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综合部门职责

2024-06-27

行政综合部门职责(精选8篇)

行政综合部门职责 第1篇

行政综合岗位职责

1、负责地产总部日常行政工作管理,包括费用预算、采购管理、办公室租赁和装修、车辆和司机管理等;

2、负责对外社会关系维护和拓展,负责大型会议、活动的组织和接待;

3、推动落地集团公司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负责地产总部行政管理制度的拟定、发布和定期修改;审核区域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4、协助处理各类临时突发事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行政综合岗位职责2

1,负责拟定公司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按章办事,并负责公司行政费用的预算与控制。

2,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车辆的管理等。

3,负责管理公司食堂、员工宿舍、门卫及园区绿化。

4,负责公司各类证照、资质及政府项目的申报和办理。

5,负责撰写、审查和修改公司重要文件、各类公文、通知等。

6,负责公司各类基建项目的统筹,监督和管理。

7,负责组织公司年会、团建、节假日礼品采购和发放等。

8,负责公司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安全生产体系的审核工作,统筹知识产权贯标工作。

9,负责组织安排重要客人来访的接待工作、协调内外关系,宣传企业文化的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

10,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综合岗位职责31、参与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完善并细化办公管理体系业务流程;

2、负责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制定,物品领用管理及各项资产管理;

3、负责公司各类活动组织策划工作;

4、负责办公公共环境卫生与安全监督、检查;

5、负责各类行政文件归档、整理、分类、编号、登记;

6、做好会议管理、快递收发成本、对外接待、票务预订等日常工作管理;

7、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办公后勤保障工作并完成财务预算统计申报;

8、参与公司文化建设的策划等相关工作;

9、协助组织管理中心(HR)完成其他行政事务管理。

行政综合岗位职责4

1.负责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及应急事件的处理;

2.负责分公司和集团相关外联关系处理及内外协调接待工作;

3.各类政务项目的申报、跟进及异常处理;

4.相关会议的落实、管理、监督工作;

5.各类外部机构验厂的接待好处理。

行政综合岗位职责51、办公室日常管理;

2、制度监督执行;

3、后勤主管;

4、行政后勤;

5、人力资源管理;

6、办公用品管理;

7、行政采购

8、文件管理;

9、办公环境管理;

10、收发信件快递;

行政综合岗位职责61、实验室日常行政管理;

2、负责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的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负责实验室耗材出入库登记等相关数据的录入;

4、实验室行政检查、维护报修工作,做好每月的报修维修统计;

5、负责月、季、的行政费用统计与预算,报上级领导审批;

6、协助管理实验室的EHS及5S相关活动;

7、负责实验室行政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创建、优化。

行政综合岗位职责7

1.负责人力资源外包项目的管理,重点在各项目中开展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负责与客户及各内部负责人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业务痛点和诉求,提供端到端的解决方案,并推动问题的解决,协助达成经营目标;

行政综合部门职责 第2篇

1.负责人力资源外包项目的管理,重点在各项目中开展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负责与客户及各内部负责人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业务痛点和诉求,提供端到端的解决方案,并推动问题的解决,协助达成经营目标;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问题研究 第3篇

所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 对于某个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的行政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转化形式。所谓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行政职责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中所受到的应如何行为的法律约束。这就决定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 而且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做到合理, 合法, 既不越权又不滥用且不违反法定程序, 换言之就是必须履行行政职责。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共同构成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二者均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职能事项。二者共同来源于行政权及法律设定行政权内容与内涵的要求。依据行政法规范, 对行政权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 可以将行政权分为很多种, 但是最具有理论价值与法律意义的就是将行政权分为羁束性行政权与自由裁量权。

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行政行为, 它的最终要求都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理的, 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 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而行政职权是国家政权的法律转换形式, 是具体到行政职位上的行政权力, 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行政职权作出羁束性行政行为时, 其行政职责也相对确定, 而当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履行行政职权作出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时, 其行政职责也变得相对灵活、随意。由此可以看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是统一一体的, 是不可分割的。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在协调中的表现及原因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职责很难完全制约行政职权。

