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分类培训

2024-05-17

人寿保险分类培训(精选10篇)

人寿保险分类培训 第1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安全及财富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而能满足于此的保险柜必将逐步完善并普及于各行业各业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之中。经过我对市场作了大量的调查、评估,对于保险柜的分类,国内外有不同的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功能:分为防盗保险柜;防火保险柜;防火防盗保险柜(复合柜);防火防磁保险柜;防潮保险柜等。

二、用途:分为家用、商用、金融用、酒店用、枪械用、收银用等各种用途的保险柜。

三、安装:分为置地式、嵌地式、嵌墙式、固定式、非固定式保险柜。

四、级别:中国国家标准以防盗能力分为A1、A2、B1、B2、B3、C六类防盗保险柜;中国行业标准以安全级别分为A、B两类防盗保险箱;国外以防火能力分为30分钟、1小时、2小时、4小时、储存介质五类防火柜,安全级别均依次递增。

五、密码锁开启原理:分为转码锁和电子密码锁两种保险柜。

全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专业制造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定造上述各类保险柜,满足用户对安全性能、材质、款式、颜色、尺寸和环境等各方面的要求,提供专业的安全管理方案。

目前最常见的保险柜是防盗保险柜,其主要被评价部件包括:柜体材质、防盗机构(锁机构、门栓、锁具、密码系统)、辅助零配件……

[保险柜分类]

人寿保险分类培训 第2篇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按需制定缴费水平,当年在职一代的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全部用来支付已退休一代的养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结余。

1、实行代际再分配可以较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

人寿保险分类培训 第3篇

(一) 保险竞合的内涵

同为引发多份保险理赔情形的保险竞合和重复保险有着很大区别。理论界和实务中对重复保险的理解和运用已很成熟, (1) 而保险竞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的保险合同适用于一个法律事实的情况。目前有关保险竞合的学说主要有多种。 (2) 一般认为保险竞合和重复保险相互区分, 而广义的保险竞合包括重复保险。 (3)

(二) 保险竞合的构成要件

目前国内学者对保险竞合的构成要件观点不一, 但也有共识。

1. 学界共识:学界一般认为保险竞合的内涵包括四要件

(1) 同一个保险风险。因为同一个保险风险而产生保险竞合。如果是因为不同的保险风险产生各个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按照一般的保险规则处理即可, 而不成立保险竞合。

(2) 同一个保险标的。即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是同一个。应包括保险标的部分重叠和交叉的情形, 这时的同一保险标的则为重叠和交叉部分。

(3) 两个以上保险人对同一个保险事故均负责, 而且需要分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并不等于实际分摊了损失, 因为可能出现有部分保险合同未履行的情形。

(4) 投保人投保了多张保单, 且数份保险合同间其承保范围、承保期间有重叠和交叉。此时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位于数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重叠或交叉的部分, 对数份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2. 学界分歧:学界关于保险竞合构成要件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是否要求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多个保险人是否以同一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否同一。对此笔者认为:

第一, 由于重复保险中所投保的险种是相同的, 当不同类型险种出现保险范围的重叠时, 就应该适用保险竞合的理论。

第二, 数保险人是否以同一人为被保险人, (4) 存在“同一损失说”和“同一被保险人说”。 (5) “同一损失说”认为, 此种范围下不属于重复保险的都构成保险竞合。“同一被保险人说”认为, 保险竞合范围的构成不必与重复保险相区分, 只要两个以上保险人所分摊损失的给付对象是同一个被保险人, 即构成保险竞合。

第三, 英美法系的理论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须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保险利益相关的法学理论存在差异。在我国现行保险法理论之下, 相同的保险利益不是构成保险竞合的必要要素。

(三) 保险竞合的分类

虽然对保险竞合涵义理解迥异, 国内仅有的几篇有关保险竞合的论文对保险竞合的分类各抒己见, 但大同小异, 如第一种分类为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保险竞合;第二种分类为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和责任保险之间的保险竞合;另外还有强制和任意保险、财产和人身保险之间的竞合等。笔者认为, 有关保险竞合的情况非常复杂, 在分类时必须坚持各类的周延, 既要全面无遗漏又不能有重叠, 同时又要尽可能的细致和切合实际, 以利于实务操作。

按照保险学原理, 并借鉴国外先进的保险法理论, 笔者认为其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强制责任保险之间的竞合:

在我国最为公众熟知的强制责任保险种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交强险”) , 此外还有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多种, 他们之间的竞合即为这种情况。

