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24-05-25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精选5篇)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1篇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通[2006]79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高等学校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和《贵州省高等学校破格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黔人通[1999]51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大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参加教师岗位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二年以上。

3、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担任助教三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两门以上课程,年平均学时数需达160学时以上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本专业二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三年以上。

3、双学士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两门以上课程,年平均学时数需达160学时以上外,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第八条 以科研管理和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需担任一门课程,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72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54学时以上,担任的党课、团课、辅导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按课堂学时数计算;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学时的特殊专业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相应学时数,并写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认可。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各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第五至第七条执行。

四、评审条件

第十条 讲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以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有论文在省(部)级学术会上获奖。

2、参编已出版使用的著作或教材,个人撰写2万字以上。

3、获校级优秀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获地(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奖者);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应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4、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思政学科,需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先进个人等。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5篇、理工农医科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8篇、理工农医科5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普通本科院校中担任公共政治课、公共德育课、公共体育课,公共基础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及专科学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的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其中:文科5篇、理工农医科3篇。外语、艺术课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

专科学校、高职院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思政学科,需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先进个人等,且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

2、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1部,其中:文科15万字、理工农医科(含艺术、体育、外语)10万字以上;或主编过高校教材1部20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3万字以上;或参编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文科20万字(以科研为主的25万字)、理工农医科(含艺术、体育、外语)15万字(以科研为主的18万字)以上;或艺术、体育、外语教师个人作品专集1部(30件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论文1篇。外语教师独立翻译过1部或主译过2部公开出版的文学名著或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且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

3、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四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部)级相应奖项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的第一获奖者,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附件二)计算达到20分以上者。

4、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参编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5万字以上,科研获奖计分10分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获得较高评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3篇、理工农医科2篇。

6、在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年均5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局证明),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7、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参展、参演)三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或2件作品核心期刊刊用,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举办较高水平的专场表演(2人以下或第一导演、编剧)、作品展览(个人)2场次,且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1篇。

8、音乐、戏剧、舞蹈教师有3件(首)音乐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主教的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省(部)级比赛获一等奖;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2件(组)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或有3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省(部)级设计项目或中标2次设计项目,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

9、体育教师获得国家级裁判称号,或所带运动队(员)经过二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1枚银牌或2枚铜牌,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创见性的论文:文科10篇、理工农医科7篇,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著作或教育部统编高校教材1部,其中:文科30万字、理工农医科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过创见性的高校教材1部30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字数累计10万字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创见性的论文3篇 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外语教师独立翻译过1部或主译过2部公开出版的文学名著或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且发表创见性的论文4篇(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3、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或省(部)级相应奖项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附件二)计算达到40分以上者。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级的其它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攻关课题或工程项目2项,完成后经相应组织鉴定,达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且发表创见性的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5、在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均500万元(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局证明),且有2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6、艺术、体育、外语教师出版有创见性的著作、教材1部(20万字以上);或高水平的个人作品专集1部(30件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有创见性的高校教材1部(25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4万字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有创见性的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7、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参展、参演)二等奖、或1件以上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或2件作品被核心期刊刊用,以上均还要求发表有创见性的论文4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举办高水平的专场表演(2人以下)、作品展览(个人)3场次,且发表创见性的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8、音乐、戏剧、舞蹈教师有5件(首)音像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主教的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一等奖,省(部)级比赛一等奖2次;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3 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或有5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国家级设计项目或设计项目中标3次,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创见性的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9、体育教师所训运动队(员)经过二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1枚金牌或2枚银牌或3枚铜牌,且发表创见性的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五、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证书获得者;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二获奖者。

3、发表有较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4、共同撰写出版的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文科10万字、理工农医科5万字以上)。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星火奖为二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星火奖为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

3、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文科二十五万字、理工农医科十五万字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2、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3、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2部(文科四十万字、理工农医科共三十万字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有创见性的高水平学术论文8篇。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高校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本《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教师,具有担任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所称的学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字数。

本《条件》中规定的著作、教材、文科4万字、理工农医科3万字以及获得的专利1项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论文集、增刊、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总数,文科最多不能超过2篇,理工农医科不能超过1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所称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是指:分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一级领导干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组织部)中,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人员;各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团总支(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高等学校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和《贵州省高等学校破格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黔人通[1999]51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2篇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分则

一、申报条件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七)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二、评审条件

(一)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并另有2篇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小学高级教师(不含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四、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 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以下的学校。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3篇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七)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八)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评审条件