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的权力是行使行政职权, 其义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 其权利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受到行政权的侵犯。从这里可以看出行政主体被国家授予行政权力, 因此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 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与国家意志性。因此行政主体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 权力一旦过大, 就很容易被滥用。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只能无条件服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处于绝对的劣势与被动的地位。所以, 仅靠行政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即行政职责很难对行政职权进行完全的制约与监督。

(二)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不当的现象大量存在且难以认定和判断。

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处理某些行政事务时, 法律规范没有相关的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处理这些行政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判断做出其认为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始终都处于一个主导的不平等地位, 因此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从一个自身强势的角度出发的, 这就很容易导致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从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而当行政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请求撤销其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往往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考证而很难认定其不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并很难予以撤销, 这就使行政相对人处于一个完全被动劣势的地位。由于行政职责只能在行政职权的范围内产生, 因此, 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行政职责也很难对行政职权起到一个制约的作用。

(三) 我国目前关于无效行政行为规定的空白。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由于明显和重大的违法以及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因而不产生任何效力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 请求有权机关宣布无效, 而不受法定期限的限制。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只承认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撤销, 但是还没有明确规定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被撤销。因此,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无效行政行为时, 因其具有不可撤销性, 行政相对人处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 只能无条件接受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职责则完全不对行政主体起到制约作用。

鉴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虽然是统一的, 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在某些情况下, 仅靠行政职责并不能很好地制约行政职权, 从而致使违法行政现象大量存在, 给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带来了阻碍。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高度统一的对策

(一) 完善法制, 加强行政立法。

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一整套行政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和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起步晚, 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依然具有很大的滞后性, 还存在很多的行政立法空白, 这些行政立法空白的存在导致很多违法行政案件无法根本解决, 从而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不能保持高度统一, 使行政职责不能完全制约行政职权, 迫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因此, 应当在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之上, 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在行政立法的空白领域尽快进行立法活动, 尽量避免同类违法行政行为屡次发生。同时, 要对现有的行政违法现象进行研究、汇总, 预测在未来的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在哪些方面发生, 建立行政违法现象研究的预警机构, 提早防范, 在预想的行政违法现象发生时, 应尽快立法, 减缓立法的滞后性, 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始终保持在一个高度统一的状态。

(二) 建立完善的行政责任机制, 加强行政职责。

对行政职权的制约是减少违法行为现象发生的关键。现代行政是法治行政, 同时也应当是责任行政, 完善的责任机制是实现法治行政的关键所在, 要确保行政职权稳定地在法律框架内运作, 必须要完善行政责任机制, 将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有机地统一起来, 这是推行责任行政, 建立责任政府的客观要求。行政责任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即行政职责;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违法现象出现时, 行政机关有权依照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从而有效地遏止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 建立完善的行政司法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的行政司法救济制度, 可以有效地弥补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不能有效制约的弊端。鉴于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立法的空白与立法的滞后性, 这就决定了行政违法现象在一定的时期内还会大量存在。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的高度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 在这个过程中, 还必然有大量的行政违法现象的发生, 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必然受到不可避免的损害, 因此, 当这种情况出现时, 国家应制定相适应的补偿与救济的法律法规, 避免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过于集中而引起社会问题, 维护公共的利益, 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给行政立法与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个缓冲的时间, 这样就可以逐步解决社会矛盾, 同时也能减轻政府的压力。

(四)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是行政职责高度制约行政职权的保证。法律是由执法人员来实施和执行的, 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 避免行政违法现象出现的关键。大量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与我国行政执法队伍水平的低下有很大关系, 在不知法, 不懂法, 不精通法的执法队伍面前, 行政职责就只是一个傀儡, 其对于行政职权的制约无疑是形同虚设。因此, 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来强化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的制约也是至关重要的。然而, 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务员录取选拔制度是保证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的关键。

四、结语

总之,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是统一一体不可分割的, 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 是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保障。同时, 应该面对现实, 勇于正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强化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的制约, 从而使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依法行政, 避免行政违法与不当, 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保持在一个高度统一的状态, 使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法制的框架下顺利进行。

摘要:本文试通过分析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指出它们在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代依法治国的理念综合分析, 通过完善法制、建立行政责任机制、建立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来使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从而达到高度的统一。

