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难点及对策分析

2024-06-13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难点及对策分析(精选6篇)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难点及对策分析 第1篇

邮储银行网点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方丽君

反洗钱工作由前台营业和后台支撑配合开展,其中前台网点部分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抓好基层网点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在邮储银行的网点反洗钱工作中,反洗钱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营业人员技能水平偏低等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从邮储银行网点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反洗钱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难点,亟待加强与改进。

当前,邮储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难以认同。部分客户开户资料信息填写不完整,客户不配合,不少人认为“来你们这里开户就不错了,信息栏项目我随便填”,企业客户则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不愿留下更多的信息。二是部分网点存在“不必为”倾向,认为“咱们网点小、客户多,谁会来我们这里洗钱”。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难以到位。一是因为网点业务竞争需要,而放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执行,担心严格执行会失去客户,存在“不愿为”的思想。二是《反洗钱法》实施前,大部分客户的留存信息不完整。三是业务系统功能存在缺陷,办理业务时不能录入完整的客户基本信息,如现有系统无法显示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导致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基本不现实;汇兑业务现行系统内无客户性别、国籍、职业等信息栏,客户身份证件类型、号码输不进去等。

可疑交易识别存在难度。一是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的可疑交易甄别标准可执行度不高,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8种可疑交易都取消了量化标准,需要相关人员主观判断,而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怎样合理断定某项交易为可疑?二是基层网点以中低端客户为主,客户较多,网点营业人员工作强度大,业务繁忙,无暇分析和判断可疑交易。三是业务系统不完善导致可疑交易识别难,尤其是对公司业务可疑交易识别不足,系统功能不完善,监测手段相对落后,柜面人员因难以掌握客户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很难区分正常支付与异常支付。

网点相关反洗钱操作缺乏有效监督,反洗钱制度停留在表面层次,并未真正深入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如邮储银行设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与事后检查岗位,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局限于对柜面业务的复核,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入事后监督和事后检查的范畴,如重视客户身份证件核查,但对客户开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未审核,即使审核后给前台下发了差错通知单,前台也无法整改等。

针对上述难点,笔者认为:一要加强对网点及事后相关人员的反洗钱教育培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业务水平。要通过经常性的反洗钱教育来提高网点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要对网点营业人员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制定反洗钱业务轮训计划,在培训方式上要多采取案例学习法,逐步提高网点营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确保熟练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识别、分析和处理的措施、办法,提高抵御洗钱风险的技能。

二要规范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防线,切实把好反洗钱的第一道关口。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并监督账户的使用;对未通过联网身份核查系统的证件,严格按规定登记;对办理的大额现金收付,要严格按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进行可疑交易分析,并及时上报。另外,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议总行制定事后监督和事后检查的相关制度,使邮储银行反洗钱制度细化到事后岗位,有效发挥反洗钱“第二道防线”的作用。

三要实现人工与系统监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效提高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及时将可疑交易数据下载、上报,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黑名单”维护。

四要健全反洗钱检查和考核制度,有效督促网点人员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义务。首先,审计部门要将网点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范围,及时发现网点存在的反洗钱问题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其次,定期由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风险合规部牵头,职能部门配合,对网点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进一步细化、量化、硬化考核项目。(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焦作市分行)

温馨提示:

目前,可疑交易识别是网点反洗钱工作的难点,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落实人工识别工作。邮储银行于2007年建立了反洗钱监测报送系统,将符合18种可疑情形的交易以系统批量筛选和重点可疑黑名单监控为可疑交易数据源,在每个工作日按时上报给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工作,邮储银行总行风险合规部在广泛听取了各一级分行、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各成员及部门的意见后,将于近期正式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难点及对策分析 第2篇

2010年04月08日00:00 金融会计 [费笑松, 胡?怡] 访问次数:229 字体:大中小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都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也承担了大量的反洗钱工作。然而,由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尽完善,反洗钱法律知识的普及亟待加强,加上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和自负盈亏的经营现状,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常常左右为难,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法赋予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客户的经营活动、核实客户身份,又要为客户提供周到、满意、快捷的服务。客户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质疑,无疑增加了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难度,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的压力。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只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定量数据的监测、报送方面,而忽视了结合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职业、年龄等要素对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等资金汇划或存、取的定性分析,不利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完善

