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教学设计)

2024-06-22

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教学设计)(精选7篇)

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教学设计) 第1篇

第二单元 共同富裕 社会和谐

2.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三)、《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教学设计

湛江市上圩中学 黄逢才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知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理解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

3、懂得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

二、能力目标

1、培养初步认识和理解社会生活的是非判断能力,能作出负责任的选择。

2、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培养学生的爱国、爱党情感。

2、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自觉依法律己,依法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依法治国的新方针;

2.难点:依法治国的的含义;如何落实依法治国? 【教学方法】

自主学习、分组探究、归纳总结、练习巩固等。【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

1.观看视频《***贪污受贿案》,激发学生的兴趣,师问:

视频体现了我国实行什么治国的方略? 导入新课:

三、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

二、自主学习

☆ 学习小组(拟分): 口号

1、立法组 科学立法

2、执法组 严格执法

3、司法组 公正司法

4、守法组 全民守法

☆投影学习目标和问题 【学习目标】

1、知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理解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

3、懂得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及要求

【学习问题】

1.什么是依法治?

2.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新方针及它们的地位? 3.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如何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三、合作探究与精讲释疑

★ 问题1:“鲁国国王判案”,“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 ★ 问题2:什么是依法治国?(动手填一填)1.依法治国的领导者是 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3.“治”的对象是 4.依法治国的依据(根本依据)是()

5.依法治国的核心(首先)是()★问题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什么?他们的地位怎样?(连线题)

新方针: 地位: 科学立法 关键

严格执法 前提 公正司法 基础 全面守法 防线 ★ 问题4:坚持依法治国有什么重要意义?(或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或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分点做标记)答:(1)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2)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

★ 问题5:如何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或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示:从不同主体角度,谈一谈做法)(1)、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的法治方针,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纳入法治的轨道。(2)、政府: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公民: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归纳小结】 学会归纳才有收获

三、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知识点归纳)

1、什么是依法治国?领导、主体、(根本)依据、核心(首先)

2、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

科学立法(前提)、严格执法(关键)、公正司法(防线)、全民守法(基础)。

3、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4、依法治国的意义。

5、如何落实依法治国?(国家、政府、公民)

四、训练检测

一、单项选择题(在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础是()

A科学立法 B 严格执法 C 公正司法 D全民守法

2、英国思想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他的这句话主要是为了说明()A政府严格执法的意义 B完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C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D法制宣传的重要意义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A全国人民大表大B 执法机关 C 广大人民群众 D人民政府

4、党的十八大,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

①全民守法 ②严格执法 ③公正司法 ④科学立法 A ①②④ B ①②③ C ①③④ D ①②③④

二、辨析题:

1、有人说“要依法治国,就要做到国家机关立法,全体公民守法”。

答:这钟说法是错误的。①依法治国对国家机关的要求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接受监督。②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立法。在我国唯一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③依法治国对公民的要求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积极同违法犯罪做斗 争;依法行使监督权等)。☆【作业题】

☆单项选择题: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修改使得对飙车、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治做到了 A.执法必严 B.有法必依 C.有法可依 D.违法必究

2、党的十八大后,国家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王立军、李春城等一批高官纷纷落马。这说明

①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②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所有违法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④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A.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3、2013年1月1日起做出了八处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突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下列对此看法正确的是()

①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②能从根本上消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③有利于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4、“常回家看看”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你认为()

①有利于弘扬敬老美德,营造孝亲敬老氛围

②子女既要在物质上赡养扶助父母,也要注重给老人精神慰藉 ③孝敬父母是道德范畴,不宜入法 ④要加强社会保障,健全社会配套制度 A.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5、从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加强了对闯信号灯的处罚力度。这()①体现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②有力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③可以制止闯信号灯行为的发生

④实现了有法可依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教学设计) 第2篇

严格执法      关    键

公正司法      防    线

全民守法      基    础

浅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创新性 第3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创新性,基本方略

1 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创新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发生重要变革,即由原来依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依法领导、依法执政转变。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实行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结合以上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从1997年党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明确规定和提出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再到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治国执政思路一以贯之的理论探索,更反映了我们党对治国执政方式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