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小学高级教师(不含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附 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四、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 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以下的学校。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七、担任校级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八、中小学、幼儿园中非教学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非中小学教研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4篇

文件

甘人职[2009]6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职务教师的水平,选拔优秀中专学校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进一步调动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符合全省统一要求。

三、工作业绩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创新能力,并熟练地组织指导教学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效果优良。同时,达到下列4类条件中的一类: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敦煌文艺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三等奖 或地(厅)级上述奖项的一、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3.本人或本人培养的对象或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

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在国家级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励。

4.达到下列13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地(厅)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敦煌文艺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获得省级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的定额内人员。(3)主持或以本人为主(前2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以鉴定证书或文件为准),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列入厅(局)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经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益。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7)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本教材1/4以上;或作为参编者,在1部本专业教材中本人撰写内容不少于8万字。

(8)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译著)一部;或作为合作者,合作者本人在1部著作中完成内容不少于1/3或6万字。

(9)获得市州党政机关或省直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

称号1次;获地级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以上;被选拔为地(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

(10)本人(含指导团队成员)或本人培养的对象或指导的集体(以学校备案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奖或取得名次;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得一、二等奖(或取得第一、二、三名),或获得三等奖(或取得第四、五、六、七、八名)2次;或在市州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得一等奖(或取得第一、二名)2次。

(11)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2)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15年以上(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并获得过学校教学评估优秀或教学奖。

(13)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工作4年以上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4年以上,并获得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四、说明

1.占用“工作业绩”第四款条件中10至l3条中的2条者,6至8条为必选条件。

2.“工作业绩”第一、三款和第四款条件中的1、2条和6、7、8条中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译著)1部,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次晋升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项目(成果、论文、著作、教材)通过鉴定、获奖、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3.“工作业绩”第三款和第四款条件中的第10条的“本

人培养”包括参加培养和指导的教师。

4.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在职在岗的教师。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5篇

条件(试行)

豫人职[1999]23号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能力,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订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3、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者,需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获得以下学历,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任职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管理员职务;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馆员职务。

(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外语水平,馆员外语或古汉语水平符合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四)任现职以来及任期限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评审条件

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等新学科的一般知识。

2、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了解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能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实习;参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对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能总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拟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从事档案收集工作的人员,熟悉属于本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和立档单位沿革,能拟定接收、征集办法,独立对应进馆的档案进行检查、验收。

从事档案整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能制定所管档案的整理、鉴定方案和保管期限表,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熟悉分管档案的情况,制定各项保管制度,能及时、准确地对所管档案及其变化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

从事档案保护技术与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能根据所保管档案的实际情况提出档案保护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能对缩微或计算机等技术提出应用方案,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并对设备常见的故障进行检修。

从事档案利用工作的人员,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能为利用者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有效地开展咨询服务;能进行利用情况综合分析,解决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事档案编研、科研工作的人员,能根据利用需要进行选题并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工作;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验或承担市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实验;能承担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的授课任务,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实习。

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一个部门或一个全宗的立卷工作(年立卷不少于50卷);熟悉室藏档案、资料,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能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能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前两条和后三条中各一条以上:

(1)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或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二篇(获三等奖以上一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3)获得本专业地、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一项(限前五名)。

(4)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三级以上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

(5)独立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或一个大型企业某一个主要方面的档案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

破格评审馆员资格,需具备上述五条中的四条以上。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

1、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档案学研究的动态,能广泛地参加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等新学科知识,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能拟定或主持拟定重要的业务、科研和发展规划;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对业务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科学决策等,从理论、技术、操作上提出可行性方案;能主持和指导重大编研项目和科研课题的研究,起学术带头人作用;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培养下一级档案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制定或主持制定对本岗位有指导意义的全面性业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或业务标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从事档案编研工作的人员,完成两部以上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从事档案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科研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二)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一条以上: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五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全国性期刊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专著(合著者,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或地厅级二等以上本专业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4)获省部级二等或两项地厅级一等档案专业优秀论著奖(与第(1)中重复者取其一)。

(5)连续从事档案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一极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者,并受到市、地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破格评审副研究馆员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条和其他条件中的三条以上。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是指具备档案专业学历或取得市、地级以上档案部门的岗位培训证书。

二、发表论文的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CN刊号,不含增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需提供合法社团的证书和结集出版的论文集。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文摘等,不作为论文对待。

三、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其中,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须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在掌握评审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和成果”两个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评委会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

四、管理员、助理馆员评审条件仍执行《河南省关于贯彻〈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豫职改字[1987]第20号)。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国家制定的评审条件执行。

五、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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