《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由于《反洗钱法》规定的义务主体范围过窄,仅限定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常常遇到一些突出矛盾。自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社会公众对“洗钱”的概念、反洗钱工作现实意义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与金融机构需要其配合的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客户普遍认为反洗钱工作与自身无关,是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作,所以对金融机构提出的一些诸如身份识别、留存身份证件资料等要求不予配合。虽然《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可强调的只是“应当提供”,若客户不提供,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拒绝为其办理业务,但随之而来的是需要解释、说服客户,甚至需要处理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

以代理他人办理业务为例,《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在《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28号)中进一步明确,“代他人存款的,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文件”。但实际工作中,许多个人客户不能理解这种规定,常常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有些商业银行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引起其他客户排队,甚至引导客户分次存款,以回避代理存款的限额规定,结果掩盖了业务的真实形态,给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问题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法》释义中的解释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金融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但纵观这几年出台的关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中存在一些容易混淆的地方。

1.身份证件定义不明确,执行标准不一致。

目前在各种规章制度中对身份证件有两种定义方式,一是法定有效证件,二是有效证件。如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规定,“除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我们认为,法定有效证件应等同于实名制证件,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提及的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只是一种辅助证件,在法定有效证件不能证实客户身份的时候,可通过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加以辅助判断但不能作为独立开立账户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对此理解存在不一致,导致各商业银行执行标准不统一。

2.客户身份识别审核难度大。

在实际工作中,客户身份识别实质审核的难度相当大,一是对公单位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通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由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具备审验上述证件真伪的能力,且商业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所以商业银行对上述证件只能进行表面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再者如果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等证件,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在报刊上声明作废,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获悉这类信息;二是对于个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自然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临柜人员无法对个人客户所填写的联系方式、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进行有效识别,个人客户在变更信息时,也往往不会主动想到在商业银行进行相应的变更。当某一商业银行提出合理的要求而其他商业银行未执行时,很多个人客户都认为是前者故意刁难,所以很难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相关的信息。当商业银行出示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客户配合时,客户又有可能会以提供假信息的方式应付商业银行,这种情况增大了商业银行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难度;三是关于代理他人开立账户时的身份识别,《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中提及“客户手持被代理证件可作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商业银行在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时,都只能做到表面性的审核,而无法按《反洗钱法》释义中提及的“金融机构实际上还需要对客户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予以确认”进行实质性的确认。

3.个人客户身份核查工作执行较难。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开通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用于客户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身份核查,这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目前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只能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进行核对,其他证件无法进行核对,个人客户使用除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件开户时,商业银行临柜人员无法对其出具的证件进行审核,也就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

2007年6月和11月,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中出现的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经佐证,证件确属真实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不能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的,个人账户可继续办理,但商业银行应在办理业务后进一步核实”。在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普遍都配备了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器,如果联网核查系统反馈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不一致等信息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可通过相关的仪器来鉴别第二代身份证的真伪,但即便鉴别了真伪,由于在核查系统中未找到相应的公民身份信息,办理业务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例如,某商业银行在联网核查中发现某客户代理他人开户,并出示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该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查时提示信息为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经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鉴别,身份证为真实身份证,于是办理了开户手续,但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被代理人已过世,身份证号码不存在的原因是已被公安机关注销,而此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卡中已发生了业务往来,虽然及时进行了账户控制,但风险已经产生。

4.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在《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中对“合理期限”定义为,“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上述规章和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能因为证明文件过期就停止对公客户的支付结算业务,两种规定相冲突,让商业银行无所适从;二是不规定合理期限,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客户更新证件的合理期限,这容易造成这项制度不能真正得到落实;三是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无法实现个人客户证件过期的自动提示功能,只有客户在办理必须出示身份证件的业务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才能发现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期,所以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过期的身份证件进行持续跟踪难度较大。

(三)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问题

《反洗钱法》定义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证券业金融机构等。相对于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较早,在《反洗钱法》施行后,银行业金融机构更是加强了反洗钱工作内控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起步较晚,在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给商业银行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保险公司办理的解除保险合同业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在实际工作中,保险费的退还往往要通过银行卡来办理,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代理开立个人账户的代理人主体问题,当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客户为单位时,应由单位出具代理个人开户的相关手续,而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往往越俎代庖为单位退还保费的个人代理开立账户;二是按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申请人为单位,但受益人为单位的职工时,保险机构往往不核对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将核实个人身份的矛盾积压在商业银行,同时不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意识。(四)其他问题