关键词:行政职权,行政职责,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 .杨小君.行政法治理论探索[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0

[2] .贡世康.公务员法原理[M].兰州:西北大学出版社, 2004

行政综合部门职责 第4篇

摘要:通过对《中国档案年鉴》1983~1988,1997~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档案局、馆人员情况统计资料的分析,描述了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者的年龄结构现状和变化趋势。

关键词:档案系统工作人员年龄结构

合理的年龄结构是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那么我国档案工作者的年龄结构现状如何?其变化趋势又是什么样子?下面我们通过对《中国档案年鉴》1983~1988,1997~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档案局、馆人员情况统计分析,来了解一下我冈档案工作者的年龄结构现状和变化趋势。

1档案工作人员不同年龄段人数统计

从表1可见,1983~1988年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档案局、馆各年龄段人员的数量均在增长。1997~2004年期间小于35岁的人数逐年下降,35~50岁的人数逐年上升,大于51岁的人数大体平衡,变化不大,1983年的统计指标与1984年后的不同,其统计标准为小35岁、36~55岁、大于55岁。由于我们无法按1984年后的标准对其进行重新统计,故将1983年36~55岁段人数填入36~50岁段,将1983年大于55岁段人数填入大于51岁段。因此出现36~55岁段人数1983年大幅高于1984年,大于55岁段人数1983年数倍小于1984年的情况。

2档案工作人员年龄结构比例

由于1983年36~50岁段实际填入的为36~55岁段的人数,大干51岁段实际填入的是大于55岁段的人数,因此在百分比计算时不再计人。

由于人员数量是一个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数据,使用分年龄段人数总量统计的方式并不能准确反映档案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这里我们用不同年龄段人数占当年总人数百分比的方式来显示档案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

1983年~1988年间小于35岁的人员比例从36%上升至47%,增加了11%,平均增幅超过2%;36~50岁的人员比例从41%下降至34%,减少了7%,平均降幅1.2%:大于51岁的人员比例大多数年份维持在19%。

1997年~2004年间小于35岁的人员比例从40%下降至29%,减少了11%,平均降幅为1.6%;36~50岁的人员比例从45%上升至56%,增加了11%,平均增幅为1.6%:大于51岁的人员比例在13%~16%。大多数年份维持在16%。

由于缺少1989年~1996年间的统计数据,我们一时无法得出这一期间确切的百分比数。根据相关性分析的方法,我们认为各年龄段百分比数变化与总体人数出现大幅度增减相关。而这一时期档案工作人员总体人数并无大幅度增减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各年龄段百分比数变化应与前后年度平滑衔接。

3局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同年龄段人数比例统计与分析

工作人员年龄维持在什么样的比例才算合理?首先我们假定在有效工作年限内每个年龄段的人数相等是理想状态,而后我们对不同学历、不同性别档案工作者初始工作年龄与有效工作年限做一个分析。见表4。

表中有效工作年数:法定退休年龄一工作年龄。假定档案工作人员的入学年龄均为7岁,由于学历不同,其受教育的年数不同(12~21年),参加工作时年龄也不相同(19~28岁)。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不同学历的人有效工作年限不同(27~41年),平均为34年。

按照档案统计年鉴的统计标准将年龄层次划分为小于35岁、36~50岁、大于50岁三个档次。由于初次工作的年龄均在36岁以下,退休年龄在50岁以上,实际工作年限的差距就差在小于35岁、大于50岁两个年龄段。按平均有效工作年限为34年计算,小于35岁年龄段实际工作年限为7~16年,36~50岁年龄段实际工作年限为15年,大于50岁年龄段实际工作年限为5~10年。

每年龄段所占比例参数=100/年龄数

如果将34年的有效工作年限按100计,每年龄段所占比例参数约为3。我们将各年龄段实际工作年限乘以每年龄段所占比例参数,再除以100,就可计算出每年龄段理想比例数。

