和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工作,杜绝物资长期积压、占用资金。4.4.3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根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报告等,同时作为财务审核付款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4.4.4 零星的物资采购,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必须提供明细采购清单,经食堂采购、验收、主管签字确认,报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审签,财务方可核报。4.4.5 食堂核算员要建立食堂明细核算;做好仓库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物资收、发、存台账;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4.5 收支月报表

4.5.1 食堂核算员应根据每月食堂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明细项目,建立健全明细登记,月底根据当月员工食堂收入实现和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编制员工食堂“收支月报表”,总体反应盈亏情况,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办公室。

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5.1 采购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要求。5.2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需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资料: 5.3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签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4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有关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

5.5 采购进口食品,还需索取中华人们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卫生证书》,且食品名称和批号与《卫生证书》相同;

5.6 采购国内或进口的保健食品,还需索取卫生部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7 冻、鲜肉及禽类需索取兽医检验合格证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8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需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等中文标识。表明其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内容一致。5.9 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5.10 必须所有供应商索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市场摊点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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