1.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不利于反洗钱的预防工作。

《反洗钱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包括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但由于我国经济交往方式中普遍偏好现金支付方式,导致金融机构很难了解客户支取现金的真实去向,目前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为1997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明显不符合目前社会经济生活实际,既不便于商业银行前台人员执行,也容易造成制度流于形式。

2.部分支付结算业务规定不利于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2007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即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由付款单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规定一经公布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上转款的比例大大增加,而且转款数额均较大,在改善支付结算服务的同时,给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为由银行审核付款依据时,客户需要转款都会提供较合理的依据,现在客户无需提供任何依据,而商业银行审核时只要认为付款用途合法就可办理,商业银行无从真正了解客户使用资金的交易目的,但《反洗钱法》中又要求金融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处理该问题时,只能是一面给客户办理转款,另一面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可疑交易报送人民银行。

3.金融机构间未建立快速、有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

目前利用银行账户进行的金融诈骗活动屡屡出现,如通过手机短信让受骗人将款项汇往某某银行账户等。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如果银行机构间能够建立快速、有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就可以通过对资金交易情况的分析尽早发现犯罪分子的动向,也尽可能地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二、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意见(一)充实、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并不是犯罪分子洗钱的惟一通道,应通过立法手段扩大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将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通过立法形式,将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从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转变成法律规定必须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改变目前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的被动局面,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民反洗钱工作的氛围。

(二)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反洗钱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借鉴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的做法,开立外汇对公账户时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企业信息,这样可以确保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真实性,以此类推,在商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间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如推行支付IC卡。该卡记录存款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情况,当发生营业执照被吊销、遗失等情况时,客户持卡在登记注册部门进行登记,商业银行发现有这类信息时,可停止办理其相关的业务,这样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也有利于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2.尽快统一部分执行标准。

鉴于商业银行在执行相关制度方面的困难,如身份证件的识别等方面,人民银行应整合现有规章制度,尽快统一执行标准,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商业银行在理解上和执行上进行统一,杜绝同一客户在不同的银行做法不一致的问题,杜绝犯罪分子利用制度的漏洞进行洗钱活动。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

目前反洗钱工作主要是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在人民银行强化反洗钱工作的前提下,部分商业银行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种处罚机制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一些促进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和被动的影响。如目前各商业银行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依靠是一线员工,一线员工普遍较年轻,在对可疑交易的识别把握不准确时,通常产生“多报比少报要好”的想法,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例行公事,失去了可疑交易监测的意义,并造成了大量的“垃圾数据”,而且反洗钱工作涉及的范围和客户群体非常复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可能才会获取到一些有用信息;另外,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加班加点完成反洗钱信息录入工作、可疑案例的分析工作等等。虽然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应该区分对待,而不是严惩不贷。

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首先在各商业银行设立考核标准,对于考核等级比较好或问题性质较轻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奖励,不以处罚为惟一方式,对考核等级较差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商业银行给予处罚。

(四)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

建议完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制定商业银行切实可行的制度,有利于加强反洗钱工作机制的运行。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难点及对策分析 第3篇

一、思想认识与重视程度

(一) 问题———反洗钱意识淡薄, 重视程度不够

从基层银行角度来看, 对反洗钱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 虽然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职责, 但是当前部分基层银行仍固守反洗钱是人民银行专职工作的传统观念, 认为洗钱行为只会发生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较大省会城市, 而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的山区是不会发生的;另一方面, 认为基层银行的工作重点是吸纳存款而非查询钱款来源的正当性, 因为这样不但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 而且还会造成丧失大量客户、存款外流的局面。

从银行员工角度来看, 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日常工作中, 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职业敏感性、警惕性, 表现为只注重开户阶段的身份审查, 却忽视了后期对客户资料的增补和核实以及交易资金的调查。

从社会大众角度来看, 对反洗钱工作较为陌生、参与热情不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政府就把反洗钱作为打击经济犯罪、整顿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绝大部分老百姓对洗钱和反洗钱仍没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特别是基层银行所在地的公众对其认识更是不足。在基层银行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时, 往往采取拒绝配合的态度, 这严重阻碍了“了解客户”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1]