2 政府管理行为的创新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除了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以外,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公民守法两方面内容,而且主要是国家机关守法,因为要公民守法相对容易,而要作为掌握公众权力的国家机关守法却相对困难,凡是公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法律原理。在国家机关守法中重点又是行政机关守法,行政机关是享有最大公权力的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存在着最大被滥用的可能,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同时,紧接着第二句话就是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法律的主要实施者,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对政府管理行为的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政府管理行为创新总的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依法治国对我国政府管理行为的创新主要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据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行政行为的做出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违法行政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同时要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行使要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建立百姓真正信赖和满意的政府。二是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机关一定要管好、管到位;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或者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要还原给社会,着力营造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模式。我国政府在改进管理行为方面先后进行了若干重要改革,前后分四次取消或调整审批项目,审批项目已经取消或调整了近2000项,和原来清理出的审批项目相比减少了一半以上。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我国在2003年8月27日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政府活动的法律。

3 法律价值的创新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就是要彰显民主、自由、人权的法律原则,弘扬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法治强调的是善法或良法之治。古希腊圣哲亚里士多德较早地给法治做过经典的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应体现公平正义等实体价值,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客观规律。依法治国中的法很明显是指这样一些善法、良法,体现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和法律价值,并由此形成新的法律精神,构建新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追求、促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在我国受传统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还是习惯地认为法治是用来制裁违法者的、法是当官的用法律手段治老百姓、只要我不犯法法律就与己无关等,这种对法律价值的理解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这些对法律价值的错误思想会逐步得到矫正,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的正确观念会逐步得到树立。

4 法律体制的创新

怎样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4篇

记者: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带领全国人民走过了一段光辉历程,使我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领域发生了令世界瞩目的变化。回顾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方面的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一个绕不开的大事件。作为长期致力于新中国法学研究和建设的专家,您能否回顾一下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进程?

李步云:好的。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以党的十五大为新的里程碑,经历了早期的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两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发展阶段有五个主要标志: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它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这一文件还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条”中所规定的所谓“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三是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所作工作报告提了“以法治国”,大会批准了他的报告。这是在国家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提“以法治国”。四是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该文是应中央领导要求撰写。它总结了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条法律原则,即“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这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党的重要文献。五是1982年宪法。它的序言庄严宣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具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部宪法还恢复了1975年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的原则。

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在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问题上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他提出过一系列法治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例如,他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建立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一代领导集体在实施依法治国问题上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其发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的正式程序,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确立下来;二是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作了全面概括,并将其提高到“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三是在党和共和國发展史上第一次采纳并使用“法治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其基本内涵和要求作出丰富和发展;四是对人权概念作了充分肯定,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五是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新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从“精神文明”范畴中独立出来,由以往两大文明改为三大文明,凸现了宪政的重要战略地位;六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实行依法治国奠定了新的思想内涵和理论基础。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记者:依法治国方略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后才能提出?

李步云: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的60年里,前30年我们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走过了一段很长的弯路。这里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建国后的头8年里,尽管我们处在国外敌对势力的包围之中,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国内也经历了种种制度改革,但宪政建设仍然走在前进的道路上,其主要标志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然而,自1957年初起,由于国际上“波匈事件”的影响和国内成就而引发的“唯意志论”急剧膨胀和“个人崇拜”的抬头,党中央就开始执行了一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的思想和政治路线。其主要标志是1957年的“反右派”、1958年的“三面红旗”、1959年的“反右倾”、1962年的“农村四清”。这条错误路线导致民主法制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其最终结果就是十年“文革”悲剧。这场“浩劫”使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猛醒:不搞改革开放,不走以“民主、法治、人权”为基本内容的“宪政”之路,民族不能振兴,人民不能幸福,也势必亡党亡国。同时,这场苦难也造就了一代伟人邓小平和不少党内外坚持思想解放和改革的有识之士。