2. 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性责任保险之间的竞合:

如“交强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之间的竞合。当责任保险之间发生竞合时, 应先确定是否有直接责任方, 当然也可能出现多个保险人均是直接责任方的情况。

3. 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责任保险的竞合:

如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竞合就属于此种情况。

4. 责任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竞合:

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是特定的, 而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是不特定的, 这样就可能出现某一主体既是财产保险中的受益者, 又是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的情况。

5. 责任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的竞合:

如责任保险的补偿性赔偿与人身保险的给付性赔偿的竞合即属于这种情况。

二、对我国保险竞合处理方法的建议

目前有关保险竞合的处理方法在我国保险法中仍属空白。有的学者主张不需要使保险竞合制度在成文法中体现, 遵循意思自治即可。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 因为从成本和收益的经济法学角度来看, 仅用较小的立法成本就能解决大量实务中令法院和仲裁机构颇为棘手的案件, 立法机构和法律应该承担起这样的责任。而在现有条件下对保险竞合的处理, 应以我国《保险法》和立法理论为依据。另外还要注意以针对性险种优先为赔偿原则以及按损失近因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 这也是国际保险界的习惯做法。因此笔者认为各种保险竞合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 强制保险之间责任竞合的处理

社会保险在所有强制保险中应在最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 因其具有强制保险性质, 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福利政策。而其他强制保险之间各保险人应以比例分摊方式承担同一顺位责任。

(二) 商业性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竞合的处理

虽同为责任保险, 体现社会福利政策, 但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显然强于商业性责任保险, 因此, 此两类保险出现竞合时, 强制责任保险应优先赔偿, 商业性责任保险承担剩余部分。

(三) 强制责任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竞合的处理

工伤保险与“交强险”之间的竞合即属于此种情况, 并可以依据最高院的《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政策性保险也带有保护经济弱者色彩, 体现国家的福利政策, 在所有保险中其应在最后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损失负责。

(四) 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竞合的处理

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出现竞合时, 应先由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两个以上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竞合, 则根据损失近因原则进行处理, 即按比例分摊。由责任保险对损失予以在先赔偿, 可以减少程序, 也符合保险代位制度的价值理念。

(五) 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竞合的处理

同理, 依据责任保险的性质,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该在先赔偿, 并不受人身保险禁止保险代位的影响。因为保险事故由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引起, 由责任保险先于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及法理。

参考文献

[1]王淑连.保险竞合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浙江工商大学, 2011.

[2]徐民, 繆晨.美国保险法上的兰波——韦斯顿规则述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2) (总第113期) .

[3]浅谈保险竞合的种类及处理[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

[4]徐民, 繆晨.保险竞合研究——兼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J].中国商法年刊, 2007.

[5]罗向明, 岑敏华.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竞合研究——兼论保险利益与重复保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0 (3) .

[6]樊启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保险产品如何分类 第4篇

在上一篇中,我们已经介绍了有关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其实,在投保过程中,明确自己所投保的险种属于什么性质、哪种类别也很有必要。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不能混淆。

传统人身保险如何分类

人身保险的产品纷繁多样,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下图便是一种更为细致的划分:

其中,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实际操作中年金保险还有每季度给付、每月给付等多种形式。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资金,教育年金保险则可以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人身意外险与寿险的区别

消费者可能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

一是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是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

三是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寿险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新型人身保险知多少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保险。

分红型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与普通型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分红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证的,分红水平与公司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通常来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可能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可能比较少,甚至没有。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提供身故等风险保障,扣除风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保费在投资账户中进行储蓄增值。

二是缴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缴纳保费。同时,与普通型又称传统型人身保险产品及分红保险不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三是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一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四是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投资连结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具备万能险第一、第二项特点。不过两者之间也有不同。

投连险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以随时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2012司考辅导:保险合同分类 第5篇

导语:2012司考辅导:保险合同分类。在历年司法考试中商法部分的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分类虽然分值占有不多,但是往往是保险法其他考题的“考眼”和前提所在,所以对分类的不理解或者含糊不清,必将导致其他保险法题目的解答。为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们特意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期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精彩链接:

《保险法》修改后司考10大亮点

司法考试保险利益命题考点解读

司法考试商法全科复习指导——保险法

司法考试保险法保险合同总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如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例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

(2)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责任,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植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三种类型:

(a)国内财产保险;

(b)农业保险;

(c)涉外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有:

(1)人寿保险;

(2)健康保险;