(二) 对策———增强反洗钱意识, 提高重视程度

就基层银行而言, 应及时纠正对反洗钱工作的错误认识、增强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基层银行 (尤其是偏远地区) 务必转变传统观念, 要清醒地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及时响应国家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 有序开展反洗钱工作, 为整个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2]特别是当前基层银行所在地洗钱行为也渐已发生, 有些地区甚至呈现高发态势, 所以基层银行一定要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就银行员工而言, 应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职业敏感性和警惕性。从思想上对反洗钱工作予以重视, 积极主动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 加强职业责任感, 严格遵循反洗钱规章制度, 对任何客户资料都要予以仔细审查、重复审核, 将洗钱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

就社会大众而言, 应对洗钱和反洗钱有一个具体系统全面的认识并积极配合银行反洗钱工作。一方面, 当地政府和银行应经常联合开展一些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法律宣传活动, 面向公众举办反洗钱专题讲座, 向公众分发反洗钱宣传材料等, 让民众对洗钱行为的危害有一个详实的认知;另一方面, 社会大众自身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途径认知反洗钱工作, 发现身边任何洗钱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 积极投身于反洗钱工作中。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 问题———内控制度漏洞百出, 缺少技术支持

1. 组织机构不健全

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相对滞后, 当前在广大基层银行尚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 只是参照人民银行组织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并指定由某一部门负责。各基层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或指定营业部负责, 或制定财务部负责等, 但由于反洗钱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其涉及现金的存取、支付和结算等诸多银行业务, 这也使得“了解客户”等制度难以彻底贯彻执行, 对现金流动难以实时监控。所以, 单凭某一部门来负责是无法完成反洗钱这一重任的, 它需要银行各业务部门的通力合作。[3]

2. 联动机制不灵活

基层银行之间、基层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以及基层银行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的渠道单一、有限, 没有建立一个灵活迅捷的联动机制, 这严重阻碍了各方反洗钱工作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 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3. 技术手段不先进

基层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出现问题, 一部分原因在于当前基层银行反洗钱技术相当落后, 不能对高科技洗钱犯罪给予有效监控和有力打击。当前在辨别客户身份真假、支付信息收集分析和监测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技术障碍, 数据采集方式不科学、分析不准确等。[4]

(二) 对策———克服内控制度缺陷, 提供智力支持

1. 健全组织机构

为顺利推进反洗钱工作, 基层银行应在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指导下, 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部署、执行和协调, 反洗钱机构负责具体的反洗钱工作事项, 必要时可以指定专员到银行各部门进行实时监测。统筹协调, 分工负责, 建立“一把手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 职能部门牵头抓, 协作部门配合抓, 营业网点共同抓, 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 以便更好地履行《反洗钱法》赋予基层银行的反洗钱义务。[5]

2. 搭建联动平台

一是加强基层银行之间以及与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 建立一个辐射面更广的反洗钱网络;二是强调与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工商、税务以及海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提供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 形成“无缝”监管;三是注重与人民银行的内部沟通, 以大局为重, 听从央行指挥。[3]

3. 建立监控系统

解决洗钱犯罪最好的手段莫过于技术的革新, 反洗钱手段的科技化将大大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利用先进监测系统弥补内控制度的漏洞, 针对洗钱行为的不同特点建立不同的监测系统, 如大额可疑交易监控系统、现金实时监控系统等。

三、人才结构与专业培训

(一) 问题———复合型人才匮乏, 专业培训力度不够

当前, 我国反洗钱工作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当匮乏, 相当部分的反洗钱精英人才集中在人民银行, 基层银行的反洗钱专业人才配备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形势相当严峻。另外, 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专业培训也非常有限。目前, 大多数基层银行员知识结构组成单一化 (同时兼备金融、计算机和法律三大领域知识的非常稀少) 、业务操作水平低、反洗钱业务研究少, 加之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滞后、犯罪分子异地跨行洗钱高科技化, 仅凭基层银行员工的主观臆断而不进行科学分析、准确判断, 是不能有效防范洗钱行为发生的。

(二) 对策———引进复合型人才, 加强专业培训力度

面对洗钱行为这种高智商犯罪, 必须建设一个高质量的反洗钱队伍。一方面, 要做好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工作。复合型人才的标准———既懂外语、计算机和法律知识, 又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复合型人才是组建反洗钱队伍的基石, 也是银行反洗钱工作能有效开展的保障。另一方面, 要加强对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培训, 同时不能忽略了对银行其他工作人员反洗钱知识的普及。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轮训计划, 对处于不同管理层次和岗位的人员实施不同的相应专项能力训练, 以便对银行日常工作易出现洗钱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此外, 还应实施“走出去, 请进来”战略, 借鉴反洗钱成功经验与模式, 开展各种反洗钱知识讲座, 甚至聘请国内外高校知名专家作为反洗钱工作顾问, 以便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奖惩机制