记者: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李步云:广义上,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在内;狭义上,两者又有一定区别。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战略方针,其内涵: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念和指导思想,即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条件,是建立一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王贤君;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准则,即治国要依法,而不能依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来治理,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法治国家是近代以来一种文明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要求具有一系列具体明确的标志与要求。正确理解“依法治国”还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其一,依法治国贵在良法之治。法治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实质法治即良法之治,形式法治则是指不论法律好坏,只要依法办事就是法治。相对近代以来“应然”意义上的法治,古代法治是形式法治。一般说来,古代法治比人治文明进步。近代与现代的良法之治,其主要内容在其法律是否体现法制民主,法律平等,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等原则。有人认为“形式法治”比“实质法治”要好,理由是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因为它完全混同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不符合中外学者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通常的理解。“实质法治”并非轻视法律程序的价值,而是相反。

其二,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这里的宪法,当然是指社会主义宪法。首先,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宪法无权威,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依宪治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次,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关联。领导干部守法,就会影响一般干部守法。再次,也同我国宪法缺少应有权威,实施并不理想有关。

其三,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国既治“民”也治“官”,但根本目的、基本价值和主要作用应当是治官。这是因为,虽然“主权在民”,但实际掌握和运用权力治理国家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他们依法办事,依法用权。而且,受封建主义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少人习惯于把法律看作仅仅是管治老百姓的工具。还有,权力腐败现象,同缺少这种认识和依法治“权”力度不够是分不开的。

记者:据说,从1979年学术界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到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这20年间有过很多的争论,比如,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法治是纯西方的东西,提依法治国有片面性,讲健全“法制”就可以了。那么,能否详细地介绍一下在此其间主要有过哪些争论?

李步云:概括来说,主要有三大派别:即“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法治论”主张,要法治不要人治,倡导依法治国;“结合论”认为,法治与人治各有长短,两者应当结合;“取消论”认为,法治是纯西方的东西,提依法治国有片面性,我们讲健全“法制”就可以了。由于倡导依法治国,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时代的精神,符合事物的规律,而逐步为执政党和政府所采纳。了解这三大派所争论的核心观点,对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十分重要的。

“结合论”的根本错误是,将“法治”等同于“法的作用”,将“人治”等同于“人的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作的形象比喻:“只有将武器和战士相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战斗力。”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问题,从而不符合中外历史上人们赋予法治与人治的本来含义,混淆了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完全对立的治国理念和治国原则的界限。

“取消论”的错误之一是,混淆了“依法治国”同“法律万能”论的原则和区别。任何理论与方针政策,都有其特定的涵义、内容和适用范围。依法治国最基本的含义是,国家要有一整套良好的法律,任何组织与个人都要严格依法律办事;这并不否认和妨碍我们国家还可以有“双百”方针、“科教兴国”、“以德育人”、“构建和谐社会”等等治国的方针或发展战略。错误之二是,误解了制度和人的关系。只强调了“法律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遵守”这一点,没有看到,“制度好,可以防止坏人干坏事;制度不好,领导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会走向自己的反面。”依法治国并不否认领导人的作用和他们应有的权威,而只是强调领导人的权力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应按法定程序行使。错误之三是,将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和巩固党的领导,原因在于: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将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可以使党的政策更为妥当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是党在领导立法、执法和司法;在现代,以党代政和以政策代替法律有损于党的形象和威信。但是,实行依法治国,要求党的传统的执政理念和方式作出一些重要改变。错误之四是,不理解“法制”与“法治”存在三个方面的基本区别:“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等而言;法治则是相对人治而言。法律制度是一套法律规则以及宪法与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的一套制度;法治则是与人治完全相对立的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也有法律制度,但希特勒独裁,其法律具有法西斯的性质,党卫军横行,因而它只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实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民党统治中国22年,也是这种情况。

三、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原则和要求

记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那么,怎样才算实现了这一目标?也就是说,法治国家的标准是什么?