(3)老年保险;

(4)伤残保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有:

(1)简易人身保险;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团体人身保险;

(4)养老金保险;

(5)医疗保险;

(6)学生平安保险;

(7)涉外人身保险等。

(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强制保险合同。又称为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如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及我国有的地方实行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强制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主要适用于诸如交通工具责任、产品责任、公共责任、雇工责任、职业责任等领域。

2、自愿保险合同。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人的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原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原始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即为再保险。保险人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业务遭受巨额损失,可以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一部分,使数家保险公司对同一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增加了保险的可靠性。再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险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分担,而且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再保险则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对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的法律行为。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前提。但是,再保险合同又是独立的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分出入与分人人,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再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因而,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发生任何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再保险接受

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的分出入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四)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2、复保险合同。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五)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若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保险处分类定级自查报告 第6篇

为了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充分发挥我单位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单位党支部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进行“五好”党支部创建活动,并组织全体党员群众就党组织分类定级情况进行了测评,自查如下: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

我单位党支部在支部书记的带领下,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指示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抓党建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单位了成立了创建“五好”党支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出任组长,召开会议制定出创建计划、实施方案,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由支部书记带头关心支部建设,坚持自觉地参加组织生活和机关工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党员队伍素质好

我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由主管党务工作的领导严格把关,专门负责发展党员审查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建立了以评议、考核为主的民主监督制度,并将支部工作目标考核与干部考核相结合,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服务意识增强,争先创优意识增强,党员干部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同时,我单位党支部以支部书记带头,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加强党建学习,要求每位党员培训有记录、学习有笔记、学后有心得。

三、制度建设好

我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落实“十个一”活动制度。每月一次党员电化教育,每周一次党员学习、活动,每月收缴党费一次,每季度一次党员会议,每年一次党员及积极分子理论知识考试等。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按要求认真填写党费收缴明细表、党费证等记录,严格执行党费标准,无拖欠、推交、挪用党费现象。党建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党员知识教育培训制度、党员电化教育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建全,对档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四、党建活动搞的好

党员教育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按照“四环教学法”组织备课、讲解、播放、讨论,能够做到记录齐全、填写规范、播放收看及时,信息反馈及时。党支部活动阵地达到了“五个一”标准:有专门的党员活动室,有一份党报、一份党刊、一个学习园地、一套齐全的电教设备、一套完备的档案材料,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效果显著。

五、群众反映好

党支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党员队伍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以高标准严格要求党员,给党员压担子促使每位党员在岗位工作、业务学习和生活中,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技术水平上,要走在前面,做到要在业务工作中有说服力。党支部活动在党员、群众中反映良好,得到党员群众的普遍支持;党员服务意识强、办事效率高,无群众信访或投诉事件;群众对党支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的反映良好。

终上所述,我处党支部书记综合素质高,能够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党组织团结协调,廉洁勤政,凝聚力、战斗力强;党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工作制度健全、落实到位、运转规范。充分发挥了协助和监督作用,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成效明显;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工作生活到位,群众满意度高。我处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工作机制、工作业绩、群众反映五项评价指标全部达到标准,自评结果定为先进。

微山县医疗保险处党支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第7篇

青保监发〔2008〕120号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从防风险、促发展的角度去认识监管部门实施的分类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实施好该办法。

二、各财产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所属机构自评工作,并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各所属机构上自评报告。2008自评工作在各省级分公司间进行,各公司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2007自评报告上报工作。

三、各财产险公司在该分类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监测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预警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监管是指青海保监局在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评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分支机构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三条 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由青海保监局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四条 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类属以本办法确定的内部控制、市场行为、经营情况、承保理赔管理等四个部分评价内容的评价结果确定。

内部控制。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指标。

市场行为。包括信息披露与对外宣传、客户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访投诉、经营合规性、中介业务管理、条款费率、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指标。

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稳定性、成本及费用支出、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指标。

承保理赔管理。包括评价承保管理和理赔管理。承保管理包括单证与印鉴管理、销售管理、核保流程、业务记录与归档管理、承保信息系统等指标。理赔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实务操作、车辆理赔、信息系统、合规管理等指标

第五条 分类监管类属分为A、B、C三类。

A类机构:综合评分90分以上。依法经营意识较强,财务管理严谨规范,业务发展诚实守信,综合管理较为完善,服务水平高,市场反映好,风险水平低。

B类机构: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有一定的依法经营意识,财务管理基本规范,业务发展良好,综合管理基本规范,服务水平良好,市场反映一般,风险水平中。

