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管理口号范文

2024-06-03

公房管理口号范文(精选9篇)

公房管理口号 第1篇

公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论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公房维修资金)是公有住房售房时根据相关规定归集的维修资金,由于其来源和归属的特殊性,相对于整个维修资金管理体系,有其特点。在公房维修资金管理和运行中的监管、账务、使用等环节,分别有业主、售房单位、物管单位、账目管理单位、监管部门等多个工作主体,厘清各主体在其中的责、权定位和相互关联关系,决定着管理机制的科学构建和有效运行。物权法的颁布,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为明确这些关系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现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相关表述,对各主体在公房维修资金管理体系的几个主要环节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力和义务,以及运行中的相互关系作一梳理和解读。

一、公房维修资金权属的归属。

相关主体为业主(购房人)、售房单位。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中,关于公房维修资金交存有这样两个规定:一是由业主和售房单位按照相应标准分别缴存,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售房单位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二是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这两个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分属业主和售房单位,专项供相关业主用于住房维修养护。明确了这层关系,就为理解、把握业主及其它各主体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奠定了基础:业主对于包括售房单位提取的资金部分在内的全部资金(除了发生房屋灭失的情形),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决策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权益,因此在各环节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它各主体的工作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围绕其展开。

二、维修资金账目管理。

相关主体为业主、账目管理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政策中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使这一责任具体、明确,在当前维修资金管理体制下,主要体现在账目管理和使用申报中的作用。清楚准确的.账目是维修资金管理的基础,在账目管理方面,又有基础账目建立和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的账目管理这三个环节,相关政策对这三个环节的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基础账目建立环节,由于出售公有住房时,业主和单位共同缴存的维修资金基础信息在售房单位,做好基础账目建立工作,是售房单位的主要责任和重要工作。其后账目管理工作,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相应的工作责任由售房单位担当,是账目管理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记账、对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业主查账。业主大会成立并具备维修资金管理能力后,经业主大会申请、监管部门同意,向业主大会移交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工作。售房单位应向其交出一本清楚准确的账目,而后由业主大会履行账目管理的责任,建立管理制度,接受划转的维修资金,决定账目管理单位。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相关主体为业主、账目管理单位、物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管好维修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用好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明确责、权关系尤为重要。165号令中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即相关业主是使用维修资金时做出决策和决定实施方案的主体,其它主体须依据相关业主的意见,履行各自相应的职能,而不能本末倒置、越俎代庖。而业主要发挥主人翁精神,切实履行好业主自治的责任,只要是应该进行的维保项目,不论与自己的关联度如何,为了维持房屋整体的使用状态,都应积极参与,对使用决策、施工单位选择、项目预决算发表意见,而不能对选择性地表态,对自己影响积极推动、影响小的消极推诿。物管单位、账目管理单位根据业主意见,分别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手续和账务处理工作。

四、新老业主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系。

在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工作中,售房单位有这样的认识,公有住房购房人将房屋出售后,现业主已不是在本单位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故在受理售后管理相关事宜时,将现业主与原购房人区别对待。165号令中规定,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给了受让人。因此,在办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相关事宜时,新业主与老业主的权益是同等的,售房单位与新老业主的关系也应是一致的,不应区别对待。

五、监管部门在各环节中的作用。

监管部门在具体业务工作环节中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尤其要针对当前各主体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地位不明、责权不清,特别是业主自治意识不强、自治能力弱的现实,通过政策支撑、宣传引导等方式,培育、增强业主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发挥业主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公房管理口号 第2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社会产品分配方式由完全计划供应演变到自由的市场供应,反映在房地产市场就是由公房向商品房转变,这就出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具有历史演进痕迹的过渡角色就是售后公房。在上海,有许多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公司和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管理一直以来是“老大难”问题,更由于现代社会,追寻的是“以人为本”,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所以,作为社会组成重要部分的“老小区”、“旧公房”,认真而严谨的分析现状,找到可行性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十分重要,也是非常必须的。为此,我们进行了本次对旧公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调研活动。

通过我们进行大量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分析总结出这些旧公房物业管理的现状。占全市住宅小区48.7% 的售后公房(包括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房屋老化、维修资金缺乏、物业收费过低、物业服务公司收不抵支的矛盾十分突出。而过低的物业管理收费,直接影响了管理服务人员为民服务的积极性,造成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制约了售后公房管理水平的提升。