李步云: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原则和要求,既要坚持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经验积累,又要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理想追求,又要具有中国特色;既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又要寻求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发展过程的阶段性。我们主张可归结为如下10项。

第一,法制完备。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里外(国内法与国外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体系”科学合理,是“良法”的一个形式要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还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界有人认为,我们过去立法过快过多,是搞立法“浪漫主义”,并把法律执行不好归咎于它。后者有很多原因,同我们的立法没有多大关系。现今某些西方国家进行的法制改革内容之一,是将过于庞杂繁琐的法律体系改得相对简单明了一些,便于人民掌握。我国不存在这种情况,问题倒是相反,有些法律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些法律缺少“法律后果”的设计,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

第二,主权在民。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前者包括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后者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护法等法制都要做到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二字应当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中国特色”。进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平,今后一个时期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在法制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性和工作透明度。这是在法治领域公民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在立法领域,应发展与完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法律草案全民讨论制度等。在司法领域,要彻底实行法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以及陪审员、律师等制度,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

第三,人权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谋求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利益。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予以保护。这就表现为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全部法律有两个基石范畴。私法主要调整公民彼此之间的“权利”关系,公法则主要规范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但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服务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学就是权利之学”;“保障人权”即争取、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各种利益,乃是全部法律的根本目的。

第四,权力制约。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这一铁的规律,已经在全党全国取得共识。党的十七大报告为此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正确树立国家的权力观,搞清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两者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完善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越来越重视,甚至对领导干部的质询、问责、经济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具体制度都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从理论上概括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方法和渠道是四个:即以国家法律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以一种国家权力(即检察,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制约国家权力;以社会權利(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制约的基本形式就是“监督”。

第五,法律平等。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是人类理想的永恒主题,是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法律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这同立法平等是相区别的。立法上人民内部是平等的,对少数敌对分子或势力是不平等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内涵是对任何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只能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同一标准,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存在,也不允许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法律之外的歧视。1982年宪法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提法,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替代了“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考虑到司法上和立法上的这一区别。法律平等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法律统一、权威和尊严的基本条件。当前在贯彻法律平等原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通过严惩和教育等措施坚决反对少数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这是诉讼或纠纷中双方难以在权利上得到平等保护的主要原因。同时,要继续加大诉讼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第六,法律至上。古往今来思想家和政治家讲的“法律至上”、“法律至尊”,其涵义都是指“法律应具有极大权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是指“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党的十七大报告)。它不是提倡法律万能,前者是指法的遵守,后者是指法的作用,两者不是一回事。法律至上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完全一致,而且前者是后者的体现和保障。只有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并赋予宪法和法律以最大的权威和尊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至上才能得到保障。维护法律权威今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坚决反对某些地方或部门制定和推行一些“土政策”、“土法律”。学术界研究并主张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有其合理性,但必须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不少人在思考如何防止“党政一把手”权大于法,这是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认真研究的。

第七,依法行政。西方学者认为,法治就是指政府依法行政。这种看法虽然有很大的片面性,但政府依法行政确实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标志。其理由是,我国大概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需要行政机关执行,因而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今世界与中国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速度非常快,它不像立法机关立法可以从容讨论,它必须迅速决策与行动,比较容易不按法律办事。它是实行首长负责制,不是实行委员会制。司法机关处于中立的位置,而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也容易违法办案与处理纠纷。这些都决定了依法行政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

第八,司法独立。在现代,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同时具有三重属性。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排除来自外界的任何干扰,保证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作为一项民主原则,它是建立在分权与制约的理论基础上,是现代民主政体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其含义是,一个人当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时,他有得到一个独立而公正的审判机关审判的权利。司法独立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的表述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的表述有所改变。有人据此提出“司法独立”概念不科学,这是不正确的。我国不仅在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中多次使用这一概念,而且叶剑英同志担任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主席时,在代表中央作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也使用了“司法独立”一词。况且,联合国1985年已生效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这一国际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此必须加强研究,认真贯彻。