(一) 问题———缺乏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由于缺少对基层银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大多数基层银行及其员工对待反洗钱工作都持消极的态度。因为基层银行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开展反洗钱工作往往会在短期内增加银行的管理和运营成本, 影响自身与客户的关系, 容易造成大量存款外流。所以基层银行从其自身利益角度衡量, 认为反洗钱工作对其是有害无益银行, 对待反洗钱工作的态度是否定的;而银行员工因为其工资与绩效挂钩, 所以为了拉更多存款对洗钱行为更是置之不理。

(二) 对策———完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而言就是, 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进度和质量与基层银行的经营业绩及其员工的绩效相挂钩。一方面是激励机制, 完善具体奖励措施, 对于积极顺利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基层银行和提供洗钱线索的员工给予精神与物质的双重奖励, 此方面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另一方面是约束机制, 建立具体责任制度 (如行长负责制) , 对于消极对待反洗钱工作, 给国家造成者损失甚至负面影响的, 对基层银行命其限期整改, 对主要责任人及相关银行职员给予通报批评甚至行政处分或并处罚金。[5]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基层银行如雨后春笋, 对基层经济发展和三农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其数量多、分布广、业务量大, 目前已成为犯罪分子觊觎洗钱的对象。当前, 基层银行在反洗钱的软硬件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如思想上不够重视、内控制度不够完善、专业反洗钱人才匮乏及激励约束机制欠缺。

关键词:反洗钱,基层银行,反洗钱意识,内控制度,复合型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周海燕.制约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原因和对策[J].经济师, 2006 (8) .

[2]乔刚.对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思考[J].大庆社会科学, 2007 (1) .

[3]钟川.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建议[J].老区建设, 2007 (11) .

[4]张侃、卢向春.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新疆金融, 2005 (2) .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难点及对策分析 第4篇

关键词:反洗钱;商业银行;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四)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五)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六)处罚难以执行。在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反洗钱监管不可避免地渗入了地方保护主义与人情因素,对于反洗钱监管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银行“考虑”过多,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员工培训。洗钱作为一种高智商的隐蔽性犯罪,不会被轻易发现。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想取得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应紧处理措施的指导与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相关法律和操作规程,懂得如何甄别异常资金,侧重对一线临柜人员识别客户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训。

(二)健全反洗钱控制制度。首先,认真识别客户身份。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其次,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执法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最后,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重要内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应当制定一套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

(三)实行综合治理。洗钱是高技术犯罪,反洗钱包括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多个方面,没有银行的配合,反洗钱就成为一句空话。但反洗钱工作不仅是银行的事情,不能靠银行“单打独斗”,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分工协助;也需要其它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和珠宝等各行业联手支持,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遏制贪官外逃现象,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通过反洗钱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燕玲.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2,(11).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难点及对策分析 第5篇

1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 各基层银行相继成立了内部反洗钱工作组织,设臵了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了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内部反洗钱工作操 作程序,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例如,XX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如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内反洗钱规则,并监督和检查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改进反洗钱措施,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从总体履职情况情况来看,都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明确了交易主管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职责,能够做到按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及时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工作,能够按要求完成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分析确认 和补录工作。另外,反洗钱工作 网络初步形成。经过多年努力,已初步形成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采集、分析与核查网络,客户、银行和公安等执法部门三位一体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尽管如此,基层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仍有许多不足,存在一系列问题。据人民银行对某大型国有银行某分行的合规检查结果显示,此行在履行组织机构和 内控机制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如,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没有制定部门反洗钱操作制度及实施细则,反洗钱培训工作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未登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占被抽查账户资料总数的74.5%;

在对公客户调查,对私客户联网身份调查以及对高风险客户基本信息审核工作方面,均没有按规定落实到位。2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剖析 就目前而言,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很多难点和不