首先,量大面广,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售后公房有着相当的数量和“工薪”群体,仅以上海徐汇、长宁区为例,现有居住物业约5000万平方米,其中售后公房建筑面积1700万平方米,占34%,近30万户家庭100万人口,所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其次,收费很低,物业企业难以收支平衡。由于长期以来,上海的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标准低,仅按户收取5-7元,保安保洁费收费标准每户3-6元,核为0.23元/㎡,而目前上海的商品房(不包括设备、如电梯、电泵运行费)至少平均数在1.10元/㎡以上;CPI指数的不断增长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逐年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也出现迅速上升;但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对物业管理服务要求的提高,售后公房的物业服务基础管理,必须满足相应的运转机制,如人员配备、物耗、能耗及税收等,这在收支平衡上就形成了明显的缺口。

再次,现实现状,形成恶性循环。上海现在的售后公房由于实现了“一体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模式,虽然其服务品质有物业现状的原因,不能根居住商品房实现同样的管理服务,但必须做到“维修及时,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显然,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情况下,企业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出现收入亏损的增加,如不按行业标准去执行,业主(百姓)不满意,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就会下降,加之售后公房由于年代长久,道路坑洼,电线老化,外墙屋面渗水,上下水管锈出“沙眼”,排污管不畅等等,几十年来,维修基金、街坊基金所剩无几,再次筹集更显力不从心,长此以往的现实现状,将会形成恶性循环。

最后,政策差异,不利企业持续发展。现实的劳动政策对就业人员的报酬以及相关福利作了相当详尽规定,物业公司作为企业,无疑必须执行现行法规政策,但是,物业企业更多是承担社会服务的职能,再说售后公房居住的大多是工薪阶层,还有一定数量的“特殊群体”,比如低保、特困、单亲、孤老,而对他们的服务一般情况下都是无偿的,当然其他物业管理费也收不到,这当中的“亏损”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也包括政策性减免。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考虑经济效益,这是一种社会职能,为了稳定,为了居民的“安居乐业”。

综上所述,随着近年来我国CPI指数的不断增长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逐年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也出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受到影响。由于管理费标准与市场脱节,造成售后公房房屋老化,维修资金缺乏,必要的修缮无法进行,加上物业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各方责、权、利不对等且不明确,房屋使用和管理服务中公德意识、诚信意识淡漠,影响了房屋使用安全和居民生活。不少物业服务公司已经陷入“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许多企业在亏损经营的情况下,纷纷退出管理,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业主的合法利益造成隐患。

公房管理口号 第3篇

1. 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应走“市场+保障”道路

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应采取两条腿走路, “市场+保障”是目前解决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问题的有效模式。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和商品房的物业管理存在区别,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注重服务职能, 而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的物业管理注重管理职能。但随着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逐步规范化, 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未来的大方向是市场化, 包括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核算方法等, 但对于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中存在的低收入人群, 政府应加大力度进行保障, 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只有将应保人群充分保障起来, 直管公房物业管理才能够无后顾之忧地走市场化道路。

2. 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核算、服务及收费应与商品房接轨

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与商品房接轨有3层含义:一是与商品房物业管理核算方法接轨。二是与商品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接轨。三是与商品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接轨。

3. 低保人群物业管理费应给予政府补贴, 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对低保和特殊人群的物业管理费应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保障, 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在制定收费标准时, 基于原来直管公房收费较低, 应针对不同对象加以细分。例如对国家或本地区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干部, 或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特困条件的家庭, 可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 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费的补贴, 建议采用抵用券的形式。享受政府补贴的居民户由民政部门核定, 发放物业管理费抵用券, 居民持券抵付物业管理费。企业凭券按月与民政部门结算。

4. 建立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费托底补贴联动机制

物业管理费托底补贴需要建立三方联动机制, 包括政府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第三方审计。第三方审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状况、运营成本等进行审核及测算, 并向社会公开, 然后企业将其审核测算结果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企业成本加微利的原则, 给予企业适当的托底补贴。托底补贴发放后, 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进行事后监督, 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达标、运营成本、营业利润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等。

5. 物业管理企业政府补贴可借鉴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直管公房的物业管理可借鉴城市公交补贴办法。城市公交是公益性行业, 公交票价不受市场规律支配, 即便运营成本上涨, 也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为城市的运转服务。这和直管公房物业管理十分相近。“物业管理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建立成本标准, 合理界定物业管理行业成本范围, 测算、审核和评价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状况, 并将营运成本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以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成本控制、规范营收。可成立“物业管理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 作为物业管理成本规制的管理机构, 并制定相关的约束标准。