第九,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在一种法律制度里,不可能只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古往今来无一例外。法律程序具有工具性和伦理性的双重价值。好比工厂需要有科学的生产流程才能生产出好的物质产品;司法机关也需要有科学的法律程序,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和裁定。尤其是公正的法律程序,能体现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与程序约束,也体现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程序中的应有保障。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多种原因,中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十分重视程序,也是西方社会法治国家的一大特点。在我国,将程序正当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标志是十分必要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程序问题十分重视,如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等。证明全党的程序意识在大大加强。我们应坚持并实践《立法法》的明确规定,严重违反立法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决定应宣布为无效。严重违背诉讼程序的判决和裁定,应驳回重审或决定其不具法律效力。应通过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在诉讼程序的民主、公开、公正、严明上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第十,党要守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通常是实行政党政治。把政党制度规定在法律中虽然相对较少,但政党尤其是执政党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宪法文化,否则选民不会投票给那些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党。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历史和现实经验证明,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上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后,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必须也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决定是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思想与原则,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党的十七又正式确立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再次明确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今后的任务主要是坚定地坚持这些理念和切实落实各种执政方式和具体制度的改革措施。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国,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會主义法治国家”。“以德育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都不能称其为“治国基本方略”,原因是“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和要求:一是全局性。宪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法律则是具体章程;各个方面的方针政策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二是根本性。除各种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法律还要对国家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基本制度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三是规范性。宪法和法律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特点,这是政策、道德等所不具有的。四是长期性。任何发展战略与方针政策都有一定的时间性,唯有法律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治国基本方略”主要通过“法治国家”来体现与实施,即通过制定出一整套完备而良好的法律并运用一系列原则与制度以保证其实施。这正是“法治国家”这一概念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教学设计) 第5篇

(一)新课导入:

日常生活中,法律可以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此同学们回忆一下你所知道的法律,说说你的理解?

消费购物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家长里短有《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出行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食有《食品卫生法》,住有《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投资经营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上学有《义务教育法》;工作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总之,衣食住行,法律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体现。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二)出示导纲:阅读与思考以下问题:

1.什么是依法治国?

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3.依法治国的意义是什么?

4.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5.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青少年应当怎么做?

1)我们青少年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关键;

2)勇做法律的宣传者、践行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学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出贡献。

(三)导学互动:

1.教师举例,提问引导学生分析:

北宋名相寇准无疑是个忠君爱国睿智抚民的好官,在民间流传他许多判案的例子,流传较广的,说是有一个看钱库的小役偷了一文钱,被发现后上报到寇天官那里,寇准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勒柱断、水滴石穿、判斩立决”。

寇准的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如何理解法治?

判断一个社会是人治还是法治,关键在于其终极权力的归属。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最终裁决权归于法。人治社会,皇帝、官僚等权力者的个人意志至高无上,最终裁决权归于人。在人治社会,国王和君主用个人的权力和意志取代国家的法律,没有公平和平等,有法律但无法治。

2.教师精讲

(1)依法治国含义(名词解释)

领导者:中国共产党; 主体:人民群众;

“治”:既包括依法惩治犯罪,也包括维护公民权利;

“法”: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所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思考:依法治国中的“法”是指什么法?他们是由谁制定的? 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人民的意志制定的。

(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前提)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中心环节)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

(关键)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

(有力保障)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3.学生活动

出示图片,让学生讲出每张图片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哪个要求?

(四)导学归纳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青少年尤其要强化法制观念,让法律的种子在心中扎根,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从青少年自身来说,一方面要时刻学习与现实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服从家庭、学校的管教,不断吸取成长过程中的教育,不做冲动时的魔鬼,让自己遗憾,让家人担忧。

(五)反馈训练

2008年,“三鹿奶粉”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空前关注,2009年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 案件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玉军、田文华等受到法律的制裁。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回答3—4题

1、这部法律的实施是

①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②体现了依法治国中的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③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④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并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

A、①②④ B、①② C、①②③ D、②③④

2、三鹿奶粉中的相关负责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启示我们

①公民一定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②法不可违,违法必究 ③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刑罚处罚④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A.①③ B.③④ C.①② D.②④ 3、2008年12月4日,是第8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由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大型晚会《法治的力量》,揭晓了2008十大法治人物评选结果。举办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是

A、以德治国方略的体现 B、科教兴国战略的体现 C、依法治国战略的体现 D、人才强国战略的体现

4、九年级(3)班几个同学就有关“依法治国”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在下列观点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①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②实行依法治国,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生活在法治国家,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④依法治国是大人的事,与我们中学生无关