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不强,警惕性不足,执行反洗钱规定的主动性不强。一些基层金融机构为拉存款保客户而放松对开户资料的审核管理,只重视开户的数量而 忽视质量,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只是按要求被动地去做,容易因业务量大而忽视客户身份的核实和资金交易的调查,缺乏反洗 钱工作的主动性,导致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成效甚微,洗钱风险增加。如:少数柜员因客户多、业务繁忙就对一些较为熟识的客户放松要求,甚至是对要求必须核查的业务也不按要求核查,造成事实上 的未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2)反洗钱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辨别。开户证件种类多,缺少有效识别其真伪手段的情况下,反洗钱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数据采集方式不全面,上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不足。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数据采集主要依靠上级提供,自身难以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直接获取相关数据信息,交易对手信息无法全部查询收集。另外,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科技手段较为落后,缺乏有效的监控,尤其是网上银行业务使得高科技洗钱犯罪越来越隐秘,给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技术的更新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通过异地POS进行刷卡的交易,系统提取的交易记录难以真实显示出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补录则需要(62 201 3年8月下第16期总第1 72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进一步收集交易对手的信息,既增加了

工作环节,又难以保证交易对手信息的真实性。

(3)基层商业银行专业人才缺乏。应当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形式多样,应当核查的可疑资金交易形式多项,要准确辨别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需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因而需要精通外语、金融、法律、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复合人才而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员工普遍缺乏专业的反洗钱技能,主要是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也不够积极主动,业务操作水平还较低,容易仅凭经验判断,而缺乏全面科学的分析,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

位,直接关系到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水平,如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反洗钱岗位人员编制不落实,员工培训机制有待改进和加强等。另外,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管理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不能有效配合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等等,都是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难点。3对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1)更新理念,提高反洗钱意识。观念的转变是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取得效果的保障。既要指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意识,也包括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一方面,银行可以开展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或者是竞赛活动,让基层银行员工充分了解基本的反洗钱法规,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自觉加强和提高反洗钱工作 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金融机构要在主要社会服务窗口张贴反洗钱警示宣传,通过 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开展反洗钱常识讲座,曝光典型案件 以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反洗钱犯罪活动的警惕性;公开反

洗钱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力量,扩大影响,让公众积极参与反洗钱的活动,更深入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2)革新技术,增强反洗钱能力。革新反洗钱技术是防控洗钱犯罪的有效手,尤其 是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洗钱犯罪的手段也日益翻新,银行必须创新反洗钱管理手段。首先,可以开发出先进的基层银行现场验证软件,以确保客户信息的正确性,其次,改进反洗钱数据的采集方式,引入更加科学 的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使可疑交易数据能更及时、更完整地得以采集和传送。再次,针对网络洗钱的特征,可以改进反洗钱的监控系统,强化电子银行交易监测,将大额度支付与银行财务系统连接,将可疑账户与资金关联账户交易信息实行自动监测。

(3)提高银行员工职业素质。基层商业银行员工基本素质水平低是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反洗钱队伍的投入,提高其素质。比如引进一批懂法律、外汇业务,有经验的金融人才,组建专门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还需加强在职员工的反洗钱能力培养,定期组织反洗钱专项培训,从反洗钱常识和技能出发,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基本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员工及时认识到当前反洗钱的形势,增强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全面提升基层商业银行员工的反洗钱工作水平。

(4)健全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完善基层商业银行内部反洗钱控制制度是突破反洗钱工作的内在要求。首先,必须合理规划,依据实(China Science& Technology Overview)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和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反洗钱的各项规章制度,整合流程,充分重视其他各部门和反洗钱部门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常抓反洗钱工作,使其成为日常工作中被加以考虑的一项必要环节。其次,加强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监管,一方面是加强银行内部的日常监督和信息核查,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业务操作和客户信息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大额现金的管理和重点 区域、重点企业资金往来的监测。再次,银行还可以适当增加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违法及洗钱犯罪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效控制洗钱犯罪。(5)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基层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最终还是人的因素。一是要设立一种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操作与管理相对独立的岗位,择优选拔反洗钱岗位人员,并与经营业绩和绩效脱钩,实行岗位津贴制,使反洗钱岗位人员得以相对安心和稳定;二是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岗位考核制,加大奖惩考核激励力度,形成独立的反洗钱岗位工作绩效工资考核制度;三是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骨干优先晋升制度,将反洗钱骨干纳入基层银行内控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的后备库,从政治上、职务晋升上予以关心和关注,激发反洗钱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剖析