二、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发展的对策措施

1.“提、补、控、修、减”的具体措施

“提”——提高直管公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使之逐渐与市场接轨。

“补”———政府加大物业管理费的托底补贴, 将直管公房中的低保人群进行充分保障。

“控”———控制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 制定直管公房分等定级标准。

“修”———建立直管公房定期维修机制。

“减”———减免直管公房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税费, 如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2. 根据成本加微利原则, 定期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最低标准

应改变目前直管公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十几年不变的状况, 建立定期调整直管公房物业管理收费最低标准的机制。各地物价局应积极进行市场调研, 建议每1~3年根据当地CPI指数, 劳动力成本涨幅等微幅调整一次, 最低收费标准应遵循成本加微利的原则, 符合企业运营的基本条件。通过上调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来改变直管公房物业服务费收不抵支、入不敷出的现状, 使直管公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走上良性轨道。

3. 政府应提高托底补贴标准

政府补贴对直管公房 (售后公房) 物业管理发展至关重要。从2008年开始, 浦东新区将旧公房及售后公房小区、动迁房小区、1992年以前的早期商品房全部纳入物业补贴范围。管理上述物业的物业公司在达到规定的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 可领取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0.2元的补贴。具体由享有旧小区管理权的物业公司提出申请, 物业所在区域房产办事处和街镇联合审核, 之后由房产办事处联合居委会每两月一次对该物业小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每半年一次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有关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物业公司账户。

对于很多物业管理企业来说, 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0.2元的补贴根本无法扭转物业管理企业亏损的局面, 政府应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成本规制结果, 提高每月每平方米政府托底补贴 (据测算约为0.6元/平方米/月) 。

政府还应对符合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这样有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 促使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政府补贴费用可来源于售后公房净房款和租金。经过粗略统计从2001年到2007年, 浦东新区直管公房售房净房款有6.84亿元, 在净房款中列支补贴费用符合使用规则。

4. 建立菜单式分等收费管理模式

《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 (2007-2009) 》已明确“逐步推行售后公房菜单式分等收费管理模式”, 应尽快制订售后公房分等定级收费办法。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一致”的原则, 逐步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机制。由按照房屋产权性质收费过渡到按照服务水平的高低和服务项目的多少收费。可根据售后公房所处的地段、建造年份、服务等级的不同, 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这是售后公房物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售后公房菜单式分等收费办法可以借鉴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菜单式分等收费办法。点“菜”由业主大会来决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在选择物业服务的具体项目、等级时, 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意见将起到决定性作用。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时, 需有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 从菜单中选择不同等级的服务项目, 并在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建议先行试点, 逐步推广。试点的关键是物业管理标准与物业管理质量相一致。可先确定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小区, 进行物业管理费的调整, 确保这些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上一个档次, 使其发挥先发效应。政府也可予以税收优惠或无息贷款, 让物业公司改善小区硬件设施, 提高服务质量。

5. 建立定期维修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

凡涉及房屋安全使用和公共安全的物业维修项目, 无法通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情况下, 应该有指令性意见, 确实需要维修的, 将纳入强制维修、养护范围, 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同时, 为解决维修资金“滥用”, 应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的审价、审核、审计等三审制度, 确保维修资金合理使用。

另外, 在保护业主维修权利的同时, 也要建立保护物业企业收回维修费用的权利。为解决维修资金续筹难的问题, 应进一步明确维修资金再次筹集的方式、方法, 包括一次性筹集和分期筹集以及业主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从法制上保证房屋的“养老金”得以落实。

6. 对直管公房物业管理企业应减免相关税费

公房管理口号 第4篇

1.存在的问题

1.1直管公房档案内容过于简单

直管公房产权档案所跨越的时间较长,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档案的管理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随着现代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产档案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单纯的纸张档案到现在的电子档案,档案的载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使用和利用档案方面,提供了极大方便,但档案中对于产权的描述却过于简单,通常只有平面结构图,产权周围的情况描述较少。

1.2直管公房档案形式单一

完整的房产档案中,必须包含除了文字、图表之外,还应有一些相关的照片、录音、重要数据的底版和其他影像资料。但直管公房档案中一般只有文字、图表,其他的影像资料较少,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资料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了,这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房地产档案的特殊性,它在保存中有特殊的载体,如果这些载体遭到损坏,整个管理成本会提高很多。