C类机构:综合评分80分以下。依法经营意识较差,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业务发展波动大或不连续,综合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差,信访投诉较多,风险水平高。

开业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不参加类属评定。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定按照分支机构自我评价、青海保监局评价两个步骤进行。

自我评价是指待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自身风险进行评价,并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

青海保监局评价由初步评价、反馈与调整、形成评价报告等三个阶段组成。

第七条 应纳入分类评定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上风险状况进行自评,并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分类评定的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上自评报告由其省级分公司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青海保监局。

第八条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该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风险自我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内容。自我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

第九条 青海保监局可以通过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作出初步评价的过程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书面意见。

各待评分支机构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提供新的信息材料,青海保监局予以审定。如有重大信息遗漏、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青海保监局对原评价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条 青海保监局根据评价结果形成青海财产险市场分类监管报告。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分类监管类属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青海保监局对不同类属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A类机构:给予更多的政策和信息支持,促进其业务上台阶、服务上水平,做大做强,一般不安排固定的现场检查计划。

(二)B类机构:日常监管中给予更多的帮助,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该类机构尤其是高管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适当关注业务发展,引导提高服务水平,视情况安排现场检查计划。

(三)C类机构:重点予以关注,列为监管重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的培养。根据风险状况

及违规情况确定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规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青海保监局的要求,陈述经营管理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 对于开业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重点督导,侧重监管法规教育和风险提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评价过程中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和风险评价结果仅供监管工作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或宣传,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论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保管 第8篇

关键词:教育培训档案,分类保管,重要性

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多种多样, 从保管的角度来说, 根据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具体利用, 只有将各式各样的教育培训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我们才能更好地对教育培训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一、教育培训档案分类保管的含义

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保管工作是指根据教育培训档案的种类, 采取不同的存放方式。教育培训档案的载体具有多样性, 如有些教育培训档案是纸质的, 有些教育培训档案是声像的, 有些教育培训档案是电子的, 这些载体在损毁方面各有不同的特点。如纸质教育培训档案容易损毁, 电子教育培训档案容易遗失等。

教育培训档案载体的多样性决定了教育培训档案的成分和种类是不一样的, 所以对不同的教育培训档案要采取不同的分类, 可以看出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保管工作很重要。

二、教育培训档案分类保管的意义

(一) 保存应用有利于培训机构的发展。应该加强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保证教育培训档案资料完整性、系统性和正确性。

(二) 教育培训档案分类保管工作在整个教育培训档案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教育培训档案分类保管工作在整个教育培训档案工作中属于后期工作。教育培训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等前期工作都是以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保管和利用为目标, 所以教育培训档案分类保管工作对教育培训档案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三) 教育培训档案分类保管工作质量的高低,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有什么样的分类保管措施, 就会有什么样的管理水平, 有些教育培训档案室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教育培训档案进行保管。

三、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档案分类方法

(一) 教育培训档案分类理论中的分类方法。教育培训档案进行科学分类, 理论中常见的教育培训档案分类方法有两种, 分别为单式教育培训档案分类方法和复式教育培训档案分类方法。单式分类法是指在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中只采用一种分类方法对教育培训档案加以分类。复式分类法是在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工作中, 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分类方法结合使用。

1.单式教育培训档案分类方法。单式分类法是指在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中只采用一种分类方法对教育培训档案加以分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按文件的产生时间分类。 即按教育培训档案文件产生形成的时间划分类别。教育培训档案大多是按时间顺序产生形成的, 因此, 在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整理工作中, 常用时间分类法进行分类。按文件来源分类。 按来源分类就是按教育培训档案文件形成。什么类型的培训分别排放。按文件内容分类。即按教育培训档案文件的内容进行分类。如中小学教育培训, 公务员考试培训等。按文件的形式分类。 这是一种按教育培训档案文件的形式特征进行分类的方法。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文件种类分类法、载体材料分类法、形状规格分类法等。形式分类法一般适用于一些形式因素具有重要意义的教育培训档案。如会计教育培训档案、声像教育培训档案和电子教育培训档案等。载体材料分类法。载体材料分类法是按教育培训档案物质载体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划分的一种分类方法。声像教育培训档案中照片教育培训档案、录音教育培训档案、录像教育培训档案、影片教育培训档案和电子教育培训档案中的磁盘、磁带、U盘和光盘等多种类型。形状规格分类法等。按文件的价值分类。文件的价值分类是将教育培训档案文件按其价值的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以便于教育培训档案的分别管理与提供利用。

