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办照经营场所证明

2024-06-08

个体户办照经营场所证明(精选6篇)

个体户办照经营场所证明 第1篇

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XXX,拟申请设立XXX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在:XX县xxx镇xx街xx号,共有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所有权系本人所有(XXX人所有,现租赁给xxx使用,使用期限自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

证明人签字:

盖章

个体户办照经营场所证明 第2篇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其经营场所位于。该场所产权归所有,面积平方米,系租用。

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

个体户办照经营场所证明 第3篇

初次创业享优惠

3万元首付当老板

《意见》规定,将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此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在放宽登记方面,全省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另外,城市低保若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并可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相关税费减免。

小额贷款额度提高

求职还获培训补贴

《意见》表示,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

据悉,如果创业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如果小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另外,若新招用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此类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两年,确定发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意见要点

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广东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未来三年内免登记免收费。

广东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将档案挂靠在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市场,可免收两年的人事代理费。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 第4篇

XXX市工商质监局:

兹证明XXX经营的经营场所位于XXXXXXXXXXXXX,面积XXX平方米,产权属_______所有,此场院不属于违章建筑,我单位同意XXXX在此从事经营活动。

村委会(盖章)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第5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位于

的门面一间,面积

平方米,产权属

(产权 人)所有,现有

(经营户)等拟使用该场所从事

(主要经营范围),该场所不涉及拆迁问题,建筑 质量符合要求可以投入使用,已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我单位同意其在该场所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若存在扰民现象,须无条件自行搬离)。

特此证明。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1、以上证明可由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委会、村(居)委会签章;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办照程序 第6篇

1. 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办照程序

1. 行政中心领取表格,填写完整后核准名称;

2. 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去银行开临时账户;

3. 凭银行的进帐单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 材料齐全后到行政中心工商窗口办理执照。

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告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资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复印件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营业场所变更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住所证明;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八、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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