1.3档案管理专业人才匮乏

我国直管公房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普遍较低,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材料档案的不规范问题时常发生。对于特殊的档案材料,一定要让专人管理,还要有特定的管理制度。而我们在这方面的人才很少,所以我们要大量培养这样的人才,以便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2.如何做好直管公房的档案管理

2.1充分认识直管公房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直管公房档案和房产一样是国有财产,应得的重视和保护,各级领导和档案工作者必须重视直管公房的档案管理工作,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其完整、准确、安全,并不断更新档案管理观念,敢于探索和尝试新的管理手段,使直管公房档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2建立健全直管公房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也就是规章制度,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障。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是直管公房档案收集完整、系统、准确、按时归档的重要保证。

因此,要做好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直管公房档案的收集制度、直管公房档案的整理制度、直管公房档案的归档制度、直管公房档案查阅制度、档案室安全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等。

2.3加强直管公房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实现直管公房档案数字化是现代档案管理的主要趋势。由于这是一项技术活,管理人员需要事先做好材料调查和搜集,对房产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和鉴定,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再者,其档案内容要精确简洁,减去档案中不必要的内容。最后,必须保证档案资料中内容的清晰,排序也必须符合规定。数字化后,还应对数据质量、图像质量进行检查,保证万无一失。

2.4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套并存

直管公房档案数字化是档案工作中的新内容,也是新的发展,但我们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数字化档案中信息归纳问题,档案的执行凭证问题,数字化档案的安全访问和安全管理问题,或者信息的规范化、存储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根据实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档案管理实行双保险,就是在使用电子计算机保存的同时,还做好纸张档案储存,这样就能保证直管公房档案的安全可靠了。在现代化管理中,我们首先要做好数字化管理,建立相关的档案信息搜索平台,可以方便的搜索到信息。在直管公房档案提供利用过程中,只要是关于档案的修改、阅读、检查等方面的,都应使用电脑查看等科学技术,这样也能减少档案过多的与外界接触,保证其安全。

2.5加强前期资料的收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房产档案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与事实相违背,如果直管公房档案本身存在一些记录错误或者其它误差,那么档案的法律效力就会大大降低,在发挥凭证作用的过程中就会出现证据错误和证据不足的问题。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直管公房档案必须做好事前控制,在档案归档前,应该严格把关,一是加强文件资料审核的管理,相关人员在搜集资料时,一定要做到真实、完整,并保证所有资料都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做好资料的事前审查工作,才能为后期的档案管理打下基础;二是档案资料移交的管理,这是档案资料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档案在交接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对档案资料再一次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错误或不足的资料文件,档案管理人员可以拒收,但要说明原因,以便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6注重人才的培养

XX镇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5篇

为加强我镇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规范直管公房租赁行为,保障直管公房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直管公房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直管公房和非住宅直管公房。

一、住宅直管公房管理

1.承租条件

(1)承租方须为XX镇镇区非农户籍。

(2)承租方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有权机关开具的无房证明为准)。

(3)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目的须为满足本人自住。

(4)承租方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当年保障房收入标准(具体标准参照区政府相关规定)。

2.租金管理

(1)根据中共XX区XX镇委员会会议纪要【2020】第X号文件执行。

(2)住宅直管公房的计租面积为测绘建筑面积。

(3)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租金。

3.承租管理

(1)承租方信息更新。承租方应及时主动配合出租方进行采集、更新,出租方根据更新信息确定承租方是否符合承租条件;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承租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2)签订承租合同。直管公房租赁双方应当签订承租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计租面积和租金,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3)承租方人员变更。租赁期间若承租人死亡或者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在符合承租条件的前提下可向出租人申请继续租赁原房屋,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4)房屋巡查。承租人需配合出租方对房屋安全及房屋使用情况的巡查。若出租人发现存在安全隐瞒的,承租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对长期空置(空置时间超过3个月)、无人居住、转租转借的房屋,出租人有权进行收回。

(5)户口迁入。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房原则上只允许承租人的配偶和子女户籍迁入,且迁入人员均需满足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承租条件方可迁入。