2. 复式教育培训档案分类方法。便于建立合理的教育培训档案实体管理体系与库藏系统, 更好地对教育培训档案实行科学管理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复式分类法就是在教育培训档案的分类工作中, 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分类方法结合使用, 以达到对教育培训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的重要目的。不同的教育培训档案类型所采用的复式分类方法也各不相同, 复式分类法的优点是可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对教育培训档案文件进行分类。

(二) 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档案分类方法。教育培训档案分类方法是以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教育培训档案对象, 依据工作职能、机构职责结合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和载体形式特点, 进行科学的分类。具体为:教育培训方面:有干部培训、职工教育培训和教师技能培训的文件、教材等。

参考文献

[1]李玉萍.论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原则[J].教育培训档案学通讯, 2006.

[2]赵文哲.教育培训档案与教育培训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教育培训档案出版社, 1998.

[3]张薇, 王鹏.如何做好教育培训档案保管工作[J].黑龙江史志, 2010 (5) .

[4]张玉凤.浅谈如何做好口述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档案, 2012 (5) .

[5]沈云英.浅谈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利用[J].兰台世界, 2006 (16) .

人寿保险分类培训 第9篇

关键词:保险;《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产品总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04-04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全球保险业增长总体放缓。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大国,进入发展机遇与挑战并重的关键时期。目前保险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因此,保险行业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而在保险业研究中,首先有必要明确保险的相关分类标准。国际上,《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和《产品总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进行划分。我国目前对保险的分类源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我国的保险分类体系存在尚需完善的地方,通过对其进一步调整,不仅便于制定更为有效的针对措施,而且有利于进行国际比较。

一、国际分类标准对保险的划分

(一)《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对保险业的划分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IC)[1]是经过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批准的对生产性经济活动的国际基准分类,它在对广泛的统计数据进行国际比较和分析中占据中心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构建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完全统一各国的产业分类体系,而是作为各国制定产业分类标准的基础。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将经济活动按四级互斥类别的结构分层划分。第一级为门类,按字母顺序对各个类别进行编码,门类进一步划分到更小的类别,以数字编码:第二级为类,以两位数编码;第三级为大组,以三位数编码;第四级为组,划分最详细,以四位数编码。《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先后经过四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本是2008年修订的ISIC4.0版。本文主要分析ISIC4.0版中对保险业的分类情况,具体划分如表1。

根据《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四版,保险业归属于“金融和保险活动(K)”这一门类,该门类划分为三大类:金融服务活动,保险和养恤金除外(64);保险、再保险和养恤金,强制性社会保障除外(65);金融保险服务及其附属活动(66)。由于本文针对的是保险业分类,故将涉及保险业的大类单独列出成表。从表1可以看出,ISIC4.0将“保险、再保险和养恤金”这一大类分成三个大组。金融保险服务及其附属活动大类中有一个大组针对的是保险业,即保险和养恤金的辅助活动。总体来看,ISIC4.0版对保险在大类的划分上具有很强的概括性,而后在大组、组这两个层次上逐步细化,最后在组的说明中给以全面、详细的解释。

(二)《产品总分类》对保险的划分

联合国《产品总分类》(United Nations Central Class if ication,CPC)[2]是联合国统计署制定的产品分类国际标准,是一部涵盖货物和服务的完整产品分类。《产品总分类》的编码方法是分层法和纯粹的十进制。其中层次分为五级,包括部门(一位数表示)、类“(二位数表示)、组(三位数表示)、级(四位数表示)和次级(五位数表示)。目前最新的版本是CPC2.0版,其对保险服务的划分如表2。

表2中,《产品总分类》将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划分为三组:保险和养恤金服务(强制性社会保障除外)(713);再保险服务(714);保险和养恤金辅助服务(716)。总体来看,CPC2.0版对保险服务在组这一层次上较为简明,而在级和次级中划分得较为详细。

(三)《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与《产品总分类》对保险划分的比较

表2同时反映了CPC2.0与ISIC4.0的对应情况。可以看出,二者的联系在于:CPC2.0版中的各项保险服务在ISIC4.0版中均有可对应的保险及其相关活动的编码。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是对所有生产性经济活动的分类,因此保险是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进行划分的;而《产品总分类》是对货物和服务产品的分类,因此保险是作为一种服务的产出进行划分的。