35岁年龄段理想比例为(7~16)×3/100=21%~48%。

36~50岁年龄段理想比例为15×3/100=45%。

大于50岁年龄段理想比例为(5~10)×3/100=15%~30%。

4档案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变化趋势

虽然目前档案工作人员的年龄比例还算合理,但我们有必要对年龄结构变化的趋势加以研究,关注这种变化趋势对档案事业的影响。

从图1可见:小于35岁的人员比例从1983年的36%上升至1986年的47%(最高点),之后有一个较长平稳期(最少3年),随后开始下降,1997年下降至40%,8年间下降了7%,年均下降0.875%:到2004年下降至29%(最低点),7年间下降了11%,年均下降1.57%;较最高时的47%降低了18%,年均下降1.2%。按照这样的速度,5年之后将降至理想比例下限20%以下。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会导致人员结构的断层,出现青黄不接。

如果我们将36~50岁年龄段理想百分比数允许变化范围值定为±5%的话,那么这一年龄段理想百分比值应为40%~50%。从1984年的41%下降至1987年的34%(最低点),经过一个短暂的平衡期后,开始回升,1997年升至45%,到2001年就升至52%,超过了理想百分比数允许变化范围的上限,2004年则升至56%(最高点),较最低时(34%)高23%。属于偏高状态,持续下去将加速人员的老化,

大于51岁的人员比例在13%~19%之间,在理想百分比数的下部,起伏不大,总体平稳。2004年较上年有一个2%的回升,这个上升幅度与36~50岁年龄段2003年的上升幅度相同。这或许是一个比例上升的信号,如果持续上升则值得关注。

行政综合岗位职责 第5篇

2、负责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的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负责实验室耗材出入库登记等相关数据的录入;

4、实验室行政检查、维护报修工作,做好每月的报修维修统计;

5、负责月、季、年度的行政费用统计与预算,报上级领导审批;

6、协助管理实验室的EHS及5S相关活动;

综合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第6篇

综合行政主管岗位职责11、参与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

2、参与拟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及各模块工作开展计划。

3、负责公司招聘、培训、薪酬、绩效等各模块工作

4、负责公司员工档案的建立,以及关系工作开展。

5、负责公司重要会议决议、活动、文件、计划督办,并对督办事项进行跟踪、落实和反馈;

6、负责各类办公设备等资产管理;

7、负责人事行政日常事务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综合行政主管岗位职责21、负责公司的各类商务会议及大型活动会议工作、落实每项工作任务;

2、组织组织、策划、筹备公司各项内部会议

3、负责员工福利活动、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健康活动的组织开展。

4、协助企业文化部开展企业文化活动;

5、协助行政日常事务相关工作;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综合行政主管岗位职责3

1.熟悉人力资源各个模块,精通招聘模块,善于统筹,完善各部门各项工作;

2.完善招聘体系,拓展招聘渠道,提高效率,保证各部门需求人员的及时到位;

3.制定培训,绩效,员工关系等人事工作的规划,并做好落实或监督工作;

4.安排行政日常相关工作,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工作;

5.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做好人事行政工作的服务功能;

综合行政主管岗位职责41、统筹管理公司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监督后勤工作的执行,并提出改善意见;

2、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上传下达;负责通讯、交通、招待、办公费用的审核和标准管理,负责公司总部的车辆调度;

3、统筹负责档案文书管理:负责制定、完善档案文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负责会议场所的安排与布置、负责会议相关活动的安排、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事项;

5、负责公司的接待工作及政府关系、公共关系的建立、维护;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综合行政主管岗位职责51、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业务及拓展需求,建立人才标准,制定相应人才招聘策略;

2、协助完成人才盘点,绘制人才地图,搭建人才梯队,推行人才继任计划。

3、管理及开发招聘渠道,控制招聘成本;

4、优化和完善招聘流程,高效满足各部门招聘需求;

5、对入、离、转、异管理和分析,并定期形成优化改进建议;

6、新员工培训管理和优化,对新人保留负责;

7、雇主品牌建设和维护。

8、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组织、策划和安排员工活动;

9、部门行政工作支持和协助,并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综合行政主管岗位职责6

1.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集团行政后勤管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2.负责编辑会议纪要等文字资料,协助上级领导撰写发言稿或其他对外稿件,企业文化宣传工作。