4.房屋维修管理

(1)承租房屋的主体结构(屋面、墙体)出现损坏的,承租方须上报出租方,经出租方核实后确定维修方案并进行维修。由于公房房龄年久,如经出租方确认无修缮必要的,可由承租人自行申请租房补贴。

(2)承租房屋的非主体结构(门、窗及其他附属设施)出现损坏的,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自行承担实际使用该租赁标的(包括装修等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其他原因造成相关的财产、人身损害以及因承租标的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税费、安全事故及社会性负担,与出租方无关。

5.承租方在使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保护并合理使用房屋。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妥善保管好租赁房屋及其相关一切设施,不得私自进行变更、拆毁;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2)合理装修、装饰房屋。承租方不得擅自搭建或改扩建;装修装饰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租赁期满后不继续承租的或不符合承租条件被腾退的,出租方对承租方装修费用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未发生附着的装修设施承租方在不对房屋原有结构产生影响的前提下可以一并搬离,如因搬离造成房屋损害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出租方单方面原因需要收回房屋的,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房屋装修费用进行评估,出租方按照评估价格给予承租方补偿;因承租方责任造成房屋、装饰装修、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积极协助、配合管理。出租方对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扰,否则应承担因此而不能及时合理维修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6.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瞒报、谎报个人信息的。

(2)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擅自以房屋入股、合资联营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违法或者犯罪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或水电费等应缴纳费用超过3个月的。

(6)承租方不在承租房屋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的。

(7)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者拆改、开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坍塌或者引起安全事故的。

(8)承租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9)在报刊、网站、政府办公场所等公开场合对出租方进行恶意诽谤、肆意中伤及散布虚假信息的。

(10)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二、非住宅直管公房管理

1.公开拍租信息。非住宅直管公房的拍租信息以各种渠道进行公示。

2.公平竞租。所有非住宅直管公房的拍租需经第三方拍租公司进行拍租,拍租方自行关注拍租信息并报名参与拍租。

3.公开拍租。第三方完成拍租后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拍租方缴纳租金和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

4.合理使用房屋。拍租方竞得租赁权后,应当从事合法商业行为;房屋的装修装饰费用由拍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不继续承租的,恢复原状。

三、其他要求

1.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苏州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公房管理口号 第6篇

(1992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对直管公房行命名经营管理的各项职权。住房保障中心是市住房保障局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凡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租赁直管居民住宅,承租人必须在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住房迁入证》后十日内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契约》;租用生产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承租人可直接与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第六条 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

第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变相买卖直管公房的;

(二)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

(三)住房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生产、营业办公用房连续拖欠房租二个月以下的;

(四)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或对换直管公房的。

第八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其他成员可领受承租资格,但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或无需领受承租资格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直管公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房屋拆迁的同时,自然终止原租赁关系,回迁安置后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

第十条 住房保证金是城市住房基金。在给拆迁户和其他用户安置新建楼房时,房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住房保证金。

第三章 调配管理

第十一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必须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腾退出的旧直管公房实行补偿分配。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月交清房租。逾期不交纳者,按月租金额百分之十加收滞纳金。

因房屋结构和设施条件改变,应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对超标准住房的,其超出面积按政策规定加收租金。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调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调租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被承租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追究承租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拆改墙体、掏门、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住宅楼板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第十七条 严禁在新建小区和公房院落内搭建违章建筑物。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屋状况和资金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房屋维修实行大修不过月,中修不过旬,小修不过周,零星维修随叫随到的服务原则。

第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如房屋发生意外倒塌事故,给住房造成损失,市住房保障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经市住房保障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对于影响施工的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积极采取“公修私助”、“私修公助”和“单位资助”等形式维修直管公房,以改善住房的居住条件,但维修后的产权不变,租赁关系不变。

对房屋产权交叉的毗连房屋公用部分的维修,应按面积合理分担维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非法强占直管公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搬出;逾期拒不搬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停止其承租权,并可处以直接责任者50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住房保障部门不及时进行维修而造成事故的,应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市住房保障部门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应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市房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阻碍市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乱打房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房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执行的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房管理口号 第7篇

满公房,满公房綦毋潜,满公房的意思,满公房赏析 -诗词大全

满公房

作者:綦毋潜  朝代:唐  体裁:五绝   世界莲花藏,行人香火缘。灯王照不尽,中夜寂相传。

对于直管公房管理的一些浅见 第8篇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1. 直管公房底数不清, 管理不到位。