二、我国分类标准对保险的划分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保险业的划分

我国现行的保险业分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对保险业的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我国经济活动的标准行业分类,经历了数次修订与调整。我国现行的是最新版本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门类按英文字母顺序编码,大、中、小类用三层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保险业归为门类“金融业”(J)中的一个大类,编码为68。而保险业又分为7个中类:人身保险(681)、财产保险(682)、再保险(683)、养老金(684)、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685)、保险监管服务(686)与其他保险活动(689),具体划分如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在中类上对保险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区分得非常详细,除人身保险(681)与其他保险活动(689)这两个中类下设有相关小类外,其余的中类即其相应的小类。

(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对保险的划分

《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4]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产品进行标准分类和统一编码,它适用于以产品为对象的所有统计调查活动。《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在结构上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框架,而其具体产品类别与代码分为五层,每层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共有十位代码。

《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根据保险行业各类经济活动,相应地将保险服务产出分为人身保险服务、财产保险服务、再保险服务、保险中介服务及保险监管、相关保险服务。具体划分如表4。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产品总分类》对保险划分的比较

《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对所有经济活动的产出进行分类和编码的。表3中对保险行业经济活动与表4中对其产出的划分基本是相互对应的。但是同样可以看出,《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并没有完全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对保险服务进行划分,这主要表现在养老金及其相应产品方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养老金作为一个中类划分,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对养老保险的划分较为复杂。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多层次的,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又称“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划归“社会保障服务”。企业年金由于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政府在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中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因此,社会保障服务中也包括“企业年金服务”这项内容。而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根据其类型将之分散在分红寿险服务、投连寿险服务及万能寿险服务中。

三、我国与国际保险分类标准的比较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是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对保险业进行划分的;而《产品总分类》与《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是从经济活动产出的角度对保险服务划分的。因此,笔者分别从经济活动及其产出两个方面将我国与与国际分类标准进行比较。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ISIC4.0版对保险业的划分比较

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以下简称GB-2011)参考了联合国制定的ISIC4.0版,但二者在大中小类的条目名称和范围上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从整体上看,ISIC4.0采取把保险业务活动与保险辅助活动分开的方法,而GB-2011则采取把保险业务活动与保险辅助活动合并一起作为保险业的方法[5]。

比较ISIC4.0版(表1)的大组与GB-2011(表3)的中类,可以看出,GB-2011在中类上对保险业划分得更为详细。ISIC4.0版与GB-2011对于再保险和养恤金的划分层次、范围及具体说明近乎一致。差异较大的是,ISIC4.0版中将风险和损失评估、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活动及其他相关辅助活动全部归入一个大组:保险和养恤金的辅助活动。而GB-2011中则将这些活动作为不同的中类(相当于ISIC中的大组)处理。

(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与CPC2.0版对保险的划分比较

通过比较表2和表4可以看出,CPC2.0版与《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同样在保险服务的层次划分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方面,CPC2.0版将保险服务划分为三组,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将其分为五组,主要是因为《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将财产保险服务、保险中介服务及保险监管等服务都单独列出。另一方面,CPC2.0版将养恤金及其相关服务单独列出,而我国在对商业养老保险服务的划分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便造成了《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与CPC2.0的又一个差别。

四、国际分类标准对我国保险划分的启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与国际分类标准对保险的划分在所涉及的范围方面基本是一致的,而差异主要体现在结构上。我国对保险的分类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及合理性,但仍然存在尚需完善的地方。因此笔者认为。

(一)《国际产业分类标准》对我国保险业划分的启示

从门类的划分上看,ISIC将保险划分至“金融和保险活动”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其归入“金融业”并无多少争议。而笔者建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略有调整的是其对于保险业中类的划分,即可将我国保险业划分为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再保险、养老金、保险和养老金的辅助活动五个中类。其中,主要的结构变动体现在两个方面。

1.非人寿保险

笔者认为,将原来分类中的财产保险与属于“人身保险”的健康和意外保险合并为“非人寿保险”。这样可提高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衔接程度,从而便于进行国际比较。具体原因如下。

对于保险行业总资产的统计,国家统计局主要是对寿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的资产进行汇总。图1反映了2004年-2011年各类保险公司资产占整个保险行业总资产的比重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重最大的是寿险公司,而且这一比重基本稳定在80%~90%之间。而财产险公司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对较低,基本保持在10%~14%之间。