3.负责公司新闻及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编辑,做好官网维护和建设工作。

4.负责公司行政资料、合同和文件的管理,确保按流程化和制度化办理。

5.组织好访客接待,做好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和相关外联工作。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综合部行政专职职责 第7篇

主要是开展公司行政工作,以保障公司运营为目的。

一、行政

1、完成公司行政类工作,配合部门经理做好公司及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审核、修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与执行;

4、负责公司考勤登记、考勤统计;

5、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执行;

6、协助部门经理进行内务、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

7、会务安排:做好部门内会议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及会后对会议内容进行总结。

8、参与公司采购事务管理;

9、做好材料、信息的搜集、档案管理、文书起草、公文制定等工作;

10、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

11、协助部门经理准备招聘事宜,安排面试接待;

12、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慰问等;

13、协助管理公司办公室、食堂、宿舍,包括:办公室卫生及安全、食堂卫生及伙食质量、宿舍卫生及宿舍安全等;

14、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法定职责 第8篇

1 《职业病防治法》确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同其他卫生法律一样属于特别法。专业性、技术性强, 并非格式化的章条款项目。其职责理解为职务和责任。职务是指在实施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中应担任的事务, 属于应该做的事, 如果没有做好应该做的事, 应当为此承担 (过失) 责任。作为卫生行政部门, 其职责则应该是指在开展该行政活动过程中, 所必须要遵守和履行的法定义务[2]。并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配合, 用人单位负责, 行业规范管理, 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制。

履行法定职责是政府“转变职能, 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模式根本性改革的宗旨。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应采取的措施及行为规范和资格认定等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行政管理, 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属职业行政的主体, 对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有实体上的权利, 如行政命令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程序上的权利:如调查取证权、强制执行权等。这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 体现的是国家的强制性和意志。在涉及保护国计民生的职业病防治公共事务中, 行政主体不能放弃这种权利, 更不能随意处分。换而言之,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权利, 同样也是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不是愿为或不为, 而是必须要为, 一定要为, 不为的后果, 就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职业病防治法》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的特点, 及维权内容

首先, 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法定职责的根本宗旨是维护公民的职业卫生健康权, 这是坚定不移的。

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可能的最高水平的健康。“以人为本, 维护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职业病防治法》直接为保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条条款款, 字里行间处处渗透出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高度关注, 也极为明确地体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维护公民职业卫生健康权的神圣职责。

当前,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仍十分严峻,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多, 流动性强, 特别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国家卫生部, 2005年的报告中显示各类职业病为12 212例, 其中尘肺病例为9173例, 尘肺病例死亡966例。

职业病的肆虐, 不仅损害劳动者健康, 导致死亡、致残, 过早丧失劳动能力, 也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拥有获取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康复,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 后果和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 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民主管理等权利, 实际上是将预防医学理论贯穿于制定法律之中, 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用人单位的生产行为和职业病防治的自身管理工作。

3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强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加强前期预防监督工作, 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不良的恶劣的劳动条件、影响和危及劳动者的健康、直接导致职业病发生, 而法定的10类115种职业病大多数是进行性的, 不可逆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统称建设项目) 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并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审核验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投主使用。对于卫生行政部门而言, “三同时”管理看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项目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环环相扣, 确保新建项目不产生新危害, 从而堵住职业病危害源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 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 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 不仅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而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六十二条中规定, 未按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家卫生部2006年7月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危害三类。并特别提出,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在初步设计阶段, 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监督制度

当前, 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面临着的困难有:用人单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 法定制度不能落实, 个别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 职业病危害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劳动用工不规范, 特别是农民工对职业危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差, 中小企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小, 职业病危害转移严重以及防治能力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等等。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 政府职能就是用法律来管理国家公共事务, 而不是企业式行业管理模式, 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方法是卫生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全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依法实施的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卫生监督员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授权, 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这也就成为法定职责的内容。

职业卫生实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强执法工作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在监督中提高企业经营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 真正做到分工到位, 逐级落实,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方针, 全面履行职责推动依法行政, 保护和提高中华民族整体身体素质。

摘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是我国新时期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通过对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法定职责的讨论, 分析其特点、内容, 突出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 真正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作用。

关键词:行政,职业卫生,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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