2. 直管公房危旧房较多, 维修工程质量不高, 工程质量跟踪检查力度不够, 投诉较多。

3. 房租标准过低, 转租转借现象较为严重, 租金回收困难。

二、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了真正管理好、利用好直管公房资源, 最大限度地增加财政收入, 必须加强直管公房租赁管理, 理顺公房租赁关系, 使之符合价值规律, 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确保直管公房保值、增值, 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摸清公房底数。

进一步认真核查公房底数, 对每一座房屋的建筑年代、安全状况、维修情况、承租户个人基本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将调查结果重新立账造册, 建立动态电子档案, 并全部建立微机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实现直管公房向保障性住房转型, 为直管公房全面纳入公共租赁房体系做好准备。

2. 建立和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直管公房基础差、底子薄, 房屋建筑年代久远, 地质情况复杂, 各类设施老化严重,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各管段房管员应经常入户访问了解房屋情况, 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做到责任到人, 落实到位, 以确保住户安全。危房治理应从治本入手, 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权威部门的鉴定报告, 凡属鉴定为危房的房屋采取果断措施, 该停用的坚决停用, 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翻建, 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不得出租, 还应做好对小、散、远地区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 随时掌握这些边远地区房屋的安全状况, 防患于未然, 保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大修缮力度, 建设低碳节约型住宅。

加强维修队伍技术力量的培训, 规范维修施工队伍的使用, 统一建筑工程施工标准, 严格建筑材料的采购, 强化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把好工程款的结算管理, 加强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工程质量跟踪检查制度, 进一步规范维修工作程序。建筑行业是耗能的大户, 据统计资料反映, 我国每建成1m2房屋, 将释放0.8t碳。同时, 在建造、使用中, 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能源需求, 也有碳的排放。房地产行业实施低碳战略, 住房者也可以获得好处——住得更健康, 用得更省钱, 也更有利于形成供需双方的良性循环。因此, 必须注重建设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尽快地建设低碳节约型住宅。低碳节约型建筑的兴起对当代建筑技术发展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是改善地球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人居环境的必然选择。

4. 适当提高租金标准。

自2000年以来, 直管公房一直执行“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0元”的租金标准, 相对低廉的租金与日渐高涨的管理、维修费用相比, 存在着严重的“倒挂”现象。公房租金水平和市场租金差距较远, “以租养房”的缺口不断加大。尽管租金低廉, 但下岗职工增多导致租金难收, 拆迁遗留问题等引发抵交租金, 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一些住户恶意拒缴租金, 危旧房逐渐增多等因素使得租金回收困难。除对公房进行全面修缮外, 为解决房屋租金与维修成本“倒挂”的问题, 直管公房的租金也应有适当调整。除房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外, 公安部门、街道、社区等各相关单位在对外来人员管理中, 都要根据相关政策做好工作, 并将有关信息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多部门协作, 共同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

5. 开展直管公房转租转借专项治理。

直管公房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产物, 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居住需求。目前相当部分的居住者由于购买了商品房等原因, 居住条件改善后, 原来居住的直管公房已转租转借, 这些直管公房已经偏离了当初保障居住的作用。因此, 针对现状, 应采取多种形式,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住用户的法律意识, 树立国有资产观念, 提高上缴租金意识, 提高房管人员的社会地位, 增强房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认真执行房地产管理条例, 做到依法管房, 并进一步推行责任制, 加强房屋的租赁管理, 做好房屋的维修养护工作, 及时解决住户的实际困难, 以服务促租金, 用租金搞好服务, 真正做到“管房为民, 服务为民”。同时应对转租转借的住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参照借鉴先进省市好的做法, 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拟定清理计划, 明确清理任务, 推行协议租金, 逐步停止直管公房的转让和转租。政府可参照市区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补偿标准, 对原居住者已搬离的直管公房予以收购, 使直管公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一致。