保费收入是保险行业的一个重要经济指标。图2反映了2011年财产保险公司内各项财产险保费收入情况。可以看出,财产保险中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其次是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总额的73.3%。根据数据分析,财产保险公司保费占整个保险行业保费合计的33.3%,而仅机动车辆保险就占到24.4%。

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在整个保险行业中发展趋势稳定,而且机动车辆险保费是整个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笔者认为,若将目前的“财产保险”中类划归“非人寿保险”下的一个小类,既可以简化分类体系,便于进行国际比较,同时仍可衡量财产保险在整个保险行业的相对重要程度。

2.将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及保险监管服务归入保险和养老金的辅助活动

对保险业进行详细的划分,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度,同时便于分析各类保险的在整个行业中的相对重要性。但是,在分类的同时应更加重视必要的合并。鉴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提供的是一个通用的参考标准,笔者认为,应将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及保险监管服务归入调整后的“保险和养老金的辅助活动”。

(二)《产品总分类》对我国保险服务划分的启示

笔者认为,我国《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与国际《产品总分类》关于保险服务划分的最大区别在于商业养老保险服务。由于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分红、投连及万能等类型,便相应地将其分散在分红、投连及万能寿险服务中。这种处理方法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国内自身统计及部门管理的难度,同时不利于进行国际比较。同时,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及对未来高质量养老需求的预期,商业养老保险将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有必要对商业养老保险服务进行独立统计。

参考文献:

[1]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Statistics Divisi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

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Revision[S].2008

[2]Detailed structure and correspondences of CPC Ver.2 subclasses to ISIC Rev.4 and HS 2007[S] .2008

[3]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S].2011.

[4]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S].2010

人寿保险分类培训 第10篇

一、单选题

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b)。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个别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 d.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d)。

a.代理人或经纪人 b.保险人c.保险监管部门d.被保险人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将导致的结果是(d)。

a.保险合同被变更 b.保险合同被解除 c.保险合同终止 d.保险合同无效

4、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是(b)。a.保险单 b.投保单 c.小保单 d.暂保单

5、就合同解除形式而言,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d)。

a.裁决解除 b.自然解除 c.法定解除d.协商解除

6、在各种解释方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d)。a.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 c.行政解释d.学理解释

7、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d)。a.定额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 c.重置价值保险合同 d.不定值保险合同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c)。

a.代理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被保险人

9、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c)。

a.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b.交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c.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d.交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10、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导致原先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这种保险合同属于(b)。

a.无效 b.中止c.消灭d.失效

11、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有义务承担的主体是(c)。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

12、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b)。a.受益人 b.投保人c.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13、就解释效力而言,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属于(b)。a.行政解释 b.仲裁解释 c.立法解释d.司法解释

14、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有(c)。a.个别保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与集体保险合同 b.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c.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d.定值保险合同、定量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5、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b)。

a.以血缘关系确定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c.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d.依法确定

16、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指(b)。a.投保人 b.受益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

17、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被称为(b)。a.保险凭证 b.批单 c.保单 d.暂保单

18、就合同的效力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属于(c)。a.条件失效合同b.部分无效合同 c.全部无效合同 d.约定无效合同

19、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事宜达成协议的,保险人对该合同应该采取的处理方式是(b)。

a.变更合同 b.终止合同 c.解除合同 d.中止合同

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b)。

a.投保人所在地 b.保险标的人民法院所在地

c.被保险人所在地d.保险公司所在地21、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a)。

a.100万元 b.64万元 c.80万元 d.90万元

22、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叫做(b)。

a.要约 b.承诺 c.承保 d.订立

23、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遵循的原则是(c)。a.全部告知原则 b.无限告知原则 c.询问告知原则 d.部分告知原则

24、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被称为(c)。

a.仲裁 b.协商c.诉讼 d.调解

25、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是(d)。

a.足额保险合同 b.定量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d.定值保险合同

26、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叫做(b)。a.保险责任 b.责任免除 c.保险范围d.保险约定

27、在各种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中,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含义是(c)。a.投保人已履行全部交付保险费义务而合同终止 b.保险人已履行保险权利而合同终止

c.保险人已履行全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而合同终止 d.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

28、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被称为(d)。

a.诉讼 b.仲裁 c.调解 d.协商

29、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包括(a)。a.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b.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d.保险人、投保人和代理人

30、按照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可将保险条款分为(d)。a.任意条款和附加条款 b.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c.法定条款和基本条款 d.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篇二:第三章保险合同答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l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主要原因是(b)a.保险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b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c 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d保险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时.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之一(a)a增加保费b减少保障的义务

c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d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的服务