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案例:2009年6月20日开始,重庆市重剑出击,“扫黑除恶”风暴在重庆拉开,至9月,1500多名涉黑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14个横行多年的黑恶势力团伙被打掉。陈明亮、黎强等67名黑恶团伙首领和骨干先后被警方逮捕,另有50多名涉黑官员入狱,其中包括重庆黑恶势力“保护伞”,原重庆司法局长文强被捕。2009年10月12日,重庆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审理。

讨论:(1)重庆“扫黑除恶”行动,体现了教材中的哪些观点?

(2)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得到什么启示?

引导学生回归课本,引导学生学会回归课本,归纳整理教材中的知识点,明白“材料在课 外,知识在课内”的道理:

(1)①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②体现了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③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④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⑥是建设和谐社会、平安国家的要求。

依法执政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6篇

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利的法制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调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由于我国专制人治历史传统、马克思主义教条化、“以党代国”思想的残留以及执政经验不足等原因,共产党在执政初期不是依照法律,而是采用政策、政治运动和高度集权等方式执政,曾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政策至上,全民学两报一刊——社论至上,落实最新指示不过夜——最高指示至上”的不正常现象。共产党不实行依法执政,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巨大挫折,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等。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善于从成功中总结经验,从失败中总结教训,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一科学论断,开始了富有重大意义的从人治向法治进程的重大转变。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党章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党运行法律化的原则,这突出表现在邓小平同志强调的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这个问题上,“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等论断,充分表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在“法治”治党理念要求下的以制度治党,最终实现彻底根除和克服人治“治党”现象,摒弃“人治”治党模式,建立和完善“法治”治党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同志的法制事业再次推向前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方略写入党章,并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地把治理国家的方式由“人治”转向了“法治”,这标志着党的“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十六大修改的新党章再次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面对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高瞻远瞩地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这一重要而又深远的课题,把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要求,开拓了“法治”治党的又一新航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艰辛探索出的一条治国的基本规律,亦是新世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法治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更不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推动者,而不是妨碍者。第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和进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人民要党来代表和组织,才能保证法制顺利有效地推进,避免无政府状态。第二,依法治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要由党来集中、提炼和体现。第三,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依据和灵魂。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体现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一致。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中,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历史任务,是一项面向新世纪的伟大工程,它涉及各条战线各级组织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和人的问题,情况复杂,困难较大。这样的伟大工程无疑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需要广大的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需要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协力,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前进。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基础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实行民主政治,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奋斗目标,是党领导的本质所在。事实表明,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依法规定民主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使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民主原则的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有区别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整个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是为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

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必然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只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并且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的。

党的十五大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并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

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实际上指出党的领导的本质就在于执政为民。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关键在于依法执政

实现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关键在于党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党领导方式的转变总的来说要做到两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做到第一个统一,即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是党的领导的前提和归宿,因为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并且只有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做到第二个统一,是因为党处于领导地位,主要靠自律很容易出现专断和偏差,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把人民的意志用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但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行依法治国,不是削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党要建立民主、科学的执政方式,即依法执政。

三、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是使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至高无上。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它既是一种坚持“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的治国方略,又是“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思想”。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它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就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而且更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的关键。同时,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的方针政策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针,凡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成功的和正确的,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宪法和法律只有得到执政党的遵守,才能进而得到整个社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执政党中树立起来,才能进而在整个社会树立起来。可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党依法执政,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执政是体现党的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体现。党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三个代表”的体现者和实践者。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领导职责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最根本的合法基础是根植于民,为民谋利,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实践证明,党要代表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可靠的途径就是严格遵循以民主性、科学性和稳定性相统一为基本特征的宪法和法律。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要求党依法执政,支持和尊重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这样,党依法执政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生命力,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改善党的建设,不断把依法治国推向前进。

四、依法治国为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理念上的保证

法律是最高的非人格化权威,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律的统治。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处理,都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但是,问题的实质在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

(一)实行依法治国,从制度上保证依法执政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可以使作为实际统治者的个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去实施统治