6. 解放思想、拓宽领域, 打造物业管理精品工程。

物业管理是随着国家房地产业, 尤其是住宅产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当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后, 人们就更关注生活的质量, 关注居住环境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尽可能使住宅小区整洁, 环境优雅, 生活便利, 安全不受侵害。根据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新建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制度, 而直管公房旧小区却在推行物业管理的过程中, 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居民住房福利制度, 使很多居民还存在无偿享受服务的传统观念, 习惯了由房管所管房的模式, 认为实行物业管理就是想多收钱, 如果实施物业管理需要收费, 也应该由单位交, 住房消费意识淡薄。 (2) 旧小区在建设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小区的规划方案比较简单, 硬件条件相对落后, 对旧小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资金缺口较大。随着城市品位的提升、环境的优化, 特别是古城保护和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大, 客观上提高了直管公房的区位价值和区位优势, 为直管公房的经营和管理赢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这种新形势下, 直管公房的物业管理工作应面向社会、放宽眼光、展望未来、打造精品, 要通过优质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管理素质, 赢得社会, 赢得主动, 赢得机遇, 赢得特色, 从真正意义上体现物业管理的特色, 强力推进直管公房转型跨越发展。

7. 实现“公租”模式。

直管公房是以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从目前来看, 它既不同于现在所提的保障房, 更不同于商品房。居住人群收入都相对较低, 房屋大多老旧, 配套设施也不完善, 政府每年都须投入大量资金予以维修。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和退出机制, 相关部门对公房的管理无据可依, 更加剧了公房与现实社会环境的脱轨。尽管房管部门采取了大量措施, 也取得了一些效果, 但要真正消除危旧公房的安全隐患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强化对直管公房的制度建设, 在加大维修、保障安全的基础上, 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 力促直管公房管理向保障性的公共租赁房转变, 真正发挥出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作用。

三、结论

房地产业与社会与民生关联度最大, 要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 必须有计划地全面彻底地进行改造, 并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直管危旧公房的改造工作不仅是房管部门一家的事, 还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关注, 统一协调。直管危旧公房改造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面临的困难也不少, 相信只要政府重视, 各部门通力合作, 一定可以把直管危旧公房的改造工作做好, 进一步加快直管危旧公房改造, 发展低碳、节约、绿色、环保、智能型建筑, 使城市面貌和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摘要:文章结合某市直管公房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就如何加强管理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直管公房管理,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卜凡中.我们房地产这些年.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

[2].谭术魁.房地产管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

[3].胡平.房地产投资与管理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9

[4].谢秉正, 耿世彬.低碳节约型建筑工程技术.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0

公房管理口号 第9篇

关键词:经世致用;直管公房;利民强国

习近平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工作》中提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正是典型的经世致用治国理政理念。随着社会的进步,历史的发展,住房制度商品化的加速,廉租房的出现,直管公房管理事业与时俱进,淋漓尽致在各个方面发挥着经世致用的惠民作用.

一、无偿划转困难企业租赁直管公房营业房房产

(一)划拨政策的由来

1997年6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快流通产业的发展缓解下岗企业职工引起的社会矛盾,特下发文件“由国有企业、粮食企业租赁直管公房经营用房的,其产权经评估后,一次性注入企业充实资本金,降低负债率”。

1997年7月29日,建设部又发函给陕西省人民政府不同意直管公房房产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畏”,王安石的三不足言论指出了积极入世,一心为民的政府工作宗旨。

1998年6月3日,我局结合建设部、陕西省政府、宝鸡市政府有关政策,一切从实际出发,联合市体改委、市国有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市商务局、市房管局共六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租,展开了为期半年之久的联合摸底调查,并汇总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结合调查结果、宝鸡市直管公房的实际情况、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我市在划拨问题上,从1998年元月份起,其中我所管辖范围内宝鸡市金台区直管公房总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中,22000平方米正式划转或强搭划拨给了市饮食服务公司,东大街肉店,百货大楼,水产公司,金台区五交化公司,市人民蔬菜商店、新华商场、糖酒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个单位。

截止到今天,我所管辖范围内的划拨房产统一的管理模式为:首先,我所房产账目详细记载房产信息,包括建筑面积、具体地理位置、承租单位名称、法人、相关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并且,每年与租赁单位核对一次房产增减情况;另外,对于涉及拆迁、返还房产,及时动态记录;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对于划拨的房产免除所有房屋租金。

(三)意义

王安石曾在《答钱公辅学士书》中说“贵为天子,富有天下,苟不能行道,适足以为父母之羞,况一甲科通判”,提到了各级官员应该有的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事的致用意识。直管公房日常维护、修缮费用主要依靠营业方的租金收缴,把每一分钱花在刀刃上更是直管公房房管人员的工作准则。无偿划转困难企业租赁直管公房营业房房产进一步体现了直管公房时时刻刻为社会稳定,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的“经世致用”思想。