2014-10-21作者:肖建霞 张筱蓓

[关键词] 基层商业银行 反洗钱 难点 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银行界面临的最普遍与最严重的犯罪活动——洗钱,在我国也日益呈现出严重态势。由于银行业的特殊作用,在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中,存在不自觉被利用的风险,十分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自1997年《刑法》第191条提出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直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这一系列反洗钱法规的出台,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界定。各家商业银行也规范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流程,对堵截洗钱犯罪途径实施了科学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洗钱犯罪在我国日趋猖獗,面对洗钱活动的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及洗钱活动逐步呈现出的专业化趋势,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对于防范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也具有了更为重大的意义。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以上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洗钱犯罪会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一是使犯罪活动得以实现经济目的,通过轻松掠夺的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破坏社会稳定;二是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动摇社会信用,对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五是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助长和滋生腐败;六是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面对国际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跨境洗钱活动的冲击,及国内存在的大量非法资金洗钱的需求,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已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义务:

1、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3、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4、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但由于基层商业银行所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一)组织机构待健全。当前,基层商业银行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兼管,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专用机具,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对全面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存在不利因素。

(二)反洗钱意识淡薄。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银行员工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还有部分人员认为反洗钱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而且还可能因为制度的执行影响客户关系,导致资源流失,影响自身经营和效益,因而这项工作对基层商业银行来说,当面临监管职责和自身利益的矛盾时,往往还会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为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进行一些违规操作。

(三)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培训,反洗钱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在反洗钱培训方面,缺师资、缺案例、缺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使培训只是停留在简单操作水平,而结合工作实际,对与客户生产经营无关联的资金周转分析等有针对性的培训较少,相关人员反洗钱工作技能难以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对犯罪分子所用的现代金,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难以进行判断。(四)基层商业银行人员紧张,难以逐个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柜面办理业务时需要了解客户信息,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以属于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使客户尽职调查工作难以达到要求。又由于网点人员紧张,不能对所有的开户企业逐个上门核实,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仅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提供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进行实地了解,对在我国出现的空壳公司进行洗钱的情况,不能有效地预防。

(五)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难以得到客户的支持和理解,个别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难以核对。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证件除身份证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等种类较多,而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很难识别其真伪,虽然目前已能通过与公安信息库联网核查等途径对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核实,但联网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缘于公安部门联网信息中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错误较多),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六)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县级以下商业银行所在地,大额现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现实生活当中仍然相当普遍,特别是有些企业与个人、小企业间在资金的往来方面,为了逃避监管,有意备、用大量现金,基层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方面,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七)技术手段落后。与人行联网的反洗钱监控系统返回补录交易中待补录过多,且有的金额仅为千元,有的已是经甄别过的交易,这些都在无形中加大了基层网点工作量,增加了基层行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在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下,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大额资金的来源和具体的业务难以进行有效地辨别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三、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对策

(一)设立专门机构,优化组织框架。在提高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视度的情况下,尽快明确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的专管部门、人员和职责,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各级领导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加强反洗钱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的反洗钱意识。一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在辖内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基层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促使他们对当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有所了解,让他们能够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从而在工作中,自觉地履行反洗钱的工作义务。二要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反洗钱法规,扩大影响,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洗钱犯罪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能够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三)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反洗钱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专业队伍。要借鉴国外经验及已有案例,总结我们国家目前对涉黑、涉毒、贪污腐化案例中,洗钱的经验教训,更多地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采取案例分析、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反洗钱培训,以点带面,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同时选拔一批既懂金融、外汇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利用已有的知识,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四)合理调整劳动组合,加强对开户资料真实性的核对。基层商业银行人员普遍不足已成事实,根据业务的发展,可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劳动组合调整,来保证每个基层网点有一人专职从事反洗钱工作。在开立账户时,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有关发证机关进行核查,并到实际经营场所进一步核实,真正落实尽责调查。加强对存款人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除通过与公安部门联网信息核查外,还可利用二代证鉴别仪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对存款人的居住地或工作场所进行实地核实。并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和信息泄漏,依法经营,使反洗钱工作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五)加强现金管理。各家商业银行应切实将大额存取现金纳入现金管理的范畴,落实开户企业现金库存备案制度,规范企业资金结算,加大对企业现金流动的管理,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多采用票据、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少用现金,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之间违背经营范围的资金往来的监测,有效控制涉黑、恐怖融资风险。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难点及对策分析 第6篇