实现党的领导行为规范化,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要依法决策。无论是决策目标还是决策方案和决策程序,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都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言,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有权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广大人民来讲,政策只能起引导作用,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不同,它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因此,我们党在领导人民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确立宪法和法律高于政策的思想,养成不仅按党的政策办事、更要按照法律办事的习惯。二是要依法行使权力。领导者行使职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不得越权,不得专权,更不得把职权作为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乱法,以权代法。

(二)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执政提供必要的理念支持

“法治”作为“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式,其科学内涵不仅指法律制度和依法办事这种外在形式本身,它更注重的是一种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法治”要求的是渗透到法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一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原则。因此,“法治”不能单纯看作是一种治国的方略,还应看到是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并追求法的合理性理念、文化和价值,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可见,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仅“有法”和“依 法”这种外在形式是不够的,还要求党内全体成员树立坚定的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理念。法律权威是与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相联系的,来源于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因此,理念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人们思想上的一种认同感和归宿感。当前,党内有不少人法治的理念、意识相当匮乏,不习惯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人治和专制思想还相当严重,这是制约党依法执政的理念障碍。

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教学设计) 第7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北碚400700

联系电话:023-68867711 68862202)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政治文明建设历史性地提上了议事日程。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建设政治文明的目标任务,不只是提法和用语的问题,而是包含着深刻的理论创新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它标志着我们党从根本上实现了从革命到建设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然会引起政治结构的调整和相关制度的深刻变革,因此将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本文里,笔者试对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探究,以期对理论研究和政治实践有所裨益。

一、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

政治文明这一提法,马克思早在1844年就使用了。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一文中,马克思不仅广泛深入地探讨了国家、政党、政治制度、宪法、人民主权、民主、自由、平等以及立法权、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选举权等问题,而且直接使用了“集权制和政治文明”的表述,提出了政治文明的范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诸多经典著作如《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都蕴涵着极为丰富的政治文明思想。

所谓政治文明,是指人类在改造政治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积极成果,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具体说,一方面,政治文明是人类在政治实践中取得的积极成果。它包括在政治观念、政治制度、政治行为过程等方面所获得的积极成果。另一方面,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政治文明是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定社会的政治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看,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同,人类认识社会、改造社会,实现自身进化的程度不同。但是,无论哪一种文明形态的产生和发展,都与社会政治清明、政治稳定、和谐有序是分不开的。”

政治文明体现为政治的理性化、有序化和和谐化。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基本标志和根本保障。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法治反映了人类管理自身的深刻进步。美国法学家庞德从文明发展的角度阐释了法律超越其他社会规范的历史过程。他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法律发展的早期阶段,这些东西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都同等发挥作用。近代以降,法律逐步与道德、宗教分离,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所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权力。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道德、政策、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能替代的。法治全面地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因而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最为理想、最为优越的政治。人类政治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首先,法治是理性的政治。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的问题时,明确地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因为,法律全是没有感情的,而人类的本性(灵魂)难免有感情,因此,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其次,法治是驯服的政治。法治是对政治的驯化,它通过对权力的规制,使权力的运行彻底摆脱了野蛮、任性的状态。而在非法治状态下,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附庸和奴婢,统治者完全凭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进行统治。“只要法律完全沦落为权力的仆从地位,那么法律就可以按权力的需要被任意塑造。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是变态的,人同样是变态的。” 未被驯化的权力是野蛮的,犹如洪水猛兽,它使人类付出的代价,“比起战争、饥荒和瘟疫,毫不逊色”。再次,法治是有序的政治。法治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人人都须遵从的非人格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套逻辑清晰、首尾一贯、普遍有效的抽象规则。它要求所有的人,无论普通民众抑或领袖、官员,都须忠实于法律,受法律的制约。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法治是和谐的政治。根据统治方式是以暴力为主还是以和平为主,政治可分为“战争式政治”和“和平的政治”。在“战争式政治”中,强权左右着说服,力量决定着权利,解决冲突是靠打败敌人,视“外人”为仇敌。而在“和平的政治”中,强权只是作为最后的和不好的手段而被保留,解决冲突靠协商、法庭和“合法”的程序。法治是和平的政治。法治的基础是多样性,它坚持这一理念:培育国家的酵母和营养品,是差异而不是划一。法治把政治纳入法律程序,把残酷的杀戮原则变成“法律原则”,主张以合法性论成败。“法治所提供的保障尤其使人们能够接近权力和更换权力。” 法治为对立阶级的和平对话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渠道,统治者不用担心失去权力会威胁到自己的身家性命和财产利益,被统治者参加政治也不用冒着生命的风险。在法治体制下,治者和被治者并非势不两立,而是和平共处、公平竞争,处于一种和谐、友好的状态。