二、低于市场的租金标准

(一)直管公房住宅房租金

直管公房中正常缴纳租金的住宅房屋,其租金标准一直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格,从我所1995年成立以来仅仅调整过3次,每次都通过市民听证,政府指导,物价部门正式下文等程序.比如砖混结构一等分别为1997年调整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7元,2004年调整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3元,2016年调整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2元,并且对于享受国家有关低保,低收入政策的租赁户采取适当的租金减免惠民政策。

(二)直管公房营业房租金

直管公房中除划拨,强搭划拨车的困难企业单位租赁的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企业租赁的直管公房营业房房产,即使经租房产地处繁华地段,只要租赁户不从事不正当的,违法乱纪的行业,有正式的营业执照,法人证,自己营业不转租转借等,我们执行的仍然是低于市场价格5-10倍左右的租金标准。如我所管辖范围内中山东路132号楼下的营业用房,我所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隔壁私人房产出租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长青路93号门面,我所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而附近其他商户的租赁价格高达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左右。

(三)意义

直管公房的历史使命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人民的需求为最大,所收租金仅仅是维持房屋正常修缮,居民的生命安全.属于政府福利性质,没有一丝一毫的利润空间,没有一分一厘的商业价值考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身处世俗氛围的房管人员而言更是一种奉献精神的体现。

三、直管公房拆迁租赁户补偿

(一)商业开发原则

直管公房大多建造年代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绝大部分处于老旧小区的直管公房首当其冲不断成为旧城改造对象。

对于改造的原则,属于商业开发的,在保证租赁户享受按租赁合同领取足够的货币补偿的前提下,再去考虑新房返还的比例,如:我所管辖范围内新维巷片区共7800㎡直管公房被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对租赁户的安置政策为:1.货币补偿,每平方米300元,另每户1000元搬家费,另外对于特定期限内办理的有6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费,总计平均每户约23000元;2.购置新房,每平方米优惠500元-800元不等,总计平均每户优惠40000元-50000元不等.对于单位房产返还方面,去除租赁户的费用等,返还所里房产比例仅为3.5:1,即2228.57m2;人民巷2号楼建筑面积303平方米,租赁户7户,为了让租赁户享受到与私房一样的补偿政策,我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放弃公房拆迁返还,一切利益交由租赁户直接兑现。

(二)政府改造项目

对于政府行为的,如铁路沿线改造,旧城改造增加绿化面积等等为了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等政府福利性质的,直管公房的拆迁原则是,保障解决租赁户的居住前提下,无偿交由政府拆迁,如2003年斗鸡片区扩展铁路沿线路面,电子街28-35号,市场街78-82号共计123户租赁户通过重新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顺利解决搬迁工作后,我所无偿将房产交由市政府处置;2014年为了配合文明城市的创建,曙光路124号楼共50户租赁户通过重新安置廉租住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搬空房屋后,房产无偿交由绿化局还附近市民一片休闲乘凉场所。

(三)意义

我们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要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惠民政策,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对于公房拆迁我们真正做到了一心为民,全意为国,经世致用的精神。

四、改革创新,人尽其才

(一)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随着商品房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作为新时代现代化的急切需要推上了历史舞台,加上直管公房管理人员多年的服务经验,成立物业公司,对辖区内租赁户、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近20余个大型城市的直管公房单位于2000年左右,在有关部门牵头、批准的情况下,成立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在私营、集体开发公司资质不易确认,工程质量不易随时监督的情况下,直管公房管理人员在1998年左右经历了一次大型的人员分流,对于在日常公房维护、维修中能不断接触具体工程施工程序、施工要求、具有极强的实践经验、掌握足够房地产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通过一定时期的脱产学习,成立了一批房地产开发公司。

(三)意义

龚自珍曾说过:“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迁,风气无不移易,所持者,人才必不绝于世而已。”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离不开人才,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离不开人才的合理任用。直管公房人员的人员分流,成立分工明确的开发、物业服务等单独部门与时俱进的体现着经世致用人才观念。

五、结论

直管公房事业近五十年来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有效引导,更离不开直管公房管理人员不断坚持的经世致用管理理念,一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相信直管公房的发展会越来越辉煌。

参考文献:

[1]苏中立,苏晖.执中鉴西的经世致用与近代社会转型[M].北京,中华书局,2004.

[2]孙功达,王劲.经世致用思想略说[J].兰州教育书院学报,1999(4).

[3]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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