一、网银业务中开展反洗钱的难点

(一) 隐蔽性或匿名性

网银业务中的支付系统主要是通过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的。这种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决定了认证各方只能查证交易各方的身份及余额, 而不可能审查支付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而且网银复杂的加密技术一方面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 另一方面也给反洗钱的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和可疑支付交易行政调查带来障碍。

(二) 虚拟性

虽然银行在开户时会对开户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但网上银行是互联网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只要通过一台连接因特网的电脑就能随心所欲地完成各种支付交易, 没有签名、笔迹等实质痕迹, 对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难以辨别, 交易过程中客户可以不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业务, 银行既不见人也看不到票据, 无法对票据的收付款人、用途、金额等要素进行审查, 又难以掌握交易最初开立账户的人, 从而很难确定其交易是否为可疑交易。

(三) 敞开性

这种敞开性体现在网银的市场准入不受限制、交易时空不受限制以及交易额度不受限制等方面。简单便利的开通条件、多个网银账户之间资金自由划转, 很容易实现资金的“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同时, 网银业务又突破了传统业务办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 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完成各种支付交易, 可以利用网银账户快速频繁地转移可疑资金。因而也为不法分子利用网银洗钱提供了方便。

(四) 数据处理的集中性

目前, 商业银行网银业务数据都集中在总行数据中心, 基层行只能事后查询, 而且只能查询本地开户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交易对方信息无法获取, 难以有效分析和识别可疑交易。由于无法直接监测、分析网银资金交易, 各行过分依赖电脑程序自动识别, 造成海量的大额的可疑网银交易数据通过“总对总”报送程序上报到反洗钱监测中心, 影响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实效性。

二、加强网银业务反洗钱的对策和建议

(一) 加强网上反洗钱立法, 规范网上反洗钱支付业务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 虽然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特别是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做出了规定, 但只是指导性文件, 还没有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的层面上, 对银行的具体执行缺乏法律约束力。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以后补充的几项法规也基本没有涉及网上银行反洗钱的规定, 对客户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实体银行机构办理的业务。因此监管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完善的网银反洗钱法规, 建立相应严密的电子交易制度, 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业务程序、安全认证等做出详细规定。

(二) 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是严格控制网上银行准入业务, 对网银客户进行严格审核和筛选。在申请注册时增加必填信息选项, 同时参考个人信用记录, 只有提供完整个人信息、信誉度好的客户, 才为其提供网银服务;二是银行要做到尽职调查客户,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网银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 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对不提供完整身份信息的客户或调查中发现身份不明的客户应取消其申请网银的资格, 把好网银入口关。

(三) 加大对网上银行交易的监测力度

一是增加基层银行机构对网上银行等业务数据的处理权限, 便于基层银行和基层人民银行对涉嫌可疑交易账户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二是建立完善的网上交易监测报告系统, 利用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 运用高度自动化的电子交易自动报告系统, 甄别电子支付工具交易中的各类人民币和外币的大额的可疑交易, 并能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 以利于及时监测分析和甄别洗钱犯罪及洗钱行为, 同时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征信管理信息系统, 尽快实现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联网, 帮助银行确定客户身份信息;三是加强对网上银行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审查, 对电脑自动识别的可疑交易结合客户身份、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等进行人工二次分析, 提高网上银行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四) 加强网银业务客户信息和交易纪录信息的保存, 为侦查洗钱提供线索

网上银行的兴起使电子支付信息加快了资金转移的速度, 也具有相当的隐匿性。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逃避反洗钱调查, 金融机构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 比如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在输入资金交易或转账信息时, 不仅要分别填写付款人和受益人的真实姓名, 还应注意保存账户交易人、受益人、交易所涉及的账户、资金流动数额等交易信息, 以备查询时用。

(五) 加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网银客户实行不同的交易资金限制, 对信用等级比较高、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较高的交易资金限制;对于信用等级比较低、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给予较低的交易资金限制。

(六) 加紧培养优秀的反洗钱人才, 力求突破反洗钱的种种网上技术瓶颈

利用网上银行洗钱是一种高科技犯罪, 要切实有效地做好网上监控工作, 就需要有一批既懂金融业务尤其是反洗钱工作, 又具有专业网络知识、法律知识的人才。因此, 必须培养全方位的反洗钱专业人才, 加强金融监控, 杜绝给洗钱者留下可以利用监管漏洞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七)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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