“法治作为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不仅是政治文明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而且是承载政治文明成果的显著标志。” 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直接体现了该国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它集中反映了这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合理化程度、人与人

背道而驰的,是政治不文明的体现。为了防止立法者利用立法权力进行恣意、任性的统治,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一是健全立法体制,明确各立法主体相应的立法权限;二是干预立法方式,使之受到严格的立法程序的限制;三是干预立法范围,使之受到更高法律的限制,从而难以染指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

十六大报告要求,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立法重在“治民”而不是在“治官”。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是在规范“民”的行为,而规范“官”的行为的极少。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政务公开法》、《财产申报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立法中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倾向明显。立法成为少数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在过去一段时间,立法工作中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存在迁就和照顾部门和地方既得利益的现象。在起草法规或者制定司法解释、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和地方的权利,各部门之间、各地方之间争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 再次,法律的立、改、废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有些质量低劣、严重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在长时间内得不到修改或废除。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我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

有了良好的法律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订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在的法治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政治文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为此,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除了加快立法进程外,当前突出的任务是“要严格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首先,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依法执政。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则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就能够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终不能实现。在现实中,党在依法执政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在全国人大启动修宪程序之前就超越宪法自行其是的问题;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甚至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问题;妨碍审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问题;党政不分带来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下级组织不守法行为失之放任的问题等等。这些作法,与依法治国原则严重悖逆,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时代主旋律也是不协调的。为此,必须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党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文明执政。

其次,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一开始是作为政府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要求,(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依法行政还包括遵守公认的政治伦理和从政道德。十六大报告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德治国,重在治官、治权,即提高官员的从政道德。早在1788年,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曾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

。由于这种体制缺乏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因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领导者的个人专权,从而破坏民主和法治。因此,必须改变这种权力结构,建立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孟德斯鸠在总结权力运行的规律时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按照孟氏的理解,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三者既彼此独立,又互相制约,从而保证了法律的至上性、同时又使权力之间不至于结集为危害人民利益的力量。总的说来,西方国家的法治就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之上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议行合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立法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理论上说,“议行合一”不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权力的专横。如孟斯鸠所说,“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 在实践中,“议行合一”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贯彻和落实,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具体表现在,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实际权力并未到位,在行使立法权及其他重大权力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与制约太大,因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法律具有部门利益色彩,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及权威性都受到严重的影响。同时,司法权的独立性太低,抗干扰能力太差,往往依附于行政权。这种“行政主导”的格局,对法治和政治文明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当重新设置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的权力,使之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第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

对于政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是通过暴力解决,还是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这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和民主党的选举争议最终能在法院获得和平解决,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丝毫没有出现像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与**事件,确实体现了其法治与民主体制的成熟。美国总统大选**之所以能够得到和平解决,在我看来,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独立并且司法拥有足够的权威,谁不服从它的裁决,谁就会因藐视司法而受到制裁,即是贵为国家元首也不例外。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势力的操纵,因而能够秉承法律作出令当事人双方都较为信服的裁决。

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体制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2)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议会统一拨付,不受制于行政机关;(3)法官独立。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活动,也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法官在法院内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办案。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干预司法的情况履见不鲜,主要表现在:(1)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2)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口号下,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插手司法活动。(3)司法机关的财政不独立,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也掌握在其他部门手中,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掣肘和牵制。由此可见,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司法独立,已成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二00三年九月

上一篇: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下一篇:《制作小帆船》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