3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a)a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终止; c保险合同中止; 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4在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中.最重要的是:(a)a保险协议书b电报 c电传 d小保单

5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叫:(c)a,保险证 b投保单c 暂保单 d保险单; 6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c)a依法确定 b以血缘关系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7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d)a批单 b保险凭证 c暂保单 d保险单

8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a附合性和射幸性b诚信性与法律性 c公平性与自愿性 d互利性与保障性

9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a)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10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属于(a)a单一风险合同 b综合风险合同 c一切险合同 d农业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a)a保险利益b保险标的 c保险条款 d保险价值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c)a保险利益 b保险内容 c保险标的 d保险主体 1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b)a保险合同的主体 b保险合同的内容 c保险合同的客体 d保险合同的事项 1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a)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b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c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d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

15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称为(a)a法定条款 b法律条款 c法定保险 d格式条款

1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称为(b)a保险利益 b保险价值 c保险价格 d保险金额17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a)a成立b订立 c成交d生效

18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属于(b)a内容不合法 b主体不合格 c损害国家利益d违反公共利益 19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属于(a)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内容变更 d其他变更 a 3年 b 5年 c 2年 d 1年

2i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叫(d)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 c赔偿限额d保险金额

22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适用的条款解释原则是(c)a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 c补充解释原则 d文义解释原则

23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d)a 64万元b 80万元 c 90万元 d 100万元 24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c)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和投保人 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5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为(c)a批注解释原则b文义解释原则 c意图解释原则 d补充解释原则 26在保险实务中.古玩、字画等特殊的保险标的适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是(a)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 d特约保险合同 27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未来可能领取保险金的人包括(a)a被保险人或受益人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c投保人或受益人 d投保人或代理人 28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则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c)a自始无效 b部分有效c仍然有效d全都无效

29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称之为(a)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d仲裁解释

30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属于(c)合同。a定值b不定值c补偿性 d给付性

3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自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是(c)a人身保险合同b以古玩、字画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d责任保险合同

3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按照保险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称为(c)a意图解释原则 b补充解释原则 c文义解释原则 d批注优于正文原则 33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通常是(c)a保险单b保险凭证c投保单 d风险调查表 34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通常是(b)a合同成立 b交纳保险费 c合同合意 d合同签订

35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是(a)a诉讼b仲裁c协商d辩解篇三:第三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 第三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

(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主要原因是()a.保险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 b.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c.保险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d.保险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

2、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时,保险人可采取的措施之一是()a.增加保费

b.减少保障的义务

c.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管理的方法 d.被保险人提供的经济保障的服务

3.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代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a.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终止 c.保险合同中止 d.保险合同效力待定

4.在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中,最重要的是()a.保险协议=降 b.电报 c.电传 d.小保单

5.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而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叫做()a.保险凭证 b.投保单 c.暂保单 d.保险单

6.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a.依法确定

b.以血缘关系确定

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d.以经济厉害关系确定

7.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为()a.批单. b.保险凭证 c.暂保单 d.保险单

8.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a.附合性和射幸性 b.诚信性与法律性 c.公平性与自愿性 d.互利性与保障性

9.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c.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d.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l0.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属于()a.单一风险合同 b.综合风险合同 c.一切风险合同 d.农业保险合同 1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a.保险利益 b.保险标的 c.保险条款 d.保险价值 12.保险利益的载体是()a.保险利益 b.保险内容 c.保险标的 d.保险主体

l3.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是()a.保险合同的主体 b.保险合同的内容 c.保险合同的客体d.保险合同的事项 14.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a.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b.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c.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 d.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 l 5.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称为()a.法定条款 b.法律条款 c.法定保险 d.格式条款

1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为()a.保险利益 b.保险价值

c.保险价格 d.保险金额 7.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a.成立 b.订立 c.成交 d.生效 8.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引导起的保险合同无效属于()a.内容不合法 b.主体不合格 c.损害国家利益 d.违反公共利益 19.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属于()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内容变更 d.其他变更

20.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终止后的()内申请复效。a.3年 b.5年 c.2年 d.1年

21.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叫()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限额 d.保险金额

22.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适用的条款解释原则是()a.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b.意图解释原则 c.补充解释原则 d.文义解释原则

23.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是()a.64万元 b.80万元 c.90万元 d.1 00万元 24.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b.投保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和投保人d.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5.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为()a.批注解释原则 b.文义解释原则 c.意图解释原则 d.补充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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